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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范文1
關鍵詞:甲方;供材料;稅務;處理
一、甲供材征收營業稅的一些基本的政策規定
甲供材征稅的相關規定甲供材征稅問題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營業稅“建筑業”稅目中包含以下幾個項目:①建筑、 ②安裝、 ③修繕、 ④裝飾、 ⑤其他工程作業?!秾嵤┘殑t》第十八條,將①建筑、③修繕、 ④裝飾這三個項目中的甲供材都納入了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剩余的兩個是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對于其他工程作業,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因此,總結下來就是一句話,無論建設方和施工方如何進行結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為以基本建設單位的名義購買原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
二、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及相關的問題
我們說,甲供材產生的問題主要是在于不同的會計處理上,由此衍生出來的甲供材如何開票的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稅務問題。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問題,我們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案例:某企業委托一個建筑單位修建廠房,工程總造價為1200萬元,其中甲供材為200萬元。
我們主要是分析建設方也就是這個企業對于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問題。該企業從市場購入材料時的會計處理是比較明確的:
借:工程物資 200萬元;貸:銀行存款 200萬元
這里假設該企業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是普通發票然后,該企業將這200萬的材料提供給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該企業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我們這里討論的關鍵。在目前實務中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1.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 200萬元;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根據國家關于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稅后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我們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建設方應該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就是我們所說的甲供材)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一個付的是現金,一個付的是實物,在不存在其他誤差的情況下,該企業無論是支付現金還是實物,最終預付賬款總結算價款的金額應該200萬元。
2.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 200萬元;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依據是,建設方認為,我買的物資給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規定的。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目前對于甲供材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實務的會計處理中,有些建設單位發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種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為會計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這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就帶來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業發票的開具問題:模式一:在該模式下,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該按1200萬開具建筑業發票,并按1200萬繳納營業稅。模式二:在該模式下,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只能按1000萬開票,如果按1200萬開票就會導致200萬材料在建設方重復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施工方是按1000萬開票還是按1200萬開票,甲供材都必須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即施工方都必須按1200萬元征收營業稅,這個和模式一是一樣的。因此,從理論上而言,對于施工方,無論建設方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他的稅收負擔是不變的,只不過是根據建設方的會計處理的不同,開票金額有所不同罷了。但現實中的情況是,由于營業稅是一個流轉稅,流轉稅的可轉嫁性決定了施工方所要繳納的營業稅,最終實際是轉嫁到建設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轉嫁。因此,對于建設方而言,他傾向于采用第二種會計處理模式,在這種會計處理模式下,建設方直接將甲供材計入工程成本,這樣就不需要施工方開票了。
說到這里,似乎問題已經比較明確了,無論建設方是采用模式一還是模式二進行甲供材的會計處理,對于施工方繳納營業稅而言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在理想狀態下),只是開票金額的差異,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萬開票,模式二按1000萬開票。
但問題還遠遠沒有完。我們考慮了建設方的問題后,就要考慮一下施工方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問題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 200萬元;貸:預收賬款 200萬元
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萬元;貸:工程物資 200萬元
按工程進度確認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貸:主營業務收入
這里,對于施工企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施工企業按1200萬開具建筑施工發票給建設方,按1200元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對于200萬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設方購買提供給施工方的,發票的抬頭肯定是開給建設方,且在建設方入賬的,對于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也就無法入成本。對于這部分,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何扣除是一個大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出現了以下兩種解決方式:1、施工方對于甲供材發票入成本的問題,由雙方在工程結束,決算報告出來后,施工單位憑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計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許在稅前扣除。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將材料用于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這時,施工方按1000萬開票,也就不存在200萬甲供材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的問題。同時,考慮到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的原因,這種會計處理方法還能少繳部分甲供材的營業稅,對兩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這種情況下,自身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了,施工方必須要繳納甲供材營業稅,甚至要按偷稅進行處罰,同時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價時沒有和建設方按規定提稅,最終只能是自己承擔。
由于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對于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從某種角度講,以上兩種模式都是可以的。
甲供材料范文2
(一)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
1.建設方對于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
(1)建設方從市場購入材料時:
借:原材料3 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3 000萬元
這里假設建設方將這3 000萬元的材料提供給施工方用于工程項目。
(2)建設方將材料提供給施工方時:
①方式一: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預付賬款3 000萬元
貸:原材料3 0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理由是:根據工程造價的相關規定,在工程項目中,無論材料由誰提供,工程總造價均包括全部的材料價款,且在工程總造價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將稅金一并計入工程總造價,即工程造價是含稅價。在總造價確認的情況下,我們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建設方應該支付給施工方的工程價款。建設方在支付現金給施工方時是做預付賬款處理,同樣,建設方將材料給施工方時(即甲供材料)也應作為預付賬款處理。只不過一個付的是現金,一個付的是實物,在不存在其他誤差的情況下,該企業無論是支付現金還是實物,最終預付賬款總結算價款的金額應該是1.2億元。
②方式二:
建設方發出材料時:
借:開發成本3 000萬元
貸:原材料3 000萬元
這種會計處理的理由是:建設方認為物資交給施工方就是用于項目開發,因此在發出材料時應直接計入開發成本。
而從會計和稅收法規政策看,目前對于甲供材料究竟如何進行會計處理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企業會計處理實務中,有些建設單位發出甲供材料采取第一種方法,有些采取第二種方法。因此,從會計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為會計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上述兩種會計處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對于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
(1)方式一: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3 000萬元
貸:預收賬款3 000萬元
②施工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建設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 000萬元
貸:工程物資3 000萬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進度確認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營業務成本
貸:主營業務收入
(2)方式二:
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將材料用于工程項目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
(二)甲供材料發票的開具
以上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的不同就帶來下一步施工方建筑業發票的開具不同:
1.方式一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核算的,沒有進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應該按1.2億開具建筑業發票,并按1.2億作為計稅依據繳納營業稅。
2.方式二的發票開具。
在該模式下,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開發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終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只需按9 000萬開票,如果按1.2億開票就會導致3 000萬材料在建設方重復入成本的情況。但是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無論施工方是按9 000萬開票還是按1.2億開票,甲供材料都必須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即施工方必須按1.2億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
(三)稅務處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按1.2億開具建安發票給建設方,按1.2億元在賬面上確認收入,但對于3 000萬的甲供材料,由于材料是建設方自行購買后提供給施工方的,發票是開給建設方,且在建設方入賬的,對于這部分材料,施工企業無法取得發票,也就無法計入成本,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如何進行成本扣除是一個大問題。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就出現了以下兩種稅務處理方法:
(1)施工方對于甲供材料計入成本的問題,在工程結束,出具決算報告后,憑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復印件和貨物清單計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許在稅前扣除。
(2)部分國稅機關認為這是轉售業務:即建設方外購物資轉售給施工方,施工方最后開總的發票向建設方結算,對建設方應征收增值稅,至于進項稅款當然能夠得到抵扣。這樣,施工方就能取得材料的發票了,但是建設方則必須對材料的銷售繳納增值稅。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是錯誤的。建設方購買材料給施工方,最終還是用于建設方自己的工程,實際上是一種自用行為,不能視為轉售業務征收增值稅。但是在日管工作中,第一種處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稅務機關的認可,某些稅務人員認為只有取得發票才能入賬。其實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只要是真實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這里合法有效憑證不僅僅指發票。基于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施工方取得的工程決算報告和建設方提供的購買材料的發票清單也應視為合法有效憑證。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稅企爭議,一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建設方,在購買材料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隨后按原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施工方,因為沒有差額,所以也不須繳納增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單位并不愿意采用這種處理方式。
2.方式二的稅務處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況下,由于建設方在發出材料時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將材料用于工程時就不做任何會計處理了。這時施工方按9 000萬開票,也就不存在3 000萬甲供材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的問題。并且,鑒于有些稅務機關監管不到位,這種會計處理方法還能少繳部分甲供材料的營業稅,站在企業的角度是有利的做法。但是,這么一來施工方自身便承擔了稅務風險,如果被稅務機關發現了,施工方必須補繳甲供材料營業稅并接受處罰,而由于甲供材料在工程造價時沒有與建設方商定按規定提稅,最終只能是由施工方自己承擔。
甲供材料范文3
摘 要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建筑業也獲得了更大的發展空間,與此同時,在建筑行業中出現的爭議也在逐漸的增多,其中較為普遍的則是關于甲供材料的問題,由于施工企業往往承擔著建筑、安裝、裝修以及其他工程專業,而且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高、工期長,在會計處理方面有著一定的特殊性,如何對甲供材料工程進行科學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是本文討論的重點問題。
關鍵詞 施工企業 甲供材料 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甲供材料,指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由建設單位自行對材料進行組織與采購。當前,甲供材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問題是建設單位面臨的一個首要問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會對建設單位的效益產生不同的影響,關于營業稅征收的問題也是建設單位反響很大的一個問題,因此,如何對甲供材料進行有效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保證會計與稅務處理的科學性,是當前建設單位需要解決的重點課題。
一、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
當前,在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于甲供材料的會計核算并沒有詳細的規定,而通常情況下,可以從甲供材料涉及到的主體建設單位來選擇合適的處理方式對甲供材料進行科學的處理。比如,某建單位委托A施工單位進行建筑工程的修建工作,工程總造價為B元,其中甲供材料的價格為C元,則可以做如下會計處理:
1.建設單位的賬務處理:
建設單位從市場進行材料的購置時,可以明確的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工程物資C元
貸:銀行存款C元
當建設單位將這部分材料提供給工程建設時,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
第一,發出材料時,在工程造價總額確定的情況下,將工程的總造價作為工程價款,可以:
借:預付賬款C元
貸:工程物資C元
第二,發出材料時,建設方認為物資是用于工程建設,所以應當將其計入到在建工程中,所以可以做如下處理:
借:在建工程C元
貸:工程物資C元
2.甲供材料的開票問題
當前,針對甲供材料開票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由于建設單位發出材料時是通過預付賬款進行核算的,并沒有計入到工程成本中,所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B元開具建筑業單位,并且按照B元繳納營業稅;第二種是施工方按照B-C元的結果進行發票的開具。從稅務機關來說,往往更加傾向于第一種模式,這樣便能夠將甲供材料有效的納入到納稅收入監管的范圍內,更加有利于提高稅收的效率。
二、甲供材料工程的稅務處理問題
關于甲供材料的稅務處理,主要是集中在如何開具建筑安裝業發票以及如何征收營業稅的問題上。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除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以外的所有建筑、安裝、修葺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甲供材料的使用都應當按照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納入到繳費的范圍中。也就是說,無論是施工單位自己購置的建筑材料,還是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其工程所用的材料價款都應當計入到營業稅中。但是由于不同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核算方法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因此在建筑業發票的使用方面也有著一些不同之處。而關于甲供材料營業稅的征收問題,是甲供材料稅務處理的難點和重點。營業稅中的建筑業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葺、裝飾以及其他作業工程項目,其中關于甲供材料的征稅有以下幾點規定:
1.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中相關的規定,納稅人使用清包工形式所進行的各項工程,所涉及到的原材料以及其他動力價款都包括在工程的營業稅中,使用清包工形式所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相應比例收取的人工費用、管理費用都確認計入到營業額中。也就是說,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沒有將甲供材料納入到應稅范圍內。
2.其他工程作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當納稅人從事建筑工程中的其他工程作業時,無論使用怎樣的方式進行結算,其原材料以及其他動力價款都應當屬于營業額的范圍之內。之所以對該項目的營業額進行上述規定,是為了避免出現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私自改為以建設單位的名義購買材料,以此來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發生。
3.安裝工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在確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時,并沒有將設備納入到其中,但是材料卻要征收營業稅。所以,該項稅務處理的關鍵就在于如何對設備和材料進行科學界定。在建筑業的稅目中,一般只有建筑、修葺、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中涉及到的材料納入到營業額中,對于其他的材料和設備并沒有進行明確界定,因此,可以根據該項規定來確定材料的納稅范圍。
結束語:當前,隨著建筑行業的不斷發展,在甲供材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面也將不斷的完善,對于建筑單位來說,也應當不斷的從完善自身的管理出發,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通過科學的處理方法,促進建筑企業效益的不斷提升。
參考文獻:
[1]許峰,袁效駿.結合案例剖析“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經濟研究導刊.2009(16).
甲供材料范文4
一、甲供材料的賬務處理及面臨的問題
會計準則對“甲供材料”業務的會計處理并未作出特別規定,甲乙雙方會計科目設置和賬務處理,只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確認和計量的規定,真實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都是允許的。在實務中,“甲供材料”業務一般有以下三種業務和賬務的處理方式:
(一)處理方式一
一般情況下,甲方向材料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供應商將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購進材料后再撥付給乙方,雙方作如下賬務處理:
(1)甲方購進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將材料撥給乙方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XXX元
(4)乙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施工――XX項目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采用這種處理方式,雙方將甲方撥料視為對乙方預先撥付的工程款,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終結算時乙方向甲方開具包括材料在內的全部工程價款的發票,乙方的營業收入也為包含材料在內的全部工程價款,與發票金額一致。這種處理方式較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轉過程,但是卻存在一個難解的問題:供應商的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卻不能依據該發票確認在建工程或開發產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發票,卻要將材料費用計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實踐中,多數情況乙方是通過甲方向乙方開具的撥料單作為憑證來記賬,但撥料單作為甲方的自制憑證,沒有外部的監管和制約,其可信度和證明力明顯要弱于發票。
(二)處理方式二
實踐中,有個別的情況甲乙雙方會約定:甲方購買材料時要求材料商將發票直接開給乙方,材料就不再計入甲方的賬簿,雙方作如下賬務處理:
(1)甲方購進材料并交付乙方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預付賬款(應付賬款)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預收賬款(應收賬款) XXX元
(3)乙方將工程物資用于工程時,乙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施工――XX項目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這種處理方式與方式一的賬務處理基本相同,雙方將甲方所購并撥付乙方的材料視為對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結算時向甲方開具全額發票,乙方的營業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額在內。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發票入賬,解決了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沒有發票入賬的問題。但由于材料的實際付款人和發票上載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產生經濟糾紛和涉稅問題,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進度對材料的管理,這種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在實踐中較為少見。
(三)處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應商購買建筑材料,供應商仍是將材料發票開給甲方,甲方將材料撥付乙方時,直接將材料轉入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或開發成本,乙方不再進行賬務處理,雙方都在材料備查簿中對材料進行登記和管理。
(1)甲方購進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貸:銀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發出材料時,甲方賬簿登記:
借:在建工程(開發成本 ) XXX元
貸:工程物資(原材料) XXX元
采用這種處理方式,甲方根據材料發票將材料費用直接計入本企業的在建工程或開發成本,最終結算時乙方向甲方開具的發票不得包括材料價款,乙方的營業收入也不包含材料價款。這種處理方式甲乙雙方都憑有效的發票入賬,解決了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沒有發票入賬的問題,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應為其從事該項業務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這種賬務處理卻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轉過程,不利于雙方方對材料和工程項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稅務管理及面臨的風險
甲供材料工程歷來是稅務部門稅款征收和發票管理的工作難點,也是漏稅風險較高的一個領域?!稜I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因此對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業務,乙方應就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加上甲供材金額的合計數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稅法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建筑業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經營,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平衡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之間的稅負,防止少數人鉆政策的空子,因此規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將材料價款并入營業額內。稅法的這項規定雖然有利于防止建筑業不同經營方式的稅負不公,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引發了一些爭議。
比如對甲方來說,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據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貨物發票入賬還是根據工程承包方的營業稅建安發票入帳?對乙方來說,其營業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價款,發票金額是否與營業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沒有權威性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也不盡相同;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堅持要求乙方營業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開具的發票也必須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價款交納各項稅費,甲方只能根據乙方的建安發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發票入賬列支費用;也有地方的稅務機關要求乙方營業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開具的發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價款交納營業稅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交納企業所得稅等其他稅金,甲方根據材料銷售商的增值稅發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浙地稅函[2007]335號)就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對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資產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稅前扣除。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的第一種做法對強化稅收監管比較有利,但由于甲方雖然取得材料發票卻不得依據材料發票計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發票卻要列支材料費用,只能用撥料單等自制單據代替發票,對所得稅的管理會產生一定風險,特別是如果乙方所得稅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稅計算依據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價款也存在爭議;相對來說稅務機關的第二種做法較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業務的經濟實質,但稅務部門必須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繳營業稅。
三、“營改增”全覆蓋,將徹底解決甲供材料業務給企業和稅務部門帶來的帳務和征管難題
總的來說,在實踐中對甲供材料業務,企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稅務部門主要有兩套管理措施,并且這三種處理方式和兩套管理措施都是結合實際而采用,也都不違反現行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的業務和賬務處理方式二的情況下,材料費用進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發票入賬,乙方結算時全額確認收入,向甲方開具全額發票,甲方按乙方的發票計算工程成本,稅企雙方在計稅依據和開具發票金額方面也不會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況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額的全部價款開具建筑業發票并確認收入,甲方在發出材料時不進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發票再進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購買提供給乙方的,乙方無法取得發票入成本,稅務機關一般采用第一種做法進行稅收監管。在方式三的情況下,由于甲方在發出材料時就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終開具建筑業發票時就應按不含甲供材金額開票,乙方營業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價款,稅務機關一般采用第二種做法進行稅收監管。但相同的業務,卻可能有不同的業務和帳務處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稅務征管措施,發票的開具金額可能不同,交納企業所得稅金額也可能不同,這就造成甲供材料業務領域稅收風險相對較高。在實踐中許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幾個年度,大包合同中還套有分包合同,一個項目要分多次開具發票,使得甲供材料業務稅收管理越加復雜,稅收風險很難根除。其實這一系列的問題均來源于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裝業和房地產業的“營改增”改革,這一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
全面“營改增”后,甲方從材料商處購得材料時,獲取材料商開具增值稅發票,作為自己的進項稅抵扣發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撥付材料時,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乙方則獲得進項稅抵扣發票,乙方按工程進度結轉收入或完工清算時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甲方又獲得進項稅抵扣發票,這樣每個流轉環節都開具發票,各方的收入也同發票數額一致,這樣環環相扣,形成鏈條,賬務處理和稅務管理的難題全部迎刃而解。
甲供材料范文5
中圖分類號:TU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809(2010)12-0025-02
一、建筑工程材料價差產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計劃經濟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將由國家統一規定價格的統銷,其它材料將由有關部門主導經營。國家實施統一規定價格,工程建設有統一的計價方式,價格穩定、持久,工程造價計算準確、不變?!半p執制”價格體系是在國家指令價格及國家因素指導下,部分材料價格開始走向市場,價格開始出現浮動,但三大材(鋼材、木材、水泥)仍在國家最高限價中未能掙脫出來,工程結算中材料價差開始顯現出來。今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材料價差調整更加凸顯出來。
眾所周知,現行工程造價的確定,是根據定額計算規則計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應定額子目基價的積匯總形成工程直接費用。定額子目基價(即預算價)由人工、材料、機械及其它直接費等部分組成。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費為100%,構成直接費的人工費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機械費占5%左右,由此而論,材料價格取定的高、低將會直接引起工程建設費用的高、低。事實上,在實際施工時使用的價格,是不會靜止不動的,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建筑材料將會隨著國家政策調整因素、地區差異、時間差異、供求關系等的狀況的變化而處于經常的波動狀態之中,無論價格是上漲或下落,其波動是經常的、絕對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產生材料價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國家政策因素。
國家政策、法規的改變將會對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這種因體制發生變化而產生的材料價格的變化,即為“制差”。如:98~99年期間國家存貸款利率一再下調,93~95年國家為抑制經濟增長過熱過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區因素。
預算定額估價表編制所在地的材料預算價格與同一時期執行該定額的不同地區的材料價格差異,即為“地差”。
3.時間因素。
定額估價表編制年度定額材料預算價格與項目實施年度執行材料價格的差異,即為“時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場采購材料因產、供、銷系統變化而引起的市場價格變化形成的價差,即為“勢差”。
5.地方部門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引起的部分材料價格的變化而產生的價差,即為“地方差”。
建筑材料價格的變動,形成了不同的市場價。在工程實踐中,施工企業正是從這個變動市場中直接獲得建筑產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產品是動態價格下的產物。動態的價格需要有一個與之相應的動態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既維護國家和建設單位利益,又保護施工企業合法權益,使建設工程朝著計劃、有序、持續的方向發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價差調整的方法
在工程實踐中,建設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通常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按實調整法(即抽樣調整法)
此法是工程項目所在地材料的實際采購價(甲、乙雙方核定后)按相應材料定額預算價格和定額含量,抽料抽量進行調整計算價差的一種方法。按下列公式進行:
某種材料單價價差=該種材料實際價格(或加權平均價格)-定額中的該種材料價格
注:工程材料實際價格的確定
①參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價格
②建設單位指定或施工單位采購經建設單位認可,由材料供應部門提供的實際價格
某種材料加權平均價=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數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購供應的價格
某種材料價差調整額=該種材料在工程中合計耗用量×材料單價價差
按實調差的優點是補差準確,計算合理,實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種多、渠道廣、規格全、數量大的特點,若全部采用抽量調差,則費時費力,繁瑣復雜。
2.綜合系數調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算的綜合調差系數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某種材料調差系數=Σ×K1(各種材料價差)K2
式中:K1――各種材料費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類工程材料占直接費的比重
單位工程材料價差調整金額=綜合價差系數×預算定額直接費
綜合系數調差法的優點是操作簡便,快速易行。但這種方法過于依賴造價管理部門對綜合系數的測量工作。實際中,常常會因項目選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種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和短期價格波動的關系導致工程造價計算誤差。
3.按實調整與綜合系數相結合。
據統計,在材料費中三材價值占68%左右,而數目眾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僅占材料費32%.而事實上,對子目中分布面廣的材料全面抽量,也無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據數理統計的A、B、C分類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對A類材料重點控制,對B、C類材料作次要處理,即對三材或主材(即A類材料)進行抽量調整,其他材料(即B、C類材料)用輔材系數進行調整,從而克服了以上兩種方法的缺點,有效地提高工程造價準確性,將預算編制人員從繁瑣的工作中解放出來。
4.價格指數調整法:
它是按照當地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當期建筑材料價格或價差指數逐一調整工程材料價差的方法。這種方法屬于抽量補差,計算量大且復雜,常需造價管理部門付出較多的人力和時間。具體做法是先測算當地各種建材的預算價格和市場價格,然后進行綜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種建材的價格指數和價差指數。
計算公式為:某種材料的價格指數=該種材料當期預算價÷該種材料定額中的取定價
某種材料的價差指數=該種材料的價格指數-1
甲供材料范文6
【關鍵詞】建筑工程;材料暫估價;成本控制
2013年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13規范)則繼續沿用了這一概念。在建筑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暫估價設置實際解決了工程招標的完整性問題。有利于投標人在投標報價時進行組價,從而能夠縮短招標周期、降低招標難度,有利于招投標的順利進行。但在實際操作中暫估價設置與確認還缺少規范統一的實施辦法,導致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材料暫估價項目在價格確定和調整方面往往產生爭議或糾紛。此外,過多地設置暫估價項目,不利于工程的管理,還可能造成項目投資成本控制的困難。材料暫估價的確認對業主方來說存在一定的風險。
1暫估價存在的問題
在13規范中對暫估價定義為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在國際上,國際工程師聯合會稱之為PrimeCostItem。土木工程師學會對該類項目的定義為包含于合同之內,被稱之為原始成本金額的一筆費用,其可用于工程的實施或與之相關的貨物及服務的供給”。暫估價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招標時報價不可競爭。二是施工時主要實行“甲控乙購”。三是結算時價格按實調整。暫估價的應用促進了合同價格的科學合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低價中標。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也不斷增多。暫估價定義籠統,包含內容模糊,導致經常在竣工結算時業主方和施工方爭論不休。
1.1不利于價格的充分競爭
暫估價在招投標階段單獨列出,不作為投標人投標報價的競爭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再進行價格確認。由于施工方已進場施工,其唯一性往往占據一定的優勢。暫估價的價格確認相比招投標階段而已顯然無法充分競爭,從而影響價格的合理性。
1.2不利于工程結算的控制
暫估價項目的內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往往缺少合理規范的價格招標或價格認定的方式、程序等,導致暫估價定價過程中存在規避招標及暗箱操作等違法行為。定價過程又過于隨意,價格過高時易造成業主方的損失,增加工程結算時的難度,價格過低時施工方會拒絕采購,從而增加工程建設管理的難度;均易造成工程結算中的糾紛隱患。另一方面,施工方已進場施工,沒有其他的承包商進行競爭,此時將會本著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報價。
1.3不利于合同價格的管理
暫估價價差越大,其調整額度越大,從而導致合同價格產生大的波動,進而影響到工程成本的控制。特別是一些工程將地板、瓷磚、衛浴等材料列入暫估價,這些都是主要的材料,其規格、品牌的差異大,價格區間大,會極大的影響工程合同價格。而且,由于暫估價基本上都是據實結算,實際上將施工方的價格風險全部轉移給業主方,往往成為施工方的一個重要的利潤點。從業主方的角度,這并不符合風險分攤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甲乙雙方對暫估材料的認價難以達成一致性的結果。
2材料暫估價的成本控制
2.1招投標階段的控制
在很多建筑工程的招標階段,由于工期等原因,往往要求盡快的完成招投標工作,以便早日進場施工。這就導致設計和概算階段的無法深入,建筑細部尺寸、材質、規格和檔次并未充分考慮。在沒有掌握詳細設計和概算資料的情況下,無法明確部分材料的規格和單價,只能以暫估價的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單。由于業主方和施工方之間立場和利益的差距,為后期的暫估價的確定帶來了風險。因此,必須要在招投標階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后期的造價風險。
2.2合理設置材料暫估價
為了盡可能創造招標投標的平等競爭,在招標時同時納入程序,充分競價,有效控制成本。發揮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暫估價的范圍應盡量縮小。完全可以明確尺寸、規格、品牌、質量要求,無須列入材料暫估價。
2.3完善合同相關條款
在招標文件的主要合同條款中,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材料暫估價的確認方式,確認價只能在規定的幅度范圍內進行調整。首先,必須明確暫估價確認辦法和暫估價的價格組成;其次,明確價格確認的時限與違約責任;同時,需要明確甲乙雙方配合工作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相應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控制業主方的風險,約束施工方的行為。
2.4施工階段控制
對于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后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在實際操作中,一般由施工方報價,業主方經市場調研后,雙方確認規格和價格。但由于雙方利益的差距,導致業主方和施工方之間無法就材料暫估價在較短的時間內達成一致。從實際情況來講,施工方已經進場,沒有其他的承包商進行競爭,同時也沒有投標時的報價有競爭力。此時,承包商可能會以完成不了相應的工作為由,爭取更多的利潤,甚至施工方還可能和供應商串通起來導致材料價格虛高。對于通用性強的材料,可根據本期當地造價信息確定材料價格,選定性價比高的材料生產廠商。由業主方確認后,施工方負責采購。同時,對于市場價格差異很大的材料,采用市場直接調查的方式確定材料廠商、型號、價格。施工單位負責具體采購與使用。材料暫估價的確定需要業主方進行充分市場調研,了解材料價格行情,對于存在較大分歧的,必要時可以采用甲供材的方式。
3結論
在建筑工程實施過程中,材料暫估價在為業主方招投標提供便利的同時,為后期的項目管理增加了難度和一定的風險。因此,建議在招投標階段合理設置材料暫估價,必須設置的也應當在合同中控制確定價的價差區間。同時,在后期暫估價的確定過程中,應當充分市場調研,確保暫估價材料的優質優價。通過不同階段的造價控制,避免在暫估價確定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成本、工期、質量風險,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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