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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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己瞬坏檬召M。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五十五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二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六十三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第六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十一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七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十八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九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安全生產法范文2

一、新《安全生產法》把加強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建立應急救援的制度

一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專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應當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二是國家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國家建立礦山、危險物品、公路交通、鐵路運輸、水上搜救、油氣田事故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特點,建立或者確定相應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并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器材。

三是政府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數量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儲備必要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用于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是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和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五是應急救援費用的承擔。因事故救援發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承擔;事故發生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決。

六是加強聯動機制。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組織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二、貫徹新《安全生產法》,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新法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安全理念,表明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的高度關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有加,同時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為今后一段時間內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強力推進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全覆蓋

把應急預案管理作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評審、備案制度,嚴格落實應急預案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和備案的監督指導,確保應急預案編制率達到100%,并逐步拓展覆蓋到各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結合本地、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應急演練中暴露出的問題,突出企業預案與政府預案的銜接,要探索應急預案“簡明化、程序化、圖表化”的方法,切實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應急協作機制

針對目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力量分散,調度指揮、資源整合不暢的現狀,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門之間、部門與企業之間、市級與區縣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組織研究應急管理工作的對策和措施,分析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形勢,及時通報有關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信息,加強協調與溝通,有效發揮各部門及企業在應急處置方面的作用,提高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的快速協同響應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構建應急救援區域聯動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資源共享、裝備互補、運轉高效的應急協作體制。

(三)督促指導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培訓演練

督促企業加強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知識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相應的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程序,提高安全意識和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加強對企業應急預案演練的指導、監督,尤其是督促高危行業企業、有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的重點是企業全體員工的逃生疏散演練和重點部位、崗位的應急處置演練。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信息平臺,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宣傳教育,普及應急救援知識,提高應急救援意識。

(四)加快安全生產應急響應平臺建設

全省安全生產應急響應平臺建設已進入實施階段。平臺建設堅持做好頂層設計的原則,注重與其它系統的融合互通,避免形成信息孤島。一期項目的主要任務是搭好平臺,實現核心功能的正常運轉。軟件基于地理信息系統開發友好的操作界面,可實現應急資源的快速直觀查找、移動值班、按需要自動統計有關事故信息和應急資源信息,實現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的功能需求,同時可將安監人員從繁瑣的事故報告、統計中解放出來。

安全生產法范文3

關鍵詞: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亟待加強

《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安全生產領域影響深遠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里程碑,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特大事故頻繁發生、煤礦瓦斯居高不下、小煤礦事故多發、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監管執法不力等問題還相當突出,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最終實現本質安全。從法治的角度看,必須進一步加強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問題

安全生產法制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第一、法制觀念有待加強。雖然各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的法制觀念和執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與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有的監管人員沒有真正認識到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內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和市場監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問題不是依法辦事,而是憑“感覺”和經驗辦事。第二、安全生產立法有待完善。雖然安全生產立法的數量不少,但還沒有健全上位法與下位法、國家法與地方法、專門法與相關法、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相互銜接配套、統一和諧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一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無配套法規作出具體法律規定,如安全監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務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現行立法的制定時間久遠,情況變化,亟待修訂,如《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三是有些相關法律規定不一致,需要銜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滯后,需要推動。少數地方立法滯后的省區雖然經濟總量不大,但是高危行業比較集中,安全問題比較突出,應當加快立法進程。五是有些立法質量不高,需要完善。有的立法存在著可操作性差、程序不明確、條文表述不規范的問題,應當修改補充。第三、行政執法機構力量有待充實?,F有的行政執法力量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和責任很不適應,編制少、任務重、責任和壓力大。第四、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有待提高。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成立較晚,由于一些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及經驗欠缺,在短時間內難以勝任繁重復雜的監管執法工作,以至有的地方安全監管監察不到位,行政執法力度衰減,甚至出現行政不作為或者濫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引發了一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第五、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有待深入。近年來法制宣傳教育拓展到一定的廣度和深度,但是對《安全生產法》等許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學習遠未到位,仍有走過場和不深不透的現象,存在著死角和盲區,沒有做到家喻戶曉、耳熟能詳。因此。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二、對策及任務

安全生產法范文4

關鍵詞: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存在問題;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TU7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法》包含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栋踩a法》的立法宗旨是: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從業人員安全作業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意義是:有利于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有利于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利于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有利于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

二、建筑業界實施《安全生產法》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我國的安全生產狀況逐步有所好轉,各類傷亡事故呈下降趨勢,對安全生產起到了極大的保障作用。但《安全生產法》在實施中所暴露出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普法教育存在死角

自《安全生產法》實施以來,政府及企業采取了各種形式進行普法教育,取得了一些進展,國民的安全素質也有一定的提高,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國民的安全素質還有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在目前全社會安全生產的法制意識不強,以人為本、依法治安的概念尚未普遍形成。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普法教育入手,以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為主線,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自身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覺性,增強全民的安全意識,形成“人人重視、人人參與”的社會氛圍。

(二)安全意識淡薄

由于企業領導長期對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抓安全生產的形式主義十分嚴重,為了利益最大化而漠視對生產工人合法勞動權益的保障,不配備必須的勞動保護用品,肆意延長工人的勞動時間,工人長期處于超負荷、高強度的工作狀態,必然會導致事故的發生。另外,領導對安全工作的重視不夠,員工相應的安全意識淡薄很容易引起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基礎薄弱

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主要是由于部分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理不清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的關系所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礎薄弱主要表現在:一是建筑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比較薄弱,解決建筑安全生產關鍵性技術問題的工作相對滯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廣泛應用缺少市場化的政策導向和經濟激勵措施。施工新工藝、新產品、新技術應用與安全防護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安全防護技術、防護用具和機械設備還相當落后.標準化、定型化和工業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素質普遍偏低,安全人員文化素質偏低對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規范、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一知半解,無法對施工隊進行有效管理。

(四)建筑安全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完善

落實其安全責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存在著重復和交叉管理的問題;安全規章制度職責不清,管理目標不明確,導致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等。

(五)建筑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還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效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制還未形成,與國際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安全監督方式和管理手段無法適應日益增大的建設規模,難以深入地開展建筑安全監督工作。

(六)工會權力落不到實處,職工安全權益得不到保證

工會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合法權益的權力。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會組織失去了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主要表現在:工會對勞動合同安全內容缺少監管;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緊急撤離避險權等防范事故的權利難以實現;企業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沒有保障;工會履行“群眾監督”的職責得不到貫徹等。因此,必須加大工會對勞動者的保護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是否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進行檢查指導,切實履行工會職責,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結合安全生產法對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規范建筑市場,提供公平、合理、平等的競爭環境

要嚴格執行法定建設程序,違反建設法定程序和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者,建設單位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建設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進行落實,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用制度來規范、約束建設行為。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對安全問題整改不力,或是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要依法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正、限期不準承包工程或停產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和相應的經濟處罰,決不姑息遷就。

(二)創新安全管理方法

夯實企業基礎工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筑企業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責任。建筑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應制定出總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傷亡事故指標,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目標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企業要建立施工現場工傷事故定期報告制度和記錄,并建立事故檔案。每月要填寫傷亡事故報表,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規定進行報告,并認真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將安全工作的違章情況、評估評價與招投標掛鉤;對于“三類人員”(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到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在參加工程投標時按相應規定扣減商務標書分;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企業,酌情給予暫停投標或降低資質等級處分。項目部與施工管理人員和班組必須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將安全管理目標按照各自職責逐級分解。

項目部制定安全目標責任考核規定,責任到人、定期考核。不僅要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而且要創新管理方式。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自查月報和安全誠信月通報以及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聯動三項制度。通過報表,建設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掌握在建工程的數量、進度、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措施;安全誠信行為的月通報制度的實施,各建筑企業增強了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緊迫感和壓力感,減少了各類違規、違法操作行為,確保了建筑施工安全。

(三)提高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的認識

企業領導對安全工作的認識對搞好安全工作至關重要,要加強宣傳,不斷增強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意識,促使施工單位不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制度,特別是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將安全管理單純靠政府強制的被動行為轉變為企業自愿參與的主動行為,從根本上實現安全管理模式,從“事后查處”向“事前預防”轉變,從“外部要企業安全”向“企業自己要安全,企業會安全”轉變。建議各級主管部門進一步重視建設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機構、人員、職能、經費”問題。

(四)確保安全設施的投入,保障施工安全

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設置安全設施經費,做到??顚S?,使安全投入這一重要前提得到有力保障。隨著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標準要求的不斷提高,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也應適當提高取費標準,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定額費用,使定額費用與安全投入相匹配。加大建設工程施工機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場關。特別是對塔吊等進行垂直運輸作業的起重機械必須作為特種設備采取備案、準入制度,強化市場管理和現場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機械,對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租賃單位實行登記、驗收、檢測制度,使起重機械的管理逐步規范化。

(五)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員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業中應該是必修課,而且應該具有系統性和長期性,其目的在于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增強安全生產知識,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使“三不傷害原則”(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別人傷害)落到實處。安全教育培訓要形成制度,適時適地,內容豐富,方式多樣,講求實效。施工企業應建立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和檔案,明確教育崗位、教育人員、教育內容,安全教育內容必須具體而有針對性。

四、結束語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項復雜工程,關乎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栋踩a法》的出臺,只是預防事故、提高生產安全所走出的第一步,如何保證在工作實際中較好的貫徹落實將任重道遠。因此需要政府、企業以及每個國民做出自己相應的努力,為創建安全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 雷斌. 如何加強城市安全生產監管[J]. 中華建設. 2012(05)

安全生產法范文5

《安全生產法》于**年*日正式頒布實施?!栋踩a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更加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通過學習《安全生產法》談一點學習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后,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后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為時晚矣。新出臺的《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高的境界。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后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 “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范勝于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安全文化”追求的是一種各級領導干部身體力行現出來的安全管理理念,從而促使所有人員表現出較高的重視安全工作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并將安全生產工作放在自己的職業價值中去,從而使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自己工作的行動指南。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機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目前,我司已將“安全生產考核標準”納入到了各部門的“月度工作計劃指標考核”中去,從某種程度上起到了一個監督和防范的作用。然而,還存在著重視對安全事故的考核,輕視對不安全因素、異常的監控。在這種安全管理體制中,不可避免地抱有了一種僥幸的心里。孰不知,“小病不醫,終成大患”。等到安全事故發生后,再找原因談“幾不放過”晚矣。因此,一個完善的考核機制應包含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健全“責任鏈”的監控系統,提高“防患”意識,從小事做起,建立必備的安全防患措施,堅決杜絕“三違”,養成工作嚴謹、執行制度認真、工作程序規范的良好工作作風。在實際工作中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三不傷害”,從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風尚。把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消滅在萌芽狀態。

安全生產法范文6

今年5月,區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我區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并就檢查情況與區人民政府交換了意見,指出了當前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切實整改區人大常委會對《安全生產法》貫徹實施情況執法檢查反饋意見的有關問題,特制訂整改實施方案如下:

一、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區人大常委會對《安全生產法》貫徹實施情況執法檢查反饋意見有關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蒲開文任組長,區委常委、副區長邵瑜,副區長朱繼中、馮紫明、張洪祥、朱俊、史江任副組長,區安委會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整改工作的組織領導。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安監局副局長劉軍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整改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

二、整改內容、責任領導、責任單位及工作重點

1、關于《安全生產法》宣傳的廣度、深度不夠的問題。

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廣播電視局、區電子政務中心、區安監局

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區科技園。

工作重點:深入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部門、單位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形成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社會氛圍。

2、關于農村建房無規劃設計、無資質施工等問題。

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建設局

責任單位:區建設局、區發改委、區監察局、區國土分局、區環保局、區公安分局、區水利局、區房管局、區電力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科技園。

工作重點: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對在建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和防護情況、消防通道和設施配套建設情況、危房改造等進行檢查,重點對各鄉鎮集鎮及農村建房無規劃設計、無資質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整治,從重從嚴查處建設工程違規發包、個人和不具備資質等級的建筑企業承攬工程。研究解決農村建房安全監管長效機制,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3、__市白塔花炮廠廠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小東門煙花爆竹市場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

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安監局

責任單位: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經委、區建設局、區工商 局、區國土分局、區環保局、區質監局、區中小企業局、區衛生局、區電力公司、__鎮人民政府、東城街道辦事處。

工作重點:深入開展煙花爆竹市場安全專項整治,對小東門煙花爆竹經營市場進行全面排查,規范經營行為,對不具備安全經營條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規經營門市,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堅決依法取締。督促指導__市白塔花炮廠、清江鞭炮廠按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建設要求對廠房進行改造,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4、小街子、文星街消防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

(來源:文秘站)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公安分局

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區建設局、區房管局、.區城管局、區環保局、區文體局、區工商局、區廣電局、電信公司、區電力公司、東、西城街道辦事處。

工作重點: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重點對文星街、小街子、土星街片區消防安全進行檢查,重點整治電力線路老化、架設不規范、私拉亂接等問題,安裝配齊消防設施,嚴肅查處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等違法行為,整治消防通道不暢、消防設施不齊等火災隱患。

5、農用車、兩輪摩托車、三輪車違規載客,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公安分局

責任單位:區公安分局、區交通局、區農機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科技園。

工作重點: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要以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為重點,集中開展對經營業主、駕駛人員、中小學生和干部群眾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識。重點查處農用車、貨車載人,兩輪摩托車非法營運和三輪車超載搭人行為。公安、農機、交通等部門要充實基層執法力量,加強對重點時期、重要地段的監控,從嚴打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6、農網改造不徹底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

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經委

責任單位:區廣電局、區電力公司、電信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

工作重點:加強安全用電知識教育,增強農民安全用電意識。深入開展農電安全專項整治,健全農電線路、電視光纖線路、通信線

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整治電力線路、通信、閉路電視光纖同桿架設和在電力線路下違規建房,禁止無證操作和私拉亂接,排查、整治農網改造中的安全隱患,嚴防農電事故發生。

7、鄉鎮安辦建設不規范、安監隊伍亟待加強等問題。

責任領導:__

牽頭部門:區安監局

責任單位:區人事局、區

編辦、區財政局、區安監局、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科技園。

工作重點:進一步加強鄉鎮安全監管機構建設,落實人員、編制及工作經費,完善設施設備。進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推進鄉鎮安全生產委托執法,推進鄉鎮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夯實安全生產基礎。

三、整改措施和工作要求

各地、各牽頭部門、各責任單位要按照區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落實責任,強化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扎實抓好整改工作,確保各項整改任務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牽頭部門和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保障經費投入,強化整改措施。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親自過問,協調解決好整治中的具體問題,確保整改工作順利進行。

(二)加強宣傳教育。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百日安全督查專項行動和“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充分利用會議、標語、墻報、會議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安全意識,努力營造人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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