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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范文1
【關鍵詞】醫患關系;法律制度;完善
所謂醫患關系,即醫方與患方的關系,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同患者及其家屬之間的關系。目前,醫患關系緊張,患者對醫生的信任度低,醫患糾紛頻發已是有目共睹的社會現象。醫患矛盾的日益升級,突顯了完善醫患關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闡述醫患矛盾日益尖銳的現狀;二、造成醫患矛盾日益尖銳的原因分析;三、完善醫患關系法律制度應該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通過分析,以期能早日完善醫患關系的法律制度,從而對醫患關系進行引導和規范,以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一、醫患矛盾日益尖銳的現狀
醫患矛盾的不斷升級,已成為目前不可回避的嚴重社會問題之一。矛盾主要突顯在三個方面:一、醫患糾紛數量的逐年劇增。據中國醫師協會2011年最新《醫患關系調研報告》顯示:近幾年,醫患糾紛數量以每年35%的速度遞增,平均每年每家醫院發生醫患糾紛36起。其中,單起醫患糾紛最賠付額達300萬元,平均賠付額為10~81萬元。二、醫護人員被傷害的惡性事件頻發?!俺疳t”已經成為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據不完全統計,2011年9月至今,各新聞媒體報到了醫護人員被傷害事件共計19起,其別嚴重傷害事件9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嚴重的威脅,醫療秩序受到嚴重的干擾。三、職業“醫鬧”猖獗,加劇醫患矛盾。所謂職業“醫鬧”,是指受雇于患方,通過在醫院設靈堂、打砸財物、毆打醫護人員等妨礙醫療秩序的手段,給醫院施加壓力,從而迫使其支付高額賠償金的行為。職業“醫鬧”現象的泛濫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社會甚至流傳著這樣的順口溜:要想富,做手術;做手術,鬧大夫。
二、造成醫患矛盾日益尖銳的原因分析
(一)醫患關系“事前調整”法律規范不完善
所謂醫患關系“事前調整”,是指對容易引發醫療糾紛的行為進行法律規范,以規避糾紛的發生。“事前調整”醫患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醫方未充分履行“溝通”義務。據統計,約有85%以上的糾紛,是由于醫患雙方溝通不利造成的。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了醫方有告知、知情同意、預見、不良后果回避等義務,但缺失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問責規定。這樣一來,法就失去了威懾力,導致醫方的“溝通”義務意識淡薄,最終引發糾紛。另一方面,專家“走穴”現象抬頭,擴大了糾紛的發生。所謂專家“走穴”,就是指低等級的醫療機構,邀請高等級醫療機構的專家,到其醫療機構臨時開展疑難手術,手術結束,專家提取報酬后回“穴”的現象。臨床上,相對于手術的實施過程而言,更重要的是手術后的后續療養,術后的后續療養對疾病的治療效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由于這些低等級的醫療機構并不具備開展疑難手術的資質,當專家回“穴”后,就無人對患者的術后療養負責,從而導致手術效果差,甚至是患者死亡的后果,最終引發了糾紛。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明令禁止專家“走穴”,加之各方的利導性,促使專家“走穴”現象風靡。
(二)現行醫患糾紛解決制度中存在的弊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于對醫患糾紛處理并無其他規定,在實踐中,比照醫療事故的解決途徑,確定了醫患雙方協商、行政調解與民事訴訟解決醫患糾紛的三種方式。經過幾年實踐,發現這三種處理途徑存在許多弊病,主要如下:
1、醫患雙方協商制度在解決醫患糾紛中的弊病
據統計,全部醫患糾紛案件中,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占83.31%。因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靈活性,效率性,所以在實踐中得到了較廣泛的運用。但隨著協商和解的數量越來越多、賠償數額越來越大,其弊端也日益顯現。
目前協商和解醫患糾紛的弊端歸納起來有以下三個方面:一、協商和解多數在未進行損害的責任認定的情況下,醫方就與患方達成經濟補償協議。責任認定依據的缺失就會造成雖然糾紛已經解決,但是對于損害的原因、責任的判定以及賠償的理由都不明確。這不僅會造成醫院資產的不當流失,還會成為某些不法醫務人員規避其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手段。二、協商和解的權威性較低,易反悔。由于協商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果,導致在協商和解以后,患者可隨意進行反悔。一旦反悔,使許多糾紛的處理就就回到了原來的起點,甚至情況會變得更加復雜。三、協商和解助長了不法行為。協商和解常被認定為是一種不通過國家機關和法定程序,而僅依靠自身力量以期實現權利、解決糾紛的方式。實踐中,因為患方對這種自身力量理解的不當,產生“只有鬧事才能獲賠”的錯覺。這不僅嚴重擾亂了醫療秩序,還危害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2、行政調解制度在解決醫患糾紛中的弊病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參與處理的醫患糾紛中,特別是在及時固定證據、監督復印和封存病歷等方面,發揮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醫患糾紛行政調解機制中也存在很多問題:第一、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調解人的中立性受到質疑。由于衛生行政部門與醫療衛生機構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因此,患方認為其居間調解時,難免會存在“老子偏袒兒子”的情況,因而患方大多不選擇行政調解機制解決醫患糾紛。第二、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醫患糾紛存在著心理障礙。因為衛生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的職權,就是根據糾紛的責任認定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罰。所以在實踐中,許多醫療機構都排除適用行政調解解決醫患糾紛,以規避行政處罰。據調查,醫務人員認為應當采用行政調解解決糾紛的僅占10.8%,而患方也僅占18.18%,導致行政調解的數量僅占糾紛總數的6.2%,甚至有學者指出,我國現行醫患糾紛行政調解機制已名存實亡。
3、民事訴訟制度在解決醫患糾紛中的弊病
訴訟被認為是解決醫患糾紛最為權威的方式,但是它在解決醫患糾紛中存在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訴訟存在諸多弊端,如費用高、時間長、訴訟程序嚴格繁瑣、糾紛無法迅速解決以及牽扯了醫患雙方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等,導致訴訟解決制度在實踐中,被雙方排除應用。據統計,訴訟解決的糾紛僅占案件總數的10.48%。
第二,醫患糾紛訴訟過程中的二元化問題嚴重。一方面,對于醫患糾紛的責任認定既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又有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在司法實踐中,鑒定結論本身就對審判結果有著重大的影響,當一個糾紛會出現兩種不同性質的鑒定時,就會給司法審判中的證據采信帶來更大的困難。另一方面,醫患糾紛司法二元化問題嚴重,即對于同一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若通過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其賠償的標準較低;若通過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其賠償標準較高。因此,在醫患糾紛訴訟中,患方多主張醫療損害司法鑒定而不主張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院方則進行相反的主張,這引起很大的意見分歧,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因此,醫患糾紛司法二元化問題是導致訴訟解決途徑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完善醫患關系法律制度應該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一)完善醫患關系“事前調整”的法律規范
一方面,對于《侵權法》中規定的醫護人員的告知義務、知情同意義務、預見醫療效果的義務、不良后果回避以及轉醫等義務,醫療機構管理部門應制定相應規章制度,與《侵權法》中的相關義務規定相接軌,并完善其相對應的未履行義務的處罰措施。另一方面,健全《職業醫師法》關于醫療機構之間的專家會診制度。對于不同等級的醫療機構之間申請專家會診的,應通過醫療機構負責人許可,并報備醫療機構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外出會診的醫師,將其視為“走穴”。對于“走穴”的醫師,可處以罰款、沒收其“走穴”所得等處罰,對于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會診醫師,由醫療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醫師執照。
(二)完善現行醫患糾紛解決制度
1、優化醫患雙方協商制度
在全部醫患糾紛中,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占案件總數的絕大部分,故對協商解決的制度的完善尤為重要。第一,應提高協商的效率性和權威性。應明確規定協商的期限,保證其效率性。第二,在協商過程中,若發現有職業“醫鬧”現象,一經舉報,該糾紛不得采用協商方式解決。同時,對于職業“醫鬧”造成的醫療秩序損害后果,由患方承擔。第三,將行政調解制度轉化為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的監督管理制度,不對外調解醫患糾紛。
2、完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構想
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發生醫患糾紛后,通過對醫院和患者進行溝通,最后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糾紛解決制度。目前世界各國對于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均有較多嘗試,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在第三方調解機制方面積累了豐富成熟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因此,我們需要借鑒國外成熟的運行模式,并結合自身國情,完善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具體應把握以下方面:一、保證第三方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專業性和權威性。調解機構應獨立于行政機關和媒體,同時,調解人員應當具有醫學、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知識,受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了人民調解員資格。二、確保調解機構非營利性。同時,政府應從財政收入中劃撥一部分資金來確保調解機構的運作;三、確保在達成賠償協議后,賠償款準時付與患方,建立協議執行的制度保障體系。
(三)徹底終結醫患糾紛司法二元化現象
醫療糾紛司法二元化現象無法徹底終結,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并無明確規定。因此可采取以下兩方面措施:一、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是否作為認定構成侵權行為以及賠償數額的依據,法官可作考慮;但對于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法官不必關心。李國光院長雖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有了明確適用標準,但其只是作為法院系統內部的適用準則,未進行立法化,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因此,立法應明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作為司法審判構成侵權行為以及賠償的依據,但對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與司法審判無關,僅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二、對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其只能適用于衛生系統內部的自我監督和管理中,不能在司法審判中予以適用。通過以上規定,醫患糾紛司法二元化的現象將得到徹底終結,不僅肅清了因適用法律不一而造成的司法混亂,還有利于提升司法的權威性,從而有助于醫患糾紛的解決。
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范文2
關鍵詞:醫患矛盾;解決方法;依法治理;醫療保障制度;醫患和諧關系
中圖分類號:C9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21-0039-02
近年來,我國醫患關系緊張,醫療糾紛時有發生,醫患矛盾已經成為影響醫院正常工作和社會安定團結的巨大絆腳石。病員傷醫、采取各種手段給醫院施壓,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秩序。如2011年1月31日,在上海新華醫院心胸外科發生了一起性質極為惡劣的嚴重傷醫事件。約有20名患者家屬及醫鬧人員沖進心胸外科病區,刺傷10名醫務人員,其中6位醫生傷情嚴重住院治療。又如2012年3月23日,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內蒙古患者李夢南,在治療強直性脊柱炎期間合并繼發性肺結核。由于對醫生的治療方案產生誤解,即產生殺人之念,結束了一個年僅28歲的碩士研究生年輕的生命……
醫務人員素有“白衣天使”之譽,危難來臨之際,他們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殫精竭慮地為廣大患者解除病痛,拯救生命。切實加強醫患溝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努力從源頭上尋找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尋求解決醫患矛盾的方法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和探討。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其他國家就醫患矛盾的解決方法。
在俄羅斯,堅持“法律優先”,俄羅斯的立法在維護患方權益的同時,對醫方造成的醫療事故會運用科學的評判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日本,“以和為貴”,醫患發生矛盾,主要由民眾、官員和獨立專家三結合,對醫患事故開研討會。同時依據有關的法律條款處理。
在美國,法律和調解“雙管齊下”。醫療標準和規范都是由美國醫學會制定的,醫生參加職業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同時,所有的醫院都有仲裁委員會,這當中的成員許多都是志愿者,不收任何報酬。相關的保險公司會對醫療過程進行監督。若發生醫療事故,保險公司有專門人員做專業鑒定,通過各種途徑讓患方得到賠償。如若患方去醫院鬧事,即便有理,也會因為危害醫療或公共秩序而被拘押。如果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會鋃鐺入獄。所以,美國人在發生醫療糾紛后,第一選擇往往是去打官司,而很少去醫院鬧事。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賠償責任就落到保險公司身上。但這并不意味著醫生可以高枕無憂,如果某位醫生總是犯錯誤的話,那么他今后就要多繳保費,最后甚至會被拒保,這對醫生也未嘗不是一種督促。
在歐洲,如德國、法國、西班牙等國家,醫療保障制度健全,在政府的支撐下,個人只需支付很少一部分門診藥費。在這些國家,醫療體系比較完善,除急診外,醫生看病一般都是預約制,在規定的時間由醫療秘書預約好相應數量的病人,在一個相對獨立的診室(一般首先是門診所)逐一就診。醫生有充分的時間、精力認真對待每一個病人,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大大降低了發生醫患矛盾的機會。
接下來,回到國內。讓我們根據國情,初探如何用科學的方法盡快避免、減少、解決醫患矛盾這個難題。
第一,依法治理、發揮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作用。我國是一個民主法制的國家。黨的十以來進一步全面加快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茖W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但在我國,關于醫療的法律領域發展起步較晚,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立法。僅有2010年7月1日開始實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的條款和一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可以參照。所以完善專門醫療糾紛的法律體系,對穩定社會、保障行醫良好環境、建立和諧醫患關系是亟須的。
如今,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處理糾紛的一大特色,有很多成功經驗。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包括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能力、熱心調解工作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律師、公證員等,他們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建立起了第三方調解機制。中國人多,病人也多,產生的醫療糾紛就多,所以只要醫患雙方根據事實情況處理得當,雙方接受,建立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也不失為一個好辦法。
第二,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制度,改善醫療服務環境??偫硪恢笔株P心醫療體制改革,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近年來已得到很大改進。我國是十三億人口的大國,解決醫保問題任務很艱巨。但是近幾年在農村,農民醫保得到改善,重大疾病也得到很大程度的醫療保障。2012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總體要求旨在加快健全全民醫保體系、鞏固完善基本藥品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三個方面取得重點突破。經過不懈努力,政府在醫療體制改革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在重大疾病的保障制度上,正在不斷深入改革,通過大病統籌、單病種付費等多種手段大大降低患者個人所要承擔的治療費用……在一些西方國家,政府把國民的醫療費用基本上全包下來了,但是,優越的醫療條件給國家也造成重大包袱,國家負擔過重。經濟危機一來,政府更是入不敷出,政府想收縮,老百姓就反對,社會穩定受影響。所以我們十幾億人口的大家庭在醫改上一定要適合國情,全盤考慮,逐步把惠及民生的醫療保障落實得更加科學合理。
改善服務條件,提高服務能力是核心。這就是說要調整服務結構,目前,在我國絕大多數醫院中,一個共同的問題就是就醫無序,無論大病小病都扎堆去大醫院。這不僅浪費患者自己的時間、金錢,也使本就緊缺的高端醫療資源更難滿足真正需要救治的重癥疑難患者,大大浪費人力物力。借鑒國外經驗,一般病人,首先進社區醫院診治,除專科或重大疾病才予轉入相關大醫院,急診可去大醫院,康復期病人再轉入社區醫院繼續治療。這樣的雙向轉診制度,緩解了大醫院的壓力,提升了社區醫院的價值,也使患者得到更合理治療,多方得利。目前,這種“醫聯體”模式正在我國醫療體制改革的進程中緊鑼密鼓地落實著,很快就會見到實效。
另外,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公安部聯合了《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今后,醫鬧、號販一旦出現,證據確鑿,將受到治安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通告嚴厲打擊了侵害醫務人員及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促進了醫療秩序的和諧穩定發展。
綜上所述,一方面,很大程度地完善了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減少了患者的經濟負擔;另一方面,改善了醫療服務環境,大大強化了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意識。當然,這些舉措的落實,勢必要求建立一支有效管理醫院的管理團隊。醫院作為一個事業單位,主要任務是救死扶傷,醫院有一個核心領導,有一個團結有力的管理團隊,處理問題會更得心應手,隨時能步調一致地處理尖銳的醫患矛盾。
第三,提高全民素質,當合格的醫務人員,做夠資格的病人,構建醫患和諧關系。中國目前正處于社會結構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價值觀、社會關系、社會環境和社會結構正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雖然經濟增長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醫療技術進步了,醫療設備更加現代化,醫療環境也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隨著醫療改革的逐步深入,醫患雙方本應象親友一般,團結合作來解決身心健康問題,現在卻缺失互信、互諒,彼此懷疑,甚至成為彼此的敵人,釀成了很多諸如本文開頭所述的惡性傷醫案件?!搬t患”,“醫”和“患”就是兩個主體,醫生和患者要處理好二者的關系,必須提高全民素質。醫生要盡責,善于溝通解釋;病人要理智,多聽專業意見,這樣就不會發生沖突。醫生要爭當真正的“白衣天使”,努力做到:醫德高尚、醫術高超、態度認真、善于溝通。我國老一輩醫學專家的醫道就是很好的榜樣:如中國兒童保健學奠基人和兒童行為發育研究領域的創始人郭迪,他是兒童保健學界的首批“海歸”,人稱最大愛的醫生。郭老一生隨和,活到102歲,近80年的臨床治療和研究,救治的孩子無法計數。他不僅有非凡的學術成就,更有非凡的人格魅力。郭老生前一直強調的幾段話堪為目前醫患矛盾的最佳眉批:“醫學不是試驗,病人不是小白鼠,不能只見病不見人,醫學是人文的醫學,應該有人的溫度?!薄皩︶t生來說,病人不過是他所救治的無數生命之一,而對于病人來說卻是生命的全部?!惫献罘磳﹂_貴重藥品,對那些動輒使用進口藥的行為尤為深惡痛絕,他常說,有效的藥才是好藥,能不開藥就盡量不開藥,“是藥三分毒”,要多給病人保健建議和護理指導。有時治愈,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真正的好醫生以及好的醫療團隊很少會發生醫患矛盾和沖突。
病人也要做夠資格的病人。早在20世紀30年代,在西醫東進以來,西醫學家認為,比傳播科學知識更重要的是先要訓練如何做病人。良好的病人三要素為:信仰、服從、耐心。有了病一要能忍耐,二要去醫院。以前中醫就說過“病來如山倒,病去如抽絲”。到了醫院,必須聽醫生的專業建議,要崇尚科學,有疑點可請求專家會診。要學會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反之,必會造成惡果。
在人類這個地球村,人與人之間如果能和諧相處,每個人用自己的實際行動感召周圍的人,重建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一起用科學方法來對待周邊的一切問題,一切矛盾都會迎刃而解。
參考文獻:
[1]沈霖.國外如何處理醫療事故[J].政府法制,2012(9):40.
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范文3
83年前,精神分析的鼻祖弗洛伊德提出一個問題:“如果文明與個人的發展有著深遠的相似性,是否可以說,許多制度—或其中的許多時代,可能甚至整個人類—已經患有‘神經癥’呢?”
這一問題簡化為:和人一樣,社會也會陷入病態,患上“社會神經癥”?!皻⑨t”,“屠童”,“相互投毒”,找出一堆歪理為殺人犯拼命開脫,“湘潭神女”之類的“世襲運動”……正是社會神經癥的癥狀。
最起碼從2003年“非典”開始,中國已經是“風險社會”。此后,社會不穩定的風險也像幽靈般驅之不散。而當來自自然界、技術失控的風險,來自體制、社會控制的風險,已經和社會神經癥糾纏在一起時,很難解決的麻煩來了。
行為模式
2012年4月30日,衛生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出《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對于“殺醫”事件作出強有力反應。在北京,首批50家醫院53個院區設立了警務工作室。而在全國各大醫院,也都加強了安保力量。
“殺醫”和對“殺醫”的應對,以社會神經癥的發作揭示了當前中國社會面臨的深層次風險。它們在三個重要的方面,已經模式化、固定化了。
其一,兇手首先是“受害者”,無論他是醫療體制的被剝奪者,醫生冷暴力下的被施虐者,還是經濟發展進程中的被淘汰者。這些“受害者”并非自然地產生,在某種程度上,正是幾十年來經濟社會發展和體制變遷所“生產”出來的。
當精英們在談論經濟發展、改革、社會結構轉型這些宏大話題時,刻意地無視背后一個關于“受害者”的生產機制:一些人發財致富,依靠權力進入了社會中心,但更多的人被扔到了社會的邊緣地帶,成為被淘汰者、失敗者、受害者—比如下崗工人,比如農民工,比如“屌絲”。
對“受害者”的制造使一個社會的風險就內嵌于它的結構里面。感覺到“受害”的人,當然不可能一直認命、沉默。
其二,“殺醫”具有一種在心理上“報復你們”,即讓一個社會埋單的性質。這個“你們”,可以是任何能夠讓他感覺到“我報復了那些傷害我的人”的人。
俗話講“冤有頭,債有主”。但這句話預設了一個受害者是理性的,能夠區分特定侵害對象和無辜者。而事實卻常常是這樣,當一個醫生惹了他時,他會在心理上感受為“沒一個醫生是好東西”。
這個基本的認知,構成了他“報復”時的心理背景。如果是A醫生惹了他,但他報復的卻是B醫生,即使他是一個人渣,不會有道德焦慮,他也知道在認知上這是錯誤的。但在今天,一個人干一件事情,心理背景完全不一樣了,“冤有頭,債有主”已被顛覆。
原因是,今天是一個高度復雜、相對冷漠的陌生人社會。抽象的“社會”,或代表這一抽象“社會”的強勢群體對一個人的傷害,構成了他被傷害的心理背景,比如重物輕人造成對某些人福利上的剝奪,扭曲的社會價值觀念又構成對他們精神上的。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會具有“被害情結”,在心理上容易擴展為所有的人都在傷害他,其敵意指向的是抽象的“社會”。除非是在有具體的人傷害他時突然發作,否則,其報復時并不預設沒有直接惹他的人是無辜的。醫生A惹了他,報復醫生B即已相當于是報復醫生A。鄭民生在“屠童”時,那些小孩并沒有惹到他,而他也不需要考慮惹他的人具體是誰。
其三,對“殺醫”的應對,手法恰恰是刺激出“殺醫”的社會背景的一部分?!皻⑨t”事件發生后,衛生部門認為“醫患基本面是好的”。問題并不在于“殺醫”對“醫患關系”進行了什么樣的描述,在邏輯上能否證明醫患基本面是好的還是壞的,而在于它產生的背景與醫療體制相關聯,而醫生恰恰又是醫療體制的一部分。
“殺醫”的本質,其實是醫療體制、社會保障體制等所制造的社會風險,已經不通過正常的途徑消除,而是通過“社會神經癥”的形式發作。它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恰恰無法防御,因為你永遠無法把醫院、醫生武裝到牙齒。
而醫院相對于患者本就是強者,有警察力量的保護,更加劇了兩者博弈力量的懸殊和“我們”(體制內成員)、“他們”(作為“失敗者”的患者)的區隔。這一區隔,正是“殺醫”的社會背景—也就是說,應對社會風險的手段,本身就是社會風險的一個來源。
心理模式
“殺醫”在網絡上引起的巨大關注,以及對“殺醫”的應對,還折射出這一點:在社會神經癥的發作中,社會風險的制造,已經在人們的心理結構內化,模式化了。
比如,在官民關系中,在富人窮人的關系中,在一個抽象群體與另一個抽象群體的關系中,他們之間的愛恨情仇已經形成固定的心理模式,難以打破,情境一出現就會自動重復,加劇。
一般而言,對于理性的人來說,他和誰有仇沒仇,不是預先就在心理上預設的,而是通過在生活中打交道,才能夠形成、體驗到。一個抽象群體對于另一個抽象群體也是如此。但對于一個患了“神經癥”的社會來說,情況相反。官民之間、富人和窮人之間、一個抽象群體與另一個抽象群體之間,具有一種莫名的心理對峙,成為他們打交道的心理背景。一方對另一方“敵視”、“憤怒”,而另一方為了在心理上防御,也必須主動地變得“敵視”、“憤怒”。
這樣,理性對話變得非常之難,妥協似乎不再可能,讓步更是無從談起,社會裂痕加深。
可以看一下富人、窮人在相互關系中的心理模式:“仇窮”、“仇富”。
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勃興,“仇窮”似乎也流行起來。當初,為了號召人們致富,從而發展經濟,必須制造出金錢在社會價值排序上排得比較高的觀念,并鄙視沒錢的人。它是對通過“仇富”來革命的矯枉過正。
“仇窮”的一個好處,就是讓人們為了生存得更好,為了鄙視別人或不被別人鄙視而去拼命掙錢。它的壞處,則是從體制、政策,到社會的價值觀念、時尚,都會站到富人一邊去剝奪、歧視、羞辱窮人。今天的“仇窮”,已經搞得非??鋸垼B窮人不配結婚的論調都堂而皇之地出來了。而所謂的“仇富”,并非像某些精英所說的那樣是窮人有紅眼病,它的實質乃是窮人對于羞辱、剝奪自己的那個抽象群體的一種心理反彈。
30多年來的社會演變,先有“仇窮”,后有“仇富”。但它們要形成固定的群體心理模式,需要幾個條件:貧富懸殊、富人財富來源不太干凈、階層固化、富人炫富刺激窮人。
很容易想象,對于一個社會來說,如果貧富差距不是很大,富人財富的來源相對“干凈”,窮人有上升空間,而且沒人拿錢砸他們,那么,窮人基本上可以把自己的處境歸罪于沒本事,貧富差別很容易在他們的心理上合理化。因此,不會形成“仇富”的心理。同時,由于財富來源相對干凈,富人沒有“犯罪感”和被清算的恐懼,在心理上也不會顯得神經質,也傾向于讓步。
這樣的一個社會,基于人性,窮人對富人羨慕嫉妒,但談不上社會心理意義上的恨,因為沒有“受害感”;同樣,基于人性,富人對窮人鄙視,但也談不上基于社會心理上的恨,因為沒有恐懼感。
但如果不是這樣,心理馬上逆轉。窮人會有被剝奪感,受害感,而且他們無法把它合理化,因為隨時受到“仇窮”的觀念、富人行為的刺激,也沒有上升空間,無法對自己予以心理上的補償。為了在心理上活下去,受害感、羞辱感轉變成恨意和憤怒,“仇富”成為他們的一種固定反應。但對于富人的讓步,他們并無預期。
對于富人來說,由于有“犯罪感”,在心理上,會強行讓自己相信自己所擁有的利益是正當的,而這必須通過蔑視他們眼中的“窮鬼”才能做到—蔑視窮人,不僅僅能滿足他們的虛榮心,實際上也是為了消除犯罪感。同時,窮人的敵視和憤怒,讓他們感到恐懼,而消除恐懼的藥方恰恰也是主動的敵視和憤怒,比較夸張的“仇窮”心理模式也因此形成。
在這種心理對峙中,為了不讓大家一起玩完,為了作出補償,本應讓步的富人,事實上在心理上也無法讓步。因為讓步本身,等于喚起他們的犯罪感,在心理上比較要命。同時,讓步本身就會帶來恐懼:放棄一點利益,窮人會不會要得更多,認為這是富人欠他們的,而且認為欠的遠不止這些?對此,富人也完全沒有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