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 男 漢族1952年11月生。農民?,F住北林區**村。

申請人認為北林區人民法院(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明,屬于錯判。但此為再審解決的問題。申請人(***)就本案所謂權利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終止執行意見:

一、上訴期間達成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在程序與實體上表明原告(***)失去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申請人(***)不服北林區人民法院(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因雙方達成協議,其協議內容為“原告與被告建筑合同糾紛一案,現經原告人***與被告***協商,上訴人撤訴,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來,***可繼續上訴。”該協議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

1、雙方達成的協議真實有效。該協議產生不是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的,其產生的時間、地點的特殊性,決定其真實、合法、有效。業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

該協議產生的時間是上訴期間,其地點是在中級人民法院。并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定合法有效。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在二審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不應撤訴。”反過來講,準予撤訴就是沒有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確定為合法有效。

2、民事訴訟是公權利介入私權利,評價私權利的過程。其在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如權利人主張此權利,義務人就必須履行此權利,否則公權力介入將強制執行。但如權利人放棄訴訟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人則不須履行,如判決后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權利人在申請執行有效期間內沒有申請法院執行或明確告知不申請執行,放棄此項權利,此案就此了結,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則,不可能在沒有申請人的申請的情況下強制執行。

本案雖然一審判決確定了權利人的權益,但雙方已在上訴時達成“上訴人(***)撤訴,原告(***)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協議。協議確定了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是原告人(***)以書面的形式表示放棄(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對其賦予的權利。申請人(***)既然放棄了申請的權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請,從而起動強制執行程序。

3、民法從法理上說是私法,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益?,F在上訴階段原告人***與被告***協商,“雙方拿原始證據(收據、合同)去起訴欠款人張勇,雙方是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人***這一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對被告***法院確定的權利的一種變更處分。處分的結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張權利,而向實際欠款人張勇主張權利。這一改變是實體上改變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從而免除了被告人責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責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義務主體情況下,不能強制執行被告人(***)。

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的審查認定真實、合法、有效。使一審法院執行局接受執行申請失去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止:(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訴意見190條規定允許撤訴行為不是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該協議標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法院審查準許撤回上訴的行為時,對一審判決效力和不執行一審判決目的是否正當性必須進行審查。該協議是不申請執行一審判決,且協議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撤回上訴沒有違背當事人的處分權力,因此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時確認了雙方在上訴期間達成的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就是說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是經中級人民法院確認的。其中級人民法院的確認可以認為是對原法律文書的撤銷,也可認為是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反之,如果認為中級人民法院的準許撤回上訴,對協議的內容“原告人(***)不申請執行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決書”的審查,不是對一審的撤銷或對執行終結的認可,那么中級人民法院的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就是錯誤的,中級法院就不能準許撤訴,只能繼續審理或調解。

綜上:中級人民法院下發的(XX)綏中法民一終第263號民事裁定書。確認了(XX)綏北城民初字774號民事判書權利人不能申請執行。原告(***)與申請人(***)簽定的協議,原告(***)放棄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本案應當終止執行。

此致

北林區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2

被申請人:沈陽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陽市皇姑區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電話:XXXXX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勞務雇傭合同糾紛一案,經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現被申請人拒不遵照生效判決履行。為此,特申請貴院給予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

1、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勞務費50000元;

2、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勞務費50000元的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銀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勞務費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銀行利息的雙倍(自2010年9月6日至執行完畢當日)

4、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訴訟費988元;

5、被申請人支付本案執行費;

事實與理由

2008年被申請人承建上海某工程,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請人雇傭申請人帶領的安裝隊幫助安裝,2009年6月15日經結算被申請人應付申請人的勞務費為50000元,由于被申請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請人向沈陽皇姑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沈陽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勞務費50000元;二、被告沈陽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勞務費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88元,由被告沈陽某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判決后被申請人提起上訴,2010年8月26日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2010】沈民(1)終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負擔。

至此被申請人于終審判決生效后10日內未按照判決履行,特申請貴院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3

2.申請的法院

向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補償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受理法院的除外。

(三)申請強制執行應準備的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市、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名,加蓋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印章,并注明日期。

2.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

(1)補償決定。

(2)決定貨幣補償的,需提供補償金額專戶存儲賬號;決定產權調換的,需提供安置房屋或周轉用房的相關材料。安置房屋是現房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安置房屋是期房的,需提供發改、規劃等部門關于安置房修建的意見資料,同時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協議)。

(3)補償決定申請書、征收當事人的洽談記錄、補償決定受理通知書、調查通知、權利告知書、答辯通知書、調查記錄等。

(4)征收決定及申請征收決定的相關資料:

A.征收決定;

B.發改部門關于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文件;

C.國土部門關于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文件;

D.規劃部門關于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

E.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需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F.舊城區改建項目征求住戶意見情況材料。

3.評估機構選定情況材料及評估報告

4.補償決定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1)《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市、縣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范性文件。

5.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即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后催促被執行人搬遷以及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是否同意搬遷,包括提出的補償要求等證明材料。直接利害關系人主要指抵押權人、房屋承租人等。

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征收決定作出前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以及強拆申請的被征收房屋存在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7.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主要指被征收房屋產權證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時房屋的現狀(通過拍照或公證等方式反映)。

8.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指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或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單位營業執照;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指生活用品、家具、電器、機器設備等狀況(通過公證的方式反映)。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強制執行

1.在人民法院審查強制執行申請期間應做好的工作

在人民法院審查執行申請期間,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門、實施單位應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與被征收人及其親屬的溝通協調工作,力促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

(2)根據個案情況完善搬遷預案;

(3)協助人民法院開展送達、現場勘察等工作。

2.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準予執行裁定后應做的工作

(1)強制搬遷工作應在準予執行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組織實施,在強制執行實施7日前應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告知其限期自行搬遷騰空,同時在被搬遷房屋處張貼強制搬遷公告,公告張貼時間不少于3日;

(2)召集相關部門進一步討論完善強制搬遷執行預案。責成屬地街辦(鄉鎮)、征收部門及征收實施單位等共同做好強制搬遷實施前至實施后的維穩工作,嚴格按照搬遷預案實施搬遷;

(3)實施強制搬遷3日前應告知法院強制搬遷實施具體時間,強制搬遷準備工作布置落實情況;

(4)根據準予執行裁定確定的范圍和內容,組織對被執行人實施強制搬遷;

(5)搬遷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法院反饋被征收房屋強制搬遷實施經過、社會影響、被征收人安頓情況等;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4

申請人孫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市===區====街桂花大廈3單元8樓2號,。

被申請人大眾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市===區工業園,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900662774662L。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楊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鐘鼓樓街56號,身份證號碼513027196809061810。

被申請人蔣某某,女生于1970年7月10日,漢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7197007100560。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貴院審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183號民事判決書,現判決已經生效,但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故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

1、強制被申請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3年11月14日按年利率24%算至付清之日止)。

2、支付保全費1320元、立案費4300元、公告費600元三項共計6220元。

3、被申請人未按期給付,按按照民訴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20萬元及利息、保全費1320元二項的延遲履行的利息。

事實及理由:

被申請人以在恩陽開辦工廠缺乏資金為由,在申請人處借款20萬元,約定了資金利息。借款交付后,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后被申請人等避而不見,一直推諉。無奈,申請人只有向貴院起訴,起訴后經貴院審理,做出了(2018)川1903民初===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被申請人仍然不履行給附義務,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的實施和尊嚴,特向貴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名單,網上追逃,同時,申請人已經向貴院提出申請,做出了財產保全措施,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啟動拍賣程序,盡快實現申請人的債權。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5

【關鍵詞】協同護理模式;腎癌;焦慮;抑郁;生活質量

【中圖分類號】R69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8231(2011)10-1704-02腎癌是泌尿外科的常見惡性腫瘤,發病率僅次于膀胱癌,位于第二位[1]。和傳統開腹腎癌根治術相比,腹腔鏡手術具有創傷小、傷口美觀、康復快的特點[2]。協同護理模式是在責任制護理基礎上,充分發揮患者自我護理的能力,鼓勵患者參與健康護理[3]。為探討協同護理模式對腹腔鏡下腎癌根治性切除術患者的負性情緒及生活質量的影響,我們對60例患者分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臨床資料:選取我院2008年6月~2010年6月期間住院治療的60例腹腔鏡下腎癌根治性切除術患者,其中男38例,女22例。年齡45~82歲,中位數年齡68歲。28例患者出現無痛性血尿,17例患者有腰痛癥狀,其余15例患者無自覺癥狀于體檢時發現腫瘤,所有患者均經B超、CT/MRI以及術后病理證實。將60例患者隨機分入觀察組與對照組,每組30例,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及臨床資料方面均無統計學差異(P

1.2 方法

1.2.1 評估方法:在所有患者入院時及出院后2月采用焦慮自評量表(SAS)以及抑郁自評量表(SDS)對兩組患者干預前后負性情緒進行評估,采用癌癥康復評價簡表 (CARES―SF)對患者健康相關生命質量(QOL)進行評定。SAS評定的臨界標準分為50分,SDS總分的正常上限為41分,兩者分值越高,表明患者焦慮/抑郁狀態越嚴重[4]。CARES-SF量表包含有34個條目,每個條目有5級評分,得分越高,表明患者健康相關生命質量越差[5]。

1.2.2 護理方法:對照組患者給予常規護理,觀察組患者采用協同護理模式。①協同護理教育內容:包括給患者講解疾病知識、手術方法、合理飲食、早期活動及藥物治療等。②疾病知識及手術方法介紹:通過使患者充分了解疾病知識及手術方法,能有效緩解負性情緒,建立樂觀向上的人生觀,使患者自覺實施自我護理,提高生活質量。大部分癌癥患者均有悲觀絕望的心理,認為自己得了絕癥,焦慮抑郁情緒明顯。入院后護理人員應積極主動地與患者溝通,了解患者的心理狀態。耐心細致地給患者介紹腎癌并非絕癥,經過合理治療及保持樂觀心態,部分患者可長期生存。許多患者認為腹腔鏡手術療效可能低于傳統開腹手術,對手術療效產生懷疑。護理人員與醫生共同對患者進行宣教,使患者了解到腹腔鏡手術治療腎癌,不僅可取得與傳統開腹手術相同的療效,同時還具有創傷小、患者恢復快的特點,打消患者的顧慮,使患者主動積極地參與健康護理。③合理飲食:做好患者術前、術后飲食健康教育,囑患者在出院后自我健康維護中,飲食應以高熱量、高蛋白、高維生素、易消化飲食為主,多吃水果、蔬菜和薯類,適量進食魚、禽、蛋、瘦肉等優質蛋白,以增強機體抵抗力,同時注意補充膳食纖維。④早期活動:部分患者因術后疼痛不愿意下床活動,護理人員向患者講解術后早期下床活動可減少靜脈栓塞及肺部感染的發生率,指導患者早期下床活動。⑤免疫抑制劑治療:免疫抑制劑重組人白細胞介素-2作用是使細胞毒性T細胞、自然殺傷細胞和淋巴因子活化的殺傷細胞增殖,并使其殺傷活性增強,具有促進機體免疫反應等作用。其副作用主要有發熱、寒戰及肌肉酸痛等。向患者介紹藥物作用及副作用處理方法,使其能夠打消疑慮并積極配合治療。

1.3 統計學方法:采用SPSS13.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表示,采用t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干預前后焦慮及抑郁評分比較:兩組患者干預前SAS及SDS評分無統計學差異,干預后(出院后2月)較入院時分值均減少,但觀察組患者SAS評分及SDS評分顯著低于對照組,差別有統計學意義(P

表1 兩組干預前后SAS及SDS評分比較X+S

注:兩組組內干預前后相比P

2.2 兩組干預前后CARES―SF評分比較:入院時兩組CARES―SF評分無顯著差別,出院后2月觀察組評分顯著低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表2 兩組干預前后CARES―SF評分比較

小結

生活質量是一個人在社會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的機能能力和主觀感覺,是包括生物醫學和社會心理內容的綜合概念[6]。隨著醫療模式從生物醫學模式向“生物一心理一社會”醫學模式的發展,對疾病護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協同護理模式能充分發揮患者自我護理的能力,鼓勵患者、家屬參與健康護理,有效地、創造性地利用現有財力和人力資源[7]。本組30例腹腔鏡下腎癌根治性切除術的患者采用了協同護理模式,觀察組患者的負性情緒得到明顯改善,隨訪2月生活質量得到顯著提高。協同護理模式改變了以往護士“灌輸”式的健康教育模式,重點強調護理人員、醫生、患者及家屬幾方面的協調作用,向患者及家屬闡明主動參與健康護理的概念,使其從依賴性護理轉到自覺實施自我護理,引導腎癌患者建立自我健康維護行為。通過健康教育可以矯正患者認知曲解,培養積極樂觀的情緒有利于疾病恢復[8]。因此,協同護理模式可有效緩解腹腔鏡下腎癌根治性切除術患者的負性情緒,增強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提高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1]許學珍,郭俠.后腹腔鏡下腎癌根治性切除術患者的護理.當代護士. 2009, 12: 57-58.

[2]張曉亞,康福霞.后腹腔鏡解剖性根治性腎切除術的程序化護理.護士進修雜志. 2009, 24(8): 696-697.

[3]鄧文霞. 協同護理模式在心內科護理中的作用. 中國實用醫藥.2008,3(29): 142-143.

[4]程金蓮,梁執群,韓世范,等.人工流產術患者術前焦慮及影響因素調查分析.中華護理雜志.2007,42(6):561-562.

[5]金玉彬,劉虹澤,陳旭東,等.認知療法對農村乳腺癌化療期患者生命質量的影響.中國實用護理雜志. 2010, 26(6): 7-9.

[6]余桂珍,曾琨,陳慧.社區老年人生活質量調查.中華護理雜志.2005,40(9):711-713.

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6

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而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出現被執行財產小于債權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償辦法,各債權人的利益就難能平等地得到保護。為了解決這種矛盾,上就產生了參與分配制度,即由實際處置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比例在債權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平等保護多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執行制度。由于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尚未制定,我國關于參與分配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的意見》(以下簡稱《訴訟意見》)第297條至第29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從90條到96條對參與分配制度作了規定,但各地執法部門在理解和具體貫徹該項制度上差異很大,從而不利于平等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為此,筆者擬結合司法實踐,對參與分配制度的實質作一個膚淺,以期共同探討。

一、參與分配制度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有的觀點認為:“參與分配,是指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以后,該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使債權平均受償的制度。”這種觀點把正在起訴的債權人也納入了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范疇,雖然符合我國的司法解釋,但易產生分配方案不確定、執行效率不高、浪費執行資源的弊端。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少有正在起訴,卻沒有執行名義而主持分配的法院允許債權人(原告)參與分配的案例。同時,執行法院也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因為參與分配的執行申請人,可能在同一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這一觀點所指的執行法院究竟是哪一家法院?很不好把握。把被執行人限定為公民或其他組織,排除了法人,這一提法也與現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相沖突。

還有人認為:“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該債務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加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公平清償的制度?!边@種觀點是法院系統的主流觀點,比較客觀。但它對參與分配的債權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未作硬性要求,與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相悖,值得商榷;同時該觀點沒有明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也是明顯的不足之處。

我國學者楊與齡對參與分配制度作了如下的定義:參與分配是“指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其債權平均受償而言?!边@種觀點反映了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和平均受償的特征,但未對參與分配的申請人資格以及提出申請的時間予以說明。

通過對參與分配程序的實際考察,我們發現:參與分配的當事人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其他申請執行人。這樣,在參與分配這一執行法律關系中就存在著三方面的當事人:一是申請執行人也是被執行人多頭債權人之一,為了與其他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可以稱為主申請人,它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且是措施順位排第一的債權人;二是被執行人,被執行只有一方,它是多頭債務人,而且其所負的債務系屬于不同的執行名義;三是其他申請執行人,為了與主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把它稱為次申請執行人,所謂次申請執行人,是相對于采取執行措施且措施順位排第一的申請執行人而言的,系指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這些債權人都有執行名義,并進入了執行程序。

就法院而言,承辦主申請執行人案件的法院由于主持分配事宜,可以稱為分配法院,而其他法院,承辦次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受理次申請執行人參與分配的申請,向分配法院提交參與分配所須的相關材料,與分配法院相區別,可以稱為執行法院?!秷绦幸幎ā返?2條對法院就是這樣進行了區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p>

參與分配制度從過程看包括參與和分配兩方面的,參與程序即次申請執行人申請參加的程序,是規定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的主體資格、申請時間、申請等內容的;分配程序是關于就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實行公開清償的方法、規則和比例的程序。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民事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有多個進入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且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因次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由分配法院對次申請執行人依法進行審查,并對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規則和比例在所有申請執行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執行財產處理完畢,不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余下實體權利,各申請執行人的案件都可以中止執行,中止的原因消失,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收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除去優先受償的財產和維持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出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情況,這種債權大于被執行財產情況,是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

(二)有多個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執行案件執行標的競合和主體的競合是參與分配的形式特征。首先是執行標的競合。這些執行案件,都必須是以金錢為執行標的,物之交付請求權和作為、不作為請求權等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

其次這些執行案件,是執行主體的競合。不是執行案件的債權人,沒有參與分配的資格,《執行規定》第92條規定的主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次申請執行人都是法院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這些執行案件,可以是兩個,也可以是兩個以上,一方面是多個取得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人,另一方面有共同的被執行人。同時,這些案件,可能在一家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但都未執行完畢。

(三)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關于參與分配的程序,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從實際操作看,一般認為應分下列階段:1、申請。已取得執行根據、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得知他人對債務人已提起執行程序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后,可以向執行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要求參與分配,由執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轉交相關材料。2、審查和處理。分配法院對要求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3、制作分配表、異議處置及實施分配。執行法院對除有優先受償權外的各分配債權人一視同仁,扣除案件訴訟費用,將執行所得按公平的原則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各參與分配債權人對分配順序及債權數額的有異議時,可在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將原分配表變更后實施分配,否則,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在參與分配的民事執行法律關系中,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

(四)申請時間的限制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有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其他債權人既不能在執行程序開始前也不能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超過這個期限,債權人喪失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

二、參與分配與破產制度、協助執行的關系

我們分析參與分配制度,許多人把它與破產制度混淆,特別是法人作為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他們就認為應該是適用破產制度,而不是適用參與分配。實際上,二者是兩個非常相似的法律制度,但它們的區別又很明顯。他們的相同點是:

首先從主體上看,他們都是多個債權人,一個債務人,都可能涉及多家法院。

其次從前提條件看,二者都有資不抵債的事實。不論是參與分配制度,還是破產制度,都必須滿足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基本條件。我國《執行規定》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蔽覈飘a法第二條也有類似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眱蓚€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基本一致。

再次他們都遵守公平受償的原則。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都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清償,首先執行特殊債權,再執行普通債權。我國《執行規定》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規定了清償順位:“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p>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還有許多相同或者相近的點,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區別是:

(一)法律制度不同。參與分配是執行程序中的制度,是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申請,由分配法院主持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財產分配。而破產制度則是民商法特別法的范疇,既包括實體法的內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內容,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為獨立的程序。

(二)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須由被執行人的除申請強制執行人以外的具有執行名義的其他債權人依法申請,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債權人不得申請參與分配。而破產程序可以由任何債權人提出申請,還可由債務人提出申請。

(三)被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適用的對象,依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第96條,適用于企業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破產制度則只適用企業法人。我國《破產法》第一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制定本法?!?/p>

(四)主管不同。參與分配是人民法院執行局(庭),破產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

(五)管轄不同。參與分配由主申請人案件法院管轄?!秷绦幸幎ā返?0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倍飘a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三條)。

(六)法律后果不同。參與分配的結果是各債權申請人的執行案件的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執行。而破產制度的結果是多樣的,包括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如果破產清算,則所有未實現債權部分一律核銷。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又是相互聯系的。企業法人資不抵債,不一定產生破產結果,在企業法人破產之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申請執行人是否選擇破產程序,是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我國《執行規定》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就是給申請執行人的選擇權。

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也有些類似。在法院作為協助執行人時,兩種制度都是一家法院給另一家法院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制度,《執行規定》第124條是人民法院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協助執行時具體規定和要求“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該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钡珔⑴c分配和協助執行的區別又很明顯。

首先是執行的標的不同。參與分配標的必須是金錢給付義務,而協助執行的標的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金錢,甚至是人。如甲法院協助乙法院扣押車輛、拘留人等。

其次法院的權利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有審查的權利,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一定是法院,協助執行的法院沒有審查的權利。

第三執行的措施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直接執行給債權人,協助執行的法院只是協助,具體的處理由執行法院辦理。

第四債權人的地位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是分配法院的當事人,協助執行中不可能成為協助執行法院的當事人。

第五救濟制度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以申訴,提起訴訟,而協助執行的法院不直接面對申請執行人,不與協助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有利害關系,沒有設立這類救濟制度。

三、關于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解和適用

從司法實踐中看,各地在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時關于參與分配立法的規定有很大的爭議,筆者就其中的幾個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問題

分配法院對參與分配的審查以及其它債權人的異議首先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開始。對此,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作了不同的規定。《民訴意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具體而言有兩種:一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關系已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經仲裁機構裁決,或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且相關的文書已經生效的債權人;二是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債權人,既包括向一審法院起訴的債權人,也包括向二審法院上訴的債權人;既包括法院已經受理其案件但尚未開庭審理的債權人,又包括法院雖已開庭審理但尚未對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債權人,還包括那些案件一審裁判已經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債權人。

根據《執行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須是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申請人的條件一是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二是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為,二個條件缺一不可。

比較兩個司法解釋,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明顯存有以下差別:一是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不同?!睹裨V意見》對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未加限制,《執行規定》則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二是提出申請的依據不同。《民訴意見》規定了申請人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兩個擇一要件:一是在結果上有執行依據;二是在程序上已進入起訴階段?!秷绦幸幎ā穭t以取得執行依據為申請參與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訴階段以法院受理為依據申請的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以哪個司法解釋為準確定申請主體的范圍呢?根據新法優于后法的原則,當然是以《執行規定》為準。

(二)關于“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標準問題

《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均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作為申請參與分配人提出申請的一個前提條件。但如何判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兩個司法解釋均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

實踐中,存在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的爭議。持客觀標準的同志認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應該是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總額在事實上在客觀上少于其全部債務總額,方能判定“不足清償”。持主觀標準認為,即主申請執行人與從申請執行人在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外不能提供新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發現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表面證據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沒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就應該認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事實上,要求法院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按照客觀標準執行,實際上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分配是一種公平的保護債權人的制度,它本身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而是執行案件的中止,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發現新的執行線索,債權人仍然可以恢復執行。同時,采用主觀標準,有利于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

(三)關于法院告知義務的問題

參與分配程序因申請人提起而得以啟動,申請人若不向執行法院申請,則無從進入業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但實踐中,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往往不是因為其主觀原因,而是因為客觀上不知道法院已啟動執行程序,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由此帶來一個問題是:執行法院有無告知所有債權人其已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義務?

筆者認為,法院無告知義務。這首先是有參與分配制度的性質決定的。參與分配程序不同于破產程序。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一次性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并從實體上消滅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債務人以后將不再也不可能承擔清償剩余債務的責任。因此,在破產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義務,以保證各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參與分配程序是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現有全部財產,并不從實體上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如果債權人在這次執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額清償,以后發現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時,對剩余債務仍得申請法院繼續強制執行。

其次,民事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決定了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作為權利的享有者債權人也有義務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因而,在參與分配程序中,法院沒有告知義務。如果要求執行法院就每一個執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債權人,首先是要求法官了解執行信息,這顯然不可能,全世界也沒有這種先例。

第三、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符合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告不理,是否選擇參與分配,是債權人的權利,法院提醒債權人參與分配,不僅對知情債權人的權利是一種損害,也是與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不符。

四、司法實踐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參與分配制度在具體的貫徹上,還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的處理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看法不同,處理結果完全不一樣:

(一)如何界定參與分配的時間。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次申請執行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如何理解“被執行完畢前”?筆者認為:執行財產無非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動產執行完畢以占有為標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財產轉移的時間:“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的轉移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轉移?!边@個時間就是參與分配的最后時間。

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劃到法院帳上是否算作執行完畢?筆者認為,貨幣是否劃到法院帳上不是執行案件的必要程序,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從被執行人的帳上或者協助執行人的帳上辦理了劃轉手續就是執行完畢,其它債權人就喪失了對該款項參與分配的權利。

債權人關于被執行財產的分割協議能否理解為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被執行財產實際處理完畢前,各債權人自行達成分配協議的情況,對此,法院是否應該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筆者持肯定的觀點,認為協議簽訂之日,就可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之時。因為參與分配制度對債權人采取的開放式的方式,如果完全按照常規去理解,否定分割協議的有效性,對前面做了很多工作而且隨后繼續要做工作最后按照分配協議分割被執行財產的債權人是不公平的。

(二)關于公益費用問題。在參與分配的制度中,還涉及一個公益費用問題。何謂公益費用?就是在處理被執行財產過程中,所必須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執行費用,有的人稱為程序費用。對那些固定資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更大。關于公益費用如何處理,我國參與分配的法律沒有規定,在德國,公益費用是作為優先債權處理的,即在優先清償權利順位在先的債權后,就首先清償公益費用,再平均清償普通債權。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問題,有的債權人,只想在被執行財產中參與分配,而不愿預先墊付公益費用,承擔風險,法律用語就是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通俗的說法就是只“吃肉喝湯”。對這樣的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處理?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樣的申請執行人我們也可以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相近法律,按照公平原則予以除權處理。

(三)關于參與分配的救濟問題。參與分配制度一個很重要的內容是救濟體制,我國尚無這方面的立法規定。筆者認為參與分配的救濟方式應該區別不同的矛盾,適用不同的救濟方式。參與分配制度可能引起的爭議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的當事人之間,主要是債權的真實性以及參與分配資格問題,其性質是平等主題間的爭議,其救濟方式應該是訴訟方式;另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人與法院之間,主要是公益費用和分配比例問題,其性質帶有行政性,應該通過復議的方式救濟。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救濟制度的情況下,應該以復議的方式來過渡,直至我國強制執行法的頒布與生效。

資料:

①楊立新:《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楊立新民法網》,2001年7月30日。

②鄭學林等:《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 立案 審判監督 執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版, 第481頁。

③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三民書局,第244-246頁。

④讓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羅結珍譯:《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要義》,《法制出版社》第2002年12月第1版,第362-363頁。

⑤黃風譯: 《民法大全司法管轄審判訴訟》,第80頁。

⑥白綠鉉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34頁。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