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冬至的詩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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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冬至的詩句

關于冬至的詩句范文1

現將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勞動合同

    1.對長期脫離生產(工作)崗位的富余人員以及經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協議期未滿的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它非在崗的人員,應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號令《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依據《北京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簽訂《專項協議書》。

2.經企業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限內不愿回原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按其自動離職辦理手續,解除勞動關系。按自動離職辦理手續,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檔案由原用人單位轉到其戶口所在地區縣勞動局。

在停薪留職期限內,愿意回原單位工作的,依據停薪留職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但應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完善停薪留職協議書,待停薪留職期限屆滿后,再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3.對請長假、請長病假、停薪留職期滿逾期不歸的以及不辭而別的人員,用人單位應依據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第260號)的規定辦理。

4.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在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固定工約定試用期。

5.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工作時間和簽訂勞動合同后的工作時間應合并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未履行部分,應承擔義務。雙方已約定賠償責任的,勞動者要承擔約定的賠償責任,沒有約定的,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7.在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勞動者不得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由,借機辭退部分職工。

8.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原城鎮合同制工人與本企業內原固定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應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資性補貼。原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使用核增的工資性補貼建立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二、工資

    9.由于個人的責任,未完成企業規定的勞動定額或生產任務的勞動者,企業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基本生活費標準。

10.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沒有新的規定之前,由企業確定其工資待遇,但其水平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期間的待遇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扣除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2.為便于企業統一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用人單位應根據北京市勞動局《對〈北京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京勞資發〔1995〕218號)辦理。

三、社會保險

    13.企業下崗待工人員、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帶薪上學人員的社會保險費按本市有關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繳納。

14.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醫療期內不能痊愈的職工,企業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適當延長醫療期。

15.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和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個人原因違反《勞動法》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關于冬至的詩句范文2

市政府批復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后,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召開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會上學習討論了《北京市勞動鑒定暫行辦法》;通過了市勞動鑒定辦公室及醫療技術專家組組成人員名單;審議了《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醫療技術專家工作職責》,會議決定自即日起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開始受理鑒定工作。

為方便企業和職工,簡化鑒定程序,根據委員會會議精神,現對勞動鑒定程序通知如下:

一、病傷職工需要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鑒定時,企業要填寫《職工勞動鑒定表》,并附職工病歷、各種檢查(化驗、X光片)結果及診斷證明。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職工還需附工傷事故報告復印件、職業病診斷證明等材料報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

二、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對企業所報材料審核同意后,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勞動鑒定材料,根據不同情況分類進行鑒定:

1、材料齊全,且無疑問,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即可組織進行勞動鑒定。

2、材料齊全,但有疑問的,則需通知病、傷職工本人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勞動鑒定。

3、對病、傷職工進行勞動鑒定時,如需進行醫療檢查,需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醫療檢查機構進行檢查。

關于冬至的詩句范文3

為了加強勞動監察管理工作,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勞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首都社會穩定,根據勞動部《1998年勞動監察工作目標管理計劃》和我市調整勞動關系會議對勞動監察工作提出的要求,經研究,現將1998年我市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勞動監察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98年勞動監察工作目標管理計劃的主要內容

1.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建立巡查制度。今年全市主動監察用人單位要達到三萬戶。應將非公有制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下崗人員生活費,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私營、民營、鄉鎮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等勞動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勞動監察的重點。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全年主動檢查用人單位要超過去年全年的實際檢查數。

2.繼續推進勞動年檢工作,擴大勞動年檢的覆蓋面。要在認真總結去年勞動年檢工作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年檢的質量和效果。特別是對去年沒有參加年檢的企業和新建企業要加大工作力度。要將這些企業列為勞動年檢工作的重點。對城鎮各類企業勞動年檢的覆蓋率要達到60%以上。

3.對于群眾舉報案件要依法及時處理,提高辦案效率,案件結案率要達到95%以上。勞動監察機構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凡是有條件的,一定要告訴舉報人。對于集體案件及疑難案件,有關領導要親自出面參與案件的調查處理,盡力使勞動集體糾紛問題解決在基層,不得將本單位應處理的案件推拖、上交。

4.根據勞動部的統一部署,繼續開展全市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情況大檢查。具體事項另行部署。

5.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備案制度。為規范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行為,我局將根據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的實際及各項工作的統籌安排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計劃從98年下半年起由各級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實行規章制度審核備案制度。

6.認真作好勞動監察信息統計工作。對于勞動監察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向領導和有關方面反饋信息。同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送各類勞動監察統計報表。

7.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繼續開展“創三優”(優質服務、優良作風、優美環境)活動,根據勞動部的要求,今年各級勞動監察機構“三優”文明窗口達標率為85%以上。

關于冬至的詩句范文4

現將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醫療期的計算和處理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是貫徹《勞動法》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核心問題,必須慎重對待。為貫徹好這一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醫療期的具體計算方法是:自職工病休之日起開始計算,在規定的時間內累計病休時間達到規定醫療期時限的視為醫療期滿。連續病休的,其節假日按病休日計算。

二、對于身患難以治療疾病的職工,其醫療期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

關于冬至的詩句范文5

近年來,隨著產業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企業新、改、擴、遷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增多。與此同時,受一些局、總公司及企業人員調整變動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部分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三同時報審、報驗工作不同程度地出現申報材料不全、申報不及時,甚至出現漏報的情況。為切實加強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三同時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局、總公司要組織所屬單位認真學習《北京市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對所屬企業建設項目勞動保護三同時的管理,督促企業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二、各企業要對本單位建設項目執行《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對未及時報審、報驗項目,要立即按程序補辦勞動保護三同時手續。

三、企業擬建項目要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落實勞動保護三同時的各項規定。

四、企業建設項目竣工后,在試生產期間應按《管理辦法》及時辦理勞動保護三同時的驗收手續。試生產期超過半年的,應事先向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書面說明情況。

關于冬至的詩句范文6

你局《關于在執行〈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中某些政策界限把握不準的請示》收悉,現就關于執行《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的通知》(京勞就發〔1998〕13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界定問題。

(一)根據《勞動法》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自《勞動法》實施后,用人單位招用職工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農民合同制工人是指用人單位招用的各種合同期限的農村勞動者。

(二)《勞動法》實施前招用的,應根據市政府1986年127號文件的規定,從確定其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日起計算。

二、《通知》中的終止勞動合同生活補助費和養老保險不適用鄉鎮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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