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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離去范文1
應該說,文化界、出版界的“歷史熱”已有時日。黃仁宇以一本薄薄的《萬歷十五年》,鑿開大多數中國人吞咽的意識形態化的歷史觀那重重外殼,他告訴剛從僵化中走出來的中國人,歷史不是那樣簡單、生硬而無趣。在他去世前后,其大部分著作在大陸已經出版。同時,被屏蔽在大眾視野之外的許多大家的作品也重新被找出來,吹拂塵土,拋光一下又新鮮出爐了,如陳寅恪、錢穆、、張蔭麟諸先生的著作。
和“挖掘”已故名家作品相映成趣的是,一群非歷史專業研究者的知識分子,用自己的眼光來觀察歷史、解讀歷史,而且獲得了較大成功。李亞平是這群人中的一員。
這些“似史學非正統史學”的作品成功的原因何在呢?
分析起來,一方面是某些用經費養起來的歷史專家,熱衷于“躲進小樓成一統”,不是把歷史學變成陽春白雪,就是將歷史研究蛻化成為一些價值觀做箋注的學問,這種削足適履自然使學問越來越高處不勝寒。
中國歷史上,真正的歷史學家都是因為對現實有著執著的人文關懷,才使他們具有穿越歷史浮云、洞穿歷史奧妙的眼光。太史公司馬遷作為漢王朝養起來的史官,保留了一個獨立知識分子的氣節,如果沒有司馬遷的這種偉大人格,就算他才高八斗,也不會有史家之絕唱的《史記》。后世許多讀書人恰好相反。
如果說,春秋戰國到漢代,官方供養的史官尚有秉筆直書的傳統,到了后代特別是皇權專制走上頂點的明清時期,這一傳統日漸稀釋,正史便成為皇家的家史,為尊者、長者、權貴們避諱的筆法處處可見。治史越來越成為擁有由政治權力所派生的話語權的成功士人之專寵。
但即使這樣,和王朝壟斷正史相對照的,民間自有活潑的、有趣的、能折射民族集體性格的“野史”,這樣的:野史”未必是信史,有傳說附會,有添油加醋,但它們往往是基弓:民族集體性格的一種加工和詮釋,反映的是一種真實的民間情緒和民間歷史觀,比你方唱罷我登場的統治者,為了政治需要而打扮出的“正史”更為準確真實,更有價值。
民國以后,由于科舉制的廢除,天下讀書人不再被皇帝的袖中乾坤一網打盡,研究歷史的學者越來越呈現獨立的意志,因而也迎來了史學研究的一個黃金時期。當時的許多大史學家,他們的學術成就不限于史學,他們在官方和民間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如梁啟超、、陳寅恪、蔣廷黼等等,史學:研究不再是簡單地比拼材料的占有,而更是比方法、比眼光。歷史,親近普通人就會有勃勃生機?,F代國民教育的發展,也使士人把持的“正史”和普羅大眾推崇的“野史”之間的分野越來越小,有融會之趨勢。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由于政治對歷史等人文科學過于強烈的影響,無論是史學研究還是歷史教學,基本上成為一種意識形態的工具。一種預定的價值觀決定歷史學者的專業研究方法,研究歷史必須有先人為主的觀點,然后選擇性地使用史實。而將史實通過文藝形式傳播給大眾的工作更是深深地打上政治的烙印,工作者如履薄冰,稍不留意就遭受滅頂之災。
而在中國改革開放后期,又出現了另一種戲說歷史的風潮。以電視連續劇為主打的文藝作品,為迎合大眾審美,熱衷于用歷史的酒瓶,來裝都市人的現代情感。那些廉潔勤奮的帝王,那些和藹開明的皇阿瑪,那些一身正氣的清官,誤導著大多數觀眾:似乎真實的歷史就是這樣。
在政治和娛樂之間,普通人眼中的歷史究竟是什么樣子?這是個不能不讓人關注的問題。
親人離去范文2
關鍵詞:秦皇島; 中老年人; 體質; 社區體育
中圖分類號:R4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315(2013)03-162-001
影響市民體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社區體育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為了積極配合全民健身計劃的推進,筆者對秦皇島市范圍內中老年人的體質和社區體育現狀進行了調研,為國民體質監測系統的研究工作提供基礎數據;另一方面,對社區體育的現狀進行分析,并對其發展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1.研究對象
生活在秦皇島市的中老年人群,男女各分2個年齡段,即50~60歲,61歲以上。按隨機抽樣的原則,每個年齡組抽取120名為研究對象,共計480人。調研對象均身體健康,具有從事體育活動的能力。
2.研究方法
體質測量標準方法,按中國中老年人體質調研《檢測細則》和《驗收細則》的要求,采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體質檢測器材進行測試,選用SPSS17.0軟件對所用數據進行統計。
二、結果分析
1.秦皇島市老年男、女各年齡段身體形態狀況
1.1克托萊指數。秦皇島老年男女各年齡段的克托萊指數隨著年齡的逐漸增長,均以較平穩的幅度下降,無顯著性差異。秦皇島、全國中老年男子、女子兩個年齡段克托萊指數差異均不顯著,秦皇島均高于全國,分別為男子5.6和2.1,女子9.4和6.2。
1.2胸圍。秦皇島老年男、女各年齡段的胸圍隨著年齡的逐漸增長,均呈平穩下降趨勢,差異不顯著。秦皇島、全國中老年兩個年齡段胸圍指數差異均不顯著,秦皇島中老年男子均大于全國,分別為1.2cm和0.7cm。秦皇島中老年女子兩個年齡段胸圍指數差異均不顯著,與全國持平。
1.3腰臀比。秦皇島、全國中老年男子兩個年齡段腰臀比差異均不顯著,秦皇島均大于全國,分別為0.7和0.5。秦皇島、全國中老年女子兩個年齡段腰臀比差異均不顯著,50~60歲年齡段秦皇島大于全國0.2;61歲以上年齡段秦皇島小于全國0.5。
2.秦皇島中老年男、女各年齡段身體機能狀況
2.1安靜脈搏。秦皇島老年男、女各年齡段的安靜脈搏隨著年齡增長呈微略下降趨勢,無顯著性差異。
2.2肺活量。秦皇島中老年男、女各年齡段肺活量隨年齡增長而均呈下降趨勢,下降幅度明顯。其中男性組下降值為247.0ml,差異非常顯著(P
三、秦皇島市社區體育現狀
1.參加體育鍛煉人數情況
在隨機選取的480人受試對象中,調查表明,秦皇島中老年人能經常性堅持體育鍛煉的人接近1/3,偶爾參加一些鍛煉的約為1/2。也就是說,秦皇島中老年人不進行體育鍛煉的人數也有近20%。其中,女性不參加體育健身的更多,近1/4。調查發現這些人不參加體育健身的主要原因是社區健身設施匱乏(64.3%)、健身場所離住宅遠,不方便(53.1%)。
2.鍛煉時問及活動頻率
調查表明,秦皇島中老年人每天參加鍛煉的時間在30 min左右的占48.3%,60min的占28.8%,60min以上的占18.7%,還有極少部分的中老年人每天鍛煉時間在15min以內。鍛煉頻率每周1-2次的占22.7%,3-4次的占65.3%,5-6次的占10.7%,結果還表明:年齡61歲以上的人群每次參加體育鍛煉的時間較50-60歲每次參加體育鍛煉的時間短,但每周參加體育鍛煉的次數卻較多;男性每周參加體育鍛煉的次數和每次鍛煉時間都較女性多。
3.體育健身態度
調查數據說明,知道健身意義的占調查人數的83.2%,知道但是不是很了解健身意義的占調查人數的13.6%,不了解的占了3.2%。
4.體育鍛煉內容
調查發現,秦皇島市民喜愛的項目相當廣泛,除傳統項目外,近些年流行的舞蹈、健身操等參加的人數也有所增加。
5.體育鍛煉時間
根據調查,我們發現秦皇島市中老年人參加體育鍛煉的時間主要集中在晚飯后,早晨參加體育鍛煉的人數大約占調查人數的17.8%,晚飯后參加體育鍛煉的約占3/4。
四、結論
(1)本文調研所得的中老年人身體形態各項指標反映出中老年隨著年齡的增長,除腰臀比指標外其它指標大多呈平穩小幅的下降趨勢,個別指標呈略微上升趨勢,以上變化均不明顯;腰臀比指標呈略微增大趨勢,但也不明顯。
(2)機能指標主要反映出中老年隨著年齡增長而肺活量指標呈明顯下降趨勢。
(3)秦皇島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投入較多,但仍然存在許多困難?!按缤链缃稹钡乃枷雽е铝嘶顒訄龅夭蛔悖搀w育設施較少。
五、建議
(1)政府應該加強對中老年人的體育活動進行科學指導;各級政府應加大對中老年人體育衛生工作的宣傳力度。
(2)社區健身設施建設應充分依托社會,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實行社會集資、廣告、冠名權出讓等多種形式。
(3)建議各街道除有1名領導分管體育工作外,還要有1-2名專職干部具體負責健身設施的建設、組織、管理和引導群眾體育健身活動。鑒于編制的問題,實行文體結合,把現有的文化站改為文體站,兼管體育文化等工作。注:秦皇島市2011年科學技術研究與發展計劃課題(201101A489)
參考文獻:
[1]呂樹庭,李志強,劉江南.等.廣州市社區體育發展模式研究[J]體育科學,1997.17(6):16-20
親人離去范文3
三《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答記者問見解的問題性
(一)“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和事實根據
(二)“特殊立法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的問題性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四 放棄現行法律適用原則的必要性和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代替方案
(一) 放棄“區分不同案件分別適用法律”原則的必要性
(二) 解決醫療侵權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代替方案
結論
三 《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答記者問見解的問題性[44]
如前所述,答記著問強調, 條例“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那么, 答記者問所說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是什么呢? 在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上, 條例所體現的立法政策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立法政策有什么不同呢? 條例所體現的特殊立法政策又是以什么事實為根據的呢? 被作為根據的那些“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現實呢? 即便符合客觀現實, 以這些事實為根據, 是否能夠證明條例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限制性規定具有政策上的合理性呢? 這些就是本節要檢討的問題。
(一) 條例所體現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及該政策的事實根據
條例第1條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條例起草者衛生部的匯報指出, 修改辦法的經濟補償制度的原則是“既要使受損害的患者得到合理賠償,也要有利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和醫學科學的健康發展”[45]。答記者問的表述與衛生部匯報的見解基本相同, 但更為直截了當。它指出, 條例之所以要對賠償金額作出限制, 就是“為了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 換言之, 如果不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所作出的限制, 如果法院對醫療事故引起的賠償案件適用體現了實際賠償原則的民法通則的規定, 那么, 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就會受到不利的影響[46]。由此可見,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特殊立法政策的“特殊”之處, 亦即在賠償政策上條例與民法通則的不同之處,在于條例以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這一公共利益來限制患者或其遺屬原本根據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所可能得到的賠償這一個別利益。筆者在此將該政策簡稱為“公益限制賠償政策”。
根據答記者問的說明, 條例所體現的公益限制賠償政策是以下述被政策制定者所認定的四項事實為根據的。① 醫療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 ② 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 ③ 我國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 ④ 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對照條例起草者衛生部的匯報可以發現, 答記者問所提出的事實根據論,除了其中的第①項似乎是答記者問自己的看法(筆者不知道衛生部是否在其他正式場合表達過這樣的見解)以外,基本上反映了衛生部在匯報中所表達的見解[47]。
以下, 筆者對“公益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進行分析和評論。
(二) “公益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的問題性
1. 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能說明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性。
答記者問沒有說明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與限制賠償到底有何關系。筆者在此姑且作出兩種推測[48],然后分別加以評論。
(1) 答記者問也許是想說: 高風險性這一客觀因素的存在, 降低了過失這一醫療侵權的主觀因素在賠償責任構成中的意義。人們應當承認以下兩個事實, ① 在醫療過程中, 即使醫務人員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 也未必能夠完全回避診療的失敗及由此引起的患者人身損害的發生; ② 即使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方面確實存在過失, 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與該項醫療行為固有的風險性存在一定的關系。因此, 在設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時, 應當考慮到醫療風險這一客觀因素在損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 不應當把在客觀上應當歸因于醫療風險的那部分損失也算在醫療機構的頭上。條例對賠償數額作出限制反映了醫療事故損害與醫療風險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關系這一事實, 因此是合情合理的,是正當的。
筆者基于下述理由認為, 上述推論是不能成立的。① 醫療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這一事實認定本身不能反映現實中的醫療行為與醫療風險的關系的多樣性?,F實情況是,醫療行為不僅種類極其繁多而且存在于醫療過程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有的可能具有高度的風險( 比如確診率極低的沒有典型早期癥狀的某些疾病的早期診斷, 成功率極低的涉及人體某一重要器官的復雜手術,對搶救患者生命雖然必要但嚴重副作用的發生可能性極高的急救措施),有的則可能幾乎沒有風險(比如在遵守操作規范的情況下的一般注射,常規檢驗,醫療器械消毒,藥房配藥,病房發藥等)② 這種推論誤解了醫療風險與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關系, 因而是根本說不通的。眾所周知, 我國的醫療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而非嚴格責任原則。既然如此, 那么在醫療損害的發生被證明為與醫療過錯和醫療風險(特指與醫療過錯無關的風險)[49] 二者都有關系的場合, 醫療機構只應承擔與其醫療過錯在損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醫療侵權法上, 風險因素與民事責任不是成正比而是成反比, 風險因素對損害的形成所起的作用越大, 醫療機構因其醫療過錯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就越小。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是增加而是可能減輕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的因素。只有在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侵權領域, 高風險性才可能成為增加民事責任的因素。
(2) 答記者問也許是想說, 如果事先不通過制定法(比如條例)對賠償范圍和數額作出必要的限制, 那么醫療機構就會因害怕承擔其不愿意承擔或難以承擔的高額賠償責任而指示其醫務人員以風險的有無或大小作為選擇治療方案的主要標準,盡可能選擇無風險或較小風險的治療方案; 醫務人員在治療患者時就會縮手縮腳,不敢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而冒必要的風險, 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因此就可能得不到原本應當得到的醫療保障。所以, 條例限制賠償標準,有助于調動醫師救死扶傷的職業積極性, 最終將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筆者認為, 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嚴重脫離實際的推論, 因而也是沒有說服力的。
① 在對賠償數額不作限制(尤其是不作低標準限制), 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醫師果真會從積極變為消極, 對患者該治的不治, 該救的不救, 該冒的險不敢冒嗎? 限制了賠償數額,醫師果真就會因此而積極工作, 勇于擔負起治病救人的重任嗎? 這一推論符合醫療侵權的實際狀況嗎? 依筆者之見, 在適用民法通則的實際賠償原則或賠償標準高于條例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情況下, 醫師未必會因害怕出差錯•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而該治的不敢治, 該救的不敢救, 該冒的險不敢冒。因為在許多場合, 采取這種消極回避態度反而會導致醫療不作為或不完全作為所構成的侵權。不僅如此, 因為這種消極態度可能具有放任的性質, 因而在其導致的侵權的違法性程度上也許比工作馬虎或醫術不良所引起的延誤診療致人損害的侵權更為嚴重。② 醫療的宗旨是治病救人, 因而是不考慮風險違規亂干不行, 顧忌風險違規不干也不行的典型行業。醫師必須遵循診療規范,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盡善管理。③ 限制或降低賠償標準, 就算可能有調動醫師積極性減少消極行醫的效果, 也免不了產生降低醫師的責任感, 縱容違規亂干的嚴重副作用。④ 按照風險論的邏輯, 條例規定的賠償制度還不如辦法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制度; 對廣大患者而言, 他們的生命健康利益獲得醫療保障的程度在條例時代反而會降低, 因為醫務人員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性由于條例( 較之辦法)加重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而降低了。
2. 即使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質, 以此為據限制賠償也是根本沒有說服力的。
答記者問沒有(衛生部匯報也沒有)具體說明我國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有何含意, 更未具體說明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與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之間有何關系。筆者在此參考有關的政策法規文件和一些文章中的議論[50], 分別對這兩個問題的內容作出以下的推測。
(1) 我國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 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的公立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公益事業單位,它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對患者而言, 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② 政府對公共醫療事業的財政投入將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政府的財政投入為公共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 從而為廣大患者能夠享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創造了一定的物質條件。政府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和合理補助的政策,為這些機構的福利性醫療服務提供了一定的支持。③ 政府為了增進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福利, 減輕患者個人的醫療費用負擔, 在城鎮為職工建立作為社會保障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在農村推行和資助合作醫療制度, 邦助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在當地也能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④ 政府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負擔能力, 對醫藥品市場價格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進行適當的控制。
(2) 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 決定了因醫療事故而發生的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的特點。① 它是在非自愿( 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在法律上有義務向需要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并且是非完全等價( 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不以完全的等價有償為原則 ) 的基礎上進行利益交換( 患者仍需支付一定的醫療費用) 的當事者之間發生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在完全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進行利益交換的當事人即通常的民事活動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賠償關系。② 它是提供醫療服務利益的醫療機構和接受醫療服務利益的患者之間因前者的利益提供行為發生錯誤導致后者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賠償關系, 換言之, 是好心人辦錯事引起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通常的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所引起的賠償關系。③ 它在事實上又是以作為公共醫療的投資者的政府為第三人( 賠償問題不僅可能影響到政府投資的效益,而且可能使政府投資本身受到損失)同時以利用該醫療機構的廣大患者為第三人( 賠償問題可能影響到該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從而影響到利用該醫療機構的廣大患者的利益)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僅僅涉及當事者雙方利益或至多涉及特定私人第三者利益的賠償關系。
(3) 正是因為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決定了因醫療事故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賠償關系具有不同于通常的債務不履行或通常的侵權所引起的賠償關系的特征, 所以條例起草者才將該事實作為調整這種賠償關系的特殊政策的依據之一。如果不考慮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 如果不以該事實為依據制定特殊的賠償政策, 而是完全根據或照搬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 醫療事故賠償的結果, 不僅對于賠償義務人醫療機構可能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 而且會使國家利益和廣大患者群眾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筆者認為, 上述見解(假定確實存在), 根本不能說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
(1) 答記者問在論證限制賠償政策具有合理性時, 只提“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不提我國的醫療行業和醫療服務在相當范圍和相當程度上已經市場化和商品化, 我國的絕大多數公民還得不到醫療費負擔方面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這兩個有目共睹的現實。這種論法很難說是實事求是的?!拔覈t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認定,本身就是非常片面的; 這一“事實”作為答記者問所支持的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前提之一, 本身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立的。
① 眾所周知, 在條例起草和出臺之時, 更不用說在答記者問發表之時, 我國的醫療行業已經在相當范圍內和相當程度上實現了市場化。第一, 從我國醫療行業的主體來看, 被官方文件定性為“非營利性公益事業”[51] 單位的公立醫療機構,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確實依然占據主導地位,它們所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 據說因其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 所以對接受該服務的患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但是,在我國的醫療行業, 非公立的完全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早已出現, 其數量以及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占有的市場分額均有明顯的增長趨勢; 民間資本或外資與公立醫療機構的各種形式的合資經營也已經成為常見的現象。它們擴大了完全商品化的醫療服務市場。由于它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 在價格上是放開的, 所以對接受其服務的患者而言, 沒有福利性 ( 除非將來有一天把這類醫療服務也納入作為社會保障的醫療保險的范圍)。此外, 只有非營利性公立醫療機構才是中央或地方財政投入及有關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實施對象。營利性醫療機構當然是自籌資金、完全自負盈虧的企業[52] 。第二, 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價格來看, 首先, 公立醫療機構配售給患者的藥品和消耗性材料的價格往往高于或明顯高于市場零售價(換言之,實際上往往高于或明顯高于醫院采購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總和), 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據說其目的在于“以藥養醫”); 盡管醫療機構所采購的一定范圍的藥品的市場價格受到政府價格政策的控制(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方式), 但這種控制是為了保證基本醫藥商品的質價相符, 防止生產或銷售企業設定虛高價格 (明顯高于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總和的價格即暴利價格) 謀取不適當的高額利潤[53]。因此這種政府控制價格與計劃經濟時代的計劃價格有本質的不同, 并非像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即所謂“低價”, 而是比較合理的市場價格。所以, 這種價格控制, 雖然有利于消費者或患者正當利益的保障, 但并沒有任何意義上的福利性。其次, 基本診療服務項目( 比如普通門診和急診; 一定范圍的檢驗和手術; 普通病房等一定范圍的醫療設施及設備的利用)的價格,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價格政策的控制, 因而也許可以被認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 但具有明顯的收益性或營利性( 即所謂創收 )的醫保對象外的五花八門的高收費醫療服務( 比如高級專家門診、特約診療卡服務、特需病房、外賓病房等)在較高等級的許多公立醫療機構(尤其是三級甲等醫院)中早已出現并有擴大的趨勢。此外, 在許多醫療機構中, 原本屬于護理業務范圍內的一部分工作也已經由完全按市場價格向患者收費的護工服務所替代。所以, 被官方定性為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的公立醫療機構,在事實上正在愈益廣泛地向患者提供沒有福利性的甚至完全收益性或營利性的醫療服務。
② 從患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情況來看,第一, 加入了基本醫保的患者,一般除了必須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外,還須支付超出其醫保限額的醫療費用。他們選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保對象外的醫療服務,或選擇定點醫保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因而完全自付醫療費的情況并不少見。同樣是享受醫保的患者,其享受醫保的程度即自付醫療費占實際醫療費的比例可能不同; 符合特殊條件的一小部分患者,則可能基本上或完全免付遠遠大于一般醫保患者所能免付的范圍的醫療費[54]。第二, 更為重要的事實是, 我國所建立的社會基本醫保制度,不是以全體居民為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比如日本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而是僅僅以城鎮的職工(城鎮中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本人為對象的醫保制度[55],加入者的人數至今還不滿我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56]。換言之, 我國城鎮的相當數量的居民和農村的所有居民是不能享受基本醫保的(即完全自費的或幾乎完全自費的)社會群體(除非加入了商業醫保,但商業醫保不具有福利性)。政府雖然已決定在農村建立由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且不說這一制度才剛剛開始進行個別的試點(更不用說在一些貧困地區,甚至連最基本的醫療服務設施也不存在),就是全面鋪開,它為廣大農村居民所可能提供的醫療保障的程度也是極其微薄的[57]。要言之,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所強調的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對于我國的絕大多數居民來說, 即使在某種意義上(比如公立醫療機構的部分診療服務的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也許可以被理解為存在,也只是非常有限的,微不足道的。
筆者之所以強調上述兩個方面的事實, 并非為了批評現行的醫療福利政策, 而僅僅是為了指出以下兩個多樣性的存在。第一個多樣性是醫療行業或醫療服務與醫療福利的關系的多樣性。醫療行業既存在福利因素又存在非福利因素, 既存在公益因素又存在營利因素; 有的醫療服務具有福利性,有的醫療服務則沒有福利性; 有的醫療服務具有較高程度的福利性, 有的醫療服務只有較低程度的福利性。第二個多樣性是患者與醫療福利政策的關系的多樣性。有的患者能夠享受較多的醫療福利, 有的患者則只能享受較少的醫療福利, 有的患者則完全不能享受醫療福利; 能夠享受醫療福利的患者既有可能選擇具有福利性的醫療服務, 也有可能選擇沒有福利性的醫療服務; 享受基本醫保的不同患者所享受的醫保利益又可能存在種種差別甚至是巨大的差別。據此, 我們應當承認, 支持醫療事故賠償限制政策的公共福利論無視這兩個方面的多樣性, 嚴重脫離了現實, 因而沒有充分的說服力。
(2) 即使醫療行業所具有的公共福利性能夠成為限制福利性醫療服務享受者的醫療事故賠償請求權的正當理由之一, 現行條例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 由于沒有反映以上筆者所指出的患者與醫療福利政策的關系的多樣性這一有目共睹的客觀事實, 所以它不僅違反了條例起草者衛生部所主張的公共福利論的邏輯, 而且從公共福利論的觀點看, 它又是顯失公正和公平的。
① 根據公共福利論的邏輯, 條例原本應當將患者所接受的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服務與醫療福利的關系(即是否具有福利性, 具有多少程度的福利性)作為確定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之一, 原本應當采取賠償數額與自費程度成正比•與福利程度成反比的原則,使得自費程度較低的被害人較之自費程度較高的被害人,部分自費的被害人較之完全自費的被害人,在其他條件同等的情況下,獲得較低比例的賠償數額。換言之, 使后者能夠獲得較高比例的賠償數額。令人感到難以理解的是,條例竟然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條例僅將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作為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第49條第1款))。
② 公正性是良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標準之一。如果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公共福利論, 從所謂“患者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與該患者自付的醫療費用應當實現某種程度的等價性”的觀點看, 確實還帶有那么點“公正性或公平性”的意味的話, 那么, 衛生部在以我國醫療具有公共福利性為事實根據之一設計醫療事故的賠償制度時, 就應當充分注意患者與醫療服務福利性的關系的多樣性, 所設計的賠償制度就應當能夠保證各個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都有可能按照所謂“等價性”原則獲得相應數額的賠償。很可惜, 現行條例的賠償規定在這個問題上犯了嚴重的一刀切的錯誤。說的極端一點, 它使得醫療費用自付率百分之百的患者,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只能獲得醫療費用自付率幾乎接近于零的患者所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
③ 從立法技術論上看, 衛生部的失誤在于, 她將醫療服務的福利性這個因案而異•極具多樣化和個別化的事實,因而只能在各個案件的處理或裁判時才可能確定的事實,當作她在制定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所依據的事實即所謂“立法事實”(具有一般性或唯一性并且在立法之時能夠確定或預見的事實)。衛生部顯然沒有分清什么樣的事實屬于立法事實,可以被選擇作為立法的依據, 什么樣的事實不屬于立法事實, 因而不應當被作為立法的依據,只能被選擇作為法的實施機關在將法規范適用于特定案件時認定或考慮的事實。混淆二者,是立法上的大忌。如果將后者作為前者加以利用而不是作為一個因素或情節指示法的實施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加以認定或考慮, 那么,制定出來的法就不僅會因其事實根據的不可靠而可能成為脫離實際的有片面性的法, 而且在其適用中可能成為不公正的法。如前所述,為了避免條例制定的賠償標準在適用中引起明顯的不公正后果, 衛生部原本(如果她認為在政策上確實有此必要的話)應當將涉及福利性的問題作為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同醫療事故等級等因素一起,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加以規定。 (3) 即使我國醫療行業具有相當高度的、相當廣泛的、對不同的患者而言相當均等的福利性( 比如達到了日本或一些歐州國家的程度), 以其為據限制醫療事故賠償也是沒有說服力的。
① 生命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理所當然地受到現行憲法和一系列相關法律的保護。充分保障這一權利, 建立具有適當程度的公共福利性的醫療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使每一位居民, 不論其經濟能力如何, 都能得到相當質量的必要的醫療服務, 是政府在憲法上的責任。我國醫療行業保留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性,政府從財政上給予醫療事業必要的支持, 應當被理解為是人民權利的要求, 是政府對其憲法責任的履行, 而不應當被看成是政府對人民的恩惠。財政對醫療事業的投入, 并非來自政府自己的腰包, 而是人民自己創造的財富。在筆者看來, 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人民的憲法權利和政府的憲法義務這一基本的憲法意識, 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看成是政府通過醫療機構的服務對百姓患者實施的恩惠。
② 如果說社會福利在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比如美國)的一個時期內, 曾被僅僅視為國家對社會的弱勢群體的特殊照顧或恩惠(不是被視為福利享受者的法律上的權利)的話, 那么就應當說在社會主義國家,它當然應當被首先理解為國家性質的必然要求。我國只要還堅持宣告自己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 就必須堅持這種理解。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鮮明的社會主義觀念, 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醫療福利僅僅理解為政府所采取的一種愛民利民政策。
③ 任何社會福利政策,只有獲得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律保障才可能真正為人民帶來切實可靠的福利。筆者在此所說的完全意義上的法律保障是指,不僅福利的提供要有法律保障, 而且在福利的享受者因福利的具體提供者的過錯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也要有充分的法律救濟的保障。 否則, 提供福利的法律保障就失去了充分的現實意義, 人民享受的福利就只能是殘缺不全的福利。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全面法律保障的觀點, 它弱化了法律救濟的機能, 使本來就程度很低•范圍很窄的醫療福利退化為殘缺不全的福利。
④ 治病救人是醫療行業的根本宗旨, 嚴格遵守醫療規范、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關愛患者、 救死扶傷是醫務人員的神圣職責和法定義務(執業醫師法第3條,第22條)?;颊咄懈督o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是他們作為人的最為寶貴的健康和生命的命運。醫療事故恰恰是起因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違規失職, 恰恰是背離了患者的期待和信賴, 恰恰是危害了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對性質在總體上如此嚴重的侵權損害, 如果認為有必要設定賠償的范圍或標準的話, 毫無疑問, 至少不應當在范圍上小于、在標準上低于其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筆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 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怎么會如此的“理性”, 理性到無視醫療事故侵權在總體上的嚴重性質, 理性到搬出諸如醫療的公共福利性、醫療服務的不等價性之類的似是而非的理論( 無論是土產的還是進口的)。這些理論又怎么能夠證明限制醫療事故賠償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呢?
親人離去范文4
曾幾何時,告訴自己,不會有親人離去,可是呢?后果不一樣。真的真的。五月二號早晨十一點四十,爺爺離開了我們的世界。為什么老天一次次帶走人?為什麼不留情面的抹殺我們的幸福?曾幾何時,我告訴自己,要堅強,不讓眼淚流下,可是腦海里都是和爺爺在一起說笑的場面,讓我怎能不懷念?爺爺可能也舍棄不下我們吧?不然喪事上不會讓我們拜那么多次,還讓爺爺好好離去,肯定爺爺托不了塵俗。在悼念會上,念悼詞時,我的淚情不自禁流下,尤其是聽到那句:“封老先生,安心離去吧。”還有那句:“親人們,節哀吧。”真的有種崩潰的感覺,那刻,真的不想別的事,只想找回爺爺。。其實親人勝過任何。……
不珍惜親人的,聽我一句還不晚,好好對待身邊的親人,不要等到失去才知道后悔。
蘭化四中高一:封士瑩
親人離去范文5
??這最疼愛我的親人我永遠永遠地失去了,在我還沒來得及明白孝順的時候,卻知道了什么是“子欲孝而親不待”的傷痛與悲哀。
??來到爺爺墳前,看到白色的雪柳所呈現的悲傷顏色在我的眼中慢慢擴散,像漣漪一般在我的心中飄蕩,我的心是灰色的。
??這座新墳還沒有和周圍的一切和諧起來,格外醒目,昭示著這是一個剛剛離去的人。帶著不舍,帶著留戀,走過了平凡的一生。墳的形狀像一個不規則的橢圓,我的爺爺便在此處長眠。風的流動和時而飛竄的鳥類讓這個害怕寂寞的老人獲得一點心靈上的安慰,恍惚間,我看到爺爺站在我的面前,捋著胡須,微笑著,點了點頭,走了。
??墳前的紅磚之上點起了香燭和香煙,線香也點著了,紙錢也點著了,大伯把酒灑在紙上,頓時竄起一陣烈火,一團煙霧伴隨著特有的香氣裊裊升起,我們依次跪倒,然后開始痛哭。母親瞬間眼淚的滑落和撕心裂肺的哭聲像是受了委屈的孩子,傾訴著爺爺在世時對她的不公,離去時對他的不舍,叫聲似乎要驚醒沉睡地下的爺爺,我的心有些悲涼。
??大伯父親用短短幾句寄托著哀思,小心翼翼地囑咐著離去的爺爺照顧自己,不用惦記塵世的兒女們。
??紙錢一點一點被火光吞沒,映紅了每一個人的面孔,哭聲在林子里上下左右穿梭,我呆呆地望著這個空蕩蕩滿眼荒草枯木的地方,流下淚來。
??我想著爺爺的好,爺爺的兇,爺爺的笑容,爺爺的小氣,這些都將化為塵土埋入地下,塵封起來,我淚眼朦朧中又看到爺爺蹣跚的背影扶著拐杖走進了夕陽。
??來時大家談笑風生,此刻又痛哭流涕,眼淚和哭聲的快速到來讓我遲鈍的大腦一時難以接受,也許飽經世故滄桑上的他們早已經參透了生死,然生死亦大矣!
??灰飛煙滅之中,我的眼淚模糊了雙眼,世間的萬物開始變得朦朧,開始虛幻。
??周圍沉浸在煙霧繚繞之中,特殊的線香走遍四周,在這個寒冷的冬天里似乎送來了一絲暖意,我在親人的安慰聲中抬頭起身,周圍的空氣頓時活躍起來,大家拭去眼角混濁的淚水,開始有了話題,有了笑聲。周圍的小孩又開始打鬧,奔跑。我的心情卻沉重起來。
??我在墳前蹲了下來,看著眼前這座嶄新的墳,每一個角度的凝視都寄托著我深深的愧歉。我在親人的呼喚中走開,緩緩離去,回頭望去,似乎我的心思被爺爺一一接收,我大步前行,滿目清冷的風又吹了過來。
親人離去范文6
1、清明,這一天,叫我如何不淚流滿面;這一天,雙膝跪地、雙手合攏,讓我祝愿遠方的父母長安息、幸福!
2、親人的容貌依稀還在眼前,親人的笑聲宛如還在耳邊,空氣里似乎還彌漫著熟悉的氣息,但親人的生命卻已遠離,化作了塵土,化作了我們一腔濃濃的思念!有多少遺憾存于心頭,有多少愿望還來不及實現?生命不能重來,生命也沒有第二次。親人的離去,讓我們懂得珍惜!珍惜自己、珍惜身邊的每一個人!
3、金錢,生不帶來,死不帶去,這輩子最重要的是親情!是前世幾輩子修來的福,才成為了一家人,可是,我在干什么!姨姨,我對不起你!所有的哭泣,悲傷,痛心,都已無用,都無法挽回你逝去的生命!
4、清明時節,如若沒有雨的陪襯,自是少了那份理所應當的凄涼與清冷。聽,那淅淅瀝瀝惱人的雨聲,把整個世界,都織進了無邊無盡的迷蒙和惆悵之中。這個季節的雨,應是屬于思念的雨。被冬凍結了一季的心,便隨雨敲窗欞的節奏,輕拂沾染一身的塵埃,走進歲月悠長的小巷,讓一些孤獨的思念,在文字里綻開芬芳的花蕾。
5、人常說好人一生平安,而我的和善,純樸,與人無爭的親人們卻總是與磨難相隨,命運為什么老和我們開這天大的玩笑?叔叔的眼里的無望、痛苦、渴求,深深地剌痛著我,我的心是在滴血。
6、這個世界上,每天都有人離去,而每一個人的離去,都會帶給親人無限的悲痛和懷念!在今天,你不能不懷念某個人,也不能不想起某一個人。曾經,這個人和你朝夕相處;曾經,這個人和你促膝談心;曾經,這個人陪伴你走過一段難以忘懷的歲月;曾經,這個人給了你無法抹去的溫暖和愛!
7、雨,紛紛揚揚,還在不停地飄過夜的窗臺。不知道,在這樣的雨夜,又將有多少的生命,帶著美好或遺憾,會在某一終點戛然而止。而我,不也正是奔赴在這條生命終結的路上嗎?我,不也正是在朝著有您的天堂,漸漸靠近嗎?
8、只是可惜,那些毽子早已不知了去向,唯留下這樣一個昏暗的場景,讓我在以后的歲月里,將思念的痛苦輾轉反側。
9、一到清明,便不由得想起唐代詩人杜牧的那句“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欲斷魂”?;蛟S是老天爺和人間的凡人一樣,在這一天也要寄托自己的哀思吧!淅瀝的小雨,總是適時的降臨。雨水給這個世界蒙上了一層淡淡的顏色。這顏色,是灰色的,是晦暗的!
10、忘卻,往深處想還真是一種美德,與其日日為舊人放一雙筷子,哀痛得不能自拔,還不如與逝者相忘于生活。
11、在我們的生命和人生中,一些人注定很重要,一些人注定在我們的心中有著很重要的位置。我懷念我的父母,懷念和他(她)們在一起的時光!
12、如若可以,我希望用自己在世的歲月,換取時光的倒流。我,仍是那個無憂無慮懵懵懂懂的孩童,而您,仍是那個耐心呵護我縱情寵溺我的老人。只是啊,我又是多么清醒地知道,所有的一切,僅是我一廂情愿的夢想,那些遠去的時光,那些屬于我們的,跌落在時光深處的寧靜和歡樂,是再也回不來了,而沉睡在墳塋中的您,也再也不可能醒來了。
13、我們對親人的思念是永不會停止的,而思念卻是多種的,阿婆的傷痛,媽媽的文字,我的小女兒情緒,不管怎樣,已故的親人永遠活在我們的心里。
14、我們一天天地長大成人,然后,都各自成家,為自己的小家奔波而忙碌,來看外婆的時間就越來越少了,甚至幾年不來,很少顧及到年邁的外婆,可是,現在有了空閑,然而,時光不會倒流,外婆已經不在人世。我們永遠失去了補償的機會,留下的只有慚愧的淚水!孫欲孝而親不待?。?/p>
15、今年的清明,會讓許多人傷心落淚!我們都會不由想起自己的親人。
16、清明節到了!只希望爸和外公在另外的世界,過得開開心心的,不要象在世時那么的辛苦!也許他們也已相遇。在將來的某一天,我們也會相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