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證書年檢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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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證書年檢范文1

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將于3月份正式開始。為保證年檢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參檢范圍

年12月31日前在市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年檢時間

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時間。

三、聯合年檢部門

市投資招商局、工商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高新區招商局負責高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年檢,其它企業由市投資招商局負責年檢。工商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省分局等部門的年檢原則上由發證單位進行。

四、參檢方式

我市對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統一實行網上年檢,參檢企業通過登陸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網,在網上填報聯合年檢報告書進行年檢。

五、年檢程序

1、初次參加年檢的企業需向年檢軟件制作公司傳送“外商投資企業印章采集表”(見附件2),以便軟件公司制作電子印章,并于3月1日年檢網站開通后注冊登錄獲取電子印蓋參加年檢。

2、企業上網填報年檢資料并報送會計師事務所。企業填報經營情況等數據應為年度經過審計的數據、先進技術型企業及出口創匯型企業應經過考核確認且兩型企業證書在有效期內、其它內容應與實際情況相符。

3、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由經省商務廳備案確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見附件1)對企業填報數據進行審核后,上報聯合年檢部門審核。

4、聯合年檢部門審核。

5、企業上網查詢并打印年檢結果。企業申報數據經年檢部門審核通過后,按照年檢部門在審核意見中所提要求持有關證照分別到年檢部門復核后加貼年檢標識或加蓋年檢專用章。

按照國家商務部、省商務廳要求,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提高辦事效率,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年檢進一步推進無紙化年檢方式,企業不需再報送紙質材料,批準證書無需再加蓋年檢專用章。年檢通過后,企業自行打印或到市投資招商局領取年檢審核部門意見。

批準證書年檢范文2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委托甲方承辦_________公司XX年度年檢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辦理

1、外經批準證書年檢;

2、國稅登記證年檢;

3、地稅登記證年檢;

4、外匯年檢;

5、財政登記證年檢;

6、工商營業執照年檢;

7、統計部門(網上數據)年檢;

二、乙方責任

1、按要求填寫年檢表格,所填數據應準確、無誤;

2、提交的資料應真實、合法、有效,并積極配合甲方工作。

三、費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務費人民幣叁仟元整。

四、其他事項

1、如乙方中途停辦,已支付的服務費甲方不予退回;

2、因乙方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未通過個別部門的年檢,已支付的服務費甲方不予退回,甲方不承擔責任。

3、部門過期年檢罰款由乙方支付,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蓋章)

批準證書年檢范文3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是指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以投資或者授權形式,對在一個國家以上的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外國跨國公司可以以獨資的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業組織形式,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范圍內設立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負責外國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認定和審批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地區總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財稅、外事、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地區總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條(條件)

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母公司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國投資累計總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

(四)在中國境內外投資或者授權管理的企業不少于3個,且對其負有管理和服務職能。

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申請認定為地區總部;未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請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的地區總部。

基本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方向的各項規定,并為所在地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跨國公司,可以參照本規定申請設立地區總部。

第六條(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在本市設立的地區總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從事下列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一)投資經營決策;

(二)市場營銷服務;

(三)資金運作與財務管理;

(四)技術支持和研究開發;

(五)信息服務;

(六)員工培訓與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七條(申請材料)

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應當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地區總部及履行基本職能的授權文件;

(三)母公司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對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檔和擬任地區總部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相應的身份證明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檔的正本。

第八條(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市外經貿委應當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決定準予的,應當發給認定證書或者批準證書。

第九條(備案)

市外經貿委應當及時將地區總部的認定和批準情況,報國家外經貿部備案。

第十條(工商登記和年檢)

取得認定證書或者批準證書的,應當在收到認定證書或者批準證書后30日內,到市工商局辦理工商登記。

地區總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年檢。

第十一條(優惠政策)

在本市設立的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在浦東新區注冊的地區總部,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浦東新區優惠政策。

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資助。

第十二條(進出口經營權和退稅)

鼓勵和支持地區總部在本市設立跨國采購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國采購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

第十三條(資金管理)

行使投資管理的地區總部可以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制,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涉及外匯資金運作的,應當按照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簡化出入境手續)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的地區總部中國籍人員,提供出境便利。

地區總部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訪問簽證;對需要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地區總部外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1至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簽證;有關臨時來本市的外籍人員,應當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入境簽證,時間緊迫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入境。

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未盡事項的管理)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批準證書年檢范文4

受托方:******會計師事務所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0512-

本協議確認(以下簡稱委托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受托方)辦理委托方2019年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外匯部分)數據代報事宜(以下簡稱“代報外匯年檢數據”)?,F將雙方的責任及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一、雙方的責任

1、委托方應對外匯年檢信息(外匯年檢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的審核意見除外)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按時提交電子數據等負責。

2、受托方應當根據本協議,在收到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服務費后,及時、準確地向外匯局填報并提交相關電子數據,并保證所提交的電子數據與填報所依據的委托方提供的紙質材料對應的內容一致。

二、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1、在受托方按本協議開展前,委托方應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相關的鑒證業務,取得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2、委托方應及時向受托方支付服務費。

3、受托方應對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知悉的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保密。

4、對在外匯年檢過程中出現的因委托方在外匯局外商投資企業直接投資系統中的最新狀況表相關信息與最新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不一致或其他事項不能通過常規年檢的,由委托方自行進行協調處理(如辦理外匯變更登記等),待協調正常后由受托方繼續外匯年檢數據代報工作。

5、雙方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不得違反,也不得要求、授意對方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期限

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

四、收費標準及方式

代報外匯年檢數據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元(¥****元),于簽訂本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給受托方。

批準證書年檢范文5

第二條本規定中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并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二)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三)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五條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該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

以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并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第六條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者應將下列檔經擬設立投資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商務部審查批準。

(一)設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的項目建議書、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項目建議書、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二)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外國投資者已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四)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五)依據本規定第五條應提交的保證函;

(六)商務部要求的其它檔。

上述檔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檔。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檔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第七條外國投資者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國投資者可以人民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其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

第八條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至少應有三千萬美元作為向其投資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或作為向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已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依法辦理完畢股權轉讓手續)未繳付完畢的出資額的出資,或增資部分的出資,或用于設立研發中心等機構的投資,或用于購買中國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不包括投資性公司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已繳付完畢的出資額形成的股權)。

第九條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四倍。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美元,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六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上述規定,應當報商務部批準。

第十條投資性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二)受其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四)為其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

(五)承接其母公司和關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稱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系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投資性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和/或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一起投資的比例占其所投資設立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的企業;

(二)投資性公司將其投資者或其關聯公司、其它外國投資者以及中國境內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的企業的股權部分或全部收購,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共同占該已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

(三)投資性公司的投資額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10%。

第十二條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投資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持。

第十三條投資性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它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

第十四條投資性公司設立后,依法經營,無違法紀錄,注冊資本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投資者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且已用于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用途,投資性公司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獲批準的,還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一)受所投資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

1、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

2、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以、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并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三)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

(四)為其所投資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

(五)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

(六)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公司;

(七)為其母公司生產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

(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

第十五條投資性公司根據第十四條第三款和第五款規定進口產品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已繳付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六條投資性公司申請經營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業務的,應當向商務部報送下列文件:

(一)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投資性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修改后的投資性公司章程;

(四)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五)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六)商務部要求的其它檔。

第十七條根據投資性公司擬設立的項目性質,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的規定核定投資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八條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第十九條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它外國投資者一起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25%,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投資性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報商務部審批。投資性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并且已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或投資性公司已投資設立或擁有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

(二)擬設立分公司的地區應為投資性公司投資集中地區或產品銷售集中的地區。

第二十一條符合條件的投資性公司可申請被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一)投資性公司申請被認定為地區總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美元,或者;已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千萬美元,申請前一年其所投資企業資產總額不低于三十億元人民幣,且利潤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按合并報表相關規定計);

2、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3、根據有關規定,已設立兩家以上研發機構(其中至少一家為法人實體)。

(二)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1、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業務;

2、進口并在國內銷售跨國公司的產品;

3、進口為所投資企業、跨國公司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

5、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

6、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財務公司,向投資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

7、經商務部批準,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并提供相關服務;

8、經批準的其它業務。

(三)申請程序:

1、投資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核后報商務部;

2、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檔之日起三十日內批復,對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加注“地區總部”);

3、投資性公司憑批準證書在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申請文件: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投資性公司及其跨國公司董事會決議;

3、修改后的投資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5、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7、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投資性公司的主要財務報表;

8、商務部要求的其它檔。

上述檔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檔。

本條中跨國公司系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所屬公司集團的母公司。

第二十二條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不受公司注冊地點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投資性公司的稅收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四條投資性公司應切實履行項目投資計劃,并將第一年度的投資、經營情況于下一年度的前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報商務部備案。上述材料將作為投資性公司參加聯合年檢申報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二十五條投資性公司與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是彼此獨立的法人或實體,其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關系處理。

第二十六條投資性公司與其投資設立的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納稅。

第二十七條投資性公司不得直接從事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準用本規定。

批準證書年檢范文6

答:境外投資是指投資主體以外匯資金、實物或無形資產等,在外國(或地區),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通過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新設企業,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一步:擬以現金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的投資主體持有關材料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由外匯局對其資金來源進行審查(全部以實物投資的項目、援外項目和經國務院批準的戰略性投資項目免除該項審查);

第二步:投資主體向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批準設立境外企業;

第三步:經商務部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投資主體持有關材料向注冊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及資金購匯或匯出核準;

第四步:投資主體持外匯局外匯資金匯出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資金匯出。

問: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業務的投資主體應具備什么資格條件?

答:投資主體是指具備境外投資能力的設在廣東省內的國有獨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金融、保險、證券類公司除外)。

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投資主體,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有持續良好經營的記錄并符合相關法律對公司對外投資比例的規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制度近兩年無重大外匯業務違規記錄或涉嫌重大外匯業務違規情況,以往境外投資項目已在外匯局登記備案,并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

問: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資產)來源與匯出審核、登記行政許可項目的各項具體業務的辦理時限有何規定?

答: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資產)來源與匯出審核、登記行政許可項目的各項具體業務的辦理時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問: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業務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需提供以下資料:

(1)投資主體填寫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

(2)可行性研究報告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4)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原件和復印件);

(5)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其中:使用自有外匯的,應提供有關外匯賬戶的開戶核準件和最近一期的銀行外匯賬戶對賬單;使用國內商業銀行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銀行簽定的貸款意向書或貸款銀行的確認文件;使用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該項政策性資金的批準文件;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問: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投資主體應在境外投資審批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1)《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2)境外投資審批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4)境外投資企業的章程、合同(外資企業免交)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5)境外投資企業董事會構成及人員名單;

(6)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7)以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出資的,提供投資所用實物、無形資產等的清單及其價格資料;

(8)國家戰略性境外投資項目應當提供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援外項目應當提供外經貿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原件和復印件);

(9)境外企業的海外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10)境外企業賬戶開立情況,包括開戶銀行及賬號等資料;

(11)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問:辦理境外投資資金匯出核準 開辦費項下的前期資金匯出業務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需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幣別、支付金額、開辦費使用清單等內容);

(2)外匯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3)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說明確需支付開辦費的證明材料;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問:境外投資履約保證金項下前期資金匯出業務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需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說明開戶銀行、賬號、匯款金額、匯款用途等);

(2)對擬收購的資產或股權的情況說明;

(3)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確需交納履約保證金的證明等材料;

(4)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2005年11月8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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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支持企業“走出去”

廣東境外投資外管改革初見成效

本刊記者遠 寧

本刊記者不久前從廣東省有關部門獲悉,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實施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近三年來,有力地支持了廣東省有較強經營能力和資金實力的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分工和競爭,加速了廣東產業結構的調整。

為支持廣東省貫徹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支持廣東省優勢企業“走出去”,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拓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經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自2002年12月1日起在廣東省內實行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授予的購匯金額內,允許符合條件但沒有自有外匯的企業以人民幣購匯進行境外投資,改變了企業以往只能使用自有外匯進行境外投資的做法;二是取消了過去開展境外投資須進行外匯風險審查的做法,減化了審批環節;三是取消了過去進行境外投資需向外匯局繳交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做法,減輕了企業境外投資的負擔;四是擴大了投資主體的范圍,改變了過去只允許國有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單一主體局面,允許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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