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中標通知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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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中標通知書

監理中標通知書范文1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立項、開工批復;

(3)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施工現場基本具備施工條件(現場施工條件勘查表);

(6)已確定施工企業(中標通知書、合同備案表及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證明書;施工合同(含勞務、樁基分包合同)、施工企業及分包企業備案證);

(7)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書、公建配套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公建配套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住宅小區)、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專項審查備案登記表、抗震設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8)施工組織設計及其審批表;

(9)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受監證明);

(10)監理手續(監理合同、監理部組成人員名單、總監證書及監理企業備案證);

(11)建設資金已落實(銀行出具的本工程資金證明);

(12)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

(13)施工項目部組成人員名單;

(14)涉及到深基坑并可能造成市政基礎設施損壞的項目需提供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市政基礎設施保護協議書》。

二、裝潢項目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已確定施工企業(中標通知書、合同備案表及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證明書;施工合同、施工企業備案證);

(3)施工圖紙審查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4)施工組織設計及其審批表;

(5)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受監證明);

(6)監理手續(監理合同、監理部組成人員名單、總監證書及監理企業備案證);

(7)建設資金已落實(銀行出具的本工程資金證明);

(8)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存(辦理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通知書);

(9)施工項目部組成人員名單

三、市政項目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立項、開工批復;

(3)建設工程用地批準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施工現場基本具備施工條件(現場施工條件勘查表);

(6)已確定施工企業(中標通知書、合同備案表及工程建設項目交易證明書;施工合同(含勞務合同)施工企業及分包企業備案證);

(7)施工圖紙審查資料(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

(8)施工組織設計及其審批表;

(9)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受監證明);

(10)監理手續(監理合同、監理部組成人員名單、總監證書及監理企業備案證);

(11)建設資金已落實(銀行出具的本工程資金證明);

監理中標通知書范文2

提供相關資料:

1、建設單位介紹信

2、年度計劃原件、復印件

3、建設單位資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4、銀行出具的資金情況證明原件

5、招標協議原件

6、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7、招標文件

8、招標公告

9、資質預審文件

10、投標報名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擬派項目經理原件及復印件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提供相關資料:

1、計委立項(復);

2、規劃許可證副本(復);

3、建設工程報建及中標通知書(復);

4、設計文件審驗單(復);

5、提供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書涉及的相關人員從業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6、提供施工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勘察合同(復);

7、監理規劃、旁站監理方案。

三、建設工程安全監督

提供相關資料:

1、中標知書(復印件)

2、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3、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

4、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措施。

5、現場項目部經理、安全員資證證書,安全考核合格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6、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驗原件、留復印件)

7、工程項目專業監理配備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8、工程項目安全監理規劃或方案

9、安全防護用品(帽、網、扣件)合格證,檢測報告

10、現場主要機構設備檢測報告及備案情況

11、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驗原件、留復印件)

12、統一用A4紙裝訂

四、辦理施工許可證

提供相關資料: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立項批準文件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5、房屋拆遷許可證

6、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報建申請表

7、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招標申請表

8、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標通知書

9、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10、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

11、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12、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督審查書

13、建設資金證明

1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5、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16、施工組織設計

17、房屋開發公司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18、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19、監理公司資質證書及復印件

20、總監委托書及總監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1、監理工程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土建、水暖、電氣、給排水、市政)

監理中標通知書范文3

承包人(全稱) (中標單位)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南京市xx東路xx號,xx廣場a棟××樓×-××單元

資金來源:資金自籌,已落實

二、工程承所范圍

承包范圍:室內裝飾工程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業主出具的開工通知書為準。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7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優良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 (暫定中標價) 元(人民幣)。待甲方聘請審計事務所進行預算審計后,以預算審計審定價格為準。

六、保修

1、質量保修范圍及年限: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規定;

2、保修金額的支付方式在質量保修書中雙方商定。

七、分包轉包

本工程必須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或轉包,若發現上述情況,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要求分包轉包方退場并按每天1000元罰款(從進場日至退場之日)。

八、違約責任:除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的外,違約方應按合同總價的 %(或人民幣 元)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九、其他

1、本工程委托 ××(暫定) 監理公司監理,中標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現行監理法規,自覺服從監理管理。

2、所有變更須經發包人代表、設計單位及監理工程師認可,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延誤工期不順延。

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文件,發包人認可,監理工程師簽發,否則不予確認,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通知后的2天之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工程竣工決算時,由于工程量變更而引起合同價款的增減,按投標報價時的優惠同等讓利。

3、投標文件明確的項目經理和專業質量員,不得變更。開工和施工過程中發現若有變更,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由此帶給發包人的一切損失。

4、本工程要求項目經理本人每天至少8小時在本工程現場工作,否則發包人將對承包人處以500元/天的罰款。

5、施工用水、電由發包人裝表,交承包人保管使用,承包人依表計量,按實際價付款給發包人,定額用水、電量的定額價與定額用水量的實際價之間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6、甲方不提供住宿條件,乙方自理。

7、施工合同使用現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十、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含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

2、補充協議

3、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會議紀要等

4、承諾書

5、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

6、施工圖紙、設計變更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技術要求

8、工程預算

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十三、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綜合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訂立 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監理中標通知書范文4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簽署的,約定合同主要內容的書面文件。

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對投標函解釋說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用于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技術標準和合同中約定的專門針對某工程部位的技術要求。

1.1.1.7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圖紙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中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及其他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最終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清單說明、投標報價說明、計日工說明、其他說明及工程量清單各項表格。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發包人代表: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代表。

1.1.2.4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5項目經理: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駐施工場地行使承包人權利的代表。

1.1.2.6項目經理部:由項目經理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職能部門的支持下按照企業的相關規定組建的、進行項目管理現場組織機構。

1.1.2.7 專業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發包人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的具有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

1.1.2.8 勞務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分包的勞務作業的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

1.1.2.9 監理人: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委托合同,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10總監理工程師:指在專用條款中指明的,由監理人任命并派駐本項目對監理人派駐本項目的其他人員行使管理權,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注冊監理工程師。

1.1.2.11 造價咨詢人:指受發包人委托負責本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的組織,以及取得該組織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12 爭議評審小組:指合同當事人為解決工程爭議,按照第19.3款[提請爭議評審小組決定]任命的組織。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有獨立的設計圖紙,能單獨組織施工,竣工后不能獨立發揮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4 日期

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照第6.1 款[開工通知]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賠程序]所作的工期調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確定的日期。

監理中標通知書范文5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監理招標;

(二)可派員監督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查處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六條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監理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項目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項目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是該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監理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

第十條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經批復;

(二)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項目監理招標宜在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招標活動開始前完成。

第十三條項目監理招標一般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監理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監理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服務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工作組負責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工作組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評審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審。

(三)資格預審完成后,資格預審工作組應提交由資格預審工作組成員簽字的資格預審報告,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四)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七條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由招標人存檔備查,同時交評標委員會參考。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合同簽署及履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能力,管理能力,類似工程經驗、信譽狀況等;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等;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概況,監理范圍、內容和監理服務期,招標人提供的現場工作及生活條件(包括交通、通訊、住宿等)和試驗檢測條件,對投標人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日程安排,投標有效期等;

(三)書面合同書格式。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合同書、應當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小型項目可參照使用;

(四)投標報價書、投標保證金和授權委托書、協議書和履約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設計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

(六)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七)評標標準與方法;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其它輔助資料。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內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標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修改和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資格預審文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監理合同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等級和類似項目的監理經驗與業績;

(二)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機構項目監理招標時,該機構不得參加或該項目監理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報價書;

(二)投標保證金;

(三)委托投標時,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它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監理大綱;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等證明文件;

(七)擬用于本工程的設施設備、儀器;

(八)近3~5年完成的類似工程、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以及獲獎證明;

(九)投標人近3年財務狀況;

(十)投標報價的計算和說明;

(十一)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目標、監理措施、對工程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等。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包裝,包裝封套上加貼封條,加蓋“正本”或“副本”標記。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三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七條項目監理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體現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項目監理招標不宜設置標底。

第三十八條評標標準包括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資源配置、監理大綱以及投標報價等五個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別賦予20%、25%、25%、20%、10%的權重,也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業績和資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有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情況;

(二)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及監理效果;

(四)投標人以往的履約情況;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業績記錄情況;

(六)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等。

第四十條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簡歷、監理資格;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或者參與監理的類似工程項目及監理業績;

(三)有關方面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評價意見;

(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陳述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資源配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的簡歷及監理資格;

(二)項目相關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來源、職稱、監理資格、年齡結構、人員進場計劃;

(三)主要監理人員的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四)主要監理人員從事類似工程的相關經驗;

(五)擬為工程項目配置的檢測及辦公設備;

(六)隨時可調用的后備資源等。

第四十二條監理大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范圍與目標;

(二)對影響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的關鍵問題的理解程度;

(三)項目監理組織機構與管理的實效性;

(四)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與措施的針對性;

(五)擬定的監理質量體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監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投標報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服務范圍、時限;

(二)監理費用結構、總價及所包含的項目;

(三)人員進場計劃;

(四)監理費用報價取費原則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條評標方法主要為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和綜合評議法,可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選擇采用。大、中型項目或者技術復雜的項目宜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兩階段評標法,項目規模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議法。

(一)綜合評分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評審后,評標委員會分別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各項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評委評分的算術和即為投標人的總得分。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總得分的高低排序選擇中標候選人1~3名。若候選人出現分值相同情況,則對分值相同的投標人改為投票法,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也可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大綱的得分高低決定次序選擇中標候選人。

(二)兩階段評標法。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兩階段進行。首先進行技術評審,然后進行商務評審。有關評審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或綜合評議法。評標委員會在技術評審結束之前,不得接觸投標文件中商務部分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評審標準選出技術評審排序的前幾名投標人,而后對其進行商務評審。根據規定的技術和商務權重,對這些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1~3名。

(三)綜合評議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個投標人進行定性比較分析,綜合評議,采用投票表決的形式,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并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并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廢標情況說明;

(十)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其它說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標前招標準備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確定;

(五)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監理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的除外。

監理中標通知書范文6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

1 項目的立項

即項目在發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而取得立項批文。項目核準或備案的要件包括項目申請報告(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完成);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意見(土地預審意見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劃部門的批復意見(選址意見書或城市規劃條件通知書);環保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審批表,并經有資質的評估單位論證通過)。

2 項目的規劃及施工圖設計

按照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房地產開發企業選擇符合開發意愿,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對擬開發項目進行規劃和施工圖設計。項目規劃經規劃部門審查通過后可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施工圖經有資質的圖紙審查中介機構或建設主管部門下設的圖紙審查中心審查,獲得施工圖審查合格證;同時,項目施工圖還要及時向消防和氣象主管部門報審,確保消防及避雷系統符合有關要求。

3 項目的招標

主要是指規劃設計、地質勘察、施工和監理公司的招標。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委托招標公司進行上述各項工程的招投標工作,也可以自行組織確定規劃設計、地質勘察和監理公司。但是工程施工招標,一般情況下必須由招標公司組織,在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的交易廳中進行,最后向中標單位發出由建設主管部門、招標公司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章的中標通知書,中標的施工企業應及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施工合同。

4 項目的管理

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就具備了基本的開工條件。項目管理的重點是四控兩管加協調,也就是要做好安全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成本控制;管理好合同和信息,協調好監理公司、施工企業、設計單位和質量監督、安全文明施工等相關方的關系,做到目標明確、措施得力、統籌兼顧,全面推進項目的施工。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主要事項記錄在項目開發手冊中,定期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4.1 施工許可證的取得。在依法取得立項批文、建設用地批準書、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圖紙審查合格證、中標通知書等房地產開發的要件,規范簽訂規劃設計、監理及施工合同后,并按照規定繳納農民工保障金、社保費、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規費,在開發建設資金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可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手續。

4.2 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應及時與人防部門溝通,按照規定建設人防工程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與稅務機關溝通,及時申報相應的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所得稅等。

4.3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要充分調動和發揮監理公司,施工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及設計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作用,嚴把安全關、質量關,確保工程進度,不斷優化設計、節約成本,整合資源,強化信息管理,致力于打造優質工程,創建安全文明工地。

4.4 商品房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開發企業具備預售條件后,可以申請預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可以進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以緩解工程建設資金的壓力。

5.1項目的竣工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并由其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落實規劃設計條件、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拆遷安置方案及物業管理等執行情況。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否則,不得交付使用。通過竣工驗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及時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項目竣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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