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期貨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外匯期貨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外匯期貨范文1

第一條: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經濟權益,加強對外匯期貨業務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穩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匯期貨交易是指以遠期合同形式承諾在將來某一指定日期買進或賣出規定金額的外幣買賣。包括遠期外匯保值買賣和外匯風險買賣。

第三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必須是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具有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第四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對象為外商獨資企業、國內私營企業及境內居民。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能從事在現貨市場上某一筆交易的基礎上的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對沖交易”。

第五條: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外匯來源為企業的自有外匯及居民的個人外匯。

第六條:外匯期貨交易的幣別為英鎊(BRITISH-POUND)、馬克(DEUSCHEMARK)、日元(JAPANESEYEN)、瑞士法郎(SWISS-FRANC)、美元(U.S.DOLLAR)、港幣(H.K.DOLLAR)。

第七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必須遵守本試行辦法。

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匯期貨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外匯期貨業務的審批、終止、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外匯期貨交易業務的審批

第九條: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設立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營、停辦外匯期貨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和批準。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或由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外匯期貨經紀公司;

二、具有不少于七百萬美元或其它等值貨幣的外匯現匯實收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三、具有至少一名從事外匯交易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員和至少三名從事外匯交易一年以上的交易員;

四、具有適合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的場所和設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開辦外匯期貨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可行性報告;

三、屬于金融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章程、《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及其營業執照;

四、屬于金融機構合資組建的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應提供合資各方的有關資料、合辦機構的組織章程、營業執照;

五、實收外匯現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管理人員及交易員的名單、簡歷;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資料。

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對申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提供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者,先批準其籌備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籌備期為三至六個月。

第十三條:籌備期內,申請單位必須完成以下工作:

一、與境外經紀行簽訂聯網的協議書,明確雙方責任;

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境外經紀行的資信情況資料;

三、對外匯期貨交易員進行嚴格崗位培訓;

四、制定并提交下列內部管理規定:

1.外匯期貨交易機構內部對交易員的管理守則;

2.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辦理外匯期貨交易業務運作程序有關規定;

3.外匯管理及財務管理辦法;

4.同客戶簽訂的外匯期貨交易合同樣本;

5.外匯管理局要求制定并提交的其它內部管理規定。

以上內部管理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核準后,經營外匯期貨業務機構必須嚴格執行。

以上工作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驗收合格后,辦理正式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允許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后,須在十五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領《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

金融機構或外匯期貨(經紀)公司領取《經營外匯期貨業務許可證》后,方可正式開業。

第三章  外匯期貨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與境外經紀行簽訂合約后,須提交三百萬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幣的保證金存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帳戶,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動用。

第十六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必須向客戶提供路透社或美聯社國際線路和國際外匯市場信息,通過境外經紀行聯通國際外匯市場,由境外經紀行為客戶提供國際外匯交易所詳細入市指令的資料,并加蓋境外經紀行的印鑒。

第十七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保證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進行交易。客戶應按照外匯期貨交易機構交易規則、規定的保證金金額、交易事實、落單時間表、實盤及其它有關合約買賣事宜辦理。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要與客戶簽訂風險投資公開聲明和償還債務保證書,要嚴格按照客戶的入倉和平倉指令進行每筆交易。對客戶的每筆交易要于二個工作日內將入倉的落單和平倉的結單資料交給客戶,不得隨意拖延。

第十八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對客戶的盈虧應實行每天清算制度,盈虧分別記入客戶的保證金帳戶,并及時通知客戶。對客戶的盈虧應以保證金的外幣幣種進行結算。

第十九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只能辦理代客外匯期貨買賣,不得辦理自營外匯期貨買賣。

第二十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只能收取客戶的外匯現匯或現鈔作為保證金,不得收取人民幣作為保證金。各種外幣幣別的客戶保證金必須存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銀行??蛻舯WC金只能用于外匯期貨業務經營所發生的收支范圍,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不得挪作它用。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金額不得低于實際交易金額的30%。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情況可以隨時調整保證金的收取比例。

第二十一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收取客戶的手續費只能收取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應嚴格按照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每月(季)按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有關資金損益和利潤情況及其它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有關業務報表。

第二十三條: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必須系統記錄和保存與交易有關的各種帳目、文件、電話錄音等材料,以備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二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隨時要對各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和境外經紀行入市資金交易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保障外匯期貨交易有秩序的健康發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開設的外匯期貨交易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四條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第一款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嚴重違規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勒令其停業,并限在一個月內清理所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對違反操作規程,構成詐騙性質的經營外匯期貨業務的機構,依據情節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外匯期貨范文2

為加強對外匯(期貨)交易的管理,促進外匯(期貨)交易市場的規范化經營,我局先后下發了(92)匯業函字第219號《關于嚴格執行“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的通知》和《關于適當放開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的通知》。上述兩個通知,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締非法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外,明確了代客外匯(期貨)交易業務要由經批準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的原則,明確了經批準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既可以對私辦理代客外匯(期貨)交易,也可以對公辦理代客資金管理業務,對辦理外匯(期貨)交易的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也進行了規定。從反饋回來的情況看,各地進行了認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機構。但一些被封掉的機構改頭換面,仍然從事非法交易,同時一批新的交易機構不斷出現,這些非法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經營方式混亂,甚至詐騙客戶,給客戶和個人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一些受騙上當、嚴重虧損的客戶和個人紛紛向上級領導寫申訴信,反映情況,要求追回損失。這一情況影響了國內金融秩序的穩定,在國內外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加強對此項業務的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要繼續嚴肅查處轄內的非法交易、機構和非法交易行為,沒收非法交易機構的非法經營收入,沒收其從事非法交易活動的交易設備,堅決堵住外匯管理的這一漏洞。各地在查處時可要求當地公安、檢察部門給予配合。各地應在今年六月底前,封掉轄內一切從事非法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并將查封的具體情況上報我局。

二、外匯(期貨)交易屬外匯金融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置或撤并”,“禁止非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非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其他任何金融機構都不得經營外匯業務”。因此,外匯(期貨)交易機構只能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經營外匯(期貨)業務必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并據批件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其他任何部門均無權批準設立。非金融機構和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擅自代客辦理外匯(期貨)交易、充當外匯(期貨)交易的中介人(經紀人或經紀公司)。目前條件下,外匯(期貨)交易只能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辦理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來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以前一切關于設立外匯(期貨)交易機構的發文或通知,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均立即停止執行。以前各地設立的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要立即停止辦理外匯(期貨)交易并限期進行登記和資格審查。對符合本通知要求,可以進行外匯(期貨)交易的機構,要通過分局審查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匯(期貨)交易機構要限期進行清理,清理情況應隨時上報我局。目前情況下,對私辦理外匯(期貨)交易僅限于在廣州市、深圳市金融機構進行試點。其它地區的任何機構一律不得辦理。

四、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期貨)交易必須按照《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和(93)匯業函字第17號《關于適當放開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外匯買賣業務的通知》及其它有關規定辦理,并在業務發展和經營中強化服務意識,要以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支付和外匯保值為目的,不得引導企業和個人進行外匯投機交易,企業和個人的外匯(期貨)交易必須是現匯交易,嚴禁以人民幣資金為抵押辦理外匯(期貨)交易,嚴禁買空賣空的投機行為。

五、今后,各地外匯管理分局要嚴密注視外匯(期貨)交易的發展和經營情況,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上報我局。

外匯期貨范文3

隨著裝備制造企業對外貿易業務的日益頻繁,企業內部傳統的手工臺賬式管理方式已很難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本文從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著手,分析當前裝備制造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現狀,提出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總體思路和系統框架,并結合長江公司系統應用實踐情況,總結提煉出企業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的一些經驗和做法。

關鍵詞: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

一、引言

自2012年8月起,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制度改革,其改革要點主要包括企業名錄管理、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非現場/現場核查制度、企業分類管理(A、B、C),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企業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設計,對企業實施分類監管,A類企業貿易獲得便利,被降級為B或C類企業,采取嚴格政策、重點監測。對企業而言,企業需重點關注總量差額、總量差額比率、資金貨物比率、貿易信貸報告余額比率四項主要指標,確保指標值在合理范圍,避免現場核查和降級。目前,企業在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和手段方面,主要還停留在傳統的手工臺賬式管理階段,這種管理方式其弊端非常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規范性。對于收付匯業務缺乏統一、規范的表單,在流程方面也存在含糊不清晰的情況;二是缺乏系統性。產品項目、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收付匯申請單等各種單據、業務流程、業務規則、流程各環節所涉及人員等缺少一條主線進行有效銜接;三是數據不能有效共享。數據分散在每名業務人員個人計算機中,數據缺乏透明;四是效率不高。紙質化的業務單據流轉,將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等待流程處理上面;五是工作容易出錯。大量的非結構化單據信息(例如掃描的合同、報關單等)需要靠人工進行逐筆鉤稽、核銷,任何一個環節的失誤將導致數據的不準確。

二、信息化實現總體思路

為解決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中實際存在的現狀,結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A類企業的管理要求,以信息化為手段,建立起以貨物貿易合同為源頭、報關單和收匯報文為基礎,通過收付匯業務流程將各項業務進行串接,實現不同角色人員高效協同的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業務辦理,實現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等數據的自動鉤稽,并自動形成企業收付匯電子臺賬,相關管理人員可通過系統數據的統計分析功能掌握業務開展情況及對各項業務數據指標進行監控。另外,為減少業務漏辦情況發生,制定相應的業務提醒規則,采用郵件、短信、門戶待辦等多種消息手段實現對業務辦理的催辦提醒。

三、信息系統構成

根據信息化實現總體思路,對信息系統進行模塊化設計,其主要功能模塊包括項目信息、合同管理、單據管理、流程管理、通知提醒和統計查詢等。

1.項目信息

項目信息其主要目的是為企業進出口業務提供觀察視角,透過項目的進出口合同進行數據歸集,企業可以從宏觀層面了解到該項目進出口情況。

2.合同管理

設置合同管理主要目的是實現對每筆收付匯業務進行歸集,掌握合同的實際執行情況,主要包括采購和銷售兩種類型的貨物貿易合同。(1)采購合同:所屬項目、合同編號、供應商、簽訂日期、項目經理、合同金額、預付金額、預付日期、是否融資、融資方、關聯的融資合同等。(2)銷售合同:所屬項目、合同編號、客戶、簽訂日期、項目經理、合同金額、預收金額、預收日期等。

3.單據管理

對企業貨物貿易中所涉及單據進行管理,這些單據是收付匯業務所必須要使用到的。(1)貨物報關單:由業務部門報關人員定期錄入(或通過系統接口讀取國家海關數據)報關單信息,包括海關編號、進出口日期、報關金額、所屬合同號、預計延期報告截至日期、收付匯業務辦理截至日期。(2)國際收匯報文:由財務部出納錄入銀行收匯報文,包括報文編號、日期、收匯金額、手續費、國家、銀行名稱。錄入完畢進行提交,系統通過短信自動提醒業務部門報關員以通知各項目經理核實收匯報文并關聯出口合同發起收匯申請流程。.

4核心業務流程管理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付匯和收匯兩大流程,采用計算機工作流技術實現不同角色之間業務辦理的高效協同。(1)付匯流程a.業務部門填寫付匯申請單;b.經過相關人員進行審核、審批;c.財務部門辦理付匯業務并在財務系統中記賬;d.報關員外匯監管平臺核實登記。(2)收匯流程a.收匯報文登記:財務部門接收并登記國際收匯報文,系統自動消息提醒業務部門報關員;b.確定關聯合同:報關員收到提示信息通知相關銷售經理,以確認認領收匯報文并關聯所屬銷售合同;c.填寫收匯申請單:銷售經理填寫收匯申請單,申請單需關聯所屬“國際收匯報文”和所要關聯核銷的出口報關單;d.相關人員審核、審批;e.財務業務辦理、通知銀行收匯、財務系統記賬;f.報關員外匯監管平臺核實登記。

5.通知提醒

基于業務規則,對貨物報關單進行提醒。根據報關單進出口日期,第20一29天對報關單所關聯的合同經理進行提醒是否需辦理延期;第60一89天,提示合同經理辦理收付匯業務截至日將至。

6.統計查詢

按一定的統計規則對系統中的數據進行統計,透過數據來監控、核查數據的完整性、合規性,實現對相關指標數據的獲取。其主要功能包括:合同統計。國際采購人員、銷售經理和財務人員需及時掌握合同的執行情況,包括合同執行金額、收付匯匯總、合同余額等,并可通過合同了解該合同每筆收付匯情況。報關單查詢。報關單進出口日期、金額以及超期狀態、延期報告截至日、業務辦理截至日等,以不同顏色提示報關單需進行延期或收付匯業務辦理的緊急程度。進出口情況統計。以合同為統計對象,對比合同金額、收付匯匯總金額、報關單匯總金額,直觀體現出其差異信息。

四、取得的成效與做法

1.取得的成

效通過為期一年的系統上線運轉,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實現業務管理的規范化。規范了公司在貨物貿易外匯收、付匯業務流程;二是實現業務管理的系統化。通過信息系統將合同、報關單、收匯報文、收付匯流程等進行整合,使其形成系統化管理;三是實現業務管理的信息化。實現外匯相關業務系統提醒,促進外匯業務辦理及時性;實現業務辦理效率提升;實現數據的準確性提升;實現數據的共享。

2.主要做法

一是管理信息化實現階段,采用“管理制度化、制度表單化、表單信息化”方法實現信息系統構建。①管理制度化。研究國家對企業貨物貿易管理的要求,從職責、業務規則等方面進行梳理和優化,建立起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②制度表單化。對管理制度所涉及的表單和流程進行計算機建模,形成流程模型庫;③表單信息化。對流程模型進行系統固化,實現其信息化。二是系統上線實施階段,施行PDCA閉環管理,重點關注系統運行過程中的業務開展監督和關鍵績效指標評價。①業務監督提醒。根據管理要求建立起業務監督規則,系統按照相應的規則通過郵件、短信等多種消息途徑提醒業務人員及時開展工作。例如,根據報關單進出口日期自動提示業務人員辦理延期報告或收付匯業務辦理最后期限提醒;②評價考核、落實責任。制定業務系統評價關鍵績效指標,通過系統定期關鍵績效指標得分情況,形成部門績效評價依據。

五、總結

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信息化的過程也是企業相關管理制度優化的過程,梳理、建立、優化企業內部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以信息化手段對管理制度所涉及的流程和表單進行固化,結合關鍵績效指標對業務動態監測,實現企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規范化、系統化和信息化,從而有效提升了企業的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外匯期貨范文4

匯率制度改革后,我國政府已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推出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品種、放寬企業辦理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的條件、擴大銀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的掉期業務等。央行與外匯指定銀行還進行了外匯掉期交易,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也逐漸擴大。在發展外匯衍生產品方面,我國境內外匯市場仍以完善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為發展重點。2006年年初實行的做市商制度對擴大遠期外匯交易有所幫助,在新制度下,做市商實行新的結售匯頭寸管理,可以在即期市場對沖遠期交易,即允許做市商賣空美元,前提是銀行通過遠期頭寸保證其整體上擁有足夠的外匯頭寸,而這在過去是不允許的。在實行做市商制度后,銀行可以一定程度上對沖遠期風險,這顯然有助于擴大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遠期交易。2006年7月1日進一步將新的頭寸管理辦法擴大到所有銀行。但總體上,在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境內的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發展仍相當緩慢,過于強調以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為發展重點,而一定程度排斥人民幣外匯期貨和期權等產品的發展。

與境內相比,在境外存在多種人民幣衍生產品,其中又以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合約(NonDeliverableForwards,簡稱NDF)的交易最為活躍。自2002年下半年開始的境外人民幣升值壓力產生以來,新加坡、香港和臺灣等地的人民幣NDF交易迅速活躍起來,日平均成交額已超過10億美元。而在境內,由于客戶與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都必須以實際經濟交易為基礎,銀行與客戶間的外匯交易量非常有限,由此也導致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也相當小,例如2006年上半年銀行間外匯市場僅有704筆人民幣與外匯的遠期交易成交,而交易額為75.46億美元,日平均成交量僅為區區的6395萬美元[2]。從遠期交易看,境外人民幣外匯交易已經遠遠超過境內交易。

更加引人矚目的是,近期CME推出了人民幣期貨和期權,首次將人民幣衍生產品納入交易所交易。CME的人民幣外匯期貨采取無本金交割的標準化合約,每份合約為1百萬人民幣,目前約合12萬美元,最終清算價格為最后交易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即期匯率中間價"的倒數,根據CME網站顯示的行情,推出以來每日成交約在數十筆至上百筆之間,成交至今仍較為清淡。雖然短期內成交尚不活躍,但由于CME在外匯期貨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地位,較之原來境外人民幣NDF市場發展,其長遠影響將更具沖擊力,無論對境內還是境外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的發展均將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而其中最讓人關注的,莫過于對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的影響。

二、對人民幣匯率定價權的影響評估

由于境外人民幣NDF交易的規模不斷擴大,加之境內遠期外匯交易不活躍,人民幣NDF匯率已經一定程度成為人民幣匯率預期的風向標。從這個角度看,境外人民幣衍生市場已經一定程度削弱了我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人民幣NDF市場發展主要源于對匯率風險的恐懼,其報價更多地由感覺和沖動所決定,在某種意義上甚至是非理性的。長期以來,人民幣NDF報價隱含的人民幣升值幅度都超過利率平價的升值幅度,也高于境內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的升值幅度。境外人民幣NDF匯率和境內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匯率在匯率制度改革之后也曾一度拉近,其原因是境內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境外NDF交易。但其后二者的差價又再次拉開,原因是2006年年初官方重申不允許境內機構參與境外NDF交易。目前,境內市場和境外市場一定程度上仍是兩個分割的市場。

在市場分割的情況下,境內人民幣匯率預期難以反映在境外人民幣NDF匯率上。在匯率制度改革之后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國外預期人民幣升值幅度較大,而境內預期人民幣升值幅度較小,境內機構更加愿意選擇購買遠期外匯,而不愿意賣出遠期外匯,即境內實際的外匯供求和預期傾向于人民幣未來的升值幅度將小于人民幣遠期結售匯預計的升值幅度。因此,如果允許境內機構、特別是銀行參與境外NDF交易,境內人民幣匯率預期將能夠一定程度反映在NDF匯率上,從而可以一定程度降低人民幣NDF匯率預期升值幅度偏大的情況。由于官方所作的限制,境內實際的外匯供求以及對人民幣匯率的預期難以反映在人民幣NDF匯率上,因此NDF市場是不完整的。但由于其交易更加活躍,導致境外NDF市場在人民幣匯率預期上具有更大的影響力。

CME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和期權,較之當前分散的NDF市場而言,對人民幣匯率定價權的影響將更大。有分析甚至認為,隨著CME推出人民幣期貨期權,我國可能已經喪失了推出人民幣期貨期權的最好時機,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將來極有可能決定于境外而非境內[3]。對此,筆者認為現在作此判斷仍為時過早。必須看到,人民幣現在還不是完全自由兌換貨幣,境內和境外市場仍處于分割狀態,境內的人民幣外匯交易仍占實際外匯供求的絕大部分,在這些交易被允許參加境外人民幣衍生產品交易之前,境外人民幣衍生市場無論如何都不是完整的。目前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仍主要體現在對即期匯率的控制上,例如無論是境外人民幣NDF還是CME的人民幣期貨,其使用的清算價格必須依據境內即期匯率確定,可見境內即期市場的影響力目前仍是起決定性作用的。

但是,人民幣匯率定價的主導權旁落的擔憂絕非杞人憂天,隨著人民幣自由兌換的進程逐步推進,以及CME人民幣期貨期權交易的逐漸擴大,境外遠期匯率對境內即期匯率的影響力將越來越大。由于CME的規模、影響力以及公開性、透明度等特點,兼具較低的交易費用和較低的買賣點差、中央清算方式、流動性等各種優勢,長遠而言,CME極有可能逐漸取代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人民幣NDF市場,成為境外人民幣衍生產品交易的中心。CME的人民幣期貨和期權交易將能夠更加容易地吸引包括目前在新加坡、香港等地更多的資金。特別是投機性的資金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參與對人民幣匯率的投機交易,反過來影響我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的決策判斷。一旦CME成為人民幣衍生工具交易的中心,將使人民幣匯率問題的焦點更加集中,人民幣匯率問題將被進一步放大,對匯率預期產生嚴重影響,并反過來影響進出口和資本流動等實際經濟交易。例如,人民幣升值預期可能由于CME集中交易而放大,將或多或少對即期交易產生影響,如我國進出口商會提前收匯結匯而推遲購匯,以及使資本流動加速流入等等。

一旦CME成為境外人民幣衍生產品的交易中心,CME對人民幣定價權的影響是將人民幣匯率問題更加集中,而且使匯率預期的作用放大,吸引更多國際注意力,反過來影響國內的即期匯率。而且,這種影響力隨著我國資本管制的放開,必然將逐步增大。特別是,如果境內的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遲遲無法形成規模,一旦官方允許境內的人民幣遠期外匯交易需求轉向CME,則人民幣遠期定價權將必然旁落境外。這也是目前我國政府為什么不允許境內機構參與境外NDF和CME交易的原因,但是這種限制顯然并不能維持太長的時間。

三、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市場是必然選擇

掌握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我國政府對匯率走勢的影響力;二是境內外匯市場對匯率走勢的影響力。目前我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走勢仍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但匯率形成機制改革要求人民幣匯率必須更多地取決于市場,應以國內實際的外匯供求和合理的預期為基礎,而不應決定于不能完整反映市場供求的境外NDF市場或是CME的期貨期權市場。人民幣匯率走勢應該更大程度上決定于國內的實際外匯供求以及對匯率的理性預期,取決于基本經濟因素的變化,而不應是境外對人民幣匯率的非理性預期或是投機活動。因此,當前更加緊迫的任務是發展和完善境內外匯市場,更好地使境內實際的外匯供求以及匯率預期在市場上得到更好的反映,而即使一旦放開資本管制,國內需求不會轉求境外的NDF市場或是CME,這才是掌握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的關鍵。

匯率制度改革之后,我國仍以完善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為主,而一定程度排斥期貨期權的發展。這種思路是錯誤的,遠期結售匯顯然無法取代境外NDF交易,更無法和CME的人民幣期貨期權相比,因而也無法對人民幣匯率產生足夠的影響力。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當前盡快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是必然選擇。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的原則操作:一是,外匯期貨交易的監管應由中央銀行負責,應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二是,對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的市場準入可以采取逐步放寬的做法,以避免出現過渡的投機。初期只允許外匯指定銀行和少數期貨經紀公司之間進行期貨交易,委托交易最初也可以只允許大機構。三是,交易品種為人民幣與外匯之間交易,并以人民幣作保證金,從而可以避免外匯期貨交易與當前外匯管理規定發生沖突。在外匯管制條件下,可以限制進行外匯與人民幣的交割,規定只有在發生實際外匯收付的情況下,才允許進行實際交割,否則只能進行人民幣保證金的結算[1]。相關的限制應適時放寬,促使期貨交易逐漸形成規模。

四、境內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的影響評估

在境內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有助于我國加強對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的掌握:

一是,國內外匯供求將更加全面準確地反映在人民幣遠期匯率上。目前由于外匯管制,人民幣遠期結售匯必須以實際交易為基礎,大大限制了遠期交易的規模,而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無須以實際交易為基礎,可以克服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在較低的交易成本下,境內外匯實際供求者將愿意參與期貨交易,期貨交易能夠體現境內外匯需求的實際情況。由于境內和境外市場分割,目前大部分境內實際的外匯供求無法反映在境外NDF或者是CME的期貨和期權價格上,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后境內實際外匯供求將反映在境內人民幣期貨交易上。

二是,期貨交易提供成本更低的套利機制,將更加便利交易者進行套利,人民幣遠期匯率將會逐漸滿足利率平價關系,因此遠期匯率將更大程度決定于即期匯率。通過法規和制度,可以將期貨交易投機行為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中央銀行還可以在外匯交易中心對期貨市場進行干預,保證遠期匯率的穩定。推出期貨交易后,由于提供了遠期避險工具,就目前狀況而言,企業和個人出于對匯率預期提前進行結售匯的情況將減少,因此也有利于人民幣匯率穩定。

三是,期貨交易將有利于外匯指定銀行管理遠期結售匯頭寸,反過來起到活躍人民幣遠期結售匯交易的作用。銀行可以通過期貨市場以較低成本,較為靈活地對未平盤的遠期結售匯頭寸進行管理。例如,當天的結匯頭寸多,多出的頭寸可以通過賣出外匯與人民幣期貨合約平盤,如果下一交易日購匯外匯頭寸多,則將原有的期貨合約進行反向操作即可。與銀行間的遠期外匯買賣相比,期貨合約是標準化的,其交易成本較低且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期貨交易給外匯指定銀行提供一個靈活的、成本相對較低的管理遠期結售匯頭寸的工具,將有助于降低銀行管理遠期結售匯頭寸的成本,并擴大遠期結售匯規模。

可以斷言,境內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一旦推出,將能夠逐步取代境外NDF市場和CME成為人民幣匯率的風向標,從而使人民幣遠期匯率的形成基礎和機制更加合理。這種判斷是有事實依據的,例如,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的一個月內,人民銀行了關于完善外匯市場和開辦掉期業務的兩個通知,其后一兩周內,境外人民幣NDF報價水平逐漸向國內人民幣即期匯率靠攏,但由于國內遠期結售匯交易并沒有因為這兩個通知變得活躍,境外NDF市場又重新與即期匯率拉開距離[4]。再如,央行與國內銀行首次進行貨幣掉期交易的消息傳入市場后,NDF報價與人民幣的即期匯率也立即大幅收窄。顯然在人民幣匯率問題上,國內市場的實際需求有更大的影響力。境內期貨交易一旦形成規模,這種影響力將得以更好地體現。

五、結語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尚不完善,目前國內對推出外匯期貨交易存在較大的疑慮。例如,高揚和何帆(2005)認為在境內推出外匯期貨應采取慎重態度,應在匯率制度進一步市場化的基礎上再予以考慮[5]。出于對期貨交易風險性的考慮,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正是這種擔心制約了人民幣外匯期貨的發展。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證的角度分析,期貨交易必然加大市場交易波動的依據并不充分,例如宋敏(2002)總結了多種貨幣期貨交易的實證研究結果,認為罕有證據支持期貨市場危害現貨市場,或使后者動蕩加劇的觀點[6]。期貨交易產生問題的根源不在于期貨本身,而在于交易制度的不完善和對期貨交易的監管不力。以市場不成熟為由延緩期貨交易的推出,將喪失積累完善外匯期貨市場和對外匯期貨交易監管經驗的時機。CME推出人民幣期貨給監管當局提出了必須正視的挑戰,也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當前決策者應以更加積極的態度,正視境外人民幣衍生市場的發展。如果一味不予理睬,或者是繼續依賴管制措施,最終的結果必然是時機的錯失和定價權的旁落。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隨著人民幣自由兌換進程的推進,人民幣匯率定價權將更大程度上由市場決定,而目前使境內實際的外匯供求如何更好地反映在市場上價格上,其影響力如何得以體現,是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的關鍵,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是當前必然的選擇。

參考文獻:

1.潘成夫.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市場相關問題分析[J].金融與經濟,2006(8).

2.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上半年“中國國際收支報告”[R].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3.鐘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人民幣期貨期權將意味著什么?[N],南方周末,2006-08-24.

4.牟海陽.遠期匯率的定價及其與NDF的關系[J].中國貨幣市場,2005,(9).

5.高揚,何帆.中國外匯衍生品市場發展的次序[J].財貿經濟,2005(10).

6.宋敏.期貨市場中的若干研究問題[A].田國強.現代經濟學與金融學前沿發展[C],北京:商務出版社,2002年.

外匯期貨范文5

有人提出來恢復國債期貨條件成熟,金融期貨交易所應該先推出國債期貨;也有人結合國外的經驗和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情況分析認為,我國應該優先上市外匯期貨;而筆者認為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之后,最先推出的應該是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受抑制

我國在期貨市場試點的時候成功推出的期貨品種是國債期貨,在1994-1995年,國債期貨交易非常活躍,成為當時期貨市場交易最為活躍的品種。因此,有人提出來恢復國債期貨條件成熟。

先是有消息說,作為推進利率市場化的重要步驟,中國人民銀行將建立適時動態調整再貼現率等中央銀行利率的機制。緊接著,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推出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試點。業內專家由此認為,國債期貨推出的前提條件――利率市場化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自1996年以來,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1997年,銀行間債券市場形成,推動了國債流通市場利率的市場化。2004年后,央行擴大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浮動空間,這被業界喻為“利率市場化改革100步中邁出了第99步”。

時至今日,我國的貸款利率基本實現市場化,國債利率市場化程度也較高,已經達到美國當年推出國債期貨時的利率市場化水平。

有人會提出問題,為什么上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都能夠進行成功的國債期貨交易,而現在體制改革已經比過去有所深化,國債期貨反而不能夠馬上上市交易了呢?

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之所以能夠成功地推出國債期貨交易品種,是因為當時在通貨膨脹的背景下,國家對國債的持有者依據物價指數計算出一個保值貼補率進行補貼,實質上國債的價格是隨著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變動的,因此需要國債期貨市場來發現價格管理風險。

現在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已經起步,但仍然實行利率管制,并沒有完全放開,所以說體制條件還不具備,隨著我國的利率管制體制的逐漸放開,真正實現利率市場化之時:利率期貨上市的體制條件就完全具備了。

外匯期貨合適試點

從國際市場的發展來看,金融期貨品種上市的條件主要在于客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即金融企業和廣大的工商企業管理風險的需要,例如“尼克松沖擊”之后,黃金與美元脫鉤;“布林頓森林體系”的解體使得美元價格的變動成為一種常態,所有的企業都被這種價格的頻繁波動所困擾,因此迫切需要進行風險管理,所以外匯期貨應運而生。

我國現在采取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外匯的體制改革已經開始邁出實質性的步伐,隨著國家對有管理的外匯浮動匯率體制的不斷完善,達到真正的市場化運作的時候,外匯期貨一定會應運而生。

我個人認為從目前的體制狀況來看,外匯期貨的上市條件基本成熟,可以考慮研究方案進行試點。

股指期貨可以立即推出

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期貨上市首推的品種應該是股指期貨,這是因為我國的股權分置的改革到年底將全部完成,整個股票市場雙軌制向完全市場流通過渡,即股票市場的交易完全市場化,其運行體制是真正的市場體制,這為股票指數期貨上市奠定了體制基礎。

另外,我國關于股指期貨的研究已經有很長時間的歷史。從合約設計到各種交易規則都已經非常詳盡,具備可操作性。

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在為股指期貨的上市進行著緊張而有序地準備。

部門之爭影響金融期貨上市

根據過去我國期貨市場試點的經驗,我有一種深深地擔憂,那就是部門之爭將會影響金融期貨品種的上市。

我國的金融監管是分業進行的,行業劃分得很細,部門界線分得非常清楚。根據過去的經驗來看部門之間進行協商聯合,共同發展金融期貨市場有難度。

中國證監會作為一個證券期貨全面監管的部門在他們自己的監管范圍內上市股指期貨不會有部門阻力,但是金融期貨交易所成立之后,要想推出外匯期貨品種就必須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協商,協調部門利益,這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從這個角度講即使是外匯期貨品種上市的體制條件已經成熟,部門協商也可能將曠日持久,不會一蹴而就達成協議。

我認為我國的這種分業監管的體制應該僅限于對機構的監管,作為金融市場來講應該是全國統一的市場,不是哪個部門管理的市場,更不是屬于哪個部門的市場,這是計劃經濟思維和市場經濟思維的分水嶺。

按照市場經濟的思維,市場是統一、開放和競爭的市場,而不能由權力部門凌駕于其上,這樣的市場才能夠合理的配置資源。

國家行政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管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市場主管,監管是為了市場的整體發展,是為了增強市場的整體信譽,而絕不是成為一種市場的干預力量,阻礙市場的運行。

外匯期貨范文6

一、外匯套期保值概念與操作

外匯套期保值是指外貿企業運用一定的套期金融工具和套期運作手段,來規避利率風險以及外匯風險給企業造成的機會成本,通過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發生預期變動,抵銷被套期項目現金流量損失,達到外匯套期保值的目標。外匯套期保值能夠對付款時間與交貨時間,兩者之間的時間差所導致的匯率波動風險進行有效彌補,因此其具有規避匯率風險的效果。

外匯套期保值的具體做法是:為了使實際的或預期的現貨頭寸避免匯率變動的不利影響,進行與現貨頭寸相反方向的外匯期貨交易。由此,根據套期保值交易所采取的方向,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可以分為多頭套期保值和空頭套期保值兩種。外匯多頭套期保值是指在即期外匯市場上擁有某種貨幣負債的人,為防止將來償付時該貨幣升值的風險,而在外匯期貨市場上做一筆相應的買進該貨幣期貨合約的交易,從而在即期外匯市場和外匯期貨市場上建立盈虧沖抵機制,回避匯率變動風險。外匯空頭套期保值是指在即期外匯市場上持有某種貨幣的資產,為防止未來該貨幣貶值,而在外匯期貨市場上做一筆相應的空頭交易,從而在即期外匯市場和外匯期貨市場上建立盈虧沖抵機制,回避匯率變動風險。

二、外匯套期保值可能存在的風險

利用外匯衍生產品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保值已成為國際企業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最主要的選擇方法之一。然而,當前國內企業可以用來管理外匯風險的外匯衍生產品較少,且銀行管理費用較高,這讓一些擁有較小外匯風險頭寸的企業望而卻步。另外,人們對金融衍生產品存在著偏見和恐懼。盤點數次金融危機,說創新型金融衍生產品是其“禍根”并不為過。從美國一些大的資本公司倒閉,至當下尚未結束的美國次貸風波所引起的全球經濟動蕩,都能發現創新型金融衍生產品的身影。實事求是地講,金融衍生產品創立的初衷是用來管理市場風險的,若能正確運用它們,會非常有效,也十分安全,其理論基礎就是風險對沖的套期保值理論。

國內很多企業對“套期保值”概念認知比較晚,大多是匯率改革之后才有所接觸。因此相當一部分企業對“套期保值”概念存在認識誤區:覺得套期保值“虧錢”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也就談不上去這樣做。這就屬于典型的因為對“套?!闭J識不全面而造成重大誤解的現象。其實,套期保值并不像許多企業想象的那樣,是一個投資或贏錢的機會,其買的是一個確定性,即對于未來現金流的確定性。套期保值的“贏虧”不能代表一個公司的管理能力,專業的分析師們也不會單純用“盈虧”對一個外貿企業實力進行評價。在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現階段財富的物質形態日益退化,資產或財富更具流動性,并逐漸走向虛擬化,企業實施外匯期貨套期保值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外匯套期保值不僅可以使外貿企業的進出口貿易規避風險,而且操作簡易,行之有效,日漸成為外貿企業不斷開拓企業市場的一個有力武器。

三、外匯套期保值對外貿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一,降低企業財務成本,規避匯率波動的不利影響。自從匯改確立之后,隨著市場運作機制的日益成熟,匯率不再像匯改初期那樣一成不變,而將呈現雙向波動的態勢。進口企業的進口成本常常受一些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如匯價的橫向調整。企業采取套期保值主要通過規避匯率風險,以免因匯率波動而造成利潤的降低,最終鎖定自身的財務成本。假設我國CN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向美國US公司出口紡織品一批,貨款采用美元結算,價值總額為10萬美元。假設CN公司銷售給US公司的紡織品交易到2008年1月31日結算付款。2010年12月1日銷售當天的匯率是1 USD =6.67CNY,2010年12月31日的匯率為1USD=6.62CNY,2011年1月31日結算付款時的匯率是1USD=6.58CNY。假設CN公司預期美元貶值,為了防止美元下跌,于2010年12月1日交易當天與銀行簽訂了一份遠期外匯和約,約定于2008年1月31日按照遠期匯率6.66將美元兌換為人民幣。如果不簽訂遠期外匯和約,到了2008年1月31日,人民幣兌美元匯價為6.58,因美元貶值而造成損失9 000元(100 000×(6.67-6.58))。如果簽訂遠期外匯和約,到2008年1月31日按照約定的匯價6.66進行交割,盡管因美元貶值仍然損失1000元(100 000×(6.67-6.66)),但與不簽訂遠期外匯和約相比少損失8000元。簽訂遠期外匯和約將波動的匯率固定起來,降低了因匯率波動造成的風險。

第二,對沖風險,保值增值。外貿企業在進行進出口業務活動中,通過外匯套期保值的科學合理操作,可以有效地對沖匯率風險,實現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套期保值的效率是用來表明,套期保值的實際結果與目標之間的差異大小。若套期保值效率大于100%,則說明實際結果優于目標;若套期保值效率為100%,則表示兩者之間是相等狀態;若套期保值效率小于100%,則說明實際結果與目標相比處于不利地位。套期保值的盈虧指的是實際結果的差異,是針對套期保值未實施與實施兩種情況之間的不同。套期保值的虧損是指進行套期保值的最終結果明顯不如未進行套期保值的結果;相反,進行套期保值的情況好于未進行套期保值的情況則為盈利。假設國內某公司財務部經理預計公司1個月后將收到1000萬美元的款項,且在4個月之內暫時不用這些款項,因此可用于短期投資。他擔心1個月后匯率下跌使投資回報率降低,就可以賣出一份本金為1000萬美元的1×4遠期匯率協議。假定當時銀行對1×4遠期匯率協議的報價為8%,他就可將1個月之后3個月期的投資回報率鎖定在8%。這樣的實務操作,有效地對沖了匯率波動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實現了企業利潤和價值的保值增值。

外匯套期保值有期約和遠期兩種工具,它們都是為了對沖風險。實際運用中,套期保值的效果由于三個原因而受到影響:一是需要避險的資產與避險工具的標的資產不完全一致;二是套期保值者可能不能確切的知道未來擬出售或購買資產的時間;三是需要避險的期限與避險工具的期限不一致。在這些情況下,就要考慮基差風險、合約的選擇、套期保值比率、久期等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假設擬套期保值的資產與期貨的標的資產一致,則在期貨合約到期日基差應該為零。如果擬套期保值的資產與期貨的標的資產不一致,則不能保證期貨到期日基差等于零。當套期保值期限已到,而基差不為零時,套期保值就存在基差風險??梢酝ㄟ^選擇合適的期貨合約來降低基差風險,主要包括:選擇的標的資產要合適和選擇的合約的交割月份要合適。選擇標的資產的標準是標的資產價格與保值資產價格的相關性。相關性越好,基差風險就越小。一般來說,若保值工具與保值對象的價格正相關,就可以利用相反的頭寸(如多頭對空頭,或空頭對多頭)來進行套期保值。

總之,2005年7月人民幣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之后,我國的進出口企業面臨的匯率風險在不斷升高,利用外匯套期保值已成為我國外貿企業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主要選擇。當然,也應該看到,套期保值者針對外貿企業進行沖銷盈虧時也存在不確定性,有使企業獲得額外的利潤的可能性,也有造成企業產生小額虧損的可能性。因此,一些可能對套期保值效果造成影響的客觀因素,是外貿企業在進行套期保值交易時必須要注意關注的,比如質量標準差異、基差、交易數量差異等,把握好各種客觀因素才能更有效的服務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更有利于促進套期保值交易達成更優化的令人滿意的效果。在這里有一點需要提醒外貿企業:企業必須充分了解所選擇的產品,徹底研究所選產品的可能存在風險點,并進行正確評估,再決定采取套期保值的產品及種類, 這樣的操作才是切實可行的最優流程。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