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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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書范文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文物市場的管理,保障文物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保護國家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文物以及國家規定的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有關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是指:

(一)年以前中國或者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

(二)年至年期間中國或者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本款第(一)項所列品中經國家文物局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具有重要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物品;

(三)國家文物局確定的年以后已故的著名書畫家的作品。

本辦法所稱的文物監管物品,是指年至年期間中國或者外國制作、生產、出版的陶瓷器,金銀器、銅器和其他金屬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種質料的雕刻品和雕塑品,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化用品,郵票,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但前款第(二)項所指的文物除外。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文物市場的統一管理。

各級公安、海關、工商、物價、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文物市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物監管)

文物監管物品的收購、銷售等經營活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管。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

第七條(依法經營和管理)

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經營方式)

收購、銷售、寄售、典當、拍賣等方式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必須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經營條件)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文物法規的管理人員;

(二)有熟悉文物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四)有規定數額以上的注冊資金。

申請經營文物的必須是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十條(申請程序)

經營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應當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章程;

(二)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簡歷;

(三)主要業務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

(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文物監管物品的,除了必須符合前款的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外,還需要提交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第十一條(審批程序)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申請書后,必須在30日內審批完畢。其中,對申請從事文物外銷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文物局審批。經審批合格的,發給《經營文物許可證》或者《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

申請者憑《經營文物許可證》或者《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向所在地的區、縣公安部門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到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行為)

單位和個人需出售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必須出售給有《經營文物許可證》或者《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單位和個人需出售文物監管物品給個體工商戶的,必須出售給有《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個體工商戶。

嚴禁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的非法交易和走私活動。

第十三條(對國家文物收藏單位的要求)

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國家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出售或者經營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不夠館藏標準的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有償轉讓給文物經營單位。

第十四條(變更登記和承包限制)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需變更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的,必須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文物經營不得承包或者轉承包;未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文物監管物品經營不得承包或者轉承包。

第十五條(經營要求)

在經營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活動中,經營者必須真實提供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名稱、年代、瑕疵、保藏手段等基本情況;需方發現所購物品與所提供情況不符時,有權退貨。

銷售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必須明碼標價。

出售、寄售、典當、拍賣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單位應當出示介紹信,個人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予以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供貨單位名稱、經辦人或者出售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以及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等。

第十六條(經營合同)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代為購買、寄售、典當、拍賣的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合同。

第十七條(國家優先收購權)

屬于國家文物收藏單位征集的文物,文物經營單位必須優先供應。

第十八條(許可證有效期)

《經營文物許可證》、《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文物許可證》、《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換領新證手續。

未持有效的《經營文物許可證》和《經營文物監管物品許可證》的,不得繼續從事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外銷和出境管理)

外銷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中、英文標志。

外銷文物上柜前,必須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鑒定許可,并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

只準內銷的文物不得銷售給境外人士。

攜帶未鈐蓋允許出境的標識的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出境,應當按規定辦理鑒定和出境手續。

第二十條(發票管理)

經營文物外銷或者外銷,應當使用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的《文物、古籍外銷統一發票》;需要在發票上印制經營單位名稱的,應當經稅務主管部門批準。

經營內銷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應當使用統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一條(市場稽查)

文物市場管理人員對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經營活動進行稽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二條(管理費)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

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繳納、管理辦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確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沒收經營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追回出售的物品;無法追回出售的物品的,沒收非法所得。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拒絕、阻礙文物市場管理人員依法稽查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文物或者文物監管物品的經營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從事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非法交易,或者違反發票、稅收規定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處罰程序)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收繳罰沒款,應當開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第二十五條(罰沒財物的處理)

罰沒款按規定上繳國庫。沒收的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機構鑒定。經鑒定應當由國家收藏的,無償交國家文物收藏單位收藏;不夠館藏標準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收購或者拍賣,所得款項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應用解釋部門)

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書范文2

《論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正文…………………………………………………2

一、民營企業的發展現狀…………………………………………………………2

二、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宗旨……………………………………………………3

三、搞好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意義………………………………………………3

四、搞好民營企業法律服務初探…………………………………………………4

1、立項方面的法律服務……………………………………………………………4

2、經營模式的選擇…………………………………………………………………4

3、企業組建中的法律服務…………………………………………………………5

4、企業運行中的法律服務…………………………………………………………6

五、搞好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幾點建議…………………………………………8

注釋…………………………………………………………………………………8

參考文獻……………………………………………………………………………9

論文摘要

盡管我國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是國民經濟的支柱,代表著國家的技術和經濟實力。但作為非公制經濟的民營經濟是目前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民營企業的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為繁榮市場,增加就業崗位,增加社會財富貢獻其力量。這就有必要搞清民營企業的現狀,摸索出企業發展規律。由于民營企業在我國發展起步低、基礎差,就存在著一個成長、發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如何引導民營企業一開始就踏入正規,走上正常的經營之道。法律服務就必須跟得上,從項目立項、企業經營模式、企業組建,特別是企業在運行中,有關勞動關系、環保、知識產權等方方面面搞好法律服務,法律服務本著防范糾紛、超前控制的宗旨,把“超前、務實、至誠、優質”作為法律服務理念,搞好企業全過程法律服務和企業合同系統管理服務,有效地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預防疏漏,避免糾紛。本文就如何搞好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作以下理論探討,愿為民營企業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從近幾年的中國國情看,盡管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支柱,代表著國家的技術、經濟實力,作為非公有制經濟的民營企業仍是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民營企業是從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產生的“黑馬”,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顯得重要。據統計,沿海發達地區,民營企業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從數量上年年遞增,質量上也是有目共睹,民營企業越作越大,對社會的貢獻日益明顯。民營企業以她靈活、高效率的姿態活躍在市場經濟中。民營企業成為增加就業崗位的重要渠道。國家和集體從業人員在銳減的同時,民營企業平均凈增加300多萬個工作崗位,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為穩定社會做出了貢獻。隨著民營企業的發展,這一趨勢更加明顯。同時,民營企業是推動市場化進程的重要力量,民營企業利用其機制靈活的優勢活躍在大企業尚未涉足的領域。民營企業的經營活動勢必推動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再者,民營企業也是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依托。隨著經濟的發展,股份多元化,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這對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一、民營企業的發展現狀

“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竟相發展,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涌流。”這是黨的十六大報告中的經典詞句。黨的十六大同時提出:“要鼓勵一部分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一切的勞動收入和合理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這一論斷預示著我國民營經濟進入快速發展的新階段。

經濟學專定認為,民營不足一個所有制概念。民營是以經濟主體的不同來定義的一個概念,重點應突出一個“營”字,民營經濟包括的范圍,大體上相當于非國有經濟,但比非國有經濟的概念的外延還要寬。因為國有經濟可以采了民營的形式,實行民營,在所有制不變的情況下,采取由私人或民間機構來租賃承包、委托經營國有企業。

民營企業是中國經濟必不可少的角色,它有很大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潛力,一是商業的勞務性適用民營企業的自主管理。二是企業的組織性和分散性適應民營企業的獨立經濟,讓商業的運行方式、經營方法、行業特色等比較適于民營企業的產權結構和機動靈活的機制。因此,民營企業必須在市場浪潮中不斷受到沖擊、淘汰、兼并、聯合、連鎖,從而涌現出上規模、上檔次、組織化程度高和科技含量高的實力型民營企業。

實踐證明:民營經濟正成為國民經濟的新的經濟增長點、活力源。主要表現在:一、民營經濟是新的經濟增長點。二、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活力源。三、民營經濟是繁榮市場,增加供應的主力軍。四、發展民營經濟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渠道。五、發展民營經濟是改善地方面貌,建設新興城市的重要依托。六、發展民營經濟,有利于調整國民經濟結構。七、民營經濟是實現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一個重要依托。八、它是解決業就問題的重要渠道。九是有助深化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改革。十、民營企業會成為出口創匯的主力軍。十一、可為國家稅收做出生重要貢獻。十二、它將對于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換起很大的促進作用,可以說:民營企業的發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一個希望所在。

二、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宗旨

從計劃經濟轉入市場經濟的過程。民營企業作為新生事物固然需要社會方方面面的理解、幫助和引導,有的民營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利用政府的優惠政策把企業做大做好,但好景不長,有的甚至曇花一現,究其原因,是與民營企業的經濟理念、管理體制、決策體制分不開。作為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者,首先要考慮企業的社會效益,這是積極的一面,是主流,大方面。然后再考慮如何使民營企業逐步納入正軌,步入良性循環,這是速度的問題。民營企業這輛經濟快車,只有速度顯然是不行的,方向正確才不至于失去控制、傾覆,民營企業“鐵本”片面追究經濟效益,不顧國家的整體利益,頂風立項,和地方政府一起欺上瞞下,違規侵占農田,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最后,業主被依法刑事拘留,巨額資金浪費,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這個教訓不能不說是深刻的,作為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在企業運行之初就做好服務,及時敲響警鐘就不會造成失敗的局面??梢?,法律服務在民營企業的運行中的作用不可小視。

三、搞好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意義

民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其民營企業要規范化,首先是必須搞好其法律服務。這樣才能使其成為市場經濟的活躍元素,這對當前的國有大中企業的改制與發展起著重要依托的作用。民營企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機構,就為今后參與國有企業的重組,從而實現股份多元化,促進政企分開,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機構,這對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具有決定性作用,民營企業還是推動市場化進程的重要力量,由于民營企業的積極參與國有大企業尚未涉足的領域,使得這些領域的競爭更加充分,市場更加靈活。

四、民營企業法律服務初探

1、如何搞好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呢,作為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是首要目的。民營企業由于立項沒有象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那樣主營機營把關,有企業管理方面的人才優勢,民營企業的立項往往是企業主依靠個人的市場感覺,況且有些項目雖好,經濟效益可觀,但不符合環保要求,有的不符合當時的產業政策,因此作為企業的法律提供者出具一份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法律的法律意見書尤其顯得重要,如國家三令五申下馬的“五小”項目,企業主如何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顧政府的產業政策,匆匆上馬,其結果可想而知。由于項目得不到批準,企業的營業執照當然批準不下來,那么企業的命運自然是短命的,這樣,資產被閑置,必然造成社會財富的浪費。

2、體制是企業的生命。民營企業在成立之初確定一種經營體制對于企業日后的正常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民營企業根據業主的多少可建立個人獨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建立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業主須遞交申請書,申請書中須注明:(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四)經營范圍。企業登記時,個人出資必須明確,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還是以個人財產為出資的。以家庭共有財產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以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財產出資的,只能由個人而不是家庭承擔企業的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上無出資額的限制,但業主不能純粹以勞務技術為出資額。這對于僅有技術等無形資產而無資金的業主不能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只能設立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而成為其股東。根據《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務下列條件:(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二)有書面合伙協議。(三)有各合伙的實際繳付的出資。(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五)有經營場所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由于合伙企業是資合而不是人合,因此合伙人之間訂立一個能夠實際履行的,防止糾紛發生或者說一旦發生糾紛便有據可查的協議至關重要。合伙協議便是合伙人之間約定的法律,因此合伙協議盡可能制訂周詳,根據實踐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三)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四)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的繳付出資的期限;(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六)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八)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九)違約責任;(十)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十一)急診議解決辦法;其中利潤分擔和虧損分擔辦法是合伙人依協議約定,可以按出資額多少定,合伙人就應該平均分配和分擔。由于場地、技術條件等限制不能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而希望通過加入合伙而達到成為合伙人的,由于入伙后要對合伙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地入伙前的債權無權要求分配,因此新入伙的合伙人必須了解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最恰當的方法就是要對經前財務狀況作以結算,明確權利和義務的份額。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必須及時辦理不得使用與登記不一致的企業名稱,不能冠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之類的字樣。如果業主人數較多,資金數額大,那么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優越性就突出出來,作為民營企業,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走向市場,走向世界,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不僅僅是民營企業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發展之路,有限公司最大的特點是責任有限,公司僅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它的最大優點是:財產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使其財產最大限度地發揮效能,股東可以參與管理,也可以不參加管理,公司運行的科學性、規范性是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無法比擬的,因此,民營企業要發展,要從實際出發,根據實際情況,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者必須提供其與其相適應的經營模式

、企業組建中的法律服務

一個企業的建立,往往從領取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開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如果經營范圍是必須經特殊行業主營部門批準的,首先要取得特殊行業許可證。而特殊行業許可證往往是以技術為前提的,因此招聘特殊人才首當其沖。如制造船業,企業首先取得船舶生產許可證后才能生產船舶。特殊行業許可證是企業領取營業執照、法人執照的前提,兵馬未到,糧草先行。企業要運行營業場所必不可少,作為民營企業的廠址首選是國有土地,但購買國有土地不僅要花費巨額的出讓金,這會占用生產成本,由于我國可耕地近幾年的銳減,國家在宏觀控制土地方面已加強,再者,對于民營企業來說,占用數量不菲的資金購買廠址是值得三思的。第二,由于當前國有小企業、集體企業紛紛下馬,其廠址閑置很多,租用這些廠的廠址,不僅一次性出資占生產成本較小,使用年限也可協商決定,而且縮短建廠時間、生產周期,為產品盡快占有市場提供先機。

4、企業運行中的法律服務

一個企業必須講效益,效益就是生命,一個企業如何占穩、發展市場必須選擇經營方式。根據現有經驗,我認為有三種方法:第一:送料加工,再總裝。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經濟遭到重創。很多民營企業紛紛下馬。日本民營企業為圖生存,更輕裝上陣,采取送料加工的方式,迅速扭轉殘局,這種方式為:不建廠房或者盡可能少建廠房,把有限的生產資金用在產品開發上。把產品分解成幾部分,讓給其它企業加工,然后總裝,這樣節約了大量資金,緩解了資金緊張的矛盾,又能把適銷對路的產品盡快打入市場。第二,根據我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的規定,租賃經營小型工業企業。由于目前縣級經濟逐步取消國有小企業,這就為民營企業發展讓出了空間。這種租賃方式首先要解決小型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多方管理的問題,要用法律解決后顧之憂。要在發革委的主持下,租賃方、出租方簽訂協議書,同時要求司法公正,賦予其嚴肅性。為確保承租方的利益不受侵犯,爭議解決的方式必須明確,有操作性。第三,采取嫁接同類企業的方法。通過合伙、入股滲透到現有企業。這樣通過換湯不換藥的方法嫁接企業。這類企業往往是經營不善或產品老化、產品不對路。如果另建一個新的企業,一方面往往涉及到特種行業許可,建設周期長,易錯過銷售旺季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一旦嫁接成功,就等于已經在競爭過程中吃掉了一個對手。如駐馬店高新區天中船舶有限公司僅成立一年有余,由于兩個股東對市場銷售信息不靈,加之內部不團結,公司瀕臨破產。這樣,一個私營企業主得到這個消息后,就主動找到其中一股東,要求購買整個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不允許象商品一樣靈賣過戶。這樣,通過入股的方式換掉原來的股東,加入新的股東,這樣,原來的企業通過變更股東進而重新選舉法人代表,就達成成功嫁接企業的目的。

企業成立后,招用職工必須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其中值得注意有以下幾點:一、嚴禁招用童工、未成年工。二、工資標準,無論采用計時工,還計件工,工資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聘用技術人員、營銷、行管人員時,嚴把審查關。其中聘用上述人員時尤其慎之又慎。首先查清其身份,看其是否與原工作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否則,直接違犯《勞動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駐馬店市龍升造船廠聘請泌陽縣游艇廠的技術人員一案,由于前者在訴訟中敗訴,被聘請的技術人員是位農民,無資產可供執行,最終法院執行龍升船艇廠的設備產品,致使該廠已停產數月,瀕臨倒閉。這個教訓不能不說是深刻的。再者民營企業也應當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由于職工工傷一旦發生,賠償額一般較高,平時及時交納社會保險費可化解風險、減少損失,及時對工傷事故的處理提供物質基礎,同時也會贏得職工的向心力,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一個成功的企業,往往成功地保護好自己的工業知識產權。一個企業必須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打江山難,坐江山更不易,一旦產品上市有銷路,就必須對自己的牌子申請注冊商標,以便使客戶從眾多品牌中認準該商標,民營企業主要具有現代企業管理的頭腦,作為法律服務者及時、有效地為之提供服務,為確保民營企業健康地發展獻策獻計,再者民營企業也要有做大事業,敢于闖世界的精神和氣魄,隨著網絡化日益普及,產品上網銷售,這樣民營企業也有自己的網址、網頁、產品足不出戶,就能廣告到五湖四海。這樣,就會產生極佳的廣告效能。

作為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者,不僅要為企業主提供優質的服務,而且要為整個企業,甚至灌輸到每個員工,至少是行管、營銷人員一個法律理念。在日常的工作中不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為企業服務。這就要求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看對管理層、營銷人員進行基礎的法律知識培訓。針對人員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法律知識。例如:企業的營銷人員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可能每筆合同都經業主簽章。實際工作中,只需委托一定的權限即可。這樣,企業主對委托書的管理就要慎重。以免銷售人員利用假委托、超期委托與別的企業簽訂合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再者企業主出具的委托書盡可能周祥,委托權限,委托期限,盡可能一目了然,不含糊。

五、搞好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幾點建議

一、政府扶制。我國中西部地區的民營企業起點低,基礎差,法律服務存在有經費嚴重不足的問題。政府部門為培植稅源,搞活地方經濟,對于那些新產品適銷對路、能拉動地方經濟增長的民營企業給予政策傾斜,給予扶制。政府要承擔部分甚至全部的法律服務費。同時,政府要選派一批業務素質高的法律服務者到沿海發達地區參觀、取經,甚至深造,為民營企業搞好法律服務提供人才保障。

二、廣泛參與。要搞好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單靠民營企業、法律服務機構力量是有限的,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如勞動、工商、環保等部門應組織民營企業有關人員宣傳法律,給民營企業灌輸以法治企的經營理念。

三、健全獎勵機制。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費用,政府部門承擔部分或全部的。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時,政府作為監督合同履行的一方。對于那些恪盡職守,為民營企業獻計獻策,出色完成法律服務的法律服務者,政府應給予物質獎勵。政府應逐步健全這種機制。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大家都來關心民營企業的法律服務的話民營企業的春天,就很快到來。

注釋

本文有關數據引自中國致公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河南經濟與社會發展策論》,該書編者為萬兵、王玉堂。

參考文獻

1、《知識產權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黃勤南主編

2、《商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王衛國主編

3、《財政金融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史文青蔡福元主編

4、《房地產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趙東旭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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