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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轉讓合同范文1
乙方:××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為壯大林業經濟,搞好林業綜合開發,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新洲洲灘地土地轉承包經營及林木資產轉讓事項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土地面積、座落地點及面積
1、甲方將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 畝(甲方《林權證》面積,含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土地 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超出 畝的,以 畝計算,不足的按實際測量面積計算)全部轉承包給乙方。轉承包地塊的四至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具體座落地點和四至詳見鄂城林證字(XX)第000671號《林權證》中新洲綜合林場平面圖。
2、新洲洲灘地屬長江流動沙洲灘地。承包期間,新洲洲灘地土地面積減少達總面積的 %以上時,承包金應按土地減少比例作相應下調;因自然原因或乙方的開發引起的土地面積增加,承包金不作增加。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年。
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湖北華林公司租賃的××畝土地承包期限為XX年元月一日起至二0三四年月 日止。
三、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與付款方式
1、土地承包金的確認
雙方商定,土地承包金按每年元/畝計算,土地總承包金為元,其中;
(1) 年至 年,四年的承包金額為萬元( 元/畝 畝×年)
(2) 年至 年,每年的承包金額為 元(元/畝×畝)
2、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的確認
(1)甲方同意將新洲洲灘地上屬甲方所有的林木資產一次性轉讓給乙方,總轉讓費為 萬元,其中,中熟林暫按 m3計算,作價 萬元(元/m3),中幼林按株計算,作價 萬元( 元/株)。中熟林實際蓄積量由甲、乙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確認。評估工作在合同簽訂后20天內完成。評估費用由乙方承擔。如評估蓄積量與暫定的 m3有差異,則差額部分蓄積的價款在下面第三款第一條中支付余款時作相應增減。
(2)甲方同意將屬甲方所有的其他資產如房屋、機械設備(詳見財產清單)一次性折價轉讓給乙方,轉讓價 萬元(按原值50%折舊計算)。
3、付款方式
(1)乙方應付的年至年四年的土地承包金、林木資產及其他資產轉讓費共計 萬元,該款乙方于甲方負責將新洲洲灘地的《林權證》變更并交給乙方的同時付款 萬元,余款542.1萬元乙方自收到變更《林權證》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自 年起每年度的土地承包金 元,乙方應于當年的 月日前一次性支付。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時收取土地承包金及資產轉讓費;
2、承包期間,甲方應協助乙方處理周邊關系;
3、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新洲洲灘地土地使用權、林木資產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林地轉讓合同范文2
住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特訂立本林地的承包經營轉讓合同。
一、林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林地名稱:合同檔的為該林地的承包經營權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權證號:
坐落:
林地類型:
面積: 畝,共一宗。
第一宗( 畝),四至界限為:東至 責任山;西至 責任山,南至
責任山;北至 責任山。
詳細四至界線見本合同附件1的附圖。
用途:本轉讓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二、轉讓期限和起止時間
以轉讓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依法轉讓已登記取得林權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轉讓費。
3、向發包方提供乙方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人民政策申請權屬變更登記,并幫助乙方申領林權證,處理有關流轉的事宜;確保轉讓林地產權清晰、未設定擔保;第三人對本合同轉讓的承包地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不得影響乙方的權利。
2、尊重和維護發包人的林地所有權,既是報經發包方同意。
3、轉讓承包經營權不得損害相鄰森林林地權利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
1、于本合同生產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地下礦藏、埋藏物除外),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權證。
2、依法享有甲方對發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對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權及其承包經營權的依法流轉權、收益權(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再行轉讓,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轉,其它方式承包的,還可抵押);
享有國家相關扶持、優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權利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對在承包期內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為進行抗辨,依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3、知悉甲方承包經營情況和林地的有關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交付轉讓費。
2、全面履行甲方對林地的發包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未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設;
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斷加大對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產能力,提升其使用價值,推進開發利用進度;
不拋荒承包林地,不損害林地和森林資源,不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不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采石、取土、建窯等;
保護法律規定保護的珍貴、瀕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動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應有計劃地依法進行;
制止在林地違章用火的行為,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病蟲害、林木盜伐事件,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服從、支持縣(區)鄉(鎮)林地利用總體規劃;
接受發包人依法進行的監督、指導。
3、向發包人通報有關情況,善意履行合同有關附填義務。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轉讓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轉讓費每年 元,合計 元,(大寫: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違法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產后,應當善意履行義務,不符合規定且無合理事由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大寫:
);若造成損失的,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履行減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由守約方決定。
六、爭議的解決
本轉讓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也可以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若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七、其他事項
1、本轉讓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成立,經甲乙雙方確認簽字后生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鄉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
同管理機構(簽證單位)各執一份,發包方備存一份。
轉讓方(蓋章) 受讓方(簽名)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證單位(蓋章) 簽證人(簽名)
年 月 日
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范本二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 所: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林地情況
林地名稱(小地名) ,座落 鄉(鎮) 村 組,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積 畝(大寫)山場四至界限詳見附圖(附件1)
二、流轉期限
流轉林地使用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林建設或者其它建設。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流轉后,林地所有權不變。乙方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甲方確認上述承包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承包后發生權屬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
(二)發包方、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乙方對承包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四)如乙方對現有林木進行低產林改造,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期滿后,林地、林木歸還給甲方。
(五)乙方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六)乙方不得改變承包地的林地用途,應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荒、采石、取土等破壞森林行為,不得在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和林木盜伐事件,乙方應積極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甲方及有關部門報告;
(七)在承包期內,在承包范圍內外的甲方原有的水、電設施、灌溉及交通道路設施,要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如原有設施不足,甲方要做好轄區內的村民工作,同意乙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承包林地范圍內開通道路,修筑灌溉設施,構建臨時住宿、辦公用房和其他養殖棚舍,并不得向乙方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八)在承包期內,乙方有權將承包林地轉包或將經營權轉讓、出租、抵押融資等經營活動,但必須告知甲方。甲方不得故意阻撓乙方轉讓經營權。
(九)甲方要協助乙方申辦林權登記手續和采伐申請手續等,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合同承包期滿后,如乙方繼續承包該林地,必須在期滿前60天內用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如乙方不再繼續承包,乙方必須將承包林地的林木砍伐處理完畢。在合同期滿后
天內將原承包的林地交還給甲方。
合同期滿時,承包林地內的林木若因未達到經濟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標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請有限度延長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畢,甲方應該適當給予延長承包期,延長期的承包費由雙方另行商定。
五、流轉價格及支付時間、方式
本合同林地流轉價格為 元,流轉林地上原有的林木出售給乙方的,價格 元。合計 元。(一)乙方采用現金方式支付,支付時間為 .詳見收條(附件4)
六、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100000.
(二)如違約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數額為損失額的100%.
七、其它條款
(一)本合同按以下第 1 種方式生效。
1、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2、甲乙雙方簽字并經林地承包管理機構鑒證之日起生效。
(二)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2、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林地流轉合同管理部門(鑒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單位:(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林地轉讓合同范文3
承包合同:田地承包合同
合同當事人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合同依據
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1]:合同內容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甲方采用xx方式將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二、流轉土地用途: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用于非農生產,合同雙方約定:xxxx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 日止。
四、流轉土地的種類、位置、面積、等級:甲方將承包的耕地(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x 畝流轉給乙方,該土地具置(名稱、四至)。(可具體列表說明,并附土地現狀平面圖)。
五、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時間: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轉費用以現金(實物)支付。乙方每年(時間,或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畝,(或實物x公斤/畝),合計x元(或實物x公斤)。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二)義務:協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幫助調解乙方和其它承包戶之間發生的用水、用電等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在受讓的土地上,具有生產經營權。
(二)義務: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對流轉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有下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又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賠償乙方損失。
(二)乙方違背合同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因履行流轉合同發生糾紛,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員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調解解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無效的,雙方協商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仲裁決定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發包方各一份,鄉鎮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機構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耕地轉讓合同或專業生產經營項目流轉合同,應以原發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林地轉讓合同范文4
關鍵詞:農用土地;稅收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2
土地稅收是國家以土地為征稅對象,利用其政治權利從土地所有者或是土地使用者身上無償、強制、固定獲得部分土地收益的稅種。由于在古代工商業還沒有發展起來,能夠產生收入還能成為課稅對象的幾乎只有農業,因此稅賦就首先在農地上產生,農地征稅就成為了人類稅制史上最古老的稅種。在我國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已經全面取消農業稅。取消農業稅并不代表基于農用土地就不再征稅,在2006年取消農業稅之前,農業稅的計稅依據是各種農作物農業收入,也就是對基于在農用土地上生長的各種農作物獲得的收入為基礎按照一定稅率進行征稅,對于農用土地遇到流轉問題時還是要涉及到其他稅種。
一、農墾企業農用土地流轉中的涉稅狀況
在實際工作中,農墾企業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能夠長期控制農用土地資源并且不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是也要面對土地流轉業務,比如將劃撥的農用土地轉讓出讓的問題。農墾企業在首次轉讓行政劃撥的農用土地時,受讓方需繳納的稅金有:(1)按交易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2)按交易額的3%交納契稅;(3)交納耕地占用稅,出讓方需繳納的稅費有:(1)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價款(如包含40%土地出讓金應予以剔除)5%交納營業稅以及按營業稅額交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按交易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3)按補交土地出讓金(40%)額度和3%的稅率計交契稅;(4)土地增值稅;(5)企業所得稅,農場可以合并在經營業務中一并繳納。而政府征用農墾企業國有劃撥土地的行為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因此無需繳納任何稅費。在這一流轉過程中,涉及到是稅種主要有: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二、農墾企業農用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
可見在農用土地流轉時涉及到多種稅項,尤其在現在的經濟發展導致土地的重要性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土地保護十分必要,多種稅項就是為了控制土地的利用方式,尤其是保護國有耕地數量。多種稅項的確立涉及多個部門,會產生更多稅收收入,更易為國家積蓄建設基金,可是環節多、稅目多就難免會出現稅收管理上的一些問題,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將農用土地流轉業務會涉及到的相關稅種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主要有:
1.重復征稅。比如土地增值稅與營業稅的重復。由于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轉讓環節征收的,因此一旦發生轉讓行為,轉讓幾次就要征收幾次土地增值稅。同時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既要以銷售收入、轉讓收入等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還有要以因轉讓土地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征收土地增值稅,兩稅并繳造成重復征稅;契稅與印花稅的重復。對土地產權發生轉讓時簽訂產權轉移書據或契約,承受方既要按合同金額繳納印花稅,還要繳納契稅。兩稅都是依據產權轉移契約或是憑證來征收,兩種稅項在征收范圍上存在著交叉重復問題,不利于稅收征收管理。
2.依據不盡合理。根據相關規定,耕地占用稅的征收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按照人均耕地面積確定應納單位稅額,人均占有耕地面積越少,單位稅額越多,這主要是為了限制地多人少地區的耕地占用情況,但是不考慮耕地質量優劣、等級高低均繳納相同稅額,同樣不利于本來就十分脆弱的耕地保護情況。同時由于耕地被占用后,往往很少再進行農業種植,一旦改變用途后植被被破壞導致不能再耕種,可是耕地占用稅是一次性征稅的情況下很難限制這種不良行為的發生。
3.必要稅種缺失。我國的土地稅制自農業稅取消后在農地上的稅種缺乏,缺少對農用地上的征稅。此外對農用土地閑置和土地荒蕪等不良的土地利用行為并沒有設置相應的稅收作為懲罰。
4.法律約束力差。首先,我國現行土地稅制依據大多數是停留在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或《暫行條例》,屬于的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致使稅收征管容易出現問題,而且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經常出臺一些臨時性的政策和方案,部分暫行條例“暫行”起來就是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土地重要性的提高,大部分已經很難適應現在的經濟社會環境,稅收政策就難以發揮作用。同時國家經常對部分行業和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鼓勵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為了達到政策效果對具體條件規定不規范,導致減免項目過多、減免范圍過寬。如果沒有較強的約束性,就會使稅收最初保護耕地、控制城鎮建設用地的作用不能很好的發揮。
三、農墾企業農用土地流轉中稅收方面問題的解決建議
(一)完善現有稅種。對于耕地占用稅存在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現象,可以調整計稅依據。耕地占用稅稅率的設定除了要考慮人均農用土地數量,還要考慮不同的農用土地類型,如按照耕地、園地、林地等不同的農用土地類型設置不同的稅率。最重要的是參考農用土地價格征收,土地價值與稅收水平保持同向變化。農用土地價格可以按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進行估價,未完成定級的地區,應該參照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農用地類型和區位因素對農用土地進行估價。以此來確定稅率,經濟發達地區的區位好以及農地質量高、生產能力強的農用土地由于地價高,則稅率也相應高,區位較好、質量優的農用地占用者考慮到高稅額的投入回報問題,進而減少高產農田的占用;反之由于占用地區經濟不發達、區位較差、質量較差的農用土地,繳納的稅額也低,可以為經濟發展不發達和區位較差的農用土地吸引投資,帶來經濟發展機遇。
(二)增設相關稅種。我國土地資源十分珍貴,土地稅收作為政府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對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也有相應的限制作用。我國現行土地稅制中,對閑置用地、荒蕪地未設置相應稅種,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存在拋棄荒地、低效利用的農用土地的現象,同時還存在征而不用或是多征少用的現象,土地資源利用方式相對粗放,不利于土地資源有效保護和集約利用。,通過征收土地閑置稅及土地荒蕪稅這一懲罰性稅種,可以設置較高稅率,增加征稅的壓力可以促進土地占用或使用者充分利用農用土地,改變粗放的利用方式,避免農用土地的閑置浪費,可以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程度。
在我國現有的土地稅制中,主要是按照農用土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這三種土地利用方式進行稅種設置。但是相對于建設用地,農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相關稅種設置還不過完善,尤其是農業稅取消后,缺乏對農用土地的征稅。缺乏這一相關稅種,不利于農用土地的保護。所以應該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征收以保護農用土地、懲罰農用土地濫用為目的稅種。
(三)增強稅收管理的法律權威性和約束力。盡快將稅收相關《條例》及《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提高土地稅收的立法程度,加強稅收權威性,對稅收征收行為進行合理約束,保證國家稅務收入。對于部分行業和企業制定優惠政策時,應該制定出詳細的符合條件,嚴格執行,對不符合優惠條件的行業和企業堅持按照正常稅率進行稅額征繳。建立健全中央對土地管理的調控機制和制約機制,中央和地方聯合對土地嚴格管理,合理調整土地稅費管理和收益分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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