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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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住證申請書范文1

市區公安局:

本 人現用名,男,漢族,年月日生于市醫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時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證明文件、學歷 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 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 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更改為,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請書范文二

XX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xxx,漢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我清楚知道,我這一申請會給貴單位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對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二.因本人在贛州市藍天世紀幼兒園工作,辦暫住證已用我所要改為的名字(xxx)而與我現身份證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xxx更改為 xxx,本人承諾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望同意為切!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改名申請書范文三

ZZZ派出所: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2

1、快手小店所需要資質為營業執照或許可證,在快手開店需要上傳營業執照和資質??焓中〉曩u家,需要到營業地方的所屬工商局核準名稱。

2、營業執照辦理方法:帶上租賃合同正本及復印件,提前準備6張彩色照片。經營者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不能是經營者愛人的身份證,一定要是經營者本人身份證。如果經營者是外地戶口,還比較麻煩些,需要提交暫住證、計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食品安全許可證辦理方法:

去當地的食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填寫申請書。準備好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場地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場地各個功能區域的平面圖、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設備設施的清單、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等各項材料,一旦材料有不齊無法審核通過,如果說審核通過,就可以去領取許可證了。

(來源:文章屋網 )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所指的婚姻登記證件,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進行登記。

依法履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宣傳、衛生、公安、司法、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宣傳婚姻法規,搞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依法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三)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四)宣傳婚姻法規,開展婚前教育,倡導文明婚俗;

(五)指導婚姻家庭服務組織的活動。

第八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配備由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擔任的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

婚姻登記管理員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沒有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不能承辦婚姻登記工作。

第九條  婚姻登記管理員辦理婚姻登記,必須持證上崗,忠于職守,依法辦事。

婚姻登記管理員有權拒絕辦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婚姻登記統計報告制度,每6個月向上一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一次統計情況。

第三章  結  婚  登  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過婚的須提交離婚證件;

(五)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須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不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印章。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提交原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須提交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出具的結婚準假證明。

緩刑人員、假釋人員,還須提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監獄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

第十二條  離開戶籍所在地,并在暫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暫住人員”),在暫住地申請結婚登記時,除按第十一條一款執行外,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須提交雙方合影免冠半身2寸照片3張;實行婚檢的地方,還需提交男女單人免冠1寸照片1張。

第十四條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提供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證件,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十五條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由縣級以上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具備婚檢條件的醫療單位出具。

婚前健康檢查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不得擴大婚檢項目。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給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收回并注銷離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夫妻關系即確立。

第十七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麻瘋病或者性病未治愈的,以及患有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件的,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第十九條  在本地出生無戶籍的,應持戶籍管理機關出具的本人出生證明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方準予登記。

第四章  離  婚  登  記

第二十條  當事人自愿離婚,須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結婚證件;

(四)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現役軍人須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介紹信;

(五)離婚協議書;

(六)男女單人免冠半身照片各1張。

第二十一條  暫住人員在暫住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時,除按第二十條執行外同時還須提交暫住證和暫住人員所在單位或者暫住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第二十二條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并須雙方簽名。

(一)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

(二)雙方離婚的原因;

(三)對子女撫養的協議;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

(五)財產及債務處理的協議。

離婚協議須有利于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后,應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仍堅持自愿離婚。并在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上達成協議的,方準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一)證件是否有效;

(二)雙方當事人對協議是否自愿,是否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四)雙方填寫的申請書情況是否屬實,是否確系自愿。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并注銷結婚證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第二十六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

(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五)女方在懷孕和分娩后1年內非女方主動提出的。

第二十七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論是雙方自愿或者一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離婚當事人雙方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結婚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離婚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自愿變更協議的,須雙方共同到原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協議。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材料應編寫號碼,建立婚姻登記檔案,長期保存。

第三十一條  婚姻檔案的內容包括: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收回并注銷的結婚證或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的申請進行審查,并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為遺失或者損毀離婚證的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開展婚前教育,宣傳計劃生育、晚婚晚育、婚前保健。計劃生育部門憑結婚證發放生育證。

第三十五條  未婚人員因故申請出具未婚證明,應持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的介紹信,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第三十六條  開辦婚姻介紹機構,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發給《婚姻介紹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注冊登記,方可開展服務。

第三十七條  有配偶的當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向檢察機關檢舉。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一)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責令其分居,視情節輕重處以100-200元罰款;

(二)符合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限期補辦婚姻登記手續,可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撤銷其婚姻登記,宣布其婚姻登記無效,收回婚姻證件,對當事人處200-300元的罰款;

(四)為申請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虛假證件或者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沒收其虛假證件,對直接責任人處200-300的元罰款,可建議其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撤銷其婚姻登記,收回結婚證或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對損毀、涂改、偽造婚姻檔案的責任人員,依照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罰。

第四十一條  妨礙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擅自印制、偽造婚姻證件,或者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辦理婚姻登記的,或者對婚姻當事人敲詐勒索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民同外國人申請結婚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我省居民同臺灣地區居民申請婚姻登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我省居民同華僑及澳門、香港地區居民(不包括持有《英國本地公民護照》或者其他國家護照的長住香港的中國血統外籍人)申請婚姻登記,由自治州、市、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民政部門辦理。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或者申請婚姻出證,應交納申請婚姻登記證件工本費、檔案管理費。收費標準由省民政、財政、物價部門制定。

辦理婚姻登記,嚴禁附加收費。

第四十六條  婚姻管理所需費用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婚姻登記收費應用于婚姻管理業務建設和開展工作的需要。嚴禁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四十七條  婚姻登記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依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結合當地民族婚姻登記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限制違法婚姻產生的措施,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4

第二條鎮為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在限養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一律禁止養犬及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活動。

第三條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注冊,審批和發放《犬類準養證》和犬牌等工作。鎮、公安、農牧、衛生、工商等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違規養犬和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理與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追究拒絕、阻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管理養犬的行為。

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犬病疫苗的供應;對經批準的留養犬進行預防接種,并按規定程序發放免疫證;對符合開辦條件的犬類動物養殖場和交易場所按規定程序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對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病人搶救治療、狂犬病疫情監測、處置和疫情報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營、銷售犬類動物活動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登記、普查工作。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養犬必須向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及畜牧防疫部門出具的《動物免疫證》等材料,經批準養犬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核發《犬類準養證》和犬牌。

《犬類準養證》和犬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7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五條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條《犬類準養證》每年審驗一次。養犬人應按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要求主動辦理審驗手續,每只需交納注冊登記費300元,并從批準的第二年起,繳納年度審驗費100元。

第七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和犬牌。

第八條限養區養犬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接受強制免疫,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并進行登記,未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不予年檢。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第九條限養區內個人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允許在規定時間戶外活動,但犬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隨帶《犬類準養證》。嚴禁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廣場、草坪、市場、商場(店)、飯店、醫院、學校、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候車室、旅游景點、公園及其他休閑娛樂與公共場所。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十條限養區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其成年體高不得超過40厘米(含40厘米)。體高的測量標準是犬只四肢著地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第十一條對棄養、走失、無證和無主犬,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養。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行前已飼養犬只的,應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并進行強制免疫。

第十三條在限養區未經批準擅自養犬或養犬不按規定年檢及防疫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非法開辦犬類動物交易市場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犬類動物養殖、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因養犬而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影響他人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拒不消除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暫住證申請書范文5

關鍵詞 民事管轄權 異議 規制

作者簡介:黃敏,樂清市人民法院柳市法庭助理審判員。

一、問題的引出

2010 年 4 月 19 日 ,我院受理了一起離婚案件。同年5月10 日,被告在答辯期限的最后一天向我院郵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認為本案應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受理,理由為申請人在上海市徐匯區購置了房產,并在徐匯區居住,但并無提供任何證據。在我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后,申請人又以同樣的理由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一審裁定。相信從事審判工作的同志們也曾辦理過類似的案件,也許和筆者一樣也有這樣的疑問,申請人既然知道提起管轄權異議,說明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同時對管轄權異議制度的運用也比較了解,但為何明知自己沒有任何證據卻要提起管轄權異議?為何在一審被駁回后又提起上訴?難道申請人不知在沒有證據的支持下,其主張是不能得到法院采信?顯然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無論有無合法理由,先申請了再說,對方當事人因此被拖得疲憊不堪,法官對此也無可奈何,法院案件也越積越多。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的行為已經對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產生了較大影響,不僅使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實現,同時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使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對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行為進行制裁,既不利于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同時由于案件久拖不決,也使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權威和法律的尊嚴產生了懷疑,導致民眾對訴訟產生了恐懼的心理,最終損害的將是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這種現象進行分析,并對癥下藥。

二、 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現狀

通過分析,這些案件中除了極少數案件在管轄權上確實存在一定問題,多數案件的當事人都是在濫用管轄權異議,其中有明知受訴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但仍提出異議的,如提出管轄權異議時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裁定駁回后,又僅憑一紙上訴狀向上級法院上訴,可見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意圖十分明顯。有被告為同一單位的多起案件中,被告數次提出管轄權異議均被兩級法院駁回后,仍就類似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甚至有個別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在提出管轄權異議后和法院“玩失蹤”,以最大程度的拖延時間等等。

通過分析,涉及管轄權異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離婚案件與合同類案件中。以我院2013年33件管轄權異議案件為例,離婚案件15件,合同類案件10件,這兩類案件約占案件總數的75%。在離婚案件中,常涉及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而對經常居住地的認定實務界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如有些法院只要當事人提供暫住證連續一年以上就可以認定經常居住地,有些法院則只以戶籍地為準,這種裁判標準的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給當事人提供了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在合同類案件中,由于案件往往會涉及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因此當事人往往以管轄權的連接點在其他地方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其理由成立的案件卻極少,僅占合同類案件的3%左右,如個別案件的被告的住所地確在其他法院管轄范圍,但合同的履行地在我院管轄范圍,因此當事人完全可以根據民訴法的規定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三、 對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規制

(一)必須嚴格限制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在答辯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就必須予以審查。筆者認為,該條規定已遠遠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給審判工作帶來了不小的壓力。因此筆者建議對當事人起管轄權異議應加以必要的限制,如規定“當事人在提起管轄權異議時應當一并提供證明其主張成立的主要證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審查?!痹谒痉▽嵺`中,有相當比例的管轄權異議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不能提供任何證據,因此,如有該前提條件的限制,那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案件數量將會有顯著的下降。也許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如果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其管轄權異議的理由成立,但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在答辯期限內提供,那么該限制條件是否剝奪了其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根據司法實踐,除了極少數案件外,當事人在答辯期限內均有足夠的時間收集并提供證據。筆者認為,即使當事人在答辯期限內不能提供證據而喪失管轄權異議權利的,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法院依職權審查管轄權的行為是對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答辯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一種“救濟”。

(二)對法院如何審查管轄權異議案件應予以明確

特別是要明確審查的各個環節的期限,如2009年7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期限,規定了一審審查后發現管轄權異議不成立的,應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駁回。異議成立的,應當在三日內征詢原告意見,原告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記明記錄,在三日內作出移送裁定;原告不同意將案件移送的,應當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七天內作出書面裁定。此外,還對上訴移送案件期限,二審裁定等期限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不僅規范了法官辦案,縮短了審理期限,降低了當事人對濫用管轄權異議行為的預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筆者認為,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探索更加簡便的辦案方式,提高辦案效率。以浙江省的法院為例,筆者認為可以將案件材料掃描到內網系統移送至上級法院,這樣不僅可以縮短上訴案件的移送時間,同時也使當事人感受到法院的辦案效率以及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效果欠佳,進而打消其利用管轄權異議拖延訴訟的念頭。

(三)應適當提高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成本

現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收費過低,以至當事人在提起管轄權異議時幾乎可以不考慮訴訟成本,因此筆者建議適當提高收費標準,這樣可以使當事人謹慎行使訴權,使當事人在沒有一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不敢輕易提起管轄權異議。筆者建議對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應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具體數額應參照案件受理費收取,如一方當事人對管轄權裁定不服提出上訴,還要交納等額的上訴費,當然最終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但每個案件的訴訟費用也不盡相同,金額有大有小,有的案件訴訟費用多達數萬元,有的則只有10元。對于訴訟費用較少的案件,如果也參照案件受理費收取費用,則起不到預期的效果。對于此類案件,筆者認為可以參照訴訟保全制度的相關規定操作。在審理過程中,如發現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如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且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應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的賠償。關于賠償的范圍,筆者認為范圍不能過大,也不能過小,范圍過大極易造成對方當事人漫天要價,不利于糾紛的解決,范圍過小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筆者建議可以參照合同法關于違約的賠償規定,即賠償范圍不能超出管轄權異議權利人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提起管轄權異議對對方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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