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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管理范文1
實行新稅制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既包括了政策內核,又包含了日常規范。在隨后出臺的諸多文件中,幾乎都是有關稅政方面的內容,而對出口退稅管理的規范,則散見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沒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規,出口退稅操作出現了很多管理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影響了出口退稅政策的準確實施,使出口退稅政策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出口退稅管理的程序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后果是: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審批流程而僅僅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來確定審批流程,勢必產生諸多責任不清、崗位不明現象,也會使審批退稅沒有強有力的內部制約機制,從而在管理上出現很多漏洞,也給騙稅以可乘之機。因此,如果出口退稅管理沒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不按業務屬性建立內部制約機制,而是實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種隱患將長期存在。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檢查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檢查的內容、方式、手段及事后處理等不盡相同,隨意性很大,從而使檢查效果大打折扣,產生導致騙稅的隱患。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清算規程,使各地出口退稅清算業務多種多樣,有些地區甚至只對出口退稅清算走過場。而實際上清算業務是出口退稅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嚴把出口退稅關的重要環節。
由于沒有統一規范的計劃分配方法、檔案管理制度及統一明確的財務規范,使出口退稅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響,也使出口退稅管理的公正性、規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實現。
2管理手段落后,電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是大勢所趨。盡管自l990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運用計算機來進行出口退稅管理,國務院還將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系統列為國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稅工程”,但部門之間運用程度參差不齊,銜接配合問題較多。目前稅務總局推廣應用軟件在實踐運行中以暴露出諸多問題:
首先,信息應用不全?,F除海關電子信息可以進行對碰稽核外,其他如企業財務核算信息、外匯管理局的結匯信息和專用發票信息等都還不能被退稅部門所采用,電算化稽核功能還不能充分發揮。
其次,軟件設計內容跟不上新出臺的政策要求,由此帶來操作難問題。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滯后且變化無常。大量申報數據因信息滯后,只好撤單。單證回收和電子信息是互補的,有時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造成人為退稅滯后及退稅計劃難以把握,既影響退稅質量,又難以有效防范和打擊騙稅。
還有,功能不齊全,缺乏清算及檢查功能?,F行的申報系統和審核系統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數據登錄、編報和數據核對,但缺乏管理功能,給退稅管理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另外,該系統也未將檢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稅檢查游離于系統之外,既不利于規范統一,又不利于數據的相互銜接。
3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管理上存在失控、脫節現象
出口退稅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既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的退稅、征收、計財、信息等部門,同時還涉及到海關、外管、外經貿等部門,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對出口退稅工作必須協調一致。但目前國家涉及此類文件不多且執行起來有較大折扣。有些具體問題在協調上無明確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協調極其困難。如一些地方海關往往對稅務機關的函調報關單不能及時復函;有些海關要求退稅部門發函調查必須附報關單原件;有的明顯制單錯誤,企業要求改單,而非要退稅部門出具證明才予改單,從而影響退稅進度。另還,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門之間工作推諉,也造成管理失控、脫節,給不法分子的騙稅活動留有空隙。
4退稅單證申報滯后現象嚴重
生產企業實施“免抵退”稅后,只要產品一報關出口并在財務入賬后,就可以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稅,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但也使企業放松了對單證收集和報送的重視程度。
另外,實行免抵后還帶來一些弊端,有可能產生導向性問題,如有些企業將內銷收入虛報為外銷收入緩稅。單證回收滯后,使“免抵退”稅得不到最后確認,易造成漏洞,直接影響到稅收計劃和退稅計劃的實施,對地方財政造成壓力。對企業而言,單證回收期限超過六個月,國稅部門將予以補稅,這對出口企業來說無疑是個沉重的負擔。
二、解決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上存在問題的對策
1征、退稅統一管理,廢除兩套申報、兩套清算辦法
目前生產企業同時實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與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不僅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建議把“免抵退”稅的申報、審核和匯總、清算與增值稅統一起來,在報表制度、計算依據的確定和計算結果的認定上統一辦法。要以規范、統一為前提,真正實現兩套申報辦法的合并。要以統一的思路重新設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生產企業自營(委托)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匯總申報表》,兩套辦法合而為一,每月統一申報納稅。年底將征稅清算與“免抵退”稅清算統一管理,把增值稅清算表與《生產企業“免抵退”稅年度清算表》合二為一。這樣把“免抵退”稅管理納入增值稅的管理架構中是比較合理。建議統一開發免抵退稅管理軟件,將企業申報、稅務部門內部各部門審核審批流轉及清算檢查納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確責職。
2加快出口退稅單證回收速度
盡快出臺出口退稅單證管理辦法,提高單證回收速度,這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免抵調庫)和企業加速資金周轉帶來很大的作用。具體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單證申報時間先后與退稅指標分配掛鉤;
二是單證回收與出口退稅辦稅員考核掛鉤。
三是嚴格審核,及時輔導、抽查,落實責任制,通過同類同行業回收率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問題。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矯正不規則的外部行為。在目前的出口退稅機制中,仍存在著失去統一性的現象,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稅的有關部門單純從部門利益出發而形成的不協調行為。外部行為不規范,我國出口退稅就難以形成一個良好的、協調的外部環境,甚至使出口退稅政策產生負效應。另外也正是這種外部行為的不規則性,致使出口騙稅屢屢發生,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因而創造良好的出口退稅的外部環境,必須規范外部行為。通過立法,建立全國性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4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網絡化進程
要加強對出口退稅憑證的有效管理,在全國范圍內組建各級票據計算機管理機構,實現票據信息共享,加強交叉稽核力度。
我國出口退稅計算機的應用應朝著網絡化方向發展,實現退稅機關與海關、外管、銀行、工商、技監、外貿主管部門以及征稅機關之間的計算機聯網,形成政府電子口岸執法管理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包括報關單信息、核銷單信息、專用發票信息、專用稅票信息)。
要進一步規范并完善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系統,軟件設計及時補充有關功能,如新出臺的政策操作、檢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騙稅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出口退稅操作手續。
在稅務部門內部應加強出口退稅人力資源配置,各部門更應通力協作、信息共享,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控管,嚴防騙稅發生。如建立協調會議制度、信息傳遞制度等。
5加強出口退稅法制建設
1994年新稅制實施以來,出口退稅的法律依據比較薄弱,基本依據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中表述的“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這兩句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出口退稅工作的最基本規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31),但這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失效。
目前我們法制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出口退稅沒有一個基本的法律或法規。二是現有的法律級次過低。三是現有的規章過于散亂,缺乏系統性。四是有關出口退稅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使權限不夠明確、系統,不利于依法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違法行為。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就要加強稅收立法,規范稅收執法,強化稅收執法監督。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活動。加強稅收法制教育。
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減免稅管理。針對薄弱環節,加強各稅種管理。狠抓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強化稅源管理,嚴密防范、嚴厲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
6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打擊出口騙稅
嚴格區分外貿出口企業的自營與業務,必須從以下方面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退稅審核工作:
出口退稅管理范文2
關鍵詞:出口退稅;調整;有色金屬;資源;循環經濟
出口退(免)稅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出口貨物在報關時免征國內或區內間接稅和退還出口貨物在國內或區內生產、流通或出口環節已繳納的間接稅的一項稅收制度。出口退(免)稅是為了平衡稅負,使本國出口貨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貨物具有相對平等競爭的稅收條件,這在客觀上有利于發展外向型經濟,增加出口,擴大出口創匯。對出口產品實行退稅是一種國際慣例,符合世貿組織規則。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政策的實施,對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增加就業,保證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了限制資源性產品出口,國家五部委聯合發出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涉及2831項產品,取消了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降低了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政策。
總體來看,雖然此次調整涉及的金屬品種較多,但真正涉及有色金屬上市公司主營產品的主要是銅、鋁、鋅、錫、鎳、鎢等品種。此次出口退稅的調整,將使相應金屬品種出口量減少,而國內供應量加大,從而對國內價格造成一定的壓力。對有色金屬企業的不同行業將造成偏不同的影響:
(1)鋁金屬此次主要集中在鋁材方面,且總體幅度較小,僅為2-5%,遠沒有之前預計的那么悲觀。
此前預期也下調的鋁箔出口退稅此次并未下調(鋁型材板帶桿由13%下降到11%,鋁絲下降到了8%,鋁粉出口取消了出口退稅)。而電解鋁本身的出口退稅此前已經取消,出口稅率已為5%,此次并未調整。目前國內幾家大的鋁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主要為電解鋁,因此,對電解鋁生產企業沒有什么影響。由于包頭鋁業出口收入占主營收入的21%,而稀土電工原鋁桿占出口收入的近10%),此次鋁桿從13%下調為11%會帶來偏負面影響,不過由于下調幅度較小,且涉及產品占總體出口收入比例較?。?%),因此我們認為相對影響較小。此外,如果中孚實業和焦作萬方等公司后期如期發展電解鋁下游鋁板帶項目的話,此次的調整將對未來的鋁板帶項目盈利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2)取消了部分銅材的出口退稅,但不包括銅管。
由于中國屬于銅緊缺國家,國內主要銅生產企業中雖然各自都有一部分的銅材產品(江西銅業主營收入中27%為銅合金桿,但出口僅為7.6%,云銅14.8%為銅桿,基本國內銷售,銅都銅業目前銅材出口量僅占13.3%,大部分國內銷售),但鑒于產品基本都供應國內,因此此次銅材產品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對上述公司影響不大。由于銅管的出口退稅并未調整,因此對于以銅管為主要產品的企業暫無影響。去年財政部出臺出口退稅調整政策時取消了電解銅出口退稅并將電解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政策規定電解銅出口退稅率為零,海關對一般貿易出口電解銅征收10-15%(2007年4月1日之前10%、4月1日之后15%)的關稅;對電解銅加工貿易復出口不但不退稅,還要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征收增值稅,對國內電解銅生產大戶影響很大,面對2007年上半年國際和國內銅價倒掛(4-6月份倫敦金屬交易所電解銅價格一般比上海金屬交易所高出人民幣3000-6000元/噸)的局面,由于出口不退稅,使得今年上半年電解銅出口大幅下降,僅銅都銅業公司就下降20000多噸。
(3)取消了鋅、錫和鎳中間品的出口退稅(原為5%)。
對于鋅來說,由于中國對鋅需求較大,加之出口退稅在前期已不斷下調,因此鋅生產企業已經逐步將產品放到內銷方面(例如中金嶺南04年出口退稅為1800萬,05年的出口退稅僅為96萬,其中雖然有出口退稅率降低帶來的減少,但主要還是公司產品出口大幅減少,主要面向國內市場),因此此次鋅出口退稅的取消對企業沒有什么大的影響。錫初級產品的出口退稅從5%下調為0,對產錫企業將造成一定的影響。由于此次主要是鎳的中間產品調整,因此我們認為對吉恩鎳業等鎳生產企業影響不大。
(4)取消鎢初級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此次取消了仲鎢酸銨、氧化鎢、鎢粉、碳化鎢粉等初級產品的出口退稅(原為5%)。我們認為,靜態來看,出口退稅的取消將給鎢業企業的產品出口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不過由于中國具有鎢產品的定價權,且公司產品質量優異,因此企業能夠通過提價等方式將出口退稅的負面因素轉移,預計鎢生產企業業績不會受到大的影響。
我國有色金屬工業在持續高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部分行業發展過熱,存在的問題也較多。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給行業的發展,也是給企業的發展發出的預警信號。企業應充分認識出口退稅調整的重要性,它帶給企業的可能是陣痛,但更多的是機遇,建議企業從以下方面加以積極應對。
(1)用足用好用活產業政策,調整經營策略。
首先,企業應對出口產品結構進行適當調整,將適合內銷的產品迅速轉向國內市場,適合外銷的產品繼續加大出口;其次,加強出口競價的核算也很有必要。為增強出口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國內不少出口企業已把出口退稅部分計入利潤再對產品進行定價。
(2)把握產業發展的熱度,重復建設項目或技術含量不高的項目堅決不上。
當前經濟運行形勢存在工業增長偏快,投資增速繼續在高位運行,價格上漲壓力加大,必須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效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向偏熱。
(3)加快企業轉型升級。
今后國家對產業的準入將更加嚴厲,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發展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國家鼓勵發展高技術水平、高附加值產品的加工貿易,這也將迫使企業調整尋找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出口項目。
(4)改變粗放型發展模式,走節能減排之路。
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護生態環境,產業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5)調整產品結構,擴大深加工產品出口,化解政策變化影響。
按照國家調整出口退稅政策的基本思路,對初級原料性產品出口退稅下調幅度大,對深加工產品出口退稅下調幅度小,這為擴大我國有色金屬深加工產品出口提供了機遇。我國有色金屬工業企業應抓住有利時機,調整出口產品結構,擴大銅、鋁等加工產品出口,爭取最大限度地化解政策變化帶來的負面影響。
總之,有色行業近兩年遇到了價格上漲的大好機遇,把握住市場機遇,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適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提高抗風險能力,以抵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不利影響,提高有色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安體富,梁朋.目前我國出口退稅的問題與對策[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6,(4).
出口退稅管理范文3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五條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第七條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
第八條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九條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不得隨意更改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退稅率文庫以及接收的有關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 出口證明。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托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并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核對重點是:?
(一)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二)出口證明電子信息。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于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二)凡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有疑問的,應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
(三)凡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疑問的,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并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稅務機關在審批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或調庫手續。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政策、規定應及時予以公告,并加強對出口商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分析、上報工作。稅務機關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及時結清出口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
(一)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或者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二)出口商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的。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機制和監控機制,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數據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全,定期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及設備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二十六條 出口商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退稅管理范文4
一、當前征、退稅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當前,出口企業的數量增長很快,貿易方式也日趨復雜,出口退稅戶數、退稅數額激增的同時,各地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時有發生,暴露出當前出口退稅征、退稅管理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一是體制因素導致征、退稅管理“斷檔”?,F行管理模式下,征稅與退稅分別由管理分局和縣市局負責,分屬基層分局和縣(市)局稅政科兩個部門,信息溝通不暢、雙軌平行運轉的現象客觀存在,退稅部門人少事多,對出口企業的基本情況了解不夠,一般只是“就單審單”,大部分依靠計算機和外部電子信息審核退稅,在客觀上導致了征、退稅管理脫節,導致了管理“斷檔”、騙稅“空間”的出現。
二是企業因素影響征、退稅管理。企業財務人員申報質量較差也是導致征、退稅管理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當前,企業從事出口退稅的辦稅員素質參差不齊,對稅收政策了解不夠,再加上工作責任心不強等因素,出口業務不認定、不申報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稅務人員主觀因素弱化征、退稅管理。由于長期以來一直是由地市級國稅機關直接辦理出口退稅,因此基層認為出口退稅是退稅部門的事情,與征稅部門關系不大,不該管。同時,出口退稅業務復雜,涉及知識面較廣,一線人員能精通出口退稅政策和操作技能的不多,基層干部大多存在畏難情緒,不敢管。
二、加強征、退稅銜接管理的對策
針對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姜堰市局從優化管理環節入手,加強征、退稅銜接管理,有效提高了征、退稅管理的精細化水平。
一是健全組織網絡,強化征退稅管理。建立自上而下的出口退稅管理網絡,成立出口退稅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指導、督查全市出口退稅管理工作開展,明確稅政部門具體負責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各管理分局將自營出口企業單獨劃歸一個責任區,實行屬地管理,配備一名以上政策水平高、稅收業務精、責任意識強的稅收管理員負責管理,實行征退稅統管,將征稅與退稅鉚在一個點上。
二是強化培訓網絡,推進征退稅管理。從內外兩個方面入手,強化出口退稅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出口企業的辦稅質量。針對稅務人員的畏難情緒,分層次、分批次舉辦退稅基本知識、出口退稅核復查和退稅評估知識等專業培訓活動,進行出口退稅知識更新達標考試,逐步培訓出一支業務素質過硬的出口退稅干部隊伍。同時定期舉辦出口退稅辦稅員培訓班,重點強化新上崗辦稅員的培訓,并編印了出口退稅知識宣傳手冊,組織專業人員為企業法人代表和財務負責人進行政策解讀,有效提高了出口企業辦稅員的業務水平,退稅申報的質量不斷提高,申報疑點已接近為零。
三是搭建信息網絡,促進征退稅銜接。充分發揮局域網信息傳遞功能,全面安裝“出口退稅管理系統”,使稅收管理員隨時可以查詢到企業的全部退稅信息,同時,立足實際設計建立了《姜堰市國稅局出口征退稅信息反饋傳遞單》,以此為載體,將出口退稅的相關工作在征稅部門和退稅部門之間進行信息流轉,有效避免了由于信息不暢導致征退稅管理脫節的發生。
四是完善控制網絡,保障征退稅銜接。發揮制度管事管人的規范作用,解決征退稅管理過程中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專門制定了《進出口稅收管理崗位責任制》、《出口企業單證備案管理制度》、《出口退稅核查和退稅評估管理制度》和《出口企業巡查制度》四項制度,并根據工作實際,設計了《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料初審表》、《出口單證備案審核表》,通過“四制二表”的推行使用,合理劃分了基層分局和市局退稅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明確稅收管理員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求責任區人員必須做到對區內管戶的基本情況“講得清”,退稅申報情況“核得清”,生產出口情況“記得清”,有效堵塞了企業偷稅和騙取出口退稅的漏洞,征管精細化水平不斷提高。
三、加強征、退稅銜接管理的思考
從實踐中我們深刻體會到,切實加強征、退稅管理就是要不斷優化現有征管流程,把征稅和退稅有機結合起來,通盤考慮、統一管理,征稅有據、退稅有序,才能真正實現出口征退稅管理的流暢銜接。
一是實施出口企業巡查,加強事前管理。將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列入稅收征管質量考核,與其他稅收征管工作一起布置、一樣檢查、一同考核。將出口企業巡查列入責任區管理員崗位職責,要求責任區管理員結合《稅源管理手冊》不斷加強對出口企業的巡查力度,動態掌握生產經營情況,及時解決存在問題,從源頭上加強征、退稅管理,掌握強化征管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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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幾點思考
20__年12月18日21:41:27編輯:金岡來源:江蘇國稅網
我國自出口退稅制度建立以來,為適應經濟發展和宏觀調控的需要,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了幾次大的變革,但對出口退稅實行相對獨立、集中專業管理的模式一直未變。在當前出口規模日益擴大,出口企業迅猛增加的情況下,這一模式帶來的征退稅脫節現象已嚴重影響了出口退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防范出口騙稅?,F根據近年來的出口退稅工作經驗,分析當前出口退稅管理中征退稅脫節所暴露出的問題和推行征退稅一體化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幾點設想和建議。
一、征退稅管理脫節暴露出的問題
一是征、退稅機構分離,造成稅收管理出現真空。征、退稅管理分屬征管與退稅部門,“征稅一套班子,退稅一隊人馬”,征、退稅在空間和時間上的分離,造成稅收管理出現真空。目前全市379戶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既要由征稅部門辦理預免、抵申報手續,又要到退稅部門辦理免、抵、退審批手續,由于征、退部門相互分離,造成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得不到及時申報納稅、已審批的出口退稅未能及時從企業進項稅金中轉出等情況時有發生;全市85戶外貿企業,因大部分不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又大都為零申報或負申報,征稅部門認為應由退稅部門負責其日常稅收管理,而退稅部門認為稅收征管是征稅部門的職責,并且因工作量日益龐大,對外貿企業的退稅管理也只能是“就單審單”,使一些外貿企業游離于稅務機關的管理之外。
二是征、退稅業務脫節,造成工作技能出現斷檔。征稅和退稅處于兩個軌道運行,“征是征,退是退”的思維定勢形成了征稅不管退稅,退稅不管征稅的工作格局。雖然全市各縣市區國稅局因稅收收入的因素,都關心出口貨物免抵調庫工作,對退稅部門的工作也給予了高度關注和支持,但對出口退稅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上仍然停留在宏觀層面,對具體業務還不太了解。一方面,出口退稅具有范圍窄、政策性強、操作復雜等特點,征管部門由于接觸少、不常用,主動學習政策、研究業務的不多,只學征收管理知識、不學退稅管理業務的現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退稅工作的重心集中在市進出口稅收管理處,雖然相對而言有一支比較專業的管理隊伍,但隨著出口企業的迅猛增長,退稅業務的急劇增加,退稅部門的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專業化水平與日益增長的出口退稅規模和頻繁變動的出口退稅政策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退稅管理人員對征收管理業務相對了解不多,又忙于日?!熬蛦螌弳巍钡膶徍藢徟ぷ?,很難抽出時間深入企業,對出口業務的真實情況無法掌握。征、退工作業務技能的斷檔,影響了退稅管理的質量。
三是征、退稅信息脫節,造成稅款征收出現盲點。實際工作中征稅部門原來使用的江蘇國稅征管信息管理系統以及現在投入使用的CTAIS2.0江蘇優化版的一些關鍵信息與退稅部門使用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系統均不能實時共享,容易造成征、退機關執行政策出現偏差?,F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只能享受免稅,出口企業辦理退免稅認定時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有一些出口企業因種種原因被縣市區國稅局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如相關信息不及時傳遞,就會造成退稅部門退錯稅。有的內外銷兼營的外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既計提進項稅額,又用于辦理出口退稅,由于使用兩個系統,難以及時發現,造成征稅部門少征稅或退稅部門多退稅。企業進項與留抵稅額真實與否,直接影響退稅計算的準確性,這些征稅信息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系統中無法獲??;不予退稅、超期申報的出口貨物信息以及各類審批、調整的退稅信息不能實時傳遞征管信息管理系統,造成CTAIS2.0江蘇優化版中相關出口退稅審批調整的應征稅信息滯后1個月以上,不予退稅和超期申報的出口貨物的應補征稅信息滯后3個月以上,甚至有些審批信息,個別征稅部門一年后才發現、調整。征、退稅信息脫節,導致出口貨物的稅款征收工作成為“盲點”,企業向征稅部門辦理的納稅申報的及時性、準確性難以保證,為出口騙稅、少征、遲征稅款埋下隱患。
二、推行征退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政策,是指對生產企業的出口貨物在生產銷售環節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先抵頂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不足抵扣部分給予退稅。根據這種退稅辦法,企業出口貨物當期能否退稅,取決于當期應納稅額,也就是由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和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決定??梢钥闯觯懊?、抵、退”辦法的核心是應納稅款的計算,其本質要求是征退稅一體化。因此,出口退稅不僅是退稅部門的事情,它更是征稅管理的主要環節。
對生產企業來說,要騙取出口退稅,無非就是在進、銷項稅額上做文章。要么使內銷貨物銷項稅額減少,要么就加大當期進項稅額,或者兩者兼而有之。無論虛增進項還是虛減銷項首先都是偷稅行為,但當當期應納稅額小于零、出現應退稅額時,偷稅就轉化為騙稅。對稅務部門來說,征稅部門對內銷收入及進項稅額的調整會影響退稅部門免抵稅額及應退稅額的計算;退稅部門對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差異也反過來影響征稅部門對應納稅額的計算。因此,現實也要求,加強退稅管理必須做到征退稅一體化。特別是近年來,在退稅管理環節不斷加強后,騙稅行為主要轉向出口貨物的征稅環節,從而更具有隱蔽性。只有征退稅一體化,通過征稅部門加強對出口企業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和當期進項稅額的管理,深入企業進行實地調查,掌握企業的生產規模、產品種類、原輔材料等生產經營情況,準確測算企業的生產能力和出口量,夯實出口退稅的基礎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出口騙稅。
三、推行征退一體化管理模式的幾點建議
一是明確事權,劃分征退稅工作職責。在堅持出口退稅專業化管理的前提下,將“免、抵、退”稅納入征稅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實行市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出口貨物相關信息、縣(區)局實施征收、基層稅收管理員對出口企業實行動態巡查的出口退稅三級管理辦法。將出口退稅管理納入稅收管理員職責范圍,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對出口退稅管理的基礎性和能動性作用。征稅部門包括稅收管理員從出口企業退免稅認定開始,就參與退稅管理,在申報、審核、疑點調查等各個環節,征退稅部門共同
參與、互通信息。退稅部門完成退稅審核后,退稅手續仍由征稅部門辦理,實現,!征、退稅稅務機關合二為一,改變納稅人在一個地方繳稅而在另一個地方退稅的狀況,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征稅部門和稅收管理員,參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核查出口企業異常情況、對出口企業繳稅情況真實性進行確認、辦理退稅手續,使企業出口退稅業務與稅收征管一起成為基層稅務部門的日常稅收管理業務,便于全面掌握出口企業的涉稅信息,也會帶動稅收管理員主動了解和學習出口退稅政策,及時發現管理隱患,使防范、打擊出口騙稅的觸角延伸至管理最前沿;退稅管理部門則能充分發揮其掌握退稅政策的優勢,加強指導監督,嚴把審核關口,通過預警、評估,發現各類退稅管理異常情況,通過針對性的及時調查核實,有效防范出口騙稅,保證國家稅款安全。通過征、退稅部門的優勢互補,提升全市出口退稅的管理水平。
二是轉變職能,開展退免稅預警評估。實行征退合一后,市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應突出管理職能,擺脫以往“就單審單”的被動局面,將工作重點逐步向出口貨物的真實性審核和執行政策的準確性監督上轉變。首先,抓好對基層出口退稅工作的指導和督查。明確縣(區)征稅部門和基層調查執行科兩級和稅收管理員的出口退稅管理工作職責,完善退稅審核、審批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出口退稅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督促縣(區)局密切征退稅銜接,做好出口退稅審核、審批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其次,加強預警監控和評估分析。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設立預警指標和出口退(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形成各行業、不同產品的退稅指標體系,借鑒增值稅納稅評估工作經驗,探索出口退稅評估方法,建立出口退稅宏觀預警機制和退稅評估機制,定期對出口退稅涉及的相關指標進行比對分析,由事后監督變為事中防范。第三,加強對出口退稅的實地核查力度。將過去直接從事出口退(免)稅審核人員的工作轉變為深入企業了解生產經營情況,開展出口退稅調查、檢查,提高防范騙稅的及時性、針對性。
出口退稅管理范文6
【關鍵詞】 出口退稅 增值稅 制度 改革
一、出口退稅概述
出口退稅是指國家為增強出口商品競爭力,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我國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出口退稅之所以未被WTO確認為貿易保護措施而加以限制是因為:各國稅制不同使貨物含稅成本相差很大,為使各國貨物能夠公平競爭,因此出口貨物應該實行零稅率制度;增值稅和消費稅屬于轉嫁稅,實際上由消費者負擔,是對消費行為征收,而出口貨物未在國內消費,因此應將出口貨物在生產流通環節繳納的稅款退還;進口國會根據本國稅法對進口貨物征稅,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可以有效避免國際雙重課稅。
二、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出口退稅政策不穩定
與匯率的頻繁浮動不同,稅制應是中性或是基本穩定的,出口退稅制度也應如此。與國際通行做法不同,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具有短期政策杠桿的作用,制度的彈性相當大,而不是一個固定的制度,調整過于頻繁。
1994年的出口退稅政策才實行了一年多,1995年、1996年就兩次大幅度調低出口退稅率,而1998年、1999年又相繼7次調高出口退稅率,2005至2007年12次調低出口退稅率,2008年下半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至今,又開始連續7次提高出口退稅率。而出口退稅率的結構性調整次數更為頻繁。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那么企業的經營預期就更加難以確定。既不利于企業的出口規劃,會使企業感到無所適從并且降低退稅率也會提高產品出口價格,降低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也不利于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會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量。因為政策每調整一次都需要稅務人員重新學習和掌握新規定,可能因此要修正某些工作程序,還要對企業辦稅人員進行輔導。
2、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完善
征稅與退稅分別由不同的部門管轄,涉及外經、海關、稅務、外管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各部門之間聯系不緊密,征、退稅脫節,導致出口退稅管理上有一定的漏洞,退稅不合理。征稅地與退稅地不一致而且互相獨立運作,退稅機關不參與征稅機關的工作,征稅機關也不愿意超范圍去過問退稅機關的情況,雙方往往缺乏對征稅信息的必要溝通。比如退稅機關通過稅票,只能了解到企業出口產品最后一道環節納稅的情況,無法知悉以前各道環節是否己經納稅,并且由于一些相關部門之間沒有實現聯網,無法進行多部門綜合監控,導致出口騙稅現象嚴重,使應退出口退稅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水分。
3、出口退稅辦法不規范,退稅效率低下
首先,出口退稅辦法不統一。我國目前在不同地區、對不同類型企業采取不同的退稅政策,造成出口企業實際稅負不平等。如在征、退稅率不一致的情況下,生產企業無論執行“免、抵、退”還是“先征后退”辦法,其稅負總是重于外貿企業。其次,出口退稅辦法復雜,退稅效率低下。我國出口退稅時必須備齊出口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稅票、海關報關單、外匯核銷單,即三票兩單。對于出口企業而言,首先通過出口收匯收集退稅所需憑證;其次出口企業再申請退稅從而取得退稅款。由此,退稅的速度也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業取得退稅憑證的速度,二是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憑證并辦理退稅的速度。整個過程花費很多時間,效率低下。
4、出口退稅負擔體制不夠科學,不利于出口貿易的科學、規范管理
出口退稅負擔體制是指出口退稅是由中央財政還是地方財政來承擔?,F行的出口退稅負擔體制導致地方政府間財稅關系不平衡。過去我國實行統收統支的體制,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改革開放后,我國財政體制不斷變化,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及“分稅制”等。我國退稅負擔體制也在變化,企業增值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而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就會導致外貿出口增加越快,中央財政負擔越重,中央財政就會拖欠企業出口退稅,這個問題是不可避免的,早在1995年就開始出現欠退稅現象。政府想通過降低出口退稅率或取消出口退稅來減低對中央財政的巨大壓力,但受出口形勢的制約,過低的出口退稅率會對出口產生負面影響,尤其在金融危機時期,政府不得不提高出口退稅率。如果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又可能出現地方欠企業出口退稅的問題。
三、出口退稅制度改革的措施
1、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選擇合理的出口退稅率
保持出口退稅政策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對出口企業來說十分重要。我國出口形勢雖然已經有所好轉,但國家如果一味下調產品的出口退稅率,會使還沒有完全緩過勁來的出口企業再次走向發展低谷。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強出口退稅制度的穩定性,這有利于我國企業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政府和稅務機關應從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出發制訂切實可行、穩定、透明的出口退稅制度。
同時我國現行出口退稅率檔次太多,很多相近商品有著截然不同的退稅率,這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帶來了不便,容易導致一些企業產生投機的行為。本著“適度、穩定、可行”的原則,根據各行業的不同特點合理地制定相關出口退稅率:對國家鼓勵出口的產品退稅率不降或少降,采用“少征多退”的方式;對一般性出口產品退稅率適當降低,選擇“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對國家限制出口的產品和一些資源性產品,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2、完善退稅管理體系
建立規范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與電子信息化手段。相關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和責任分擔體制,實現出口退稅跨地區、跨部門的計算機聯網,進一步推廣和完善“金稅工程”和“電子口岸”,在稅務系統內部、稅務機關與海關、外匯管理局、工商、銀行之間建立出口退稅憑證與數據資料的共享體系,充分運用征稅、海關、外匯管理、銀行等各部門的有效信息來對出口貨物退稅進行綜合監控,有效防止使用虛假出口退稅單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報關、騙匯、騙稅行為,同時各部門之間應該實行網絡化協作與專業化分工。
3、簡化、統一出口退稅辦法,提高退稅效率
首先,對同為報關出口的產品實行不同的退免稅政策有失公平原則,而對同為提供出口產品的企業實行不同的退稅管理則更為不公。除了國家禁止進出口和限制進出口的企業和貨物外,所有企業可以對所有貨物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因此無論生產企業還是貿易公司,都應建立科學、合理、統一的“免、抵、退”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以解決征退稅分離問題,有效防范出口騙稅,減輕出口企業的資金壓力。將征退稅過程統一,操作起來較為簡便,運作上也比較嚴密和科學,既能促進不同類型企業出口產品間實施公平稅負,又能減少出口退稅資金流量,防止出口騙稅。
其次,簡化出口退稅資料和稽查手續,對出口企業退稅過程實行分類管理,為分類級別高的出口企業開通快速通道。廣泛推行網上退付業務,進一步優化、升級出口退稅遠程申報系統,方便納稅人,提高出口退稅申報效率。對于出口退稅業務的審批和處理,加快審批進度,簡化手續,盡量減少中間環節為出口企業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加快退稅資金到賬速度,為企業資金周轉與出口提供有力支持。
4、實行共同負擔機制解決出口退稅額分擔問題
出口退稅的負擔機制與稅收分享體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稅全部作為中央稅的國家,出口退稅一般由中央財政負擔;增值稅作為共享稅的國家,通常實行 “先退稅,后分成”的模式,先從增值稅中扣除出口退稅,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與地方分享。我國增值稅地方分享25%,而出口退稅則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利益分享與責任分擔不對稱。應該根據實際經濟形勢的需要改為中央地方共同負擔才是最公平的。分擔比例可以根據各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地方財政的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稅的規模來確定。這樣利益與責任統一就可以保證出口退稅有了可靠的稅源,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出口欠退稅問題,打擊出口騙稅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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