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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概率范文1
【關鍵詞】條件概率;概念;安全;小結
在中學學習過程中,條件概率是公認的一個難點問題,如何讓學生明白條件概率,學會計算條件概率,是中學數學教學中一直在探討的問題,很多優秀教育工作者都已經對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通過具體案例詳細地介紹了高中數學教學中條件概率的學習.
一、課堂引入
例1一個班級中有男生30人,女生20人,其中15人是團員,在這個班級中任選一名學生.
(1)這名學生是團員的概率是多少?
(2)若已知這名學生是男生,這名學生是團員的概率是多少?
分析問題(1)是一個典型的古典概型問題,學生很容易就能回答出來,進一步,在(2)中,樣本空間改變了,樣本空間不再是全體學生組成的集合,因為知道選的這名學生是男生,那么樣本空間應該是男生組成的集合,基本事件的個數變成了30個,但這仍然是一個古典概型問題,只不過樣本空間縮小了而已.
解設Ω表示“全體學生”,A表示“學生是團員”,B表示“已知學生是男生,這名學生是團員”,則
(1)P(A)=A包含的基本事件的個數基本事件的總數=1550=310.
(2)P(B)=1530=12.
上述(2)中遇到的情況,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這就是下面我們要學習的條件概率問題.
二、條件概率的概念
在解決許多概率問題時,往往需要在有某些附加信息(條件)下求事件的概率.如在事件A發生的條件下,求事件B發生的條件概率,記作P(B|A).
定義設A,B是兩個事件,且P(A)>0,則稱
P(B|A)=P(AB)P(A).(1)
為在事件A發生的條件下,事件B的條件概率.相應地,把P(B)稱為無條件概率.一般地,P(B|A)≠P(B).
注用維恩圖表達(1)式.若事件A已發生,則為使B也發生,試驗結果必須是既在A中又在B中的樣本點,即此點必屬于AB.因已知A已發生,故A成為計算條件概率P(B|A)的新的樣本空間.
例2某人忘記了電話號碼的最后一個數字,因而他隨意地撥號.
(1)他接通電話的概率?
(2)求他已知最后一個數字是奇數時接通電話的概率.
分析(1)中基本事件總數是10,而(2)中基本事件總數應該是5,樣本空間縮小了,但仍然可以使用古典概型思想,也就是在縮小的樣本空間中計算古典概率,所以應該是15.
解設Ω表示“接通電話”,A表示“隨意地撥號,接通電話”,B表示“已知最后一個數字是奇數時接通電話”,則
(1)P(A)=A包含的基本事件數基本事件總數=110.
(2)P(B)=B包含的基本事件數基本事件總數=15.
例3盒子中有10個球,6白4紅,無放回地每次抽取一球,記A表示“第一次取到白球”,B表示“第二次取到白球”,求P(B|A).
解由條件概率的計算公式,得
P(B|A)=P(AB)P(A)=6×510×9610=59.
三、課堂小結
通過上述例題,我們可以發現計算條件概率有以下兩種方法:
(1)在縮減的樣本空間A中求事件B的概率,就得到P(B|A).
(2)在樣本空間Ω中,先求事件P(AB)和P(A),再按定義計算P(B|A).
通過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條件概率只是一種特殊的概率,是在縮小的樣本空間中計算的概率,只要我們找準樣本空間,找準具體事件,計算條件概率其實并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參考文獻】
條件概率范文2
條件概率中的P(AB)表示事件A在另外一個事件B已經發生條件下的發生概率。
概率,又稱或然率、機會率或機率、可能性,是數學概率論的基本概念,是一個在0到1之間的實數,表示一個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的數,叫做該事件的概率。
它是隨機事件出現的可能性的量度,同時也是概率論最基本的概念之一,是對隨機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的度量。物理學中常稱為幾率。
(來源:文章屋網 )
條件概率范文3
1 不要太干凈。美國微生物學家瑪麗博士通過大量研究得出結論:用普通肥皂和水洗手就足夠了,抗菌產品反而會起反作用。各種除菌香皂、洗手液和沐浴液,并沒有讓人們遠離流感和感冒,反而打破了體內的菌群平衡,并減弱了人體對細菌的敏感度,從而使得病菌在體內大肆作亂。在人體消化和營養吸收系統中,大多數微生物對維護健康十分必要。
2 長期服用短效口服避孕藥。此次研究進一步得出結論,短效口服避孕藥能降低子宮癌患病率,而且在停藥后30年內能夠繼續得到保護。研究顯示,女性連續服藥5年,患子宮癌的風險降低20%。連續服用1 5年,患癌幾率可降低一半。
3 喝紅茶。牙齦疾病是導致心臟病的一個誘因??谇恢械募毦梢灾圃鞌登€微小的血液凝塊,會使動脈交窄,從而引發心臟病。如何保護牙齦呢?最好的方法就是堅持喝紅茶。紅茶能降低細菌活性,減少患牙病的幾率,從而減少患心臟病的風險。紅茶不僅能殺死口腔中的細菌,還能產生一種酶,它能使糖轉化成一種黏性物質,起到堅固牙齒的作用。
4 服葉酸。為了預防新生兒出生缺陷,懷孕女性必須在懷孕的前12周服夠400微克的葉酸。此次研究同時發現,女性補充葉酸能減少患黃斑變性的發生。目前,哈佛醫學院研究證明,在持續服用葉酸、維生素B6和維生素B12兩年之后,可以延緩器官衰老。
5 盡量別喝碳酸飲料??蓸返忍妓犸嬃现泻辛姿猁}形式的磷酸,它會影響鈣的吸收。一項關于骨質疏松癥的研究顯示,一周喝5聽汽水,包括4聽可樂,老年女性的骨密度會降低4%。所以,女性盡量不要喝碳酸飲料。
6 避免使用激素替代治療。雖然激素替代療法可以防止心臟病、骨質疏松、潰瘍和腸癌等疾病,但現在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雌激素和孕激素的升高會增加乳腺癌的風險。僅僅使用雌激素替代療法會增加宮頸癌的風險,單獨使用孕激素替代療法會增加卵巢癌幾率。
7 不要吸煙。吸煙女性患病幾率比不吸煙女性高出兩倍。煙堿堆積在子宮黏液中,會降低身體對人瘤病毒的抵抗能力,從而大大增加患宮頸癌的風險。此外,吸煙還會破壞人體的免疫系統。
8 想要孩子多曬太陽。很多女性之所以出現不排卵現象,是因為缺乏維生素D。孕產顧問分析認為,有50%的英國女性缺乏維生素D,其中12%的人沒有固定的排卵期。為此,耶魯大學的專家讓排卵期不規則的女性通過曬太陽來補充維生素D。結果顯示,她們的排卵周期有了明顯改善。因此專家建議,想要孩子的女性,要保證每天曬20分鐘太陽,就能獲得足夠的維生素D了。
9 當心你的處方藥。有些處方藥可能使你的皮膚對陽光更敏感,從而引發皮膚問題。這些處方藥包括抗生素、膽固醇類藥物、避孕藥、抗炎藥、治療痤瘡的藥以及治療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藥物等。如果你正在服用它們,出門時一定要格外注意防曬。
10 多吃香蕉。項調查顯示,1/4的中年女性正經歷著抑郁和焦慮。抑郁的發生,通常是因為體內缺乏“快樂激素”,這是缺乏復合胺造成的。而復合胺的缺乏是因為氨基酸、色氨酸的攝入不足,人體無法合成這種氨基酸,只能通過食物來攝取。因此專家建議,女性最好一周吃4~11根香蕉。
11 少飲酒。女性每天喝一杯酒,患乳腺癌的幾率就從9.5%升至10.6%。此外,喝酒也可能引發其他癌癥。目前,專家還沒有明確給出飲酒量的安全范圍,但他們建議,盡量不喝或少喝。
12 30歲前完成生育。研究發現,女性在20歲至30歲之間生孩子,乳腺癌發病率會降低7%。英國乳腺癌研究會稱,母乳喂養12個月,乳腺癌等疾病發病率將降低4.3%。這是因為,懷孕和哺乳可以降低雌激素水平,也意味著降低了癌癥風險。同時,膽囊疾病的發病率也會降低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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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是正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注:文章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為《消法》))的前提,我國應適應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確立農村消費者與金融消費者主體資格。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判斷應遵循主體要件標準、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標準和客觀行為標準。研究表明,經濟因素與社會因素均影響消費者概念的變遷。消費者概念可重新界定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于經營性行為的人。
一、一則案例(注:《馬青等訴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1期,第40-41頁。是有關消費者保護立法中最基本的概念,解析消費者的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可以明確當事人)提出的問題
2005年11月1日,原告馬青之子錢進(系錢南雁、錢南鵬之父)在被告信泰證券營業部的207室內進行股票交易。因晾曬在窗臺上的鞋墊落到窗外平臺,錢進卸開207室窗戶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臺上欲撿回鞋墊,因平臺底板塌落而墜樓,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級法院均認為涉案房屋內沒有通向平臺的門,常人據此應當能判斷窗外平臺不允許進入。加之207室的窗戶還有限位器限制窗戶開啟的幅度,在正常情況下,人們不可能通過窗口到達平臺。就正常認知水平而言,要求古南都酒店、信泰證券公司、信泰證券營業部對207室窗外平臺的危險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中的受害人是在被告信泰證券營業部租用的南京市玄武區玄武門22號2樓207房間(開設的大戶室)炒股期間,意外墜樓身亡。被受人雖在經營者的經營場所發生意外,但其從事股票投資交易活動,是否屬于消費者仍然存在爭議。消費者的法律地位,為司法實踐提供判案依據,否則,將會在司法實踐中產生分歧與爭議,可能出現性質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各不相同的情況,甚至大相徑庭,從而嚴重損害國家法律的權威性與統一性。如各地法院對“王海”知假買假是不是消費者的不同判決,認為“王?!敝儋I假屬于消費者的有湖南省、浙江省法院系統。持否定說的有北京、福建、上海法院系統,他們認為,“王?!敝儋I假不屬于消費者,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對“王海”知假買假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注:最經典的例子是:山東青島市民臧家平1996年在青島利群商廈買了100節懷疑有假的“日立”充電電池,后經國家級電源產品檢驗機構鑒定,這些電池的確是假冒劣質產品。當年底,他到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起訴商家。經過漫長的審判,2001年法院終審判決:臧家平購買電池的目的,并不是為生活消費,其行為不屬于正當消費行為。因此,臧家平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消費者。其要求被告雙倍賠償的主張……不予支持。富有戲劇性的是:1998年,臧家平等人在當地幾家大藥店購買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國藥品商標的淋必治等藥品,并于1999年到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起訴諸藥店。雖然在審理過程中,藥店認為臧家平等知假買假,目的是為了索賠,屬不正當消費。但法院并未采信,于2000年作出判決:藥店對臧家平加倍賠償購藥款并支付交通費、住宿費等。(參見:覃有土,晏宇橋.論消費者之義務[J].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4,(1):99. ))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統一性?!巴鹾J健钡闹儋I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將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理論研究引向深入?!案拍钍墙鉀Q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盵1]目前我國關于“消費者”的定義在理論與實務中均存有很多爭議,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社會現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如何界定消費者的法律概念,以何標準來進行界定,這些問題都有待在理論和實務上作出闡明。
二、消費者主體范圍的擴張
(一)農村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確立
農民為了個人生活消費需要向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無可置疑地成為消費者并受《消法》的保護。但是,當農民以農村承包經營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因農業生產經營需要而購買化肥、農藥、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時,他們是否仍然是消費者進而受《消法》的保護呢?
農村承包經營戶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從表面上看是為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而農業生產經營是在滿足農民自身的生活消費需要之外獲取收入的一種手段,具有經營性特征。從文義解釋角度來看,這種情況下的農村承包經營戶不應當是消費者。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農村承包經營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絕大部分仍然處于個體或家庭經營,糧食收成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基本生活需要,還沒有進入到大規模的農場化經營階段,對于農業機械、農藥、化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尚不具有經營者所具備的知識和信息。農業產業處于弱勢地位,但農業產業又是國家的基礎產業,是國家糧食安全的生命線,國家應加大對農村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必要將這種交易關系中的農村消費者納入消費者的范疇,用《消法》加以保護。筆者認為,農村消費者應當包括個體農民、農民工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經營者相比,雖然對于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處于不利地位,但并不明顯具有結構上的弱勢地位,作為法人組織體本身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因此不應被視為消費者,不能通過《消法》進行特殊保護。
在我國《消法》第54條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適用《消法》的基礎上,一些地方性法規均在一定程度上規定了農村消費者權利的法律保護。如《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7)第42條規定:“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介紹農業生產資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條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書面說明;對有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農作物生長安全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危害發生時的緊急救助方法。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農業生產技術及信息服務的經營者因過錯給消費者農業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钡?3條規定了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的義務。《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2009)第60條規定:“農民購買種子、化肥、農藥、農膜、柴油等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和技術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個人投資者在金融活動中消費者地位的確立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告訴我們,次級房貸的消費者是此次經濟危機的真正受害者,缺乏監管的金融創新與自由化導致欺詐性貸款與掠奪性貸款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再加上金融衍生品泛濫成災,使得(消費者)個體投資者在事實上不能知情、即使知情也根本無法做出正確選擇的情形下做出錯誤的投資決策,被趕出家門并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金融業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2]。“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最重要的立法可能是《抵押貸款改革與反掠奪性貸款法》(2007),該法的主旨在于要求放貸人放貸時應考慮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償還貸款,且要求進行再融資的貸款必須對借款人產生凈的切實利益”[3]。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6月18日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規制改革新基石:重構金融監管與規制),試圖實現五項關鍵目標,其中第3項就明確指出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金融濫用行為之害。要重建對市場的信任,需要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實行有力和一致的規制與監管。我們不應將這種監督放在投機上或抽象的模型上,而應放在人們如何做出金融決定的實際數據上。必須增進透明度、簡單、公平、問責和對金融產品及服務的獲得[4]。
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或地區開始在金融領域里使用“消費者”的概念。事實上從1970年代以來,在金融領域里,“保護消費者利益已成為時尚”[5]。英國2000年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注:Section 5 and 13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2000.)英國金融服務局承擔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教育的主要職責,其于2004年正式啟動“公平對待消費者”項目,使英國成為第一個開展此項目的國家。(注:始于2004年的TCF項目主要是在金融零售業務領域開展。項目目標包括六個方面:一是把公平對待消費者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二是根據消費者的實際需求推廣及銷售產品和服務;三是為消費者提供清晰明確的信息,并確保信息在售前、集中、售后及時有效地傳達給消費者;四是向消費者提供滿足其個性化需求的咨詢服務;五是為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消費者的預期;六是不得在產品售后階段給消費者設置不合理的服務障礙(如消費者需要更換產品、更換服務提供商、索賠或投訴)。(參見:中國金融業“公平對待消費者”課題組.英國金融消費者保護與教育實踐及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金融,2010,(12):59-60. ))2009年6月公布的美國金融改革方案(金融規制改革新基石:重構金融監管與規制)更是用大篇幅強調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不受金融濫用行為之害。無論是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消費者概念”的外延都在逐漸擴大。在日本,“與生活沒有直接關系的投資”也基于“有助于確保將來健全而安定的生活”被包含在消費者問題之中[6]。2001年4月實施的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規定:該法保護的對象為資訊弱勢之一方當事人,即在金融商品交易之際,相對于金融機構的專業知識,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屬于資訊弱勢一方當事人。因此該法適用之對象,不僅限于自然人的消費者,即使是法人,只要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也屬于該法的保護范圍[7]。在美國,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所謂“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而取得和使用貸款、購買動產、不動產和各類服務的個人[8]。金融消費屬于美國《統一商法典》所規定的私人目的的消費行為?!兜聡趾οM者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不作為(停止侵害)訴訟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法是指民法典中適用于如下行為的規定,如購買生活消費品、上門推銷、遠程銷售合同、短時租住合同、旅游合同、消費者信貸合同以及適用于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融資服務、分期供貨合同和信貸中介合同的規定。根據著名的“雙峰”理論,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目標,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目標,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隨著“消費者”的概念在金融領域內的延伸與興起,我國有必要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例如,可以借鑒日本《金融商品銷售法》(2001),將金融消費者規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p>
我國《商業銀行法》(2004)、《證券法》(2005)、《保險法》(2009)都在立法宗旨中提到了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并未明確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投資者應當享有的消費者主體身份,金融消費者概念未被我國金融法律制度普遍采用。銀監會2003年從中國人民銀行分設后,確立了“四個監管目標”: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2006年施行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首次提出,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應當“滿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日益增長的需求、充分維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這是我國立法機構對個人投資者在金融活動中消費者地位的首次正式確認。
在學界,也有人呼吁,應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費者”的概念,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金融監管的第一目標以及我國金融改革和制度設計的指導原則之一[9]。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上述所有的投資行為均屬于金融消費的范疇[10]。在前述案例中,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的一審判決適用了《民法通則》第126條、《消法》第18條,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2004)第6條,認定受害者即在被告信泰證券公司大戶室炒股的投資者(股民)屬于消費者。筆者認同一審法院的判決。
三、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判斷
(一)消費者主體資格的要件標準
不同部門法律制度中均有其主體的基本預設——標準人的預設,“由于法律制度的抽象性、概括性要求,在規定相關權利與義務時,立法者需要確立一種抽象的‘標準人’作為法律主體的基本定位?!盵11]法律主體就是從法律調整的角度對各種活動主體所進行的一種法律技術上的歸類。各部門法主體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創造一種新的主體,而是基于調整任務、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從各個不同的層面賦予主體以特殊的權利義務,從而形成一種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主體制度[12]。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判斷一方主體是否屬于消費者,其目的在于判斷該法律關系能否適用《消法》加以調整。在現實社會中,任何個體社會成員的主體身份都是多重的,在不同社會關系中表現為不同的主體身份;例如,在政治活動中表現為國家的公民身份,在納稅活動中表現為納稅人的身份;在婚姻家庭活動中表現為丈夫和妻子、父母與子女的身份;在普通民事活動中,其主體身份是自然人;在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時,其身份即為行政相對人;在法院從事訴訟活動時,其身份是原告或被告,等等。這些不同的身份,發生著不同的法律關系,依據相應的法律規范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一旦進入消費領域,其身份自然成為消費者或經營者,消費者依照《消法》享有權利。因此,對其進行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判斷,實質是用于確定其所從事的活動以及產生的關系,是否屬于《消法》的調整領域,能否適用《消法》。對于司法實務來說,這樣的判斷工作是正確適用《消法》的前提條件。筆者認為,《消法》所指的消費者應僅限于自然人,不應當包括單位。單位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當受《合同法》調整,而不應當受《消法》的調整。理由如下:第一,《消法》之所以對消費者給予特殊保護,主要是因為個人消費者相對于經營者而言,其結構上的弱勢地位。第二,單位(法人組織)的“人格”是法律擬制的,它們本身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單位即使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用于單位職員的福利消費,商品或服務的最終使用者、享用者仍是個體社會成員,承受消費權益的主體仍然是個人。因此,消費者只是對個人而言,不能包括單位(法人組織)。
消費者既是一個群體性的概念同時也是一個特定性的概念,消費者可分為整體消費者與個體消費者。根據我國《消法》第2章的規定,消費者享有9項權利,其中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索賠權、人格尊嚴權、監督權等權利基本上都是針對具體的消費活動而規定的,即特定的個體社會成員在與特定的經營者從事消費活動、發生消費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但是,消費者的結社權、受教育權則與具體的消費活動無關,是針對所有的潛在消費者而規定的,并不完全適用于具體的消費活動與消費關系。根據我國《消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可以分為購買商品者、使用商品者及接受服務者。消費者主要是購買商品者與接受服務者,有關消費者權利保護的討論也主要是針對這兩者。但商品的使用者也是消費者,在實踐中主要涉及產品質量問題,與消費者的安全權、索賠權等權利相關。就我國目前的情形看,消費者中的群體差異是存在的,主要有區域差異、行業差異、交易方式差異等。區域差異主要表現為城鄉差異;行業差異主要表現為不同行業間的差異;交易方式差異表現為不同交易方式影響程度的差異。以區域差異為例,相對于經營者,農村消費者比城市消費者處于更嚴重的弱勢地位。其原因及表現主要在于:第一,信息獲取能力上的差異;第二,我國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很大;第三,執法資源配置不均衡,更多的執法資源被配置于城市執法過程中[13]。以消費者主體獲取信息的能力為標準,可分為一般消費者與“弱勢消費者”,“弱勢消費者”也是消費者,是在信息獲取能力上明顯弱于一般消費者的消費者[14],可以概括為包括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失業人員,城鄉二元結構下的農村消費者、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障礙的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外國人等。根據是否已經與經營者締結消費合同,可以將消費者分為現實消費者與潛在消費者。
(二)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的標準
空間范圍的判斷,是指某一特定的個人在何種場合才能與特定的經營者形成一種消費關系從而成為消費者。僅就空間范圍的判斷而言,應當確立“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作為判斷的標準。
首先,這是《消法》的立法宗旨與立法精神所決定?!断ā返牧⒎ㄗ谥际潜Wo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立法精神是基于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給予其特殊的傾斜保護,且此種保護區別于傳統民法中的形式公平的基本價值目標。如果在所有的活動領域均賦予個體社會成員以消費者的身份并給予特殊保護,確實有利于其權益的維護,但賦予消費者以權利,勢必以經營者承擔義務為前提。消費者權利的實現,需要經營者履行義務相配合,因此必然需要考慮經營者履行義務的現實可行性與正當性。這就要求在規定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時,必須以經營者能夠控制為前提。因此,個體社會成員在何種場合才能轉化為消費者,應當以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為標準。顯然,個體社會成員處于經營者沒有權力也沒有義務加以控制的范圍時,如商場的門外區域(只要不屬于經營者的控制范圍),其身份尚未轉化為消費者[15]。
其次,這是風險領域控制理論與合理配置責任的要求?!霸诮洜I者控制力所及范圍,經營者應當了解其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的性能,了解服務場地的實際情況,有能力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減輕損害。因此,根據危險控制理論,經營者應當對經營場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16]在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將有關保障消費者安全的義務與責任配置給經營者,是符合正義的合理安排。法律的核心任務在于保護權利,但是并非只有《消法》才能保護人們的權利。在經營者控制力所不能及的范圍,我國的其他法律規范同樣賦予了相應的主體保護人們權利的義務。依據這些規范,人們的權利同樣能夠得到保護與救濟,而且這種保護與救濟也更為合理、公正。例如,某人進入酒店后,由于已經進入了經營者所能控制的領域,首先應當視為消費者;但是,經營者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進入酒店是純粹為了休息而非進行消費活動,因此不能認定為消費者,不適用《消法》。但是,由于酒店的樓梯建造不符合要求是造成該人受傷的原因之一,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酒店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樣的道理適用于被經營者拒絕進入的消費者。(注:北京衣冠不整案:2001年8月30日下午1點左右,京城某公司職員周先生到羅杰斯餐廳用餐,該店實習經理以衣寇不整為由拒絕讓他就餐,還將其領到一個告示牌前,上面寫著:“為了維護多數顧客的利益,本餐廳保留選擇顧客的權利。”該經理還告訴他:在該餐廳,顧客就是顧客,不是上帝。周先生認為,他穿的T恤、短褲及拖鞋不屬于衣冠不整之列,也沒有侵犯其他顧客的權利。故請求法院判令該餐廳賠禮道歉,拆除店堂告示牌,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參見:李東.顧客到底是不是上帝[N].揚子晚報,2001-10-09. ))這種情況一方面涉及消費者主體資格問題,另一方面涉及經營者有沒有選擇消費者的權利問題。在個案中,消費者資格的獲得需要以進入經營者能夠控制的經營場所為前提條件,依照前文所述的空間判斷標準,如果該“消費者”已經進入了經營者控制的領域,應當成為消費者,享有《消法》所規定的各項權利。
(三)行為目的判斷:客觀行為標準
消費包括生產消費與生活消費兩大類?!吧a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生產,生活性消費的直接目的是延續和發展人類自身。”[17]生活消費包括生存型消費、發展型消費和享受型消費三個層次。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論,人的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依次由較低層次到較高層次排列。當人們的生存型消費得到滿足后,就會追求精神性的發展型消費和享受型消費。我國自21世紀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已經全面進入小康,消費需求也在發生變化,已經遠遠超越了單純滿足個人生活需要的范圍,消費方式已經從生存型消費轉向發展、享受型消費。享受型消費包括物質性和精神性的享受,如目前乘用車正在快速進入我國城鄉普通家庭,人們更多追求休閑、娛樂、旅游及文化消費。發展型消費主要指教育消費,增加自己的人力資本,從而能夠在未來有更強的競爭力。各國基本都公認消費者的消費目的與消費性質在于生活消費而非生產消費。在目前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中,人們對于“目的判斷”問題的關注與討論,重點在于“是否為生活消費需要”,即購買商品是為了生活還是經營?!断ā返?、3條采用了不是消費者就是經營者的“二分法”,確實未預見到會發生以獲得雙倍賠償為目的的“買假索賠”案例[18]。立法者沒有想到會出現“王海”式的知假買假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既不是為了從事經營,也不是為了生活消費,法律漏洞由此產生。《消法》第49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引發了“王?,F象”,使得司法實踐中法官們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誠然,對于消費決策主觀目的進行判斷是非常困難的,主要還是應該依據消費者的外部行為來推斷。因此,在目的判斷上,第一層次是是否具有購買目的,第二個層次才是購買目的是消費還是經營。
第一個層次的判斷應當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筆者認為,在是否具有消費目的的判斷上,應確立這樣的規則:當個體社會成員進入經營者能夠控制的范圍后,均應視為消費者,適用《消法》加以調整,除非經營者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不具有消費目的。
第二個層次的目的判斷,應進一步確定行為人是否為了消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當個人不僅具有購買目的,而且也實際上從事了購買行為后,則其是否具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是第二個層次的目的判斷。這一目的判斷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理論研究與司法實務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15]195-196?!巴鹾!笔街儋I假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行為是否是為了“生活消費呢”?如何來界定“生活消費”因此成為確定消費者的重要條件。
我國法學界對此主要有兩種學說。一是主客觀統一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為生活消費需要”的動機或目的,客觀上必須有“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對于購買者是否以生活消費為其主觀目的,完全可以憑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即所謂的“經驗法則”加以判斷[18]403。二是客觀行為說,公民個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費的主觀目的正是通過“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19],只要此種商品或服務沒有被購買人當作生產資料使用或用于營利行為。按主客觀統一說,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因為根據“生活經驗法則”,一次購買、使用一部手機是正常的,如果一次購買六、七部手機,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因此不屬于“生活消費”。主客觀統一說即否定說,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有梁慧星、張嚴方、孔祥俊等。梁慧星認為,買假索賠案件的原告,按“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其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的需要”,按照《消法》,應當肯定他不是消費者,他的權益不受《消法》保護,而應當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的保護[18]400??紫榭∫舱J為:“倘若不是為消費目的而知假買假,在主體和因果關系上都是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法律要件的,就失去了在《消法》上的保護意義?!盵20]
按照客觀說,知假買假者是消費者,知假買假者有購物消費行為,就應當視為消費者,至于他的動機和目的,購買者無告知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也無權要求購買者告知購買動機??陀^說即肯定說,持有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有王利明、楊立新等。王利明認為:“任何人只要其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不是為了將商品或服務再次轉手,不是為了專門從事商品交易活動,他便是消費者。而他們與經營者所從事的交易都是具有消費者一方的交易。”[21]楊立新也認為:“應對消費者的范圍作較寬的理解,這樣才符合立法者關于制裁消費者領域中的欺詐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意?!盵22]客觀行為標準從反面進行規定,強調消費者的非專業性、非營利性。
筆者贊同客觀行為說(肯定說),理由如下:
第一,在市場經濟生活中,消費者是與生產者、經營者(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的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和個人。”我國臺灣地區在”消費者保護法“中也將“企業經營者”作為法律概念,并規定“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制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服務為營業者”?!捌髽I經營者”和“經營者”的外延是相近的。)的概念相區別的。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事業的概念當然包括供方和需方,需求行為如果以加工生產或轉賣為目的,當然還是“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但如果只是滿足終局的需求,就是消費者,而非提供者[23]。消費者的客觀行為標準從反面進行規定,強調消費者的非專業性、非營利性要素。第二,主張知假買假者不是消費者,不符合平等對待“強而惠”的消費者與“弱而愚”的消費者的基本法理。第三,“王海”式知假買假者買假索賠體現了私人在法律實施中所發揮的積極作用[24]。經濟法的公共實施機制和私人實施機制之間主導與補充作用的發揮是常態下的經濟法制所具有的制度功能[25]?!断ā匪饺藢嵤C制是對政府失靈的一種社會救濟,是一種公益行為,是對政府運用公權力打假的一種有益補充與監督;私人實施機制有時比公共實施機制更有效率,能增強消費者的主體意識,形成競爭性的法律實施機制格局,可以說是利國利民。正如日本學者所言:“如果真正把國民當做實現正義、維護秩序的主體,那么國民影響裁判機構的行為就應當得到鼓勵,因為這種行為是通過法院這一公的渠道解決糾紛的一種努力,國家應當在國民的這種行為中感受到國民實現正義的生氣和支持國家的活力。”[26]因此,筆者認為“王海”知假買假應屬于消費者,按照舉重以明輕的法理,疑假買假者當然也是消費者。(注:法學家何山買假獲雙賠:何山,消法的起草人之一,消法第49條“雙倍賠償”的積極倡導者。1996年4月24日,何山從某商行買下兩幅徐悲鴻先生的作品。5月13日,何山以“懷疑有假,特訴請保護”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院開庭審理后認定被告出售國畫時有欺詐行為,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畫款2900元,增加賠償原告購畫價款的一倍賠償金2900元。法學家“以身試法”,在當時被稱為全國首例疑假買假訴訟案。(參見:姚芃.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運動30年回眸:典型判例[EB/OL]. [2010-01-23]. ht-tp:// cca. org. cn/web/llyj/newsShow. jsp? id=41450. ))
四、消費者法律概念變遷的動因
(一)消費者概念變遷的經濟因素
隨著自由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各市場主體尤其是市場中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就有充分動力改進現有制度安排,制度變遷便因此而發生,明確消費者權利和經營者義務的契約保護制度——消費者保護制度就成為一種可行的新制度安排[27],消費者主體從民事主體中分化演變出來。制度變遷一般是漸進的并且連續發生的過程。消費者為了生活消費在經濟上依賴于經營者,在商品或服務信息的供給上依賴于經營者?,F代社會中的消費者并不完全符合經濟人的假設,不具備依經營者所提供的信息完全合理地為追求自己利益而行為的能力。消費者即使獲得充分信息,對這些信息的識別和處理能力依然存在天然的弱勢,消費者往往并不能做出最合理的消費決策?,F代意義上的消費行為不僅僅是為了滿足消費個體的生存需要,而且也是為了滿足消費者更高層次的消費需求:增加個人財產。在現代社會中,金融消費已經與我們日常生活各方面的生活消費結為一體,居民的生活離不開金融服務,金融消費已成為不可或缺的現實存在。這就為采用“金融消費”、“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提供了可能[28]。但是,這都未脫離“私人消費目的”,因此還是與“專業性的生產經營行為”有本質的區別。金融消費是增進消費者社會福利的有效途徑,是現代經濟形態演變后消費行為方式拓展的必然結果。我國正處于經濟生活關系的根本變革之中,以前不動產的占有是私人生活的形態及其自由空間的基礎,而如今卻是動產,特別是以債權、證券和股權的形態,承擔著生活保障和生活構型的功能[29]。筆者認為,從積極鼓勵新型消費業發展的視角,應適度擴張“消費者”概念的外延,按照主體要件標準和客觀行為標準,只要個人(而非機構投資者)從事金融交易行為出于“私人生活消費目的”,交易雙方存在著嚴重的信息偏在,交易雙方利益結構與地位明顯不對等,與強勢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的一方,都是消費者,都受《消法》的保護。
(二)消費者概念變遷的社會因素
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商品或服務的種類不斷增多,在日益提高消費水平、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同時,也埋下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隱患。隨著技術的發展,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不僅沒有得到緩解,反而不斷累積與放大。為了糾正消費者結構上的弱勢,需要不斷擴大消費者主體的保護范圍。消費者作為一個類型概念,在消費法律關系中始終處于從屬地位;作為個體概念,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是處于弱勢地位、具體時空的人。由于科學技術的革新、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比起以往消費者受到侵害的個別性、偶發性特點,現代社會消費者受侵害的現象呈現出許多新特點。現代消費經濟社會表現為大規模生產、大規模銷售、大規模消費、大規模侵權的現代消費型社會,現代消費經濟社會實質上也就是風險社會。危險責任的基本思想是:任何人或組織從危險源中獲取利益并且對危險源享有控制可能(危險控制),則其應當就此所引發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確立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標準符合風險社會中公共治理機制的要求。我國《侵權責任法》(2009)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边@里經營者對消費者承擔的場所責任就限定于經營者控制力所及范圍之內,體現了收益與責任的一致性。
五、消費者概念的重新界定
筆者認為,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有一定的要件與標準,不可隨意進行。從域外法的規定來看,它們在對消費者概念下定義時,主要有三個標準:一是強調消費者的主體要件。一般都認為消費者是指個體社會成員,不包括法人或其它社會組織,如美國、法國、德國、歐盟等。一些國家和地區沒有作明確規定,實際上并不完全否認單位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可能性,如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等。二是強調消費者的行為目的要件,即為了消費需要,以區別于生產消費與經營者。消費者的概念應該以非專門性、非營利性為構成要素。三是消費者從事的消費是最終的消費,消費的范圍包括商品和服務兩個方面,消費者并不限于直接的購買人,還包括最終的消費者或使用者。
經濟、社會的變遷與消費者主體的法律構建之間形成了永久的張力,使得對消費者概念的法律解析有了新的意義。正如英國諾丁漢大學的教授Pe-terCartwright指出的:“可以設想一個非常寬泛的消費者概念,它來自于公民即消費者的思想?!盵30]我國有學者提出:“消費者不僅僅是單個的主體,更是某一特殊共同體的一員,是集體人的一份子,這必然折射出他所歸屬的類群的集體氣質。所以對消費者的認定不能以單個的主體特質為標準,而應建立在普通個體的一般概念基礎上?!盵31]從上述案例、制度、理論的互動分析探討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消費者權利主體的范圍,從個體消費者到農村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確立,從為了生活消費目的擴展到證券投資者(股民)、保險消費者等金融消費者主體資格的確立,呈現出消費者主體外延不斷擴張的發展趨勢。影響消費者法律概念變遷的因素主要有經濟因素與社會因素,消費者概念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消費者保護運動的深入開展而逐漸發生變遷。消費者既是群體概念也是個體概念。我國《消法》第2條的消費者概念可重新界定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非用于經營性行為的人。(注:國家工商總局2009年11月20日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非為生產經營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惫P者基本認同征求意見稿第2條對消費者概念的法律界定。這一法律界定限縮了消費者概念的內涵要素,取消了“為了生活消費”的主觀目的限制,從反面加以限定,從而使得消費者概念的外延得以擴張。)這就可以使得紛繁復雜經濟生活中的市場主體能夠各得其所,給人們的行為以合理法律預期,同時也能在司法實踐中做到定紛止爭、勝負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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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概率范文5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 商業銀行 改革發展
一、引言
后金融危機時代,全球經濟和中國經濟急劇變革的特殊背景下,中國將抓住歷史機遇,大力推進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順應市場經濟的需求逐步推進利率改革。在2011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推進利率市場化后,央行行長周小川強調,2010年,農業銀行、光大銀行上市后,商業銀行財務重組和股份制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這為推進下一輪的利率市場化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礎。
現階段,我國仍然實行利率管制,央行制定基準利率以及存款浮動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存款基準利率和貸款基準利率始終保持相當利差,使得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過度依賴利差,不便于其自主經營和自我發展,遏制了經營管理能力的提升。同時,隨CPI不斷攀升,存款資金價格被低估導致利率市場管理混亂,貸款定價機制還有待完善,利率缺口管理滯后。
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大環境下,利率市場化大趨勢下,商業銀行這種盈利模式和經營方式不可持續,必須加快改革的步伐。
二、利率市場化條件下,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發展的思路
(一)加強甄別優質企業能力,提升議價空間
我國商業銀行仍然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為主要經營業務,其利差成為利潤的主要來源,因此,選擇優質企業發放貸款,減少不良貸款,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平,同時提升議價能力將成為重中之重。利率市場化完成之后,盡管由于存款利率的提升將會增加銀行經營成本,但是對這銀行議價能力提升,貸款利率也會隨之提高,仍能保證銀行的盈利空間。
(二)完善利率定價機制
隨著央行對于利率管制的放松,我國商業銀行的成本管理和利率定價生成機制將受到嚴峻的考驗。利率定價主要考慮到兩方面的因素,即立足于自身運營成本和市場上面競爭性價格同時也要以國家基準利率為基礎,準確判斷基準利率未來走勢。這就要求銀行一方面銀行控制經營成本,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在成本上為參與市場競爭贏得優勢,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基準利和再貼現率準確判斷市場走向,在完善利率定價機制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風險評價體系。
(三)加強利率風險管理能力
隨著存貸款利率管制的放開,銀行利率缺口管制將更加困難,利率風險也將成為銀行面臨的主要市場風險。因此銀行在獲得定價權,選擇優質企業放款,提升議價能力,增加對于基準利率變動預測能力以保證盈利性的同時要加強利率風險管理能力,建立符合自身條件利率風險管理機制,確定并完善各個行業評價標準,建立相關數據庫同時加強從業人員素質培養,提升銀行軟硬實力。
(四)建立起符合市場需求的多層級銀行體制,進行多層次存貸款產品的開發創新
我國現代銀行體系在機構,機制,產品難以匹配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多層次市場主體的融資需求。目前大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格局主要以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為主導其市場份額和資產份額均占有壓倒性優勢,嫌貧愛富成了一貫作風,形成銀行政府國有控股企業三龍盤踞的利益鏈條,新時代產業結構調整,資本市場完善,利率市場化條件下,這樣的利益鏈條很難獲得可持續發展。商業銀行為滿足自身盈利,要進一步開發中小微企業這一廣闊市場,建立對應中小微企業的放貸層級部門以及開發出對應企業的存貸款產品,進一步擴大銀行的市場分額,同時,真正做到金融經濟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我國實體產業繁榮發展,走上良性循環的道路。
(五)加大中間業務產品創新,提升中間業務收入比重
后金融危機時代要求我國盡快與國際機柜,市場經濟發展潮流之下,要求我國商業銀行參與國際競爭,利率市場化條件下,我國商業銀行失去國內利差保證,面臨的來自國內外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尋求中間業務的創新,改革和發展迫在眉睫。中間業務自身收益高,風險低,收入穩定,不僅有利于銀行規避風險優化資產負債結構,同時提高銀行在市場中的金正地位,為銀行帶來優質穩定客戶資源。為此,銀行要培養智囊團隊,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三、結語
利率市場化意味著銀行業的重構,要求銀行業從體質,經營模式,盈利方式和管理理念上面進行質的改革。同時,利率市場化必將有效推進銀行業的完全競爭,提升市場準入難度,淘汰一部分處于劣勢地位的銀行,同時規范民間融資,提升我國金融市場規范程度。
參考文獻:
條件概率范文6
關鍵詞:擴招;教育收益
隨著經濟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高等教育在人們獲取就業機會、較高收入水平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本文試圖在2005年人口調查數據的基礎上,討論擴招對于高等教育以及高中教育收益特征的影響。本文的經驗結果表明,擴招顯著地降低了高等教育以及高中教育的收益率。
1.背景
上個世紀90年代末期,中國高等教育招生規??焖贁U張。高等教育的高收益以及教育收益率的不斷上升,刺激著人們對教育的投資熱情。值得注意的是,就一般規律而言,教育回報率并不總是具有上升趨勢的。相反,由于教育擴張等因素的影響,教育回報率可能傾向于隨時間變化而表現出下降的趨勢(Pscharopoulos,1989)。
邢春冰和李實(2010)利用與本文相同的數據,討論了擴招的受益人群以及對收入分配產生的影響,認為擴招以來高中畢業生的平均工資上升,大學畢業生則有所下降,因此兩者的收入差距在縮小。而本文的結果表明,大學和高中的教育收益由于擴招的影響而都在下降,并且本文對教育收益的年齡組效應進行了控制。
2.數據與總體特征
本文所使用數據來自于2005年全國人口1%抽樣調查,所使用的數據是其中1/5的隨機樣本。2005年1%人口普查數據首次在人口調查的基礎上收集了個人勞動收入數據。這一數據的基本特征在于樣本量大,對各類人群具有較好的覆蓋性。在指標解釋中,強調指出“這里所說的‘收入’是勞動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非勞動收入不包括在內”1。本文使用的是年齡在20到35歲之間的樣本。討論教育回報時,只包括了那些收入大于0、已經不在校的人群。
最為直接的識別擴招效應的方式是檢驗各年份的高考錄取情況。但在人口調查數據中,沒有參加高考年份的信息。因此本文根據所使用的數據,計算了不同年齡人群的上大學條件概率2,以確認樣本數據中是否存在高校擴招的影響。
為了控制教育回報的年齡組效應,本文在收入函數中引入了教育程度與年齡的交叉項;而擴招的效應則通過識別接受高等教育條件概率的上升對于教育收益的影響來實現。由于高校擴招在省份之間具有差異性,因此本部分計算了各省份各年齡組3的上大學條件概率作為解釋變量。所采用的估計方程為:
其中,表示收入對數;和分別表示年齡和年齡的平方項;表示教育程度的虛擬變量,為大學或高中;表示教育回報的年齡組效應,因此給定年齡的教育回報將為;為上大學的條件概率,度量的是上大學條件概率的變化對教育回報的影響;是2005年各省人均GDP的對數,以控制各地的經濟發展程度差異。
3.收入函數估計結果
在20-35歲的全部樣本中,如果不控制教育回報的年齡組差異和上大學條件概率的影響,大學4和高中的估計系數分別為0.952和0.478,也就是說,高中和大學受教育程度者的收入水平相對于參照組(初中)分別高出95.2%和47.8%。顯然,加入年齡與教育程度的交叉項以控制教育回報的年齡組特征后,教育回報系數都會有所下降,大學和高中的估計系數分別降低至0.352和0.217。年齡與教育程度交叉變量的估計系數顯著為正,即在所考察的這一年齡區間內,教育回報也隨著年齡的增大而增加,這也正是因為受教育程度高者具有更高的收入增長曲線造成的。
教育程度與上大學條件概率交叉項的估計系數顯著為負,也就是說,教育回報隨著上大學條件概率的上升而逐漸下降。無論是否控制教育回報的年齡組效應,這一特征都是成立的。在同時控制教育回報年齡組特征的情形下,大學與上大學條件概率交叉項的估計系數為-0.655,高中與上大學條件概率交叉項的估計系數為-0.841,這意味著上大學條件概率上升1個百分點,大學的教育回報會下降0.655個百分點,而高中的教育回報會下降0.841個百分點。高中教育回報下降的程度甚至高于大學教育,這是因為隨著上大學的人數增加,不僅勞動力市場上大學生之間的競爭程度在增強,并且這也將造成高中生在勞動力市場上更加缺乏競爭力。
在沒有控制教育回報的年齡組效應和上大學條件概率變化效應的情形下,20-26歲人群組中大學和高中的估計系數分別0.84和0.424,而在27—35歲人群組中,則這兩個變量的估計系數分別為1.01和0.511。20—26歲年齡組中的教育回報,尤其是大學以上的教育回報,明顯低于27—35歲年齡組。這種差異自然可能是由于教育回報的年齡組特征所引起的。但在控制了年齡組5和上大學條件概率變化效應的估計結果中,高中的估計系數沒有明顯差別,而大學的估計系數也明顯縮小。盡管20-26歲人群組中,大學的估計系數仍要低于27-35歲人群組。值得注意的是,上大學條件概率對大學教育回報的負效應只作用于20-26歲人群,而在27-35歲人群中,這一變量的估計系數是不顯著的。而上大學條件概率對于高中教育回報的負效應在兩個人群組中都存在,只是20-26歲人群中,這一變量估計系數的絕對值比27-35歲人群要高出將近一倍。也就是說,在受到擴招影響的年齡組人群中,高中教育回報受到了更大的影響,高中教育者在勞動力市場上受到了更為強烈的競爭壓力。
年齡以及年齡平方項的估計系數與通常的結果都非常接近,估計系數都是顯著的,并且一次項系數為正,二次項系數為負。而省份人均GDP所度量的經濟發展程度則顯示出,經濟發展程度越高的省份,個人收入水平會更高一些。比較不同的估計結果可以發現,年齡和人均GDP的估計系數通常是比較穩定的。
以大學與年齡的交叉項、大學與分省上大學條件概率控制大學教育收益的年齡組效應和上大學條件概率變化效應。不考慮年齡組效應與上大學條件概率變化時,大學的估計系數為0.469,也就是說大學比高中文化程度者的收入水平平均高出46.9%。這一估計系數仍是比較高的。李雪松和Heckman(2004)在剔除教育選擇所造成的回報異質性后,發現上大學期間的教育收益為43%,而他們得到的OLS估計值為0.29左右。因此本文的估計結果要高于李雪松和Heckman的估計系數6。從估計系數來看,上大學的收益率仍是比較高的。
無論是否控制教育回報的年齡組效應,分省上大學條件概率的增加都顯著地降低了大學的教育回報。在分年齡組的估計結果中,如果不控制大學教育回報的年齡組效應和上大學條件概率變化的影響,20-26歲人群中的大學教育回報要低于27-35歲人群,但在控制了組內年齡組效應和上大學條件概率變化的影響后,20-26歲人群組中大學教育回報要高于27-35歲人群組。這種變化特征表明,20-26歲年齡組中大學教育回報的下降主要是由于上大學條件概率的變化,也就是擴招的因素造成的。事實上,分省上大學條件概率對于大學回報的影響在兩個年齡組中也是完全不同的。這一因素顯著地導致了20-26歲人群大學教育回報的下降,相反,在27-35歲人群中,這一變量的估計系數顯著為正。
4.總結
本文研究結果表明,上大學機會的增長不僅顯著地降低了大學階段的教育收益,也降低了高中階段的教育收益。受擴招影響的年齡組中,大學和高中階段的教育收益都要更低一些。而盡管上大學的收益由于擴招而下降,其收益仍是比較高的。(作者單位:廣州南華會計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 賴德勝、孟大虎等著,2008,《中國大學畢業生失業問題研究》,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2] 李實、丁賽,2003,《中國城鎮教育收益率的長期變動趨勢》,《中國社會科學》第6期。
[3] 李雪松、Heckman,2004,《選擇偏差、比較優勢與教育的異質性回報》,《經濟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