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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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范文1

知識產權的稱謂來源于18世紀的德國(注3),將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概括為知識產權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弟,這一學說被廣泛傳播,得到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的承認(注4)。對我國來說,知識產權是個外來語,是對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種翻譯。對知識產權的概念或定義和其特點,我國學術界各種觀點和爭論頗多(注5)。有的學者主張從知識產權的范圍了解該概念(注6),有的學者認為應當用概括式給知識產權下定義(注7),還有的學者建議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注8)。

從國際上看,對規范知識產權領域立法、執法和一般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本身并未給知識產權下概括性的定義,它們只是規定列舉了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著的《知識產權法教程》則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角度提出:知識產權是同情報有關的財產,這種情報能夠同時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無限數量復制件的有形物體中。這種財產并不是指這些復制件,而是指這些復制件中所包含的情報(注9)。但該教程無須經過條約成員的簽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對于條約和法律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規定了權利的具體范圍和如何調整此種權利關系、保護此種權利的實現,也就完成了任務。而此種任務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排除了應當在理論上在深入對其認識的基礎上給予其合適的理論概括,包括賦予其準確的概念。

由于國際上有專門制定和操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談判和各種理論觀點對我國影響頗深。以至于學者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的幾次“熱” 與“冷”根源均來自國際雙邊談判和國際公法領域(注10)。又由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進入我國是近20年的事,我國雖然在知識產權理論教學研究的巨大成績(注11),但應當承認我國現代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是正在建立和發展中,不能說成熟和完善,這不但因為我國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起步晚,還由于全球科技、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范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和深化,不斷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研究提出嶄新的課題。而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有關知識產權立法活動、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基礎,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注12)。因此,知識產權不但仍舊是一個動態發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領域,我們對知識產權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隨著對它及其他問題的研究將不斷澄清知識產權領域的一系列理論問題,并指導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理論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起來。

概括地說,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知識產權的定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其一,范圍說或列舉說。知識產權概念的范圍說或列舉式說,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又被對世界經貿影響力更大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條所重復。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議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8)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定義,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的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非專利發明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注14)。TRIPS協議第一部分第1條2規定本協議知識產權是指本協議第二部分第1至7節中所包括所有權利,即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7、未披露過的信息權。(注15)根據上述國際公約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知識產權是指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這是各國真正專家們多年討論的結果” .(注16)

其二,概括說。我國不少學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對知識產權進行定義。如高等學校法學統編教材《知識產權法教程》所下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如《知識產權法詳論》(注17)對知識產權的定義是指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再如《知識產權侵害賠償》中使用的知識產權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享有的對其智力成果的權利和工商業活動中商業標記所有人對其商業標記的權利的總稱,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注18)。

其三,無形財產體系說。近幾年來,有的學者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下的各項權利,并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產生,知識產權的“知識”一詞似乎是名不符實(注19)。因此該學者建議,參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民法學研究中建立一個大于知識產權范圍的無形財產權體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質形態(包括知識經驗形態、商業信譽形態、經營資格形態)所產生的權利。該無形財產權包括創造性成果權、經營性標記權和經營性資信權等3類權利(注20)。

所謂概念(CONCEPT)的含義,是指在頭腦里所形成的反映對象的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注21);對某事物內在、潛在和優先的看法、總體的觀念(IDEA UNDERLYING SOMETHING,JENERAL NOTION)(注22)。所謂定義,是指對于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征或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所作的簡要說明(注23);對詞語等確切含義的表述(STAT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ORDS, ETC.))(注24)??梢姶_切的概念、準確的定義,無論中外,始終是人們追求深入認識某一事物、準確把握該事物本質屬性的明確表述。這種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類認識世界的長河中必須作出,并且能夠作得越來越完美。從認識論的角度看,人們對某一事物內在本質的認識,是一個不斷深化、認識-實踐-再認識-再實踐、螺旋式上升,不斷反復無窮盡的過程;每一步認識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錯誤,都是向真理跨進了一步。對知識產權概念和對該領域中其他理論問題的研究范圍也要遵循這種世界觀。

所謂范圍說與概括說分別從被研究對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圍說著重在知識產權含概的范圍上,讓人們對知識產權都包括什麼權利一目了然;概括說不滿足于對知識產權范圍中權利“帳單” 的列舉,試圖把握和概括知識產權的本質,但有時又太牽強附會。無形財產體系說看到了人們對知識產權概念認識的不滿足,力圖作出新的概括,解決人們的認識中、認識與實踐中存在的矛盾,意義重大。但以無形財產體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經約定俗成的知識產權,不但在國內理論界和實踐部門存在理解問題,而且在與國際交往中也會使國際同行產生某種程度的溝通困惑,還不如就說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 (知識產權)來得痛快。

如果進一步深入分析上述關于知識產權概念的三種主張,發現它們之間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它們雖有側重點的不同,但很難就說它們那一種主張就是片面的。那麼,能否在無形財產體系說的認識理論基礎上,汲取范圍說與概括說的有益側重點,再提出對知識產權的一種新的定義,或者對以上敘述的定義進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識產權被解釋為受到專利、版權和商標法等法律保護,與設想、設計、音樂創作、藝術成果和文學作品有關的權利。每個法都賦予作者、藝術家、設計人等權利人以商業利用其成果的權利,都創設了一類無形財產(注25)。當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時候,美術、技術和組織等的智慧產品是人類最有價值的財產(注26)。知識產權的“知識”可能成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獲得了最通行的傳播;知識產權的“產權”確立了一個涉及鼓勵、促進人類創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知識產權法是關于保護、促進人類創造性而排除違法限制其成果傳播的法律,它涉及人類智慧創造的全部:文學、可視藝術、音樂、戲劇、有用信息的編輯、計算機程序、生物工程、電子工程、技術、化學、產品設計、新植物種類、半導體布圖設計、人類識別特征和貿易識別符號等(注28)。

在大陸法系中,除德國最早出現知識產權的概念外,承襲了德國民法大部分內容的日本,在范圍上及用語上均有與德國相近的地方(注29)。法國民法典雖然沒有規定知識產權的概念,但它卻是法國各種知識產權法的產生的依據,它還使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轉讓等處置方面,以及在訴訟程序上進一步得到統一(注30)。1992年法國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典》,成為了大陸法系的一個突出典型。先受德國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響較大的我國臺灣知識產權學者認為,知識產權(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或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簡稱IPR,我國臺灣稱為智慧財產權)指法律賦予財產權保護的心智創作品,有別于動產或不動產,一般認為是無體財產權。但是只有少數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財產權的保護。法律上所保護者,由各國依照自己的國情及文明發展,予以界定(注31)。知識產權用語內涵隨著時代與使用者而有不同。依照早期的歐陸用法,它針對著作物,很少用來指商標。時出今日,此用語已獲得國際承認,出現在多項國際協定,包括范圍較觀廣,而且日益擴大的趨勢(注32)。可以看出,兩大法系以至整個世界的知識產權界都是從本質屬性和明確的范圍兩個方面界定知識產權和其概念。我們還能看到,雖然技術發明、商品、文學藝術作品等知識產權所依存的實體自古就有,但知識產權則只是在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注33),并且其涵蓋的范圍不斷擴大。

因此,我們在分析當今各類被通稱為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的基礎上,應當首先著力把握被知識產權所保護眾多對象的本質,既注意保護對象的整體本質,又要注意每一類保護對象與它對象的本質差別;然后(或同時)掌握其整體和每類所保護的確切范圍,并將其本質和范圍兩者結合起來,以從整體上把握和理解知識產權及其概念。

筆者曾遇到這樣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書稿被印刷廠不慎丟失,作者以印刷廠侵犯其知識產權(著作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終審判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判決該作品視為發表,被告賠償原告稿酬和精神損失共幾十萬元。此案原告要求保護的和受訴法院判決予以保護的,是不是知識產權(著作權)?還有一個案件,某書畫社委托某金屬制品廠制作合金紀念幣800套,雙方經公證訂立合同并履行,該書畫社在經抽樣驗收接受全部紀念幣后,公證現場銷毀了制作紀念幣的全部模具。事后兩年余,書畫社以接到消費者退貨發現部分紀念幣英文字“WORLD”少了字母R為由,向法院起訴該金屬制品廠歪曲篡改其設計作品、侵犯知識產權(著作權),要求賠償損失。受訴法院判決該金屬制品廠構成侵權賠償書畫社經濟損失幾百萬元。第三個案例是某勘探大隊與某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糾紛。該勘探隊于70 年代對某縣石膏礦床進行了地質勘探,完成《某石膏礦地質勘探報告》和《補充地質勘探報告》。1991年6 月鐘某、陳某承包開采石膏礦,使用了地質勘探隊的地質資料。雙方因鐘某等拒付地質資料使用費引起糾紛,某地質勘探隊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其知識產權。一審法院判決經審理認為原告不享有權利,駁回某地質勘探隊的訴訟請求。后經最高人民法院上訴審予以改判。最高法院認為,地質勘探隊經勘探取得的地質資料,受我國礦產資源法和有關法規的保護,依法屬于有償使用范圍。地質勘探隊依法對該資料享有使用權和轉讓權。某石膏礦及陳某等未經許可使用該資料,并拒付合理使用費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院根據該石膏礦床的地堪投入及其重置成本、勘探風險、行業利潤,被告使用資料開采礦床的規模、范圍、獲利情況等綜合考慮,終審判決石膏礦及鐘某、陳某等向地質勘探隊支付人民幣209萬元使用費,各被告間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3個案例當事人爭訟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原告向法院提起保護的權利是不是知識產權,他們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在此,權利人和審判案件的法官所遇到的不僅僅是在知識產權法列舉的權利范圍內“對號入坐”的問題,而的確有一個如何從本質上把握知識產權的屬性、深刻認識知識產權本質的問題,不該將不是知識產權的認定為知識產權,也不該將本屬知識產權范圍應當保護的卻不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從范圍上來說,前兩個案件都是以知識產權范圍中的著作權予以保護,表面上是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后一個案件地堪資料還有屬于“智慧財產”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嗎?這些都屬于對知識產權概念本質把握的問題。我們有理由認為,深刻認識知識產權的本質,把握知識產權的內在屬性,以及各類知識產權屬性的區別,與掌握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的保護范圍,是同等重要的兩個方面,在知識產權的立法或最高審判機關行使司法解釋權的過程中,把握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內在屬性的規定性,比展示和列舉其保護范圍要重要得多。尤其在像我國知識產權現代保護機制起步不長、國民知識產權觀念不強,知識產權法制又屢受干擾的情形下,從本質上把握、從范圍上界定較全面、深入地開展對知識產權等概念的研究,是十分有意義的。

因此,筆者認為,在對知識產權本身和有關概念的研究中,應當注意:知識產權本身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不同的,知識產權的客體與其客體依存的載體也相互區別。在把握知識產權的概念和其特點時不應將它們相混淆。

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一種“信息”(注34),此種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載體之上。不斷被復制的這些載體,在市場上價值的體現主要在于其所蘊含的信息。此種信息主要來源于人類的智力創造性勞動,信息的屬性是人類智力創造的一種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權益。而知識產權則正是此種知識財產和精神財富在法律上的體現,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正像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阿帕德 .鮑格胥博士在WIPO日內瓦總部大樓大廳圓頂的題詞所說的,“人類的聰明才智是一切藝術成果和發明成果的源泉。這些成果是人們美好生活的保證。國家的職責就是要保證堅持不懈的保護藝術和發明。”

在民法中,對獨立于民事主體的客體保護制度淵遠流長,從羅馬法的客體制度到充分發展的大陸法系客體制度(注35),以及英美法系的財產制度(注36),其保護逐步擴大到知識財產的范圍。法國法學家將財產分為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注37)。在英國法理論中,知識產權屬于“訴訟上”的財產。還有一些西方學者也將其稱為無形財產權(注38)。我國學者對知識產權保護客體則用過智力成果、無體財產、無形財產、知識產權、知識產品(注39)和智慧財產等。這些觀點都各有提出的理由和客觀依據,但又常常使人并不滿足。在我國,到底如何概括知識產權的客體最為得當,也最能反映國際知識產權的發展潮流呢?

筆者贊成這樣的觀點,智力成果的概念偏重于客體的精神屬性,而知識產權則主要為一種財產權,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我們譯為“知識產權”,但其含義僅為財產,并不能得出全部知識產權都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有學者曾透徹地分析過此問題(注40)。

無體財產、無形財產的表述,強調了知識產權的“無形性”,主張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第一和最重要的特點,且該特點把它們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來(注41)。但是權利作為主體憑借法律實現某種利益所可實施行為的界限與范圍,概為無外在實體之主觀擬制。在此意義上,從羅馬法學家的近代民法學家將具有一定財產內容的權利視為無體物。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與知識產權的本體都概括為無體物,顯然易造成法律概念上的混亂(注42)。民法上的無體物已有約定俗成的說法,是為法律所擬制的權利(注43)。這也就是說,無體財產除知識產權外還有先于知識產權而歸結到“無體”之中的其他民事權利,如物權設定或債權轉讓的標的。

知識產權雖然是國際公認的知識財產的概念,但將權利自身又作為自身權利的保護對象,就象毫無意義的同意反復不可采取,不利于準確地把握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

知識產品概念的提出確實是令人興奮的另辟蹊境,它表現了客體的非物質性,也突出了其為人類創造的兼具商品和財產特點產物的屬性。但是知識產品與知識財產兩個概念相較,知識產權的范圍和擁有其的主體范圍更廣泛,就象用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來描述,比用 INTELLECTUAL PRODUCTS 更為普遍、更易為人們所接受一樣。此外知識產品的表述還易使人們對其與知識產權物質載體相混淆。

考慮到知識產權中保護的精神權益內容,其與知識財產相關的精神權益也應當作為知識產權的客體。然而,涉及民事主體的精神權益不都與知識產權有關,因此,只有與知識財產相關的精神權益才能作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所以,筆者認為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概括為知識財產和其相關的精神權益最為適當。

當今世界的發達國家,無一不是在人類智力創造和知識財產聚集歷史地、社會地發展階段不斷充盈、擴展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從而使人類創造的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財富或權益得以保護。知識產權此種屬性經一、二百年的發展通過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的簽訂已經成為共識。但是國際公約并不能取代各國的國內立法,更不能代替各國知識產權的執法和理論研究。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達成的共識的基礎上,各國根據不同具體情況立法與執法,以及不斷發展的理論研究的重任責無旁貸地落在各國政府和知識產權法律界的肩上。因此,根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和國內知識產權法界定的保護范圍,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人類智力創造的知識財產及相關精神權益是知識產權所保護的客體,知識產權是知識財產和相關精神權益的法律體現,是國家法律賦予智力創造主體并保障其創造的知識財產和相關權益不受侵犯的一種專有民事權利。它是一種絕對權或對世權,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義務。一旦侵害了他人知識產權,就違反了某一民事主體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范文2

「關鍵詞傳統知識,知識產權,WIPO

隨著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傳統知識的巨大價值日益彰顯,同時,人們在充分享受現代科技成果之余,也再次感受到傳統文化的可貴。于是對于上述資源的認識已由過去的“保存”轉化為廣泛的“開采與利用”,因此,針對該人文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即凸顯出來。

遵循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思路,WIPO在此方面所做的工作令人矚目。啟動于1998年的WIPO關于傳統知識和知識產權的探索性計劃就包括知識產權與土著居民圓桌會議,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圓桌會議,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地區磋商,以及9次傳統知識實情調查團活動等。成立于2000年9月的知識產權與基因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政府間委員會更為上述相關議題的交流與探討提供了互動的平臺。我國作為在這一領域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國際社會采用何種方式保護傳統知識與我國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本文欲在參考WIPO有關文件的基礎上,對國際社會關于傳統知識與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的探討予以梳理,以為我國在此領域的理論研究提供參考。

一、什么是傳統知識

在由WIPO組織的各種國際會議和地區會議中,與會代表普遍認為,恰當選擇表述這一領域的術語對于明確相關群體的權益和界定WIPO的工作范圍十分重要。由于術語不是中性的,術語本身的選擇就傳達出一定的信息,因此例如使用“財產”(property)術語,就被一些人認為傳達了錯誤的信號: “像歌曲不是商品或一定形式的財產,而是民族群體與其居住地之間亙古且持續發展的關系的一種表達…對于土著群體而言,土著文化遺產與其說是一組經濟權利,而毋寧說是一組關系?!盵1] UNESCO使用的術語“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也遭到了批駁:“考慮到許多國家將有形性視為適用版權法的條件,使用‘無形性’將對可否適用版權法造成混亂。我們必須確保描述這一領域的術語不對我們保護傳統文化的努力產生反作用?!盵2]即使WIPO與UNESCO合作于1982年提出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示范法》中采用“民間文學藝術表達” (expressions of folklore),一些評論者仍指出該詞顯示 “民間文學藝術是一種與低等民族和劣等民族相關的具有消極含義的古語”,暗指民間文學藝術“收集和保存的是一些死東西,而非不斷演進和發展的文化”。[3]

選擇“傳統知識”(tradition knowledge)術語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上述批評者指出的缺陷,滿足了大多數傳統群體和其利益代表機構的需要,因此WIPO在大量官方文件中采用該種表述并對其進行以下界定:基于傳統產生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披露信息,以及一切其他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基于傳統的創新和創造。在這一定義中:(1) “基于傳統的” 是指,某種知識體系、創造、創新和文化表達方式,通常是代代相傳,為某個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且隨著環境變化而不斷演進;(2)傳統知識的種類包括:農業知識;科學知識;技術知識;生態知識;醫藥知識(包括藥品和治療方法);有關生物多樣性的知識;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包括音樂、舞蹈、歌曲、手工藝品、設計、傳說和藝術品等形式);語言元素(如名稱、地理標志和符號);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財產。一些其他信息、財產和物質,如墓地、語言、精神信仰和人體遺骸,由于不是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智力活動的成果,被排除在上述“傳統知識”的范疇。

二、為什么保護傳統知識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傳統知識的存續和保護陷入前所未有的危機。首先,年輕一代對傳統的排斥和現代生活方式對傳統的蠶食,導致傳統知識不可避免的衰落與消亡。勿庸置疑,傳統知識如果沒有代代相傳的自愿繼承者的存在和堅持,其體系發展最可怕的結果就是傳統知識持有人死后整個傳統知識大廈的土崩瓦解。與此同時,現代西方主流文化的攻城略地,也使得許多傳統知識都被拋棄和遺失。因此在WIPO的九次實情調查團(Fact-Finding Missions,簡稱 FFMS)活動中,許多傳統知識持有人和其利益代表機構大聲疾呼,要通過有關的國際法律文件保存和保護由全世界長者和傳統群體持有的傳統知識。

其次,對傳統知識缺乏應有的尊敬和欣賞是傳統知識持有人面臨的另一個困難。例如一些發達國家利用手中掌握的現代技術,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甚至是根據他們自己的理解和好惡“改造”其他民族的文化內涵。在他們將其向公眾傳播而獲得大量金錢的同時,傳統文化發源地的人們不但沒有獲得任何回報,反而因使用者隨意的改造和曲解而受到諷刺和嘲弄。在這種得不到尊敬的語境之下,處于現代科學研究方式邊緣的傳統知識也就不可避免的被輕視。例如,一個利用傳統醫藥知識開出藥草混合劑的治病者,不是像現代西醫那樣說明藥的分子結構和可能產生的反應,而是將其開出的藥方基于在他之前幾十代治病者的經驗積累上。因此有時,現代社會由于這種治療方法不符合已接受的科學方法,從而對傳統醫藥知識抱有偏見,將傳統醫藥知識的實踐者貶為庸醫。

再次,如何控制傳統群體之外的人對傳統知識的商業性使用,以及如何進行利益分配,是傳統知識持有人面臨的又一個困難。現實中,美國好萊塢利用我國民間文學題材制作的動畫片“花木蘭”,在全球上映獲得高達5億美元的票房收入;澳大利亞利用植物Smokebush開發治療Aids的藥品,其可行性是以土著醫藥知識為理論基礎;一些發達國家的醫藥、化工公司將印度的傳統醫藥拿去,未加更多改進就申請專利……所有這些均是知識來源地的創作群體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表現。與此同時,由于缺乏相關商業活動的經驗、法律保護制度的不明確、國家有關政策的缺位和對發達國家經濟和技術的依賴,傳統群體在與西方研究機構和跨國公司簽訂開發與利用傳統知識的法律協議時,常常處于獲利較小和可能喪失權利的明顯劣勢。因此,為維護傳統群體的正當權益,建立規制傳統知識的使用以及利益分享的法律制度十分有必要。

三、怎樣保護傳統知識

在為傳統知識提供怎樣的保護時有兩種代表性觀點發生沖突。一種反對用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建議通過公法權利來提供保護;另一種則認為,知識產權能在傳統知識保護中發揮作用,或至少對進一步檢驗這種可能性抱有興趣。WIPO最近的調查表明,越來越多的傳統知識持有人開始尋求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傳統知識。下面的探討就從這一角度展開。

目前,國際上暫時還沒有明確保護傳統知識的國際條約,但為其間接提供保護的法條則是有章可循?!冻闪⑹澜缰R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雖然沒有將“傳統知識”列為保護對象,但定義結尾部分的“知識產權包括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其它一切來自知識活動的權利” 顯示,知識產權并不局限于定義列指的和已知的知識產權種類,而且WIPO在FFMS活動中已明確表示知識產權是一個開放的概念,因此《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為傳統知識的保護留下了空間。1967年斯德哥爾摩外交會議在修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期間,就對“在公約中哪里規定保護民間文學作品最合適”展開討論,并最后通過第15條第(4)款將民間文學作品作為“無作者作品”的一種特例來處理。1982年通過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示范法》雖然沒有獲得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采納,但它為各國的相關立法提供了參考。具體到傳統群體和各國正在采用和可能采用的保護手段則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版權和鄰接權: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在版權法或地區性版權條約中明文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已超過40個。還有一些國家的版權法由于將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物上作為獲得版權保護的條件,從而束縛了其將民間文學藝術納入保護范圍?!锻荒崴拱l展中國家版權示范法》(1976年,第1條)為擺脫這種困境提供了范例:固定性的要求不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鄰接權則是為傳統藝術表演者的權利提供保護。此外,傳統群體還對兩種制度設計非常感興趣。一是公共資源付費(domaine public payant),即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有領域內的文學和音樂作品必須支付費用;二是再次銷售的利益分享(droite de suite),即作者可以從其原創作品首次銷售之后的所有再次銷售的獲利中分得部分利益。雖然一些學者認為這兩種制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護傳統知識還需打上問號,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們的推行適合于傳統知識的存續和發展。

2.商標和地理標志:一些國家正在設計或已經設計這樣的商標注冊制度,即排除傳統群體之外的人注冊與傳統群體相關的民族詞語、雕像和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符號,如果他們的注冊可能會侵犯傳統群體的文化、宗教和價值觀。而且,傳統群體也正在試圖登記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該標志表明產品來源于傳統群體或產品以傳統群體所擁有的特殊方法和標準制造——以使貼有該商標的產品能夠與其他一般商品相區別。例如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就試圖為具有土著特色的創造性作品貼上證明標志。與此同時,另一些傳統知識持有人則試圖依據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和《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注冊地理標志。

3.專利和反不正當競爭: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基于傳統的創新和創造可以申請專利。由于獲得專利權保護的成本往往超出單個傳統知識持有人的承受能力,此時傳統群體的利益代表機構就以傳統知識持有人這一集體的名義申請專利,從而共擔申請費用。還有一些不適合專利保護的傳統知識,可以作為TRIPS協議第39條所指的“未披露信息”,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4.專門的數據庫:越是將傳統知識分別用版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進行保護,傳統群體和其利益代表機構就越感到他們真正希望的是要對傳統知識進行全面的保護。對此,波蘭作者和曲作者協會的布萊申斯基學者發表意見稱,傳統知識應該受到類似保護數據庫的法律的保護。例如大家都承認,數據庫的編纂需要大量的工作和高超的技能。既然傳統知識在自然狀態下大部分是以無形的形式存在的,需要在不同國家由權威機構進行收集和分類,那么希望獲取傳統知識的人應該支付費用也是理所當然的。由于這種設想將傳統知識作為數據庫整體加以保護,不僅涵蓋了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無法包含的內容,而且兼顧了不同形式的傳統知識之間的內在聯系,因而獲得了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支持。

四、為誰保護傳統知識

(一)主體的界定

眾所周知,傳統知識多產生于民間,就其主體而言具有不確定性。傳統知識最原始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隨著歷史的推移,個人的作用被淹沒,傳統知識逐步成為某一地區、某一民族整體風格、智慧和情感的創造。因此,傳統知識的主體理所當然是產生這些智力成果的民族群體;而作為傳統知識保護人的國家,也應對流傳于內的傳統知識享有利益。

由于民族特色的多樣性和存續形式的復雜性,欲概括出一個符合所有民族需求的關于“民族群體”的定義無疑是困難的。Erica Martin Daes博士提供了一條捷徑,她概括了四個判斷要素以為實踐中的認定提供參考:(1)先占使用特定地區;(2)文化特性,包括語言、社會組織、宗教和精神價值、生產方式以及法律和機構等的自愿永存;(3)自我肯定,并得到其他群體的認同;(4)經歷過被征服、被排斥、被驅逐或被歧視,無論這種情況是否仍然存在。

(二)主體的權利

傳統知識持有人和其利益代表組織在FFMS活動中表述了許多他們的知識產權需要和期望,概括起來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權利類型。首先是控制披露和使用的權利。在FFMS活動中,民族群體表述了對傳統知識未經許可而披露的諸多焦慮。當傳統知識泄露給民族群體之外的人時,民族群體將很難控制其他人怎樣的獲得傳統知識。這些知識不僅能被任何人自由的使用,而且能被用于商業目的。因此,首先確認民族群體的這一權利是談論獲得其他相關權益的基礎,否則其他權利無異于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第二是商業獲利的權利。非洲國家曾批評西方國家在傳統知識和知識產權問題上的欺詐性和虛偽性,指責其一方面誣陷發展中國家竊取知識產權,另一方面卻利用發展中國家的技術發明和豐富資源獲得他們的所謂專利從而牟取暴利。因此,基于公平必須確認對傳統知識的使用不是免費的,民族群體能夠借助許可和處分而獲得應有的權益。

第三是獲得公認和承認歸屬的權利。信息源泉沒有得到承認是在FFMS活動中傳統群體經常抱怨的議題。2002年在北京一中院受理的“烏蘇里船歌”版權糾紛,實質上就是原告希望有關于傳統歌曲的來源這項精神權利得到尊重。因此,使用者如果自己創作的新作品或者開發的新技術方案是以有關傳統知識為基礎的,使用者就必須指明來源;如果自己推向市場的商品或服務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傳統醫藥、民間文學藝術等,就更必須予以說明。

第四是防止貶損、侵犯和歪曲使用的權利。在此方面的一個轟動案件是與美國作家Marlo Morgan在1990年出版的游記《Mutant Message Down Under》相關。這本位居美國最暢銷書榜25周的游記描述了作者在澳洲西部“cannibalistic”土著部落的旅途見聞,但經過 Kimberley法律中心的調查卻發現作者從未來過澳洲,后來作者也承認這本書的內容不過是一場騙局。因此對民族群體而言,恰當的傳播傳統文化、合理的使用傳統標志、客觀的描述傳統生活與民族群體的尊嚴緊密相關,那些損害性使用傳統知識的行為必須受到足夠嚴厲且可操作的救濟機制的禁止和懲罰。

五、結語

由于國際社會也是剛剛從總體上討論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問題,許多方面的成果諸如本文予以梳理的什么是傳統知識,為什么保護傳統知識,怎樣保護傳統知識以及為誰保護傳統知識等,還只是占主流的觀點和少數國家的實踐,并未得到WIPO所有成員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支持和通過。因此在目前這種難以取得共識以致此項議題進展緩慢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應首先積極行動起來。一方面,在國內立法的層面上,不斷探索保護傳統知識的切實有效的立法模式和實踐方法;另一方面,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爭取早日達成保護傳統知識的國際條約。我國作為在傳統知識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發展中國家,應在上述進程中發揮積極和重要的作用。

「注釋

[1] E-I Daes, “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Cultur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digenous Peoples, ” UN Document E/CN. 4/Sub. 2 /1993 /28, paras. 22 and 26.

[2] A. McCann,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Today: A Brief Analysis,” paper presented at “A Global Assessment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 Local Empower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 organized by UNESCO and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1999, p.8.

[3] Michael Blakeney,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 Knowledge Und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EIPR June 2002.

[4]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including expressions of folklore, WIPO/IPTK/MCT/02/INF.4,p4

[5] The Draft FFM can be found on WIPO‘s website at wipo.int/globalissues/tk/rreport/interim/index.html

[6] Wend B.Wendl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ition Knowledge and Folklore: WIPO‘s Exploratory Program, IIC May 2002.

[7] Wend B.Wendl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dition Knowledge and Folklore: WIPO‘s Exploratory Program, IIC May 2002.

[8] Daes,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paper resented at Pacific Workshop on the United Nations Draft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Suva, Fiji, September, 1996,at 28.

知識產權范文3

一、知識經濟和知識產權

知識經濟是20世紀90年代人們對21世紀經濟發展的一種科學預測所提出的新概念,是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的第三種經濟形態。在此之前,一直有人試圖歸納我們所面臨的時代的特征。1970年,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提出了“后工業經濟”的說法,奈斯比特1982年的《大趨勢》將之歸納為“信息經濟”,英國弗萊斯特1986年在《高技術社會》中描述為“高技術經濟”,1990年,聯合國研究機構提出了“知識經濟”的概念。[1](P103)按照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6年《技術、生產率和工作的創造》報告中定義,知識經濟是指建立在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上的經濟,是與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根據其定義,知識經濟是以高技術產業為第一產業支柱,以智力資源為首要依托的一種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它是區別于以前的以傳統農業或者傳統工業為產業支柱,以稀缺自然資源為主要依托的一種新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1)科學與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日益成為知識經濟的基礎;(2)信息和通訊技術在知識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3)人力的素質和技能成為知識經濟實現的先決條件;(4)服務業在知識經濟中扮演了主要角色。[2](P28)

在知識經濟中,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將成為重中之重,知識資源將取代物質資源成為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成為國與國之間經濟交往最主要的經濟基礎。而這一切都需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促進各產業及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是依法存在的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文學、藝術領域從事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從法律的角度講: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版權等無形財產的專有權,統稱為知識產權。[3](P42)只有有效地保護人的智力成果,才能促進人類的創新,科技的進步,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知識經濟發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其主要體現在:激勵知識創造,保護信息安全,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保護本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在21世紀中,知識經濟時代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也面臨著許多的挑戰和困難,如何變革與發展將成為我們研究的主要課題之一。

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指以多邊國際公約為基本形式,以政府間國際組織為協調機構,通過對各國國內知識產權法律進行協調并形成統一的國際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在19世紀80年代興起,其形成及其發展已有百余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并依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隨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以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同時,以1886年《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地對知識產權提供國際保護,同時管理和監督各個公約的執行,1967年7月,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又簽訂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將其與《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在調整和促進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直到1986--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及其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on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簡稱TRIPs或知識產權協議),才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引入了國際貿易領域,把知識產權保護與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結合起來,從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三、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一)知識經濟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影響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影響遠遠大于200多年前的工業革命,其對整個人類社會結構影響的速度與廣度是我們始料不及的,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的一次偉大變革。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將受到知識經濟時代到來所帶來的沖擊,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正處于暴風的中心。

1、主體多元化

知識產權的主體是指依法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通常是智力的創造者或以其他合法根據而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4](P126)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創造知識、傳播知識、交流知識和運用知識的人也逐漸增多。比如近幾年涌現出的大量的“網絡”,他們無需將自己的文章寄到出版社以求問世,只要貼在網上,就能享受世界各地的網民的瀏覽、閱讀和點評。越來越多原本名不見經傳的平民老百姓擁有了著作權,成為知識產權的主體。

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的競爭中,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無形資產比有形資產更為重要,因此加強新型產品的研發和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成為市場中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的海爾集團近年來也以每天申請一項專利的速度,成為國內無形資產擁有量最多的企業之一。

另外,據OECD的報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認為,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科學技術的體制化促成了科學系統的形成,該科學系統將承擔其主要的創新活動,它具有以下特點:(1)它是由公共研究機構、高等學校、大型企業,尤其是高技術企業構成的,具有知識生產、傳播與轉讓功能的國家創新體系。(2)它是由產業界、政府、科學界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構成的國家創新體系。[5](P263)由此看出,高度組織的、系統化的知識創造、應用和管理活動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基本要求,這一過程必然從最廣泛的意義上吸納社會各界的加入,政府在其中將發揮重大作用。

2、客體多樣化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橫跨文化(作品)、科技(發明等)、管理(商標)等領域的智慧成果。[6](P11)在工業經濟時代,典型的知識產權客體包括發明、外觀設計、商標以及各類文學藝術作品。但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人類探索的領域越來越廣闊,其智力成果的內容也越來越豐富,知識產權的客體也進一步多樣化。首先,生物技術的不斷突破,給知識產權領域提出了新的課題。其次,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進步是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斷膨脹。再次,隨著技術的進步、生活的豐富及各國對法律的理解趨同,一些傳統的知識產權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擴大,或者部分國家的概念被多數國家接受,成為普遍意義上的概念。

3、制度趨同化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知識生產的地區分割將被逐漸消除,知識傳播的時空限制將被逐漸突破。知識經濟的全球化趨勢,加快了知識經濟國際保護制度的全球化趨勢。這種制度趨同表現在兩方面:(1)國際社會通過條約的形式制定統一的實體與程序規范,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標準,表現為知識產權制度直接的統一;(2)各國在知識產權的國內立法中采取相同或相似的規則或原則,表現為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相互借鑒和相互融合。

(二)知識經濟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不足

知識產權的一整套制度成形于19世紀,而現在在21世紀的知識經濟社會現實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在某些方面已不再適應。

1、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已不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新的技術如生物工程技術、半導體芯片、自動化技術、國際互聯網信息、網絡域名、衛星傳播、海洋技術、環境技術等接連出現,給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帶來新的問題。這些新技術應不應該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怎樣保護?都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應該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有的技術本身在倫理道德上還存在著問題,對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更復雜了。有的技術還涉及到專利法和著作權法或者商標法相結合的問題。對這些知識產權我們應該如何保護,都是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2、現今知識產權保護的期限不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較為薄弱。

知識經濟條件下的科學技術更新速度相當快,這不僅帶來了技術總量的迅速擴大,知識的傳播速度也明顯加快,而且還帶來了技術生命周期的縮短。有專家測算,技術每年的淘汰率是20%,這意味著技術的生命周期只有5年。英特爾公司的創始者戈登•摩爾曾在1965年提出一條“莫爾法則”,即每18個月微處理機的能力翻一番,但其價格卻保持不變,這被后來的事實所證明。由此觀之,現行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保護期限有必要重新考慮,并且應考慮不同行業的不同情況。

在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方面,在知識經濟條件下,侵犯知識產權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侵權,因為其運用了高科技,所以侵權的成本低、規模大、利潤高,所以侵權者敢于鋌而走險。雖然整個國際社會都在嚴厲制裁知識產權侵權,但其執法力度仍然是不夠的。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知識產權主體日益增多,但在法律上的保護尚未跟上,比如網絡上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目前的立法是無法全面對其進行保護和救濟的。

3、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尚未真正國際化

從19世紀80年代至今,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領域已經締結了20多個條約,然而,其調整的力度卻不可高估。目前在知識產權上發揮根本作用的仍是各國國內的知識產權法??疾飕F行的條約,我們會發現,他們幾乎都是以承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差異為基礎的,國民待遇原則是其立法的基石。但現在世界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存在著較大差異,提供的保護標準也相差甚遠,雖然各條約規定了一些“最低標準”,但并沒有改變它對國民待遇的依附地位。正因為如此,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表面龐大但作用有限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三)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應作出的改進

當代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不僅凸顯出現行制度的改革(如基因專利、網絡版權、網絡商標),而且面臨著新制度的突破(如傳統知識、遺傳資源)。

1、逐步擴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1999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了關于國際因特網域名問題的最終研究報告,對全球域名系統的整體性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200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了“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政府間專門委員會,著手探索有別于現代知識產權的傳統知識保護問題。除此之外,在有關人權、文化、貿易、糧農、土著權利、勞工標準、可持續發展、土地、環境與生物多樣性等問題的國際論壇中,世界各國際機構都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的保護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但這些還不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國際組織應作出進一步努力,盡力解決新興出現的知識產權問題。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為適應如今科技高速發展的形勢,知識產權保護期限應作出相應縮短的調整,并且應根據各行業的不同需要分門別類的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期限。另外,應完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和客體的規定,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懲治力度,力求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3、大力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

知識產權范文4

圖片授權使用協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網的圖片使用權,達成以下協議:第一條圖片信息甲方授權乙方使用本合同約定的以下圖片。

商用光盤著作權轉讓合同甲方:乙方:產品名稱:標題:《 》產品背景:本光盤系由甲方研制開發的《 》系列商用光盤之一,已由____出版社出版。第一條 :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出讓,乙方同意受讓《》光盤的著作權,現達成本協議。第二條 :甲方保證擁有本產品的著作權。

圖片使用權銷售協議一、甲方______________向乙方______________授權的許可范圍和保證義務1.甲方對其自有版權的圖片均應在下屬范圍內指定乙方享有完全的權利:(1)授權乙方,同時乙方也接受該項授權,作為其自有版權的圖片在全球范圍內的使用權銷售代

產權合同:作品網絡合同甲方:___________(作者真名及筆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網絡有限公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甲方授權其原創作品經乙方進行數字化處理后提供給乙方控股公司建立之網站( _________,以下簡稱本網站)登載。

知識產權合同模板本協議由________公司(以下稱為許可方)__________(以下稱為被許可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鑒于許可方擁有具有一定價值并經注冊的商標和服務標志,且擁有并可出售其他如附文第一節所述的許可方財產,其中包括“商標”。

產權合同: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協議為貫徹落實《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框架協議》,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九個省(區)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部門決定加強合作,積極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全面合作與發展,為增強區域整體實力和競爭力服務。

刊戶認刊協議書編號:_____________刊戶名稱:_____________刊戶地址: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網址: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認刊版類:_____________金額總計:____

計算機軟件使用許可合同(樣式三)許 可 方: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職務:地 址:電話:被許可方: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職務:地 址:電話:上述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以此為證。

國際出版合同(樣式四)××(日期)由××(下稱版權許可人)與××(下稱出版者)訂于××(地點)第一條版權許可人以第三條所述報酬為代價,授予出版者下列專有許可和權利(選擇方案甲)以圖書形式復制出版由××著,名為××的作品(下稱作品),于××(下稱合同地域)發

企業產權轉讓合同樣本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住所:身份證號碼: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住所:身份證號碼:(企業名稱)于xx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設立,注冊資金為人民幣xxx萬元。

產權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產權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一文:產權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產品名稱:_________標題:_________產

產權合同:圖書出版合同甲方(著作權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版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品署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達

專利實施許可協議專利實施許可協議甲方:_________(總部/分部)。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店)。根據甲方與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達成的《特許經營合同》,為了規范總部專利實施許可的行為,根據總部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以下實施許

劇照肖像使用許可合同甲方: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乙方: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郵政

最新產權合同范本字?號甲方:天津市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一、根據??????????????文件精神(立項文件文號),甲方同意乙方在??區????道(路)???號院內拆除???房屋???m2,新建???房屋???m2。

產權合同:電子版權委托合同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方):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委托和期

產權合同:版權登記委托合同甲方:乙方:1.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甲方委托乙方以下項目(下稱該項目)的著作權登記事務:(1)(2)2.乙方必須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為甲方提供的資料保密。

商標注冊委托合同(二)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辦理注冊商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第_________類(商品/服務)上申請注冊_________件商標,

產權合同:管理軟件系統買賣合同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產權合同:管理軟件系統買賣合同一文:產權合同:管理軟件系統買賣合同甲方:乙方:乙方購買甲方開發的______管理軟件系統,達成

產權合同: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

電影飾演許可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 傳真:_________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

知識產權合同:版權登記合同范例甲方:乙方: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xx年 ** 月(編號:06-1-00*)本協議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北京簽訂:甲方: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知春路23號大運村量子銀座2層法定代表人:李愛

產權合同:聯合開辦電視欄目協議為了更好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全民科學文化素質,________與__________、__________聯合開辦科普電視欄目達成如下協議:一、經協商,三方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基礎上,發揮各自優勢,精心打造以科普

文字作品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甲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電掛:_________傳真:_________帳號:

作品的出版、發行合同(______) 水電字第__號甲方(著作權人):__________乙方(出版者):______出版社作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作者署名:__________________著作方式:著、編著、編、譯(保留選定項,劃去其他項)甲乙雙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發行達成

電視劇本素材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電掛:_________傳真:_________手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

產權合同:自費出版協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著作稿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了使更多更好的著作能夠順利出版、發行、交流,特制定本自費出版辦法。

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茲委托______(地址______)專利人______代為辦理名稱為______的發明創造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授權上述代表人辦理,申請、審批、復審程序中的有關事宜。

產權合同:商標申請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商標有限公司一、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以下商標注冊申請事務:_________________共計申請______個。

合作推廣軟件協議一、合作雙方甲方:乙方:乙方代表: 二、合作項目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甲方軟件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乙方作為甲方的軟件推廣合作伙伴,在______地區負責推廣醫學軟件,合作產品包括:手術數碼照片管理系統, 編輯部稿件管理

產權合同:文字作品保密協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

評選活動參加協議鑒于:_________組委會(以下簡稱_________組委會)面向社會征集_________會徽、吉祥物和主題語(以下簡稱“評選活動”),并從中評選出_________會徽、吉祥物、主題語的候選作品;以下簽字的個人或實體(以下簡稱“參加人”)愿意向本次

產權合同: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下面請看產權合同: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文:產權合同: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轉讓方:_________職務:_________地址:____

軟件購買合同(樣式四)甲方:乙方:甲乙雙方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平等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軟件事宜達成共識,簽定本合同。一、甲方資料──────┬───────────────────────────────────│名稱││├──────┼─

合作拍攝電影合同(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成立并有權攝制或與他人共同投資攝制電影故事片的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__。

產權合同:常年知識產權顧問協議聘請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受聘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知識產權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第1條乙方指派顧問乙方接受甲方聘請

演出合同(四)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演出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演出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晚上__________共計_____場 演出內容:_______________專場晚會場租: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產權合同:版權轉讓合同范本(適用于論文、電視?。┊a權合同:版權轉讓合同范本(適用于論文、電視劇)甲方(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國心理衛生雜志》編輯部甲、乙雙方就論文版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是論文(以下簡稱該論文)(1)唯一的作者;()(2)作者之一以及其

產權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合同編號:科研合字(20)第號項目名稱:技術受讓人:(公章)(甲方)技術讓與人:(公章)(乙方)中介人:(公章)合同登記機關:簽訂日期:年月日合同履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研制單位(個人)研制完成時間年月日主要研制人員組織鑒定單位成果鑒定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三)合同編號:________科技合字(________)第_____號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受讓方:_______________(公章)(甲方)技術轉讓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合

注冊商標協議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經協商就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委托乙方代辦商標注冊項目,達成以下內容條款:1.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公章),個人提供身

產權合同:翻譯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關于甲方委托乙方進行資料翻譯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則上,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產權合同:知識產權共享協議甲方、乙方共同申請________________項目,對將來項目開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與知識產權協商以下知識產權共享協議:1.根據課題任務分工,在雙方的工作范圍內獨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各方獨自所有。

系統軟件提供協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經過友好

產權合同:知識產權加盟商合作協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就甲方成為乙方加盟商,委托乙方代辦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甲方同意成為乙方的加盟商,將其下屬客戶的商標注冊、專利

產權合同:軟件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方:_________(簡稱甲方)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許可方:_________(簡稱乙方)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乙方授予甲方軟件產品的使用權,雙方在平等互利

產權合同:授權播映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網址:

知識產權范文5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責任 損害賠償責任 過錯

一、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涵義澄清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是我國民法關于侵權行為的一般規定,對于知識產權侵權同樣是適用的。但這一規定是否科學,特別是在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制度的構建方面,學者之間是有爭議的。將該條規定與兩大法系主要國家侵權法的規定以及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作一比較,就可以發現該規定的不科學之處。這是進一步探討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的前提。

1.法德民法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還他人負賠償之責任?!盵1] 《德國民法典》823條第1款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義務?!盵2]根據法德民法的上述規定,實際發生的損害以及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是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這與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形式相似但實質上卻存在著巨大差異。因為我國民法是把損害及過錯作為一切民事責任的要件,而不僅僅是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134條的規定,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十種,這十種民事責任(“違約”除外)成立的前提都必須是受害人有實際損失和侵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而法德兩國的民法僅要求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損害及過錯。我國民法的規定混淆了“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這在知識產權的侵權認定方面體現的尤為明顯,例如,若是嚴格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即便是要制止一起專利侵權活動或商標侵權活動,也必須去尋找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或受害人的實際損失,但實際上這是不必要的。

2.英美法系的規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Infringment與Tort表示的意義并不相同,盡管二者都被我國學者翻譯為“侵權”。前者可以包含各種類型的民事侵害行為,與之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當是我國《民法通則》134條的全部;而后者則僅僅或主要是指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侵害行為,與之相應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我國《民法通則》的134條種的“賠償損失”。因此,認定Infringment(侵權)從來不需要去找“過錯”“實際損失”這類的要件,只要有侵權事實,Infringment就可以構成。從語源上看,當初判例法選擇這個術語即表明只需要認定侵權事實,“in”表示“進入”,“fring”表示特定告范圍。任何人的行為沒有經過許可進入他人的權利范圍,即構成侵權。而“Tort”則含有“錯誤”“過失”的意思,只有錯誤或過失存在,“Tort”才可能產生。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辭典就間接地指出:“Infringment尤指侵害知識產權,即侵害了專利、商標、版權的排他權?!盵3]

3.Trips的規定

Trips第45條的標題為“損害賠償”,該條第1款規定:“對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自己從事活動系侵權的侵權人,司法當局應有權責令其向權利人支付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持有人造成之損失的損害賠償費。”第2款規定:“司法當局還應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其中可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或無充分理由應知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并出?!睆纳鲜鲆幎梢钥闯?,首先,該條僅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涉及其他侵權責任方式;其次,第1款明確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有主觀過錯這一要件,即損害賠償責任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最后,第2款的規定也是針對侵權人,只不過是無過錯的侵權人。因此,該條僅僅是關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而不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4]

經過翔實的考證,鄭成思先生認為,在國外作為兩個問題去立法以及在論述種去立論的東西,在我國被“歸”到一塊或是被混淆了。一方面是“Tort”問題,即侵權賠償責任的確認,這在通常情況下是以過錯為前提的。另一方面是Infringment問題,這一術語才真正因該被翻譯為“侵權“,它包含了與“物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之類絕對權的請求權相對應的侵害。[5]這種侵權人所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僅包括損害賠償,還應包括與賠償無關的其他責任,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這類侵權的確認,并非全是以過錯為前提,如只要有侵權事實,就必須負“停止侵權”責任。

我國民法關于侵權責任規定的不科學之處在于,把僅適用于賠償責任的過錯強加到其他民事責任上。具體說就是,將僅僅適用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構成要件機械運用到侵權責任之上,這不僅在理論上產生了爭議,而且給正常的司法實踐造成了不便。

二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形式

知識產權范文6

一、知識產權的定義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明文規定了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物權、債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相比,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二、知識產權――信息產業跨國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

知識產權盡管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隨著跨國公司傳統競爭手段的失效,知識產權已經成為跨國公司一種競爭手段。隨著中國企業的不斷壯大,跨國公司倍感壓力,知識產權爭端已成為他們收復市場的一種主要的非貿易手段。尤其是在中國加入WTO后,傳統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逐步淡化,技術壁壘的力量日益凸顯??鐕静恢皇前阎R產權當做一個法律手段運用,而是當做一種市場策略在使用,它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在中國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正在成為跨國公司打壓我國企業的重要競爭手段。而這種現象在信息產業尤為突出,因為信息產業具有不同的產業特性。信息產業的產業屬性有:

1.信息產業屬于高科技產業,它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產業。無論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只要在技術上領先,都有可能成為某個行業的領導者。

2.知識產權是保護信息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信息產業的核心資產就是技術。因此,一個公司對技術的保護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為了確保這種無形的資產不被人盜用,為了企業可以長久發展,企業必須采取法律保護。而且,知識產權除了可以保護本公司技術之外,還可以打擊競爭對手。

3.技術標準是信息產業的必然產物?,F代信息網絡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有眾多的設備通過復雜的流程才能實現通信功能。由于互聯互通式通信網絡的基本要求,各種設備必須遵循共同的規范和約定,這就是通信標準和協議,它是信息產業的技術核心。

技術標準又分“法定標準”和“非法定標準”兩類,前者為國際或國家標準化組織批準和,后者是未經任何標準化組織,為廣泛實際應用所認可的事實標準。事實標準又分公開與不公開兩種。不公開的事實標準可稱為“私有標準”,它是指在國際或國家標準化組織為實現通信網絡的互聯互通而建立相關標準和規范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進入市場,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標準。也就是說,哪個公司將先研發出的最新技術投入市場,哪個公司就能立即占領整個全球市場,獲得巨額壟斷利潤?,F行網絡或用戶一旦使用了它,就會形成對其協議的依賴,以致后進入得公司必須提供采用這種私有標準的設備或者軟件,才能夠與網內早已存在的原來設備和系統互聯互通。這樣,現有市場就形成了以此私有標準為中心,與其他相關產業相聯系的產業網。即使隨后有類似的技術產品推出市場,但是一個公司的力量很難與巨大的產業網相抗衡。

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對信息產業公司來說生死攸關,跨國公司都爭取在法律上成為技術的最早占有者,在市場上成為技術標準的擁有者。這也就是為什么近年來跨國公司對我國信息產業公司提起一系列的訴訟,無論我國公司大小,跨國公司就不惜巨額代價進行打擊。

三、信息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1.跑馬圈地??鐕久芮嘘P注全球各個信息產業公司的發展情況,在東道國競爭對手技術發展方向上,搶先在東道國注冊專利,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即占領地盤。在現階段,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里,他們并不是立足實施這些專利,而是在我國企業技術發展方向上設置路障,從而謀取更大的利益。

2.技術―專利―標準三結合。目前,一種新的知識產權策略漸漸浮出水面:研發技術,申請專利,制定標準,使專利成基本專利,進而推動標準的廣泛實施,向采用自己標準的企業收取專利許可費,成為技術和專利的專業生產基地。如美國高通公司擁有全部與CDMA標準相關的關鍵專利權,它依靠轉讓這些知識產權賺取了巨額利潤。

3.建立知識產權聯盟。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侵權現象的多樣化與嚴重化,僅靠權利人單個的力量維權已難以奏效。因此,聯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協會、聯盟,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經是一些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

四、我國對信息產業跨國公司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1.積極應對外國跨國公司所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一方面,如果我國企業沒有侵權,有理有節,把官司打贏等于做一次正面形象廣告,最好的例子莫過于思科華為;另一方面,即使訴訟要輸,積極應訴也有利于損失降到最低。此外,我國企業還應注意采取適當的法律策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加強對WTO規則的學習。對法律的認識和學習是我國企業與跨國公司競爭的前提。

2.各企業要以自主創新為主導,積極進行自主技術研發。只有企業自主創新,掌握了行業尖端技術,擁有技術專利,進而制定技術標準,才能使我國信息產業公司在全球市場有立足之地?,F在,通過自主技術研發,我國一些信息產業公司已經在全球市場占有一席之地,如華為、中芯國際等。

3.在產品的研發和生產應用中,要積極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技術資料,繞過外國的知識產權技術封鎖。一方面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另一方面,防止其知識產權別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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