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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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1

關鍵詞:新稅法;工薪;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引言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相應的個人工資、個人收益也得到顯著的提升,同時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相應人群,他們的工資、薪金及收益均達到或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 結合我國個稅法,工資薪金所得指的是憑借任職于或者受雇于相關企業單位的個人,所獲取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紅利、補貼及年終加薪等與任職或受雇相關的各種經濟所得[1]。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則指的是經相應的技術分析,結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指定科學合理的籌劃計劃,以促使企業單位員工獲取最低稅負狀態。由此可見,在此種背景下對新稅法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展開分析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經濟意義。

1.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

1.1個人收入劃分

個人收入劃分屬于稅收籌劃重要的先決條件,就一般情況下而言,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定制約下,同樣數額的工資薪金與勞務所得所使適用的稅率是不對等的,并且工資薪金及勞務所得相互間又一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2]。這就說明了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作用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核算期間,會存在兩種核算情況,一種情況是把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進行明確劃分,一種情況是把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進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國2011年出臺新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這表示,在新個稅法下月收入不超過3500元(不包括“三險一金”)的工薪階層無需進行個稅繳納。由此可見,在此類情形下結合個人收入劃分來開展稅務籌劃便能夠極大地對稅收進行節約。值得一提的是,在就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展開稅收籌劃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個人收入更有效的劃分。

1.2個人收入轉化

稅務籌劃受個人收入轉化十分重要的影響,就一般情況下而言,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環節中,往往會出現個稅繳納人所繳納的稅收所得額相對較低情況,使得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率要超過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稅率,稅收籌劃主要在于稅率籌劃,改變發放金額、發放方式、勞務合同的簽訂形式等,由此得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能夠把一定的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進一步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還能夠把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并,并繳納為個人所得稅。以我國福建省為例,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定制約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中等人群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及收入低人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將福建省個人收入分配框架轉變成橄欖型形態,結合我國稅務部門統計信息得出,僅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現109萬工薪階層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況情況下,此類稅收籌劃手段同樣能夠有效的節約個人稅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稅收籌劃水平。

2.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

2011年,我國頒布了新個人所得稅法,在新個稅法中,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稅做出了兩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方面是月季費用減除標準由過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適用稅率表得到了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見表1。而在納稅人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內容方面未作出相應的調整,還是仍舊使用國家2005年頒布的規定[3]。

表1 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

3.納稅籌劃

3.1籌劃目的

稅務籌劃的目的即,緩解稅負以達到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籌劃目的可具體一下各個方面:I.直接緩解稅務壓力;II.實現涉稅零風險;III.取得資金時間價值;IV.提升自身經濟效益;V.維護自身合法權益[4]。

3.2籌劃原則

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應遵循兩方面的原則:I.綜合效益原則。個人所得稅籌劃切忌單方面孤立開展,倘若相關個人所得稅籌劃收獲了一定的節稅效果,然而卻使得其他方面的經濟支出升高,如此開展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沒有實際意義了;II.前瞻性原則。任何一項個人所得稅籌劃計劃制定,都務必要在該計劃所關聯的納稅事宜已轉變為既定事實之前。倘若該納稅事宜已轉變為事實,于事后開展“籌劃”,則變成“欲蓋彌彰”,偽造、變造、隱匿相關資料,納稅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5]。

3.3籌劃案例

個人所得稅往往選取超額累進稅率,倘若納稅人應稅所得越高,與納稅人相對應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則也會越高,因此納稅人收入的實際有效、平均稅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對納稅人相應時間階段內工資薪金既定的狀況喜愛,應當盡可能使納稅人分攤至每一個納稅期內的收入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納稅人稅負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業職工工資2000元/月,該企業采用日常發放工資,年末結合職工業績選取獎勵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該職工年末獲得獎金為10800元,那么該職工全年需要交納的個稅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該企業將該職工的年末獎金10800元分攤成900元/月與該職工每月工資一并發放,即該職工工資為2900元/月,那么該職工便無需繳納個稅。案例二:某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某年的工資為8000元,由于企業工作安排需求,該管理人員需要在企業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為1500月/元,若該管理人員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為[(8000-3500)]×20%-375=525。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房租有企業為該管理人員代付,而將其工資改為6500月/元,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則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該管理人員能夠節稅300元。在各檔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讓自身獲取相對較低的稅率,獲取相對較小的計稅基數[6]。

4.結束語

總而言之,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稅法實施效率勢必會持續升高,由新稅法所對工薪資金所得稅務籌劃造成的影響也將會變得越來越顯著。因此,為了達到合理避稅降低企業單位員工稅負的目的,實現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有效性,企業單位人員務必要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展開明確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在上述前提下結合相應的實踐開展,有效促進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升高。(作者單位:重慶豐都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 賴淑瓊. 新個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的原理及問題[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實. 新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改進探析[J]. 淮海工學院學報,2013,01(01):34-36.

[3]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2005.

[4] 史開瑕.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的最優納稅籌劃探討[J]. 山西財政稅務??茖W校學報,2012,14(03):215-218.

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2

[關鍵詞] 公平原則;個人所得稅法;修改

【中圖分類號】 DF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4-104-1

一、個人所得稅修改后仍有公平原則的缺失

(一)分類制課稅模式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我國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仍采用分類制,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征納方法。分類所得稅制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稅制統一,征管方便,有利于控制稅源,節約征收成本。但是這樣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會造成稅負負擔不合理,導致新的貧富差距,總體上是難以體現稅收負擔公平原則。

(二)費用扣除規則有違稅收公平原則。現行費用扣除規則過于簡單,沒有考慮相關的影響負稅能力的因素。根據我國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一刀切的扣除辦法,每月的扣除額固定元,欠考慮納稅義務人的住房、養老、失業等因素,也不考慮納稅義務人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甚至殘疾等情況。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

(三)特殊群體附加扣除費用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沿用以前的規定,將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工作的外籍專家等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標準從原來的4000元上漲到4800元。從稅收公平原則的精神出發,外籍納稅義務人既然與國內納稅義務人一樣生活在中國境內,其免征額就應與處于同一條件下的國內納稅義務人相同,這種規定是與稅收公平原則的精神背道而馳的。

(四)征管水平不利于公平原則的實施。當前,我國稅務征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還普遍不高,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工作的要求,我國傳統的稅收征管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完成稅收任務為目標,強調征納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從征稅的角度考慮得多,從納稅人的角度考慮得少?,F代稅收應采取服務模式,要更新管理理念,增強稅收服務意識。

(五)課稅所得范圍的規定同樣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如前所述,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稅制,將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所得范圍分項,用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法的國際比較來看,盡管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有綜合制、分類制和混合制的區別,但是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會重視課稅所得的分類,在課稅范圍上力求準確并避免疏漏。從現行的列舉規定里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沒有“附加福利”和資本利得項目,也就是對這兩類所得無法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就造成了造成相當大的稅源流失。

二、以公平原則指導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

為更好地體現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在今后的稅制設計上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本著少級距、寬稅基、嚴征管、低成本的原則,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全方位的改革。

(一)用稅收公平原則指導費用扣除標準。人民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征稅是國際通行的個稅立法原則,針對現行費用扣除規則過于簡單,沒有考慮相關的影響負稅能力的因素的情況。將來修改費用扣除規則應當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將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真正按照納稅義務人的負擔能力進行征稅,使稅收公平原則得到很好的體現。

(二)用稅收公平原則全面規范減免稅制度。我們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除列舉少數幾項收入,如撫恤金、救濟金、離休工資、見義勇為獎勵金、軍人轉業費和復員費、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給予免除外,其余各種收入都應列入征稅收入的范圍,這既有利于簡化稅制、拓寬稅基、公平稅負,也有利于加強征管,防止腐敗,減少稅收流失。

(三)用稅收公平原則指引課稅所得范圍的規定。我國現有的課稅范圍規定不能體現稅收公平。為了使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更加公平,課稅所得范圍應當擴大。可以先調整和增加應稅所得項目,逐步擴大稅基。為了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到位,個人所得稅法可以考慮將當前可轉化為現金利益的福利性收入列入課稅項目。

個人所得稅的完善,不能孤立地從某一或幾個方面對缺陷問題進行修修補補,而應當借鑒國外個稅法的優秀成果,綜合考慮我國國情,注意個人所得稅法整個結構體系的完成性和協調性,將稅收公平原則作為其設計和立法的首要理念和原則,并將稅收公平原則貫徹到個人所得稅法完善的全過程。

參考文獻:

[1]陳志楣.稅收制度國際比較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1:7.

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差別課征;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币虼耍船F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币虼耍覈膫€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

1994年以前,中國有三部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分別適用在中國工作的三類納稅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適用修訂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對中國居民適用《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對中國企業主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雖然這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它們之間互相抵觸,在執行方面也有問題。因此,1994年,三部舊的個人所得稅收法規經過修訂,合并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這次修訂簡化了中國個人所得稅制,提高了行政執行效率。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管法》以及由中國各級稅務管理機關的有關稅收征管的通知,構成了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法體系。由于國家經濟發展和國民收入結構的變化,國家有關機構正考慮對個人所得稅制度做進一步的改革。本文主要探討個人所得稅在稅率設計、稅收起征點、納稅模式和納稅申報單位等四方面的問題,為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進行初步理論探索。

一、稅率設計

稅率是衡量一個稅種對社會影響的關鍵因素。國家確定稅率需要考慮國民的負擔、國家財政需求、稅收成本和經濟發展狀況。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基本上是超額累進稅率或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形式。有少數國家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中國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在稅率上也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形式,即按所得的種類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超額累進稅率適用于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累進稅率按收入高低,分級課稅,體現了稅收的縱向公平;而比例稅率則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

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超額累進制,理論上有助于稅負公平,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稅,收入少的人少交稅。但中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效果不好。2006年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社科文獻出版社共同的社會藍皮書《2007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中表明,中國收入最高的20%人口與最低收入者的實際收入差距約18倍,且差距仍在向縱深發展。這說明中國高額累進稅率所預期的縱向公平目標不僅沒能實現,反而加劇了縱向不公平。中國高額累進制沒有發揮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國公民收入來源多樣化,稅收管理手段落后,以及金融系統難以掌握納稅人收入實際情況,這都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以高稅率納稅缺乏實際效用。另外,中國公民納稅意識淡薄也是原因之一。這些情況短時間內是很難改變的。因此,中國空有高稅率之名,而無其實。

適當改變制度是可以考慮的。參考國際稅法實施情況,中國可以適時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西方發達國家屬于個人所得稅高稅負的國家,稅率普遍較高。但在近一時期,為促進經濟發展,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對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了減稅改革。德國在2005年把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最高比率減為42%;美國2006年改革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減為35%;新加坡的個人所得稅率在全球范圍內屬較低水平,2007年個人所得稅的最高稅率是20%。對比西方發達國家,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并不算高。如果考慮到發達國家的稅收中有更高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和更寬泛的免征項目,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就顯得偏高了,還有下調的空間。

個人所得稅有兩個主要功能:一個是財政功能,即通過對自然人純收入征稅,為國家提供財政收入。第二個是調節功能,即通過納稅調節自然人之間的收入差距,縮小貧富差距。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雖然兼顧這兩種功能的,但是有所側重的。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始終是較低的。199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4%。2008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也只有6.87%。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比重較低的狀況下,中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調節功能發揮空間自然是有限的。設計高稅率的理論依據是高稅率有助于調節國民收入,降低貧富差距。在中國,由于高收入階層收入來源廣泛、隱蔽,個人所得稅主要納稅負擔相當程度落在工薪階層身上,再加上個人所得稅制的調節功能本身有限,設計高稅率的理論依據并沒有現實基礎。

各國稅收制度與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是對應的。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稅收制度中以商品流轉稅等間接稅占據重要地位。所得稅等直接稅在稅收結構中的地位雖然正在不斷提高,但還沒有占據主導地位。這不同于發達國家大多實行以所得稅等直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中國正處于“經濟起飛”階段。稅收作用側重于是國家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稅收雖然也有防止社會貧富分化的作用,但其作用重點不在于此。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宜模仿西方發達國家,適用高稅率。

這里還需要說明一點:在縮小貧富差距方面,個人所得稅制度只是眾多調節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手段。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的貧富差距較大,2004年其基尼系數達到嚴重的0.4左右,但這兩個經濟體都采取了積極有效的調節措施,如新加坡采取了中央公積金制度、住宅建設計劃和居者有其屋計劃,發放教育津貼等,建立了較為可靠的社會福利保障,以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問題,取得了較好效果,保障社會穩定和發展。因此,把縮小貧富差距的主要希望寄托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上,從而設置高稅率,這是片面的觀點。中國目前財政收入增長較快,國庫比較充裕,沒有設置高稅率的財政需求。當前,中國面臨世界金融危機沖擊,正在推行各項政策積極促進民眾個人消費。個人稅負過重,將抑制民眾的消費,減少民眾的可支配收入,造成內需不旺,進而影響到生產增長和就業擴大,與目前經濟政策目的相違背。即使不考慮現狀,從長遠角度看,中國這樣擁有十三億人口的國家,其經濟發展的根本源動力應該是國民內部消費而不是國際貿易。因此從國家長治久安考慮,中國適宜規定較低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二、納稅起征點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國家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納稅人基本生活費用為標準所確定的免稅額度。這具體體現了“人民基本生活費用不得征稅”原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一般在不同時期由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人們消費情況而確定。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較快,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隨之做出多次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頻繁變動,自然引起人們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制度本身產生疑問。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根據國民基本生活費用設計。國民基本生活費用受到經濟發展水平和通貨膨脹等經濟因素影響而常常發生變化。個人所得稅制度實行時期正是中國經濟發展最快,國情變化巨大的歷史階段。國民基本生活費用呈現高速增長和波動較大的雙重特點。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規定數值常常落后經濟發展,使個人所得稅的相當比重稅負落到中低收入階層身上,乃至造成對較發達地區公民基本生活費用征稅的后果。面對困境,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不得不一改再改,消耗大量立法資源。當然,大幅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一種解決辦法,但會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減少,不符合國家利益。另外,東、西部地區經濟差異,城鄉差別,也增加了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困難。如果對不同地區適用不同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那么將造成發達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稅負不公平。從長遠看,這也不利于中西部地區吸取資金和人才,而且人為增加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制度的復雜性,將加大稅收成本,破壞法律的統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與國民基本生活費用是一種經濟聯系??紤]到國民基本生活費用的動態發展狀況,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對應也應該是一個動態指標。換而言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不應該是一個統一數值,而應該是一套能夠全面反映經濟發展的動態指標體系。指標體系中的每一個指標都對應于物價、匯率和通貨膨脹等某一領域,隨該領域變化而變化。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根據各項指標綜合確定具體數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指數化有助于個人所得稅法的穩定。對于地區差異問題,可以由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辦法解決,以此彌補個人所得稅法的不足。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稅收的指數化,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級距、費用扣除等都與通膨脹率同時增長,增強了個人所得稅的彈性。中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實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指數化,避免因為經濟起落帶來的稅賦波動。

三、納稅模式

世界各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模式主要有分類所得稅制度、綜合所得稅制度和混合所得稅制度三種。綜合所得稅制起源于德國,它不考慮納稅人個人收入的性質和來源,將其所有的收入相加,扣除特定項目后統一征稅。它的立法依據在于,既然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收入征稅,那么就應該綜合考慮所有性質的收入,而不是將它們區別對待,這樣才有利于公平的稅收調節?;旌纤枚惙芍贫仁欠诸愃枚愔坪途C合所得稅制的混合?;旌纤枚愔剖前鸭{稅人的各項特定所得先分類征稅,然后再綜合計算納稅人的全部收入總額,根據法定限額以累進稅率征稅,瑞典、日本等國家采用的是這種混合所得稅制。

中國個人所得稅模式屬于分類所得制,即第一類,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第二類,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第三類,對于其他各項個人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在現行稅制采用分類課稅情況下,有的人雖然綜合收入高,但因為收入來源廣泛而可以少交稅;有的人,如工薪階層,收入來源相對集中,雖然收入總額不高,但納稅的相對數額乃至絕對數額都高于前者。累進稅率根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分配納稅額,所以有利于保證稅負的縱向公平。但在分類課征的稅制中,累進稅率調節效率是較低的。例如一個高收入者收入來源分為工資和經營所得,根據分類所得課稅模式,適用不同的累進稅率,這樣他就通過分割稅基降低了適用較高邊際稅率機會,弱化累進稅率的效力。高收入者如果能夠進一步把個人所得分割到適用比例稅率的稅目范圍,如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等等,那么累進稅率的調節作用就非常有限。

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節功能,重點在于縮小貧富差距,避免兩極分化。社會貧富差距的衡量依據是個人的綜合收入而不是收入的性質。因此,從立法目的看,中國個人所得稅制適宜采取綜合所得稅制模式。但是,從國際上看,采用綜合所得稅制的國家,一般也同時規定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實施自行申報制度需要依靠繁雜、嚴密的稅法體系,龐大的稅收、金融征管監督機關和有較好自覺納稅意識的公民。在美國、德國等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國家中,稅收征管已經普遍電子化,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得到普遍應用。納稅人納稅也普遍依賴納稅軟件的幫助,絕大部分企業都有納稅顧問。稅制問題是政黨競選中熱點議題。中國是地區差異大和城鄉差異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納稅對中國大多數公民而言,還是比較陌生的事。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不到三十年,部分自行申報制度建立更晚些。全面建立綜合所得稅制不符合中國現狀,只可以作為中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長遠目標。但當前中國在個人所得稅法領域也不應該是無所作為。中國可以考慮采用綜合征稅和分類征稅相互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度,混合所得稅制度可以保證稅收法制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由于中國經濟發展,金融制度的完善,混合所得稅制也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簡單地說,政府可以對收入來源比較清晰,方便統計的稅目,例如工資、薪金、股息、特許權收入、高額勞務報酬等等,進行綜合計算,以累進稅率征稅,其余稅目采用分類課稅。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混合所得稅法律制度可以使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更加趨于公平合理。

四、結束語

根據中國國家統計局資料,2008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完成3722.19億元,同比增長16.8%。中國個人所得稅按稅收總額排名,已經是第四大稅種。個人所得稅對公民生活和國家經濟影響越來越大。設計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是關系國計民生大事。在中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應該慎之又慎,以減輕稅負為目的,以長期漸進的方式,逐步進行,為改善中國十三億人民的生活做出新貢獻。

[參考文獻]

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調整;納稅籌劃;意義

本策劃是解決工薪階層員工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如何通過最優分配月度工資及年終獎,達到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最小化。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及一次性獎金納稅計算方案,設計一個年納稅最優化數據模型,將單位各收入檔級員工的全部工薪收入按數據模型測算后,得出工資獎金發放的最佳方案,從而達到個人年度應納稅額最小化。

一、個人所得稅調整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在境內境外取得的各項所得,均應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獎金、補貼、福利物質、超過應稅所得的公積金及收受的禮品等各項其它所得。1980年9月第一次誕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9月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實行9級累進稅率,起征點為800元,2005年10月《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將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又將起征點調整到2000元,9級累計稅率不變。2010年6月30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起征點調整到3500元,并將9級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取消15%,40%兩檔稅,其具體征收方案如下:

(一)每月工資納稅辦法:月度納稅所得額=月度工薪收入-五險一金(1730元)-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

表1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二審)超額累進稅率表(單位:元)

注:2011年上半年“五險一金”扣除費用分別約為:養老金667元,失業金81元,醫保金162元,公積金820元,合計1730元。例如:某員工月工資7000元,福利物質1000元,公積金單位補貼1650元,其它獎勵1000元。當月應納稅所得額:7000+1000+(1650-820)+1000-1730-3500=4600元,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1500×3%+3000×10%+100×20%=365元,或者當月應交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4600×20%-555=365元。

(二)年終獎納稅辦法

先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例如:某勞務派遣員工月收入3700元,“五險一金”900元,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8500元,由于月度未達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應將全年一次獎金減除差額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為18500-700=17800元,除12后為1483.33元,適用稅率為3%,即17800×3%=534元,若不減除未達到稅法規定的費用700元,一次性獎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后為1541.67元,適用稅率10%,應納個人所得稅18500×10%=1850元,多繳1316元。

二、工資獎金分配策劃

(一)假定條件

(1)年度工資總額一定,月度工資每月保持不變,月度工資及獎金可自由分配;(2)可扣除費用“五險一金”已達封頂數1730元;(3)假設月度工資為x,一次性獎金為y,年度工資總額為A。

(二)年納個人所得稅最小化模型

根據月度工資分配方案,建立一個以月度工資x為自變量,年工資總額為因變量的分段函數F(x)。根據一次性獎金分配方案,建立一個一次性獎金y為自變量,年工資總額為因變量的分段函數F(y),要使得年納稅金最小,即F(x)+F(y)最小,同時滿足12x+y =A。分別將公司現有在職員工的工資收入代入模型中,測算出最佳方案和普通方案如下(單位:元):

注:宋體為年稅普通方案,黑體為年稅最佳方案。

(三)分析

從上面可以看出年收入在55萬元以上的員工普通方案與最佳方案年個人所得稅總額基本相同,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員工,年個人所得稅基本在600元以內,但10萬元至45萬元的員工經過精心策劃可大大減少年個人所得稅額,其中基本情況如下:(1)年工薪收入為10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3392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1204元,少繳2288元,少繳190.00%。(2)年工薪收入為1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13282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7359元,少繳5923元,少繳80.48%。(3)年工薪收入為2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35283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26545元,少繳8738元,少繳32.92%。(4)年工薪收入為3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58754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51545元,少繳7200元,少繳13.96%。(5)年工薪收入為45萬元的員工,普通方案年稅金為83745元,最佳方案年稅金為76545元,少繳7200元,少繳9.41%。若某單位員工總數為1000人,各收入員工分別為685、200、100、15人,則每年可少繳稅金685×2288+200×5923+8738×100+7200×15=3733680元。從模型中測試得出的結果來看:各級次普通方案與年稅最小方案年稅金相差較大。相對值最大的是年工薪收入10萬元員工,少繳190.00%,絕對值最大的是年工薪收入25萬元員工,年度少繳8738元。主要原因:一是《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采用的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一次性獎金納稅采用的稅率是定額稅率,兩種稅率實質區別在于累進稅率可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條件,而定額稅率只使用對應的稅率,當定額稅率高于低檔次累進稅率時,不能享受低檔稅率的優惠條件;二是《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取消了15%、40%兩檔稅率,使得10%至20%對應的稅金成倍增加,加大20%檔人員的稅收負擔。

三、結論

(一)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稅負

我國政府把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大幅上調,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于國民個人收入的極大關注。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繳總額占總稅收收入的6.3%,遠低于發達國家50%的比例,也低于發展中國家20%的平均水平。國家這次將個人所得稅調整后,一年將減稅約1440億元,這對于個人的收入積累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體現了公平稅負的原則

納稅能力不同的社會成員應承擔不同的稅收,這是我們稅收應該體現的公平原則。而納稅能力強的,自然應承擔更多的稅收。這次個稅調整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適應范圍,同時也調整了高收入者的稅率級次和級距,使月薪達到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適當地多納稅,這樣有利于國家通過稅收縮小高收入者與中低收入者的差距,從一定意義上緩解社會矛盾。

(三)激發個人的創業激情

新的個人所得稅方案中,其減稅額度隨著收入增長呈現倒U形。這說明,國家對創業者減免的稅收越多,政策越優惠,就愈能夠激起他們的創業激情。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由3000元上調到3500元,也使得稅負的增減臨界點出現巨大變化。最終方案將臨界點提高到3.86萬元,這顯然使得創業激勵更大。從一個國家的層面上講,創業者的增加,也就是從某一個方面緩解了社會就業的壓力,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國民經濟建設。

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收公平 措施

一、個人所得稅實現稅收公平的重要意義

個人所得稅實現稅收公平,是忠實于稅法“平等”法制精神的體現。稅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納稅人依法納稅是其基本的義務。個人所得稅堅持稅收公平的基本原則,從稅收法制視角來實現稅負的科學分配,并規范納稅人納稅行為,防止出現偷稅、逃稅的行為,這是在稅收領域中的社會公平原則的很好體現,更是實現《憲法》中所賦予的“平等”精神,對緩解社會矛盾、維護健康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個人所得稅實現稅收公平的措施

(一)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規范征稅范圍

1、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

首先,加強對超額累進稅率的調控。在當前個人所得稅基礎上,對超額累進稅率進行調整,使其和同一級別的稅率基本持平;并且適當簡化級距,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檔次,體現對中低收入者的關愛,并調控高收入者。稅率級數確定需要從基尼系數出發,級距設計方面要對提升低收入者的水平有利,并能適當遏制過高收入差距,實現公平分配。其次,采取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行,將股息、財產租賃所得、利息等都納入到累進稅率的調控范圍之內,并且等到相應的條件在成熟之后,將兩種稅率并為累進稅率,采取分類綜合征收制。

2、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

當前,應該將能為納稅人帶來所有經濟利益的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到課稅范圍之內,并適當擴大稅基。主要是從外延、內涵兩個方面來適當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一是,從外延方面,對征收對象采取反列舉法,凡是未明確指出的免稅項目,都應該歸入個人所得稅范圍內;重新制定我國居民標準,將納稅人居住半年就可以成為我國居民,進而擴大征稅主體;對養殖業、種植業等收入實行課稅,將個人所得稅繳納范圍進一步擴大;二是,內涵方面,適當減少稅收優惠。取消當前稅法中免稅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基礎。將個人所獲得的國庫券、單位福利、公費理療、兒童入托等歸入個人收入內,歸入納稅范圍。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加大稅收征繳力度

1、完善個人所得稅法

完善個人所得稅法的具體內容,采用規范、明確的法律語言,強化對稅收稅制操作性,使個人所得稅征繳能實現有法可依。此外,還應該制定并頒布適合我國稅收國情的稅收基本法,并且將其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基本法。

2、加大個人所得稅征繳力度

首先,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繳人員的素養。對專門從事個人所得稅的人員展開專業化的培訓,積極學習并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適當引進一些優秀人才,讓本部門能更好的適應不斷變化的個人所得稅稅務工作。在這樣的基礎上,確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創建服務型管理制度,在具體的稅收工作中,做好服務工作,并積極向稅收公平執法以及簡化辦稅手續等深層次服務方面轉化。

其次,大力改進個人所得稅的征繳手段與方式。創建個人收入監控系統,防止出現稅源流失情況,可以采用創建財產登記制度、財產實名制等來建立“經濟身份證”,實現對個人收入的實時監控;加強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建設。在對個人收入進行公開基礎上,加強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建設。 個人所得稅征繳部門在收到表格后,根據相關規定來征繳個稅,實現對個人收支情況的有效監控。

最后,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現代化建設。在創建“個人經濟身份證”之后,可以充分依托互聯網,實現銀行、財政、工商、海關等多部門聯合行動,實現對個人收入進行全面監控,確保個人所得稅申報真實性。

(三)創建個人所得稅稽查懲處體制

加強個人所得稅稽查懲處體制建設和監督機制,對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繳,個稅收繳平等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加大對個人所得稅逃稅的懲罰體制建設,加大對逃稅罰款額度,尤其是對社會公眾人物逃稅情況,及時加以曝光,實行輿論監管。對于在個人所得稅征繳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需要做到嚴格執法,絕不姑息,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體現稅法的震懾力。

總之,個人所得稅對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建設性的作用,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可以從我國國情出發,采取調整個人所得稅稅率,規范征稅范圍,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加大稅收征繳力度,創建個人所得稅稽查懲處體制等手段,提升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水平,為實現稅收公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王立軍.對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的幾點建議[J].現代農業.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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