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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報告書格式范文1
今年是我市完成“十一五”節能目標非常關鍵的一年。4月下旬,省政府對我市“十一五”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從反饋情況中得知,我市節能任務完成情況距目標還有較大差距,時間緊迫,形勢嚴峻,今年必須進一步加大節能工作力度,抓住重點,全力以赴才能迎頭趕上。為調動各方面節能降耗的力量和積極性,根據《市市級節能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撫財建[2011]192號)的有關規定,將對開展節能降耗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項目單位予以支持,現就申報2012年度市級節能專項資金項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范圍
(一)符合國家發改委《“十一五”十大重點節能工程實施意見》要求的燃煤工業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節約和替代石油、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等且年節能量在1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
(二)在我市具有重大推廣應用前景的節能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推廣項目;
(三)節能監察監測能力建設項目;
(四)清潔生產審核項目。已通過清潔生產審核,或正在進行清潔生產審核,2012年底前可提交清潔生產審核備案材料,且年節能達1000噸標準煤,或年節水5萬噸以上的項目。
二、申報要求
(一)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基本情況表和項目基本情況表(見附件1、2);
2、項目建議書(格式見附件3)(非清潔生產審核項目提供);
3、項目說明書(格式見附件4)(清潔生產審核項目提供);
4、項目的備案、核準或審批文件;
5、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相應級別環保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批復(法律法規未要求的項目除外);
7、項目單位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備案證明;正在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項目單位提供與有審核資質機構簽訂的協議(年底前補交清潔生產審核備案材料)。
(二)申報要求
1、節能技改項目和清潔生產項目各限報1個;
2、項目必須是2011年或2012年實施,且2012年12月底能夠完成,節能節水項目已得到國家和省節能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
3、市直企業項目直接報送我委和市財政局,縣(區)(含金巢)項目由各縣區工信(經貿)委會同財政局初審后報送至我委和市財政局。
申請報告書格式范文2
(2021年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改造資金項目是指通過南寧市本級現代工業發展安排的技術改造資金,給予補助扶持的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招商引資扶持資金項目根據項目投資協議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安排的原則和條件
第三條 項目安排的原則
(一)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對南寧市工業發展、產業升級優化以及財源建設有積極推動作用。優先支持:
1.電子信息、先進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及其配套項目。
2.高端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3.綠色食品、綠色建材、綠色化工、綠色家居等傳統優勢產業運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進行智能化改造、產品升級、“零土地”技改等技術改造項目。
支持重點可結合南寧市委、政府重點工作進行適當調整,具體以申報時的技術改造重點方向和扶持指南為準。
(二)對已享受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企業,在投資合同(協議)約定的投資、產出等考核指標未達當年度要求指標前,不能享受市本級技術改造資金項目政策扶持。同一企業已獲得過技術改造貼息(補助)資金扶持的,原則上須在獲得扶持的項目完成建設并驗收后才能申報下一個項目。
第四條 項目安排的條件
(一)實施項目的企業為在南寧市(含所轄縣)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核算法人資格并依法納稅、依法經營的工業企業。
(二)企業經營活動正常,企業項目、財務等管理規范,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符合有關扶持政策的規定,且須納入我市統計部門工業投資統計。
(四)項目經工業主管部門或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核準(備案),用地等前期手續完善。
(五)項目的投資進度須達到固定資產投資計劃30%以上。申請補助的項目預計能在申報當年完成項目全部建設內容并投產。
(六)企業須承諾項目投產時間、項目驗收時間以及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設備投資、驗收當年新增工業產值、稅收等績效考核指標。
(七)歷年曾獲得過技改資金扶持的企業,再申報時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申報年度之前的三年內至少有一年稅收不低于獲扶持項目原預計新增稅收的50%或三年累計增加稅收不低于扶持資金額的1.5倍或三年累計增加稅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資金額。
2.企業上一年度上繳稅金增幅達到或超過10%。
3.獲扶持項目完成原承諾的績效考核指標。
第三章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申報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提出年度技術改造重點方向和扶持指南,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同級財局部門根據年度技術改造重點方向和扶持指南,組織本轄區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改造項目申報,并于規定時間前聯合行文蓋章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
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僅提交PDF電子文檔,掃描件需加蓋項目單位公章,按順序排版):
(一)項目承擔單位營業執照。
(二)項目申請報告。
(三)各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或授權的開發區管委會出具的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四)項目環評批復文件或相關證明。
(五)項目節能審查文件或相關證明。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及稅務部門出具的年度完稅證明。
(七)項目設備投資額相關憑證(以發票、支付憑證或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為準。)。其中,提供發票、支付憑證的須自列清單、排序編號;提供項目專項審計報告的須附有設備投入清單。項目設備投資有效憑證的總額將作為計算項目補助的依據。
(八)項目單位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將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九)曾經獲得技改資金扶持的企業,須提供第四條第(七)點要求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 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同級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匯總《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表》(附件1)并出具推薦意見,與企業申報材料一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附PDF電子文檔)。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請技術改造資金項目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匯總提出初審名單。初審采取材料審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
第四章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評審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組織專家組對初審通過的項目進行專家評審。
第九條 專家組的專家由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負責聘請,專家應包括技術或行業管理、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選取專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做到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自愿參加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具有高級(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了解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精通專業業務并在所屬行業或專業中具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和一定影響力。
(三)未涉及參評項目、企業相關工作,未與參評項目、企業有利益關聯;
(四)身體健康,能履行現場踏勘等工作職責。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評審專家組由技術或行業管理、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
(一)專家組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技術或行業管理專家不得少于3人,財務管理專家不得少于1人。
(二)專家組組長應當具有較深的理論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較高的行業威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理解表達能力,能夠從全局角度對評審項目進行把握。
(三)專家組全體成員中在職專家比例不應低于五分之三,在評審過程中除特殊情況外不得更換專家。
(四)可根據當年申報項目的數量和行業分布等實際情況合理采用分組評審的方式進行專家評審。
(五)同組專家工作單位不得有重復(含下層機構)。
第十一條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評審以召開評審會方式進行。評審會由評審專家組成員獨立實施。評審專家組成員推薦專家組組長,由專家組組長主持評審會。
第十二條 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附件5)進行評議、打分,對項目是否符合扶持條件提出明確的專家意見建議。取各專家平均分作為項目評審分數,項目評審分數低于60分不得列入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負責收集匯總后專家評審結果向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南寧市財政局反饋。
第十三條 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征求稅務、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意見后,依據專家評分、專家意見、部門意見以及當年工業發展資金預算等綜合提出具體項目安排建議計劃,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如公示期間有反饋意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復核,對復核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調整。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列入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的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簽定項目績效考核責任狀。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應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扶持計劃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單位、建設內容、投資以及專項資金扶持方式。因市場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按原申報流程提出調整申請,原則上只允許調整一次。對固定資產投資減少額不超過計劃固定資產總投資20%的建設內容調整,由項目單位報請項目所在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和財政局調整,并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備案。上述范圍外的項目調整,由項目所在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聯合同級財政局提出調整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后予以批復。項目調整等原因需收回的專項資金由各縣、城區、開發區財政局負責收回,并退回市本級財政統籌安排,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配合。
第十六條 各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財政局應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地區項目實施跟蹤和監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將本轄區技改扶持資金項目進度、資金撥付情況、存在問題等書面報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在申報專項資金項目時,應按規定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目標,目標內容包括完成投資、形成效益等。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財政局要加強對項目績效目標的審核。未按規定編制項目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受理。審核后的績效目標隨同項目計劃一并下達。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作為企業下一次申報項目的重要考核指標。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由各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當地財政局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項目驗收。經市本級撥付資金的市屬企業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驗收。項目原則上在建成投產后6個月內進行驗收。項目驗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是否按批準內容組織實施、項目績效指標是否達到設定目標、財政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等。對固定資產投資未能完成計劃80%及以上或績效考核指標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情況最差的績效考核指標的相應比例調減扶持資金,并由項目所在縣、城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當地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市財政局核定。對未能通過驗收的項目,取消資金扶持計劃并收回扶持資金。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條件
(一)已完成項目批準文件所列的各項建設內容,其中固定資產投資完成計劃的70%及以上,并能滿足生產使用要求;
(二)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能夠生產出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的產品,穩定試運行一定時間;
(三)編制完成項目財務決算,經審計部門或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并出具項目審計報告。審計報告須對以下內容進行審計: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及設備投資完成情況、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等。
第二十條 項目驗收依據
(一)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項目調整批準文件等。
(二)項目績效考核責任狀。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編制《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財政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書》(附件5),向項目所在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由有關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會同同級財政局負責組織驗收。驗收采取組成驗收組驗收的方式進行,驗收組由技術或行業管理、項目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驗收的項目,有關縣、區、開發區經信(發)局給項目承擔單位出具項目驗收批準文件(附件6:關于××××項目通過驗收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項目承擔單位填寫《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申請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時將以下項目驗收報備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復印件需蓋企業公章),并掃描PDF電子文檔,《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申請表》、項目驗收報備紙質材料和PDF電子版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備,并辦理技改扶持資金的撥付。技改扶持資金采取驗收后一次性撥付方式撥付。
項目驗收報備材料:
(一)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財政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書及其附件。
(二)項目績效考核指標責任狀。
(三)項目驗收批準文件及其附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驗。對復驗未能通過驗收的,取消資金扶持計劃并收回扶持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未能按承諾時間建成或按承諾時間驗收的,應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財政局報告說明情況,無合理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建成或未報請驗收的,取消資金扶持計劃并收回扶持資金,五年內暫停該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企業技術改造財政資金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員會關于印發<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南工信規〔2018〕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表
2.南寧市技術改造項目專家評審評分及意見表(提綱)
3.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驗收申請報告書
4.關于××××項目通過驗收的通知(參考格式)
5.南寧市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財政資金申請表
附件1
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申報表
填報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
序號
單位
名稱
項目
名稱
項目備案/核準文號或代碼
建設性質
項目建設內容(含土地、廠房、設備、產品、產能等)
項目申報類型
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或瞪羚企業
項目起止時間
項目投資
項目承諾完成經濟指標
申報年度前已完成固定資產投資
申報當年預計完成固定資產投資
項目達產后企業預計年度效益
項目進展情況
項目承諾投產時間
企業近兩年產值及納稅情況
屬地
企業聯系人姓名、電話
備注
總投資
固定資產投資
設備投資
承諾驗收年度產值
承諾驗收年度納稅
產值
利潤
稅金
附件2
南寧市技術改造項目專家評審評分及意見表
(提綱)
項目信息
企業名稱
項目名稱
項目評分
序號
評審內容
評價標準
評分
1
項目所屬產業類型情況(10分)
屬于電子信息、先進裝備制造、生物醫藥、高端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綠色食品、綠色建材、綠色化工、綠色家居等產業或其配套項目8-10分;其他產業項目根據其帶動經濟發展情況8分以下;屬限制類產業0分。
2
項目符合申報條件情況(10分)
項目是否屬于技改項目、招商項目招商指標是否全部完成、項目承擔單位是否上規入統、項目申報時固定資產投資是否達到30%以上、項目年內是否能完成投產等基本條件,符合要求條件8-10分,部分存在問題可以修正8分以下,任一條件完全不符合的0分。
3
項目材料齊全情況(10分)
按要求提交全部材料8-10分;必要材料暫缺、但是能補充的8分以下;必要材料無法提交的0分。如不是必要材料缺項不扣分(如零土地技改項目沒有提供土地證或土地出讓合同);
4
項目材料與實際內容相符情況(10分)
1.材料與申報內容相符8-10分;
2.材料與申報內容部分存在問題,企業可以補充完善且提供相關佐證材料8分以下;
3.材料與申報內容有嚴重出入,企業不了解情況或無法提供相關佐證材料0分。
5
項目在庫總投資情況(15分)
1.項目在庫總投資≥5000萬以上(14-15分);
2.項目在庫總投資≥1000萬且<5000萬(5-13分);
3.項目在庫總投資<1000萬元(5分以下)。
6
申報當年在庫投資情況(15分)
1.項目申報當年在庫投資≥3000萬以上(14-15分);
2.項目申報當年在庫投資≥1000萬且<3000萬(5-13分);
3.項目申報當年在庫投資<1000萬元(5分以下)。
7
項目承擔單位產值情況(15分)
1.驗收承諾產值增長幅度≥20%(2-15分);
2.驗收承諾產值增長幅度≥10%且<20%(7-11分);
3.驗收承諾產值增長<10%(7分以下)。
8
項目承擔單位納稅情況(15分)
1.上一年及驗收承諾稅收均高于補助金額(12-15分);
2.上一年稅收低于、但驗收承諾稅收不低于補助金額(7-11分);
3.上一年或驗收承諾稅收低于預計補助金額(7分以下)。
附1
區域差異化項目(加分項)
隆安縣、馬山縣、上林縣項目加5分。
附2
雙百雙新、千企技改(加分項)
列入自治區雙百雙新產業項目加5分,列入自治區千企技改工程計劃加5分。
合 計
專家評審意見(提綱)
____年__月__日,受南寧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 (第三方咨詢服務機構)組織專家組對(企業及項目名稱)進行專家評審,經過質詢和討論,形成意見如下:
1.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自治區、南寧市工業發展規劃,對產業結構調整、帶動行業發展有何積極作用。
2.項目實施與申報內容是否相符情況,項目材料是否齊全。
3.項目實施進度如何,是否符合預期,能否在年內投產。
4.經核實發票/支付憑證/項目專項審計報告,項目有效設備投資為____萬元;經核實相關材料,項目承擔單位完成年度稅收為____萬元。
5.本項目設置經濟效益指標(產值、稅收)是否合理。
6.其他情況說明。
專家組經集體評議,推薦(或不推薦)該項目列入市本級技術改造資金項目計劃(如不推薦請詳細說明理由)。
(以上僅供參考,專家組可根據實際調研情況調整)
職務
專家姓名
專家職稱
單位
簽字
組長
組員
組員
組員
組員
(請雙面打印)
附件3
南寧市技術改造資金項目
驗收申請報告書
項目承擔單位: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報告日期: 年 月 日
一、項目承擔企業的基本情況
項目承擔單位基本情況介紹,項目實施前后企業規模、生產裝備水平、項目建設前一年至驗收當年生產經營情況等。
二、項目實施的依據
項目建設必要性、實施意義,項目相關批復文件,財政資金項目計劃下達文件。
三、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
項目批準及實際實施的主要內容、產品綱領、規模,實施過程中有變更的,要說明變更原因、變更內容和批準機關。
四、項目實施情況
項目計劃總投資、資金來源以及完成投資情況;財政扶持資金到位、使用以及財務管理情況;項目工程招標投標情況;設備、土建、公用設施、安裝工程完成情況及單項驗收情況;環保、消防、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三同時”情況;技術文件歸檔情況;投資節約或超支情況及原因分析。
五、項目技術經濟效益情況
產品升級換代及新產品開況,項目實施前后產品新增生產能力或企業生產綱領的變化情況,產品質量、技術水平變化情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推廣應用情況,項目實施前后的企業經濟效益,項目完成后的環保、社會效益。
六、項目績效指標完成情況
七、項目實施的經驗、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申請報告書格式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囊约盀橄龑舶踩蛘吖怖娴奈:εR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四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后,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并應當明確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四十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ㄍ耍┧浚?/p>
(一)未安裝?。ㄍ耍┧嬃吭O施的;
(二)?。ㄍ耍┧嬃吭O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ㄍ耍┧當祿Y料的。
第四十四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認可,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由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相關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發放的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的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流域水系分區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水系分區取水審批情況和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