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資產評估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資產評估條例范文1
關鍵詞: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轉出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08-0152-01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換倉庫保管進行了財產清查。清查中發現,庫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經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運費,是由于倉庫管理員管理不善造成I庫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攤的運輸費用1500元,經查是由于被盜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災,損失產成品成本60000元,產成品成本中外購項目金額比例為50%;6000元半成品,因設備更新無法使用,準備削價處理;到期承租經營一車間積壓產成品原值50000元,經資產評估減值至20000元。該公司想了解上述庫存原材料、產成品毀損、半成品削價、資產評估減值等情況造成的庫存減少或減值,是否均為非正常損失,作進項稅金轉出處理。
首先,企業要對損失存貨是否為非正常損失有個正確的判斷。其次,是正確計算其涉及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如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發生的損失)、管理不善損失(如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F行《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及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又做了詳細的說明: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損失的“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抵扣的規定,如運輸費、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災害損失。原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三是原細則規定的“其他非正常損失”,因不夠明確,不利操作,予以刪除。
若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按所涉及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損失存貨可分解為:不含運費的原材料、含運費的原材料及產成品、半成品三種典型情況。正確掌握上述兩點,在處理非正常損失存貨時,就能符合稅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以該企業為例:管理不善造成丟失。、被盜的損失,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為非正常損失。上例中,企業丟失非正常損失原材料所涉及的進項稅額=5000×17%=850(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應做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85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0
被盜B原材料屬非正常損失,所涉及的進項稅額=(18000-1500)×17%+1500÷(1+7%)×7%=2183.1(元)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應做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2183.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183.1
修訂后的細則更加體現人性化觀念,將自然災害損失從原細則規定的非常損失中刪除,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假設該部分產成品是非正常損失,則應做進項稅額轉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涉及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60000×50%×17%=510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5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00
削價處理產品應計銷項稅項。因設備更新無法使用,準備削價處理的半成品,不屬非正常損失范圍,應按該銷售額計算的銷項稅額減去按材料核算的進項稅額為應納稅額,不涉及進項稅額轉出。
資產評估條例范文2
一、解放思想,統一認識,積極穩妥地推進幼兒園管理體制改革
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幼兒教育作為非義務教育的一個部分,要積極探索辦園體制的改革,逐步打破政府包攬辦園的格局。幼教體制改革應根據幼兒教育具有公益性、產業性的特點,努力遵循“有利于增加投入促進幼教事業的發展、有利于布局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加快幼教現代化進程、有利于保教質量的提高、有利于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師待遇的提高”的原則,使改革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
各級政府要統籌規劃本地區的幼兒教育事業,加大投入,繼續辦好示范園,使示范園充分發揮示范、輻射、指導作用。對社會力量辦園必須貫徹“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凡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辦園形式,均可大膽試驗,各地探索幼兒園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探索股份制辦園、中外合作辦園、租賃辦園、私人辦園、公有民營、園長承辦、集體辦園等多渠道、多形式辦園之路。在幼兒園辦園體制改革過程中,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積極發展新的教育資源,同時要確保教育資源不流失以及教師和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不受損。政府和有關部門舉辦的幼兒園一般都具有較好的基礎和較高的管理水平,要堅持辦好,不能擅自停辦,更不能擅自作價變賣。在農村,鄉(鎮)政府要辦好現有的中心幼兒園,努力把鄉鎮中心幼兒園辦成示范園。
二、嚴格程序,規范操作,確保改制幼兒園健康發展
凡原公辦或集體性質的幼兒園確實有必要改制且具備改制條件的,要積極穩妥地制定改革方案,并嚴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1遞交改制申請
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必須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事先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改制的申請報告及改制方案,內容包括:
(1)改制的目的;(2)改制的形式;(3)改制后幼兒園的發展規劃及辦園章程;(4)幼兒園固定資產評估情況;(5)舉辦者的資格證明;(6)原幼兒園人員安置和園長、教師聘用情況以及擬任園長、擬聘教師的資格證明材料;(7)舉辦者的財產經費來源證明材料;(8)改制的日程安排等。
2審批改制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報告后,要及時組織論證并提出審定意見,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幼兒園不得擅自改制。省示范性實驗幼兒園改制必須經過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審查申請改制幼兒園的辦園資格:
(1)舉辦者資格:主辦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責任權利。舉辦者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質高,身體健康,社會聲譽好,能尊重幼兒教育規律,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改善辦園條件的必需且穩定的經費來源。
(2)園長資格:園長必須符合原國家教委頒發的《全國幼兒園園長任職資格和崗位要求》,具有園長上崗證書。
(3)教師資格: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擁護黨的基本路線,熱愛幼兒教育事業,愛護幼兒,掌握幼教專業知識和技能,品德良好,為人師表,忠于職責,身體健康。
3評估幼兒園資產
擬改制幼兒園的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必須由市(縣)、區以上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部門進行評估。原為國有性質的幼兒園在改制立項時需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后方能進行評估。原為集體性質的幼兒園應先進行資產界定,如原出資者為國有性質的應界定為國家所有。國家性質的幼兒園在中介機構進入資產審計、資產評估階段中需由財政辦理的內容:
(1)非經營性資產剝離;
(2)不良資產核銷審批;
(3)會計中介機構資產評估的結果需財政部門確認。
4轉讓幼兒園資產
改制幼兒園資產的轉讓部分,應采用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增加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并辦理必要的簽約、公證手續。幼兒園資產轉讓款(或拍賣所得款)應存入財政專戶,除用于因改制而發生的費用外,其余部分應建立幼教發展基金,用于發展幼兒教育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5重新登記注冊
改制幼兒園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改制協議后,新的舉辦者必須在一個月以內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憑辦學許可證到公安部門備案,刻制公章,同進要到當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三、正確引導,加強管理,提高改制幼兒園保教質量
1各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依據《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加強對改制幼兒園的管理、指導、監督和評估。教育行政部門要深入改制幼兒園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改制幼兒園解決實際困難。教科研部門要深入改制幼兒園加強業務指導,開展教育研究,不斷提高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使改制幼兒園沿著健康的方向發展。要進一步落實《江蘇省幼兒教育暫行條例》中“鄉(鎮)設幼兒教育輔導員”的規定,保證對改制幼兒園和村辦幼兒園的管理真正落實到位。所有改制的幼兒園必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重新評估定類,并按重新評估的類別收費。
2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定期對改制幼兒園進行督導評估,教育行政部門對改制幼兒園要實行年審制度,對辦園有突出成績的幼兒園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或年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其《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取消其辦學資格。
3改制后的幼兒園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園方向,貫徹保教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健康發展,努力提高保教質量和辦園水平。幼兒園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教職員工,聘用教職工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并根據《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教師合法權益。
資產評估條例范文3
1.評估目的
一般來說,外資并購確定成交價格需經過評估、定價、談判、成交四個階段。資產評估的目的并不是確定最終成交價,其只是作為一種工具或手段,為交易各方及評估報告使用者(如外資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參考依據。因此,我們應該對外資并購中資產評估的作用給予客觀評價,不應高估或低估。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外資并購實務中,很多并購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的目的僅僅是“走過場”,以滿足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文件審核需要;更有甚者,對資產評估機構指手畫腳,將評估結果達到其要求作為委托評估機構或支付評估費用的前提條件。
2.評估范圍
在實施評估前,明確資產評估的范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因為評估的目的和范圍決定了評估工作的組織和評估方法的選擇。評估范圍因并購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外資并購方式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亦可分為整體并購和部分并購,相對應的資產評估范圍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整體并購的情況下,應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包括被并購企業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負債,同時應考慮被并購企業的商譽;在部分并購的情況下,資產評估的范圍則只包括一項或幾項資產。此外,交易性質、交易架構、交易方案及交易稅負等因素都會影響到評估范圍的確定。許多評估機構在對企業并購的評估過程往往只注重對有形資產的評估,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尤其是商譽)的評估,導致了評估結果不公允乃至國有資產的流失。
3.評估機構
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必須為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如國有資產評估)的評估機構,該等評估機構一般由并購當事人共同選定。值得注意的是:外資并購中的資產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不能為同一個機構。
4.評估方法
資產評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種: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收益資本化法和未來收益折現法;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兩種方法是參考企業比較法和并購案例比較;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成本法也稱資產基礎法,是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成本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很多資產評估機構按照企業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資產評估,筆者認為該等做法很值得商榷,至少不符合并購規定所要求的“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判斷資產的價值要考慮很多因素,其中包括收益等,而不僅僅是帳面成本。看一個企業值不值錢,就是看它的贏利能力,如果把它賣來繼續經營,是看它最終的贏利能力。筆者認為,在三種評估方法中,往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把其中一種作為主要方法,其它的作為次要方法及/或驗證方法。
5.評估結果
評估是一個藝術,為了最終得到各方的認可,要經過很多溝通、討論。在討論過程當中,評估師要始終保持其獨立性。如果出現重大變化或評估報告有效期(國內一般為一年)已過,應當重新進行評估。請注意,評估報告日期和外資并購成交日可能存在較長時間,專業律師起草并購合同時應考慮到并購對價的調整問題。此外,在外資并購成交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百分之九十的情況下,可能無法獲得外資部門及/或國資部門的認可,在此情況下并購當事人應事先與相關外資及/或國資部門進行充分溝通。
6.國有資產
資產評估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屋、土地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資產處置是指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
第二章處置原則及審批程序
第四條國有房屋、土地處置應在符合全縣整體建設規劃前提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的方式進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必須呈報縣政府批準。
(一)單位對房屋、土地處置情況撰寫相關報告后,簽署處置意見,報縣政府主管部門審核;
(二)縣政府主管部門對處置意見進行審核,提出處置意見;
(三)單位將處置意見上報縣政府批準,根據縣政府的批準文件,到財政部門辦理有關處置手續。
第三章處置方式及程序
第五條拍賣、資產置換、協議轉讓、無償劃轉等處置方式及程序。
(一)拍賣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進行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房屋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綜合評估報告;
4、財政部門以評估價格為基準,制定拍賣底價,上報縣政府批準;
5、以縣政府批準的拍賣底價委托拍賣公司進行公開拍賣;
6、拍賣價款上繳縣財政;
7、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買手人辦理相關手續。
(二)資產置換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現有房屋、土地及擬置換資產進行評估、造價(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房屋工程造價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房屋工程造價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工程概算價格為基礎進行資產置換協商,初步簽訂資產置換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置換人簽訂的資產置換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置換人正式簽訂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賬目,協助置換人辦理相關手續。
(三)協議轉讓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
2、房屋評估機構、土地評估機構對房屋、土地進行評估(應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并在縣財政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機構);
3、國土部門對土地價格給予備案、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給予核準,財政部門出具合并報告;
4、財政部門對評估價格上報縣政府批準;
5、各單位以縣政府批準的評估價格作為協議轉讓底價,與受讓方協商轉讓價格,初步簽定轉讓意向書;
6、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與受讓方簽訂的轉讓意向書上報縣政府批準;
7、經縣政府批準后,各單位與受讓方正式簽訂轉讓協議,財政部門監督實施;
8、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各單位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協助受讓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無償劃轉
1、單位對房屋、土地進行資產清查,實際丈量土地,與土地證、房產證、賬冊登記情況核對,撰寫情況報告,上報縣政府批準;
2、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批復,簽署同意拆遷意見,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辦理相關劃轉手續。
第四章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六條財政部門主要負監督檢查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房屋、土地等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資產評估條例范文5
第一條 為了鼓勵技術創新,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有關專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開展專利方面的宣傳培訓及對外交流與合作;(三)負責專利信息網絡建設和信息;(四)監督和指導專利、專利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五)依法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市(州、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保護與管理工作。
科技、經貿、工商行政管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和管理制度,采取激勵機制,支持專利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利發展資金,用于資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專利技術研究,促進專利的申請和實施。
鼓勵國內外團體和個人以捐助的方式支持專利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培育專利市場,組織專利技術交易和拍賣,促進專利在有效期內有償轉讓,推動專利技術的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五條 獲得專利權或者實施專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享受下列優惠:(一)在專利轉讓以及與其相關的專利咨詢、服務中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二)轉讓職務發明專利時,職務發明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受讓權;(三)獲得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其專利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的條件之一;(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有職務發明創造的,單位應當及時將該職工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進行清理,具備條件的應當申請專利。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被授予專利權的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條 對專利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可以采取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方式給付,給付的時間、方式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八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專利資產評估:(一)轉讓專利權的;(二)法人變更或者終止前需要對專利資產作價的;(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與外方成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四)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五)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的;(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
專利資產的評估由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報縣級以上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非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技術開發、進出口貿易或者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設立企業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從事專利服務的中介機構進行專利檢索。
下列申報項目內容不涉及專利技術的,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專利檢索報告;含有專利技術的,應當提交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不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的,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立項或者認定:(一)省、市(州、地區)人民政府資助的研究開發或者技術改造項目;(二)省、市(州、地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開發項目;(三)涉及技術、設備進出口貿易的;(四)外方以專利技術、設備作為投資申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五)其他依照國家規定需要提交專利檢索報告的。
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出具。
第十條 利用媒體等形式宣傳、推銷專利產品和專利技術的,當事人應當向廣告審批機關和廣告者提供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專利權的有效證明。無專利權有效證明的,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一條 展覽會、推廣會、交易會等會展的舉辦者對標有專利標記的參展產品或者技術,應當查驗其專利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對未能提供專利有效證明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舉辦者應當拒絕其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
會展期間,舉辦地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展的專利產品、專利技術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專利、專利評估、專利檢索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依法登記注冊后的1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中介服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不得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損害專利權人、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者提供設備、場所、資金等便利條件。
第十四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調解;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有處理權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行現場勘驗,查閱、復制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賬冊等原始憑證;(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需要,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專家進行技術鑒定;(三)對與案件有關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四)應請求人書面請求收集有關證據。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在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有關當事人應當協助調查并提供證據,不得偽造、轉移和毀滅證據。
第十六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做出處理決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權行為:(一)對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且不得使用、轉移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二)對制造專利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毀或者拆解用于制造專利產品的專用設備。被請求人和相關的經營者不得使用或者轉移已經制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該產品投放市場;(三)對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銷售,被請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尚未出售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四)對許諾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做出許諾銷售的一切活動;(五)應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提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對侵犯專利權的進出口貨物依法進行處理。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認定的侵權產品,由當事人協商處理。
協商不成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采取銷毀、拆解、變賣等方式處理。
第十七條 調解、處理專利糾紛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書面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有處理權的市(州、地區)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專利糾紛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副本報省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調解、處理專利糾紛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均有責任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分擔比例。
第十九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條 專利工作主管部門對查處的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可以當場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一般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假冒他人專利、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視其情節將假冒人、冒充人的姓名、地址以及被假冒和冒充的專利號等在違法行為地的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公開侵權事實,消除影響。所需費用由假冒人、冒充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提交專利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而給予立項或者認定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具虛假報告、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為非法實施他人專利者提供設備、場所、資金等便利條件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書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當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隱瞞、轉移、銷毀與案件有關物品或者證據的,由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資產評估條例范文6
第二條*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包括市轄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以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土地資產評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資產評估是指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地產評估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運用規定的原則、程序、標準和方法,以統一的貨幣單位,對被評估宗地地產價值進行評價和估算,作出該宗土地的地價。土地資產評估的地價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可得利益反映出的價格形態,包括級差地租、配套費、開發成本等。
第四條*市國有土地資產評估工作,由*市土地評估委員會實施統一領導,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土地資產評估價格,市區范圍內(即市轄五區)必須經*市土地管理局確認后方可生效;各縣(市)范圍內必須經各縣(市)土地管理局確認后方可生效。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市區由*市土地管理局、各縣(市)由各縣(市)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土地資產評估。集體所有制土地需要出讓使用權的,必須先征用為國有土地,并進行相應的土地資產評估,方可辦理出讓事宜。
第六條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經濟活動中凡涉及到下列經濟行為的,必須申請市、縣(市)土地管理局進行地產評估:
(一)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經濟擔保的;
(二)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建立股份制企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投資聯營的;
(三)企業破產拍賣土地使用權的;
(四)從事涉外房地產活動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土地評估的行為。
第七條土地評估工作應執行國家有關地價管理的規定,遵循公正性、科學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第二章地產評估機構與管理
第八條*市土地評估委員會主管全市行政區劃內的土地評估工作,負責制定土地評估和地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協調土地評估中的重大問題。市土地評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市土地評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市土地評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土地管理局內。市、縣(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土地評估工作機構,在市、縣(市)土地管理局的領導下,從事土地資產評估工作。
第九條土地評估工作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市土地評估委員會制定的有關土地評估政策、地價管理規定和被評估土地的實際狀況,按本辦法規定獨立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土地評估工作機構作出的土地評估價格,必須報經市或縣(市)土地管理局核準,其中重要土地評估項目的土地評估價格還需報市土地評估委員會批準。非市、縣(市)土地管理局建立的土地評估工作機構不得從事土地評估業務。非經市、縣(市)土地管理局核準的土地評估價格無效。
第十條土地使用者應配合土地評估工作機構進行土地評估,如實反映土地狀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評估工作機構進行土地評估,按市物價局會同市土地管理局核定的標準和辦法收取土地評估費。
第三章土地評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條土地評估立項:
(一)集體所有制土地被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后,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土地管理局立項,指定土地評估工作機構評估。
(二)在國有土地上成片開發建設,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實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土地管理局直接立項組織評估,或者由受讓方申請市、縣(市)土地管理局立項,指定土地評估工作機構評估。
(三)行政劃撥的土地,需要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者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投資的,以及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的,或者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向市、縣(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縣(市)土地管理局立項,指定土地評估工作機構評估。
(四)有償出讓的土地,需要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土地使用權人(即原受讓人)直接委托土地評估工作機構評估。
(五)其他需要進行土地評估的,應指定或者委托土地評估工作機構評估。
第十三條申請評估或者委托評估的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土地評估工作機構接到評估要求后,應及時進行評估,提出土地評估報告書。土地評估報告書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估立項機關或者委托人;
(二)評估工作機構;
(三)評估人或評估工作機構負責人;
(四)評估時間;
(五)評估地塊狀況,土地評估的原因、目的、評估依據以及作價的原則方法;
(六)使用權年限;
(七)評估的價格;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土地評估工作機構提出的土地評估報告書,必須經市、縣(市)土地管理局核準,并報經市土地評估委員會備案。經市、縣(市)土地管理局核準并經市土地評估委員會備案的土地評估價格,作為計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轉讓金、土地使用權增值費、作價入股投資等的依據。
第十六條土地評估工作機構提出評估報告書后六個月內被評估土地使用權未作變更的,評估報告自然失效,以后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土地評估應依據地塊的用途、地塊的獲得方式、土地等級、使用年限、建筑容積率、地塊狀況以及交通、基礎設施、環境條件和獲利能力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土地評估適用以下方法:
(一)基準地價法;
(二)市場比較法;
(三)剩余法;
(四)成本逼近法;
(五)收益還原法;
(六)其他經市土地管理局認可的評估方法。
以上方法可根據評估目的分別適用或綜合運用。
第十九條用基準地價法評估時,應根據基準地價,結合地塊的微觀區位條件、使用年限以及其他影響地價的因素,確定修正系數后,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用市場比較法評估時,應按市場上相同或者類似的地產交易價格,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用剩余法評估時,應減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值和其他有關費用后,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