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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范文1
去年12月,我國民航CA981航班客機被劫機犯張振海劫持到日本,這一事件嚴重威脅了飛機和旅客的安全,給國家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也暴露出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現已查明,為劫機犯代購機票的張紹勤(男,51歲,原首都機場邊防局安全檢查站政委,1985年因病免職,現在押),于年受聘到"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工作,負責購買飛機、車、船票事務。該會購票用的介紹信均由張紹勤自行填寫。張紹勤因親戚關系為張犯一家代購機票時,使用了去年9月為"房改研究班"學員購票后剩余的蓋有"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印章的空白介紹信。而"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系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成立的民間學術團體。1年該"研究會"曾要求公安機關為其刻制公章,因手續不全,被拒絕后,便違法以高價在個體攤點私刻了"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和"全國研究所聯誼會"兩枚公章。
為嚴肅法紀,北京市公安機關于年12月31日查封了"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的印章,依法傳喚了該會主要負責人,并建議他所在的單位(北京現代管理學院)給予行政處分。鑒于"全國企事業住宅研究會"的成立及其活動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民政部已于年4月4日令其解散。為了吸取這一事件的教訓,切實加強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公用印章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社會團體和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對非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應依法令其解散,并按有關規定收繳其印章。未經登記而擅自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單位承擔相應責任。沒有主管單位的民間組織,由該組織負責人承擔責任。
二、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234號文件),健全內部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公用印章的,應建議主管業務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范文2
眾所周知,事業單位是一個獨具中國特色的概念。上世紀隨著社會運動的興起,西方國家誕生了一大批非政府組織(NGO)。這些組織要么以法人的名義登記注冊,要么以個人的名義開展活動,從來沒有所謂“事業單位”的概念。而在我國,在企業法人之外,卻規定了三種法人組織: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機關法人是指按照憲法和法律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通常是由中央政府批準設立的科教文衛組織。而社會團體法人則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設立的各種社會組織。除此,我國還規定了社會團體法人掛靠主管制度,如果申請設立社團法人,而沒有辦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并且找到所謂的掛靠主管部門,那么,民政登記機關一律不予注冊,社會團體法人自然也無法開展正常的活動。
在我國,事業單位身份特殊,有些事業單位需要辦理注冊登記,而有些事業單位則直接依照法律規定組建。改革開放之后,為了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中央政府將大量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關改組成為事業單位。這些事業單位不僅享有行政審批權,而且可以參與競爭,從市場獲得豐厚的利潤。可以這樣說,中國的事業單位已經成為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拖延器,也已經成為中國社會組織管理中的灰色地帶。更有許多行政機關將本部門不能開支的事項交給下屬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巧立名目聚斂錢財,并且用于改善行政機關的福利。
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應該是將這些組織改造成為國家機關、企業法人或者第三類組織在,這也是當下學界的某種共識。然而,在國務院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清楚反映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在具體的人事管理規則中,人們仍然可以看到濃重的行政管理色彩。
有論者認為,為了發展我國的科教文衛事業,應當為科教文衛制定專門的法律,保留事業單位編制。可實際上,科教文衛事業的發展,依靠的是應該是法治而不是所謂的事業單位編制。不少國家為了發展教育事業,制定了專門的教育法或者高等教育法,對教育機構的性質和權利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政府可以為教育機構提供財政撥款,但是,政府不能干預教育機構的自;政府可以幫助教育機構解決困難,但是,政府不能向教育機構安插人員等等。
由此可見,解決教育機構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不是制定專門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而是在教育法的引導下由教育機構按照“自治原則”自我管理。
而現在我國的教育主管部門對教育機構事無巨細發號施令,教育機構根本沒有自。在教育行政改革不到位的情況下,制定一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試圖解決教育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完全是天方夜譚。
中國當前事業單位機構龐大,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具體的立法。如果每個事業單位都有自己的法律依據,那么,事業單位的改革就不會如此艱難。
在沒有確立事業單位法律性質情況下,進行所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改革,完全是亂折騰。這樣的改革越迅速,給事業單位帶來的負面影響也就越大。前不久,人力和社會資源部在教育系統推廣所謂的“職員制度”改革,結果導致高等院校的教授工資直線下降,而普通教學輔助人員的工資直線上升,這樣的改革不可能產生任何實際效果。
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范文3
摘 要 采用文獻資料法,對制約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生存與發展的資源約束條件進行分析并提出破解對策。研究認為:民間體育社團具有的“草根性”雖得到普遍贊同,但歸口管理的方式使得民間體育社團資源整合效率較低,以何種理由限制民間體育社團,關系到其發展的“自治性”。破解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資源約束,核心在于政府角色、政府職能轉變,這有賴于擺脫過去的歸口管理,有效地依賴其他類型的組織汲取資源,政府應強化向民間體育社團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職能。
關鍵詞 群眾體育 民間體育社團 資源約束
資源約束包含兩個層面的涵義,一是組織或個人本來能夠做什么,這是一個應然問題,具有價值判斷的屬性,二是哪些元素限制了其本應該發生的行為,這是一個實然問題。對我國民間體育社團來說,資源約束包含幾個關鍵內涵:(1)是否贊同民間體育社團的發展,這是對民間體育社團的基本態度與基本標識;(2)多大比例的限制,決定了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廣度;(3)為什么限制,關系到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自治性”或者“純度”。只有對這些因素進行切實的了解和把握,才能夠準確判斷我國民間體育社團存在和發展的基本規律和未來方向。
一、民間體育社團的“草根性”已得到贊同
對民間體育社團的贊同態度在國家層面的法律法條,如《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已經得到了體現。既然國家的政策已經贊同民間體育社團的存在,也就是說,在意識形態層面民間體育社團的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這是一個基本態度,是對我國體育發展多元化,體育功能多元化的一種肯定。不可否認,中國的體育功能具有極強的政治性和上層意識,特別是在國家認同以及教育方面;而承認或者贊同民間體育社團的存在,實際上是對體育“草根性”的認同。當然“草根”本質也是一個政治性的話題。這個詞意味著自發的、自然的組織形式,特別強調與傳統的權利結構之間的差異?!安莞币辉~,用在體育上主要是指組織那些最基本的體育形式,任何人都可以參加的體育組織機構。
二、比例的限制決定了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廣度
民間體育社團的草根性決定了它所提供的體育服務必須是多元的、多樣的,因為服務對象是多元的、服務對象的體育需求是多樣的。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渡鐣F體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則對新的申請者不予登記。鑒于法律上的這項規定,我國很多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實際上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認可的,那么它的身份和所從事的社會服務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對我國民間體育社團來說,有兩個最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分別是體育主管部門,以及社團登記機關。
三、限制理由關系到民間體育社團發展的“自治性”
為什么會有對民間體育社團的資源約束問題?從時代背景分析,隨著體育的社會角色不斷地增強,體育在政治、經濟等領域所發揮的角色越來越突出,這一點從奧運會的影響力就可見一斑。與此密切聯系的是,民間體育組織一直在強調和聲稱體育是一項特殊的社會文化活動,有獨特的管理規律,特別是面對很多法律問題時,體育常常有不同于一般司法的實踐方式。體育活動的自治性和特殊性一直以來都被認為是體育的本質特征。國際奧委會前任主席羅格先生曾經說過國際奧委會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聯合大家一起保護體育的價值觀和特有結構。目前,我國的體育社團大概有以下幾種:官方出資創辦或經營的體育社團、半官半民的體育社團、民間體育社團。從人員編制、經費保障、設施供給、信息分享等幾個方面分析,官方或者半官方的體育社團,都不可能存在社團自治權。而民間體育社團方面,國家權力機關對這種民間體育社團的自治權到底是支持還是不支持的問題上一直沒有明顯的行為傾向,所以真正的民間體育社團自治權的合法性仍然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四、如何破解
對于一個國家的體育發展來說,發展結構的穩定性是最重要的,這取決于一國體育發展的歷史根源和體制慣性。在西方國家,地方性的體育活動都是由民間體育社團組織和運行的,它們發揮著核心作用,如一些志愿者團體,民間體育俱樂部;而同時,政府機構、體育主管部門則負責管理每一個具體的體育競賽、教練員和運動員培訓以及相關活動。在中國,這種體制的轉型已經悄然發生,但我們需要更多的創造性手段和耐心。破解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資源約束,核心還在于政府角色、政府職能轉變。我國民間體育社團的生存與發展需要的是一個政策網,而非直線型的政策形態。也就是說,有賴于擺脫過去的歸口管理,而借助更加多元的資源渠道,有效地依賴其他類型的組織,汲取資源。政府要強化向民間體育社團購買公共體育服務的職能,即對體育在國家改革與發展過程中的角色和功能要有一個全新的定位和認識,把體育納入更加廣泛的社會文化活動體系中。
參考文獻:
[1] 徐海柱,馬紅娟.體育社團法治環境與法律保障機制構建[J].西安體育學院學報.2011.28(4):409-412.
[2] Botcheva, L. and Huffman, M.D. Grassroot Soccer Foundation HIV/AIDS Education Program: An Intervention[A]. in Zimbabwe, White River Junction[C], VT: Grassroot Soccer Foundation.2004.
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范文4
第一部分:社會團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1.涂改《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2.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責令改正,并停止活動3個月;
3.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有獲取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停止活動6個月,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1.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情節輕微且未造成任何后果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停止活動6個月,并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已獲取違法所得,予以全部沒收,并處4倍罰款。
2.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而取得的違法經營額,予以全部沒收,并處4倍罰款。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責令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仍然拒絕的,予以撤銷登記;
2.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其中:未按期接受年度檢查的,予以警告;一年未接受年度檢查的,停止活動3個月;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未接受年度檢查的,撤銷登記;
3.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其中,當年年度檢查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停止活動3個月;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撤銷登記。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停止活動3個月;
2.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3.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一經查實,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1.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取締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沒收已取得的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5倍罰款;
2.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停止活動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并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如取得非法經營額或非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其中,違法經營額或非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處違法經營額1倍或者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違法經營額或非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違法經營額2倍或者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違法經營額或非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經營額3倍或者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予以沒收,處違法經營額1倍的罰款;
2.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予以沒收,處違法經營額2倍的罰款;
3.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予以沒收,處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侵占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3個月。
2.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追繳私分的資產,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3.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的,責令改正,并處非法所得4倍罰款;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攤派、收取費用,違規籌集資金的,沒收非法所得,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并處非法所得4倍罰款;
3.違規接受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3個月,并處非法所得5倍罰款;
4.違規使用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3個月,并處違規使用資金4倍罰款。
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
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或者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時,按照職能范圍及權限,及時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三、《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40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1、社會團體設立企業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經營機構,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并處1000元罰款。
2、超過規定時間在6個月時間內到民政部門備案的,予以警告,并處500元罰款。
3、超過6月時間或當年仍未備案的,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并處800元罰款。
4、逾期不改的,并處1000元罰款。
5、社會團體作出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決定后,未在30日內向民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上繳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印章和《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的,并處1000元罰款
第二部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1.涂改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2.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責令改正,并停止活動3個月;
3.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有獲取非法所得的,予以全額沒收,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如造成嚴重后果的,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1.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
2.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而取得的違法經營額,予以全部沒收,并處3倍罰款;取得的違法所得,予以全部沒收,并處5倍罰款。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責令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仍然拒絕的,予以撤銷登記;
2.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其中:未按期接受年度檢查的,予以警告;一年未接受年度檢查的,停止活動3個月;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未接受年度檢查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撤銷登記。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1.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停止活動3個月;
2.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登記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3.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一經查實,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設立分支機構的,停止活動3個月,取締分支機構,沒收分支機構經營所得,并處已獲得經營額3倍罰款。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1.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予以沒收,處違法經營額1倍的罰款;
2.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予以沒收,處違法經營額2倍的罰款;
3.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上的,予以沒收,處違法經營額3倍的罰款。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侵占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3個月;
2.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追繳私分的資產,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3.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
4.抽逃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的,責令改正,并處抽逃資金3倍罰款。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3個月,并處非法所得4倍罰款;
2.違規籌集資金的,或者接受捐贈、資助的,沒收非法所得,停止活動6個月(停止活動期間,沒收其法人證書及印章),并處非法所得4倍罰款;
3.違規使用捐贈、資助的,責令改正,停止活動3個月,并追繳違規使用的全部資金。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半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一)“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
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
(二)“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
1、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
2、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部分:殯葬管理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97年(第225號)令和1998年省政府令(212號)修正的殯葬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殯葬管理自由裁量權標準如下:
一、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較重的,產生不良影響的,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處2倍罰款;對拒不執行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處3倍罰款。
二、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人民政府規定一平米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現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占地1平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的墓穴處1倍罰款,待使用20年期滿后進行改造;占地4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墓穴,沒收違法所得,限60天之內進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倍罰款;占地10平方米以上的墓穴沒收非法所得,限期強行拆除,處3倍罰款。
三、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公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當地政府批準強制執行。
四、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殯葬設備的,沒有給群眾造成負擔和影響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對給群眾造成負擔的,情節較輕的,處1倍罰款,對給群眾造成負擔,情節較重,產生不良影響的,處2倍罰款,對給群眾造成較重負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處3倍以下罰款。
五、異地死亡者的遺體,應當就地火化。因特殊情況要運往外地的,須經當地殯葬管理機構批準,并辦理運尸手續。違反本規定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500元罰款。
六、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儀服務專用車。未經當地殯葬管理機關批準,使用非殯儀服務專用車運送遺體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對駕駛員處以300元的罰款。
七、死者骨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禁止將骨灰盒裝入棺木再行土葬。將骨灰盒裝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八、禁止在耕地、名勝古跡區、文物保護區、水庫河流堤壩和鐵路、公路兩側堆墳或作為墓地。對違反本規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地貌,并處以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
依據國家《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3號)第三條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行業協會;法律剖析;法律適用;模型假想
伴隨著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渡,中國努力地進行著自我調整。為了達到內力與外力共同作用,中國加入了WTO。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國在WTO的規則下,使自身體制結構的調整趨于協調狀態。對于被西方國家稱為“行政國”的中國而言,政府職能的轉變必然地成為首要問題。然而,政府職能轉變后,原來的政府的部分權力如何分配,或者說,政府原來的行政職責由誰承受呢?有學者認為,政府職能轉變后, 一部分權力還給企業,一部分權力交給市場,一部分權力則放給社區組織,一部分監督職能轉給社會中介組織。[1]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業協會,①通過協調行業內部、行業之間和特定的社會關系或監督協會成員的社會經濟活動,以追求整個行業或集團的總體利益。因此,行業協會作為新的歷史條件和市場氛圍下的新型組織體(對中國而言),在政府與社會主體之間、市場主體相互之間搭起一道溝通的橋梁,行業協會充當著組織協調的平等中立者角色。所以,從法律的角度探討行業協會的有關問題已凸顯出緊迫性與必要性。 并且中國目前存在的行業協會的組織結構不合理、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直接影響著行業協會作用機制。
一、 我國行業協會的發展現狀考察
從我國改革開放至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的目標追求與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共同作用,我國的行業協會的生成出現了多成分、多形式的發展,并且有體制內的政府督辦到體制外的自發自愿組建。然而,源于我國行業協會發展模式的弊端②:先發展,后管理;先繁榮,后規范;先規章,后法律的推進模式.我國現行的協會的成立絕大部分是依托行業主管部門。一方面,行業協會自身還沒在市場中找到應有的坐標,缺乏被行業內部企業廣泛承認的基礎;另一方面,行業協會被設制為政治體制改革過程中政府部門分流人員的"過渡組織".濃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響了行業協會的經濟職能,然而經濟職能是其存續的價值所在.相應地,大多數的行業協會在職能定位上多偏重于為政府服務,有的則被視為所謂"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業的問題和要求.[2] 以下筆者將對行業協會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以期在法律上對行業協會作初步的解析。
二、 關于行業協會的法律剖析
㈠、行業協會的法律性質問題
對于行業協會的性質認定,直接關系到行業協會的法律適用及其本身的市場定位。認定其性質之前,首先應對其外在特征進行分析。根據行業協會在一個國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結合對行業協會發展趨勢的探討,其性質和特點可以歸納如下:
1、自愿性。各國的大部分行業協會均采會員制,即行業成員可以自愿申請入會,同時會員也有退會的權利。自愿原則是行業協會作為民事團體的本質特征所在。
2、非營利性。行業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實體,并不以營利性為目的 ,它以追求整個行業的總體利益為己任,通過指導而不干涉,協調而不強制,監督而不管卡的原則服務于整個行業。
3、責任的有限性。行業協會在整個行業的管理體制中起著政府與行業、行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由它的非營利性與社會服務性決定了它的責任有限性,即行業協會以法人的身份承受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4、自律性。行業協會通過各自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實現著行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保護。
5、國際性。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推進,國際間的互通往來將通過享有部分行業監管職能的協會組織實現。
從行業協會的法律特征中,可以歸納出行業協會的本質屬性:社會團體法人。然而,從我國現有的行業協會設立、職能和組織形式等方面考察,如行業協會的“二政府”性質。我國的行業協會似乎是應屬于事業單位法人。③該問題的辨析直接關系到行業協會是否具有法律法規授權形式行政權的主體資格,同時利于引起司法實踐中關于行業協會的主體資格認定的尷尬局面得到重視。事業法人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目的,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單位。[3]事業單位的顯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因此決定了事業單位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國家財政。而行業協會以整個行業的總體利益為追求,似乎也應具有公益性特點,但形式上的公益性,僅限于某一行業利益的狹義公益;事業單位的公益性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基點的廣義公益,包括文化、體育、衛生等關系國計民生的事業。而且在實踐中,行業協會的組成人員并沒有列入行政編制。另一方面,從社會團體法人的角度考察。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④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即非營利性要求。第3條第二款又規定,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即責任的有限性。同時根據民政部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通知》的規定,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社會團體法人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以行業協會的外在特征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內在吻合出發,并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可以從法律上進行認定:行業協會屬社會團體法人,對于行業協會在中國的表現形式,行政依賴性,那只是事物發展過程中不完善的體現,并不能以靜止的觀點對其定性。
㈡、行業協會的類型和管理模式
縱觀各國行業協會的生成于運行,存在著兩種管理模式。第一種是“民管”模式,即純粹的民間組織體。該模式是上自由結社權的充分展現,但它建立在穩固的經濟基礎和成熟的市場條件下,以美國為代表。⑤另一種是“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間社會管理為主,輔以政府行政監管。此模式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這些國家的行業協會分為“民辦”和“官辦”兩種,但以民辦為主,并逐漸實現著“官辦”向“民辦”體制的轉變。該模式是“政府失靈”與 “市場失靈”雙重因素整合的結果,它體現了行業協會的發展與經濟發展、政府管制和法律規制之間的錯綜關系與權衡選擇。
我國現存的行業協會,按期地位與職能不同可分為協調服務性組織和監督服務性組織,與此相對應,根據已有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國協會組織的生長途徑,有體制內和體制外兩種方式。體質外的乃由市民社會中自下而上的自發形成,以期通過行業協會的自我管理與自我服務而實現整個行業的總體利益,如作家協會,中國家具協會等;體制內的是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在政府的授權和委托下,分擔政府的某些職能,主要體現為對行業內部的監督與服務,如消費者協會。[4]事實上,我國行業協會在市場經濟發展的誘發和政府職能轉變的推動下正蓬勃發展,然而明顯的表現出不合理之處:“官辦”與“政管”成了行業協會生成與運營的主流。該模式扭曲了行業協會的存在價值。行政權力的觸角在行業中過于發達,將影響行業協會社會價值的發揮。因此在行業協會的發展過程中,“模式效應”是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其次我國行業協會生成途徑的不同,決定了行業協會的合法性不同,也決定了立法所應采用的區別對待的態度:體制外生成的符合行業協會的本質與發展趨勢,法律應側重于確認、扶持和保障的功能;而體制內生成的不可避免地帶有轉軌與過渡的不合理性,法律應側重于規范、治理與整頓的功能。[5] 以期實現體制內向體制外的良性轉向。
三、行業協會法律適用探討
對于行業協會特征與性質的認識與法律評價理念的建立是法律應用的思想基礎。我國現行關于行業協會立法較為零亂、分散,并主要體現為行政法規與規章,如《社會團體管理條例》(1998年12月30日)、民政部《關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主管的行業協會管理意見》等;同時在一些單行法律特別就某些特殊行業協會作出規定,例如律師協會(《律師法》)、證券業協會(《證券法》)。立法的無序必然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以至影響司法實踐中法律的權威性,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行業協會的發展。
關于行業協會的統一立法成了解決行業協會法律適用問題的必經途徑。但是首先得明確行業協會是哪一部門法的主體,即行業協會法律關系作為調整對象的歸屬問題。緣于“政府——市場”完全平行、對立對等緣于“政府——市場”完全平行、對立對等、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維模式和分析框架,[6] 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介組織的典型代表是政府與行業或政府與市場之間的橋梁,因此可以假設“政府——行業協會(社會中介組織)——市場”的三元社會結構的成立,與此相適應是以之為基礎的“公法——經濟法(社會法)——私法”的法律三元結構。[7] 從一定意義上說,行業協會組織的發展是對經濟法主體理論的補充,經濟法的社會理論發展必須以行業協會等社會中介組織作為新型的主體。所以經濟法的不斷拓展性發展與完善將是關于行業協會統一立法的曙光。
四、行業協會發展階段模型假想
事物發展規律一般是從邏輯與經濟的角度進行研究,而從法律的視角研究經濟現象的發展階段將更加接近社會學的理想——合法性。以下,筆者將應用法律原理從立方因素和行業協會設立發展考慮,設計一個階段模型,行業協會發展假想,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社會合法性。社會合法性包含社會責任的承當、社會責任的忠實履行和社會公認的實現三個層次。行業協會作為法人是社會中的“人”,因為特定的社會宗旨和社會目標而設立、生長。所以行業協會的章程中是否把社會責任的承當作為根本的宗旨,是否把社會責任的記載作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這是行業協會創會理念的直接體現,是衡量社會合法性的硬性標準。模型的理論架構在引入社會責任理論之時開始形成:政會分開促進的協會運作的自主性,自主辦會實現了整個行業利益的優益,進而在社會責任框架內的本行業利益本位是社會責任忠實履行的見證。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社會責任必然意味著社會的公認,而社會公認的實現一定程度上使社會責任的分配合理化、公平化。因此社會合法性的三要素構成了理論模型的三角結構。
第二階段:“行政”合法性。行業協會自身自治性與自律性運營構成了第二階段的重點。為什么稱協會自身管理為“行政”呢?因為模型作為一貫整體,猶如一個國家或集團,他的有效性運營離不開“行政”手段,“行政”是對管理因素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以達到組織結構的合理程度,行業協會的組織因素包括人員的組成、機構的設置、資金的運營等,組織因素通過“行政”手段的管理與整合,有序地、固定化地充實著模型三角結構的每一個空間。
第三階段:法律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是對模型結構的最終完善,也是社會合法性與“行政”合法性的抽象與總結。它建立在法律對社會、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的法律關懷的基礎上。作為整個模型的最高追求,法律合法性使模型由理論向實踐轉化成為可能。
[參考文獻]
[1] 丁玉霞:我國市場中介組織若干問題研究,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02年第三期。
[2] 行業協會盡快走出“二政府”誤區, 2001-09-10
[3] 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余暉:尋找自我:轉型期自制性行業組織的生發機制.cn/Academia/neib001-yuhui.nem
[5] 雷興虎、陳虹:社會團體的法律歸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6] 郭冬樂主編:通向公平競爭之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7] 鄭少華:社會經濟法散論,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
①劉光溪在《入世后的政府職能和中介組織》中把中介組織分為經營服務性組織與協調服務性組織,筆者認為就中國現存的中介組織而言,應加上第三類,監督服務性組織,如消費者協會、足球協會等。
②行業協會發展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先制定法律法規約束協會組織的設立與發展;第二種是先發展后立法。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在沒有之間的經驗可循時,為了加快行業協會的發展,以適應國內、國外經濟環境,第二種模式的約束機制更合理,然而也存在弊端。
③中國首例關于協會組織主體性質認定的案件,龔建平“黑哨案”,最后判處龔建平。該判決從司法實踐上間接的認可了足協的事業法人地位,這與國際上行業協會的性質和發展趨勢不符,值得商榷。
社會團體管理條例范文6
一、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三)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地方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四)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式樣及制發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名稱前應冠其總部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可以自左而右橫行。
(五)社會團體主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單位按其登記注冊或批準的名稱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字體和質料
(一)印章所刊名稱,應為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印清晰時,可以適當采用通用的簡稱。
(二)民族自治地方社會團體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有國際交往的社會團體印章,需標有英文名稱的,應當并列刊漢文和英文。
(四)印章印文中的漢字,使用宋體字并應用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五)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三、專用印章的制發
(一)鋼印直徑最大不得超過4.2厘米,最小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二)其他專用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批準后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社會團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對其直接責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管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更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辦理注銷登記,應將全部印章交回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社會團體被撤銷,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