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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兒童,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中隨監護人在暫住地居住滿3個月以上,年齡在7周歲以下的兒童。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計劃免疫,是指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利用疫苗進行預防接種,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預防傳染病的發生。
第四條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兒童計劃免疫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指定有關醫療衛生機構作為預防接種單位,并根據人口分布狀況科學、合理的劃分責任區域,方便流動兒童及時接種疫苗。
第五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預防接種單位應當向社會宣傳計劃免疫的有關法律、法規,普及計劃免疫的有關知識。
第六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接種方案,認真做好流動兒童計劃免疫接種的組織、宣傳、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七條建立建全流動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流動兒童的監護人應當自覺到所在區域的預防接種單位為流動兒童辦理預防接種證手續,預防接種單位為本責任區域的流動兒童建立預防接種證。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流動兒童計劃免疫的宣傳、教育,并對流動兒童進行登記匯總,告知監護人應帶領流動兒童到接種單位進行接種、補證。
第九條預防接種單位應當定期到本責任區域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收集流動兒童登記匯總資料,并及時通知監護人帶領流動兒童到預防接種單位進行接種。
第十條預防接種單位應當主動向流動兒童的監護人索取流動兒童既往預防接種史證明,對無預防接種證或無接種證明的,應當及時建立預防接種證,接種疫苗。
第十一條流動兒童與本地兒童享有接受計劃免疫服務的同等權利,預防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流動兒童提供計劃免疫服務。
第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規定配合做好流動兒童計劃免疫工作:
(一)公安機關在為暫住人口辦理暫住登記時,發現其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監護人的,應通知其到當地預防接種單位為被監護人辦理接種登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暫住人口辦理營業執照時,發現其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監護人的,應通知其到當地預防接種單位為被監護人辦理接種登記。
(三)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暫住人口中的育齡婦女辦理登記時,發現其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監護人的,應通知其到當地預防接種單位為被監護人辦理接種登記。
(四)流動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有未受種的,應向所在地的預防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預防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預防接種單位補種。
(五)新聞單位應當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有關流動兒童計劃免疫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知識的宣傳,提高群眾自我防病意識,引導流動兒童主動接受預防接種。
第十三條實施流動兒童計劃免疫的預防接種經費由區財政列支,預防接種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種者收取費用。
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范文2
一、社區人口管理
(一)明確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
1、公安機關是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戶口登記工作,包括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更正和暫住登記。
設立集體戶的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設立專(兼)職戶籍協管員,在協助公安機關搞好戶口登記的同時,負責對公民申請的戶口事項進行核查和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配合社區民警搞好戶口核對調查,及時督促居民進行戶口登記。
2、根據《山東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設立的暫住人口管理站及配備的專(兼)職戶籍協管員,在社區民警的指導下負責辦理暫住人口、租賃房屋登記,定期核對并及時上報變動情況。
用工單位、外來務工單位、社會辦學單位負責人及個體業主是暫住人口管理責任人,應協助暫管站搞好暫住人口登記。
(二)理順管理關系,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1、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由單位設立集體戶口簿。集體戶口簿由單位戶籍協管員負責保管、保存,公安機關辦理公民申請登記的事項時,直接在集體戶口簿上進行簽注或增撤,單位給予必要協助。
2、社區居委會轄區內居住的家庭戶口,在“村改居”前已由村(居)委會登記建檔管理的,仍繼續管理并保管檔案,設立主戶戶頭。
“村改居”后新納入管理的部分,對居住集中、自成一院、自成一區的,根據需要在該社區居委會名下設立分戶單獨建檔管理;“村改居”后新納入管理的零散家庭戶,統一納入到主戶戶頭,與“村改居”前該社區居民一同管理。
3、社區居委會轄區內的集體戶、家庭戶,統一由公安機關依法行使登記管理權,依照政策決定人口的出、入、登、銷。社區居委會和有關單位根據居民(成員)申請,負責對申請事項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無合法理由不得拒絕。
(三)根據戶口登記管理原則,適時開展社區戶口整頓。
1、社區居民戶口管理的原則是: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一個公民有幾個居住地的,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戶口。
2、適時開展戶口整頓。社區居委會掛牌成立后,要及時根據社區區域立即開展戶口整頓,對居住該社區的人口逐步將其常住戶口過戶到該社區,以便于社區各項管理工作的開展。
二、社區治安管理
(一)公安機關是社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治安工作。
(二)社區居委會要做好社區實有人口的管理工作。對社區內常住人口、暫住流動人口、派出所工作對象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建立健全人口檔案,并及時做好各類人口的調查和跟蹤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情報信息工作。社區內要建立敵、社情動態信息員,在社區民警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并建立健全工作檔案,及時掌握社區內敵情、社情動態,及時預防和制止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和的發生。同時,社區警務人員要建立各類特情耳目,及時搜集信息,幫助破獲案件。
(四)做好社區安全防范工作。一是加強社區群防群治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社區專職治安聯防隊伍,并指導帶領社區駐區單位的治保、保衛人員開展站崗值班、巡邏檢查等治安防范工作,同時,充分發揮社區內治安積極分子(樓長、社區黨員干部、社區志愿工作者等等)的作用,維護社區治安秩序。二是積極開展法制宣傳。廣泛宣傳安全防范知識,教育社區群眾遵紀守法,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三是積極調處民事糾紛,化解各類矛盾,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大的案件和的發生。四是積極推廣物防、技防措施。動員社區單位和居民安裝物防(如防盜門窗、車棚等)、技防(如無線報警器、電視監控等)設施,提高防范能力。
(五)做好社區治安管理工作。社區居委會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轄區內的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租賃房屋、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品管理,落實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措施。
三、社區人口與計生管理
(一)計生行政部門是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街道計生辦負責轄區機關、事業、社會團體、企業等單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轄區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承擔宣傳動員、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綜合服務的職能,協助政府做好本轄區內所有單位和居民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社區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執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企事業單位要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抓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承擔主要責任。落實好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人員辦公場所及計劃生育獎勵、優待等有關政策和各項保障措施。支持、協助和參與社區計劃生育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計劃生育部門做好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使社區內常住人員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納入正常管理,重點人員專人管理,確保無違法生育,流動人口持證率、驗證率、建檔率達到上級要求。
四、社區環境衛生管理
(一)明確職責
按照“政府組織,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重點突破,全面推進”的原則,明確責任,加強社區環境衛生綜合管理。
1、縣建設局負責縣區綜合衛生管理和主要街道、人行道、縣中心廣場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公共廁所的衛生保潔,縣區垃圾的統管統運,道路兩邊各單位門前“六包”(包衛生、包綠化、包治安、包規范車輛停放、包清除門前攤點、包鋪換人行道)的監督檢查。并對城區四環路內所有單位清運到垃圾處理廠的生產、生活、建筑垃圾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處理。
主要街道有:密州路(東外環—西外環)、興華路(東外環—西外環)、人民路(東外環—西外環)、繁榮路(東外環—西外環)、東郊街(南外環—北外環)、東關大街(南外環—密州路)、府前街(人民路—南外環)、和平街(興華路—密州路)、西關街(興華路—繁榮路)、西郊街(興華路—密州路)、老母廟巷(和平街—市場街)、滄灣小區步行街(府前街—和平街)、廣場路(府前街—市場街)、電視塔東、西側路段(密州路—濰河橋中間)。
2、縣區各單位負責各自院內衛生的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門前“六包”。各單位的垃圾原則上由縣建設局統管統運,單位自運的,到建設局辦理準運證后,在指定垃圾廠傾倒垃圾,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垃圾處置費。
3、社區居委會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轄區除縣建設局管理范圍以外的所有路段、街巷、居民小區的環境衛生保潔。按照既方便居民,又便于衛生管理的原則,根據人口密度,合理布設垃圾點,并將垃圾點上的垃圾負責收集清運到縣里統一規劃設置的垃圾中轉站,由建設局統一清理清運到垃圾處理廠進行處理。
社區居委會可以采取公開招標,市場化運作方式將各路段、街巷承包到人,落實責任,并加強監督管理。
(二)屬地收費
社區居委會負責收取本轄區內的衛生管理費。衛生管理費經社區共建委員會協商同意,在街道的指導下,根據需要由街辦城管所和社區居委會負責向轄區單位和居民收取。社區居委會要依據有關標準及時向建設部門交納垃圾清運和處理費,防止雙頭收費。
五、社區辦公服務設施建設管理
社區居委會的辦公服務用房面積要保證工作需要,新建居民小區,有關部門在規劃時要按每個居民小區設一個居委會的要求,將居委會辦公服務用房納入統一規劃。開發建設單位進行開發建設時,必須向社區居委會無償提供房屋建筑總面積1%的管理服務用房,否則縣建設管理部門不予審批有關建設、施工手續。
六、社區物業管理
在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成立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的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及其經營者進行選擇、聘用、監督。
(一)明確社區居委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物業公司應在社區居委會的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鑒于目前房屋緊張的實際,社區居委會可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合署辦公,由物業管理公司為居委會提供辦公場所,掛社區居委會和社區物業公司兩塊牌子,物業管理負責人原則上兼任社區居委會成員,參與社區的建設和管理。
(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據物業條例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2、審驗物業資質和年報工作;
3、組織物業企業參與爭創文明小區活動;
4、培訓物業從業人員,提高業務素質;
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范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運送和進行無害化處理而產生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的費用。
第四條中心城區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納人。
第五條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中心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企業、個體經營戶按季或按年收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財政供給單位按年收取。
第七條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心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體,財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衛生、交通、建設、規劃、房管部門和屯溪區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配合征收的責任單位。
配合征收責任單位應與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配合責任書。
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財政供給單位未在當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分別由市、區兩級財政部門按在職人數代扣代收。
第九條使用自來水的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自來水公司代收,實行兩費一票。
第十條交通運輸車輛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車主自行繳納,市交通、屯溪區運管和農機監理部門在車輛運行證件檢驗時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業主的城市建筑垃圾處理費由市規劃部門代收。
第十二條以下單位和個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收?。?/p>
部隊、民航、鐵路、金融、保險、電力、電信、移動(聯通)通信等中央駐黃單位、醫療機構;
賓館、飯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車點;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私立學校、醫院等非企業單位;
企業、專業市場;
未使用自來水的城市居民(含暫住人口)、個體經營者;
自行將垃圾運到垃圾處理場的。
第十三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持有市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專用票據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
第十四條未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經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低保對象持相關證明,按國家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下崗、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減免政策減免應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大中小學校學生、幼兒園、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六條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按5%提取手續費,實行先扣后繳,按月進入財政指定帳戶。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不按期足額繳納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日按拖欠額的0.05%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拒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繳費單位和個人對征收單位作出的繳款及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規依法處理:
(一)未持有收費許可證、稅務票據和收費工作證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
暫住人口管理條例范文4
享有同等保健服務
凡居住在“四師”轄區的流動或暫住人口中的孕產婦,應納入“四師”孕產婦系統管理范疇(以現居住地管理),并且均得到統一的孕期保健管理,建立流動人口孕產婦檔案,享有與當地孕產婦同等的衛生保健服務。
各轄區婦幼保健專干負責建卡,單獨造冊,年底完成各項資料收集,并進行統計分析。督促四師各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孕產婦管理工作,并負責向孕婦進行孕產期健康教育和進行高危妊娠的篩查工作,發現危險因素早預防、早診斷、早治療。對臨產的孕婦做好思想工作,動員她們到醫院住院分娩,有危急重癥的親自護送到醫院分娩。如遇不配合的家庭,按《農四師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干預。
各部門密切配合,齊抓共管
由各轄區衛生科牽頭,醫院、婦幼保健科、計生辦、女工委、社區管委會等部門共同協調,齊抓共管、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管理工作,以提高流動人口中孕產婦早孕建卡率和住院分娩率,確保母嬰全程安全。
醫院婦產科門診醫生起到督促早孕建卡作用,對符合生育條件,確診早孕的流動人口或暫住的孕產婦,都要求她們及時到轄區婦幼保健科進行建卡檢查。
各轄區均建立流動人口管理登記,轄區衛生員及計生員利用每月衛生員及計生例會,及時掌握流動人口懷孕人數,并督促孕婦到轄區婦幼保健科建卡。
社區管委會、女工委必須掌握本管轄區流動人口數及流動人口中孕婦人數,要求她們早期建卡,按時體檢,并督促住院分娩,此項工作作為社區管理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到責任到人,責任到位,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以“降消項目”為契機,爭取多渠道幫助特困家庭
對于特別貧困的孕產婦,經轄區項目辦嚴格審核后,可申請“降消項目”貧困孕產婦救助資金。爭取多渠道幫助特困家庭的孕產婦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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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或者農村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員或者暫住人。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基層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勞動、建設、交通、工商、稅務、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有暫住證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當職業的人員,在申請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學、購買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暫住地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流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治安秩序、環境衛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 對流動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制度。
流動人員應當在到達城市市區暫住地5日內或者在到達鄉、鎮暫住地10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者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九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容留暫住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資格證件。
暫住人是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交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
第十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就學的人員以及在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流動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醫院的人員,依照旅館業管理及留醫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但在賓館、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過1個月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和勞教人員因故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返回時應當申報注銷。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應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暫住證在同一市、縣、自治縣范圍內有效。
暫住人員在市、縣、自治縣轄區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 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 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第十七條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向發證單位交回暫住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申辦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的,應當予以批準:
(一)常住戶口在城鎮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鎮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鎮有正當職業并購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遷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資興辦工業、農業或者
第三產業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城鎮居住的;法人投資或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可以分配給該法人或者投資者相應的入戶指標;
(四)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所到城鎮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應當根據本市增容能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入戶人員進行指標控制。 第十九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應當根據前條
第一款不同項的內容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口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
(三)親屬證明和投資數額證明、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人才引進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應當征收相應的城市增容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勞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就業管理,加強勞動監察,查處違反人事勞動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離開本市、縣、自治縣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應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發放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申領海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就業證)。
流動人員必須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后才能在本省務工或者經商;其中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查驗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三證"),不得雇用"三證"不全的人員。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被聘(雇)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內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就業人員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咨詢,用工信息咨詢,勞動合同指導、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海口市和瓊山市的中央、部隊、省直(含所屬)單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省農墾系統、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流動人員就業由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負責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規定日期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育齡婦女還必須督促其憑常住地婚育證明到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對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督促其憑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對拒辦或者逾期未辦理"三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督促其采取相應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參照前款規定承擔相當于出租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婚育證明;
(二)未經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學等人員,戶主應當向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保衛部門報告,并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章 其他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一)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對應當辦理"三證"的人員核查"三證"等有關證件;
(二)對務工經商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員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三無人員"的遣送工作和流動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在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中應當相互協助。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
(一)負責計劃生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
(二)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健康檢查、衛生防疫工作,查處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隊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動人員聚集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小城鎮的開發建設,以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近轉移;負責對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
第三十七條 駐瓊部隊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流動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修建簡易的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供流動人員居住和使用。簡易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會負責管理。
流動人員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單位5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治保、調解組織。
嚴禁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述的暫住登記、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及計劃生育證明等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接受委托代為申報辦理,為流動人口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居(村)委會提供前款所列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罰
第四十一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暫住人員在本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流動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逾期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由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未向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修改為:
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本條
第二項修改為:
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聘(雇)用"三證"不全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處500元罰款;
(四)非法扣押暫住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由流動人員合法持有的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對其聘(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土地使用權人不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搭棚人拒不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上述處罰由建設行政部門作出,同時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棚屋;
(七)對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暫住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因上列行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工單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暫住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分別由省公安機關和省人事勞動、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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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各位領導蒞臨**港檢查指導工作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
一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我公司根據平安建設工作的要求,不斷加強港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通過健全體系,完善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等安全防范措施,較好的保證了港口治安保衛、消防等形勢平穩。2004年完成貨物吞吐量達11070萬噸,危險化學品達300多萬噸,沒有發生消防安全事故和大的治安事故,確保一方平安,保障了港口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現就我公司綜治、消防、交通等工作簡要匯報如下:
一、完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根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2004年我們進一步完善了我公司的社會治安管理體系,建立了以總公司黨委書記為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基層單位、處室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總公司和各基層單位都設置專門治安保衛主管部門,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隊伍。并于2003年成立**港區公安分局具體負責整個港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形成了職責分工明確、責任逐級分解、層層負責、人人有責的社會治安管理網絡。每年年初,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包括消防安全和生產安全兩部分),具體規定了各基層單位、各個工作崗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目標,明確了全體職工的安全責任。根據港口特點,明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點、難點,并且將消防安全作為重中之重,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大監督考核的力度,根據基層單位承擔的安全職責和安全風險的不同,把各基層單位劃分為三個責任等級,把月度工資總額的25%--50%作為安全考核工資,每月將安全責任落實情況與工資直接兌現。
二、落實法律法規,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設。在治安保衛方面,制定完善了《**港務有限公司社會治安管理處罰辦法》、《值班巡查制度》等幾十項制度規定。消防專項管理方面,制定了《**港消防管理規定》、《**港動火管理規定》、《消防器材設備管理規定》以及《**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港化學事故應急預案》等各類事故應急預案;在現場作業過程控制方面,完善了《液化品裝卸作業控制程序》、《化工碼頭進出管理規定》等一系列程序規定;這些制度的制訂,規范了安全管理,明確了各單位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明確了各級的安全職責,在制度上保證了安全責任的落實。
三、治安保衛方面
(一)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各類案件的發生。
一是對整個港區實行全天24小時巡邏。分局值班干警每天不定期到轄區進行巡查,檢查指導各執勤點做好值班執勤工作;護衛隊、門衛隊抽調人員對轄區重點部位進行夜間守候和巡邏,確保港口治安穩定。二是通過治安檢查、走訪調研,指導各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同時加強宣傳與教育,使廣大來港人員與職工學會如何保護國家和私有財產的安全。三是發揮電視監控設備作用,24小時對港口動態監控,對重要部位同步數字錄像,及時發現各類違章與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反饋解決,并為偵查破案提供有力證據。四是加強了對要害部位的管理。分別對要害部位工作人員進行了登記政審,認真開展了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確保要害部位安全。五是進一步嚴格了進出車輛管理控制,實施入港證制度,明確了進港車輛申請程序,對來港非運輸車輛必須辦理入港證方可進入。六是不斷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的力度,營造更加良好的輿論氛圍。強化職工群眾安全防范能力。對有關案件的發案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單位、人員,并通過有關媒體進行宣傳教育,做好職工群眾預防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對各類案件的偵破、查處工作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確保港口治安形勢持續穩定。
根據港口各類案件的發生情況,按照“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什么問題嚴重就重點整治什么”的指導原則,著重加強了對盜竊港口運輸物資、建設物資、入室盜竊、盜竊機動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犯罪的打擊力度,給廣大職工群眾創造一個安定、祥和的工作、生活環境,增強職工群眾的安全感。一年來,分局共接處警80余起。立刑事案件16起,破12起。其中移交刑警支隊5起。立治安案件42起,查處38起,處理60人,行政拘留11人,罰沒款16375元,賠償損失782元;通過及時偵破、查處各類案件,有效地打擊、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遏制了盜竊港口物資的違法行為。
(三)加強了對港區爆炸物品的管理,嚴格港區爆炸施工的審批與監督工作。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同時加強對爆炸物品運輸、儲存、施工的監督和爆炸施工現場的檢查,對完工單位進行徹底詳細的檢查核對,確保爆炸物品不流失到社會。在施工過程中,嚴格依照規定審批購買炸藥申請,加強對爆炸物品運輸、儲存的監督和施工過程的現場監督工作,建立并落實當日審批有效、由施工單位和民爆器材專賣處共同監督、剩余爆炸物品由民爆器材專賣處回收庫存的管理制度,定期對爆炸物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對。做到了既嚴格執法,又保證了港口建設的順利進行。截至目前,共審批爆炸物品167次,審批各類炸藥211326公斤,其中乳化炸藥193026公斤,銨松蠟炸藥18300公斤;雷管68721枚,其中導爆雷管68370枚,電雷管351枚,導爆管35750米,導火線8500米,未發生任何問題。
(四)強化基礎防范工作,全力維護港口政治穩定。一是認真做好各類人口登記建檔和暫住人口的辦證工作,詳細了解各單位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情況和單位治安狀況,對出租房屋、暫住人口、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等進行專項整治,充分做好各項治安防范工作。同時制定完善了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管理措施,有效凈化了港區治安環境。二是積極做好轄區內原“”人員的幫教工作,深入了解原“”人員和上訪人員的活動情況,并安排有關單位做好監控、匯報工作。對治安危險分子、重點人員和不放心人員逐一落實包保責任,確保不發生問題。三是認真做好節日期間安全保衛工作,組織開展了“五·一”、“十·一”節前治安、消防聯合大檢查,對查出的各類隱患按期進行了整改,保證了節日期間未發生任何問題。
四、消防管理方面
(一)強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結合實際有效開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經常性的組織液化品專項培訓、消防培訓,充分利用119消防宣傳日,安全生產月,安全日、現場集中整治、觀看火災事故警示片等活動,加強了培訓教育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二)強化消防重點防范,保證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效落實。
一是加強液化品裝卸作業管理。液化品裝卸安全管理是我公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強化液化品作業過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成立了負責液化品裝卸儲運業務的專業化公司和企業專職消防隊伍,從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資金投入等各方面予以保證,不斷強化管理,努力提高安全工作水平。對現有兩個液化品裝卸專用泊位全部實行封閉管理,對液化品作業泊位實施了液化品作業的檢查備妥制度,嚴格按照檢查監督程序逐項予以落實。并配備了相應的消防車、拖消兩用船等陸上海上消防應急設施、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器材。
二是加強動火管理。為了強化動火過程的安全控制,我公司從動火審批入手,通過層層簽訂消防責任書、完善制度、加強監督管理等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加大外來單位動火施工管理力度,制定外來單位動火作業協議書,明確動火作業過程中職責。在巡檢中,根據動火現場的填寫內容,嚴格落實動火安全各項措施,嚴格控制好動火過程的每一個環節,杜絕了私自動火的發生。2004年,完成動火審批共計1700余次,未發生一起因動火措施不當而引發的火災事故。
三是加強對重點件散貨、重點區域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四防”工作的要求,根據季節特點和貨物特性,通過月度例檢、季度檢查、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及日常巡檢等形式有針對性地對易燃貨物作業現場存放庫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于木薯干等粉塵類貨物要求在密閉場所作業車輛必須配載防火帽,硫磺裝卸現場必須配備消防水箱,同時對使用熏蒸劑的大豆等貨物進行現場查驗控制。為了加大易燃貨物消防安全控制,繪制了貨物平面圖,制定了貨物動態一覽表,將易燃貨物動態在表上體現,較好的掌握貨物流向,加強了消防控制。
五、道路交通管理方面
一是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著力加強道路執勤,全面提高道路管理質量,確保了道路暢通。堅持每天在職工上下班期間站好高峰崗,指揮疏導車輛,確保了職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利用警車和警用摩托車上路巡查或定點檢查,對港區內亂停亂放、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無第三者責任險、酒后駕駛等違章進行重點治理。進一步加強了對港區鐵路交叉路口火車來往時的道路交通疏導與指揮。隨著碼頭建設規模的擴大.港區生產車輛的不斷增加,港口大門交通擁塞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火車來臨時,擁塞非常嚴重,容易引發交通事故。針對這一實際情況,集中人力加大重點時段的道路疏導工作,有力維護了港區運輸車輛的正常運行。全年未發生大的交通事故。小陳老師工作室原創
二是大力加強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全面開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落實工作。自6月下旬至11月份,先后組織港口職工、中層管理人員集中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訓11次,培訓的人員1100多人,培訓中以條文講解為主,通過觀看錄像、圖表、與職工就個別案例進行分析、討論等形式,向廣大職工闡明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性,培訓結束后對部分人員進行了抽考。通過培訓增強了港口廣大員工學法、守法意識,轄區交通違法現象較以前明顯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明顯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