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考試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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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招考試題

教師招考試題范文1

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只能成為本罪的量刑情節,而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標準是,是否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傷、死亡及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結果。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這一情節的,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可構成本罪,而不問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賠償數額的多少,刑法第133條從未把不能賠償數額的多少作為本罪成立的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而無能力賠償責任的規定易將民事責任刑事化。交通肇事罪為典型的過失犯罪,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共同過失犯罪?!疤右荨毙袨椴⒉皇墙煌ㄕ厥伦锏某闪⒁Q句話說,交通肇事的“逃逸”行為僅對本罪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他們的共同逃逸行為不是共同犯罪行為,更重要的一點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典型的過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督忉尅穼ι鲜龅慕忉屢呀涍`背了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及相關基本。

關鍵詞:交通肇事;逃逸;共犯

近年來,隨著交通運輸業的,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特別是一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嚴重地威脅著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為此,我國《刑法》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對“交通肇事后逃逸”及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很多爭議。在此,本人結合在本科階段所學知識以及具體實踐,對“交通肇事罪”的有關問題進行粗淺的理論探討,以求教于刑法學界前輩。

一、概念及其構成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系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在時間上存在先行后續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主體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四)、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

二、罪與非罪以及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于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設備,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后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后果是由于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三)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于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四)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為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同之處在于,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后果的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三、對交通肇事罪幾個問題的思考

(一)“逃逸行為”是定罪情節,還是量刑情節?

《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六)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庇纱丝梢姡灰袨槿诉`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這一情節的,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在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由此可知,《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即為交通肇事罪所規定的“逃逸”行為,因此,《解釋》已明確規定,“逃逸”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可成為本罪的定罪情節。這樣的解釋到底是否具有其合法性與合理性呢?本人認為,①《解釋》把原本是量刑情節的“逃逸”行為上升為本罪的構成要件的情節,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明顯屬于越權解釋。其不是在解釋法律,而是在創制、修改法律,違背了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理由如下:

1、《解釋》為“非法解釋”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從該條我們可以看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標準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至于造成多少重傷、死亡,造成多少公私財產損失方可成為重大交通事故,這需要有權機關的詳細解釋。從該條我們還可以明顯的發現,“逃逸”行為僅具有量刑層面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犯罪成立構成要件豐的作用。作為享有法律解釋權的國家機關只有權解釋什么是重大交通事故,即明確界定“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適受重大損失”的限度,而無權修改該罪的構成要件。最高院把作為量刑情節的“逃逸”行為解釋為定罪情節,明顯修改了本罪的構成要件,這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嚴重違背。

如果按照此解釋指導司法實踐,就會把某些原本為一般交通事故的行為當作交通肇事罪未定罪處刑。也就是說,對這些危害的行為,本來用行政法或民法上的制裁措施就可以達到阻止和預防其社會危害性的效果,卻用刑法上的極其嚴厲的刑罰來懲罰這種一般違法行為,那么,我們會不禁反問一句:把這種行為上升到犯罪層面上來,值得嗎?

2、《解釋》的這一規定不具有合理性

對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我國刑法學者在表達上是基本一致的,如有的學者認為“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庇械膶W者認為“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己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 , 為逃避法律追究而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候處理?!钡鹊???梢娚鲜鲇^點都認為“逃逸”是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的一種畏罪潛逃行為,申言之,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已經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是逃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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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參見魏志名:《對交通肇事罪幾個問題的重新審視》,載《法官之友》23頁2001年6月第6期

為??梢?,我國刑法理論界也普遍認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不能成為犯罪

構成上的要件,其只能成為量刑層面上的情節,所以《解釋》又不具有合理性。

本人認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

了重大交通事故,行為人對這一事實是明知的,在此認識的基礎上,其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這句話主要包含兩層意思:(1)、客觀上,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已經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而不是一般交通事故;(2)、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認識到了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已經造成交通事故。

《解釋》之所以把“逃逸”行為提升到定罪情節,是因為“逃逸”本身表現出一定的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就負有“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值勤交通警察,聽候處理”的義務。但行為人卻不履行此義務,執意逃跑,反映了其主觀上具有可責難的惡性;客觀上,往往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的擴大,如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重傷、死亡,公私財產因沒有得到妥善處理而造成損失擴大等。從而,“逃逸”行為又表現出了其客觀危害性。但是行為人的這種不履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只是行為人罪后的表現,不具有定罪層面的評價意義。如果“逃逸”前,交通肇事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逃逸”行為所表現出來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受害性就不具有刑法上的評價意義,更說不上定罪的意義了。也就是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

本人認為,②行為人為了毀滅罪證,逃避罪責,在逃逸過程中又實施了加害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處理,而不應屬因逃逸致人死亡。具體表現為:(1)交通肇事后,為殺人滅口,在逃逸過程中又故意輾軋致被害人死亡;(2)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肇事車輛后仍駕車逃逸,致被害人死亡;(3)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使人難以發現的地方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搶救機會而死亡等等。將這幾種情況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是因為行為人交通肇事后,主觀心理態度發生變化,在逃逸過程中,實施了積極的加害行為,即故意的輾軋、拖掛和轉移被害人的行為,在逃逸行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加入了一個新的因果關系,因此,不應包括在刑法第133條之內。行為人違章交通肇事,其主觀心理狀態本來是過失,危害結果的發生超出行為人的主觀愿望,但行為人為了達到毀滅罪證,以逃避法律制裁和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目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往往發生變化,他們或者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持希望追求的直接故意,或對被害人死亡結果持消極放任的間接故意,在這樣的主觀心態下,這些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打擊犯罪,也才能真正體現從重打擊交通肇事逃逸之立法宗旨。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解釋》將先行行為的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實施的“逃逸”行為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理由是不充分的。從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除少數特定的脫逃行為被規定為犯罪行為外,我國刑法尚沒有對實行犯罪行為或一般違法行為后的畏罪潛逃行為單獨規定為犯罪。如果認為對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有必要予以犯罪化評價,那么我們是否應該反問一下:對行為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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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②參見王曉蘭:《試論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問題》,載《江蘇法院》18頁2000年12月

的任何犯罪行為之后的“逃逸”行為是否也有必要予以犯罪化評價呢?答案當然

是否定的。在刑法沒有明文將其規定為犯罪的前提下,其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

義,充其量也僅是一個量刑情節。所以,依本人之見,我們還是尊重一下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的好,不要胡亂的解釋法律。否則,就有可能法外定罪,不利于保障人權。

(二)、“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是客觀上造成的損害還是無能力賠償的數額

犯罪的本質特征是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種社會危害性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的客觀危害性??陀^危害性是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質的損害。在以法定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該罪所要求的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就可成立該罪。無論行為人對此客觀損害有無賠償能力都不犯罪的定性。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即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成立本罪。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就是本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行為只要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后果,就構成了本罪。至于什么是重大財產損失,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般按 3-6 萬元的。而《解釋》第二條卻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3O萬元以上?!钡切谭ǖ?33條從未把不能賠償數額的多少作為本罪成立的犯罪構成的一個要件??梢姟督忉尅沸薷牧吮咀锏姆缸飿嫵梢?,屬于非法解釋。

另外,我國刑法第4條明文規定:“對任何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边@被稱之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其具體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7)這一原則要求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要堅持這一原則,所以享有法律解釋權的最高法院在解釋法律時也要堅持此項基本原則。

但是,回過頭來,我們看一下《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造成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三十萬元以上?!?這句話是什么意思呢?在本人看來,這句話主要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這里的“無能力”是指客觀上肇事者不具有賠償能力;

(二)“無能力”賠償的數額必須在三十萬元以上,并且此數額必須是交通肇事行為給公私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則在此不計。另外,行為人必須對事故負全部或主要責任;

(三)行為人的肇事行為,雖然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只要數額沒有超過三十萬元,即使其連一分錢的賠償能力都沒有,也不構成本罪;或者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雖然造成了公私財產三十萬元以上的損失,但是行為人有能力賠償全部公私財產損失,或者,行為人有能力賠償部分損失,能夠使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下,也不夠成本罪。例如: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公共財產三十萬元的直接損失,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但是某甲只要有一分錢的賠償能力,就不夠成本罪;如果某甲造成公共財產1000萬的直接損失,但是某甲是千萬富翁,他有能力賠償這部分損失,也不構成本罪;如果某甲是個貧窮人,他無能力賠償這部分損失,就構成了本罪。終上所述,本人認為該條規定存在諸多缺陷,制定的極不合理,極不,同樣的情況也存在于新解釋第四條第(三)項,建議將該兩項修改為:“造成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

另外,無能力賠償責任的規定易將民事責任刑事化。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情況下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因違章行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就既會產生刑事責任也會產生民事賠償責任。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車主承擔的是第一位的賠償責任,車主只有在先行賠償后,才能向有過錯的駕駛員追償。據此,③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很可能會出現駕駛員負刑事責任,而車主負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此時,根據新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車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時,由誰來承擔刑事責任呢?因為駕駛員在這種情況下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也就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依據,如果由車主來承擔,也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其實,《解釋》已明顯違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該解釋應該是無效的。

概言之,有錢的人因為自己有賠償能力,所以可以不負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免受刑罰之苦;沒錢的人,沒有賠償能力,所以只能忍氣吞聲,承受刑罰之苦。這無疑傳遞給公眾的是“有錢就能買刑”的觀念。由此,其危害性可想而知。

(三)、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

《解釋》第8條第一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論處?!边@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上述人員己與肇事者共同構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可以說《解釋》開創了過失共同犯罪的司法實務之先河。關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問題,曾在司法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有學者認為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1]有的認為應定包庇罪,[2]有的認為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人等等。[3]一時之間,眾說紛紜,且不論何種說法準確,《解釋》為此作出了權威的規定,其第五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給爭論劃上了一個句號,可是這個句號劃的完美嗎?本人在此提出了質疑,④交通肇事罪作為典型的過失犯罪,存在共同犯罪嗎?即便存在,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又合理嗎?刑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笨梢姟督忉尅穼煌ㄕ厥伦锕卜傅慕忉屢衙黠@與刑法的規定相悖,實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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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③參加江云聰,黃秀玲:《對交通肇事罪相關司法解釋的質疑與建議》,載《刑法及其司法解釋文集》60頁2002年6月

④參見周雪艷:《交通肇事罪共犯質疑》,載網

非法解釋。

為了準確的解讀上述人員唆使肇事者逃逸行為的性質,本人認為有必要簡要

的闡述一下共同犯罪極其構成條件。

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這是我國刑法第23條第一款對共

同犯罪所下的定義。我國刑法界也普遍認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共同實施的犯罪”等等。我國刑法沒有規定過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論界也普遍不承認之。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行為人必須是二人以上,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條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須都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二)從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個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他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三)從犯罪的主觀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謂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經過意思聯絡,明知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造成危害的結果,并決意實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就認識因素上講,各共同犯罪人必須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在實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實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們的共同危害社會的行為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就意志因素來講,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

從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車輛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行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從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上看,上述人員與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上看,他們共同實行了“逃逸”行為。也就是說,在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以后,上述人員唆使、幫助肇事者逃離事故現場,肇事者在上述人員的唆使、幫助下客觀上實施了“逃逸”行為。并且他們的共同逃逸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從共同犯罪的主觀方面來看,上述人員與肇事者明知已經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員仍唆使、幫助肇事者“逃逸”,主觀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員的唆使、幫助下對“逃逸”行為主觀上也是故意的,即他們對“共同逃逸”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能否因此就認為他們的“逃逸”行為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呢?仔細審視之,其實不然。

“逃逸”行為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換句話說,交通肇事的“逃逸”行為僅對本罪不具有定罪層面上的意義。他們的共同逃逸行為不是共同犯罪行為,更重要的一點是 ,交通肇事罪是一個典型的過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共同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的問題。行為人對“逃逸”行為的共同故意,是重大交通事故發生以后,行為人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僅以行為人對“逃逸”行為的共同故意,就認為他們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當的。

那么這種唆使肇事者共同逃逸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呢?本人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共同逃逸行為是否在有意逃避某種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及對不履行這種義務所可能產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到底持什么心理態度。也就是說,共同逃逸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行為,而是那種消極的不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之行為是犯罪行為?;诖它c考慮,本人認為:如果行為人唆使肇事者“逃逸”,對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持過失的心理態度,則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其是故意的,則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唆使者與肇事者對共同逃逸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是故意的,他們則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但這不是因為他們實施了共同逃逸行為,而是因為他們消極的不履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義務,實施了以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共同故意殺人行為。

四、結論

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只有交通肇事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方可成立。這是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我國刑法并沒有對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予以犯罪化評價,它不是該罪的一個構成要件。刑法上所講的財產損失,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客觀危害,至于行為人對其是否有賠償能力,則在所不問。這僅是民事賠償問題,是否有能力賠償不具有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意義,否則,就是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基本原則的違背。我國刑法己明文否定過失共同犯罪為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后的共同逃逸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這是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法律具有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釋法律。但是法律解釋必須在法定的權限內進行,必須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則、以及基本理論。否則,就是越權解釋、非法解釋。《解釋》對上述問題的司法解釋明顯屬于越權解釋、非法解釋,應當是無效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5日;

3、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再版。

4、何生、饒來新、劉偉新、黃靜:《試論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處理原則》,載《河北法學》雜志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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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教學論

說明:考生答題時一律寫在答題紙上,否則漏批責任自負。

可能用到的原子量:C:12.01;Ca:40.08;Mg:24.31;S:32.07;Al:26.98;O:16.00;Fe:55.85;N:14.01

一.選擇題(每小題3分,共10題,共30分)

1.我國第一部教育著作是(

A.《學記》

B.《大學》

C.《孟子》

D.《中庸》

2.教學史上第一個正式提出的有關教育起源的學說是(

A.教育的神話起源說

B.教育的心理起源說

C.

教育的生物起源說

D.

教育的勞動起源說

3.教育史上最早提出教育年齡分期的思想家是(

A.蘇格拉底

B.亞里士多德

C.柏拉圖

D.昆體良

4.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和培養目標制定的教學和教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

)

A.

課程標準

B.

教學計劃

C.教科書

D.

教育方針

5.

下列關于共價鍵說法錯誤的是(

)

A.兩個原子間鍵長越短,鍵越牢固

B.

兩個原子半徑之和約等于所形成的共價鍵鍵長

C.

兩個原子間鍵長越長,鍵越牢固

D.

雙原子分子中化學鍵增加,鍵長變短

6.

在25℃時將pH=11的NaOH溶液與Ph=3的CH3COOH溶液等體積混合后,下列關系式中正確的是(

)

A.C(Na+)=

C(CH3COO-)+

C(CH3COOH)

B.

C(H+)=

C(CH3COO-)+

C(OH-)

C.

C(Na+)>

C(CH3COO-)>

C(OH-)>

C(H+)

D.C(CH3COO-)>

C(Na+)>

C(H+)>

C(OH-)

7.下列物質的水溶液因水解而顯酸性的是(

)

A.Na2CO3

B.NaHSO4

C.NH4Cl

D.NaOH

8.下列分散系不能產生“丁達爾效應”的是(

)

A.酒精溶液

B.雞蛋清溶液

C.氫氧化鐵膠體

D.淀粉溶液

9.

下列物理量中不屬于狀態函數的是(

A.

H

B.

W

C.

S

D.

G

10.

某反應在低溫下自發進行,高溫時非自發進行,則反應(

A.

DH

>

0,DS

>

B.

DH

>

0,DS

C.

DH

0,DS

D.

DH

0,DS

>

二.簡答題(每小題12分,共5題,共60分)

1.

什么是觀察法?

2.

什么是教育目的?

3.什么是課程目標?

4.化學教師的職業素質結構由哪些要素構成?

5.

化學學科核心素養宏觀辨識與微觀探析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三.辨析題(共15分)

比較教師專業發展和教師專業化二個概念的異同點

四.問答題

(共18分)

教學評價有哪些功能?

教師招考試題范文3

一、 重視基礎,落實雙基

中考試題是對初中數學基礎知識的全面考查,知識點覆蓋率達75%以上,中考試題中依據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一般不會有難題、怪題、偏題,難易度的比例通??刂圃谌菀最}、中等題、較難題為5:3:2,基礎知識的鞏固,基本技能的訓練是復習過程中的重中之重?;A知識、基本技能是學生繼續學習和未來發展的基礎,也是能力發展的保證。在歷年的中招考試中,都有一定數量的試題是考查學生對數學基礎的掌握程度和知識的應用能力。俗話說:“萬丈高樓平地起。”只有扎實地掌握基礎知識和技能,教學能力才有發展的堅實基礎,否則能力培養和拔高性的練習只能是空中樓閣。

在復習中,要根據教學大綱和《考試說明》,確定初中生必須掌握的知識點,然后結合教材明確學生所應具有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要根據《標準》的評價理念,去分析中考試題,挖掘其豐富內涵。近幾年來中考命題已明確告訴我們: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始終是中考數學試題考查的重點,只有基礎扎實的考生才能取得好成績。在復習中,不少師生把主要精力放在難度較大的綜合題上,認為只有通過解決難題才能培養能力,因而相對忽視了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基本方法的教學,使學生如墜霧中,如懸空中。

二、立足課本,系統復習

總復習前教師要認真研究新課程標準,摸清初中數學內容的脈絡,開展基礎知識系統復習。復習要立足課本,從教科書中尋找中考題的“影子”。盡管近年來中考數學有許多新題型,但所占分值比例較大的仍然是傳統的基本題,這些題起點低,許多試題取材于課本,試題的構成是課本中的例題、練習題,或設置新的問題情境,或轉換題型,或在各種知識點的交匯處重組整合,從而改編成一些體現課改理念的中考試題。所以教師必須深挖教材,絕不能脫離課本。課本中的例題、練習和作業要讓學生弄懂、會做;書后的“讀一讀”“想一想”,也要讓學生認真想一想,集中精力把初二、初三代數和幾何內容的例題、習題逐題認認真真地做一遍,并注意解題方法的歸納和整理。

教師在第一階段的教學可以按知識塊組織復習,按照初中數學知識體系,把初中數學內容歸納成數與式、方程(組)、不等式(組)、函數及其圖像、統計初步、線段、角與三角形、四邊形、相似形、解直角三角形、圓等。

在復習中可由教師提出每個單元的復習提要,指導學生按提要復習,同時要注意因材施教,引導學生根據個人具體情況邊復習邊做知識歸納,加深記憶,要引導學生弄清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掌握法則、公式、定理的推導或證明,例題的選擇要有針對性、典型性、層次性,并注意分析例題解答的思路和方法。

三、 收集資料,精選題目

中考復習中,來自各方面的不同途徑的復習資料,摸擬試題排山排海而至,壓得學生踹不過氣來。學生就是有三頭六臂,不吃飯,不睡覺,也難以完成。這種題海戰術,不利于學生的進一步提高,對于學生能力的培養沒有多大幫助。教師要幫助學生精選題目,選題應該遵循適用性、鞏固性、實踐性和探索性原則。適用性原則是指所選題目要符合新課程標準規定的要求和《考試說明》,又要適合學生的實際水平,好高騖遠只能事倍功半。要考慮不同水平的學生,使他們在解題過程中都有所得,而不能只顧少數學生。鞏固性原則是指所選題目有利于學生理解、鞏固和復習已學過的基本知識,重要之處該重復的還要重復,以幫助部分學生記憶和保持記憶。實踐性原則是指所選題目要有一定的實際背景和學生已有的生活經歷,以培養學生對數學知識的真正理解和學以致用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探索性原則是指所選題目不給或少給條件、結論,相關解題依據這三者中的某兩個。探索性習題是近年來中考的一個熱點,它具有開放性,對于培養和檢驗學生的發散性思維和創新思維具有重要作用。教師要加強自身學習,了解、分析、掌握中考命題的發展趨勢,發展動向,研究大綱,鉆研教材,這樣才能在精選題目時看得準,抓得穩。

四、 思想滲透,方法總結

數學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嚴密的邏輯性。在數學知識的掌握中,只有領悟了數學的思想方法,才能達到對數學知識的融會貫通,只有掌握數學的思想方法,才是掌握了數學知識的核心,在每年的中招考試題中,都滲透著一些重要的數學思想和方法的運用。因此,教師在教學中要有意識地滲透一些數學思想,如數形結合的思想、化歸的思想、函數與方程的思想、整體思想、分解組合思想等。教師在帶領學生進入總復習階段時要通過一些典型的試題培養學生運用數學思想解題的能力,并在教學中引導學生總結在解決一類問題時可采用的共同方法,如消元法、降次法、代入法、圖像法、比較法、配方法、待定系數法、加減法、公式法、因式分解法以及平行移動法、翻折法等。

五、 經常模擬,調整心態

教師招考試題范文4

關鍵詞:視唱;考試;內容分析;應對策略

視唱考試是高校音樂各專業招生考試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視譜即唱的方式,考察考生的視譜、音準、節奏及音樂的表現力。同時,通過視唱考試開始這一形式,檢測考生學習音樂的基本潛能和具備的音樂基本素質。近幾年,由于高校招考規模的擴大,使得高校之間招生的競爭壓力加強。為爭得優質生源,各高校在音樂招生考試中,也在謀求高效,高信度的考試方法,視唱考試也不例外。但從多年來看,考試的形式、命題的難度及考試內容幾乎無多大變化,這是受視唱專業的特點及考生的整體水平共同制約的。

面對一年一度的音樂高考,眾多考生該怎樣更好的應對試唱考試?如何全面把握手中的試唱考題?作者針對近幾年高校音樂招考視唱試題的情況及考試形式做出分析,并提出應對策略。

一、試題的內容分析

視唱試題并不象樂理試卷那樣有若干不同的題目,各個題目又有相對的獨立性,它通常是一首或兩首短曲。視唱試題包含的知識點有:

1.節奏、節拍方面:包括各種常用時值(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三十二分音符)的音符和休止符;基本節奏型、切分節奏型、附點節奏型、三連音;常用節拍:2/4、3/4、4/4、3/8、6/8。

2.旋律方面:包括常用的十四種自然音程,變化音,音階式及琶音式的進行。

3.調及調式方面:兩升、兩降號內的西洋大、小調及中國的五聲性調式。

4.音樂術語標記方面:有速度術語、力度術語、表情術語及其他的標記。

5.兩種譜子:五線譜與簡譜。

6.試題長度:一般為方整的樂段八小節,個別院校從八到十六小節不等。

各院校所有的試題并不都是上述內容的結合體,但大多數院校的視唱題都具備上述1、2、3、5的特點。有的院校的試題是出自某一作品的節選,有的則是出自某本視唱書,但更多的院校選擇自己精心設計考試試題。

二、考試形式分析

視唱考試采用面試的方法進行,在形式上接近于舞蹈、聲樂、鋼琴等術科考試,但視唱考試又有自己的試卷。許多院校除了自己本校的考點之外,還在外省設有考點。考生進入考場后,從裝有試唱試題的試題袋中抽出一條試題,準備大約有兩分鐘左右的時間,然后把試題唱給評委現場打分??荚嚂r并不是所有院校都用鋼琴給音,及個別的院校則用鋼琴給出第一個音的音高,目的給音準一把標尺。

三、考試應對策略

1.考試之前應做必要的“熱聲”運動

視唱考試是短時間內完成將符號轉化為聲音的考試。視唱考試很大程度上和聲樂一樣用聲音表達考試內容,聲帶的靈活程度影響著音準的表現。在考試之前,可以出聲音唱一遍大小調、五聲性調式的音階上、下行;幾種簡單的琶音;支點音階等等。我們把這些音階稱為視唱練耳的“練聲曲”。注意:在唱這些“練聲曲”時,應用手劃拍子把每個音程關系唱準,可選擇速度為60/分鐘,先兩個音為一拍進行一次,后四個音為一拍進行一次。實踐證明:做好這個準備工作對視唱考試是大有裨益的。

2.視唱考試的形式是對考生的一次面試

視唱考試采用“唱”的形式答題,考的是“能否在短時間內將音樂符號轉化為聲音”,考試形式上采用面試的方法進行,既具備一般面試的特點,又有自己的專業要求。它要求客觀的外部形象與主觀下的外部形象和諧美。客觀的外部形象主要指:身高、形體、長相等;主觀打造的外部形象包括:氣質的表現,著裝及專業要求等??陀^的外部形象在短時間很難出新,但主觀上我們可以對自己的外在氣質進行調整。

(1)首先從心理上克服緊張的情緒,做好充分的準備可以幫助你鎮定自己,深呼吸則是最快、最簡單的情緒調節方法之一,保持自信是克服怯場的法寶。

(2)著裝適當大方,化妝淡雅自然,盡可能不穿便裝、拖鞋,以免給招考官留下太隨便的印象,影響考分。

(3)考試報號時要盡量講普通話,唱考題時要用正確的姿態:站姿自然,和評委保持一定的距離,左手執譜于胸前20厘米左右,右手略低于左手劃拍子,音量要適中,音調要婉轉。

3. 要整體把握手中的視唱考題

當抽到考試題準備的時候,要快速瀏覽試題,從宏觀上把握試題的難度,要做到六看:看是不是經常練習的譜表,熟悉唱名;看拍號,選擇與之相符的擊拍圖式;看節奏的音值,選擇速度;看調式的最高音與最低音,選擇是否要移調并確定音域唱譜;看有沒有連續的廣音程或復音程(注意:這是所有考生的難點),如實在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可避開這一兩個音,以免影響整個考試;看調式類別,把握調式的音樂風格。

4. 要把握視唱考試的完整性

所謂“唱”的完整性就是試題表達的完整,并具有良好的音樂性。這也是關鍵一步,因為考試的分數會在考生唱完試題的瞬間完成。視唱試題的評分并不像樂理試題客觀評分,視唱考試的評分是根據客觀標準和主觀判斷而來的。評委對試題的打分主要考慮基礎分和表現分兩部分,基礎分用來衡量考生對音準與節奏把握的準確性,表現分主要用來衡量考生對音樂的理解力與表現力。從這個角度上說,如果考生的試題唱的比較完整沒有頓、錯的音符而且音樂的表現性較好,那他的分值就高;反之,分值則低。

由于專業院校與普通高校培養的性質及各專業要求不同,視唱考題的難度也不一樣。筆者在這里分析的是普通高校音樂類招考視唱考試的普遍情況,對于專業院校的視唱練耳、作曲等專業的試題我們不予分析,各院校的要求也不太一樣。考生如要報考這些專業,應提前掌握各院校的考試要求。

綜上所述,全面把握好視唱考試,對提高考生在音樂高考中的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意義。但視唱考試仍是音樂招考的部分內容,考生只有應對好專業考試的每一個科目,才能真正邁入理想的大學殿堂。

參考文獻

[1]許民.高師音樂教育專業招生考試視唱試題的設計.黃崗師范學院學報VOL.23 NO.2Apr.2003.

[2]馬東風主編.《音樂高考教程》.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教師招考試題范文5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全市2011年高考、中考招生考試工作會議,主要任務就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招生考試工作會議精神,安排部署2011年我市高考、中考招生考試工作。

一、高度重視,強化領導

高考、中考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涉及每位考生的前途和命運,涉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國家、省、市都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和辦法,這充分說明國家、省、市對治理考試環境、嚴防考試作弊的決心。我們一定要從維護黨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今年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增強做好招生考試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考試工作籌劃好、組織好、實施好,確??荚嚢踩晚樌M行。

二、周密部署,全力落實

今年高考、中考考試工作任務仍然艱巨,招委會成員單位要狠抓安全保密、涉考人員管理、考風考紀、優化服務等方面的工作,進一步規范管理,確保高、中考順利開展。在這里,具體強調和安排一下各部門的工作,沒講到的地方,希望大家按照以往的考試慣例認真履行。

教育招生管理部門,要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積極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所有參與監考的教師,必須政治覺悟高、組織紀律性強,能做到認真負責。各考點主考是本考點的第一負責人,一定要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嚴格管理,不出任何事故??荚嚻陂g,各高中學校校長要安排好考生的食宿和生活,對考生進行考風考紀及安全教育,為考生提供周到的服務。

公安、保密及交警部門,要高度重視保密工作,一定要加強高考試題的運輸、發放、保管各個環節的管理與監控,對保密室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試題試卷的安全保密,萬無一失。要根據我市考點和交通道路狀況,合理布置警力。所有人員要按時到崗,認真維護好考點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正常和道路交通暢通,不得因道路堵車,造成交通秩序混亂,使考試工作車輛和人員不能到崗,影響了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

供電部門,要安排專門維修人員在考試前對各考點用電線路及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修,確??荚嚻陂g正常供電,防止斷電停電,特別是防止在英語聽力考試時停電,影響學生考試。有關負責人和維修人員要24小時值守,每個考點及教育局保密室配備一臺與用電負荷相符的發電機,專人值守,及時處理突發停電情況。

衛生部門,要做好衛生防疫工作,對城區及考點周邊的飯店、旅店、飲食攤點進行認真的食品衛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防止食物中毒。安排好各大醫院及其它醫療衛生機構,樹立為考生服務的思想,做好考生考試期間的醫療防治工作??荚嚻陂g,派專人、專車到考點服務。

住建部門,要疏導好各考點沿街、沿路的攤販及建筑施工,由專人值守監督檢查,防止街、路堵塞,影響交通道路暢通。

環保部門,要派專人負責,在考前對各考點的周邊環境進行檢查,對凡有可能造成噪聲、氣味等污染,影響學生考試的隱患都要予以及時的整治糾正。特別是建筑施工中的噪音、婚喪事宜音樂、鳴炮等,要予以及時制止,為考生營造安靜的考試和休息環境。

聯通、移動等部門,要抽調專人對各考點的電信線路設施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及時排查故障和隱患,確??荚嚻陂g的通訊暢通。

郵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考生錄取通知書和有關檔案資料的傳遞工作,切實安排好、落實好投遞人員,把考生的錄取通知書檔案資料按時、準確的傳遞到考生手中,不得誤遞、漏遞、遲遞,防止給考生、家長造成損失。

另外,我沒有提到的部門和職責要求,只要是涉及的,各部門都要按照職責要求,為廣大考生提供良好的應試環境。同時,相關部門還要做好應急預案,以備不時之用。

三、嚴肅紀律,違規必究

教師招考試題范文6

【關鍵詞】 考試 作弊 防范 治理

此文章系陜西省教育廳科研項目2010JK008成果之一。

考試是學校檢測教學水平和質量的重要手段,也是社會選拔人才的一種方式??荚嚤旧硎墙o大家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會,為有志之士展示才華的舞臺,使更多的人才能脫穎而出。但是目前,在學校內考試、社會公務員招考、中考、高考、司法考試、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及各種職業技能認證等考試中,存在現象,甚至十分猖獗,蠶食人們的誠信之本,嚴重損壞考風,威脅公平競爭,影響社會穩定,值得人們深思。

考試作弊現狀

考試分為校內考試和社會考試兩種。對于校內考試,是測量學生的知識與能力,評價教學質量的基本手段,是教學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校內考試中存在的作弊現象:主要有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傳遞紙條、接發信息、交換考卷、偷看資料、替他人答卷或故意將答卷暴露給他人抄襲、在桌上刻寫有關考試內容、手上寫公式等,這些是傳統的作弊手段。

社會考試,主要有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招錄考試、司法考試、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及各種職業技能認證考試等,這些考試,涉及面廣,人員層次復雜,全國每年達4000萬人次,這些考試已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之中,牽涉到各方面的利益,特別是重大的考試,如高考,牽一人而動全家,影響巨大。近幾年,考試中行為十分猖獗,不僅個體舞弊頻發,而且團體性的舞弊事件也呈上升勢頭。2009年吉林松原高考出現群體舞弊案,2009年陜西專升本考試舞弊案,2010年1月16日廣西公務員考試舞弊案,2009年12月山西太原全國英語四、六級考試舞弊案,2010年研究生等招考舞弊案,2010年山西太原高考考舞弊案……社會考試作弊已形成了一個產業鏈,從產銷各種作弊器材,尤其是高科技器材(手機、手表、眼鏡、作弊文具、筆、橡皮、尺子、對講機、筆記本電腦、車載電話等),賣試題 ,賣答案,傳送答案,一條龍“服務”,把間諜設備用于作弊。特別是目前成人考試是作弊的重災區,雖有部門管理,但查后無法處理。且社會考試每次在校園進行,都對校園是一次污染:對于四六級英語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等,校內大部分廁所,張貼有買賣試題答案或作弊工具的信息;考試作弊的紙條等雜物遍及校園,對在校學生有極大負面的影響。

考試作弊的特點

從目前考試作弊情況看,呈現如下特點:

1.從個體轉向規?;T瓉砜荚囎鞅變H僅是個人行為,現在已是向群體行為轉化。如2009年吉林松原高考舞弊案,就是學生、家長、教師及兜售考試作弊器材者,利用現代通訊工具傳遞高考試題答案的作弊案。

2.團體化?,F在考試作弊,從試題,買賣答案、作弊工具出售等一條龍“服務”,分工具體,相互勾結,因而形成團體化。

3.信息化。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為了防止相鄰考生互相抄襲實行AB卷;防替考,查身份證和指紋;接著又使用電子屏蔽儀和金屬探測儀,防止利用手機等發答案信息;現在把可視電子監控和無線電移動監測車用于監考中。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為社會帶來了進步與便利的同時,也有它灰色的一面。特別是3G手機技術用在考試作弊中,對監考工作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原來花錢購置的大量的屏蔽器將變成一堆廢鐵。電子作弊工具及技術更新換代快,比防作弊技術發展更快,真是防不勝防。為了適應考試防范的需要,考試組織者不得不隨著作弊工具及技術升級購買新型的防范設備,也造成考試成本劇增。從監考角度看,監考已從原來的“人盯人”,到現在的“電子對抗”,真是考試作弊信息化。

4.從違紀演變為違法犯罪。原來考試作弊僅僅是考生個人的行為,但現在既有 考生、家長、教師、兜售考試作弊器材者、管理人員等其他人員的參與,并有信息和設備與金錢的交易現象,從違反考試紀律演變為違法行為,進而走上犯罪道路。

考試作弊的原因分析

1.從考慮作弊的成因來看,有兩個層次上的因素:一是傳統教育文化的影響。眾所周知,中國傳統的教育文化直接影響著教育觀、學習觀和人才觀,“學而優則仕”,“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等傳統的觀念在當今社會還根植于人的思想中,無論是父母還是考生本人都希望和夢想著通過“國考”、“高考”、“中考”等林林總總的考試“入仕”而“治人”成為“人上人”。正是這種價值取向,驅動考生冒險作弊;二是政策導向。目前我國在人才選拔任用制度上的存在著以考定終身和唯學歷的現象,以考試作為人才選拔的主要途徑,國考、省考,凡進必考成為人才“入仕”的唯一選擇;在社會各單位用人聘用中,重學歷、重各種證書的情況比比皆是。

2.從考生個人原因來講,考試作弊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原因。

從客觀方面講,考生作弊是迫于壓力。因為現在的考試基本上是“一考定終生”,在高度競爭的環境里,如果能通過作弊提高分數,那么將可考上較好的大學、有更多獲得獎助學金、就業機會,并順利拿到學位、資質或好的社會地位等。在強大的壓力下,舞弊的動機非常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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