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醫療事故賠償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醫療事故賠償范文1
10月11日,被告江西省吉水縣白水衛生院指派兩位醫生到該縣白水鎮下車村小學進行甲肝疫苗預防接種。在校學生陳軍(9歲)接種后的第二天下午感到腹部脹痛,當日就診后于次日上午搶救無效死亡。后經吉安醫專尸解,確定為中毒性休克死亡。經法院委托吉安市醫學會鑒定,鑒定結論為陳軍被注射的甲肝疫苗質量可靠,陳軍的死亡與接種的甲肝疫苗無直接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分歧]
法院在處理本案時存在二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本案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是本案雖不屬于醫療事故,但《甲型肝炎減毒活疫苗使用說明書》上明確記載了接種甲肝疫苗四種禁忌癥:(1)身體不適,液溫超過37.5℃者。(2)急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者。(3)免疫缺陷或接受免疫抑制劑者。(4)過敏體質者。醫療機構未嚴格按照說明書上的要求操作,應予以賠償。
[簡析]
醫療事故賠償范文2
[關鍵詞]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醫療行為
[作者簡介]阮麗娟,吉首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袁曉文,吉首大學法學院2007級理論法學碩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圖分類號]D9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10)08-0117-05
2009年6月的南平“醫鬧”事件讓醫衛界沸騰。一項最新的調查顯示,96%的受訪醫生表示其所在醫院發生過“醫鬧”,而且“醫鬧”已經嚴重影響到醫生的職業行為。醫鬧事件的根源是法律對醫患糾紛未妥善解決。由于現行的民法通則并沒有具體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條款,全國各級法院一直都按照國務院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來審理醫療糾紛案。醫療糾紛數量逐年上升,迫切需要從法律上合理界定醫療損害責任,在推動醫療事業發展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醫療事故的認定
醫療事故作為醫療損害賠償的核心概念,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解讀。在日本,醫療事故稱為醫療過誤,系指“醫師在對患者實施診療行為時違反業務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從而引起對患者的生命、身體的侵害,導致死傷結果的情形”。在我國臺灣地區,醫療事故是指“醫療過程中,由于醫事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疾患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者”。在我國大陸,根據《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它與日本學說上的醫療過誤是同一概念,但比臺灣學說上醫療事故的范圍窄,不包括醫事人員在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已經盡到責任,并未違犯法令及技術操作規程,而系因醫院設備條件的限制與專業知識不足,導致病人組織器官損傷、殘疾或死亡之技術事故。
(一)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醫療事故的鑒定,是指對醫療事故作出技術審定,通過調查研究,以事實為依據,以醫學科學為指導,判明糾紛性質,分析糾紛產生的原因,指出因果關系,并明確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者的過程。多年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兩方面:
1、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受害人到法院,法院往往以有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介紹,司法實踐中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分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后者包括不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及不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處理上述兩類糾紛時,前者適用《條例》有關規定,后者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意見》第149條規定,病員及其親屬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沒有意見,僅要求醫療單位就醫療事故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應予受理;反之,如果受害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意見或者根本沒有鑒定結論的情況下,法院就不受理。
2、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直接受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影響。盡管受害人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法院在處理中往往依據當事人在前所作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斷案的根據。由于對如何采用鑒定結論,尤其是在鑒定人是否應當出庭的問題存在爭議,導致訴訟過程中很難對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進行全面的質證,再加上司法實踐中法官醫學知識的缺乏,鑒定結論在訴訟過程中直接主導著法官的思路。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就已經決定了法院的判決結果。
(二)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構成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否客觀、科學、公正直接影響著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而誰具有醫療事故鑒定權,是鑒定中的核心問題,它行使國家權力,其鑒定結果直接影響糾紛的性質,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醫學會組織,并明確了不同級別的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及再次鑒定工作,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
《條例》還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的人員組成。專家庫的建立給予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以很大的選擇鑒定人員的空間,大大地滿足了專項問題的鑒定需要,這種專家庫具有長期性,對統一某一專業的鑒定標準,探討某一專業技術的鑒定都大有裨益。為了保證專家庫中專家的素質,醫學會聘請專家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打破了地方壟斷,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地方對專家組技術鑒定工作的不正當干預。且在成立專家庫的基礎上,對每一項具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規定了要由專家庫中的專家鑒定組進行。在程序上,鑒定人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于專家鑒定組的人員構成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隨機抽取的,這就使雙方當事人更容易接受由他們自己選定的人員所進行的鑒定結論,使鑒定結論的公信度更高,更能體現公平的理念。
《條例》中規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的組成較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了很大進步,但仍存在不足。由于醫學會的編制、辦公用房、辦公設備、啟動經費和辦公經費缺無,基本是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內辦公,在人員、財產上不獨立。故在人、財、物上與衛生行政部門無法脫鉤,其中立性與獨立性也大打折扣。而專家鑒定組又是在醫學會的組織下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鑒定組本身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這種鑒定中立的可信程度是令人置疑的。在我國發生的醫療事故糾紛中,有大量的鑒定結論被,這不能不說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機構的構成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無關系。新華社在20Q3年8月報道了貴州省醫學會組織專家對《條例》實施一年來99例曾經被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得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重新進行鑒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鑒定中得以“翻案”。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欲探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必須先確定該責任的歸責原則。目前在醫療損害賠償領域中可供選擇的歸責原則無非是兩個,一為過錯歸責原則,二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前一個原則立
足于行為人的可非難性,后一個原則則強調不幸的合理分擔,其考量的因素主要是誰最能有效地承擔風險,將損害合理地分配出去。如采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則意味著即使醫務人員盡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后,還要就患者存在與醫療行為有關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不符合社會公平,且會阻礙醫療科學的發展,因為嘗試新的診斷或治療方法可能意味著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均主張采取過錯歸責原則。
關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其包括醫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發生了損害事實,醫療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具體闡述如下。
(一)醫療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
醫療事故中的損害行為的違法性,是指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作為是指行為人積極實施了某種法律所禁止的、對患者具有危害性的行為,如闌尾切除術卻錯傷了卵巢組織。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消極地不去實施該行為而致患者損害的行為,如輸血前未化驗患者血型致患者因血液不合而死亡。在界定不作為造成的損害時,應注意區分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的義務,但由于客觀原因不具備實際履行的可能時,而造成患者的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某急診室醫生正在搶救一心臟病突發病人時,因自身突然患病昏倒而無法履行搶救病人的義務,造成病人死亡的后果,就不能認為該醫生是不作為。
(二)發生了損害事實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從事活動的最基本的人格權和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享有其他合法權益的基礎。發生損害事實是產生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至于醫療事故損害事實的范圍如何確定,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的損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損害的事實。另一種意見認為,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包括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和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而給病員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害。特別是病員的人身損害事實不能僅限于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三類后果。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醫療事故損害范圍不應僅限于患者的人身損害。醫療事故損害范圍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其具體表現形式就是人身健康的損害或者生命的喪失;二是受害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受到損害之后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三是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三)醫療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一種政策性考量,它主要決定侵權責任應該涵蓋哪些由侵權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無論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還是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都必須解決因果關系問題。“確定因果關系是判定醫療事故的前提和核心問題,否則不能認定醫療事故,其定性分級更無從談起?!?/p>
關于醫療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問因果關系如何認定,學界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必然因果關系說。必然因果關系說是我國的因果關系的傳統理論,曾具有通說的地位。該說認為,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外在的、偶然的聯系時,則不能認為二者有因果關系,只有必然因果關系才是法律責任產生的根據。二是相當因果關系說。其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強調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后者強調結果發生的必然性。且前者所強調的可能性,取決于社會一般見解,在通常情形下,依一般社會經驗,認為有此可能性,即有相當因果關系;而后者強調的必然性是客觀的存在,與人的認識無關。
醫學作為一門尚處于經驗科學階段的人體科學,還缺乏縝密的系統的理論予以指導,加之又存在千千萬萬的個體差異,醫學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實踐性很強,因此,每一種防治疾病的方法都需要在實踐中摸索和驗證,醫療行業是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風險的行業。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既能及時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又能與當代醫學的發展相適應,是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侵權糾紛的最佳選擇。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
醫療活動因其具有高度專業性、復雜性、探索性,使得這種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如果只要造成患者損害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其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顯然有失民法之公平原則,同時也會造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畏懼承擔責任而怠于積極治療患者。因此,在追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之時,必須考慮醫療機構或其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
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主觀說,認為過錯在本質上是一種應受非難的個人心理狀態,過錯就是指行為人在心理上本應注意而不注意,以致于在倫理上、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所以,主觀過錯亦可稱為人格過失或道德過失。二是客觀說,是以某種行為標準來判定行為人有無過錯。該學說認為,過錯并非在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否具備應受非難性,而在于其行為具有應受非難性。行為人的行為若不符合某種行為標準即為過錯。但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屬于專家責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權責任,所以在實踐中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一般采客觀說,即其過錯是對法定注意義務的違反。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主要包括: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對急?;颊邞敳扇【o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對侵襲性醫療行為應當告知并取得同意;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等。當事人是否盡到法定的注意義務力應當根據當事醫院的級別、當事人的職稱和崗位等來判定。
考慮到在醫療領域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知識可能知之甚少甚至是一無所知,只能完全依靠醫生的判斷。如果依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那么患者可能無法舉證醫生在診療時存在過錯,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醫護人員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就推定其存在過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八)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
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實現
(一)賠償權利人
一般來說,當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傷殘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患者本人,當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時,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歸屬其近親屬。但是,在患者的身體遭受嚴重損害時,其近親屬也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當醫療事故導致患者死亡時,關于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有兩種觀點:一是繼承肯定說,即對于患者成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由近親屬繼承;二是繼承否定說,該說認為,患者不能取得因死亡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過其近親屬可以請求關于固有損害的賠償。我國和美國基本上都是采納繼承否定說。該說認為在患者死亡后,其近親屬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是對其自身權利遭到侵害即其固有的損害請求賠償,而不是繼承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賠償義務人
雖然實施醫療行為的通常是醫師,但由于醫師既可能是在醫療機構執業,也可能是自己開業,所以。在不同情況下發生醫療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就隨之不同。具體而言,如果醫師是自己開業,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由其本人承擔;如果醫師是在醫療機構中執業,則只能追究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賠償范圍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采用全面賠償原則,即行為人無論是否已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也無論出于故意還是過失,都應根據行為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財產損害的多少以及精神損害的程度,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范圍應包括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等損失。目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主要適用《條例》第5章第50至52條的規定。據此,醫療損害賠償范圍應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患者因遭受醫療上的損害而造成的現有財產的實際減少。它是由人身損害直接引發的可計算的損失,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陪護費、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等費用。
2、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已經預見或能夠預見的并可以期待、必然得到的利益損失。一般是指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患者即應獲得的收益,如誤工費、患者經營的企業停業造成的利潤損失、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醫療事故賠償范文3
河南青劍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振夏答復如下:
根據《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后期發生的醫療費,可以根據醫囑和鑒定在一審程序一并計算要求賠付;一審判決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發生的費用,可以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城鎮居民或者農村上一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當地護工同等收入計算,如果護理人有實際工資按照實際工資賠償(原則不超過兩個人)。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上一年度平均消費支出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20年;但75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當然,王某的母親已經死亡,不享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王某的母親因死亡,不享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河南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6個月計算;城鎮職工不超過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城鎮年平均工資6個月)。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年平均可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各地規定標準不一樣)。對不滿18周歲的,扶養到18周歲。對年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75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營養費:按照醫囑酌情確定
十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一般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一般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賠償范文4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贬t療事故賠償標準的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 [醫學教育網整理]。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鑒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后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 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鑒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后不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颊呦滴闯赡耆说缺旧頍o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5、 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范文5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9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①醫療事故等級;②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③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薄稐l例》確定了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的四個基本原則:①賠償數額與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②賠償數額與責任程度相適應;③賠償數額考慮原有疾病的參與作用;④非醫療事故不賠償原則。
《條例》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這種分級標準直接反映了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傷害程度。
醫療事故等級的合理確定,將直接影響到醫療事故的處理結果,關系到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衛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了《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該標準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十二等,即:一級醫療事故分為甲等和乙等;二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等;三級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級醫療事故未進行分等。同時規定,一級甲等對應死亡結果,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第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情形,但不構成傷殘。
醫療事故賠償范文6
律師同志:
某患者因為心臟病在某醫院住院治療。經過全面檢查,醫院決定為患者施行“心臟動脈狹窄糾正術”?;颊呒覍俸炞趾?,醫生開始手術,在手術中,醫務人員阻斷患者的主動脈近一個小時。手術后,患者下肢的疼痛感消失,不能活動。家屬詢問醫生,得到的答復是:這種情況以前的患者也出現過??赡苁羌顾枞毖鶎е拢梢曰謴?。但一個月后,患者的癥狀不見好轉?;颊叩狡渌t院檢查,醫生的結論是:患者由于手術中主動脈阻斷時間過長,導致脊髓缺血,下肢已經癱瘓?;颊呒覍偕暾堖M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二級甲等醫療事故?;颊咭筢t院對其傷殘進行賠償。
律師解答:
所謂傷殘,是指患者身體遭受損害而遺留的永久障礙,并由此引起勞動能力完全喪失、部分喪失或無喪失(僅給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傷殘的評定要在治療階段結束后,身體功能穩定,后遺障礙呈現不可恢復性并且會永久存在的時候,依照較為系統且可操作的標準進行。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傷殘患者除了可以獲得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以外,還可以獲得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患者扶養的人的扶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是指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傷殘,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者為維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費費用?;颊呱眢w傷殘,勞動能力下降或部分下降,會使收入減少或無法取得收入,造成家庭或個人生活困難,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賠償殘疾患者的該部分損失。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殘疾用具費是指為了使傷殘患者能夠代償部分功能障礙,恢復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參加力所能及的職業性勞動,根據傷殘情況和實際需要配備輔助用具的費用。例如,配備輪椅、拐杖、假牙、假肢、助聽器等的費用。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患者的家屬可以要求醫院賠償精神損失嗎?
律師同志:
某男性患者因與他人發生毆斗被棍棒打倒在地而受傷,他被迅速送進某中心醫院救治。經B超檢查初步診斷為右腎破裂、左腎輕度挫傷。醫院決定為他施行急癥剖腹探查術,包括有可能切除右腎的手術。手術同意書由患者的親屬簽字。手術中由于無法止血,為了搶救生命醫生切除了他的右腎。手術后患者出現排尿困難的癥狀,且不久后死亡。患者死亡后的病理檢驗結論是血透不充分,導致尿毒癥和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屬認為中心醫院在沒有對患者的腎臟做全面必要檢查的情況下,就把他的右腎切除,導致了患者死亡?;颊呒覍偕暾堖M行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的結論是一級醫療事故。隨后患者家屬向法院要求中心醫療賠償30萬元的損失。其中絕大部分是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額。
律師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