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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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范文1

一、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剖析

在農村金融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帶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而且,農村金融的發展也為農戶提供了更加便利的信貸條件,更有利于發展農村產業。然而,在農村金融的實際發展中,卻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農戶貸款難、金融服務空白點、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完善等,對農村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對此,本文主要對如何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提升服務水平進行分析。

(一)農戶貸款難

農村金融主要為農戶提供更便利的貸款渠道,可以給農戶帶來更多的發展機會,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有著極大的作用。然而,作者在對當前農村金融發展的調查中發現,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極為普遍,而產生這類問題的原因并不是農戶貸款的機會少,恰恰相反,農村金融機構為農戶提供的貸款機會很多,而能夠滿足貸款條件的農戶卻是很少,從而造成了現階段農戶貸款難的現狀,不僅不利于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同時對農村經濟發展起到的作用也并不大。

(二)存在金融服務空白點的問題

眾所周知,農村金融機構為了更好的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在不同地區會設置相應的金融服務點。而在實際的調查中發現,金融服務點的分布雖然廣泛,但是也存在著空白點,對農村的金融服務水平也相對降低,在這些年農村金融的發展中,農村金融服務點的撤并雖然緩解,但是,空白點的問題依然想當嚴重,而這也是當前農村經濟金融服務所面臨的最大問題。

(三)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有待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主要是為了滿足更多農戶的經濟發展需求,因此,需要對農村金融的發展需求進行改進和完善。然而,作者在對當前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的運行情況分析中發現,一些地區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運行還不夠完善,而且,在運行的過程中也僅能滿足一部分農戶的發展需求,并不能為農戶提供更好的服務,直接限制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另外,由于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的不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服務也隨之下降,也會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二、加快農村金融改革,改善農村金融服務

鑒于在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諸多問題,應該進一步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的步伐,不斷的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水平,也實現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下面進行具體的分析和探討。

(一)對信貸標準的改革

結合以上農戶貸款難的問題來分析,產生農戶貸款難的主要原因源于貸款抵押擔保物上,一般情況下,貸款超過2萬以上,都會需要相應的抵押擔保物,而農戶的手里最缺乏的就是抵押擔保物,從而使得農戶在貸款的過程中會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針對這種情況,作者認為應對信貸標準進行改革,首先,應對農村地區金融體系展開全面的分析,尤其是對信貸體系的分析,應考慮到農戶在信貸中抵押擔保物缺乏的情況,結合農村的發展現狀,適當的對抵押擔保物進行調整,不斷的制定和完善抵押物品管理制度,并擴大抵押物品的范圍,當然,在此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農村經濟的實際發展情況,這樣才能提高信貸標準實施的有效性。其次,還應重視農村信貸抵押擔保物相互配套的中介以及市場的完善,這也是產生農戶貸款難的最大原因,因此,要徹底解決農戶貸款難的問題,不僅要考慮到對抵押擔保物的標準改革,同時,應根據地區農村的實際發展情況,對信貸抵押擔保的中介以及市場進行相應的完善,不斷的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

(二)對金融服務機構的服務點進行建設和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當前農村金融服務點存在空白點的現象,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不高,而且,從金融服務點的運行情況來分析,由于空白點的影響,也使得一些金融服務存在盲區,將會對這部分區域的農村經濟發展產生極大的影響,對此,作者建議應對金融服務機構的服務點建設并且進行不斷的完善。

首先,應不斷的增設金融機構組織,為了保證農村金融服務能夠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應不斷的增設金融機構網點,如,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互助組織、村鎮銀行等,從而保證農村金融機構運行的可靠性、穩定性,確保金融服務點能夠廣泛的覆蓋各個農村發展區域,為農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其次,應根據不同農村地區的發展情況,不斷的完善農村服務組織,以此來滿足農戶的發展需求,例如,建立流動柜臺,為農戶提供更便利的服務,同時可以開展鄉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下村入戶,為農戶提供更好的信貸服務。同時,可以適當的設立“兩點兩機”,即定點定時服務、便利簡易網點、ATM機器、POS機等,全面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再次,應對農村金融服務點的撤并機制進行完善,金融服務點的撤并要結合實際的發展情況而定,對于一些金融業務不高,甚至會存在虧損的服務點必須要對其考慮到撤并,當然,要確保附近的服務點能夠覆蓋到該區域,確保該區域農村用戶能夠得到相應的服務,如果其他服務點都無法覆蓋到該區域的話,應避免對該服務點進行撤并,可以適當的對其進行調整,不斷的提升服務網點運行的可靠性,不僅要為農戶提供更便利的服務,更要結合自身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等來對其進行調整,以便于符合農村經濟的發展需求。

(三)開展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體系

在對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剖析中得知,現階段農村金融機構是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主體,對此,作者建議應對農村金融機構體系進行改革,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首先,應對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進行全面的分析,了解其哪里存在不足、哪里存在問題,并且對其進行改善,同時,在對金融機構體系改革的過程中,應本著地方化、實際化、實用化的原則,確保農村金融機構體系能夠發揮出相應的作用,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其次,應對現有的金融服務政策進行落實,以往有很多農村金融服務政策因落實力度不足,從而給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質量造成極大的影響,更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應堅持落實現有的政策,并在此基礎上不斷的提升服務質量,發展以服務農村為主的地區性金融機構,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可靠的經濟基礎。

農村金融范文2

[論文摘要]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歷經了三十年,在這一時期,雖然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相對于城市經濟的發展速度還是遠遠不足的,要發展農業的產業化、農村產業的多元化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就需要滿足其發展的資金需求。這就需要正規的金融機構與非正式金融機構的相互的補足。

農業發展在我國已經有了數千年的歷史,“三農”問題在我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在經濟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中,農村問題顯得尤為突出和重要。

一、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歷程

1979年,我國進行了經濟改革,從中央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以及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向非農業為基礎的經濟轉型。我國從1979年開始,對金融部門的投入產出品市場進行了改革。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1979年到1988年的改革調整階段。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第四次得以恢復,隨著改革后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銀行也獲得了很大的發展。1982年國家否定了信用社的雙重管理體制,重申信用社合作應堅持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并先后進行了以搞活業務為中心、恢復和加強信用社“三性”(組織上的群眾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經營上的靈活性)、理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合作社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改革。1983年以后,農業銀行開始了企業化運營。

1984年,國家指出必須抓緊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體制,其方向是:把信用社辦成真正的集體所有的合作金融組織。1984年到1988年,通過全面推進農村信用社恢復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信用社的存貸業務、自有資金積累快速增長。這一期間農村信用社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第二階段是1988年到1996年治理整頓階段,1988年我國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和經濟過熱,我國實行了緊縮財政和緊縮信貸的“雙緊”方針,信用社進入了整頓階段,初步改變了信用社即是集體金融又是國家銀行基層機構的組織管理體制,內部經營機制逐步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轉變,初步理順了農業銀行與信用社之間的關系。但在宏觀緊縮的情況下,原來對農村信用社松綁的種種改革措施重新取消(如取消指令性計劃、允許多存多貸等),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同時,信用社還要承擔保值儲蓄、購買金融債券的政策性虧損,再加上信用社內部管理的不規范,信貸資產的質量不高,非正常貸款比重高,貸款收息低,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虧損日益嚴重。

除了對信用社的改革外,1994年成立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其任務是為農產品收購、消除貧困和農業發展提供政策性貸款。在中國農業銀行接管了農業銀行的政策性使命后,金融體制改革明確了農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國有商業銀行,以盈利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按照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原則從事經營管理。本著追求利潤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它傾向于貸款給優質客戶,另一方面由于農村設置分支機構需要的成本遠大于收益,因此其網點逐步開始由農村向城市收縮。

第三個階段是1996年到2003年深化改革的階段。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正式宣布了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脫鉤,在農村金融市場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三足鼎立”的局面。隨著1996年政策性資產組合的分離,中國農業銀行就成為了國有商業銀行。中央銀行規定,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必須對自己的虧損負責,國家將不再提供支持。所以他們在放款方面變得小心起來,導致農戶和鄉鎮企業的融資渠道變窄,進一步的,受到管制和較低的利息率為農戶在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的儲蓄提供了負面的刺激,這樣就刺激了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產生,比如農村合作基金會等。

第四個階段是2003年至今的信用社獨立發展階段。2003年出臺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加快了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今年的三中全會也提出要建立現代的農村金融制度的決定。

二、改革中的不足及遺留下來的問題

農村的發展使農村產生了大量的剩余,但是由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實行城市化工業化的趕超戰略而攫取了大量的農村剩余,使城鄉的差距逐步加大,造成了城鄉二元化的局面。農村作為城市的“補給站”和“消化站“,如果再不加快發展縮小差距,則城鄉的發展脫節,后果是十分嚴重的。

在農村金融改革三十年的歷程中,我們發現所有問題所圍繞的一個中心就是如何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所有制結構的改變,鄉鎮企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這些新的經濟成分在自有資金無法滿足其擴展經營的需求時,就成為了市場資金的需求者。雖然國家銀行和信用社能夠解決部分資金需求,但無法滿足其日益膨脹的需求。在農村實行后,千千萬萬獨立生產的農戶也成了資金的需求者。對大多數農戶而言信用社幾乎是他們謀求外部資金的唯一渠道。然而,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根本不能滿足廣大農戶的資金需求。那么,鄉鎮企業、農戶,以及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等對資金的需求因該從何而來?

在農村金融改革中,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都起到了不同的作用。但是仍然面臨農村信貸支持不足的局面。

首先,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無力直接延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資本金融需求,不與農戶直接發生信貸業務關系。其次,農業銀行經營明確向商業化方向轉變,這一轉變的結果是,近年來農業銀行分支機構向城市收縮,設在鄉鎮的分支機構被大量撤并,因此難以支持農業及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再次,農村信用社在于農業銀行行社“脫鉤”時,被動的承擔了大量的呆賬,造成了我國農村信用社歷史負擔嚴重,沒有能力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足夠的資金支持。

在正式金融機構都難以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和服務時,在客觀上需要有私人金融組織的出現。農村金融機構因為要承擔來自經濟再生產過程和自然再生產過程可能帶來的雙重壓力,加上農村中農戶居住分散,貸款規模小,國有銀行一般不愿向農業企業貸款。而民間金融是由農村內部自發生成的,具有微觀信息靈敏的特征,借貸雙方彼此了解,促使了交易費用的降低。民間金融組織是在農村土生土長起來的,與經濟主體之間具有雙向的利害關系,與正規金融機構相比,他們具有信息成本優勢。雖然民間金融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由于管理的不規范以及發展過快,使得民間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如私人錢莊很多,高利貸發生率高等,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

三、解決農村問題的思路

中國的農村人口占全國人口的百分之七十,首先應該明確,發展農村的目標是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要發展農村的經濟首先就要發展農村的金融,為發展農村的經濟提供資金。農業的產業化、農村產業的多元化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是中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重建的前提。

因此,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是發展農村的基本條件。十七屆三中全會在《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到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梢?,當務之急是為解決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使融資的來源合法化規范化。鄉村銀行體系的建立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對現有正規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系統性的改革,使之在運行機制和內部制度建設方面更有激勵為鄉鎮企業融資服務,另一方面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適當的規范發展。

參考文獻

農村金融范文3

[關鍵詞]農村金融;供給;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5024(2008)10-0183-04

[作者簡介]王文樂,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部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為金融學、工業經濟管理。(江西南昌330077)

近幾年,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特點表現為:傳統產業資金需求不減并略有遞增、多種產業需求快速增長、農村基礎建設資金需求趨旺、農業結構調整資金需求量大幅增長。然而,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又普遍存在金融機構網點減少、覆蓋率下降、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情況。為提供有效金融供給,農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須觸及制度層面,走制度、體制創新和擴張的道路,這也是解決農村金融壓抑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國農村流動性不足、金融資源短缺正面臨逐步擴大之勢。

一、農村金融資源的供給數量不足

從總體上講,我國正規金融機構配置在農村地區的信貸資源相當有限,以所有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短期貸款發放情況為例。盡管這些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發放短期貸款總額在逐年增長,但農村短期貸款在涉農金融機構短期貸款總額中的比重依然處于較低的水平(僅從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該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從金融機構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來看,盡管短期農業貸款自1997年以來也在逐年增長,但在2003年以前,該項貸款占涉農金融機構短期貸款總額的比重卻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來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貸款中的農業貸款余額仍不足1.6萬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僅6.1%??梢?,我國涉農金融機構在信貸資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農業貸款發放方面,并沒有把滿足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作為重點,沒有向農村地區配置足夠的信貸資源。

由于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三農”資金缺口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據測算,2000年至2007年,全國幾乎每年平均都有超過1500億元的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2007年底,隨著農村金融需求的臺階式上升,資金缺口已經突破了1萬億元。到2020年,新農村建設需要新增資金15-20萬億元,以2006年用于新農村建設的3397億元衡量,資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車薪來形容。

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在資金供給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誘使了各種民間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民間金融已經成為農村金融供給的一種補充型融資渠道。當然,目前的民間金融依然還處于地下發展狀態,尚不具有相應的合法性,從而在滿足農村地區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局限性。

二、農村金融資源供給質量不足

(一)農村金融主體供給缺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可分為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兩大類型。前者為農村金融的主體,后者為補充形式。在現實的運作過程中,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存在嚴重錯位的現象,造成目前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少,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為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嚴重影響著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導致了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出現局部斷層或空白,農村金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二)農村金融制度供給不足。目前,商業銀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處于扁平化神經末梢的農村機構,受全國“一盤棋”的影響,很難發揮應有的支農作用。一是金融機構缺失,金融體系不完善。二是機構縮減,從業人員減少。隨著商業銀行扁平化管理的推進,機構改革及其戰略定位向大城市轉移,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的營業網點銳減。三是管理權限上收,授權、授信難?!皺C構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經營集約化”,導致基層商業銀行信貸權限缺失,農村市場符合授權、授信承貸對象的稀缺,使中小企業很多項目缺少資金支持,流動資金嚴重短缺。四是信貸投放萎縮,資金供需矛盾加劇。五是資金大量外流。

(三)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由于機構縮減、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服務功能不斷弱化,農民難以得到優質的金融服務。一是服務設置落后。由于金融機構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網點集中到了縣市區域,在地域廣闊的農村集鎮,網點分布很少。二是服務方式落后。其繁雜的貸款手續、一浮到頂的貸款利率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三是服務手段落后。在商業銀行瞬息可到賬的資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賬。

(四)農村金融創新供給不足。除金融結算和少數鄉鎮開通了針對單位的代收水電費之類的中間業務外,代銷國債、基金、銀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業務幾乎沒有。當農村資金需求出現多樣化,農業產業化需要大資金、大投入之時,農村信用社依然鐘情小額農貸。支農實力的制約,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能根據農業種植、養殖產業化的周期規律來合理安排貸款期限。農村金融信貸服務品種創新的缺乏,造成了農民貸款難的現象,阻滯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

(五)農村金融人才供給不足。農村金融從業人員來源缺乏開放性、公平性和競爭性,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正規高學歷人才奇缺。現有金融制度安排使農村地區很難留住優秀的金融人才。

(六)農村金融生態畸形。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決定金融業的經營方向。農村金融生態畸形主要表現是農村金融環境內生畸形和社會環境外部畸形。農村金融環境內生畸形,一是經營收益低,商業銀行不愿介入。二是農村信貸成本高,商業銀行不能介入。三是銀行資產保全困難,商業銀行不敢介入。社會外部環境畸形表現在企業方面,一是企業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難以滿足銀行貸款條件,主要是土地、房產兩證不全。二是抵押評估中介收費高,擔保中介機構缺失或擔?;疬\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業貸款、農戶貸款等特殊貸款的稅收優惠和監管豁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業務盲區多。表現在農民個體方面,一是農民的金融意識淡漠,投融資意識缺乏。二是金融知識宣傳不到位,農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滯后。三是農民間融資活動頻率加大,融資糾紛和債務糾紛呈上升態勢。農村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設滯后導致金融維權難以受到保護,征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真導致銀企關系扭曲。

面對日益衰弱的農村金融市場,我們應從農村的現實經濟水平和經濟結構狀況出發,根據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需求的結構、數量與特征,來設計和提供相應的制度供給,這是解除農村金融抑制應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發揮農信社支持“三農”的核心作用

1.農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較優勢??捎媒灰踪M用等制度經濟學相關理論對農信社滿足農村金融需求的優勢作一分析。

(1)交易費用是指在事前簽訂契約和事后監督與實施契約相關的事情上所花費的各種費用。具體地說,交易費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動引起的:①搜尋有關商品和要素的價格、質量信息以及潛在的買者和買者行為的信息;②價格未定時,為發現買者和賣者的真實偏好而進行的討價還價;③簽訂契約;④監督簽約方是否遵照契約行事;⑤當契約方違約時,實施契約規定并商定賠償問題,甚至訴諸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⑥保護產權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項活動引起的交易費用可概括為信息費用和監督管理費用。(2)農信社在收集貸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緣優勢,因此信息費用比商業銀行低。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農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長的農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當地每戶農民的經濟狀況、信譽等級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審核農民貸款過程中,人力財力消耗不大。相反,商業銀行由于信息不對稱,在審核這一關就得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由于農村地區經濟落后,交通不便、網絡普及面窄等原因,商業銀行要想獲得貸款人的第一手資料相當麻煩,因此交易費用很高。

(3)農村傳統的關系型信用決定農村信用社在貸款的監督管理費用方面比商業銀行低。長期以來,由于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拿不出有價值的抵押品,農民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會很少,一般都是向親戚鄰里借錢。因此,我國農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規合約為基礎的契約型信用,而是農戶之間依靠血緣和友情而形成的關系型信用。在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下,農民如果在當地信用不良,他的機會成本就相當大。而農村信用社作為土生土長的合作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農民的這一心態,因此在監督貸款人行為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另外,農村信用社本身是適應農民分散的、小額的融資需求,其管理費用較為低廉。相反,商業銀行面對的是集中的、大額的融資市場,小額零售貸款的收益與所耗費的成本相比較往往無利可圖甚至虧本,這也正是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撤離農村金融市場的原因所在。

從以上交易費用分析可以看出,農村信用社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費用和監督管理費用相對較低,能較好地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2.為更好提供有效供給,必須對農信社進行重構。宏觀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預轉向政策導向。我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歷經多次變更,與農行脫鉤后,1997年起收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而后交給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農行、人行領導管理,還是下放給地方政府,都逃不脫官辦色彩,農民一直把農村信用社當作政府的附屬機構,而不是屬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組織。因此,政府應適當退出,以政策導向、提供服務、協調關系等為主,從而為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提供相對寬松的環境。

(2)明確農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數國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關專門立法通過之后得到蓬勃發展的。美國有《聯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頒布的關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兩部綜合性的農村合作金融法律。這些法律保護和指導著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在我國,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有關部門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也是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將商業金融和合作金融混為一談。因此,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中,應盡快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作為配套措施,對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權力義務及其與社會各方面的民事關系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3)借助輿論宣傳,重塑農村信用社在農民中的形象。我國自上世紀成立的農村信用社其實是集體經濟所有制形式,它否認了個人財產所有權,農民所有財產歸集體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鍋飯的局面,農民對合作社有很多認識上的誤區。在信用社改革中,觀念的轉變至關重要,首先得讓農民對農村信用社有正確的認識,重新塑造農信社在農民中的形象,這樣農民才會心甘情愿地參與和發展農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過各種媒體宣傳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則、意義以及國外合作金融的豐富成果。

微觀方面:(1)強化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是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營管理層等機構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化表現。而長期以來,在農村,農信社三會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沒有建立股東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約束機制徒有虛名,導致農信社出現內部人控制與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謂“內部人控制”是指農信社管理層為謀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權,通過經營或決策行為而損害廣大社員利益的現象。按照國際通行的原則,農信社應是社員自愿入股,實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國由于農信社產權不明晰,社員權利沒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農信社權力控制在管理層手中?!巴獠咳丝刂啤笔侵竿獠咳死弥苯踊蜷g接的權力影響農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經營原則的決策?;蛘哒f,在產權非人格化情況下,行使委托人權力的人以放棄對人的制度控制權,換取以非制度控制權控制人的行為。從農村信用社誕生之日起,農村信用社就與政府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與國際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體制相比,目前我國信用社的管理體制和權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結構。

因此,農信社改革必須解決內部人和外部人控制問題,建立現代企業的管理機制,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內部,明確社員對信用社法人財產最終所有權和經營管理層對法人財產權的獨立經營權,探索對經營管理層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薪酬機制,防止經營管理者的短期行為和道德風險。在外部,政府對農信社的管理應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決策權交給所有者、理事會和其任命的經營管理者。

(2)提高人員素質,加強隊伍建設。農村信用社要實現最終戰略目標,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進行資源整合,其中人力資源整合無疑是首當其沖。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普及,知識的更新,農村信用社對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層信用社的從業人員中,一線人員走向老齡化,文化偏低,對新鮮事物的適應能力明顯滯后,真正精業務、懂技術、善管理、高素質、富有開拓精神的人才不多。傳統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狹小的個人發展空間、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因此,農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風,不斷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增強內部活力。同時,積極引進高素質人才,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獻計獻策,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農村信用社電子化建設。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落后,農村信用社系統結算工具單一、結算手段落后、結算渠道不暢,成為制約農村金融市場資金吞吐流轉、資金使用效益的“瓶頸”。因此在尚未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實現業務網絡化運作,例如:加快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加強管理決策信息系統建設等,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總之,必須立足現實,在政府政策導向、明確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隊伍建設、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重構現有的合作金融性質的農村信用社,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改革過程中,需要政府、農民、農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協調好各方利益,以大局為重,避免“穿新鞋走舊路”的現象發生,確保通過改革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二)組建和發展農村民營金融

我國農村經濟應當以民營經濟為主。農村金融機構要為農業服務,也就是為民營經濟服務。當前的農信社體制對于民營經濟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農信社都能通過改造之后和民營經濟實現對接。支持民營經濟的融資機制只能從民營經濟的資金活動中生成,它不可能從當前的農信社體制中找到生長點。也就是說,應當讓民營經濟通過內部資金融通來緩解資金供求矛盾。

民營金融的產生應當市場化、多元化。以民營銀行為例,可以從頭開始,讓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成立民營銀行,也可以在原有的農信社基礎上改組為民營銀行,還可以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縣以下機構的基礎上吸收民間資本組建民營銀行。這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制度創新的重要步驟:1、通過民營銀行試點,實現制度創新,爭取盡快建立起金融機構準入、監管和退出各項規章制度。在給農信社摘除歷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現經營失敗而需要退出市場的時候,應當嚴格按照退出機制清算、關門。2、通過新生的民營銀行完善金融市場競爭機制,為下一步金融改革創造較好的外部環境。3、通過新生民營銀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場,大量培養合格的農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過民營銀行為廣大農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發展。5、當民營銀行發展到一定時期,擁有足夠的資金和人才之后,應鼓勵他們通過市場競爭來兼并、收購現有的農信社。(三)創新農村金融供給,服務新農村建設

1.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供給體系

新農村建設對農村金融需求是多層次、多方面的,單靠個別金融機構無法實現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因此,必須培育多元化、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促進多種金融機構的發展,提高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的競爭效率和規模效益。要創建一個以政策性金融為基礎,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力,以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組織為補充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農業發展銀行應逐步向綜合型政策性銀行轉變,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應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信貸投向逐步向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傾斜,重點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推廣、農村環境保護等經濟效益見效慢、資金回收期長的項目,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支農作用。農業銀行要充分發揮商業性資金融通功能,重點滿足農村內部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的資金需求。

2.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交易工具

(1)創新業務品種。面向農村不斷變化的大市場,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新的信貸方式,創新貸款品種,開發適應科技農業、涉農企業、新時期農民生活消費的信貸業務,不斷探索、保險、證券、委托理財、信息咨詢服務等新的金融支農方式,大力開拓中間業務,創辦個人理財、、結算等業務品種和其他表外業務。積極開發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金融組合產品,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發放支農銀團貸款,以此來推動“公司+農戶+市場”的農業產業化發展。

(2)創新結算手段。面向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積極構建城鄉通用的現代化支付結算系統。在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的基礎上,加快小額支付系統建設步伐;拓寬支付結算渠道,推廣和發展個人支票、通存通兌業務等;充分發揮農村金融機構點多面廣的優勢,大力開發農村信用卡等現代支付工具。

3.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資金回流機制

(1)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政策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的支持,通過法規及考評制度,督促金融機構履行農村服務的責任和義務,防止農村金融的“非農化”。

(2)建立財政貼息、稅收優惠等激勵機制,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增加對“三農”的信貸資金投放。同時,立法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要求商業銀行在縣域內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存貸比不得低于60%。

(3)積極引導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當前,應以新組建的郵政儲蓄銀行為契機,讓郵儲成為既吸收存款又發放貸款,兼做其他各項中間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擴大農村經濟活動的資金供給。

(4)建設面向農村企業、農業產業化和招商引資等領域的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通過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等形式,鼓勵和吸引各種民間資本服務“三農”。

4.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金融制度環境

(1)構筑農村土地流轉體系。深化農地經營改革,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性質和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并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具有收益權、買賣權、繼承權和抵押權。

(2)建設農村信用保障體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健全信用文化,廣泛開展誠信宣傳,提高農戶的信用素質;其次,加快建設和健全企業與個人的征信系統,加快征信立法,實現銀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互連互通,提高社會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運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經濟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的約束處罰機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設,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加快修訂《破產法》,加強對農村債務人的約束。執法部門應完善執法環節,強化公平執法,提高執法力度,保護農村金融債權,維護農村金融秩序。

(4)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決策中,要盡快建立農業農村政策性保險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農業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組建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的農業保險業務;運用財政、稅收、金融、再保險等經濟手段支持和促進農業農村保險發展,逐步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農村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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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瑾璞.農村金融何去何從[J].財經,2007,(12).

農村金融范文4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金融改革無疑是重中之重。金融改革并不僅僅存在于城市,農村金融正在成為金融業下一個快速發展的“腹地”。在城市金融深化改革的過程中,需要與農村金融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農村金融需要不斷優化發展環境,才能建立適應農村經濟發展要求的金融體系,對整個金融管理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金融改革中,要對現代農村金融業的各項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建立適應農村金融發展要求的金融管理機制,實現農村金融的全方位控制管理。

多元化金融組織體系建設

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十分不平衡,農村金融區域性發展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的過程中,需要建立多元化金融服務管理機制,推動農村金融向金融服務方向轉變,實現多元化金融發展渠道,推動農村金融的快速協調發展。

從農村金融模式的發展情況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不能全國采取一個模式,必須針對不同實際情況,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制度。農村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金融措施,形成多元化的金融組織體系,全面提升不同金融組織體系對不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求水平,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創新,實現其全方位的管理,為農村金融組織架構優化創造良好的條件。

農村金融組織多元化體系建設的過程中,一方面要推動農村金融組織創新,不斷培育形式多樣的小額信貸組織,同時要對農村金融的競爭機制進行研究,組織農村金融活動,避免農村金融在運行的過程中產生各種壟斷行為。最終能夠建立符合我國農村實際的金融組織體系,對提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農村金融要不斷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建立符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金融體制,為解決農民融資難問題提供重要的融資支持。

從農村金融實踐角度看,農村存在豐富的金融市場,農村金融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機制,不斷規范農村金融操作,全面發揮農村金融的積極作用。農村金融發展的過程中需要積極推動郵政儲蓄體制改革,全面提升不同金融主體在不同金融管理中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和資金外流

農村金融機構存款制度改革需要在金融風險的引導下全面推進。農村金融機構在發展的過程中需要進行有效的組織,全面保障存款者的合法權益。農村金融創新的過程中需要從試點開始,積極穩妥地構建農村金融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提高農村金融向風險可控方向轉變。通過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可以對農村金融進行全面優化,不斷提升農村金融的綜合發展水平。通過農村金融保險制度建設,對存款保險機制進行全面分析,形成有效的金融管理和金融組織模式,在農村金融管理的過程中進行市場化管理,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持續,為農村金融機構健康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為解決資金外流方面的問題,應通過積極的優惠政策提高農村金融資金的運行水平,為農村金融全面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農村金融資金管理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基礎,因此在金融資金管理的過程中必須通過制度體系建設,確保各種農村金融資金不外流,為農村信貸提供重要的資金保障。

農村金融資金要為農村金融發展服務,通過立法途徑對農村基層商業銀行進行管理,從而能夠解決農村金融機構支農資金不足等方面的問題。其次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對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利差補貼,全面提升農村金融支農惠農的積極性。在具體政策實施的過程中需要對涉農貸款進行營業稅和所得稅減免,通過有效的稅收減免政策,可以全面提升農村金融的積極性。農村金融在合作的過程中要實施少繳存款準備金政策,給予農村金融機構更加靈活多樣的呆賬吊銷政策,積極穩妥實現農村金融創新和農村金融改革。

多樣化農業保險和擔保機構

農村金融在發展過程中需要不斷完善保險體系,通過對農村保險運行機制和管理水平研究,不斷創新農村保險種類,開展多樣化農業保險,為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保障。由于我國農業處于整個產業的弱勢狀態,農民也是弱勢群體,因此通過有效的金融保險制度建設,可以有效解決農村金融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各種風險問題,為農業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

通過農業商業保險的建設,可以對農村金融的基本制度進行全面合理的安排,積極穩妥實現農村的財政補貼。在農業保險多元化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擔保機構,逐步完善擔保法律制度,解決“三農”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各種融資擔保問題。農村金融擔保機構建設需要以制度建設為基礎,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農村金融的擔保管理水平。通過農戶的自愿互助擔保,實現對多渠道資金的有效管理。農村金融擔保的過程中需要從應收貸款質押等形式出發,解決民間貸款無抵押的難題,實現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

轉向服務型金融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需要不斷健全農村金融服務市場,積極拓展農村金融服務的范圍。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過程中需要從三個方面開展工作,分別為信貸市場、農產品期貨市場、保險市場。通過對農村金融進行有效的借貸管理,可以保證農村金融債券市場的全面發展,提升農村金融中的投資水平。

農村金融創新的過程中還需要建立現代化支付系統,為農村金融結算營造良好的環境。農村金融支付管理的過程中需要對結算的情況進行分析,確保農村金融結算管理符合市場發展的要求,推動農村金融的全面協調管理,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重要的資金結算保障。通過對農村金融電子化結算模式的分析,可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

農村金融范文5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常活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虼?,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芍贫ā睹耖g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首先,應該積極探索建立形式多樣的農業保險機構。一是要根據農業生產特別是種養業的風險特點,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連續三年的中央的1號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要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這充分表明國家應該成立農業風險基金,組建專業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貫徹國家農業保護政策,經營管理國家農業風險基金,為農業信貸機構提供風險保障,監督和管理眾多農業保險基層機構。二是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農村合作保險,組建以農民為主體的地區性合作保險組織。三是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展農業保險業務,開發適合農民需要的險種,滿足農民不同層次的保險需求。通過上述措施,在農村地區形成一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體、農村合作保險和商業保險為輔的多層次保險體系,保障農業發展和農村信貸資金安全,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農村金融范文6

論文摘要: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我國農村廣泛存在非正規金融現象,對非正規金融的演進以及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內在機制進行分析具有重要意義。文章從探尋農村正規金融的制度缺失與非正規金融具有的經濟效應、制度效應入手,運用制度變遷理論深入分析了非正規金融的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內在機制,并指出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應是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與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合。

一、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的改革、發展是從兩個層面上展開的,一是以政府推動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進;二是以農民為主的自下而上的創業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動的一系列體制機制轉變大體屬于強制性制度變遷范疇,以農民為主的群眾創業活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體屬于誘致性制度變遷范疇。

中國農村各個領域的改革大都從市場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開始,逐漸過渡到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逐漸興起,并演變成農村金融市場的普遍現象。非正規金融是一種因未得到現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撐而游離于現有金融體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強烈的市場化、自由化、隱形化色彩的體制外金融活動。據陳錫文(2004)研究,中國2.4億戶農民家庭中,大約只有15%左右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85%左右的農戶要獲得貸款基本上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溫鐵軍(2001)對我國東中西15個省24個縣41個村的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發生率高達95%。

國內外對非正規金融制度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研究不多,且大都從誘致性制度變遷出發,忽視了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在農村金融制度變遷中的重要作用。事實上,從制度變遷的角度看,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的興起主要是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中國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農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則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為非正規金融的產生提供了市場空間,為金融制度創新提供了激勵,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對這一利潤機會的理性回應。非正規金融從它“誕生”之日起一直發揮著促進農村經濟增長、增加農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與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并不對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供給與制度供給,即非正規金融的發展以及所引發的農村金融制度的變遷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

二、制度變遷相關理論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統論證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經濟學家,“對制度變遷需求的轉變是由要素與產品的相對價格的變化以及與經濟增長相關聯的技術變遷所引致的;對制度變遷供給的轉變是由社會科學知識及法律、商業、社會服務和計劃領域的進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總結以往經濟學家觀點的基礎上,把制度變遷分為誘致性的制度變遷和強制性的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

強大的制度需求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源泉。影響制度變遷的需求因素提供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潛在收益,而影響制度變遷的供給因素降低了進行制度變遷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舊制度向新制度轉變。從制度變遷的主導因素看,在誘致性變遷中,制度需求是主導性的,而制度供給是適應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條件下,經濟主體發現潛在利益并采取行動,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組織并努力創造條件以降低制度變遷成本,進而使得適當的制度能被供給出來。

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并非都是自動完成的,由于搭便車行為的存在,它需要人們之間進行自愿的聯合行動來完成,但集體行動常常面臨高成本壁壘,為此制度供給可能不足。為提高制度供給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資源,“由技術與制度創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資源來分割收益的激勵?!币簿褪钦f誘致性制度變遷有時不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參與,反而需要政治力量來促成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能提供市場經濟運行的所有制度供給,諸如市場經濟的法律建設,宏觀經濟調控、教育、交通等社會公共產品、社會保障體系、明確界定的產權體系等,沒有強制性制度變遷提供游戲規則的情況下,將導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發展,最后影響經濟的發展。

誘致性制度變遷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強制性變遷轉化。誘致性制度變遷不斷推進將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誘致性制度變遷能形成市場績效,為政府提供試點式經驗;當誘致性制度變遷形成的制度安排成為全社會主流制度安排時,社會的制度構架會發生質的變化,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推進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制度安排,為實現新的制度均衡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

三、中國農村正規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嚴重弱化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惟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其主要任務本應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但從目前情況看,一方面,其主要業務僅限于單一的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信貸服務,在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業科技進步等方面功能嚴重缺位;另一方面,農業銀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業務,如扶貧貸款與政府貼息貸款等,導致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嚴重下滑,支農功能不足;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長期以來資金撥付有限,且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有時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籌資成本上升,制約了農業發展銀行的發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嚴重弱化,制約了政策性金融資金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貸收縮

商業銀行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向悖;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按照“經濟、高效、精簡、合理”的原則,對農村經營網點進行大規模撤并,如1999—2001年寧夏共撤并縣域國有商業銀行機構和營業網點158個,其中縣以下占93%。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而剩下的營業網點大多把有限的貸款資金發放給大型基礎設施、國債配套資金和生態建設等國有大型項目,而對急需資金的農業生產和個體、私營企業的貸款卻全面緊縮。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中居主導地位的中國農業銀行將農業資金從以農業為主轉為以工商業并舉,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以獲取足夠的資金來源及高額回報,使得農村金融市場本來就很少的國有資本變得更為稀缺。

(三)農村信用社壟斷性供給的弊端

在國有商業銀行功能嚴重缺位的狀況下,農村信用合作社事實上已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貧困地區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務范圍非常有限,經營的自負盈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業傾向,使得資金向收益相對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流動,真正需要資金貸款的農戶難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夏斌,2003)。同時,農信社長期以來產權主體不明晰,歷史包袱沉重,員工素質不高,電子化建設水平低,結算手段落后,服務品種單一,獨自面對龐大的農村市場需求,其規模與實力顯得十分弱小。

(四)農村郵政儲蓄機構,本應在農村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嚴重的制度缺陷無法有效承擔支農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一是業務單一,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二是通過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農村剩余資金“倒流”到城市,加大了農村金融缺口,加劇了農村經濟發展資金供給不足的矛盾。

四、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經濟效應與制度效應

(一)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經濟效應

農村經濟主體的微觀活動及其融資行為具有分散化、規模小、周期長、監控難、風險大等特點,農業的回報率低,正規金融的利潤最大化與農業發展之間存在著天然的矛盾。加之農村人口相對貧困,儲蓄不足,大規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缺乏存在的基礎,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經營往往無利可圖,因此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發生在農村地區。巨大的金融缺口為非正規金融的成長、壯大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盈利機會。在市場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農村民間金融及合作基金會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補了我國農村巨大的金融缺口,為農村社會與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趯嵉卣{查的研究發現,中國的私營企業在創立和發展過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規金融(或者經濟學家所稱的路邊交易市場,Curbmarket)融資。

非正規金融推動農村經濟增長、增加社會福利的績效也得到了實證研究。高艷(2007)實證研究發現,1986—2003年,農村非正規金融與農民人均純收入之間存在長期穩定的正向關系。從促進農民年增收的效率來看,非正規金融要高于正規金融。根據史晉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國國有部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約為40%,貸款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80%,非國有部門的經濟增長貢獻率約為60%,其貸款卻只占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總量的不到20%,這表明我國正規金融制度嚴重不適應現有的經濟基礎,而非正規金融制度卻促進了經濟的發展。

(二)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制度效應

非正規金融作為一種創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規金融是社會成員間利用我國鄉村的各種習俗、慣例或血緣關系,達成的廣泛的非正規合約,這一合約是建立在社會成員之間的長期行為合約、隱含合約的繼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由于地緣、人緣和血緣、業緣等原因,非正規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優勢,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強的甄別能力,能有效避免或減少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違約行為;農村民間融資無繁瑣的交易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集所需資金。非正規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對供給方“公關”而支付“尋租”成本,其融資成本低廉。

非正規金融制度與農村現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競爭,促進了農村正規金融制度的變革。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正規金融的貸款行為有時會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場因素的影響,貸款基準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農村民間金融中的借貸行為和利率都是市場化的??梢哉f,農村民間金融是一種純粹的市場金融形式和市場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規金融所反映出來的機制優勢、信息優勢、成本優勢、速度優勢能大大提升這種制度安排與正規金融制度安排的競爭優勢和市場競爭能力,從而給正規金融組織一種優勝劣汰的競爭壓力,迫使政府、正規金融組織對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重新思考。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以及政府如對其進行規范、引導,這將對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具有重要意義。

非正規金融的形成、發展有利于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非正規金融對違約者是一種硬預算約束,違約者的違約不僅會遭受輿論譴責、社會排斥、群體懲罰,還有可能遭受暴力傷害,這大大降低了非正規金融的違約率。Aleem(1993)估計,在他研究的大多數案例中,非正規金融的違約率一般要低于正規金融5%左右。非正規金融在契約執行與治理上具有獨特的制度安排,相對于正規金融契約改善了農村經濟主體遵守合約、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識,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從而為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五、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

(一)非正規金融的產生與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

我國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經濟的高速發展,以及我國促進農村鄉鎮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政策,農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經濟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促使了農村經濟主體的多元化與對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需求。而農村正規金融卻存在業務相對萎縮,經營不善和農民貸款困難等問題,正規金融供給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農村金融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不和諧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種獲利機會為非正規金融的形成(一種適應農村經濟新形勢的制度創新)打下了堅實的市場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制度一直蘊含著經濟體系內在的非均衡性,這種非均衡性主要體現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較為嚴重的金融抑制和國家對金融市場的壟斷式控制,導致長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結構”,這表現在私人部門經濟面臨的融資約束、金融資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諸多方面。我國農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產生了獲利機會,這為非正規金融(相對于正規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種創新型的制度安排)的產生提供了市場空間,為金融制度創新提供了激勵,非正規金融的存在是對這一利潤機會的理性回應,它是非均衡的長期發展而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自發“矯正”,從而逐漸孕育出另一種更為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對現有農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補充和完善。

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產生過程是一個典型的市場主導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但我國非正規金融的有序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的合理變遷離不開政府政策的引導,它具有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和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相互交織的特征。

(二)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與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

誘致性制度變遷并不排斥強制性制度變遷。我國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既包括非正規金融的演進,又包括對原有金融制度集合進行變革。從制度變遷的動力和機制的角度看,非正規金融是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邊際”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規金融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向正規金融制度演變。因此,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是相互交織、相互促進的,即非正規金融的演進(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會對現有的正規金融造成強烈沖擊,從而引發政府對農村現有金融制度進行有效變革(強制性制度變遷)。而這種對現有金融制度變革本身就是對非正規金融進行批判、繼承的過程,即把非正規金融逐漸納入農村正規金融體系的過程。同時,強制性制度創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誘致性制度創新(它由個人或一群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而產生的制度供給不足。同時,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統治基礎情況對非正規金融演進與農村金融制度變遷的方向和方式也會有很大影響。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也離不開政府的政策供給、法律供給,政府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演進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臺,也有利于其正規化、規范化的發展。

總之,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產生了農村非正規金融,而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能推動非正規金融的有序演進、逐漸融入農村金融體系與金融制度變革。其發展邏輯是,農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農村金融的“二元結構”促使了誘致性制度變遷,促進了經濟發展及其農村金融制度運行的經濟基礎、社會基礎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而推動了政府主導的金融制度變革。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是一個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經濟基礎演變引發國家對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過程。

六、結論

我國農村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興起的廣泛的非正規金融,從制度變遷來看,它是一種市場誘致性制度變遷,由于現有的農村正規金融制度供給與農村金融需求多元化這對矛盾激化的必然產物。但是,中國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壯大以及農村金融發展絕對離不開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它需要政府對農村金融制度進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應該對現有的正規金融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以解決正規金融制度供給嚴重不足、與農村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另一方面,國家對非正規金融的態度不應該是“默許”,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壓制”,應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非正規金融進行規范、引導,賦予其合法地位,從而促使農村金融制度變遷才是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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