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國際法規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國際法規范文1
日益猖獗的索馬里海盜犯罪,對遠洋運輸、海上貿易及海上安全已構成嚴重威脅,已成為當今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近年來,中國籍或中方租用商船被海盜劫持的事件屢屢發生。與以往的海盜相比,現代的海盜裝備更為先進,作案手法也更為“高明”,有些海盜活動已逐漸演變成有組織的犯罪,在某些案件還帶有政治或恐怖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依法規制海盜犯罪活動不僅有利于維護各國遠洋運輸安全、促進海上貿易,而且有助于國際法學理論的發展。一、索馬里海盜問題溯源(一)海盜的歷史
索馬里海盜由來已久,良好的地理位置為索馬里海盜提供了方便。“非洲之角”索馬里位于非洲大陸東部,環抱亞丁灣,位于印度洋與紅海之間,是印度洋通往紅海和蘇伊士運河進入地中海及大西洋的海上咽喉,戰略地位十分重要。索馬里海盜興起于20世紀90年代。1991年1月,索馬里國內陷入無政府狀態和部族間流血沖突之中。國內派別分化,逐漸形成多個政局并存的局面。隨后,索馬里當地土匪武裝紛紛乘機不斷發展壯大,成為今天索馬里海盜的前身。除當地土匪武裝外,失業漁民也是索馬里海盜前身的重要組成部分。①
2004年12月,索馬里成立。由于缺乏實力,境內的混亂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控制。反政府武裝肆意走私武器,擴充武裝力量,與索馬里或其他派別反政府武裝對抗。2006年10月,美國政府支持埃塞俄比亞出兵入侵索馬里,推翻了當時的索馬里政府,在埃塞俄比亞軍隊的幫助下,索馬里成立了臨時政府。貧窮和戰亂讓許多不法分子鋌而走險,致使其3000多公里長的海岸線處于“失控”狀態,使得索馬里海域的海盜活動日益猖獗。②(二)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
近年來,海盜犯罪活動更為頻繁和囂張,船只劫持事件猛增。據國際海事組織的統計,2008年就發生了120多起海上劫持事件,超過30艘船只被劫,600多名船員被綁架。中國船只也頻繁途經亞丁灣、索馬里海域,2008年1月至11月間,平均每天有3到4艘中國商船經過,其中20%的船只受到過海盜襲擊,僅劫持事件就發生了7次,如中國天津“天裕8號”漁船、上海“振華四號”等都被劫持過。③據國際海事局2010年1月的報告,2009年公海海域海盜襲擊創6年來新高。全球海盜活動頻率和襲擊暴力程度呈現加劇的趨勢。
現代海盜活動頻率與全球經濟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從海盜襲擊事件的數量來看,受21世紀初期金融危機的影響,海盜活動非常頻繁,從2004年起開始減弱。2007年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海盜活動再次泛濫,2008年更是達到歷史最高,全年海盜襲擊事件達到666起。2009年全球海盜襲擊事件共發生409起,死亡8人,受傷6人,被劫持船只49艘。其中,被劫持人數達到1052人,大約是2008年被劫持人數的2倍,是2007年被劫持人數的5倍左右。而2009年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達到217起,占全球409起的53%。全年被劫船只49艘中,有47艘是被索馬里海盜劫持的,扣押的人質達867人,已儼然成為海盜活動的領軍人物。④
索馬里海盜襲擊事件已嚴重阻礙了正常的海上貿易和航運秩序,破壞了世界和平與安全,給各國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海盜犯罪的國際影響
海盜犯罪活動加劇了對海上安全及海洋經濟的挑戰,現已被各國視為一項嚴重的國際犯罪。
第一,直接威脅人身與財產安全,對國際航運業影響很大。海盜以索要贖金為主要目的,為達目的甚至搶劫貨物、殺害船員,給船主、貨主以及船員的生命與財產造成巨大的威脅。海盜犯罪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導致許多國家的船員對出海產生恐懼、畏懼心理,這對國際航運業的危害極大。⑤
第二,猖獗的海盜犯罪不僅嚴重影響了國際遠洋運輸業的發展,還威脅國際能源安全,對國際海洋經濟帶來嚴峻的考驗。首先,由于海盜襲擊所導致的船只毀損、財物丟失等事件使得船東、貨主損失慘重。尤其是索馬里海盜已讓各大遠洋運輸公司不寒而栗,都在考慮蘇伊士運河以外的航線。其次,國際能源安全面臨威脅,尤其是石油供給。馬六甲、蘇伊士運河是石油海上運輸線的咽喉所在,一旦出事,將嚴重威脅能源與經濟安全。
第三,給海洋環境保護帶來的壓力加大。海盜對船舶的襲擊往往會損壞船舶,而如果被害船舶所運載的是石油等會對環境產生威脅的物質時,就可能會因石油泄漏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二、海盜犯罪的成因分析
海盜犯罪頻繁、海盜活動猖獗,其形成和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一)主觀因素
1.國內長期處于戰爭和無政府狀態,經濟凋敝是海盜犯罪猖獗的根本原因
海盜橫行的背后必定是戰亂和貧窮。世界上海盜犯罪的高發地區,如西非、索馬里、馬六甲海峽地區和孟加拉等地區都存在著大量的貧困人口。而索馬里的貧困狀況更是達到了極致。⑥國內政治動蕩不安,必然導致國家經濟凋敝,人們生活貧困。再加上自然災害的破壞,為生活所迫的難民和貧民紛紛加入到海盜犯罪的隊伍中,這使得海盜犯罪更為頻繁和兇殘。
2.海盜犯罪在國內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間
國家經濟蕭條造成了稅收的銳減,因而地方政府不得不對海盜的臟錢產生依賴,他們通過在自我控制范圍內為海盜提供庇護來換取金錢?;谶@種經濟利益關系,地方政府對海盜行為持縱容甚至鼓勵的態度,使得海盜犯罪在其國內有一定的生存空間。
3.政府打擊海盜犯罪不力,其縱容態度助長了海盜的囂張氣焰
由于國內長期處于戰爭狀態,武裝力量都集中在應付反對派的抵抗,無力打擊海盜犯罪。海盜還利用政府的縱容態度肆意走私武器,擴充武裝力量,這也使得海盜犯罪越來越頻繁。(二)客觀因素
轉貼于
1.西方的長期殖民主義是海盜犯罪產生的歷史原因
殖民主義者根據自身利益,劃分勢力范圍,造成殖民地區國家長期分裂,為以后國內軍閥混戰、部族紛爭種下了禍根。而且殖民主義者在其控制范圍內瘋狂掠奪自然資源,嚴重破壞了國內經濟的發展,又造成了人民生活貧困。⑦
2.國際法律法規不健全,使海盜犯罪有機可乘
1958年《公海公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律法規出于維護公海自由原則和國家領海主權的考慮,使得大多數在其領域內或其管轄范圍內的海上劫持行為,并不適用國際法對海盜行為的界定。此外,世界各國的法律法規對海盜犯罪存在差異甚至沖突,很多海盜犯罪后得不到應有的懲罰。⑧三、國際法規制海盜行為的思考(一)打擊海盜行為的國際法律依據
1.1958年《日內瓦公海公約》
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于1958年4月29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會議通過了《公海公約》,該公約第14至22條對長期以來存有爭議的海盜行為的定義、管轄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這是首次將習慣法中的海盜行為做出明確規定的國際公約,為國際社會打擊海盜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⑨
2.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迄今為止較全面和最具國際權威性的國際海洋法律。該公約對海盜行為的定義、追訴原則和國際合作措施等內容基本上是對《公海公約》的繼承和發展。⑩同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至107條對海盜行為的犯罪構成及懲治措施做出了具體規定,故該公約成為了國際社會打擊海盜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
3.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
為了有效控制和防范索馬里海盜,聯合國先后通過了第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呼吁和授權世界各國到亞丁灣海域打擊海盜。其中,1816號決議授權外國軍艦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索馬里領海打擊海盜及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授權有效期為6個月。第1838號、第1846號和第1851號決議呼吁國際社會積極參與打擊索馬里沿岸的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
4.《聯合國》
遵守聯合國、維護聯合國的威信是每個國家的義不容辭的責任?!堵摵蠂返?章第39條規定:“安全理事會應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并應作成建議和抉擇依第四十一條及四十二條規定之辦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
這些規定是各國打擊索馬里海盜的關鍵性條款,也是聯合國采取強制行動的法律基礎,為聯合國授權各個會員國進入索馬里、亞丁灣打擊海盜的軍事行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二)打擊海盜行為的法律障礙
《公海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律規定雖為相關國家打擊海盜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在現實情形中,國際法在打擊海盜行為中還存在著不足。其法律障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海盜行為的界定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海盜行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對另一船舶、飛機、人員或財物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和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明知是海盜行為而自愿參加,教唆或故意便利上述行為者,也視為海盜行為。 11而該公約對海盜行為的界定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公約界定海盜行為僅限于“私人目的”,從而將其他政治目的和動機的海盜活動排除在外,界定范圍過窄。 12其次,還規定海盜行為必須是一船舶或飛機上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實施的犯罪行為。這就表明必須同時存在兩艘船舶或飛機才能構成海盜行為,除非犯罪行為發生在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區域內。因此,對于船舶內的掠奪行為是不能被認定為公約中的海盜行為的。最后,公約還規定“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 13這顯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的海盜犯罪。如果是海上襲擊事件發生在一國管轄范圍之內,則只能由該國自行管轄而不適用公約的規定。
2.關于管轄權的歸屬
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各國對海盜犯罪都具有普遍管轄權,即不論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和罪犯的國籍,各國均有權實行管轄。但是公約又限制了各國對海盜行為的管轄范圍,僅限于“公海上或任何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地方”。 14因此各國對普遍管轄權的行使都十分謹慎,否則,盲目的主張普遍管轄權,不但會影響其權利的行使,還可能會招致侵犯主權之嫌。 15
3.關于懲治措施的規定
國際法中缺乏對海盜犯罪處理的具體措施和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中只是規定各國負有合作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卻沒有具體的程序和措施規定。 16再加上,各國內法對海盜犯罪的標準也不同,甚至有些國家對海盜犯罪的立法欠缺。(三)防范和控制海盜犯罪的對策
1.明確定義相關概念,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1)重新定義海盜行為的概念,拓寬海盜行為的界定范圍。鑒于公約對海盜行為的界定范圍過窄,應該在原有基礎上擴大海盜行為的內涵。對海盜行為的界定應包括出于政治目的和動機的犯罪行為。同時可將發生在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毗連區,甚至領海內發生的海盜行為或者武裝搶劫行為納入到海盜行為的范疇之內。 17
(2)明確管轄權的歸屬,保障打擊海盜行為的有效性。建議確立沿海國管轄權優先原則,沿海國管轄權優先原則主要是指沿海國有權利也有義務及時有效地打擊其沿海區域的海盜行為。這樣就不會出現各國相互推諉或者無力打擊海盜行為的現象,從而更好的維護海上安全與區域穩定。
(3)取消或減少聯合國安理決議的限制,適當延長授權期限。聯合國安理會先后通過了一系列決議,呼吁世界各國積極打擊海盜,并授權世界各國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其領海打擊海盜行為。但是授權大多數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如1816號決議規定授權期限是6個月。所以建議聯合國安理會可以適當延長授權期限,繼續支持和鼓勵各國積極打擊海盜犯罪。
轉貼于
(4)各國要完善對海盜犯罪的國內立法。由于國際法規定各國對海盜行為均具有管轄權,而發生在一國領海范圍內的劫持行為,則要依據相關國內法的規定。但是很多國家的國內法并沒用設立海盜罪,因而給打擊海盜犯罪造成了法律障礙。因此要完善國內對海盜犯罪的立法。
2.加強國際合作,發揮國際組織的作用
(1)構建國際合作機制。應積極構建國際合作機制,加強聯系,共同打擊海盜犯罪。正如中國外交部副部長何亞非在安理會索馬里海盜問題部長級會議上發言所說,打擊索馬里海盜行動牽涉多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共克難關。再比如說可以在海盜犯罪高發區域建立打擊海盜行動信息聯絡中心,以便各國能夠信息共享,加強聯系。還可以建立相關預警機制,警報,加強合作。 18
(2)充分發揮國際組織的作用。首先要充分發揮聯合國,特別是安理會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核心作用,完善打擊海盜行動的立法和具體行動方案,積極組織協調各國參與到打擊海盜活動中。其次要充分發揮區域性組織的作用,以便更大力度地打擊海盜行為。如東盟,是東南亞地區比較成熟的地區合作組織。這種地區合作性組織在資金、技術及軍事力量上更有優勢,更能夠有效的打擊和防范海盜犯罪。 19四、結語
國際法規范文2
隨著中國“人世”后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量的激增,中國產品質量問題開始引起世人關注。自2006年底,美國對進口的中國食品以質量問題為由采取嚴厲措施后,印度尼西亞、墨西哥、菲律賓、巴西等國,也對中國進口產品的質量提出或多或少的質疑。在一些國際媒體的“炒作”下,中國產品質量問題被推向了國際化,“中國制造”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在國際社會,產品質量問題可以說是司空見慣,關于中國產品質量的糾紛也不是什么新鮮之事??芍袊倪@一問題為什么就被國際化、甚至被“妖魔化”了呢?其中存在諸多的原因和動機,但最關鍵的就在于國家間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差異,以及由此導致的產品檢驗數據或認證結果的分歧。這其實是一個世界性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除了非政府組織制定的相關標準外,目前還不存在為主權國家所共同認可的國際法規。為了減少貿易摩擦,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協調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法規之間的關系,已變得相當重要。這主要涉及國家間技術法規的相互承認、對已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的國內適用以及國家間對相關產品檢驗或認證數據的相互認可等三方面的內容。
一、關于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法規之間的相互承認
這里所說的承認,不同于國際法上對國家或政府的承認,也不同于國際司法協助中對他國判決結果的承認,它只涉及國家產品質量的技術法規。但是,根據國際法,這種承認也會帶來相應的法律后果:其一,如果一國承認他國的產品質量技術法規,該他國的技術法規和該承認國國內的技術法規,就應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二,承認他國技術法規的國家,應當把該他國法規適用于本國境內產品的生產以及對產品的檢驗或認證中。
對于國家間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相互承認,世界貿易組織(WTO)似乎也早有預見和考慮。除了WTO《農業協定》第八部分的籠統規定外,《貿易技術壁壘協議》(《TBT協議》)就認為,各成員方應積極考慮接受將其他成員方的技術法規,作為等效法規(equivalent technicalregulations)加以接受,即使這些技術法規不同于自己的法規,只要它們確信這些法規能充分實現它們自己法規的目標(第27條)。關于這一點,在《TBT協議》的“特別法(lex speeialis)”《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中也有規定,即:如出口成員客觀地向進口成員證明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達到進口成員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則各成員應將其他成員的措施作為等效措施(equivalent measures)予以接受,即使這些措施不同于進口成員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從事相同產品貿易的其他成員使用的措施(第41條)。但這里必須說明的是,這些條款中存在的“條件(ifs)”(“只要”、“如果”等),能否得以滿足,WTO成員自身擁有自由裁量權。此外,這些規定中的“證明”、“確信”、“等效”等語義中所包含的內容,還需要復雜的數據證明或支持。這就使得上述規定,在實際中變得不那么容易操作,甚至還可能引起成員間的貿易摩擦或爭端。
在實踐中,國家間對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相互承認,還需要進行談判、磋商。這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不僅要全面考慮國家間的政治經濟關系,還要充分顧及到國家間不同的科技發展水平及其他影響因素。政治經濟關系是當代國家間關系的基礎,國際貿易是國家間經濟關系的重要內容,產品質量是國家間貿易關系得以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而科技發展水平對國家制定和適用產品質量技術法規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不同的科技發展水平,在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要求方面也會有所不同。因而,對于“哪個國家的標準為最高標準”、“哪個國家的標準更為科學”等問題,必須給予有理有據的答案。除此之外,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不同的宗教教義和種族族規、不同的消費習慣和消費水平等,對作為“理性”的消費者來說,已經根深蒂固,這些問題也都需要予以尊重和考慮,并能得以協調解決。
不可否認,國家間在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相互承認方面,可以基于自身合理的目標,享有“例外權利”。諸如國家安全需要、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等,都可以看作是相互承認技術法規時的“例外”情況。這些方面的內容,在WTO《TBT協議》和《SPS協議》中都有相應規定。在國際貿易中,進口方可以依據此類“例外”,向出口方“要價”或者“討價還價”,但同時,務必考慮其“要價”“對國際貿易的消極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標”。
在現有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下,對于國家間技術法規的相互承認,必須強調“平等互利”這一國際法的重要原則。平等互利不僅應體現于貿易大國之間,體現于貿易大國與貿易小國之間,更應體現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同時,還必須強調“非歧視待遇”這一國際貿易法的基本原則,任何國家不能依據自身的任何優勢,把本國產品質量技術法規強加于其他國家的產品之上,更不能在相同或相似的進口或出口產品的質量要求上,采取雙重甚或多重標準。
二、關于對已承認的他國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國內適用
在一國對他國的產品質量技術法規承認之后,該國就可以在國內對此予以適用。適用的方法包括直接適用和間接適用兩種。這與國際法在國內的適用方法基本相同,即或直接并入或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轉化。如果采用直接并入的方法,那么被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就應被看作承認國國內技術法規的一部分,與其國內技術法規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采用間接轉化的方法,則被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通過承認國國內的立法程序,轉化該國國內技術法規中的內容,并以該國國內技術法規的形式表現出來。
適用已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的主體,應該是該承認國國內的相關企業及國家和地方的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理論上說,對于已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無論采取哪種適用方法,如果企業嚴格按照相關技術法規下的要求進行生產,也就是做到其產品的質量完全達到相關技術法規規定的標準,那么這些產品出口到相應的國家后,應該不會產生任何關于產品質量問題的爭議。但就目前看來,在國家之間似乎還不曾有這樣的舉措。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不同國籍的企業之間(或者說在民間意義上),卻存在適用彼此產品技術標準甚至國家技術法規的情況。如果追根溯源。中國產品質量風波的發生,的確與這種情況存在因果關系。
在中國對外貿易中,加工貿易占據了出口的半壁江山。而在加工貿易出口模式中,中國企業除了勞動力資源的比較優勢外,它們更能嚴格按照外國企業的訂單要求組織生產,并嚴格按照訂貨企業的技術標準產出產品??梢院敛豢鋸埖卣f,中國產品之所以能夠迅速贏得廣闊的海外市場,根源就在于中國企業能嚴格遵循外國訂貨企業的產品技術標準。某些中國出口產品中出現的所謂“質量問題”。并不是因為這些產品沒有達到訂貨企業提供的技術標準,而是因為外國訂貨企業提供的技術標準本身就存在問題,有的甚至都不符合其國籍國的產品質量技術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對中國產品質量橫加指責,甚至把這一問題推向國際化,并因此要求中國政府和中國企業承擔產品質量問題的全部責任,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國際法和國內法),更無助于從根本上解決產品質量問題。
依然從理論上說,對于已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無論采取哪種適用方法,如果國家或地方質量監管部門能依法對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督檢查,那么,就有可能防止不符合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產品流入市場、進入消費,從而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更能從源頭上保障消費者的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和穩定。但在2006年底中美食品安全糾紛中,無論是作為出口方的中國,還是作為進口方的美國,都以本國技術法規為據,互不承認彼此的食品安全技術法規,這也就談不上彼此適用相關技術法規的情況。
三、關于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數據之間的相互認可
要確認某一產品的質量是否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技術法規,需要對產品進行檢驗或者認證,也就是對產品進行質量達標評估。這不僅是程序問題,也是方法問題。在國際貿易中,產品的檢驗或認證,可能會比國家間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差異帶來的結果更為殘酷。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產品檢驗或認證的方法和程序,以及進口國是否認可他國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或者檢驗數據。
在中美食品安全糾紛中,兩國各執一詞,各行其道。美國認為,由其檢驗的中國進口食品,不符合美國國家衛生標準,在限制甚至禁止進口中國相關產品的同時,還向中國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更加透明的食品監管政策、允許美國審查人員到中國境內進行相關審查等。而中國則認為,美國對中國產品檢驗、認證的做法和結果,近乎“吹毛求疵”,并以中國食品衛生標準和技術法規為據,在本國境內發起調查、檢測美國進口食品衛生與安全的行動,對檢驗結果不符中國衛生標準的美國食品,下令進行銷毀或者退貨;同時,還提醒廣大進口商,在進口美國食品的合同中,要依據中國食品衛生標準,明確有關食品安全要求,以降低貿易風險。中美之間互不相讓的爭吵,一度引起了產品質量問題的“世界性恐慌”。
實際上,WTO已經認識到國家間相互認可產品檢驗或認證數據的重要性。根據《TBT協議》的規定,WTO成員是否擁有本國的產品質量技術法規或產品標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提倡采用相關產品的國際標準,鼓勵商討關于產品達標評估程序(產品檢驗或認證)的相互認可協議,強調允許外國機構加入其達標評估程序時遵從非歧視待遇原則。對于產品的檢驗或認證,WTO要求,必須以科學原則為基礎,既要參考WTO關于技術的標準、檢驗與認證制度的相關規定,同時也要考慮國際組織擬定的產品風險評估技術;在評估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可獲得的科學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加工技術或產品的預期最終用途等,沒有足夠的科學證據,不能維持相關的檢驗或認證措施。
與相互承認技術法規時的限制性條件類似,在產品質量檢驗或認證數據的相互認可中,一國也要適當顧及到他國“拒不承認”檢驗數據所依據的合理目標或者“例外”規定,即為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需要的適當保護水平,或者為WTO“許多成員‘可接受的風險水平”’。另外,在有關科學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拒絕認可相關產品的檢驗或認證數據。顯然地,這類目標或者理由具有相當的彈性空間。國家對此也擁有自由裁量權。在國際貿易中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摩擦或者爭端。從關貿總協定(GATF)時期一直持續到WTO時期的“荷爾蒙牛肉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
四、結語
現代經濟的運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離不開產品質量的技術法規或技術標準,對此,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產品質量問題不再是某一國國內的事情,它已經越出國界,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心的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為主權國家所共同認可的相關國際技術法規的缺失,國家間產品質量技術法規存在的差異,在帶來其他諸多嚴肅問題的同時,更帶來了與產品質量問題有關貿易摩擦或者爭端,并使得這一問題有成為最新貿易壁壘之嫌。因而,亟需依據國際法,對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法規進行國際協調,必須解決好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法規之問的相互承認、對已承認的他國技術法規的國內適用以及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數據之間的相互認可等問題,以求在國際范圍內確保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的責任歸屬。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而保障國際貿易秩序的健康和穩定,維護國際社會的和諧與進步。
總之,產品質量技術法規是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的一種手段,國際貿易是追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一種手段,但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固有的國家利益沖突,使產品質量問題在當前變得極為敏感,也極為復雜。無論如何,中國產品質量風波已經表明,協調不同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法規之間的關系至關重要,建立規范化和制度化的產品質量技術法規的國際協調機制已迫在眉睫。
國際法規范文3
國際石油合作是超越國界的合作,有其復雜性。隨著合作的不斷深化,出現的風險類型也會越來越多,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會越來越大?;诖耍覀冇斜匾獙H石油合作的風險進行規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國對于國際石油合作風險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對于從法律方面規制國際石油合作的風險的研究相對來說比較少,但是法律是規制國際石油合作風險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從法律的角度,對國際石油合作的風險進行規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法律規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國際石油合作離不開法律的規制,法律包括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在國際石油合作過程中涉及到國際法、各國國內法和石油行業準則等,各國主要通過立法的方式來確保石油主權、調整石油合作雙方的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國際石油合作的不斷加強,法律在規制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法律規制的現狀。
在國際石油合作中各國主要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國際石油合作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進行規制,但是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是關于國際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國的石油法規中。國際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種:固定立法式、靈活立法式以及協議方式。各國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國擁有的資源、需求、行業發展階段有較大的差異,各國石油立法的目的不盡相同。但是總得來說,有以下幾個共同點:首先通過立法,確定資源主權,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護環境、維護公共安全。各個國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關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專門條款,涉及到石油項目的各個環節,還有污染損害的責任、賠償等。最后,維護國家利益的條款。在各國的石油立法中來說,在依賴石油資源的國家中,國家分成和石油財稅這兩個章節是必不可少的。
(二)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對于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以我們國家為例,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立法問題。
缺乏系統的國際石油合作法律規范,效力層級低。目前關于國際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規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協調性、系統性。各國與國際石油合作有關的法律散見于國際經濟法、礦產資源法、石油法、稅法以及環境法中。我國既無專門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對石油工業的管理作詳盡的規定,而是通過政府規定來管理石油工業。我國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但是關于海洋石油資源國際合作的立法只有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進行調整。不僅沒有系統的國際石油合作法律規范,而且僅僅只有行政法規,致使無法可依現象頻發,這嚴重制約著國際石油合作事業的穩步向前發展。
2.司法問題。
國際石油合作涉及到經濟、文化、政治、社會的各個方面,需要考慮國家的穩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會極大的打擊合作方的信心。經過近幾十年的發展變化,國際反腐敗法律制度表現出立法的綜合化、機構設置的專門化、職權的廣泛化和國際合作的多樣化等顯著特征。而我國反腐敗刑事司法制度與國際反腐敗司法制度尚存在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敗就無法公平地判定合作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損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此外,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也是很大的問題,在當今國際社會,還沒有一個中央集權式的組織可以執行該項職能。目前有關國際石油合作的監督管理等均無相應的機構負責執法,專業性強使地方執法系統難以涉足,從而使法律規定無法實施。
3.合同問題。
首先,我國對國際石油合作合同進行大致的規定,合同的具體模本和具體的合同條款必須合作雙方一一談判,會耗費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其次,國際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長期合同,在此期間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不斷變化,當時訂立的國際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經不適應當前的形勢,所以有必要對合同進行調整。以上這些在法律上尚未規定,而這些是在國際石油合作中可能會經常出現的,必須盡快解決。最后,合同的有效性問題。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溝通交流不夠,發生重大誤解,或者是損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無效或者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也會嚴重阻礙國際石油合作的發展,使風險發生的機率變高。
二、加強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法律規制的對策
加強對國際石油合作風險的法律規制是保障國際石油合作順利進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對風險進行規制。國際石油合作涉及到國際法、國內法等法律規范,所以從國際、國內兩個層次進行對策分析。
(一)國際層面——積極推進國際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構建。
1.建立區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針對國際石油合作過程中的風險,建立區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確立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梢酝ㄟ^建立國際石油合作仲裁機構或者利用第三方國家的法律進行解決。如果是提交國內法院解決就會涉及到案件的管轄權、法律適用、判決的承認和執行等問題。涉外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通常會采取“挑選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對自己作出有利判決的法院起訴。判決的執行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所有這些必須在法律中明確規定,這有利于風險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此外,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約定優先權,類似于在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對于公司發行的股票有優先購買權,在國際石油合作中對于合作對象的挑選上規定優先權利。這對于競爭風險來說有一定的規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該目標的實現是通過漸進的方式,先從雙邊、區域法律制度的建立開始。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所以通過漸進的方式是比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標同建立區域法律制度的目標基本相同。
(二)國內層面——建立完善的國際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國際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統的國際石油合作法律體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國際石油合作涉及環境、稅制、合同、金融等眾多方面,國際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體系,同時必須與其他法律規范相統一,構成完整的法律體系。完善國際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費法,針對國際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費的限制、節約和替代制度進行立法上的規定。建立生態補償制度,針對國際石油合作引發的環境問題進行立法規定。此外,根據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境外投資保險制度作為投資資本安全和企業正常經營的保障,能夠有效地促進本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和國際化發展,對經濟風險和政治風險的防范有其獨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規范國際石油合作的主體資格。通過立法的方式,規定參與國際石油合作的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在注冊資本、風險規制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和凈資本等方面進行硬性規定。此外,國際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確規定外國石油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進行合作時的法律適用問題。還要注意“公司面紗”的問題,股東濫用法人資格,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國際石油合作合同的訂立是國際石油合作風險法律規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國際石油合作的進行依賴國際石油合作合同的訂立??v觀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為上游協議、中游協議、服務合同、其他合同。每個階段都會有不同的合同來進行規范,對國際石油合作的每個階段進行細化管理。最后,在國際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會明確約定風險發生后的糾紛解決途徑。但是通過國際石油合作合同約定爭端解決途徑,比如說約定風險發生后適用中國的法律,中國的法律對于該風險引起的糾紛存在法律空白,如何處理?本文認為,窮盡法律規則時適用法律原則,從與國際石油合作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體制的改革不僅對于國際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義,對于一個國家的健康穩定發展也具有積極意義。推進司法改革具體而言包括:(1)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嚴肅查處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制定嚴格的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2)加強監督,包括系統內的監督和系統外的監督,使司法行為透明化。加大執法力度應做到以下幾點:(1)轉變思想觀念。隨著法制工作的不斷完善,應該克服只管經濟效益、不抓法制建設的觀念。領導帶頭學習有關法律知識,提高法制意識。(2)做到有法必依、嚴肅執法。必須按照法定職權辦事,執法的程序要合法,執法行為的內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加強考核、任用、獎懲等制度建設,實行能者干、懶者換,差者下的用人辦法。
國際法規范文4
關鍵詞:國際私法 法律規避 沖突規范 法律規避效力
一、法律規避歷史淵源
法律規避源自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決,這也是最早確立法律規避的典型案例。該案事實如下:法國王子鮑富萊蒙之妻,原系比利時人,因與王子結婚而入法國籍,其后因夫妻不睦而分居。在1884年以前,法國法禁止離婚,鮑富萊蒙之妻為了達到離婚后與羅馬尼亞比貝斯柯王子結婚的目的,便只身前往德國并歸化為德國人(德國法律允許離婚)。歸化德國的次日,即訴請德國法院與法籍丈夫離婚并獲得離婚判決,隨后即在柏林與比貝柯斯王子結婚。鮑富萊蒙王子在法國提起訴訟,要求宣布離婚和再婚為無效。法國法院最后認為,該離婚判決是借法律規避而取得的,應否定其效力,再婚當然也無效。其后,國際私法學界開始對其廣泛關注和深入研究。
二、法律規避概念
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 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規避原本應該適用的某一國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利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的行為。沖突規范本身是一種間接規范,是通過連接點來指示應適用的準據法。當事人基于對法律的了解和對法律后果的預見性,往往故意制造或改變某一連接點,以企圖達到適用法律的目的。法律規避是國際私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自從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案作出判決后,法律規避問題便引起了國際私法學界的廣泛注意和較為深入的研究。
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發生著規避法律的行為:當事人為了規避一國不準離婚的法律規定,改變國籍,歸化為允許離婚的某國人;當事人為了逃避遺囑的繁雜手續和高昂費用,到一個手續簡單且花費較小的國家去成立遺囑;當事人把一國法律規定不準買賣的物品轉移到無此種限制的國家;當事人為了規避在本國成立公司的苛刻條件及繁重稅負而到別國成立公司,然后在其他國家從事經營活動;在國際海上運輸中,船東為了逃避船舶登記時所須繳納的巨額費用和嚴格的船舶監管,專門到那些費用很低,而且監管不嚴的國家去登記,使船舶取得登記國的國籍,從而懸掛該國的國旗在海上航行。法律規避現象如此大量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首先,各國民商法時常對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規定。這是法律規避產生的先決條件。其次,人的趨利避害的價值取向,是法律規避行為得以產生的主觀成因。再次,沖突規范在解決法律抵觸時,通常機械地規定某類法律關系適用某類準據法。這就為當事人有計劃地利用某國的國際私法規則,制造連結點的事實狀況,規避對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觀可能性。另外,一些國家的立法及司法實踐常常對法律規避行為持寬容的態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僅它們的立法根本沒有作出規定,而且其司法實踐多不對此進行審查。這就相應地縱容了法律規避現象的產生和繁衍。法律規避現象的增多,影響了各國法律的威嚴。
三、法律規避構成要件
規避行為必須完全具備以下條件才構成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也才涉及到法律規避的效力問題。這些構成要件是: 1.主觀方面,是當事人主觀上有避法的故意且以逃避某種法律適用為目的。法律規避行為都是當事人在故意支配下的積極作為,而且這種作為是以趨利避害為目的的。過失情形下的法律規避是不存在的。2.客觀方面,是通過制造構成法院地國沖突規范中的連接點來實現的。一般來說有兩種途徑:一是直接制造構成連接點的客觀事實狀況以逃避對其不利的準據法,適用對其有利的法律;二是直接改變法律狀況,如改變國籍等。3.對象方面,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依沖突規范本應適用的法律。被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行法而非任意法。4.結果方面,當事人的行為在客觀上已經形成了法律規避的事實,其所希望的某個實體法已得到適用,對其不利的準據法得以排除。也就是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規避。
四、法律規避性質
對法律規避制度予以準確地定性是正確認識和處理法律規避問題的基礎和前提。法律規避制度的定性是指它是一個獨立的問題還是公共秩序保留問題的一部分。各國學者們分別持兩種不同的觀點。以法國巴迪福為代表的一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一個獨立的問題,不應與公共秩序保留問題混為一談。在他們看來,兩者雖然在結果上常常都是對外國法不予適用,但其性質完全不同。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適用外國法,是著眼于外國法的內容和適用結果;因法律規避而不適用外國法,卻著眼于當事人的虛假行為。在理論界,我國的一些學者也提出法律規避應是一個獨立的問題。因為:(1)起因不同。法律規避是當事人故意改變連結點的行為造成的;公共秩序保留則是由于沖突規范所指引的外國法的內容與沖突規范所屬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而引起的。(2)保護的對象不同。法律規避既可以保護本國法,也可以保護外國法,且多為禁止性的法律規范;而公共秩序保留保護的只是內國法,且是內國法中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并不一定是禁止性的法律規范。(3)行為的性質不同。進行法律規避是一種私人行為;而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則是一種國家機關的行為。(4)后果不同。由于否定法律規避行為不適用外國法時,不僅當事人企圖適用某一外國法的目的不能達到,他還可能要負擔法律責任;而由于公共秩序保留不適用沖突規范所援引的外國法,當事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現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贊同,而法律規避未被絕大部分國家的立法明文規定。
然而,以德國梅爾希奧為代表的另一部分學者主張,法律規避的目的是使原來應該適用的法律未得到適用,應當從公共秩序方面尋找原因和根據,它與公共秩序保留一樣,也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強行為,故而法律規避應視為公共秩序保留的一個附帶問題。德國的馬卡洛夫也是這一主張的支持者。這派學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規避和公共秩序保留均具有排除外門法適用的作用,并且法律規避本質上也僅僅為限制和排除有礙本國基本法律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外國法適用,因此,法律規避問題實際上是公共秩序保留問題的一部分。
筆者認為,法律規避是指當事人故意制造某種連結點的構成要素,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行為。它通常被認為具有違法性。而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國法院依其沖突規范本應適用外國法時,因其適用會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而排除其適用的一種保留制度。法律規避行為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分別為不同種類的概念,如果將法律規避視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部分顯然是不恰當的。所以法律規避應是一個獨立的問題,不應與公共秩序保留問題混為一談。
五、法律規避行為的對象與效力
關于法律規避行為的對象與效力,各國立法有不同的規定。許多國家在立法上規定規避本國法是不能容忍的,在這些國家中,規避本國法的行為被視為違法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少數的國家和地區規定,法律規避既包括規避本國法,也包括規避外國法,規避外國法也是無效的。除此以外,對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問題,相當一部分國家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我國的立法對法律規避問題未作規定。有關法律規避的規定出現在司法解釋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4條:“當事人規避我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范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的效力?!睆脑撘幎梢钥闯?規避中國法是無效的。但是對于規避外國法的行為是否無效,這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或者說是持一種回避的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里也有法律規避的規定。其第13條規定:“當事人故意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定的,不得適用當事人企圖適用的法律?!边@里仍沒有關于規避外國法效力問題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規避外國法無效的也極少。筆者認為,形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1)當事人規避外國法,對內國一般不具有社會危害性。(2)對規避外國法行為的認定極困難,很難判定當事人是否具有規避外國法律的故意,這就需要作大量細致的審查工作,這種審查會加大法官的工作量。在審判實踐中,對規避外國法的行為,原則上不作審查,視為有效,除非規避外國法的當事人本國與我國共同簽定或參加了有關國際私法條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利益和維護我國法的權威,保護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王天瑞《芻議國際私法中的法律規避》發表于濟源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年3月第1期
時 琴《對國際私法中法律規避問題的思考》發表于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4年第17卷第1期
孫 建《對國際私法中法律規避問題的探討》發表于河北法學2003年3月第21卷第2期
國際法規范文5
呂巖峰
(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長春,130012)
一、國際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的復雜性
根據國際私法原理,所謂“國際合同”,是指由于某種跨國因素的存在而涉及不同國家的立法管轄權或不同國家之間法律的選擇的合同。②“跨國因素”和“法律選擇”兩種情況并存是我們確定國際合同的依據,兩者缺一不可。但前者是前提,后者是關鍵??鐕蛩匕岩豁椇贤c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聯系起來,因而使得該合同具有了國際性,可能產生法律選擇問題。但是,有了跨國因素,卻未必當然涉及有關國家的立法管轄權,未必當然發生法律選擇問題,因而該合同也并非當然屬于國際合同。③
國際合同的法律適用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這種復雜性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其一,合同中的跨國因素是錯綜繁復的,以致于人們不容易判斷何種因素對于確定合同的法律適用有著更重要的意義;其二,合同的種類和性質千差萬別,合同所包含的問題多種多樣,因而就存在著對不同的合同與合同的不同問題是適用相同的法律還是適用不同的法律的問題,這就是所謂“同一論”和“分割論”之爭;其三,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一致的產物,因而在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是否允許和在多大的范圍與程度上允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這就是所謂“主觀論”和“客觀論”之爭;其四,在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發展的現階段上,沖突法制度和實體法制度并存,國內法規范和國際法規范同在,它們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從而使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更趨復雜;其五,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迅猛發展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不斷更新,必然在合同領域得到反映,因而使合同的內容、形式、種類和所涉及的問題等等都會發生相應的變化,呈現出新的狀態,這些都必然要求對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新的或者適當的解決辦法。wwW.133229.COm凡此種種,使得國際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成為國際私法領域最復雜、最混亂的問題,受到古今中外國際私法專業人士的普遍重視。
二、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之爭
如何解決國際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一直是國際私法領域中存在嚴重爭論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主張。在此,我們有必要對其加以總結和評述。
(一)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同一論”和“分割論”
“同一論”和“分割論”之間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同一項合同的各個方面的問題,“同一論”主張應該適用同一法律加以調整,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分割論”則主張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因為合同的不同問題有著不同的特性。二是對不同種類或不同性質的合同,“同一論”主張確定相同的單一的法律適用標準,“分割論”則主張采用不同的法律適用標準。
“同一論”和“分割論”之爭由來已久。早在法則區別說時代,巴托魯斯就主張對合同的不同問題適用不同的法律,如對合同的形式及實質有效性,適用締約地法;對當事人的能力適用當事人住所地法(即當事人原屬城邦的法則);等等。后來,許多國家的理論和實踐都接受了這種分割的方法,只是其具體的做法存在著差異。1875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hunt在scudder
v.union national bank of
chicago一案中認為,合同的訂立、解釋和效力問題受締約地法支配,合同的履行受履行地法支配。此后,分割法便成為美國判例中的一種重要方法,并被美國法學會編纂的兩次(1934年和1971年)《沖突法重述》所采納。在德國,學者們提出了其他一些分割方法。如薩維尼認為,合同債務既以履行地為其本座,那么,在雙務合同中,每一方當事人的履約義務就應分別適用其各自的住所地法;還有的德國學者認為,適用于合同的,除合同準據法外,還有一種“輔助準據法”,其適用范圍包括交易的日期、時間及用于支付的貨幣種類和使用的度量衡等履行細節,因為這類問題與其依合同準據法,不如依履行地法更為方便明確。在英國,莫里斯在論及“合同適當法”(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的適用范圍的時候指出,雖然適當法總是具有現實意義,但也有必要有合同的形式效力、當事人訂約能力、合同的非法性等問題上考慮其他法律。④這意味著莫里斯也是贊成分割的方法的。不過,英國人對待分割法的態度是十分審慎的,他們認為,法院沒有充足的理由不會輕易地分割合同,只有在情況“不同尋常”或“不得不如此”時,才會這樣做。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原則上受同一法律支配,只有在當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達時,才可以分別適用法律。⑤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對合同的法律適用也采取分割的方法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它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合同的實質內容、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等分別確定應適用的法律。至于不同種類和不同性質的合同,也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立法中加以區別,采用不同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其準據法。尤其是隨著國家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干預不斷加強以及合同種類和性質愈益呈現出復雜的情況,那種對一切合同都采用一個沖突規范的做法越來越受到強烈的沖擊。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一項合同無論從經濟意義還是從法律意義來看都應是一個整體,因而其成立、履行、解釋和解除等都應受一項法律支配。從當事人的主觀愿望來講,他們也不可能期望把一項合同分割為若干方面,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雖然每一個當事人都希望適用自己的法律,但當事人的期望應是針對整個合同而言的,并非僅僅針對自己的義務。所以,適用于合同的準據法只能有一個。如前所述,英國學者雖然并不否認對合同可以進行分割,但是在原則上,他們是主張“同一論”的。戴西和莫里斯明確指出:“同一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所有方面”,“同一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所有義務”。⑥戚希爾和諾斯也說:“……法院沒有恰當的理由不會輕易地把一項合同分割??梢赃@樣說,在所有的案件中,都存在一個通常支配有關債的成立和實質的大多數問題的主要法律制度?!雹咴谒麄兛磥?,這樣可以保證合同關系的確定性。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英國學者在主張“同一論”的時候,主要是針對合同的成立與內容、合同的解釋與效力、合同的消滅等這樣一些實質性問題,而對當事人的締約能力、合同的形式等問題,則主張適用其他法律。⑧這與前述莫里斯的主張是一致的。對于不同種類和不同性質的合同,也有人主張適用同樣的沖突規則,因為不論什么合同都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是當事人共同意志的產物。
應該說,“同一論”和“分割論”都有其存在的客觀依據。從合同本身來看,它既是一個整體,也可以被分割為不同方面。例如,合同至少可以分割為與合同訂立有關的問題和與合同效力有關的問題兩大方面,這兩大方面又可以平行分割為若干問題,如締約人的能力、合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合同的內容和效力等等。然而,這些問題又都是構成合同這個統一體的各個要素,對于合同來說,它們缺一不可。所以,“同一論”和“分割論”都是以合同本身的這種特殊性為基礎的。另一方面,“同一論”和“分割論”的分歧也有其認識論上的原因,即對合同法律適用的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理解。廣義的理解包括合同的訂立和合同的內容及效力的法律適用,兩者一般采用不同的規則;狹義的理解僅指合同內容及效力的法律適用,如果作廣義的理解
,則一般是分割的;如果作狹義的理解,則一般是同一的。⑨前述英國學者的主張之所以使人感到猶疑不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他們通常是在狹義上理解和討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因而堅持“同一論”,并為此提出了“合同適當法理論”,然而,他們又不能不顧及合同其他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因而也不反對“分割論”。其實,“同一論”和“分割論”各有長短。“分割論”反映了合同關系的各個方面和諸要素間相對獨立又特點各異的復雜情況,注意了不同種類和不同性質的合同之間的差異,因而有助于妥當地調整具體的合同關系和處理具體的合同問題,有助于合理地解決合同糾紛。但是,對合同的分割必須適度,即只應對那些易于區分且可以區分的合同方面和合同種類加以分割,而對那些聯系緊密且不宜區分的合同問題和合同種類則不應加以分割;并且,在根據意思自治進行分割的場合,當事人必須出于善意,不得以此來規避與合同或合同的某些方面有著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便可能破壞合同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合理性?!巴徽摗眲t力圖使合同處于一種穩定統一的法律狀態,它符合現代國際經濟生活所要求的快速和簡捷。但是,“同一論”忽略了合同關系的復雜性和合同種類的多樣性,因而對合同關系的調整缺乏針對性,往往不利于合同糾紛的妥當解決和當事人權益的有效維護。因此,對待“同一論”和“分割論”應采取辯證的態度,取其所長,避其所短,加以綜合運用。事實上,晚近有關合同法律適用的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大都是采取這種做法,而以英國最為典型,其模式一般為,對合同的基本問題適用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對合同的其他問題則另外規定法律適用原則。
(二)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客觀論”和“主觀論”
合同法律適用的“客觀論”,是指以某種固定的場所因素作為連結點來確定合同準據法的主張。它最早為巴托魯斯所提倡并首先表現為合同締結地法。巴氏認為,按照合同的性質,從合同締結時發生的權利問題應依合同締結地法決定。后來,17世紀的荷蘭學者胡伯也持這種主張且進而影響了英國法院的判例,并通過斯托里而影響了美國法院的判例,直到20世紀前半期,哈佛大學教授比爾在主持編纂《美國沖突法第一次重述》時仍主張對合同的成立、有效以及由于合同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適用合同締結地法。19世紀的德國學者薩維尼則提出了另外一種見解,他認為,合同債務關系的本座是履行地,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期望集中于債的履行,因此,合同應適用其履行地法。這也屬于“客觀論”的主張,它對德國法院有著巨大而深遠的影響?!睹绹鴽_突法第一次重述》中,關于履行合同的細節,也規定適用合同履行地法。
合同法律適用的“主觀論”,是指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思來確定合同準據法的主張,即所謂“當事人意思自治”理論。一般認為,這一主張是由16世紀的法國學者杜摩林正式提出來的。不過,17世紀的荷蘭學者胡伯在闡明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應完全受締約地法支配的同時又指出:“但是,合同締結地不應太嚴格地予以顧及,因為當事人雙方如果在締約時意在另一個地方,即應以這另一個地方為準。”因此,也有人認為,是胡伯首創了這一理論。后來,薩維尼、意大利學者孟西尼、英國學者戴西和美國學者斯托里都接受了這一主張,并從各自的立場上進行了闡發??梢哉f,自19世紀中葉以后,在合同法律適用領域,“主觀論”逐漸取得了主導地位。1865年,英國法院通過p.&o.steam
navigation co.v.shand案和lloyd
v.guibert案,最終放棄了締約地法而確立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樣是在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最早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接受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并把它作為合同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此后,這一原則幾乎被所有國家的立法或判例所接受,1971年《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也予以接受,而且,有關合同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和國際裁決也普遍加以采納。
在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上,客觀論和主觀論各有其存在的理由??陀^論者認為,合同當事人要么是一個國家的國民,要么在該國臨時居住,因而其合同行為——締結或履行合同——也必須服從該國的法律,即合同締結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并且,合同締結地或履行地比較明確固定,因而締結地法或履行地法也比較確定,并易于為當事人所預見和遵守,這對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乃至國際經濟的發展是有利的。另外,締結地是合同關系產生的地方,而履行地是合同關系兌現的地方,它們對于合同及其當事人都至關重要。因此,合同應適用締結地法或履行地法。主觀論者認為,合同既然是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為自己創設某種權利義務的協議,那么當事人亦便有權協商確定支配他們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當事人在締結合同時即自行決定其合同應適用的法律,便使合同的法律適用有了可預見性和確定性,從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遵守該項法律,以便確保交易的安全和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針對客觀論的缺陷,主觀論者指出,合同締結地時常與合同并無密切關系,在隔地締約的情況下,締結地也不易確定。至于合同履行地,在雙務合同的場合,要么不易確定,要么就得對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這樣,就可能使本來由一個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失去平衡,有時履行地可能由一方當事人選擇,在此情形下,履行地法便處于不確定狀態,因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便無法確定。并且,合同法大多屬于任意法而非強行法,在一地締結或履行合同并非必須適用該地的法律;而且,在依締結地法或履行地法的情況下,當事人還可能通過選擇締結地或履行地來規避原應適用于合同的法律。不過,對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也有人表示反對。其理由,一是認為這樣即意味著把立法者的權能賦予合同當事人,而使當事人居于立法者的地位;二是認為這樣將導致當事人易于規避原應適用的法律,而使無效合同成為有效;三是認為在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律之前,還必須先確定依何種法律判斷當事人之間的這種“合意”本身的效力問題,如果“合意”本身的效力亦來源于當事人所選擇的法律,那么就陷入了循環論斷。對此,主觀論者反駁道,當事人只是根據國際私法的規定來選擇合同準據法,他只有法律選擇權,而沒有法律制訂權,因而并沒有成為立法者;合同原應適用何種法律并無明確公認的準則,締結地法或履行地法并非必須予以適用,因而規避法律便無從談起;至于所謂“循環論斷”之說,也不過只具有學理上的價值,事實上,除非法院地法有特殊的反對理由,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并非不可用于決定“合意”本身的效力問題,更何況,當事人是根據國際私法的規定來選擇法律的,因此,可以認為,這種規定就是當事人“合意”的效力的法律依據。而且,一項法律原則的確定,應以對利弊得失的綜合權衡為依據,只要在總體上是可取的,便應予以采納,不可因微小的弊端而予以否定,求全責備永遠也無法使問題得到解決。⑩
其實,客觀論和主觀論之間并不是截然對立的。分析它們的意見,我們不難從中發現一些調和的因素。尤其是胡伯,他在主張合同適用締結地法的同時又強調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并在后來被視為主觀論的代表人物。薩維尼在論證合同適用履行地法的理由時說,合同當事人的“期望”集中于合同的履行,他顯然也是在關心當事人的內心期待,因此他后來接受主觀論便不足為奇了。斯托里也同樣如此。這種情況預示了客觀論和主觀論最終走向結合的發展趨勢。
三、“適當論”:理念與現實
縱觀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歷史發展,基本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主要以締約地等單純的空間連結因素來確定合同準據法。這一階段主要是受客觀論的指導,尤其是受巴托魯斯的影響。由于其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等明顯的優點,符合一定時期內國際經濟貿易活動的需要,因此,從法則區別說產生后直到16世紀當事人意思自治說出現,合同法律適用一直處于這一階段,并且,在后來又經過了薩維尼的履行地法的補充和發展,到19世紀中葉才告終結。第二個階段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說為指導,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圖來確定合同準據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國際交往的加強,特別是資本主義因素的日益增長,國際合同關系愈益復雜,人們對合同的認識也逐漸加深,締約地法原則呆板僵硬的弊端也逐漸暴露出來,因而,符合實踐需要與合同關系本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說應運而生,這是16世紀法國學者杜摩林的不朽貢獻。不過,只是到了19世紀中葉以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才真正取得了主導地位,現在,它已經成為確定合同準據法的首要原則。當前所處的是第三個階段。這個階段的特征主要有兩點:其一是在法律選擇問題上,采取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主而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兩者有機結合確定合同準據法的階段。筆者認為,這一階段的指導性學說當是權威的英國學者戴西和莫里斯所創立的“合同適當法理論”。可以認為,合同準據法的確定由此進入了比較成熟的狀態。這一階段是從20世紀中葉開始的,也正是在這個時期,英國合同適當法的現代論最終形成。其二是用于調整國際合同關系的統一實體法大量涌現,成為合同法律適用發展史上不容忽視的重要現象。尤其是二戰以后,由于國際局勢的相對穩定,世界經濟的迅速發展,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規模和程度獲得驚人的拓展。這種情況,既要求促進調整國際合同的統一實體法的進步,又為這種進步準備了條件。其表現主要有二:一是許多全球性或區域性的國際組織積極從事國際合同統一實體法的編纂或修訂活動,并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包括合同法在內的實體私法的國際統一工作的國際組織;二是經過這些國際組織的努力,有關調整國際合同的實體性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得以制訂和編纂,其典型如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幾經修訂的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199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等。這些國際合同統一實體法直接明確地規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調整國際合同關系提供了一種新的切實有效的方法。它是國際合同法律適用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
關于英國的“適當法理論”,筆者曾于1992年撰文進行專題研究。⑾筆者指出:“英國學者們提出‘proper
law’這個概念,是為了確定一個處理法律適用問題的原則,介紹一種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方法,而這個原則和這種方法的核心或本質,就是在法律選擇或法律適用問題上,要做到‘合適’、‘恰當’、或者說要做到‘適當’。所以,我認為,在‘proper
law’這個概念中,‘proper’一詞應取‘適當的’這一語義,‘proper
law’的中文譯法應為‘適當法’?!薄啊m當法’和‘準據法’是兩個既相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m當法’和‘準據法’的最終目標都是為了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但是,‘準據法’是指經過沖突規范的援引用來調整涉外民事關系的某個國家的民商實體法,它是依據某一沖突規范中的連結點,結合涉外民事關系的現實情況確定的。而‘適當法’則是對法律適用問題的解決提出一項原則、一個標準、一種方法,其主旨在于告訴人們應該怎樣確定‘準據法’,或者說應該依據什么原則和標準來確定‘準據法’,它所追求的效應是‘提高和增強準據法的適當性’。在這個‘適當’的原則指導下,適當法理論的倡導者們又進而提出一些具體的規則,作為衡量‘適當’的標準。例如,依據當事人的意思來確定準據法,或者,以最密切和最真實的聯系的標準來確定準據法,等等。這些具體規則和標準,使‘適當法’原則具體化了,使‘適當法’理論的內容也更加充實。所以,我認為,‘適當法’實質上就是確定‘準據法’的一項原則、一個標準、一種方法,而對于這一原則、標準和方法的闡述,便構成了‘適當法理論’的內容?!雹小斑m當法理論”在其發展過程中依次經歷了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內容的“主觀論”時期,以強調最密切聯系原則為特征的“客觀論”時期和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為主而以最密切聯系原則為輔的“現代論”時期。根據《戴西和莫里斯論沖突法》第10版第145條規則的闡述,在現代,“‘合同適當法’,是指當事人意欲適用于合同的法律,或者在當事人的意思沒有表達出來,也不能從情況中推定出來的場合,是指與交易有最密切和最真實聯系的法律?!憋@而易見,合同適當法理論汲取了合同法律適用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全部精華并且使之有機結合。它所確立的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模式”,既符合合同關系的本質屬性,又符合國際經濟生活的客觀情況,因而在當代國際社會得到了廣泛認同??梢哉f,20世紀中葉以來的有關合同法律適用的國內國際立法和判例都接受了這一理論,盡管其表現形式可能略有差異?!睹绹鴽_突法第二次重述》、1988年《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1951年《比荷盧國際私法條約》、1980年《歐洲經濟共同體合同義務法律適用羅馬公約》、1986年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等國內國際立法都采用了這種模式。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也采用了這種模式。
基于對國際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現狀的認識和對英國合同適當法理論的內涵、意義及廣泛影響的考察,我認為,現在有理由就國際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適當論”的見解和主張。
所謂適當論,就是根據國際合同關系的性質和特點,遵循“適當”的原則來解決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具體說來,適當論是在對上述同一論和分割論、客觀論和主觀論的意見加以綜合協調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合同關系的本質要求和處理合同問題的價值取向,從而確定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在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上,它既肯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優先地位,又以頗具適應性的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同時認為,隨著“情勢變遷”,應社會和經濟現實的要求,根據所調整的國際合同關系及國際合同問題的特殊性的需要,也由于人們認識的深化和觀念的改變,還應不斷探索和形成新的合同法律適用原則,以滿足在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上對“適當性”的要求。而且,“適當論”主張,對國際合同關系的法律調整不應僅僅局限于采用沖突法的方法,而應努力去尋找其他更適當的方法,在目前,統一實體私法便是這種更適當的方法之一?!斑m當論”的宗旨是探尋和確定“適當的法(appropriate
law,proper law)”,以公正合理地調整合同關系、解決合同問題,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及有關方面的正當權益,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健康發展。
“適當論”作為一種見解,是對國際合同法律適用問題現狀的概括和歸納,是對歷史上“同一論”和“分割論”、“主觀論”和“客觀論”之間的長期論爭的總結與揚棄。它對以往的和現存的合同法律適用理論,既非簡單的否定,亦非完全的認同,而是在進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鑒別之后,加以去粗取精、棄短揚長,實現“同一論”與“分割論”
、“主觀論”與“客觀論”在高層次上的有機結合,從而在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上展現出新的廣闊的景象。
“適當論”作為一種主張,是為合理妥善地解決國際合同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的一個準則,確定的一種取向。它應該為調整多種多樣的國際合同關系和處理錯綜復雜的國際合同問題探索更可行的途徑,設計更理想的方案。
根據“適當論”,在合同法律適用問題上,應積極推廣英國的合同適當法理論模式。因為這一理論模式“所遵循的價值取向,就是法律適用的‘適當性’,就是對每一個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盡量做到公正合理。這種價值取向,可以說是體現了法律這種行為規范和是非尺度的精神?!雹?/p>
根據“適當論”,還應努力推動國際合同統一實體法的進步、發展、完善和實施,因為它是專門針對國際合同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而制定和編纂的,并且直接明確地規定了國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可以認定為是調整國際合同關系的最“適當的法”。
根據“適當論”,國際合同法的體系既應該包括沖突法制度,也應該包括統一實體法制度:兩者缺一不可,相輔相成,相互借重,共同實現對國際合同關系的法律調整。
注;
①應《長春市委黨校學報》之約,筆者于該刊1999年第1期上發表了《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分歧和歷史演進》一文,不期受到讀者關注。在肯定文中見解的同時,也有提出疑義者,尤其對其中關于合同法律適用的“適當論”的闡述,認為是“前所未聞”,“頗感突?!?。當時因時間緊迫,特別是文章內容的限制,未能對有關問題專門詳加論說。為答謝讀者厚愛并解答讀者疑問,特撰此文,誠望繼續得到學界同仁的批評指教。
②李浩培先生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說:“所謂‘國際性合同’,是指具有一個或幾個涉外因素而可能有適用外國法必要的合同?!币姟逗贤瑴蕮ǖ臍v史發展》,載《國際私法講稿(下)》,司法部國際私法師資進修班編第14頁。
③參見呂巖峰:《國際合同法律適用的理論分歧和歷史演進》,載《長春市委黨校學報》1999年第1期,第74頁。
④莫里斯著《法律沖突法》,中譯本,第282頁。
⑤⑥⑧見《戴西和莫里斯論沖突法》中譯本,第1115~1116頁,第1140頁和1145頁。
⑦《戚希爾和諾斯國際私法》,1987年英文版,第448頁。
⑨參見黃進、肖永平:《中國國際私法領域內重要理論問題綜述》,載《中國社會科學》,1990年第6期,第199頁。
⑩參見李浩培:《合同準據法的歷史發展》,載《國際私法講稿(下)》,司法部國際私法師資進修班編,第1~11頁。
⑾見呂巖峰:《英國“適當法理論”之研究》,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2年第5期。
國際法規范文6
2005年的廣播平穩地向前發展,截至目前,我國已開辦廣播節目1800多套,有70多套廣播節目實現衛星傳輸,全國收音機擁有量超過5億臺,廣播人口綜合覆蓋率達到94.1%,聽眾規模超過12億。全國已經形成了具有相當規模的、技術水平較高的、比較完整的廣播節目制作、播出、覆蓋體系。2005廣播發展主要表現在節目創新、新技術應用、戰略協作三個方面。
一、廣播節目的創新穩步發展
2005年的廣播在頻率、節目和欄目上都有所創新,尤其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表現突出,1月4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的“中國之聲”推出一個全新的大型新聞直播類節目“直播中國”,“直播中國”主要特點包括每期節目以一個話題為主,適當發散,形散而神不散,多角度,多層次評述當日的新聞話題,關注度和時效度兼顧,值得一提的是,1月4日和5日,其連續播出兩期《印度洋海嘯大營救》,對震驚世界的東南亞大海嘯進行了全方位的報道和解讀,取得良好的效果。“中國之聲”還于2005初推出“神州夜航”,節目引起聽眾熱烈的短信參與,主持人向菲在“所以生活”欄目,將真實的生活故事作為標本分析,在故事主人公生活的轉折處設題,邀請聽眾參與討論,找出路,從而讓聽眾從具體的生活細節中體會、領悟人生。一個殺人后逃逸12年的犯罪嫌疑人因為受該欄目的啟發,通過節目組的幫助聯系向公安機關自首。6月28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推出半點的“氣象?生活”節目,首開中國廣播新聞臺全力打造“氣象?生活”資訊節目和品牌之先河,填補了中國廣播業市場的空白。
在一些重大事件中,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也別具匠心,5月22日,中國測量隊登頂珠峰當天,“中國之聲”開通特別直播《中國2005――再量第一峰》,利用海事衛星等先進技術設備,用長達3小時30分的時間和全國聽眾一起見證中國測量隊登頂珠峰進行測量的全過程,在第一時間向全國聽眾展現了測量隊員英勇登頂時激動人心的一刻。2005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6月6日,諾曼底登陸61周年紀念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文藝之聲從清晨6點鐘開始的20個小時,邀請廣播界、演藝界20位藝術家一起將聽眾帶回那“最長的一天”,用近乎一整天的時間連續演播完一本書。
地方電臺也不甘落后,奮起直追,3月1日,北京城市管理廣播開播,這是一個模仿河北電臺“陽光熱線”節目,并也有自己的創新和發展,并試圖突破節目的限制,形成一個整體的頻道構想,力圖打造中國第一家城市管理和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廣播電臺。“陽光熱線”創設于2002年,其為一檔輿論監督類的熱線直播節目,到2005年,已有各地20多家省級電臺開辦這類節目,形成了具有影響力的全國“陽光熱線”現象。與“陽光熱線”不同的是,北京城市管理廣播的宗旨是:以服務百姓,加強政府和市民的溝通,號召全體市民同心同德共建北京為目的,以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信息、政策解讀和為市民解疑釋惑為主要內容,以親民的節目風格,為市民解決實際問題,為百姓日常生活提供服務。
其他地方電臺在節目上增加了貼近性與服務性,1月,大慶人民廣播電臺開辦“新聞近距離”,以本地新聞為主,下設“新聞看板”、“今日說事”、“大話新聞”,以“說”和“講”的方式告訴聽眾最新的生活提示,以及新聞事件中提煉出的生活警示。3月,山西廣播電臺推出更加貼近百姓的“說”新聞節目“天天說事”,關注百姓生活的衣食住行,追蹤影響百姓生活的政策、法規,評說百姓身邊的事情。9月,全國第一家都市外語廣播――北京外語廣播開播,以服務為宗旨,為長期生活在北京的國際友人、赴京訪問的外國旅游者、居京生活的新僑民服務,為他們提供全方位的、特別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咨詢節目。這些節目內容積極向上,拒絕媚俗的內容和播報方式,其目的是貼近受眾的生活,服務受眾。
中國的對外廣播節目,在2005年也有了很大的進步,其所使用的語言已達40多種,僅中國國際臺每天就向全世界播出390小時節目,覆蓋全球60多個國家和地區,并能達到有效的落地覆蓋,這是對外廣播電視節目采取“本土化”落地方法,提高落地節目質量所帶來的可喜結果。
二、新技術在廣播中廣泛應用
2005年,新技術在廣播廣泛應用,如數字音頻廣播、網絡電臺、手機電臺都是新技術與廣播結合的新形態。數字音頻廣播是繼傳統的調幅、調頻廣播之后的第三代廣播,與現行廣播相比,數字廣播具有可高速移動接收、可實現多媒體接收,音質出眾(可達到CD質量),可加密,發射功率小,覆蓋面積大,頻率利用率高,有很強的抗干擾和在惡劣環境下接收的能力,并可利用衛星大幅度提高廣播的覆蓋率等優點。4月18日,北京人民廣播電臺試播數字廣播節目,并在下半年推出六套節目,其首次試播的是一套“世界音樂”節目,現在,除了北京之外,廣東、上海、天津、鄭州等地已經或正在對數字廣播進行測試,我國的數字廣播發展正在從戰略規劃和戰備階段轉入戰略實施階段,當然,數字廣播短期內并不會完全取代目前性價比很高的模擬廣播,兩者之間將形成一個并存,互補和延伸的關系。
2005年,部分廣播電臺先后開辦了網絡電臺,7月13日,“國際在線”開通了多語種網絡電臺,多語種網絡電臺致力于滿足廣大網民信息需求,關注網絡生態、文化和生活,力圖融合線性媒體與網絡交互性媒體傳播特點。7月28日,中國廣播網開通銀河網絡電臺。銀河網絡電臺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的優勢,一方面基于傳統媒體的實力打造集娛樂、資訊、情感和教育節目為一體的網絡時尚元素;另一方面節目制作又區別于傳統媒體的模式,內容、形式、風格、理念等均立足網絡的特點,突出網絡傳播的貼近性和互動性,并開設“博客”欄目,為網民提供舞臺,同時借助中廣社區和當前流行的互動聊天軟件,實現了主持人與網友、網友與網友之間的文字、語音、視頻全方位立體互動。8月16日,“青春之聲”――中國青少年網絡電臺開始試播,目標聽眾主要是35歲以下網民,其開設有“團情八點半”、“在西部”等欄目。這些網絡電臺可即時、隨時播報,反復循環播放,音頻視頻圖文并用,全天候、全球廣播,與受眾實時互動,滿足直播、點播、搜索等各種個性化服務。
7月11日,上海文廣集團開發了“SMG手機電臺”業務,其對大量的廣播節目資源,信息資源進行分類整理后,以互動形式為上海1500萬手機用戶提供訂購、點播、點送、重聽等個性化、特色化的語音服務。“SMG手機電臺”是我國廣播首個由傳媒機構全程提供語音內容支持,并通過通信無線網絡實現語音資訊實時和延時互動傳播的方式。
其它技術與廣播結合的有,2005年春節,“中國之聲”文藝節目大聯播利用IVR(互動式語音應答)技術推出《歡天喜地拜大年》的全新互動節目。3月東方新聞臺推出“新聞快訊”手機短信服務。8月5日,全國第一家電話廣播在山東省臨沂人民廣播電臺與電信部門成功聯合創辦。
三、廣播電臺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的戰略協作初顯鋒芒
2005年廣播發展的另一個特點是廣播電臺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域的戰略協作顯現端倪。
2005年,中央臺的中國之聲在每周四推出《直播中國(地方)》版,“中國之聲”通過這一節目,找到了一種廣播界新的合作方式,《直播中國(地方)》選擇省份、城市及新聞事件,在地方進行直播。其集中了中央臺、駐地記者站、地方電臺以及地方政府的力量,形成了一種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的合作,這種合作促進了各方的交流,推動了廣播節目制作的社會化。在“2005珠峰復測”大型報道,“中國之聲”聯合業內外其他媒體,與中國廣播網、新浪網以及北京晚報合辦“2005珠峰復測”行動專題網頁和專欄“再量第一鋒”,向新京報,競報等媒體每天提供前方獨家報道,中國廣播網、新浪網還對“中國之聲”登頂當天的直播進行了同步音頻轉播。
2005年廣播還出現了“大聯盟”與“協作體”。5月18日,由全國82家城市電臺組成的“中國城市廣播聯盟”在北京成立,這是業內規模最大的一次聯盟行動,其目的是實現各電臺的資源共享,形成合力,提升城市電臺的知名度?!爸袊鞘袕V播聯盟”將通過市場的方式,在節目制作,全國性主題活動,營銷及招商等方面實現新的合作,謀求城市廣播的共同發展。7月6日,新疆13個地州市的26家廣播電臺負責人在塔城市,通過了《新疆廣播協作體章程》和《新疆廣播協作體細則》,宣告新疆廣播協作正式成立。新疆廣播協作聯合體在宣傳配合、大型直播、節目創優、短信平臺資源共享等方面全面合作,創新出一批精品。這些都是廣播戰略協作嘗試性的起步,在合作規模,合作深度、合作廣度,緊密程度、合作期限等方面尚待提高。
過去,由于行政區劃的分割,技術發射條件的限制,市場的缺乏,中國的大多數電臺都呈現出地方性、本土化的特點,各臺之間的業務聯系很少,10月19日,中國首家廣播分臺――遼寧人民廣播電臺大連分臺正式開播,作為國家廣電總局跨區域辦電臺惟一試點單位,遼寧人民廣播電臺邁出中國廣播電視機構跨地域發展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