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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要求范文1
[關鍵詞]江蘇農墾集團;財務總監;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4-0070-02
1 江蘇農墾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主要做法
1.1 突出事前、事中控制
江蘇農墾集團總公司要求派駐的財務總監必須加強對企業的財務預警分析。一是選擇有關公司經濟運行狀況的敏感性指標,根據日常收集整理的財務資料,進行科學分析,超前提出合理化財務建議。二是通過列席公司辦公會議機會,主動參與對重大經營項目、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議,達到項目運營順暢、風險較低、收益最大。對一些重大決策嚴格按規定執行實施,做到事前手續完備,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具體包括國有股權的出售與轉讓、大額資產的處置、不良資產的核銷、對外提供擔保、借款或抵押、大額現金流出等。
1.2 建立有效聯簽制度
集團公司出臺的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規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由財務總監與派駐公司負責人聯簽,并報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執行。如無特殊情況,未經財務總監聯簽而公司擅自決定的,集團公司將追究派駐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1.3 實行定期和專項報告制度
財務總監派駐到有關公司工作后,應與集團公司隨時保持聯系,防止出現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確保財務信息上下暢通。每月都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內容包括上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及本月工作計劃安排,對派駐公司的財務狀況、預算執行、現金流量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年度報告內容更多。對一些重大財務事項或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重大財務問題,以專項報告的形式,及時書面上報集團公司。
1.4 建立雙向考評制度
集團公司根據相關處室和公司領導及公司審計財務人員的意見,結合社會中介審計、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報告所反映的突出問題,對財務總監年度工作情況進行全方位考核,合理確定報酬。同樣,財務總監可參與對公司領導的年度考核,通過相互監督提高監督效 率。
2 江蘇農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取得的成效
2.1 提高了收益,降低了費用
據統計,推行財務總監制度前,江蘇農墾全系統對外投資2.4億元,年均分紅860萬元,投資收益率僅為3.33%,低于銀行同期利率。而推行財務總監制后,全系統投資3.38億元,年均投資收益1980萬元,投資收益率為4.69%,而且全系統無一重大投資損失事件。同時降低了費用。推行財務總監制度前,每年全系統管理費用為4.3億元,其中,僅業務招待費就達3100萬元,相當于當年利潤的82%。而推行財務總監制后,通過執行費用開支計劃和報銷把關,年均管理費用下降了7000萬元,大大降低了費用,收到了明顯的經濟效益。
2.2 有效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
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后,集團公司將管理費的上繳與財務總監業績的考核聯系起來,要求工業企業按月上繳,農業企業下半年按月平均上繳,財務總監在資金運行中一定要保證應交費用的及時上繳。從實際效果來看,年費用上繳率達99.7%,各企業基本上都能按時繳納,只有部分企業因確有困難并經總公司同意后拖欠了部分款項。
2.3 有效管理資金運營
財務總監對企業資金運營進行統一管理,既提高資金的收益,又保證財務上的安全。嚴格控制貸款規模,減少財務費用開支,搞活資金運轉,減少“兩項”(存貨和應收賬款)資金的占用。同時,對公司大額資金支出嚴格把關。財務總監還加強對公司向外借出資金的控制,督促和幫助公司及時收回已借出資金。江蘇農墾集團總公司實行財務總監后,財務總監根據調研的情況,及時向集團總部提出控制公司向外借出資金的建議。在財務總監的積極參與下,集團公司很快出臺了規范公司向外借出資金的管理規定。到目前為止,該集團的所有下屬單位沒有發生一起違規向外借出資金的情況,充分地保障了公司資金的安全。
3 完善江蘇農墾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建議
3.1 明確財務總監的職能和地位
集團公司應根據自己的管理模式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總監委派制,明確財務總監的職責和職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審批制度和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按這一制度開展工作,使財務總監在監督執法過程中,能夠做到按章辦事。同時要確保財務總監相對獨立的地位,從監督職能上,財務總監是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從價值與行為管理方面,財務總監又是公司的高管人員。通過對財務總監合理的定位,使財務總監全面介入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更好地履行財務總監職責。
3.2 改善財務總監的工作環境
集團公司應為財務總監營造必要的工作環境。財務總監受所有權人委派到派駐單位從事財務監管工作,往往是一個人面對一個群體的財務行為,所以無論是財務總監開展工作還是委派單位對財務總監實行考核,離開了被派駐單位的配合都將是不切實際的。但是如果過分地依賴被派駐單位,特別是在財務總監與被派駐單位工作不協調時以及對財務總監進行考核時,如果財務總監不能受到公正對待,勢必會使財務總監在工作中的積極性、獨立性以及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
3.3 不斷提高財務總監素質
提高財務總監綜合素質是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重要內容。財務總監的素質主要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素質等。強化對財務總監的培訓,使他們在政治思想、業務水平、道德素養等方面不斷提高,滿足崗位職責的客觀要求。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財務總監,對財務總監委派制的有效實施是非常重要的。這就要求財務總監在實際工作中應做到:工作要有計劃性,每個月根據集團公司的要求,結合公司近期情況,制訂較為科學的工作計劃;工作要有主動性,突出一個“勤”字,及時發現問題,增強事前監督功能;充分利用現代管理手段,將實地監管與網絡監管有機結合起來,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包括財務信息的傳輸、財務資料的收集與整理、每天現金流反饋、專項調研等;明確工作重心,確立以預算管理和資金管理為工作重點。加強與企業相關的生產經營管理知識的學習,深入實際,熟悉公司的生產經營環節,懂管理才能懂監督。
3.4 確立明晰的權責
財務總監的權利可以從兩個方面確立。一是從監督職能角度,財務總監應監督的范圍是對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一切經濟合同、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控制。具體包括: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參與公司財務制度的制定、參與公司重
大財務決策、監督經營計劃的執行、接受監事會指導和組織公司的審計工作等;財務總監參加或列席監事會、總經理辦公以及經濟、投資、財務和審計等會議;財務總監能夠檢查企業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產權運作和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監督企業經營運作的全過程,即各項經濟業務的發生(立項、審核)、發展(實施)以及執行的結果,以確保各項業務均在可控的狀態下進行。二是從價值與行為管理職能角度,財務總監的管理內容包括產權管理、營運資本管理、現金流量管理和增長管理等。管理職能的實現主要通過參與公司戰略、投融資決策、經營計劃、全面預算制定和擬定利潤分配方案,以及日常財務運作與財務收支管理。與此相對應,財務總監的責任包括:對國有資產的損失承擔監督不力責任;對投資決策失誤承擔相應責任;對公司出現的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負責;對因財務總監把關不嚴,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財務總監的責任。
3.5 建立完善的制度保障
應加強對其委派的財務總監的支持力度,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總監委派制度,在文件中明確財務總監一些實質性權利和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對一些重要的生產經營項目、重大投資項目、大額資金支出等問題財務總監可以參與其中。這樣,財務總監在工作中就有章可循,也有了堅強的后盾,消除了他們在工作中力量單薄的后顧之憂。
3.6 加強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更好地發揮財務總監的監督作用,促使財務總監認真鉆研業務,廉潔自律,保證財務總監制度的有效運行,應建立充分的激勵和嚴格的約束機制。既要設計合理的激勵性報酬方案,考慮把年薪制、紅利激勵等引入財務總監的薪酬計劃中,以調動財務總監的工作積極性,又要制定科學的財務總監工作業績考核評價辦法,采取領導與群眾,機關與企業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對財務總監一年來的德、能、勤、績、廉、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綜合評價,以加強對財務總監的管理,推動財務總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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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朱勝利.淺析企業集團財務總監委派制[J].財務與會計,2007(12):30-33.
財務總監要求范文2
一、財務總監職業化發展的客觀性
1、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完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需要
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在治理結構上,不設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目前,國有企業的監督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工會、黨委、職代會、監事會、審計、財務總監、稽查特派員、以及委派會計人員等,在這眾多的監控方式中,絕大多數都是事后的、暫時的監控,唯有由董事會(或派出機構)派出的財務總監是長期坐鎮于企業,強調出資人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監控,加之與總經理的聯簽制度,能夠較好地對企業實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財務控制。因此,實行財務總監制符合我國《公司法》和《會計法》關于公司治理結構和財務監管的原則,是完善國有公司治理結構的客觀需要。
2、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協調不同利益主體財務關系的客觀保證
企業價值最大化雖反映了所有者及其債權人、經營者和職工的權利與利益、風險與報酬諸多方面的關系,但更多的是反映了所有者的利益,與經營者的直接利益關系不大。
對所有者來說,他們追求剩余要求權,而經營者所得是所有者付出的成本。對于經營者來說,他們追求“享受成本”,希望在提高企業價值和股東財富的同時,改善工作環境,提高成本。由于經營者和所有者是相對獨立的個體,二者的利益并不總是相同的,經營者直接參與經營管理,與所有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存在人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為此,所有者有必要委托財務總監共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協助經營者規避風險,減少損失,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對于債權人來說,由于所面臨的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性,除了自身應該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外,還要求企業提供客觀、真實的財務信息。但目前會計信息失真,企業盲目貸款、投資、提供擔保,轉移國有資產,攜款外逃等事件屢屢發生,不僅給所有者造成巨大損失,也使債權人遭受巨大損失,所以,債權人要求企業財務總監出面審核貸款擔保事項,提供真實會計信息,有效防范和抵御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債權人的風險。
此外,財政、稅務部門以及與企業有經濟關系的其它單位和個人,也要求企業出具財務總監審核的客觀、公正、真實的會計信息,為宏觀經濟預測和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基礎數據,保證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進行。
3、實行財務總監制是對經營者的客觀保護和支持
財務總監依照《會計法》賦予的職權開展工作,通過參與經濟過程,參與企業重大財務預測和決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金融風險和財務風險,代表所有者履行其對經營者的保護和監督職能。監督既是對所有者權益的保護,又是對經營者的保護。缺乏監督產生的腐敗例子屢見不鮮,而腐敗的惡果是一批國有資產被流失。財務總監通過審核聯簽會計報表,審核擔保事項,參與對外投資論證,糾正違規操作事項,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二級企業管理等活動參與企業經營過程,客觀上幫助經營者充分認識、有效規避和防范來自各方面的風險。一方面,從效益與風險方面協助經營者實現企業目標,規避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另一方面,在經營者自覺不自覺地向不法利益伸手時,隨時向經營者發現警示信號,規避道德風險,防患于未然,是對經營者的最大保護。一個優秀經營者的成功,一半在于身邊有一個精明的財務人,財務總監是CEO的最好參謀和得力助手。
二、財務總監的職業特點
財務總監職業化發展的客觀性,決定了財務總監具有以下特點:
獨立性。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一項以產權關系為紐帶,既具有監督職能,又具有內部管理和服務職能,與經營者都是作為者參與企業經營過程,突出為產權主體服務的財務監控制度。財務總監的一切利益關系都獨立于企業,他們的薪酬、業績考核、續聘與解聘權等人事檔案管理由委派機構決定,所以,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性,不受經營者的權利和企業的利益所左右。
權威性。從委派財務總監開始,委托人就賦予了財務總監以特殊的權利。主要表現在:①知情權。財務總監有權參加企業重要的經營管理會議,知曉企業重大的經營管理舉措。②聯簽權。企業重大的財務事項必須經財務總監與總經理聯簽后,方可有效。③建議權。財務總監有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財務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對企業主要管理人員違反財經紀律、損害出資人利益等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并向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處理的建議。④檢查權。有權對企業財務及重大資產進行檢查。
雙向負責性。財務總監在企業中是行政副總,其職能是作為所有者的代表來監督、控制企業的重大經營活動,防止“內部人”現象。財務總監在行政上服從總經理的領導,對總經理負責;在業務上向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為保證財務總監職能的順利實施,應賦予財務總監對企業財務系統中的關鍵部門和管理人員有足夠的管理權力。
專業性和經常性。外派監事會制度旨在強化企業外部監督,但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也不插手對企業的內部微觀管理。與監事會的監督相比較,派駐企業的財務總監有著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豐富的財務管理能力,精通財務和審計業務,他們參與企業全方位、全過程的經營活動,在其履行管理與監督職能的同時,努力營造一個健康的內部理財環境,寓監督于管理之中,可見,財務總監的監督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經常性。
三、財務總監的定位
沒有確切的定位,財務總監的職能就無處體現,也就失去了委派的意義。
1、財務總監與企業總經理是同等的委托――關系
從委托――理論分析,總經理是受所有者委托負責管理和經營國有資產的職業經理階層;財務總監是受所有者委托、保護所有者權益的職業監管階層。從這一點分析,所有者與企業總經理和財務總監都是以產權為紐帶的委托――關系,都是在同一個企業共事,二者各負其責,各為其主,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為了保證財務總監順利履行職責,在其人事管理上,由派出機構負責獨立于企業和經營者之外。
2、財務總監應該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副總
生產經營活動決定企業財務活動,財務活動影響和制約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生產經營活動與財務活動的關系,財務總監應該是企業名副其實的副總。財務總監是企業財務的職業監管人,財務總監管理與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是以相應的職務和必要的權力作保證的。所謂行政副職待遇,是一個沒有內容的虛職,無法保證財務總監正常行使其管理與監督的職能。
3、由財務總監取代企業的總會計師崗位,避免職權重疊,從組織上保證財務總監到位、履職
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職責本質上并無多大區別,都是對企業財務和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控的高層管理人員??倳嫀熓怯善髽I廠長經理提名的,其各種利益關系在企業,在行政和業務上都受到企業和經營者的約束,在對待和處理企業的一些違規違紀的財務活動和不正確的經營決策時,會受到許多限制,絕大多數表現為無力或不便制止,財務監管弱化。而財務總監由公司董事會(或派出機構)聘任,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在財務管理和監督上有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因此,財務總監能起到制衡經營者(總經理)和維護所有者權益的作用,這些正是總會計師力所不及的。由財務總監取代總會計師的職務,財務總監主管財務和審計兩個部門,具體的財務活動的組織、管理、日??刂朴刹块T的業務主管負責,才能使財務總監職務到位。這樣,一方面給財務總監一個具體業務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沒有了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矛盾和摩擦。經財務總監聯簽的各項財務事項及會計信息要具有法律效率,財務總監對其真實性及可靠性負有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財務總監委派制是一種適應多種產權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的財務監控模式,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客觀需要,是對總會計師制度的重大改革,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積極探索突出重點不斷推進財務總監委派》,上海市財務總監委派辦法。
2、《企業監控的有效形式――財務總監委派制》, 深圳市財務總監委派辦法。
財務總監要求范文3
(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甘肅 蘭州 730000)
摘要:財務總監在公司中主要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財務總監自設立以來,對公司的全面發展就有著重要的影響。對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真實性,規范會計信息的披露,維護國家和公司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新形勢下,該職位還是存在著許多的問題,例如職權不明確、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等,所以我們試著從原因和解決方式兩方面入手,探討如何完善解決這些問題。
關鍵詞 :財務總監;CFO;職責;財務戰略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19-0174-02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逐漸成熟,企業的發展也愈加迅速。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為了使產品在同質條件下具有較強的低成本競爭力、在經營和投資活動中能更好地規避財務風險,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財務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許多企業在管理層中都設置了財務總監這一崗位。財務總監不僅具體管理企業財務方面工作和監督企業財務會計活動,而且對于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也起著重要作用。強化財務總監在企業中的領導地位,有助于財務總監履行所有的財務職能,進而為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出力。
1.財務總監與職責
財務總監與國際上的首席財務官,不僅在職能上存在著差距,而且這兩個詞在一定程度上表達的含義也不一樣,工作上的性質也不盡相同。中國的“財務總監”這個詞語有不同的含義和用法,比如說,財務總監更多的是傾向于管理和監督,首席財務官主要是全盤掌控財務和會計事務,除了將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報告傳達給投資人外,如對于公司發展中需要的資金,由首席財務官具體管理決定,可通過股市、銀行等方式進行籌措,可以說首席財務官的權利是比較大的。綜合以上所述,財務總監不論是站在公司的角度還是政府的角度,都不能改成首席財務官。公司發展戰略、決策都需要財務總監的參與,財務總監主要是協助公司制定發展計劃,做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短期或者長期的公司財務決策和戰略,同時保證公司中長期計劃的有效完成。財務總監在公司的發展計劃中充當著一個不可或缺的角色。財務總監具體管理公司財務方面全部工作,負責制定公司短中期的財務決策和戰略,負責加強和提高公司財務工作的控制力和團隊工作能力;同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完成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協助公司團隊共同完成好公司的財務體系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財務總監的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點:1.根據公司的財務狀況,制定財務目標、相關的操作流程及有關政策,并向總經理或董事會進行匯報。2.建立健全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明確各個崗位的工作職責,降低公司的經營管理成本;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保持公司內部財務信息通暢,實現公司財務工作效率的最大化。3.整理分析公司財務信息,分析對外項目投資等,為經營管理者提供可靠的理論決策依據;定期檢查、審核、分析,并且采用合理措施防止公司經營發展中所存在的內在風險和外部風險。4.確保公司財務體系的高效運轉,組織公司的年度預算計劃、年報編制和報表審計,積極籌集公司經營和發展所需資金等工作,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的經營發展保駕護航。
2.財務總監在公司中面臨的問題
2.1財務總監的設置缺乏統一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國在《公司法》和《會計法》中提出了要在公司中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的規定,但是卻沒有對財務總監這一崗位提出要求,導致了我國目前財務總監尚未有全國性的法律依據。雖然財務總監的設置存在地域性,但是各個地方的要求卻是不一樣的,如果不設置總會計師,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如果同時在公司內設置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的話,由于財務總監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會造成財務總監的權利和義務缺乏有效保護,也會對財務總監的工作造成剛性不足的現狀。當出現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發生問題沖突的時候,一般會是總會計師占上風,這樣下去,在公司中必然會讓財務總監的工作沒有實質性的發展,即使工作也只注重表面形式,這就影響了財務總監工作的積極性和職能發揮,降低了公司財務管理工作的效率。
2.2財務總監職責定位不明確
財務總監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能否獲得足夠的財務信息,這兩方面與其監督作用是否能真正的發揮息息相關,目前我國有兩種不一樣的做法:1.財務總監隸屬于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戰略管理,這樣財務總監融入了公司工作中,成為其中的一員,但是缺乏獨立性,并且在沒有委托人的情況下,容易與公司經營人利益一體化,聯合對付所有者。2.財務總監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單純的執行監督作用,這樣雖然保證了其獨立性,但是財務總監沒有真正地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無法獲取足夠的與財務相關信息,這與財務總監的監督職能是背道而馳的。
3.加強財務總監在公司領導地位研究
3.1財務總監是公司財務戰略的制定者
財務總監在某方面是能夠體現出股東或所有者意志的一個崗位,因為財務總監是通過股東或所有者推選出來的。站在公司角度來說,財務總監主要負責的雖然是財務管理和監督方面的工作,但同時財務總監也屬于董事會成員,所以財務總監的活動范圍不會僅僅局限于財務會計活動之中,也可以參與到公司內部經營發展計劃的戰略管理中。公司想要實現經營管理目標,那就需要得到財務戰略的支持,以財務戰略作為后援,才能更好的實施公司相關工作。財務總監是財務管理的領導者和監督者,所以財務總監有必要參與到公司的發展戰略制定中來。此外財務戰略還影響了公司資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決定著公司的理財活動行為和效率,所以說財務總監在公司戰略管理制定和實施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由于財務總監的壓力有時主要來源于公司進一步發展中財務面臨且必須解決的問題,所以財務總監會漸漸地成為總經理的經營伙伴。
3.2明確財務總監的職權,防止權責不清晰
財務總監要了解清楚自己的職能,要與公司的經營權利相分離,不能妨礙公司經營者的自主權。財務總監的職責有:及時發現、阻止,糾正公司內違反了國家財務法規的行為,并向相關的部門匯報情況;協助公司建立健全有關的財務管理監督制度:保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參與公司重大經營計劃,預算、方案、并監督其執行情況;定期向委派機構報告公司的國有資產運作和財務狀況等。
3.3做好財務總監的選派工作
財務總監要想在公司管理中發揮其監督作用,那么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能夠堅持原則,廉潔自律。2.具備相關的法律、政策、財務管理、戰略管理、信息管理的知識和溝通協調的能力。綜上所述,財務總監要具備較高的政治素養,良好的業務素質,卓越的工作能力。在選拔人才的時候,我們應當根據“得才兼備、擇優委派”的原則,采用內部選拔和社會公開招聘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3.4加強財務總監的相關考核
加強財務總監后期的管理工作,可以保證委派目標的有效實現。想要做好后期的管理工作應該做好以下幾點:1.對財務總監進行定期培訓,不斷提高財務總監自身的業務素質,有計劃地更新知識體系。財務總監必須具有熟練的財務技能,系統的財務法規知識,還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當然這些都是建立在財務總監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廉潔自律的基礎上。2.對財務總監要定期考核。對財務總監進行考核可以有效的建立高素質會計隊伍,同時建立考核檔案,作為其被任用和晉升的依據之一。3.建立獎懲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規范財務總監工作行為,使其較好地完成本職工作;4.建立公司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例如:報告制度、述職報告、離任審計制度、定期輪換制度以及監督制度等,并制定內部管理辦法,以保證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順利實施。
4.結束語
公司財務總監這一職位介于股東和經營者之間,在公司內部擔當著承上啟下的重要橋梁作用;與此同時財務總監還應在企業發展戰略等管理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成為公司戰略決策的制定和執行者之一,從而強化財務總監在公司中的管理和領導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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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要求范文4
關鍵詞:企業 財務 總監委派制
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企業間的競爭日漸激烈,特別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的效益明顯下滑,同時,在企業發展過程中還要面對會計信息失真、資產流失等問題,在此情況下,為了規范企業的財務行為,保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我國企業紛紛實施了財務總監委派制,雖然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中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為了有效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幾點建議,旨在完善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
一、企業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重要性
財務總監(Chief financial officer,CFO),又稱首席財務官,對于國有企業而言,是其向企業派出的財務監管專家。自我國企業采用財務總監委派制后,其重要性日漸顯著。
(一)保證了經營者信息的完整性
根據既有的財務報告披露制度,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時間限制為一年,所有者僅依靠企業的會計報表,以此獲取相關的信息。財務總監委派制應用后,財務總監積極參與企業財務活動,如:財務計劃的制定、財務活動的監控等,在此基礎上,所有者對企業信息的掌握具有了及時性、完整性與準確性。
(二)解決了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
面對會計信息失真的問題,會計自身展開了監督,但此措施僅能夠治標未能治本,為了實現標本兼治,應積極發揮其他力量的作用。財務總監委派制直接參與企業財務支出、資金調配及原始憑證審核等工作,在其實施后,大幅度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三)減少了所有者的監督成本
通常情況下,監督成本是指所有者為了掌握經營者的相關信息而出現的花費,以及不良經營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后,通過及時的、有效的監督,避免了不必要的花費及經濟損失,進而達到了減少監督成本的目標。
(四)完善了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性主要是指在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實現經營權、決策權及監督權的分離。但目前,在現代企業制度改革過程中,監事會未能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財務總監委派制要求企業設置財務總監一職,此職位主要代表產權方,擁有監督的職能,在此基礎上有效解決了監督缺位的問題,進而促進了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
二、企業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存在的不足
對于我國企業而言,實施財務總監委派制,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豐富了企業的管理經驗,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制約著其作用的發揮,影響著企業的健康、穩步與高效發展。
(一)職責不清
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中最為明顯的問題便是職能模糊,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其一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的職能未能明確規范,二者均負責企業財務相關的會計工作,但具有較高的重疊性;其二財務總監和總經理的權限劃分不清。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財務總監往往會演變為子公司財務活動的管理者,即:總公司的總會計師,此時,財務總監作為子公司經營者的財務人員,難以發揮監督的作用。
(二)法律欠缺
現階段,財務總監委派制應用較為廣泛,但由于其實施較短,國家未能頒布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在此情況下,各地難以明確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重要性,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缺少統一性與規范性,并且針對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難以借助法律手段給予有效的解決。
(三)操作困難
財務總監的監督缺少獨立性,對于監督者和被監督者而言,其獨立性僅體現在經濟方面,難以避免自我監督、自我評價等問題的出現,財務總監不僅是執行者,還是監督者,在此情況下,其操作效果甚微。財務總監屬于外部委派而來,與經營者存在利益沖突,在此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往往排斥財務總監,僅為其提供部分信息,導致財務總監獲取的信息缺少完整性。
財務總監委派制雖然實現了對經營者的監督,但實施后出現了新的委托關系,由于財務總監和所有者間的利益目標存在差異,從而增加了財務總監的道德風險。
(四)素質偏低
當前,我國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實施處于初級階段,大部分財務總監的綜合素質偏低,缺少專業技能或者工作經驗,難以適應財務總監工作的實際需求。同時,部分財務總監的職業道德素養欠缺,未能明確自身的職責、權利與義務,極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隨之出現了違紀違規等問題。
三、企業完善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對策
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為了充分發揮財務總監委派制的作用,使企業的效益不斷提高,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構建雙軌運行機制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環境下,現代企業積極改革,優化了總會計師制,提出了雙軌運行機制。傳統的單軌運行機制是指企業僅利用總會計師制或者進采用財務總監制,在此情況下,財務總監難以得到經營者的認可,總會計師難以承擔雙重的財務監督職責。因此,我國企業應利用雙軌運行機制,將二者進行有機的結合,以此適應我國現代企業發展的需求。
(二)提供法律法規保障
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日漸完善,要積極關注企業財務總監制的相關內容,結合工作實際,頒布相應的規范,借助法律法規明確財務總監的職能,并保證其獨立性,同時要使其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保持一致性與同步性。在法律的支持下,財務總監的職責將更加明確與合理,以此保證了財務總監委派制作用的發揮。
(三)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財務總監委派制的高效實施需要一定的配套機制支持,首先,財務總監辦公室,它主要承擔財務總監報告,并對財務總監工作給予指導與考核等;其次,財務總監審計制度,為財務總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并根據財務總監的違規違紀行為,給予適當的處理,具體行為有不報告、不抵制、違法行為等,情節較重者可進行教育、罰款與撤職等,情節較重者則要依法追究其責任;最后,財務總監激勵機制,此措施主要是為了解決新問題,并且利用財務總監市場,樹立財務總監的形象,并且要借助注冊會計師,對財務總監展開監督,以此確保其職責與義務的履行。
(四)提高總監綜合素質
在財務總監委派制實施過程中,財務總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了充分彰顯此制度的作用,對財務總監有著較高的要求,其不僅要擁有系統的專業知識體系,還要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在實際工作中,應堅持自律、廉潔,并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如:管理能力、溝通能力與處理能力等,通過學習與培訓,使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管理的效果更加顯著。在實際委派過程中,所有者應對財務總監展開全方位的考核,以德才兼備、擇優委派為標準,通過內部選拔及公開招聘等方法,不斷提高財務監督隊伍的綜合素質。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財務總監委派制的實施,適應了我國企業發展的需求,為所有者提供了完整的信息,減少了其監督的成本,同時,解決了信息失真的問題,但在實際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諸多的問題,為了充分發揮財務總監委派制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幾點建議,相信,在運行機制、配套機制、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及總監素質日漸提高的基礎上,我國企業的改革成效將更加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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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要求范文5
關鍵詞:全資子公司 公司治理 財務總監 監督
一、前言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一個法人股東(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
目前大部分的國有獨資公司正逐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朝著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方向發展。但對于國有獨資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和完善方面仍存在著不足的地方。而目前的全資子公司基本上沒有董事會、監事(會)的架構,由經營班子各個層面的職責。缺失的公司治理結構會給導致企業存在著財務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而這些問題最突出的反映在財務管理上。
所以,對于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無法取得較好的突破的情況下,考慮探索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對事前、事中、事后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解決全資子公司中目前存在的治理結構上的難點。
二、財務總監的涵義及主要職責
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出資人決定的,體現股東的意志,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督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
本文是針對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監督管理缺失的角度出發,所以財務總監的職責更多的定位在:
1、財務總監應該是作為公司管理層和領導班子的成員的角色,是公司重要的戰略決策制定和執行者之一。
2、財務總監以出資人(所有者)的角度,突破傳統財務觀念,從戰略高度去審視財務與會計問題;
3、針對公司治理中以及財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更好的履行出資人的管理、監督、監察職能。
4、財務總監可以從更高層次要求規范各項財務制度,把業務風險和財務工作有效結合,更有效控制和防范企業風險。
三、全資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或相對滯后,全資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缺失
國有獨資公司出資設立的全資子公司,其資產歸根結底屬于國家所有。根據現有的《公司法》規定,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內部治理的要求程度相當低,特別是監督力度不夠,只是通過設立法人人格否認及舉證責任倒置來讓股東健全內控制度,很可能出現侵吞公司財產,架空國有股東地位,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的情形。
根據福建省國資委的一項統計數據表明,目前各個集團下屬各級全資子公司2百多家,設立財務總監的比例少。對于全資子公司的管理,基本上是任命委派,同時職工民主等監督弱化,財務監督乏力,對企業的實際經營者缺乏監控,沒有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分離的制約機制。
所以全資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相對滯后,有必要通過由國有產權所有者或出資人任命財務總監,對國有資產的運行和保值增值進行全過程監督。
2、財務工作人員缺少權限賦予機制,無法真正履行職責
多數企業的財務隊伍只是公司的一個內部職能部門,財務負責人不是由公司股東大會或由履行股東職責的機構提名產生,而往往直接由公司領導層提名或任命。財務工作人員和企業董事會、經營班子之間存在著被領導與領導的關系,財務負責人實質上難以履行下屬監督上級領導(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職能,從而成為監督擺設的“花瓶”。
3、財務人員缺乏可操作的監督手段
即使是某些有實施派出財務總監制度的公司,雖然賦予財務總監一定的職權,但是由于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制衡機制的本身缺陷和企業領導的任命制,財務總監難以獲得與公司董事會平行而獨立的監督手段,在監督工作開展中,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必要和有效的監督手段。在現行國有企業的監督體制中,各種監督的職責定位不清,監督效率較低。在實際運作中大多數企業財務總監難以做到“日常、過程、獨立”的監督,監督職能難以有效發揮,監督效果不明顯。
4、監督缺失導致腐敗產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會計信息失真
國有企業監督機制的缺失,在沒有約束監督的情況下,一些國有企業管理層的權力已大大超出一般人的權力,由于外部因素的誘惑下,管理層容易就“被腐敗”,國有資產、權力被私有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由于制度的缺失,內部因素的不健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才是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本原因。
缺乏監督機制,也導致了財務信息的虛假、財務信息的失真。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為了經營業績、晉升的需要,經營者更側重于公司收入、利潤、回報率等財務指標,而不關心實際的經營過程和經營成果,這也勢必導致了管理層為了經濟、政治的利益而粉飾會計報表,多種因素導致管理層本身一開始就有制造經營成果的沖動,對財務信息加以粉飾甚至造假,所以制造虛假的財務報表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說將是必然的選擇。從全資子公司的治理上看,解決的辦法主要還是要靠外部的獨立人員、機構(包括外派財務總監、外派監事等方式)進行監督。
四、實施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對于完善全資子公司管理的作用及意義
1、完善全資子公司的監督制衡機制,是公司治理結構有益的補充
從企業出資人的角度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大一點,而從經營者的愿望來說,財務總監的監督范圍應小一點。在企業的公司治理方面,特別是對于全資子公司這樣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非常有必要探索建立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完善這類公司的監督制衡機制。財務總監介入企業治理,對經營者產生制約,運用制度建設的手段,真正按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構建權力制約機制。
2、財務總監可以協助決策層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財務總監的作用可以超越基本的財務核算財務基礎工作的角色,為公司發展和戰略決策提供有利的財務數據分析和財務信息,用最真實的最可靠的財務信息為公司制定發展戰略。也可以更好的做好企業的內部控制,達到風險管理的作用。
財務總監的作用既是管理者,又有審計監督的職能,這樣可以有效的了解監控企業財務活動,又能發現問題的根本所在,規避風險,規范管理,是其他監督形式不可替代的。
3、有效指導財務管理中的基礎工作,規范管理和運作好會計信息工作
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是財務總監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之一。指導企業在日常的工作中的財務信息的處理,保證企業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
各類型不同的企業,在公司發展中總會有大量復雜的業務活動和各種矛盾,并涉及到大量復雜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需要處理。建立財務總監,可以從流程上規范籌資、投資、收入和分配各環節的資金運動,規范管理和運作處理好各個部門之間、下屬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對外的財務關系。
4、制約經濟權力、強化拒腐倡廉
企業的腐敗行為,難免與財務管理密切相關,權力失去監督,都將導致腐敗。建立財務總監派出制度,能從機制上對經濟權力制約,防止企業決策失誤、資金損失,對全資子企業的經營者在行使權力時,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對損害國家、企業、股東利益的行為予以制止或及時糾正,確保企業健康發展。
五、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派出制度的對策建議
1、充分認識建立派出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
財務總監制度吸收了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職責權限上的局限性和內部審計制度滯后性的缺陷。另外,企業的監事會雖然也是監督機構,但其職能主要是事后監督,而且大部分人員也不是專職工作,而財務總監則是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專業專職監督。財務總監制度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維護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從國資委以及集團企業等各個層面應對充分認識到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
2、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經營層相互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建立有效的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監督制衡機制
財務總監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正確履行自身的權利,避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監督和被監督是不可分割的關系,對于財務總監在履行職責的同時,要合理合規的按照規矩辦事,避免監督人的腐敗和越位,造成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產生新的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
同時企業的經營管理者對于財務總監的工作要積極配合,協助財務總監履行職責,企業在召開董事會、班子會、職代會、以及其他涉及資產運營和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會議時,應由財務總監作為公司的班子成員列席參加,并發表意見和看法。
3、建立專業、高效的財務總監隊伍
財務總監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隊伍,要對財務總監的人選的構成、資格、專業素質、職能、制度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界定,各個企業可以嘗試建立財務總監門檻上崗任職資格制度,以便可以隨時獲得符合財務總監資格條件的人選。選任財務總監必須對其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財務總監有能力履行財務管理及監督職責。
建立培訓制度。對財務總監人選進行必要系統的培訓,建立派出財務總監繼續教育培訓和研討交流制度。比如《會計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會計、審計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培訓;監督檢查方式、工作程序的培訓。還要定期組織財務總監成員進行工作研討和經驗交流,相互溝通情況,交流信息,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4、明確財務總監工作職責,正確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及監督職權
財務總監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出資人)賦予的工作職責和監管方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正確行使職權,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財務活動以及公司董事、經理班子成員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
履行公司財務監督職責,對董事和經營管理人員業務行為合法性的監督。財務總監作為班子成員參與董事會會議或者公司班子會議,通過正常、正確的渠道獲取信息。
財務總監工作既要在監管中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又要遵守和維護公司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既參與所出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生產經營活動,又要體現國有資產有效監管的工作要求,體現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5、運用好財務總監的監督檢查報告成果,充分發揮財務總監派出制度的作用
財務總監要求范文6
在我國,會計委派制是指國有的有關管理部門以所有者身份向國有企業派出會計人員,并授權其代表派出機構監督國有資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活動的監管制度。在湖北、上海等地的操作中,會計委派制又有財務總監制、主管會計委派制、會計人員委派制等不同方式。
贊同會計委派制的學者,從不同方面、歸納了它的成效(如郜進興,1999;潘愛、楊佩禮,1999)。從總體上講,學者們對會計委派制利弊得失的,大多是就事論事——規范財務秩序、防范會計信息失真、減少國有資產流失。也有學者從委托的角度探討了會計委派制的規范化,并提出了解決上述難題的對策思路。我們認為,學者們解決上述問題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們亦認為,當設計一種制度時,應同時考慮以下問題:這種制度是否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是權宜之計?實施制度的成本有多高?當我們深入分析這些問題時,就會發現,目前的會計委派制存在四個悖論。
悖論一:財務總監的利益與所在企業脫鉤與難以發揮監督積極性的矛盾。
按照目前的制度,國有企業有關主管部門(如產權機構)向企業派出的財務總監,與所在企業的經濟利益完全脫鉤。監督的動機來自于一定的利益刺激,否則,便沒有監督的積極性。作為所有者的股東有監督的積極性,因為他們的利益與被監督企業的收益及其管理者的管理成效有直接的關系;作為監督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有監督的積極性,因為他們要對被監督企業的財務收支和經營狀況作出獨立、客觀和公正的評價,并且,其評價結論直接、間接其經濟利益,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還要對其評價、鑒證結論承擔連帶責任。在目前的會計委派制下,財務總監的經濟利益與所在企業完全脫鉤,使他不具備股東的監督資格,因而他不會有監督積極性。財務總監是財政部門派出的代表國家監督國有資產運行效率的人員,有的還具有公務員身份,而不是像注冊會計師那樣的專職監督人員。目前的制度還缺乏將財務總監的經濟利益與其對監督企業的評價結論是否獨立、客觀、公正直接或間接掛鉤的機制,更談不上更他承擔什么連帶責任。因此,財務總監不會有像注冊會計師一樣的監督積極性。針對以上情況,我們可以在制度上從兩方面采取措施提高財務總監的監督積極性:使財務總監具備股東的身份,或者增大財務總監的風險,使其逐漸成為像注冊會計師一樣的專職監督人員。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將使財務總監處于非常“尷尬”的位置。這就是本文所說的會計委派制的第一個悖論——將財務總監的經濟利益與企業經營狀況直接掛鉤,以提高其監督的積極性。但是,這與派出財務總監的初衷即使財務總監的利益與所在企業脫鉤,防止他與企業“合謀”是矛盾的。使財務總監成為注冊會計師之類的人員,又會產生以下兩個新的矛盾:一是在現有的專職注冊會計師監督體系之外,又設一個專職的財務總監監督體系,此兩者在職能上交叉、重復,就難免使財務總監給人以多余之感。二是一旦財務總監獨立、成為專職監督人員,那么,他代表國家利益的地位又會大打折扣。這與派出財務總監的出發點也是矛盾的。
悖論二:利用注冊會計師加強對財務總監的外部監督與監督難以到位的矛盾。
從委托的角度講,財務總監處于人的位置,按照目前的做法,其委托人分別是財政部門、國企的產權管理部門。根據委托的要求,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對人實施監督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人們提出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同時,對財務總監的監督問題就要作相應的設計。否則,僅僅靠財務總監的覺悟、自覺性,甚至是良心,會計委派制肯定會流于形式,不會有任何實效。但是,在現有的制度里,對財務總監的監督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是不多的。在有限的對財務總監監督問題的研究中,有人提出了對財務總監進行再監督的觀點:要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的獨特作用。明確審計責任與財務總監責任,加強注冊會計師對財務總監督工作的檢驗,以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經濟警察”的社會職能。但是,這會引起本文所說的第二個悖論——在我國,在注冊會計師監督體系之外又設置一套會計委派制監督體系,其原因在于人們對有些注冊會計師已不“信任”,他們監督不力的問題已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許多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企業,也有會計信息失真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注冊會計師對財務總監工作的檢驗,又有多高的可信度呢?當然,人們可以采取許多特別措施監督財務總監。但一種制度的實施成本太高,是不可取的??赡苡腥藭f,隨著法制的完善和經濟轉軌的完成,注冊會計師監督的有效性、可信度肯定會提高,他們對財務總監工作檢驗的可信度也會提高。但是,在注冊會計師的外部監督到位后,財務總監的監督又有多大的必要性呢?
悖論三:以財務總監所在企業的經營績效考核其監督成效,與他的地位應獨立于被監督企業的矛盾。
筆者認為,對財務總監業績的考核,是評價其監督成效的關鍵;能否設計出有效的制度來考核財務總監的業績,是會計委派制能否繼續推行的重要決定因素。應該說,現行制度對財務總監業績考核的設計是沒有到位的。有人認為,可以依靠股票市場上股東“用腳投票”的機制以及競爭性勞動力市場所產生的壓力,來對財務總監的業績進行評價。企業財務狀況惡化,甚至出現企業面臨破產的可能性,企業的股價會持續下跌。這些信息使財務總監在勞動力市場上的信譽受損,難以找到滿意的工作,個人利益會受到危害。應該說,依靠證券市場的“用腳投票”機制實施外部監督,具有很強的客觀性。但是,筆者認為,這一機制用于考核財務總監的業績,是萬萬行不通的。我們知道,影響股價的因素可以分為系統性和非系統性兩大類。前者是整體的宏觀環境變化對股市的影響,它導致的股價波動與財務總監的利益掛鉤是不恰當的。而非系統性因素是指單個公司的經營管理政策、人動、投資決策、技術改造方案等對股價的影響。這類因素導致的股價波動也不應當記在財務總監的“賬上”。因為,記在他“賬上”的結果,必須導致他為了提高股價,而非常關心所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關心,有可能使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利益、獨立于被監督企業的地位不復存在,出現損害所有者利益、與所在企業合謀的道德風險將是非常的結果。這樣,引出我們關于會計委派制的第三個悖論——不用一定考評財務總監的監督業績,他便沒有工作壓力和監督積極性;而將其業績與所在企業的經營績效掛鉤,又會使他與企業合謀,失去代表所有者利益、獨立于被監督企業的地位。
悖論四:財務總監約束、防范的職能,與為服務、出謀劃策職能難以統一的矛盾。
筆者認為,一種監督制度,應有兩方面的積極效應:一是約束、防范、消除損害有關當事人利益的不良行為;二是從維護有關當事人和自身利益的角度,為被監督人出謀劃策,如幫助其作出更為、合理的決策,使被監督人的收益更大,或者最大化。應該說,的委派制在第一個方面對財務總監作出了硬性要求,使約束、防范成為財務總監應當履行的職責,而在第二個方面,則沒有作出硬性規定,這使得服務、出謀劃策至多成為財務總監的權利,而不是責任。有些財務總監出于良心、覺悟可能為企業出謀劃策。但是,如果不從制度上解決,良心、覺悟產生的為企業服務與出謀劃策的積極性,不會有長久的刺激力。從制度上解決這個問題的最有效辦法,就是將財務總監的利益與他為企業出謀劃策的實際成效掛鉤。但是,這又會產生本文所說的第四個悖論——不將財務總監的利益與財務總監為企業出謀劃策的成效掛鉤,難以提高其積極性;而一旦掛鉤,他又會與企業合謀,做假賬、設小金庫,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會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愈演愈烈。
二、結論及對策
從上面的中,我們可以看出,會計委派制所產生的四個悖論,實質上限定了它的使用空間和時間范圍。這些問題不解決,會計委派制就不會有實質性成效。而在目前的委派制框架下,這些問題是不能解決的。因此,會計委派制只能作為國家監督國企的一種權宜之計,或者說是目前在對國企監督乏力、而又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的一種治標不治本的無可奈何的選擇。
那么,怎樣解決這些問題呢?我們的原則是,當一種制度存在替代品時,人們應選擇符合多數人習慣的制度,而不應另外再創造一種新制度。會計委派制存在很多替代品,它們是我國市場經濟所不能回避的重大課題。因此,解決這些問題才是治理會計信息失真、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等現象的根本出路。為此,我們應采取以下對策:
第一,嚴格執行《會計法》。新《會計法》強化了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會計責任,這對約束企業單位的不良會計行為,肯定會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二,深化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國企會計信息失真與國企的所有者監督不力有直接關系。而這又源于國企產權改革不到位、目前產權主體不明和利益不清,所有者代表(如代表國家的董事、國有資產的投資機制等)沒有監督的積極性和壓力。因此,改革國企的產權制度,是醫治會計信息失真的一劑良方,只是它見效的時間要長一些。
第三,強化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職能。在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委托人的合謀有愈演愈烈之勢。從強化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力度入手,使其逐步恢復應有的獨立、客觀、公正立場,是解決企業會計信息失真問題的基本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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