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風俗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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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風俗

訂婚風俗范文1

2、準備提親禮物,男方提親要事先準備一些禮物。主要是提親常見的煙酒糖茶,若是異地提親,也可以根據當地的風俗特色來看。

3、確定結婚意向,提親主要是為后面訂婚和結婚做準備的,因此提親的時候要確定男女雙方有沒有結婚的意向和可能,然后確定訂婚時間等。

4、雙方若是有結婚的意向,那么男方送給女方彩禮,數目根據當地風俗及個人承受能力而定。

5、訂婚的流程:男方家要選擇具有一定地位的長輩,與新郎一起前往女方家,洽談訂婚的事宜。

6、男方前往女方家洽談訂婚事宜,不得空手前往,需要攜帶一定的禮品表示心意,建議提前準備。

7、男方下聘禮絕對不能吝嗇,禮品必須都是雙數,有著成雙成對的美好寓意,聘禮內容可以參考傳統的禮品,心意到位即可。

8、得到女方認可之后,男方需要尋找合適的訂婚宴請場地。在挑選過程中,需要得到女方家人的贊同與認可,雖說是男方負責預訂,但是檔次、環境、區域位置也要得到女方的贊同,這樣也方便宴請兩方的親友賓客到來。

9、結婚的流程:確定婚期,新人以及雙方的家長一起商定結婚的日子,一般在挑選婚假日子有很多講究,一良辰吉日最佳。

10、準備婚禮,在確定好婚期后,新人們就開始著手籌備婚禮了,包括預定婚宴酒店,挑選婚紗影樓以及采購結婚當天的物品等等。

訂婚風俗范文2

    論文關鍵詞 婚約財產 法律屬性 司法應對

    一、婚約財產的相關理論及其探討

    (一)婚約與婚約財產闡釋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作的事先約定?!痹谖覈?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婚約當事人俗稱未婚夫妻?;榧s在我國有悠久的歷史,但目前我國《婚姻法》沒有婚約的相關規定。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約關系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但對于因婚約關系引起的返還財產案件,法院則予以受理。

    按照傳統習俗和習慣,訂婚時往往要求一方或雙方給予對方一定的財物,這便是婚約財產。根據支付者與收受者的不同,可將廣義的婚約財產分為兩類:一類為男方彩禮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給新娘家的財物;另一類為女方彩禮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給新郎或新郎家的財物。由于我國的婚約財產從目前立法規定上來看是特指男方彩禮,即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給新娘或新娘家的財物。在現代法律體系下,作為風俗習慣的婚約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很強的廣泛性、地域性與文化性?;榧s財產作為風俗習慣,仍存在于全國各地,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同時,各地區人文習俗不同,婚約財產的贈與形式、種類、方式、意義、金額以及返還等均有差異。

    2.發生在締結婚姻期間?;榧s財產給付一般基于雙方之間婚約的約定,發生在婚約締結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用作穩定感情或婚后生活之用?;榧s締結期間包括訂婚時與結婚時的整個時間段內。

    3.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榧s財產的贈與具有很強的目的性,贈與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最終能夠締結婚姻關系,而且該贈與涉及到當地的風俗習慣,有些場合下往往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二)婚約財產的類型解析現今,因經濟條件的改善及習俗的變化,在婚約締結期間所給付的財物在我國一些地區已經超出了彩禮的范疇,尤其是在溫州地區。這些財物已經包括了為穩定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以及為婚后家庭生活而給付的財物。尤其是以前為婚后家庭生活而給付的財物往往發生在婚后,但現在很多家庭將這部分財物亦在婚前給付,而這部分明顯已經超出了彩禮所規定的范圍,由此導致婚約締結時給付財物的類型及性質已呈現多樣化特性。綜合而論,婚姻財產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因穩定婚約關系而給付的財物,本文稱之為“彩禮”。如男方或男方家贈與女方或女方家的紅包、定情或結婚信物、金戒指等,這些物件承載了對未來婚姻的期望,一般情況下具有較大價值和特殊涵義,被視為愛情和婚姻的見證。另一類是為了結婚后家庭生活所需而由男方或男方家給付女方或女方家的財物,本文稱之為“禮金”。比如大額的金錢、物件(如汽車)等財物,這些財物給付是男方為了男女雙方將來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約期間所展示出的物質能力,主要目的是顯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質條件能保障女方將來的物質生活質量,以增強女方愿與其一同生活的信心?,F實中男方或男方家往往在訂婚時將這部分財物直接交由女方或過戶到女方名下。

    (三)彩禮與禮金的標準界定婚約財產包括彩禮與禮金,而彩禮與禮金在給付目的、性質、返還制度上均存在差異,因此如何區分彩禮與禮金則顯得非常重要?,F實中,因訂婚時男方往往沒有明確講明所給付財物是彩禮還是禮金,且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地區習俗、不同經濟條件等均會對所給付財物的類型產生影響。立法上由于沒有區分彩禮與禮金,而是將婚約財產統稱為彩禮并適用彩禮的規定,所以立法規范中無處可尋。

    筆者認為,區分彩禮與禮金的標準區分大概有以下幾方面:

    1.兩者的目的不同。彩禮是為了確立和穩定婚約關系男方贈與女方一定的財物以彰顯自己對與女方將來締結婚姻的誠意與決心;禮金是為了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之所需而在訂婚期間男方給予女方一定物質條件安全感保障。

    2.兩者的價值不同。一般情況下,彩禮的價值相對低些,禮金的價值則相對高些。區分價值的高低可依照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習俗等,并以同類條件下為了結婚所要贈與的財物價值為限,明確低于該價值的可視為彩禮,明顯高于該價值的可視為禮金,價值相差不大的可依個案具體情況酌情認定。

    3.綜合考慮個案特殊性。在具體實踐中,對特別貧困的或特別富裕的家庭下所建立的婚約關系,在婚約財產性質的認定上要特殊對待。此時,要考慮到雙方家庭的經濟能力及贈與時的表示及態度,結合實際情況來認定所贈財產是屬于彩禮或是禮金。

    (四)彩禮與禮金法律屬性的認定目前對于彩禮與禮金的法律屬性,在理論界與實踐界往往只就彩禮的法律屬性展開研究論述,而對禮金的性質往往罕有研究涉及。

    1.彩禮的法律屬性。對于彩禮的法律屬性,理論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爭議,國的現行法律也未對此做出明確的界定。關于彩禮的屬性,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所有權移轉說、證約定金說、從契約說、附義務贈與說、附解除條件贈與說等。依據現行我國的法律體系,作者贊同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認為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以婚約解除作為條件。一旦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被解除,贈與彩禮的緣由歸于消滅,受贈人則喪失了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依據,此時,應當將財產“恢復原狀”,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

    2.禮金的法律屬性。對禮金的法律屬性的研究應以給付禮金的目的為基礎。從上所述,婚約締結時,對禮金的給付往往是為了婚約男女雙方婚后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在結婚前給付的,此項給付是男方為了男女雙方將來家庭生活需要而由男方在婚約期間所展示出的物質能力,主要目的是顯示男方有一定的物質條件能保障女方將來的物質生活質量,以增強女方一同生活的信心。男方或男方父母對禮金的給付是希望將這些禮金作為婚約男女婚后家庭生活的共同財產來支配。而男方贈與給女方的財物往往僅限于彩禮的范圍,因為彩禮贈與的本意則是一旦婚姻締結的條件成就,財物歸女方單方所有。由此而言,禮金的法律屬性應屬于一種附解除條件的共有關系,所附的解除條件是婚約的解除。如果婚約未解除,那么男女雙方對禮金繼續共有,禮金的所有權歸男女雙方共同所有,婚后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發生糾紛按立法上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處理;如果婚約解除,給付行為失去法律效力,禮金應當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即應當返還給付人。

    二、現行婚約財產司法處理的困境及其變通做法

    (一)現行法律規范對司法裁判的影響《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給婚約財產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依據,但規定太籠統和模糊,缺少配套細則和司法解釋,導致該規定對現行司法實踐產生一些負面影響。

    1.對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曲解。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及習俗的變化,男方及其父母在婚約締結過程中所給付女方的財物除了彩禮有時還包括禮金。給付彩禮的目的與給付禮金的目的是不同的,彩禮與禮金的性質亦為不同。目前法律規范將兩者合二為一,造成嚴重曲解了當事人給付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2.對解約或閃離時財產處理有失公允。在男女雙方因感情不合,尤其是在婚后不久解除婚約時,依現行法律規范處理因婚約財產引發的糾紛,將導致無論是彩禮與禮金,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關于彩禮應當返還的規定,均不會出現返還裁判。而如此裁判,將扼殺禮金的給付本意,使得法律的天平向一方傾斜,有失公平公正。

    3.助長借婚約侵占他人財產的不良風氣。自《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施行以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顯著增加。越來越多的司法案件表明,很多女當事人為了騙取高額的彩禮、禮金,往往伙同他人或單獨行為,在結婚不久并無理由地提出離婚而占有彩禮、禮金。有些女當事人甚至轉移財物后下落不明,致使彩禮或禮金無處找尋。同時,在經濟越發達、給付財物金額越多的地區,此類情形越發嚴重。

    (二)現行司法實踐中的變通作法基于上述存在的一些問題,溫州地區基層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有關顯失公平的婚約財產的返還進行了一些變通作法。一種做法是適用過錯責任。對解除婚約時如男方存有過錯的,則部分支持或者不支持其財禮返還的請求;對不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返還的范圍內的,則不予支持。如果是女方存在過錯的,則大多支持男方財禮返還的請求;對不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返還的范圍內的,往往也會用過錯責任予以適當考慮。一種做法是擴大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中“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范圍,對一些如不予以適當返還將導致明顯不公的個案,擴大適用該款的規定。還有就是按雙方相處時間長短,結合提出解約方是男方還是女方等情形變通確定返還比例。

    上述變通作法在全國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出現過,但由于立法層面上有關婚約財產糾紛的適用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而上述作法又或多或少地與現行立法規定不相吻合。另外,就適用標準而言,上述變通作法都是由法官個人決定,不同的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導致同類案件判決差異大,上訴審判決與一審判決不一致等??紤]到上述一些負面影響,法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類案件時大多采取調解優先的原則,甚至存在強迫調解、久調不判現象。

    為了統一適用標準以變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司法處理,一些地方法院出臺了內部裁判適用標準,如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臺了《關于將善良風俗引入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一(婚約返還彩禮)》,將婚約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贈送的彩禮在婚約解除時如何返還進行了規范。該《指導意見》首先強調了當地善良風俗的重要作用,要求善于運用善良民俗習慣處理糾紛。同時,該《指導意見》結合其當地社會經濟狀況及民間婚約習慣,有針對性地制定了一些彩禮返還的規定,如區分接受彩禮方或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時按不同比例返還,又比如對不同金額的返還也進行了區分規定。豍姜堰法院出臺的這個《指導意見》對溫州地區如何司法處理婚約財產返還時有很大的借鑒作用,尤其是在重視善良風俗在司法處理中的作用方面值得借鑒。

    三、婚約財產糾紛司法處理困境的應對

訂婚風俗范文3

武夷山有的村流行著一種“喝擂茶”的習俗。擂茶是農家招待客人必備的飲料,其原料一般只用茶葉、大米、桔皮擂制。講究的還放入適量的中藥菌陳、甘草、川芎、肉桂等。喝起來特別香甜,是一種可口的飲料,特別是在炎夏,具有清涼解暑的功效。在喝擂茶的同時,還備有佐茶的食品,如花生、瓜子、炒黃豆、爆米花、筍干、南瓜干、咸菜等,具有濃厚的鄉土氣息。

敬茶時擂茶碗內溢出的陣陣酥香、甘香、茶香、撲鼻而來,沁人心肺實在令人心馳神往,是待客的佳品。

敬茶

在武夷山的農村較為普遍的茶俗便是“客來敬茶”,“一杯香茗暫留客”,表達了武夷山人對客人的問候和敬意。客來敬茶,以茶會友體現武夷山人重情好客的美德和傳統禮節。

宋代以來,武夷山民間流傳著“客至莫嫌茶當酒”的風俗,大抵客至,寒暄問候,邀請入座,主人的家屬,立即洗滌壺盞,升火烹茶,沖沏茶水,敬上一杯香茶。主人講究“端、斟、請”;客人則留意“接、飲、端”的舉動,主人以左手托杯底,右拇指、食指和中指扶住杯身,躬著茶,微笑地說:“請用茶”。飲茶人宜雙手接杯,道聲謝謝,端杯細啜,贊主人茶葉佳、好,一道茶后,寒暄敘話,主人復斟茶,飲畢不能將余渣傾倒,主人要待客人告別后方可清理、洗滌茶具。

婚茶

茶與婚禮的關系,簡單來說,就是在婚禮中應用茶作為禮儀的一部分。它起于何時?從唐太宗貞觀十五年(641年),文成公主人藏時,按本民族的禮節帶去茶開始,至今已有1300多年了。唐時,飲茶之風甚盛,社會上風俗貴茶,茶葉成為婚姻不可少的禮品。宋時,由原來女子結婚的嫁妝禮品演變為男子向女子求婚的聘禮。至元明時,“茶禮”幾乎為婚姻的代名詞。女子受聘茶禮稱“吃茶”。姑娘受人家茶禮便是合乎道德的婚姻。清朝仍保留茶禮的觀念。有“好女不吃兩家茶”之說。由于茶性不二移,開花時籽尚在,稱為母子見面,表示忠貞不移。如《紅樓夢》書中,王熙鳳送給林黛玉茶后,詼諧地說:“你既吃了我家的茶,怎么還不做我家的媳婦?!比缃瘢覈S多農村仍把訂婚、結婚稱為“受茶”、“吃茶”,把訂婚的定金稱為“茶金”,把彩禮稱為“茶禮”等。

三道茶

“三道茶”是武夷山御茶園根據武夷山民間飲茶習俗,以“和、敬、怡、真”的思想為指導,整理出來的。也可以說是一種現代的飲茶方式(一般適用于茶館)?!叭啦琛卑ā坝e茶 ”、“留客茶”、“祝福茶”。

“迎客茶”是為遠道而來的客人送上的第一盞茶,并配有茶點。茶點是具有武夷山區特色的米焦、芝麻果、咸筍干、芋果等。香醇的 茶和甜美的茶點,表示歡迎客人的到來。

“留客茶”是讓客人既能看到泡茶的技巧又能品嘗到茶的色、香、味。一邊品茶,一邊交談,無拘無束,其樂無比。

“祝福茶”在客人即告辭時,送上一杯桂花金桔茶,并送上祝福的吉言。

茶宴

武夷山盛產巖茶,而且歷史悠久,品質優異,獨具“巖骨花香之勝”。武夷茶宴,就地取材,在名廚好手的不斷探索與實踐中選優汰劣,薈萃而成宴席之一款。

訂婚風俗范文4

訂婚:埃及小伙的障礙賽 舊時的埃及,男子的婚配對象是由父母去相親的,新郎一直到新婚之夜才能第一次見到新娘的面貌。今天的埃及社會相對開放,女性有條件接受高等教育,同男性一起工作。因此,青年男女常常在學?;蛘吖ぷ髦薪Y識心儀的對象。但是,即使雙方互有好感,男女雙方在訂婚前也不可以單獨約會,更不允許在公共場合有親密舉動。

結識了心儀的女孩之后,埃及小伙子還要跨越許多道障礙,才能最終抱得美人歸。首先,男方要帶上聘禮單獨前往女方家求婚,聘禮一般5萬埃鎊(約合4萬元人民幣),視經濟情況而定。求婚時,男方要回答女方父母詳細的詢問,并商談結婚事宜,像一場婚前考試。只有征得女方父母同意,男女雙方才可以繼續交往。

埃及人看重門當戶對。相中了小伙子之后,女方父母還要與未來的親家見面。這樣的聚會可能要重復多次,使兩個家庭能夠充分相互了解,直到雙方都同意訂婚為止。

終于到了訂婚典禮,但埃及小伙的“障礙賽”也才走了一半。訂婚由女方舉辦,邀請親朋好友在家中或者餐廳舉行。至此,兩人才算正式建立戀愛關系,可以單獨約會。

備婚:想說愛你不容易 訂婚之后,準新人還要為婚禮準備幾個月甚至幾年。小伙子要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為未來的新娘提供住處。買房子、裝修和買家具是必不可少的,女方家則掏錢為新房未來的女主人布置廚房或者臥室。隨著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在高失業率的埃及社會中,經濟負擔已經成為年輕男性結婚的一大障礙。

根據埃及社會的風俗習慣,結婚的費用絕大部分由男方負擔。在首都開羅,一個普通白領的工資每月約1000埃鎊(約合800元人民幣),平均20萬埃鎊(約合16萬元人民幣)的結婚費用不啻為一筆巨款。許多大齡男性也正是因為經濟原因而無法結婚。

喬治娜今年24歲,畢業后已經工作兩年,目前決定與男朋友訂婚?!暗菍Ψ竭€沒有錢,所以要等上幾年”,她說,“在開羅,一套住房平均10萬埃鎊(約合8萬元人民幣),裝修和家具要再花掉10萬埃鎊,首飾、婚禮還需要大概8萬埃鎊(約合6.5萬元人民幣),我的朋友剛畢業還沒有工作,我們只能慢慢等待?!?/p>

完婚:人生盛事 在埃及,女性一般在22歲至28歲之間完婚,而男性一般在27歲至32歲完婚。訂婚的男女雙方在準備充分的情況下,會先到清真寺請教長證婚,簽訂結婚合約。與中國領結婚證類似,教長證婚意味著婚姻合法化。

婚禮前一天晚上,新娘家中要為待嫁的姑娘舉行“黑娜之夜”,即打扮新娘之夜。所謂“黑娜”是一種用絳紅色顏料繪在雙手雙腳上的精美圖案。

在“黑娜之夜”,新娘家要請畫師為女兒畫圖案,打扮新娘。而家中的親朋好友則伴隨著鼓點和音樂跳舞唱歌,提前慶祝準新娘出嫁。

正式的婚禮常常選擇在周四晚上舉行,因為周五既是休息日,也是穆斯林的禮拜日?;槎Y由新郎家舉辦,當天新娘會穿上雪白的拖地婚紗,頭戴白色頭巾頭紗,代表新娘的純潔。當然,保守的新娘會按照穆斯林的禮儀在婚紗里穿長袖白色內襯,除了漂亮的臉蛋以外,一切都包得嚴嚴實實。

訂婚風俗范文5

有史以來,戒指都被認為是愛情的信物。它是一種戴在手指上的裝飾品。男女都可佩戴,材料可以是金屬、寶石、塑料、木或骨質。它究竟屬于哪一國家的發明創造,還沒有定論。在中國,戒指至少有兩千多年的歷史了。

據說最早的時候戒指是一種“禁戒”的標志。當時皇帝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皇上每天會選妃陪伴,后宮中的妃子們如果來了月經,便會戴上戒指,作為一種信號使用。從大量文獻可以看出,秦漢時期,我國婦女就已經普遍佩戴戒指了。東漢時期,民間已將戒指作為定情之物,青年男女通常會以贈送指環來表達愛慕之情。到了唐代,用戒指當定情信物的習俗就更加盛行了,并一直延續到了今天。

“戒指”一詞出現較晚,《中國古代服飾風俗》一書講到明代服飾時說:“至于稱其為戒指,似乎還是明代以后的事情。”明王圻的《三才圖會》又說:“后漢孫程十九人立順帝有功,各賜金釧指環即今之戒指也?!边@些都說明,直到明代以后,“戒指”的稱呼才多了起來。但“戒指”一詞最早卻不是出現于明代。元代關漢卿的戲曲作品《望江亭中秋切》的第三折中有:“(正旦云)這個是金牌?衙內見愛我,與我打戒指兒罷。再有什么?”這里就出現了“戒指”一詞。還有《永樂大典》殘本中保存的朝鮮時代的漢語教科書《樸通事諺解》有:“少贖,二十兩也不夠,我典一個房子里,我再把一副頭面,一個七寶金兒,一對耳墜兒,一對窟嵌的金戒指兒,這六件兒當的五十兩銀子,共有二百兩銀子,典一個大宅子。”該作品約刊于元代,所以“戒指”一詞在元代就已經出現了,但具體是什么時候,還有待考證。

世界上第一個將戒指當做訂婚信物的人是奧地利王麥士米尼。1477年,麥士米尼認識了瑪麗的公主。麥士米尼為她的美麗容貌和優雅的舉止而傾倒??涩旣愒缫言S婚于當時的法國王儲,但是他仍不放棄,為了贏得瑪麗的愛,麥士米尼命人專門打造了一枚珍貴的鉆石戒指,送給瑪麗?,旣惷鎸@只精雕細刻、閃閃發光的鉆石戒指和麥士米尼的熱烈追求,終于改變了初衷,嫁給了麥士米尼。從此,鉆石戒指便成了西方人的訂婚信物。不過在古羅馬,戒指是被用來做印章的,象征著權利。

歐洲女性是在14世紀時開始普遍戴戒指的。而把戒指戴在哪個指頭上,也是有說法的,一般戴在食指表示想結婚;戴在中指上代表正在戀愛;戴在無名指上代表已經訂婚或已經結婚;戴在小指表示單身。還有一點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戒指應戴在左手上。

訂婚風俗范文6

《風尚周報》:韓國婚禮為何也講究“三書六禮”?

麥玲玲:由于朝鮮族與漢族長期往來,令朝鮮族的風俗習慣也受漢族的影響。比如韓國朝鮮族的青年男女,部分仍舉行冠笄之禮(即成人禮),并以此作分界線,行禮之后才會選擇配偶,而托媒說親也基本上以中國的六禮程序進行。

其中“納征”在韓國叫做“納幣”,程序與漢族婚俗有點類似,指男家受了女方送來的涓吉(注)后,將新娘在婚禮時需穿的采緞及婚書箱等送到女方家中。采緞一般在婚禮前一個月送抵女家,婚禮前還要將“幣物”(送予新娘的禮物)、“婚書”(結婚時新郎家跟禮單一起送給新娘家的信)以及“封采”(一般富裕家庭會多送別的衣料)一并送至。

不過韓國的婚禮也保留了自己的特色,一種是“半親迎”,新郎在新娘家舉行婚禮后,留宿在新娘家,第二天才接新娘到新郎家,拜見公公婆婆。第二種是“三日于歸”,即新郎在新娘家留宿三天,才把新娘迎娶至新郎家。

注:納采時男方接獲女方的“許婚書”后,新郎將八字和納采文用紅包包妥,在祠堂告祀列祖列宗后,派人將紅包送往女方;女方也在祠堂稟報祖先,再請人為準新人批八字,并擇一黃道吉日為結婚日,再通知男方,稱為“涓吉”。

《風尚周報》:古代人是怎么提親的?

麥玲玲:按照中國傳統,古代男子若有意結婚,必須先由男方家長請來媒人向女方家長提親,也即六禮中的“納采”。若得女家初步答允,媒人便會問明女方的生肖八字再進行合婚。如果生肖相克或有其它命格問題,當然不可成婚。此外還會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家族背景及社會地位等,正所謂“門當戶對”才最為理想。

古代提親一般約在訂婚前50天至60天左右進行。提親儀式十分鋪張,男家需擔著大小聘禮前往女家,如唐朝時杜佑所撰之《通典》里,就記載了30種納采的禮品,包括雁(雁則隨陽)、清酒(清酒降禮)、白酒(白酒歡之由)、粳米(粳米養食)、稷米(稷米粢盛)等。

《風尚周報》:現代提親該怎么做才合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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