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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范文1
有,隨軍隨隊指的是家屬無工作、無收入,家屬檔案關系都調入部隊,每月發一筆生活補貼;不隨隊指的是辦理了隨軍手續,但家屬關系仍在地方。
隨軍是部隊為了照顧長期分居兩地的軍官生活,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使他們能夠安心和有更多精力投入部隊建設的一種規定。隨軍家屬可安置在部隊的服務機構,也可由部隊駐地所在地方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安排適當的工作。法律依據:《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
《中國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高級士官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準予落戶。家屬隨軍的士官,其住房、家屬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待遇,五級士官與家屬隨軍的營職軍官相同;六級士官與家屬隨軍的團職軍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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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了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接收單位歸屬確定本行政區域退役士兵的安置和派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關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業為主,實行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堅持城鄉一體和重點安置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在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以及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對政府分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及時接收并安排上崗。
第八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退役士兵的接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應當根據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總參謀部制定的退役士兵年度移交計劃進行接收。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
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跨省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省內跨設區的市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設區的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設區的市內跨縣(市、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縣(市、區)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四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義務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部隊行政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報到。
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不滿12年但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官、因戰被評為5至8級傷殘等級的士官以及國家規定應當集中移交的其他人員,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部隊行政介紹信,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報到。接收安置通知書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開具。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確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五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移交的退役士兵檔案后,應當在退役士兵報到后及時為其開具退役士兵落戶通知書;退役士兵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通知書,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或者與安置有關的問題,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日的,視為自行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自主就業與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退役士兵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一)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條件的;
(二)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
第二十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助。
一次性經濟補助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擬定,省人民政府實施。
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自主就業退役士官經濟補助,根據其服役年限,應當予以適當增發。
第二十二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的承訓機構免費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期限最短不少于3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役士兵的選擇統一組織實施。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費用地方承擔部分,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四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參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招錄公務員、聘用職員時,應當適當放寬報考條件,并根據以下情況給予加分優惠: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加20分,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加15分,榮獲二等功的加10分,榮獲三等功的加5分;
(二)大學本科畢業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學??飘厴I后入伍的加5分;
(三)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級加分。
第二十五條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前款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在國家規定的安排工作時限內,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下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十八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蛘咂胀ǜ叩葘W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各項優惠。
第二十九條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
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三十條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四章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條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多次榮獲三等功獎勵,或者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分級負責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安排,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確定本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務。
第三十四條駐陜中央國家機關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省垂直管理系統相關下屬單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計劃,由省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續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計劃,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下達;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手續分別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需求和編制情況,優先招錄和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具體辦法參照中央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接收退役士兵的規定執行。
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當年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人數,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人數和企業職工總數等情況確定。對企業當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數應當不高于企業職工總數的1%,職工總數不足100人的企業,可以隔年安排。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計劃和崗位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符合政府安排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或者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不得以勞務等形式接收退役士兵。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出安排工作通知書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終結續簽時,單位應當優先與退役士兵簽訂新的用工合同。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在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就近安排其上崗;不得跨省、跨設區的市易地安排上崗,但確需易地安排的,應當征得退役士兵同意。
第三十九條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條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出安排工作通知書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四十一條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二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一)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安置部門報到且超過30日的;
(二)拒不服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工作的;
(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工作通知書寄出(以郵戳日期為準)后60日內,未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排工作手續的;
(四)辦理安排工作手續后,未按規定期限到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單位報到的。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五章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三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依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退休士官安置計劃,集中核查退休士官檔案資料、審定安置去向等,制訂全省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制訂本級退休士官接收安置計劃,下達退休士官接收安置任務。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退休士官接收安置手續。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后,應當及時接收退休士官,并負責做好對其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十六條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集中供養:
(一)因殘疾原因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
(二)日常生活需要護理,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三)獨身一人,不便于分散供養的。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符合國家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實行分散供養。
符合集中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放棄集中供養的,可以選擇分散供養。
符合集中供養條件,無行為能力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其監護人選擇供養方式。
第四十七條集中供養的退役士兵統一在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供養機構休養、康復和醫療。
第四十八條退休士官的生活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殘疾退役士兵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
分散供養的1至4級殘疾退役士兵護理費,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規定發放。
第四十九條退休士官和國家供養退役士兵的醫療保障,納入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退休士官的醫療保障,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實行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醫療待遇;退休士官在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較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退休士官家屬(遺屬)無經濟收入的,經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家屬享受適當醫療補助,遺屬享受適當醫療和生活補助。
國家供養退役士兵的醫療保障和殘疾退役士兵的醫療補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對退休士官醫療保障,按照不低于國家補助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承擔。
第五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解決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問題。
分散供養的退役士兵的住房保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集中供養退役士兵的生活、住房及醫療等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章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商同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配合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第五十三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且退役時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后放棄安排工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按照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社會保險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退役士兵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退役士兵安置相關手續的;
(三)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
(四)克扣、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的;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其他違反退役士兵安置規定,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
第五十六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七條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未征得退役士兵同意,安排其易地上崗,或者未按本辦法規定計算退役士兵工齡、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八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士兵。
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范文3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居住的中國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優撫對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實行國家、社會、群眾三結合的制度,在本省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組織和每個公民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優待照顧優撫對象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市、地、州、縣(區)的民政部門主管本地區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五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確定為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另有規定)。
第六條 《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發給順序為: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證明書發給父母(或撫養人),撫恤金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第七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規定的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榮立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退出現役后死亡的和集體立功或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居住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相當于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妹未滿十八周歲。且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第九條 定期撫恤金的基本標準,按國家規定的現行標準執行。有條件的地方,在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允許自行提高標準。
第十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其中男滿六十周歲,女滿五十五周歲,且無兒無女者,及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且喪失父母(撫養人)者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增發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應領定期撫恤金的20%。
第十一條 符合發給定期撫恤金條件而已享受原標準工資40%救濟或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的優撫對象,其領得的救濟費或退休退職金低于當地定期撫恤標準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予以補差。
第十二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轉移手續,按本地實行的定期撫恤標準,從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撫恤。
第十三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死亡時,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四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等級,經醫療終結,應按照民政部確定的傷殘等級的具體條件,區別確定為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三等甲級、三等乙級。
因?。▋H限于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以外的疾?。┲職埖母锩鼈麣堒娙耍鋫麣埖燃?,經醫療終結后確定為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
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的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未評殘的,退出現役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補辦評殘手續:
(一)《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士兵需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軍官需經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
(二)《條例》施行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由市、地、州或縣(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檢評、申報,由省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在國家機關、派、人民團體、全民企事業單位、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業單位有正式工作的(包括合同制干部、工人),均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無工作的,發給傷殘撫恤金。
傷殘保健金和傷殘撫恤金,從評殘發證之日起計發。
第十七條 革命傷殘軍人戶口遷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金轉移手續。由其戶口遷出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其戶口遷入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憑革命傷殘軍人所持傷殘證件和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按規定發給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其入伍前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接收安置。
(一)安置地點在本人居住地或配偶居住地或原籍的城鎮選擇;
(二)由接收安置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住房,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解決;
(三)由農村遷入城鎮安置的,戶籍部門應允許其配偶和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和傷殘子女)隨同遷居,并轉為城鎮戶口和供應商品糧;
(四)符合招工條件或有勞動能力的配偶、子女,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協助落實接收單位,勞動部門負責辦理招工錄用手續;
(五)傷殘軍人本人的口糧(含油和副食品)按特需規定,由當地糧食部門負責供應;
(六)需要醫療處置的或單身者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所在市、縣民政部門申請,報省民政部門批準,到省榮軍休養院集中供養。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發給傷殘保健金,并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分散供養的,由其居住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在榮軍休養院集中供養的只發傷殘撫恤金,不發護理費。
第二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后,停發傷殘撫恤(保?。┙鸷妥o理費,同時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憑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死亡診斷證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核查,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追認為革命烈士,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第二十二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憑縣以上醫療單位死亡診斷證明,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憑縣以上醫療單位死亡診斷證明,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第二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所在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第四章 優待補助
第二十四條 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優特金發放標準,可根據吉發〔1989〕14號文件精神,參照當地鄉鎮上一年度的勞均或人均收入水平,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一)優待金按義務兵服役期限發放,超期服役的,憑部隊團和團以上單位機關給地方政府的通知,可繼續享受;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
(二)優待金由戶口所在地的政府發放,戶口未在本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
(三)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不予優待。
第二十五條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除了應得的優待以外,應與其他勞力一樣,劃給口糧田和責任田(山、林)。入伍前是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其家屬繼續享受原有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根據優待對象的貢獻大小,實行區別優待的辦法。對在部隊立功受獎、服役年限長或在邊防、海防服役及參戰的義務兵家屬,應適當提高優待標準。
第二十七條 優待金由鄉(鎮)人民政府實行社會統籌,保證優待金兌現到戶。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為孤老、孤兒的,免交集體提留、統籌款和免負義務工;現役軍人不得計入家庭人口攤派提留、統籌款和義務工;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免負義務工。
第二十八條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由縣(市、區)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又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衛生部門按一定比例給予減免。非帶病回鄉的復員軍人,支付醫療費有困難的,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采取國家補助與群眾優待相結合的辦法加以解決。
第三十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按省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乘坐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第三十二條 交通、鐵道部門應為革命傷殘軍人和現役軍人設候車、候船室,優先售票。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弟、妹及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自愿參軍又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征兵期間,由征兵部門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三十五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高等院校,在本人考分的基礎上最低另加十分,身體條件適當放寬。
第三十六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安排其一人就業。招為全民或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須經省勞動部門批準,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對不完全具備國家勞動部門招工條件的,應在鄉(鎮)、村辦經濟實體或農活分工分業中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七條 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還應享受下列優先照顧: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及房產部門分配職工住房和居民住房;
(二)征兵、就業;
(三)教育部門招生、評定助學金、減免學雜費、出國留學、畢業分配;
(四)車站、碼頭、機場以及文化娛樂場所售票、商店售貨、糧店賣糧、醫療單位門診、收治病人;
(五)農村分配種子、化肥、承包耕地(荒山)、減免欠款和各項提留以及分配建房用地和建材;
(六)銀行、財政、民政部門發放貸款、扶貧周轉金、救災救濟款、物。
第三十八條 妥善照顧好孤老烈屬、孤老傷殘軍人和孤老復員軍人的生活。
(一)家居城鎮的,由市、地、州、縣辦光榮院(福利院)負責供養;
(二)家居農村的,由鄉、鎮敬老院設“光榮間”負責供養;
(三)對目前沒有入光榮院(間)的,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采取統籌負擔的辦法,妥善解決他們的吃、穿、住和治病等生活費用,并指派專人進行包戶照顧。
第三十九條 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住房困難,家屬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按本單位本部門雙職工待遇給予解決;家屬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房產部門負責給予解決。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服役期間,地方安排住房應將他們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四十條 現役軍官、志愿兵的家屬,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駐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應準予落戶;家屬有正式工作的,隨軍后,駐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應給予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家居農村的志愿兵家屬、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家屬生活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優撫對象,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一)已確認的退伍老戰士;
(二)已確認的失散人員;
(三)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復員軍人;
(四)帶病回鄉不能經常參加勞動,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
(五)生活有困難的已故在鄉退伍老戰士的配偶。
在部隊立功受獎、服役年限長、貢獻較大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可提高10─20%。
第四十三條 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的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的復員退伍軍人,經國家撫恤、補助后,生活仍有困難的,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酌情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五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縣(市、區)以上人民武裝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人員,其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按所在單位的因公(工)傷亡辦法辦理;無工作單位的,按傷亡民兵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或者被通緝期間,立即停止撫恤和優待,其服刑期滿后,仍符合撫恤或優待條件的,經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批準,予以恢復原來享受的撫恤和優待。對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優撫對象,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七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表揚和鼓勵。
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范文4
[關鍵詞]士官 本色 責任
隨著士官體制的改革,士官在部隊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由拿津貼變為拿工資,從被管理者到管理者。士官肩上的擔子的確重了,但普通一兵的本色不能變,服從和奉獻的“天職”不能變。士官如何給自己定位、用行動回答好這個看似平常的問題,卻關系到廣大士官能否在部隊各項建設中正確地發揮好自己的作用。為此,士官只有保持“兵”的本色,擔起“官”的責任,才能圓滿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那在平時的工作生活學習執勤中,士官應該如何保持“兵”的本色,擔起“官”的責任,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大士官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力度,增強士官的角色意識,使其擺正自己的位置
一是加大士官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力度。歸根結底,士官是從一名年限低的普通戰士一步一步成長為年限高的士兵,從某種意義上說,士官還是一名士兵,不同的是其兵齡要比義務兵稍長一些,帶兵經驗、戰斗經驗和軍營生活比義務兵豐富一些。但盡管如此,他們與義務兵存有一個共性的問題,就是文化程度低,大多數士官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對部隊正規化建設、對本職工作缺乏一種感性認識,只片面的停留在表面上,走過場,流于形式,沒有從根本上轉變觀念,沒有樹立起強烈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要想解決上述士官存在的問題,使其充分發揮士兵骨干隊伍的職能作用,為部隊各項建設出謀劃策,為領導分憂解擔,為義務兵帶好頭,引好路,就必須加大士官隊伍的教育和管理力度。通過不同形式的教育手段,提高士官的知識文化水平,陶冶士官的高尚情操,增強士官的宗旨意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秉承我軍的優良傳統,艱苦奮斗,愛崗敬業,創新思路,樹立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的思想,在平凡的崗位中練就出不平凡的業績。制度是管理人約束人的一種行為,針對士官身份的特殊性,干部在管理中要講究方式方法,既要確保管理到位,又要正確協調好士官與義務兵之間的關系,因為士官是部隊中的骨干,是干部與義務兵的紐帶,是負責上傳下達的“工具”。如果在對士官的管理上出現了問題,必然會導致工作脫節,部隊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下降。所以我們必須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出臺一些適合當前士官的管理體制,以此來加強管理力度,確保士官各項職能作用能夠充分發揮出來。
二是增強士官的角色意識,使其擺正自己的位置。舉個例子,某中隊有一位士官,曾是公認的好兵,多次在上級組織的軍事比武中奪魁。轉改士官后,一夜之間大變樣,“架子”大了:訓練場上背著手“走一走,看一看;指一指,轉一轉”,再也見不到他摸、爬、滾、打的身影,中隊首長批評他,他說:“別拿士官不當干部”。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出,現在我們部隊中的一些士官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角色意識淡薄,轉士官前是一個樣,轉士官過后是另外一個樣。我們常說,不能過高的估計你的位置也不能過低的估計你的位置,而要正確合理地估計你的位置。象剛才我們提及到的那位戰士就過高的估計了自己的位置,錯誤地認為士官就是干部,可以與干部平起平座,不用和義務兵一同訓練。從發展趨勢來看,未來部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士官,士官在部隊中所占的比例比義務兵還要高,如果每名士官象那位士官一樣錯誤地認為士官就是干部的話,那后果可能會不堪設想。解鈴還需系鈴人,要想使士官增強自己的角色意識,擺正自己的位置,那么,士官還要從身我做起,糾正自己的錯誤思想,擺正自己的位置,積極主動地配合上級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牢記“我是一個兵”的思想
樹高千丈不離根,士官只有身在兵中,心在兵中,愛兵戀兵,才能站得穩立得住?!冬F役士兵服役條例》對士官這一概念進行了詮釋:“志愿兵役制士兵稱士官,并依照本條例授予相應軍銜”??偛俊妒抗俟芾硪幎ā芬蟆笆抗賾斦J真履行士兵職責”、“為義務兵做表率”。士官是士兵行列中的普通一兵,他們和義務兵一樣,過著嚴格的連隊生活,受著軍人各項規章制度的嚴格管理,同時,士官是義務兵的標桿,在部隊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總是起模范帶頭作用。綜上所述,說明一個道理,就是士官依然是一名兵,不同的是士官肩負的歷史使命更加重大了。記得曾經有一位三級士官,他立過無數次功,被評為無數次先進個人,但當有一次記者問及到他的時候,他亮出了自己的心聲:“雖然我肩上扛了三道杠,和干部一樣拿工資穿皮鞋,腦門上甚至比干部多了幾道紋,但我依然愛‘我是一個兵’的稱呼,愛我兵的本色”。從這個簡單的例子我們不難看出,在我們部隊中,不乏一些有理想有道德有抱負的士官,他們以“我是一個兵”引以為榮,為部隊的建設默默地奉獻自己的青春和熱血。所以說,只要身為一名士官,就應該唱響“我是一個兵”的主旋律,在部隊里建功立業。
三、當好士兵的“第一任教官”
士官雖然是普通一兵,但卻要擔起一部分基層干部的責任。這是因為士官制度改革后,班長都由士官擔任。在日常生活中,士官既是士兵的兄長,又是士兵的領導。這就決定了士官不光要“老實聽話”,還要“能干會干”。要擔起“第一任教官”的歷史重任,除自身過硬外,還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四會能力)。要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而要通過自己的艱辛和努力才能實現。與義務兵接觸最多的是士官,對義務兵了解最深的也是士官,和義務兵朝夕相處的還是士官,所以說,士官表率作用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義務兵的成長與進步,這也從另外一個角度說明,士官有義務和責任擔負起“官”職責,他們應該以身作則,身先士卒,處處為義務兵起表率作用,當好士兵的“第一任教官”。
四、服務和奉獻是士官的永恒主題
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范文5
文/張興坡 徐新勇
某部老兵復退期間,財務室現金3萬余元不翼而飛。經偵查,偷錢的是該部炊事員第5年兵吳某。這令許多戰友很是吃驚。平時提到吳某,大家腦海里浮現的就是一位老實人的形象,他工作熱情高,肯鉆研,做得一手好菜,群眾基礎也不錯,當兵幾年,不僅入了黨、轉了士官,還有1次立功、2次被評為優秀士兵。用大家的話說,這幾年作為一名戰士能得的他全得到了。大家很難把盜竊分子與這樣一位“好同志”聯系在一起。那么,吳某究竟因何萌生了盜竊公款的念頭呢?原來,吳某一直希望繼續選改士官,但因專業、名額因素被安排退伍,他感到非常失落,用他自己的話說,“離開了部隊,那我的付出、我的勞動豈不是失去了意義,我的榮譽不就是一個虛名了嗎?正是在這種心理的作用下,我產生了臨走‘撈一把’作為補償的念頭,并最終把自己送上了犯罪道路”。
律師點評
吳某盜竊公款,動機并非出于貪財,而是愿望落空之后的“補償”心理作祟。該案帶給我們深刻的警示,也留給我們一個課題,那就是如何在個人愿望落空之時保持平穩心態,防止心理失衡。
愿望是人生前進的動力,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愿望。我們許多戰士也是懷揣著立功、入黨、提干、學技術、當骨干、選改士官等夢想來到部隊的,但由于名額限制等原因,不可能每個人都能如愿。愿望落空,難免使人感到沮喪。西方有句諺語,“怨言是人類禱告時最真誠的部分”,這話是什么意思呢?我們看電視里,西方人的祈禱,或為他人祝福、或為自己懺悔,這都有真誠的成分,但西方人認為禱告時最真誠的還不是這些,而是怨言。這個諺語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愿望落空時,心理失落甚至產生抱怨,都是很正常的。但一時的失落甚至抱怨后,我們該怎么辦?這個問題對古往今來的每個人都構成一道“關”——“得失關”。一個人無論地位高低、學問大小、財富多寡,不管從事千行萬業,名流雅士或是凡夫俗子,都會面對這道“關”,過不好這一“關”,輕則影響心情、破壞健康、妨礙工作,重了,案中的主人公就是一個例子。
面對愿望落空,我們首先要做的應當是接受它!而不是為打翻的牛奶哭泣,更不能在失落心理的作用下萌生惡念。有一條短信說道,“記住該記住的,忘記該忘記的。改變能改變的,接受不能改變的”,這四句話實際上也蘊涵了這樣的道理,值得我們反復品味。人生的道路是漫長的,一時的得失在當時看來可能讓我們困擾不已,站在整個人生的高度來看,它又只是暫時的,終局究竟如何,還要看我們后續的志氣和努力如何。1807年,拿破侖大敗俄軍,迫使沙皇亞歷山大一世簽訂《提爾西特和約》,并故意在亞歷山大一世面前擺出一副居高臨下、唯我獨尊的架勢。亞歷山大一世遭此失敗后并沒有氣餒,他在給自己母親的信中說:“誰笑到最后,誰笑得最好。”5年以后的1812年,他終于在莫斯科會戰中給拿破侖以決定性打擊,兌現了自己“笑到最后”的誓言。我們青年戰士完全應當有那種“笑到最后”的志氣。要看到,從軍服役只是我們人生的一個階段,就算期間的某些愿望沒能實現,外面仍有廣闊的天地等著我們去闖,大可不必為了一時的得失耿耿于懷。從長遠來看,決定人是否有出息的不會是一兩件有形的收獲,而是人的綜合素質,古人講“成事看器宇”,就是這個道理。在部隊這所大學校,只要我們認真鍛煉,綜合素質一定會有很大提高。這種提高是無形的,影響卻是深遠的。當然,擔任骨干、立功受獎、選改士官,意味著榮譽和組織的認可,值得我們倍加珍惜,同時,對這些有形的東西,要知足常樂,不宜過分看重;對才干、作風等無形的東西,則要孜孜以求,爭取日有所獲。處理好有形和無形、知足和進取的這種辯證關系,我們就不會為一時的得失所累,就能始終保持進取、充實、愉悅的精神狀態,不斷成就幸福美好人生。
按理
該找誰
文/陸海濤
“您給評評理,人給他干活,不找他找誰?”在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室里,李某反復向司法助理員老劉念叨這句話。王連長坐在李某對面,感覺像在打一場官司。
大上個周六,搬家公司3名員工早早就開車來到王連長的租住房,雙方按事先談妥的條件簽了合同,七手八腳地往樓下車上倒騰家什,準備運往王連長新買的商品房那兒。在搬動客廳大玻璃魚缸時,員工孫某沒聽同事勸告進行捆綁加固,直接兩手一抱就出門了。由于樓道狹窄,加上魚缸遮擋視線,在樓道拐角孫某撞上了急匆匆上樓的李某,又濕又滑的玻璃魚缸脫手砸在李某腳上,造成其腳部骨折并被碎玻璃劃傷。事發后,王連長立即把李某送到醫院,并主動為其墊付了1000元住院押金。數日后,李某痊愈出院,卻要求王連長再行支付2700余元醫療費用。王連長則要求李某償還墊付款,另找搬家公司索賠。眼看誰也說不服誰,雙方同意就近到區司法所討個“說法”,評個“公道”。
劉助理詳細詢問了事情經過后,耐心地做調解工作:在本起糾紛中,王連長和搬家公司屬于合同關系,搬家公司和員工孫某屬于雇傭關系。根據《合同法》、人身損害賠償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搬家公司應妥善履行合同義務,履行中造成第三人人身傷害和合同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孫某受搬家公司指派從事雇傭活動期間,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導致李某受傷,應由搬家公司負責賠償,或者根據孫某過失的大小,由搬家公司和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某手拿法律文本,按照劉助理評的“理”一條一條查看比對,最終無話可說,答應歸還王連長熱心墊付的住院押金,依法向搬家公司索賠。王連長根據劉助理的建議,為李某出具了事實證明和相關材料。
陳剛
直屬軍事法院副院長
我部一名干部的妻子(地方人員)到駐地人民法院與該干部離婚,該干部擔心離婚的事在單位造成不好影響,就沒有將此事向單位報告,到地方法院應訴時也沒有說明自己的軍人身份(從其身份證上看不出是否是軍人),并向法院表示夫妻雙方確實已無感情,愿意離婚,最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單位知道此事后,有同志認為軍人離婚應當經過組織批準,該干部未經報告審批私自在地方法院離婚是無效的,請問這種看法是否正確?
——某部干事畢某
陳法官:根據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應當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另外還規定,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政治機關可以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該干部沒有經過向單位報告,就在地方法院應訴離婚違反了上述規定。但是,該干部違規在地方法院離婚,并不意味著離婚判決就是無效的。因為該干部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法院應訴,法院無法審查得知其軍人身份,從訴訟程序上看法院沒有違法之處;法院判決夫妻是否離婚的標準是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單位是否同意軍人離婚并不是法院是否判離的依據,該干部與妻子在訴訟中均表明雙方感情破裂、同意離婚,法院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并無不當。因此,你單位可根據相關規定對這名擅自離婚的干部進行嚴肅的批評處理,但是法院所作離婚判決的合法效力是確定無疑的。
2009年5月,我家一個遠房親戚向我父親借款30萬元做生意,約定每年利息30%,三年后本息一并歸還??墒?012年5月,我父親要求親戚還錢時,親戚卻說這筆借款的利息遠遠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利息范圍,屬于非法的高利貸性質,只向我們歸還了本金,至今沒有支付利息。請問親戚的說法是否有道理,我們能否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利息?
——某部士兵向某
陳法官:你父親借錢給親戚,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典型的民間借貸。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利率的情況比較普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因此,雖然你父親與親戚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009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年利率為5.76%),但并不是說你親戚不需要支付利息,而只是超過四倍利率以外的利息不需要支付。你父親可以到人民法院親戚,要求其歸還利息共計207360元(計算方式為30萬元×5.76%×4倍×3年),并可主張其支付到期不還后的逾期利息。
我和妻子是雙軍人,我今年37歲,妻子35歲,自2005年結婚至今沒有生育,到醫院檢查妻子被確診為不孕癥,經過治療沒有效果。我們夫妻商量想領養一個小孩,不知道是否符合條件,如果符合條件可以領養什么樣的孩子?另外,如果我們領養孩子后妻子又懷孕了,還能否再進行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