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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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投資論文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1

一、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

與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國際投資法發展的總體趨勢是減少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加強對外資的保護,以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發展。從國內法看,近年來許多國家均修訂了其外資法,擴大了對外國直接投資實行自由化的程度。據聯合國統計,僅在1995年,變更投資制度的64個國家的112項規章中,就有106項是擴大自由化程度或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變化最大的有前蘇聯、東歐國家、拉美安第斯條約國等。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自90年代初就實行經濟轉軌,并制訂和頒布了新的外資法,加強對外資的保護?!?〕拉美安第斯條約國于1991年通過了第291號決議,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號決議,新的決議基本上放棄了關于外國投資的共同政策。〔4〕在國際層面上,雙邊投資條約網正在不斷擴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將近1160個條約中,約有2/3是在90年代締結的,涉及到158個國家?!?〕經合組織也著手制定了"多邊投資協定"。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于1992年制訂了《外國直接投資指南》,對外資準入、待遇、征收、爭議解決等主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該指南雖沒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對關于外資的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尤為重要的是,世界貿易組織達成的GATS、TRIMs協議和TRIPs協議已成為規范國際投資的重要文件,構成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體來說,國際投資法的發展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強化對外資的保護。

(一)放寬對外資進入的限制

國家對外資進入進行管理,是國家原則的行使。因此,各國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外資進入以及外資在何種條件下可以進入。在60-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本國和利益、保護本國民族工業,有目的的利用外資,較為強調對外資進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這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看:

1.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或部門逐步開放。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一些事關國家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部門,均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以維護本國的和利益。當然,相對而言,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對外資進入的行業限制更嚴些。但近年來,這一限制已逐步放寬。有些傳統上由本國投資者獨占或控制的領域,特別是服務部門,現在也面臨著逐步開放的問題。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達成對服務業的開放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我國于1995年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在銀行、保險、對外貿易和零售商業等行業均已有限制地對外開放。

2.允許外資進入的條件逐步放寬?!?〕這主要是指所謂的"履行要求"問題,即外資獲準進入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履行某種特定義務。這主要包括當地成份要求、出口實績要求、當地股權要求、外貿平衡要求等?!?〕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引導外資為本國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在外資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些要求一般體現在關于審批外資進入的積極標準之中。近年來有些國家修改甚至取消了這一要求。例如墨西哥1993年的新外資法就取消了對外國投資者施加的履行要求。〔8〕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均允許設立由外國公司全部擁有股權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僅采取合營企業的形式。在國際層面上,世界貿易組織體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已明確禁止與GATT國民待遇和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不符的某些限制性投資措施,包括某些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

(二)加強對外資的保護

經過多年的實踐,許多國家對外資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認識,因而對外資的法律保護也日趨加強。例如,俄羅斯及中、東歐國家的新外資法均對外資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包括保護外資不受國有化的影響,若在特殊情況下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實行征收或國有化則予以補償;保證外國投資者所取得的收益匯出國外等。安第斯條約國第291號決議對資本和利潤的匯出已未加限制,而留給各成員國自由決定。

同時,近年來國際上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的呼聲日高,有些發展中國家,如菲律賓、埃及、南美的一些國家,已給予外資以國民待遇。俄羅斯的外資法保證給予外國投資者與俄國人相同的財產權和投資權,排除差別待遇。在國際立法上,TRIMs協議將GATT的國民待遇原則引入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GATT則要求在承擔特定義務方面實行國民待遇,顯然這比以前規定的國民待遇在范圍上更廣泛一些。

促使國際投資法發生上述變化的有多種因素,但其主要原因是債務危機的發生和關于外國直接投資對經濟增長和發展的作用的認識發生了變化。戰后至70年代,許多發展中國家政治上獨立了,為保證其經濟上獨立,它們堅持經濟原則,強調國家對外資的管理,對外國直接投資采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但到了80年代以后,許多發展中國家債務纏身,經濟發展緩慢,為擺脫這種困境,它們將利用外資的重點轉向外國直接投資,因為它們已認識到,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既可帶進資金、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又不致于使國家承擔債務,有利于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這種經濟狀況,再加之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使得發展中國家在法律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讓步和妥協,即減少對外資的限制并強化保護。與此同時,70年代高漲的爭取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運動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也走入低谷。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主張在國際上得到了某種程度的反映。

從今后的發展趨勢看,現有的關于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將會繼續得以改進和發展。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資的保護,將仍是各國外資法努力的方向。在國際層面上,尋求建立一個綜合性的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實體規范的多邊框架或公約將是國際社會各成員努力的目標。關于外國直接投資領域應予處理的一些問題,如關于外資準入與經營的投資措施、待遇標準、與企業行為有關的問題、投資保護和爭議解決等,現已由國家層次進入了國際層次,成為國際性討論的實質性問題。但要使國際社會各成員對這些實質性問題達成共識,還有較長一段路要走。從戰后幾十年的實踐來看,要使一項關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法律制度被國際社會接受,就需要兼顧所有各方的利益,例如,既要考慮到發達國家關于保護投資的要求,也要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間保持平衡并帶來共同的好處。

二、BOT的法律問題

國際投資的發展,在實踐上產生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探討。BOT問題是其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80年代以后在國際上興起的一種新的投資合作方式。由于基礎設施的不足會阻礙經濟發展,而一些國家和地區亟待發展其基礎設施但又面臨資金短缺問題,于是就采用BOT方式促進政府和國際私營企業合作,以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東區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資巨大的項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資建設并投入運營的。在我國,1995年和1996年國家計委已批準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湖南長沙電廠一期工程作為BOT試點項目。BOT的法律問題已受到人們關注。

(一)BOT的概念與特征

什么叫BOT?這是人們首先想要了解的問題。概括說來,BOT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可見,BOT方式的主要特點是:(1)私營企業基于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2)在特許權期限內,該私營企業負責特定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并取得效益;(3)特許權期滿后應無償將設施移交給政府。這幾個特征把BOT方式與一般合資、合作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二)BOT特許協議問題

BOT項目通常會涉及一系列復雜的合同安排,如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股東協議等。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政府與項目公司間的特許協議,它是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然而,關于特許協議,還有一系列問題有待研究。首先從其內容來看,國際上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特許協議,其內容通常視項目之不同而異。因此,為使我國BOT特許協議規范化,可考慮制定標準文本,以規范當事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理論上,對特許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在國際上還存在著爭議。若BOT特許協議是政府與外國投資者間訂立的,那么有關國際特許協議或國家契約所引起的一些法律問題在BOT方式中也會出現,例如,這種協議是國內法性質還是國際法性質?協議應適用什么法律?政府改廢協議的效力與責任如何等。若BOT特許協議不涉及到外國投資者,那么這種協議屬什么法律性質?是私法性質還是公法性質?我國學者間對此仍有爭議,有的認為是民事合同,有的認為是行政合同。筆者認為,國際特許協議仍屬國內法性質,將這種協議看作行政合同可能更為適當。因為這種協議的一方是政府,他方是私人投資者,協議的內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通常要受公法支配,政府為了公共利益,可以變更合同。因而它與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區別的。

(三)BOT項目融資問題

在BOT模式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有兩種:股本和貸款。股本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資本組成的。除股本外,項目公司通常還須通過貸款取得足夠的資金,這種貸款是項目公司僅以項目自身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在BOT項目籌資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是項目的預期收益問題。對于投資者來說,他們通常希望有預期的投資回報,如每年用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為投資回收金。對于貸款者來說,他們一般要求以項目的預期收益作擔保并以項目的全部財產作抵押。

預期收益所涉及的一個重要問題是,項目經營者能否自行決定其商業政策,包括依市場需求確定價格。由于公用事業部門涉及到國計民生,政府通常會對價格予以管制。在確定BOT項目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時,政府可以允許經營者依市場定價,讓社會公眾承擔項目的成本費用,也可以限價,并對經營者或用戶予以補貼。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對BOT項目的產品或服務予以補貼不一定妥當,政府之所以采取BOT方式,就是希望避免由政府補貼。因此應考慮允許經營者自行確定價格,但政府又必須有管制措施,如規定最高限價等。如確屬應予補貼的,應只對用戶發放補貼,而不是向經營者發放補貼。

為了確保預期收益,外國投資者或貸款者有時還要與政府有關部門或用戶訂立回購合同或銷售合同,以通過這種長期合同保證用戶使用該基礎設施并按約定的標準付費,保證投資與貸款的回收。合同還應對定價規定相應的調節機制。在我國以前有關電力方面BOT項目的談判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堅持要求我國政府保證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率。這就涉及到政府在何種條件下可提供保證、以及投資回報率究竟多少才合適等問題。一般來說,若是項目公司直接向用戶收費的,政府不必提供保證;若項目產品是由政府收購的(如所建發電廠的電力進入國家電網),投資回報率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類型、投資大小、建設周期長短、風險大小及特許的期限來綜合考慮。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政府保證問題、建設、經營、貸款等各種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均有待于我們進一步研究。

三、跨國收購與兼并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日趨活躍和頻繁。據聯合國調查,越來越多的公司正再次將兼并和收購作為公司的一項中心戰略,以便在海外建立生產設施,保護、加強并提高其國際競爭力。能源分配、電信、制藥和金融服務等是跨國收購和兼并活動較多的行業?!?0〕近年來中國關于跨國兼并和收購的活動也明顯增加,一方面,中國企業收購了某些外國的企業,另一方面,外資也收購和兼并了一些中國國營企業。

跨國收購與兼并活動主要受被收購地國的法律支配。中國企業收購海外企業時,就必須清楚地了解東道國的法律,包括關于外資的法律法令、反托拉斯法、環境法、勞動法等,否則就可能達不到預期的目的。例如我國企業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美國進行的兩起收購就曾受阻或遇到麻煩。一是中國國營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收購美國西雅圖的Manco制造公司,美國布什總統依據1988年的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的授權,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迫使中國公司放棄了這項收購。另一起是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88年收購一家特拉華公司--鳳凰鋼廠,因涉及到勞工糾紛和環境保護等問題,遇到不少麻煩。〔11〕這是我們應引以為戒的。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甚至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是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問題。在實踐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資的方式,收購我國一些國營企業的51%以上的股權,有的基本一攬子收購某一地區所有國營企業的控股權?!?2〕外資收購和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在某種情況下有助于幫助國營企業實行技術改造,推動企業經營體制轉換和改革,促進企業產品外銷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國關于外資收購與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資收購與兼并還有許多問題需待研究和解決。

首先,對外資收購與兼并的審批與監管有待于加強。在實踐上,外資購并過程中會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如外資通過收購與兼并可能進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產業或部門;國有資產可能由于作價評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的授權資本制,外商可能會采用"借殼上市"等方式,不出資或以少量資本收購國營企業。為防止這些現象的發生,就必須嚴格外資收購審批制,由外資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審批權。要健全國有資產評估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出資問題上,要嚴格出資時間,防止外商以被收購企業或以新的合營企業名義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籌資金繳納收購所需的資本。

其次,防止外資收購造成壟斷,也是一個不應忽視的問題。外資收購或兼并中國國營企業,可能形成地區性壟斷或行業壟斷,從而限制競爭,不利于經濟的健康發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購了泉州市37年國營企業的多數控股權、以及收購了多家輪胎橡膠廠,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為此,我國應研究和制定反壟斷法,以有力地防止企業壟斷、保護競爭。

再次,上市公司收購需進一步加以規范。我們知道,收購既可協議收購,也可通過證券市場公開收購。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之別。這樣,收購人要通過市場公開收購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購公司股東利益的保護也是個問題。因此,我國應制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收購的有關問題予以規定,完善有關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購要約、強制收購制度等等,使公開收購處于法律的監管之下。

此外,關于反收購的措施及其合法性問題,也需加以研究。收購有友善式收購和敵對式收購之分。對于敵對式收購來說,如果目標公司不愿意被外資收購,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反收購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可允許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發行超表決權股等,目標公司可據此進行收購防護。目前我國公司法尚缺乏這些規定,我們應對此進行深入研究,結合中國實際,在公司法、證券法中作出相應的規定。

外資收購和兼并我國企業還會涉及到職工的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這方面的法制也有待于研究和進一步完善。

四、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作出規定,是晚近國際投資法的新變化之一。世貿組織之所以對投資問題作出規定,其客觀原因在于貿易與投資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都是為經濟增長和發展服務的。一方面,外國直接投資作為向國外市場提供貨物和服務的主要方法,正在日益影響著世界貿易的規模、方向和構成,而貿易和貿易政策又可以對外國直接投資流動的規模、方向和構成產生各種影響。另一方面,國家制定的外國直接投資和貿易政策通常是各自獨立的,而這兩套政策在目標和有效執行方面并不一定總是相互協調或相互支持,其中某些投資措施對國際貿易秩序可能會產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或影響。由于國際上尚無調整國際投資的普遍性實體法律規范,對于某些限制或扭曲貿易的投資措施也無力糾正,在此情況下,由世界貿易組織規范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是順理成章的。

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投資的協議主要有三個:即《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簡稱TRIMs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這幾個協議成為關于投資的國際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TRIMs是烏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議題之一,《TRIMs協議》是世貿組織第一次就投資問題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僅適用于與貨物有關的特定投資措施。

為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自由化,就必須避免采取并消除某些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的投資措施。在實踐上,某些國家制定的關于管制和鼓勵外國投資的法律措施會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即造成對貿易的限制或對貿易的扭曲。例如,對外資采取某些減免稅的鼓勵措施,可使享受此優惠的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這實際上是對產品予以補貼;另一方面,對外資規定某些"履行要求",則會導致對貿易的限制。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協議是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這兩種措施的,即將有關稅收減免等投資鼓勵措施,放在《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處理,而TRIMs協議則專門處理那些對貿易有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措施。

至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哪些,國際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發達國家所指的Trims范圍較廣,達10余種之多。〔13〕《TRIMs協議》是采取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做法來對應予禁止的Trims作出規定的。依其第2條規定,凡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3條(國民待遇)或第11條(數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國內法或行政命令項下的強制性或可予強制執行的措施或為取得優勢地位所必需的措施,都屬于禁止之列。其解釋性清單又進一步列舉了幾種禁止性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等。這樣,除已列舉的措施外,其概括性規定可囊括其他所有未予列舉的投資措施,解釋起來具有較大彈性。因此,對于哪些措施會被納入TRIMs協議禁止的范圍,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TRIMs協議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范貿易與投資關系的國際性協議,因而具有重要地位。它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等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這對于國際投資法的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取消限制貿易的Trims,將會有力地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不過,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TRIMs協議的實施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于保護其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但該協議給了發展中國家較長的過渡期,并允許其在規定的情況下暫時背離協議第2條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到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服務貿易也是烏拉圭回合的新議題之一。GATS是關貿總協定就服務貿易達成的第一個協議。這一協定對于國際投資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服務貿易與投資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要提供服務就往往需要在當地設立機構或商業場所,〔14〕這必然會涉及到外資能否進入服務業及其待遇等問題。

GATS中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擔特定義務中關于市場準入(第16條)和國民待遇(第17條)的規定。

關于市場準入,GATS沒有予以定義。一般來說,它是指是否允許外國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的問題。依GATS規定,在市場準入方面,成員國承擔的義務有兩點,一是通過承擔義務計劃表來承擔特定的市場準入義務;二是在承諾市場準入的部門里,除承諾表另有規定外,不得采取所列舉的6種限制性措施。這6種限制性措施中,前4種是關于數量限制措施的,后2種則與投資密切相關,即(1)限制或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2)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

市場準入的實質是使服務市場逐步自由化。這當然是符合發達國家的要求的。發展中國家則從一開始就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方案,因為服務業在這些國家不發達,而且服務業中的某些部門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GATS的達成是各方妥協的結果。但市場準入仍會產生一系列沖突,例如強制性的服務貿易自由化可能會影響有關國家關于宏觀經濟和發展政策的自;若外資對本國服務市場無積極作用,東道國政府可能不愿讓其進入服務市場。GATS對此采取靈活的解決辦法。其第16條表明,成員國可自由決定其承擔的市場準入義務的程度,并可明確地保留限制某些服務進入的權力。其承諾單可列舉不對外完全開放的部門并維持某些限制。從目前的情況看,完全要成員國放棄其對服務的國家管制是不可能的,靈活的方法是逐步自由化。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取決于各成員國的政策目標和經濟發展水平。

關于國民待遇,GATS規定的是一種有限制的國民待遇。即成員國依其承擔義務計劃表所列的部門、條件和資格給予國民待遇,而不是將國民待遇普遍適用于所有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GATS關于國民待遇與市場準入的規定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二者都是就承擔特定義務而言的,但市場準入是講外國服務的進入問題,而國民待遇則是指外國服務進入后所享受的待遇問題。一旦成員國作出特定承諾,國民待遇的某些義務就會自動地隨之產生。例如,凡承擔特定義務的部門,成員國須合理、客觀、公正地實施其國內規章;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程序,以便對影響服務貿易的行政決定迅速作出審查并給予公正的決定和適當的救濟;此外,成員國對承擔特定義務項下的經常交易,在國際支付和轉讓方面不得予以限制,除非發生嚴重的國際收支平衡和對外財政方面的困難或因此受到威脅等?!?5〕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協議》是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又一新的協議。這一協議也與國際投資密切相關。因為國際投資與知識產權有密切聯系,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是可以用于投資的,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可能構成一種貿易壁壘和投資障礙。對于外國投資者、特別是高新技術生產者來說,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無疑有助于其進入他國市場并防止他國仿冒其技術且低成本復制出口。所以,保護知識產權也有助于保護國際投資、促進國際投資的發展。

《TRIPs協議》的宗旨是使知識產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措施和程序的實施對合理貿易不造成任何障礙。它同樣強調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并對這兩種待遇的例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相對現行其他國際公約,TRIPs協議規定的保護標準更高。例如,它將版權的保護擴及到計算機程序等方面,保護期為50年;鄰接權和租讓權已得到承認;將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適用到服務和那些與注冊商標不相似的商品和勞務;所有的產品發明和程序發明,包括藥物和微生物領域的發明,都可被授予發明專利,專利期限為20年;集成電路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采取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臨時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加強了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力度,等等。這些措施顯然對知識產權給予了更為有力的保護,對國際投資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如何根據TRIPs協議的規定,結合其他國際公約,通過國內法程序加以實施,將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五、進一步完善我國外資法的若干思考

晚近國際投資及其法律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國改革與開放的深化擴大,對我國外資法的完善問題也提出了新的課題和新的挑戰。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頒布以后,我國已制定了大量關于@①資的法律法規,形成了以外商投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體系。這些外資法律法規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和經濟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資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立法也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例如,現行外資法是將企業組織法與政府管理法規合并在一起的,而且是依不同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立法,這就難免有重復甚至不一致之處;中國目前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仍并行存在,這兩套法制間也不可避免存在著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之處;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我國的現行外資立法中的某些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的協定的規定也不盡相符。這些問題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的。

完善我國外資法的措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適應我國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逐步實行對內對外兩套經濟法制的并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改革開放后不得不將對內和對外的經濟法制分立,實行雙軌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這種對內對外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經濟法制的做法將不得不予以改變。事實上,我國近年來已逐步向法制統一的方向邁進。例如,在稅法方面,關于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的征收已內外統一了起來;1996年的《外匯管理條例》也統一適用于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境內機構。但是,還有些領域仍然是雙軌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如公司資本制度、公司組織結構等,與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不一致。這就需要我們采取某些協調措施,逐步取消雙軌制。

(二)在兩套法制并軌的條件下,可考慮制定一部統一的外資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資企業法為主體的外資法群。隨著我國關于企業組織法(如公司法、合伙法、合作企業法等)的健全和完善,這些企業組織法應統一適用于國內設立的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這樣,外資法就可以將企業組織法排除在外,而以國家管理外資的法律制度為主體。同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管理問題,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問題,也應納入相關的部門經濟法調整,如通過稅法、外匯管理法、海關法、土地法、金融法、會計法、勞動法等來統一調整內外企業在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外匯、海關進出口、土地、信貸、財會、勞動關系方面的問題,而不必將其納入外資法典之內。這樣,外資法典所規定的應是政府管理外國投資的特殊性問題,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外資準入、外資的審批、外資的待遇、外資的保護、對外資的鼓勵、對外資的管理、以及投資爭議的解決等。

(三)外資法的內容應與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相銜接。我國正在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但我國現行外資法中某些規定與世貿組織的TRIMs協議等還不大一致。例如,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有可能被視為TRIMs協議所禁止的當地成分要求;關于將產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作為外資企業設立的條件之一,要求合營合同中包括產品內外銷比例的規定,以及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應實現外匯收支平衡的要求,也可能會被認為是TRIMs協議所禁止的措施。這些規定應予以修改。

我國還應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及慣例,進一步完善外資法。例如,在外資準入方面,我國應根據經濟發展目標和國家利益的需要,及時調整我國的產業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明確禁止、限制、允許及鼓勵外資的產業和部門;在服務行業,要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對外開放;應進一步簡化外資審批程序,給外資的進入和開業提供便利。在外資待遇方面,要逐步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改變目前內外資企業間存在著差別待遇的現象,例如,在稅收上,要使內外資企業的稅率和稅負統一,稅收優惠應統一對內外資企業適用;在服務收費方面,要逐步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在企業經營活動方面,內外資企業應在同等的條件下競爭。注釋:

〔1〕據聯合國統計,世界直接投資增長率在1984年為1.5%,而在1986-1990年則達到28%,1991年以后,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衰退,國際直接投資一度有所下降,但1993年以后又趨上升,1995年世界投資流入量達3150億美元,為創紀錄水平。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

〔2〕〔5〕〔10〕見聯合國貿發會議:《1996年世界投資報告-投資、貿易和國際政策安排概述》,第24-25頁;第25頁;第7-8頁。

〔3〕SeeDavidE.Birenbaum,BusinessVenturesinEasternEuropeandRussia(1992);CherylW.Gray&WilliamW.Jarosz,"LawandtheRegulation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theExperi-ence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33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1995).

〔4〕EnglishVersionofDecision291in30I.L.M1283(1991).

〔6〕〔13〕關于外資準入自由化趨勢,參見徐崇利:"外資準入的晚近發展趨勢與我國的立法實踐",載《中國法學》1996年第5期,第67頁。

〔7〕所謂的履行要求通常包括:限制外國投資所有權的當地股權要求;要求外國公司轉讓技術的技術許可要求和技術轉讓規則;限制對外金融轉移的匯出和外匯限制;限定生產水平的生產制造方面的限制;為替代進口而施加的國內銷售、當地成分和當地制造要求;旨在增加東道國出口實績的出口要求等。SeeT.Moran,TheImpactof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onTradeandDevelopment:Theory,EvidenceandPolicyImplications(UNCTC,1991)。

〔8〕SeeMexico:ForeignInvestmentActof1993,33I.L.M.207(1994).

〔9〕SeeS.W.Stein,"Build-Operate-Transfer(BOT)-AReev-alution",The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LawReviev,Pt2,1994,P103.

〔11〕關于這兩起收購,參見JamesV.Feinerman,EntertheDragon:Chinese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22(1991),p.547.

〔12〕例如,新世界發展公司收購了武漢的冷凍機廠、揚子江生化制藥廠50%以上的股權,奧海投資公司收購了廣州麥芽廠、深圳啤酒廠和中山威力洗衣機廠等廠的51%以上股權,中策華僑(集團)有限公司于1992年一攬子收購了泉州市37家國有企業等等。此外,日本50羚自動車株式會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于1995年8月購買了我國上市公司北京旅行車股份公司法人股4002萬股,占北旅總股本的25%,同年美國福特汽車公司也收購了我國上市公司贛江鈴80%的B股。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2

關鍵詞:國際投資匯率波動外匯風險管理

1國際投資的概述

1.1國際投資的定義

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

1.2國際投資的內涵

國際投資的內涵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2、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主體是多元化的。投資主體是指獨立行使對外投資活動決策權力并承擔相應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機構、跨國公司、跨國金融機構及居民個人投資者。而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是其中的主體。

3、國際投資活動是對資本的跨國經營運活動。這一點既與國際貿易相區別,也與單純的國際信貸活動相區別。國際貿易主要是商品的國際流通與交換,實現商品的價值;國際信貸主要是貨幣的貸方與回收,雖然其目的也是為了實現資本的價值增值,但在資本的具體營運過程中,資本的所有人對其并無控制權;而國際投資活動,則是各種資本運營的結合,是在經營中實現資本的增值。

2外匯風險概述

2.1外匯風險定義

外匯風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外匯風險是指由于匯率、利率變化以及交易者到期違約和外國政府實行外匯管制給外匯交易者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或經濟收益,包括一切以外幣計價的經濟活動中產生的信用風險、結算風險、國家風險、交易員作弊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匯率風險。狹義的外匯風險是指在國際經濟貿易、金融活動中,以外幣調價的收付款項、資產與負債因匯率變動而蒙受損失或獲得意外收益,又稱匯率風險。

2.2外匯風險的類型

根據外匯風險的作用對象及表現形式,外匯風險可以劃分為交易風險、會計風險(折算風險)①和經濟風險三類。

1.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指一個經濟實體在其以外幣計價的跨國交易中,由于簽約日和履約日之間匯率導致的應收資產或應付債務的價值變動的風險,是匯率變動對將來現金流量的直接影響而引起外匯損失的可能性。

2.會計風險:從會計角度出發,外匯風險主要指匯率變動對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影響,這類風險基于賬面價值,主要反映匯率波動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會計處理中出現的賬面損失。②

3.經濟風險:經濟風險是指意料之外的匯率變化對公司未來國際經營的盈利能力和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的一種潛在風險。

3國際投資的外匯風險管理

3.1進行國際投資外匯風險管理的原因

從事國際投資通常在國際范圍內收付大量外匯或擁有以外幣表示的債權債務,或以外幣標示其資產與負債的價值。各國使用的貨幣不同,加上國際間匯率頻繁波動,給外匯持有者或使用外匯者帶來不確定性,即帶來外匯風險。③而正因為存在利率的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有可能導致國際投資的的失敗,并影響企業的信用等級,因此在國際投資中進行外匯風險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進行外匯風險管理的方法

3.2.1交易風險:

在企業管理中,交易風險管理方法通常有一下兩種:

(1)識別凈交易風險暴露與貨幣保值。識別各種貨幣的凈交易風險暴露,是跨國公司做出任何有關保值決策的首要條件。只有在此基礎上,跨國公司才能在整體上預測和掌握在未來的確定時期內每種貨幣預期的凈頭寸。但跨國公司所采取的整個保值措施,旨在消除子公司間的頭寸地位,從而減少甚至抵消交易風險,因此不需要對單個子公司的資金投村進行保值。

(2)消除交易風險暴露的保值措施。跨國公司采取的任何可以完全或部分消除外匯風險的技術都為保值措施。外匯市場上各種形式的風險管理工具為跨國公司的交易風險暴露提供了現成的技術,包括:遠期合同法、期貨合同法、貨幣市場保值、貨幣期權保值、貨幣互換、提前與滯后策略、交叉保值、轉移定價調整、計價支付貨幣的調整選擇、搭配和配對以及貨幣多樣化組合等。其中,前五類為消除交易風險的保值措施,后幾類為減少交易風險的保值措施。

3.2.2折算風險(會計風險):④

在企業管理中,折算風險暴露的方法通常有三種:

(1)調整現金流量。資金調整包括改變母公司或子公司預期現金流量的數量幣種,以減少企業當地貨幣換算風險。在預期當地貨幣貶值時,直接的資金調整方法有出口用硬幣定價,進口用當地貨幣定價,投資硬幣證券,用當地貨幣貸款替代硬幣借款。間接的方法包括調整子公司間貨物銷售的專一價格,加速股利、服務費、使用費等支付。

(2)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3)風險對沖。風險對沖主要用于有一種以上外幣資金頭寸或需用同種貨幣沖銷原先頭寸的情況,一般要求跨國公司進行多種貨幣風險的對沖。通常對沖的方法包括:用一種貨幣的空頭抵消同種貨幣的多頭;對兩種有高度正相關的貨幣,用一種貨幣的空頭抵消另一種貨幣的多頭;對兩種負相關的貨幣,以他們的空頭或多頭進行相互抵消。

3.2.3經濟風險

相對于前文所述的折算風險與交易風險對跨國公司的經營果和現金流量產生的短期的、一次性的風險來說,經濟風險可謂“實際發生的深度風險”,對跨國經營所產生的影響也最大。不僅要考慮匯率波動帶來的一時得失,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匯率變動對企業經營的長期動態效應。從長期來看,經濟風險對跨國公司的競爭力產生直接影響,這些風險足可以使跨國公司陷入某種困境。假設一企業面臨較高的經濟風險,它未來的凈現金流量因此變得非常不穩定,影響到公司的真實償債能力,使公司的商業信用受損,客戶和供應商也可能因此轉向公司的競爭者,公司的供應和銷售鏈體系遭到破壞,無法保證持續穩定的生產經營。

能否避免經濟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的預測能力。因經濟風險強調的是意料之外匯率波動所造成的損失,而意料之中的匯率波動是不會給企業帶來經濟風險的,因此預料的準確程度將直接影響企業在生產、銷售和融資等方面的戰略決策。經濟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比交易風險和會計風險大,不但影響公司在國內的經濟行為與效益,還直接影響公司的涉外經營效益和投資效益。⑤

管理方法:

(1)調整經營戰略與營銷戰略⑥

針對匯率的長期性改變,跨國公司可以采取調整經營戰略與營銷策略,通過改變產品市場結構等途徑來維持其競爭力。匯率變化對市場份額的影響是通過影響成本和價格實施的。在國際市場上,子公司所在地貨幣貶值,會使子公司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相對下降,使子公司在定價策略上有較大的靈活性和在出口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實力。

(2)調整生產管理戰略

針對暫時性的匯率失衡,一方面,跨國公司可以調整原材料、零部件和制成品的采購渠道,當本國貨幣貶值時,公司應根據比較價格和替代可能性來尋找用國內投入替代進口投入的途徑,從而維持其生產成本穩定在原有水平上。

(3)全球經營多元化戰略

<1>經營地域的多元化在國際經營中,要避免使企業的海外商務活動過分的集中于某一國家或地區,使經營活動不斷向其他國家或地區拓展,使海外生產點的產銷活動盡量本土化等。

<2>產品結構的多元化實行產品結構的多元化,可以避免由于企業的生產經營過分依賴于某種或某類產品,減少由于該產品的市場競爭突然加劇或市場突然萎縮帶來的不利影響。

<3>投融資結構的多元化包括積極開展國際證券的融投資、保持資金的來源及其投放在幣種、期限上相互匹配并形成合理的結構等方面。

參考文獻:

①⑥《跨國公司外匯風險管理及控制》王月永張旭

②《企業外匯風險管理戰略探討》梅光增(華東交通大學,江西南昌330013)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3

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面貌發生了舉世矚目的變化。其中有兩個重要支點:國際貿易和引進外資。逢此之際,有必要對已經走過的歷程作一階段性的總結,以求踏上更加光明的旅途。

對于國際經濟往來而言,無疑是先有國際貿易,爾后引發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包括出口和進口,往返運輸需要增加交易成本、中介費用和時差間隔,由此引發資本輸出動機,即把資本直接投入到商品需求國家,就地生產就地銷售。資本輸出又引發生產要素的國際移動,由此出現跨國公司和國際金融。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盡管是國際貿易引發國際投資,但國際投資作為一個后來者卻起來了主宰國際貿易的作用。21世紀是知識經濟世紀,也是金融世紀,資本運營已成為現代經濟活動的神經中樞。

當今世界經濟格局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經濟全球化。一國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終究要突破國界走向世界,經濟發展已無邊界。經濟全球化也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世紀中葉就已經開始了。現在不過是“在更高層次回到1941年以前時代的經濟全球化趨勢”?!皬纳a力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是人類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科學技術達到了高發達水平的結果:人類發展到今天,在世界范圍內選擇低成本生產和低成本交易已經成為可能?!盵1]

早在100多年前,馬克思就對國際貿易、國際分工和國際投資作過描述?!坝捎跈C器和蒸汽的應用,分工的規模已使大工業脫離了本國基地,完全依賴于世界市場、國際交換和國際分工?!盵2]在《******宣言》中,馬克思和恩格斯進一步強調了生產社會化必然要求國際分工、合作、交流的思想?!半S著資產階級的發展,隨著自由貿易和世界市場的確定,隨著工業生產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生活方式的一致化,各國人民之間的民族孤立性和對立性日益消失下去?!盵3]

在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國際分工和國際協作日益活躍,資本、技術、人力、信息等生產要素愈益跨越國家、民族的界限,在全球范圍內自由、全面、大量、綜合地流動和配置,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覆蓋面日益擴大,已使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規模出現空前的擴散效應和乘數效應。

二、國際投資引致生產要素跨國移動

單純的國際貿易,主要是商品的跨國移動,只有國際投資,才有可能形成生產要素直接的和大量的跨國移動。在土地、資本、勞動三種生產要素中,除土地之外,資本和勞動都能在國際之間自由流動。

國際投資,即國際間的資本轉移,指的是貨幣資本和貸款資金從一國流向他國。任何國家或地區要發展經濟,必須積累資本。積累資本一種方法是國內儲蓄,由儲蓄轉化為投資;另一種方法就是吸引外資,包括國際貸款和外商直接投資。在經濟不發達國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較低,儲蓄能力受到限制,資本積累緊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外來商品能形成入超現象,國內資本積累才有可能不減少當前消費。但是,入超國家又必須清償入超商品的資金。由于資本積累不足,只有依賴外國貸款。而能否得到外國貸款,又取決于兩國利率之間的差異,即債務國的利息必須高于債權國的利息。所以,國際投資的驅動因素是各國之間利率的差異。至于外商直接投資,則取決于生產成本、市場需求、預期回報率、投資環境和相關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

國際間的勞動要素的轉移,主要取決于勞動價格,即取決于平均工資水平,比如某種類型的勞動在美國的工資率高于墨西哥,就成為墨西哥人跨越國界的經濟動機。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工資偏低,移民傾向尤甚。其次,勞動要素轉移還取決于勞動者擁有的數量。在一個勞動資源相對過剩的國家,很容易引發向勞動資源稀缺的國家移民的動因。當然,國際投資也會引起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的勞動要素轉移,但畢竟屬于少量,而且大多是伴隨著技術引進,隨同設備和資金的技術人員配套轉移。而且,這種轉移大多帶有臨時性質。一旦投資項目完成,隨行技術人員又會回歸本土。

國際投資實現生產要素轉移的微觀載體是跨國企業。投資的始初動機是以謀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生產和經營。建立跨國企業伊始是資本運營,購進設備和技術,又實現了物質生產要素的轉移,招聘經營人員和企業員工,又實現了勞動要素轉移??梢?,國際投資是生產要素跨國移動的第一推動力,跨國企業的規模和數量是鑒定生產要素移動的基本尺度。

生產要素跨國移動有兩大效應:

(一)促進世界生產效率并提高實際收入水平

如果資本在美國的邊際生產率低,在資本稀少的中國邊際生產率高,若美國的資本流向中國,全世界的產值就會獲得提高,最終超于均衡。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不斷增加,就是這個原因。

實際上,直接投資并不只是一種資本移動。有時,投資方“完全是在東道國借取創辦企業的金融資本,只是加上它的商標牌號、經營準則,以及較少屬于有形資產的一些其他資產而已。這個子公司一旦成為獲利的企業,它就通過內部利潤再投資和新借入資金來發展了,同時還把一部分利潤上繳給那個很難看出其進行了投資的母公司”。[4]這種情況雖然鮮見,但仍會使雙方感受其益,最重要的是促進了世界生產效率。

勞動要素的跨國移動也是如此。例如某種類型的服務業美國每天能賺15美元,而在意大利每天只能賺3美元;于是某一勞動者移居美國,每天升值到15美元,若移居意大利每天下降到3美元。這樣移動的結果,致使意大利勞動的邊際生產率自然趨向提高,而美國而相對下降。不過只要有差別,雙方就會產生移民的經濟動機,從而使實際收入水平提升。

(二)使生產要素稀少性相對差異減輕

由于資本和勞動被吸引到相對稀少的地區,隨著跨國移動,相對稀少性在國際間就會減弱。印度相對過剩的勞動者遷往美國,就會降低美國勞動稀少程度,同時降低印度勞動的豐富程度。資本從相反的方向移動,將減輕資本在美國相對豐富的程度,同時降低資本在印度相對稀少的程度。

薩繆爾森寫道:“物品在國際間的自由流動部分影響,就好像使生產要素在國際間自由流動一樣,衣服從歐洲流向美國、食品從美國流向歐洲趨于使每一國家的特別充足的生產要素不像過去那樣充足,并使每一國家的特別稀少的生產要素不像過去那樣稀少?!盵5]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自由移動,會使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趨于均衡。

三、國際投資促使國際貿易立體擴散

國際投資直接推進的是中間產品的貿易,間接推動的是最終產品的貿易。一般說的國際貿易,指的是最終產品的貿易,即商品貿易。

國際投資實現的生產要素移動雖然減輕了商品的稀少性,從而減少了國際貿易的機會,可是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新生產場所的開辟和建立,又創造了新的貿易園地。假設有一個資本貧乏的國家,從外國進引長期貸款,用以發展本國產業。某些制造品(例如紡織品、塑料之類)原先輸入本國市場,現在國內也可以像外國一樣廉價生產,故而不需要再輸入此類商品。不過由于本國發展生產的結果提高了收入,消費數量與結構已經變化,因而創造了新的需求。所以從現象上看,進口商品減少了,但國內市場卻因生產要素的移動而擴大了。因此,一方面貿易關系是國際借貸的產物,即生產要素移動創造了新的商品需求;另一方面,國際貿易又能借助推廣市場及刺激資源更有效的利用,因而能創造投資機會,不僅吸引了本國的投資者,也吸引了國外的投資者。新的投資者的出現,又擴大了市場的商品需求。這就是國際投資引發的貿易創造。

投資和貿易的不同之處在于:貿易是一種遞增效應,投資則是一種乘數效應。按一般慣例估算,投資效應是貿易效應的5倍。盡管投資有風險,但風險越大,欲念越大,經營者依然會選擇投資。只有投資,才能使國際貿易實現立體擴散。

我們不防借助一組數據來說明這個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1978~2007年,共簽訂投資協議項目464801個,合同金額9428.77億美元,實際使用外商直接投資4997.60億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資協議項目數從1980年的470個上升到2007年的4萬多個,增長了近90倍,年均增長率為25.05%;合同外投資從1983年的17.32億美元上升到2005年的1千多億美元,增長了近70倍,年均增長率為23.35%;實際使用外商投資從1983年的6.36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35.05億美元,增長了84.13倍,年均增長率為24.81%。中國已連續10年位居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首位。[6]

外商在華投資對雙邊貿易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我們可以從我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來印證這個問題。

(一)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的增長

我國的進出口總額從1983年的436.16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1萬多億美元,增長了19.52倍,年均增長率為16.02%。其中,出口貿易從1983年的222.26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5千多億美元,增長了19.72倍,年均增長率為15.95%。我國出口總額在世界所占的比重同期也上升了5.86%,進口總額上升5.32%。出口總額排名由第17位上升到第3位。

(二)外商在華投資企業進出口總額的增長

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總額從1980年的0.42億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5千多億美元,增長了11244.17倍,年均增長率為50.01%,其占我國對外貿易總額的比重上升55.48%。其中,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出口總額同期增長30042.63倍,年均增長率為56.56%,其占我國出口總額的比重上升54.82%;進口總額增長了68213倍,年均增長率為62.24%,其占我國進口總額的比重上升56.18%。可見,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對外貿易積極地推動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7]

國際經濟學的傳統觀念認為,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有互相抵消作用。國際投資引發的生產要素移動減輕了生產要素的稀少性。生產要素跨國移動數量越大,國際貿易的動機與賺取的利潤也就越少。極言之,生產要素的相對稀少性的懸殊情況可能因國際投資完全消除,那么,引起國際貿易的原因也不復存在。但在實際上,不論是國際投資或是國際貿易,都不可能消除各國之間要素和商品的相對稀少性狀態,所以兩種功能得以并存,并會逐步擴大。

其實恰恰相反,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更多地表現為互補作用。國際投資能夠創造和擴大國際貿易,國際貿易也可以創造國際直接投資。這種關系分為四種情況:(1)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對本國出口貿易具有促進作用,如設備、技術和軟件可跟隨資本;(2)本投資國的出口貿易對本國的直接投資具有促進作用,如通過貿易出口可以引發直接投資就地銷售跨國企業的產品;(3)投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可以促進東道國的進口貿易,東道國引進了外資,相應地就會進口生產要素及技術軟件;(4)東道國的進口貿易會促進投資國的直接投資,既然有了進口貿易,就會致使投資國實行直接投資,以創造更簡便、更有利的貿易機會。

根據國際貿易的實踐經驗,建立各種經濟共同體撤銷關稅壁壘,實現自由貿易,更能實現比較利益。由此獲得的經濟利益,西方經濟學稱之為“貿易創造”。但是,這種情況只適用于經濟一體化組織內部,對外卻設置一個共同的關稅壁壘,可能導致“貿易轉向”。當經濟共同體的國家較低成本的供給來源代替了共同體內較高成本的來源,即會出現“貿易轉向”,即轉向低成本的國家。[8]令人遺憾的是,這種機會并不顯見,太多的機會往往會消失在經濟共同體內。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后,這種情況更為顯著,國際貿易在WTO之內,成員國更多地表現為“貿易創造”。未進入世貿組織的國家積極申請入圍,其中原因就在于要享受組織內的“國民待遇”。它們需要的是直接的“貿易創造”,而不是消極等待“轉移轉向”。

伴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的不斷擴大,“貿易創造”的功效會逐步消失,因為國家越來越少。如果所有國家都加入WTO,“貿易創造”就會完全消失。隨之而來的將是“資本創造”,或稱“投資創造”。國際投資力度的增強,會實現更為廣闊的貿易空間。國際投資引發的貿易效應必將大大超越單純國際貿易的效應。

四、國際投資推進傳統貿易方式改變

世界經濟早期的歷史格局,國際投資主要是發達國家對殖民地國家和落后國家的投資,俗稱資本輸出。這種投資雖然有資本入侵的含義,但在客觀上卻推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從而也推動了傳統貿易方式的改變。

(一)促進出口商品換代升級

從出口商品的結構,可以反映出一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一般說來,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亦即資源性產品為主。資源只有經過開發和利用,才能成為商品,才能實現商品流通?!八裕瑢τ谌祟?,所謂‘資源’,是社會經濟結構和人類素質的函數。對應不同的經營方式和開發手段,資源的含義不同?!盵9]對于多種經營、綜合利用、深度加工和專業化、商品化生產的立體開發方式,就可以構成發展的良好基礎;而對于倒山種地、單一經營、自給自足的平面墾殖生產方式,那就只能陷入“低水平陷阱”,那就只能是“富饒的貧困”。

資源開發固然要靠人的智力,但智力必須凝聚為技術,才能形成現實的生產力。依靠自身經營的積累,社會也會有進步,但那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在世界競爭的格局下,很可能會出現富者愈富,窮者愈窮的“馬太效應”。經濟全球化和世界市場的開放,無疑會縮短這個歷程。國際投資、技術引進,會不斷使資源性產品升級,增加科學技術含量,從而使商品換代升級。

(二)從“進口替代”到“出口替代”

發展中國家的開放經濟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基本的內向經濟,但又是有進出口貿易;二是外向經濟,有大量的進出口貿易。與之相適應,發展中國家的進出口戰略也可分為兩種:“進口替代”和“出口替代”。

進口替代,指的是過去以進口工業制成品為主,現在改為本國工業制成品代替同類進口商品,為此,這些國家需要在國內建立面向國內市場的工業,以減少對國外市場的依賴。但進口替代需要進口用于發展本國工業品的設備和某些原料,因此又需要出口初級產品以換取外匯,彌補國際收支逆差。在這種情況下,進口替代往往以初級產品的出口作為前提。

出口替代,指的是過去以出口初級產品為主,現在改為以本國工業制成品的出口代替初級產品的出口。為此,這些國家應在國內建立起面向國外市場為主的工業部門,并要使這類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能力。

當代經濟發展理論普遍認為,進口替代是較低級的出口模式,出口替代是較高級的出口模式。

新加坡和韓國是兩個比較成功的實現“出口替代”的典型例證。

新加坡1965年宣布獨立,當時只有橡膠園,地勢坎坷不平。沒有什么基礎。通過引進外資和引進技術,使本國經濟在短期內改變了面貌。當時,新加坡政府積極支持和鼓勵工業界實現生產自動化,重點放在推廣和使用機器人上。新加坡自造的第一名“燒焊工”機器人于1983年誕生,另一臺“噴漆工”機器人也相繼問世。新加坡推行了電腦教育“五年計劃”,使20%的中學生成為電腦俱樂部成員。20世紀80年代新加坡開始出口電子計算機,駛向國際市場的驚濤駭浪。

韓國在過去30年里,利用美、日等發達國家改變經濟結構的機會,將外國資本、技術同國內的廉價勞動力結合起來,20世紀60年展了輕紡工業。70年代又突出發展了重化工業,用出口推動了經濟發展,從一個貧窮落后的地區一躍成為新興工業化地區。韓國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大力發展科學技術,實行“科技興國”方針。為了跟上新技術革命的步伐,韓國制定了“1984-2000年科技發展戰略”,提出兩項主要任務:一是開發尖端技術,將產業結構改造為“發達國家型”產業結構;二是根本上解決糧食、能源、環境污染、疾病、住宅、城市過密等問題。韓國的學者、實業家、官員都認為21世紀將成為“太平洋世紀”,強調“不要錯過時機”,要積極地迎接“太平洋時代”。

(三)從“單向投資”到“雙向投資”

單純的國際貿易,很容易因襲原有的方式。只有通過國際投資的沖擊,才能推進貿易方式的改變。

國際投資的始初行為是資本過剩的發達國家向資本稀少的落后國家的單向投資,落后國家在很長時期內幾乎沒有什么對外投資能力。但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一樣,基本上屬于雙邊行為,落后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沖出國界,走向對外投資的行列。從單向投資轉向雙向投資,是世界歷史的巨大進步。

我們試以中國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改革開放以后,大量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大量外資企業落戶中國,國內市場競爭激烈。因此,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把視角轉向海外市場??梢钥隙ǖ卣f,尋求市場是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直接動機。

1979年8月13日,國務院提出“出國辦企業”的經濟改革措施,第一次把發展對外直接投資作為國家政策,從而拉開了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序幕。

中國對外投資包括三種類型:(1)為支持進出口貿易而進行的投資;(2)為支援第三世界國家而進行的投資;(3)為承包工程和勞務輸出而進行的投資。

1990年,我國已開辦801個世界境外企業,分布在93個國家和地區。在美國、日本、韓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和港澳地區就集中了我國非貿易性企業的2/3。

1999年,我國境外投資擴展到100多個國家和地區,投資相對集中于發達國家以及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排在前10位的是獨聯體國家、美國、港澳地區、泰國、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德國。截止2007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分布在全球已達149個國家和地區,投資存量已達5百多億美元。[10]

中國對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雖然不是首開先例,但其雄健的腳步卻有后發奪人之勢。盡管我國目前對外投資的比重還比較微少,風險投資領域尚未涉足,但這卻是一個光輝的起點。可以肯定,中國對外投資終究要躍居世界前列,并將對國際貿易發生更為積極的影響。國際投資和國際貿易,必將成為我國步入世界經濟舞臺的“雙子星座”。

參考文獻

[1]陳勝昌,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影響,透過互聯經濟體系創造財富[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89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4

關鍵詞:國際法;國本主義;人本化;國際投資法

國際法的國本主義傳統以為標志,對國際社會進行條塊分割,并為國際法體制設定基點及尺度,在全球融合的經濟背景下,已無法滿足國際法治秩序實現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要求。這不僅推動應然國際法在基本價值取向上突顯可持續發展和人類利益,向一切以保護人的尊嚴及權利為宗旨和依歸,以自由、平等、人權、正義等價值為目的演進;同時也在實然國際法規范上得到廣泛實現,個人的存在與發展得到大量國際法人本規范的確認和保護,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參與國際法形成與運作過程的作用日漸加強,國際法在建立和完善國家間共處與合作的和平發展秩序的基礎上更加致力于自身人本秩序的建構,展現出一幅“人本主義”的圖景。國際法價值理念的升華和制度結構的重置無疑會向投資領域全面滲透,對新國際投資秩序的構建和完善產生重大影響。

一、國際投資條約人本價值取向的突顯

(一)雙邊投資條約削弱東道國投資管轄權

國際投資的法制化發展在多邊立法平臺欠缺的情況下首先在雙邊層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投資協議的全球性體系迅速擴大,雙邊投資條約出現了“加速度”發展的態勢,一個龐大的雙邊投資條約網絡正在展開。這在全球性、綜合性多邊投資規則體系幾度“流產”的條件下,以國際契約的方式實現促進和保護外資的功能,為投資領域國際法律新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礎動力。但晚近雙邊投資條約呈現出高水平的投資自由化規則、強有力的投資保護以及國際化的爭端解決程序的發展特點,東道國建立在國際法賦予一國屬地管轄權基礎上的外資管轄權凸顯弱化趨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東道國投資準入決定權受到侵蝕。隨著晚近各國以自由化為取向的外資法改革的推廣以及具有自由化性質的投資條約實踐的普及,投資準入自由化漸趨成為世界性投資立法趨勢,無論是世界銀行《外國直接投資待遇指南》倡導將開放投資準入作為外資立法目標,還是美式雙邊條約關于國民待遇適用于投資準入階段的規定;從《能源條約》關于成員國應當在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基礎上給予外資自由準入的軟規則,到北美自由貿易協定關于外資設立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的規定,直至MAI的準入自由化規則,都昭示著各國自主施行投資措施時代的終結,東道國制定限制性投資準入措施的權利不再是本國政府自由決定的事項,而會更多的納入跨國投資國際法制的約束范圍。

2.國家在投資領域中的違約行為上升為國際不法行為的可能性增強。在投資運營的待遇上,依據聯合國貿發會議的解釋,投資自由化的主要特征和要求所在就是外國投資者待遇標準的提高。“國際法最低待遇標準”的引入使投資領域契約責任的承擔具備上升為國際責任的便利渠道,外國投資者可據此尋求對抗東道國的特權地位。

3.國家對外資經濟的管理職權被架空。在晚近BIT的發展進程中出現了一個重要傾向,就是無論在東道國外資準入的審批程序還是外資的運作過程中,都禁止對投資者施加諸如出口配額、當地成分、技術轉讓等履行要求作為準入和運營的附加條件,以開放性的準入和運營方式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并防止規避法律現象和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這無疑使東道國借助履行要求引導外資符合本國經濟發展目標的權力受到封殺。

4.國家根據原則所享有的國有化權利遭到剝奪。20世紀90年代,當完全排斥國際規則、固守國家原則的卡沃爾主義在越來越多自由化性質的BIT巨大沖擊下行將就木的同時,代表海外投資者利益、以“充分、及時、有效補償”為核心特征的赫爾補償原則,卻借此獲得無限發展的空間,成為對“合法性”征收與國有化措施設置的適用前提,在事實上剝奪了東道國在征收和國有化上的固有權利。這使得經濟實力薄弱的國家當全球經濟出現全面衰退,需要借此擺脫經濟危機并實現對本國經濟命脈控制的時候,面臨受制于人的危險境地。

(二)社會公益在國際投資條約中受到關注

國際投資立法不僅關系到締約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和利益的平衡,同時如果缺乏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而失去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必將導致全球經濟一體化或自由貿易區建設進程在日益高漲的質疑、指責中走向沒落。公眾對代表自己行使公共權利的政府機構在處理與外國投資者關系中,是否充分考慮環境、健康、公共安全等因素上具有強烈的知情權要求,這促使國際投資條約在投資爭端解決程序這一保障條約實施的重要環節上開始涉及透明度問題。

1.在參與投資仲裁程序主體范圍上的突破。許多國際投資條約正是因其投資爭端的解決在涉及國家公共利益的敏感領域欠缺非國家主體的有效參與而不斷遭到社會公眾的強烈詬病,透明度成為引發機制無法“取信于民”,產生信任危機的重要根源。眾多非政府組織、代表不同領域公共利益的民間團體紛紛以“法庭之友”的身份介入爭端解決程序,并以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供事實信息、法律解釋及相關意見的方式對投資爭端的解決產生影響。這樣,大量投資爭端解決實踐中對“法庭之友”權利和地位一定程度的確認,迫使國際投資條約為非國家實體介入爭端解決程序做出制度安排。

2.國際投資協定的民主化進程加速。對于國際投資條約的締結者,也是投資爭端潛在當事人的非爭端締約方,爭端解決機構如何在實踐中解釋和適用條約內容,關系到確立條約義務是否得以遵守的衡量標準,也成為他們監督和防范外國投資者利用爭端解決機制對東道國國家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重要方式。因此,越來越多的國際投資條約注重對締約方作為非爭端當事方時享有的權利做出精心設計,并在仲裁實踐中對上述權利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說明和完善,以提高國際投資協定實施的民主程度。

二、國際投資立法重心由南北矛盾向公私沖突轉化

(一)早期國際投資立法中旗幟鮮明的南北矛盾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東道國基于平等原則對外資擁有絕對的權力,而投資者無法得到任何國際法的保護。作為資本輸出國代表投資者利益的發達國家與作為資本輸入國代表東道國利益的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分歧與對立,雙方紛爭的主要議題集中在對跨國投資的法律保護上,分別代表南北雙方立場的“卡爾沃主義”和“赫爾準則”因此產生。從20世紀80年代起,國際投資關系出現重大變化,發達國家不滿足于確保本國海外投資免受東道國侵害,而是進一步謀求發展中國家清除對外國投資的法律限制,力圖通過將投資問題國際化,使本國投資者盡量擺脫東道國國內法律管轄,以推進投資自由化;而發展中國家則試圖對此進行抵制,并竭力維護其依據國家原則對外國投資進行限制和管理的權利,以排除投資母國借國際法干涉東道國內部經濟事務。

(二)晚近國際投資立法中復雜多變的公私沖突

20世紀90年代以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投資中的角色改變交相輝映,進一步促進雙方在國際投資立法中的相互理解和利益趨同,再加上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資而展開異常激烈的國際競爭,使得保護和促進外國直接投資的國內法律基礎設施獲得顯著改善和提高,南北分歧趨于縮小。而日漸密切的國際交流必然導致日趨完備的國際規則,外國投資者享受到BIT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賦予的“類憲法”的保障與特權,使得東道國與外國投資者之間權利義務極度不平衡,引發外國投資者的私人利益與東道國公共利益之間日顯突出的矛盾。同時,國際投資中的人本價值不僅體現在對私主體抗衡國家能力的全面保障及外資的準入和運營各環節歧視性管制的拆除,更意味著挖掘投資活動對社會公眾整體利益的激勵作用。投資自由化不能以諸如人權、環境以及勞工標準等重要的公共利益為代價,新自由主義的投資制度也必須加以變革,有必要為維護公共利益而規制外國投資,以避免重蹈阿根廷與其他拉美國家近年來所遭遇的“進退兩難”的困境。一個理想的國際投資制度,應當超脫國家間利益的妥協,而在公私主體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

國際投資立法爭議焦點從“強國”與“弱國”的對立,即“南北矛盾”,轉向“國家”對“公司”的對立,即“公私沖突”。這不僅主導著承載各方利益均衡的國際投資規則的形成過程,更重要的是在國際投資法這個國家經濟嚴防死守的領域人本價值取向的彰顯。

三、國際投資仲裁多元化挑戰國家

在《華盛頓公約》基礎上建構起的有節制的國際投資仲裁機制,為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不斷涌現的“公私沖突”提供更加可信和中立的投資爭端解決方法。然而,晚近雙邊投資條約擺脫ICSID仲裁機制的約束,竭力弱化卡沃爾主義所倡導的投資爭議當地救濟原則,以及東道國法律優先適用處理投資爭議的規則,不斷推進投資爭議國際仲裁的直接性和強制性,形成多元化發展趨勢。這觸發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投資仲裁案件的泛濫成災,大量臨時組建的國際仲裁庭對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進行一裁終局的判定成為普遍現象。

首先,在投資實體法上,以美式BIT為代表的投資條約通過“投資”及“投資者”范圍的廣泛界定、投資待遇的模糊規范、間接征收條款內容的不確定性等含義不明的實體法條款,使得范圍廣泛的“合格投資者”能夠動輒主張東道國“措施”違反條約義務,并由此提起國際仲裁請求。晚近國際投資仲裁庭在缺乏適當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演變成為有權裁定東道國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行政法庭和判斷東道國司法判決是否體現公平公正的上訴法庭。如自1998年起,美國在NAFTA下,就曾10多次被加拿大投資者提起仲裁,對美國國內立法和政府管理行為的合法性提出挑戰,甚至對美國司法體系的公平性產生質疑,在美國掀起軒然大波,政府在巨大壓力下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應對措施。

其次,在投資程序法上,作為提交國際仲裁前提條件的國家同意帶有更多的強制意味。大量仲裁實踐中國家須在簽訂投資條約時事前概括做出,無需個案逐一、具體同意;仲裁庭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缺乏適當監督和糾錯機制;在認定“合格投資者”上國籍選擇標準的寬泛,為投資者通過改變公司結構的方式選擇救濟場所,濫用訴訟權利提供可能。這些程序設計所存在的諸多缺陷,加之具有可強制執行性的國際仲裁所涉及的巨額賠償,無疑給國家的正當行使帶來巨大風險。

多元化的國際投資仲裁正從行政、司法、立法三個渠道形成對國家的圍攻態勢,以體現自由化的國際投資條約為后盾的投資者,獲得參與國際經濟交往的各類私方主體在國際貿易體制、國際人權體制及其他國際法律體制內無法獲得的挑戰國家公權力的權利。

晚近投資自由化措施在國際法上體現出對投資者利益的過度保護,導致投資領域新的不平衡,國家面臨進退兩難的困境。而國家經濟的存在是國際法上人本秩序建構的理論前提,離開以信守國家獨立自主,不受他國意志支配為基礎的國家間合作,國際法的人本價值無論多么崇高也不能變成現實。因此,為使投資這一拉動國家經濟增長的關鍵領域中的行使和維護擺脫現有危機,有效平衡個人投資者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間的矛盾,不能簡單強化國家的管理職權,而應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尋求國家經濟的理性回歸,并對內涵進行合理重構,從而有效抑制人本價值的異化。

注釋:

到2007年底,全球有176個國家簽訂了超過5500項雙邊投資協定,這個數量正以每年100多項的速度遞增。

依據1992年美式BIT范本第2條5款,一締約國不得對對方締約國的投資施加履行要求。受美式BIT的影響,NAFTA第1106條第1款禁止一成員國對另一成員國或非成員國的投資施加履行要求,包括在投資的設業、取得、擴展、管理和經營運作方面施加履行要求。ECT和MAI也緊跟美式BIT的步伐,先后作出了直接禁止履行要求的規定。TRIMs協議當中也對產生限制和扭曲貨物貿易作用的投資措施及履行要求予以禁止。

DeniseMan-ning-Cabrol,‘TheImminentDeathoftheCairoClauseandtheRebirthoftheCairoPrinciple:EqualityofForeignAandNationalInvestors’,26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Business1169.1995.

徐泉.國際貿易投資自由化法律規制研究.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頁.

如NAFTA第1127、第1128和第1129條為締約方設置了就條約解釋向仲裁庭提交書面意見和獲取仲裁中相關文件的權利。

陳安.國際經濟法學專論(下編分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616頁.

慮及大型跨國公司對世界經濟的影響力以及它們有資格根據BIT運用國際司法程序對抗東道國政府的事實,可以認為它們在實質上已經具備訴訟、索賠等方面的“權利”,具有一定“”特征。

即使一國加入《華盛頓公約》,它也有權拒絕將某項具體爭議提交ICSID仲裁,有權將某類爭議排除在可仲裁的范圍之外,既為東道國國家的運用保留了一定回旋余地,又在一定范圍內為投資者提供強制性國際仲裁的依據。

據統計,截至2006年底,起因于國際投資條約的仲裁已超過250個,涉及4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10多個發達國家。其中,阿根廷涉案40多起,墨西哥涉案近20起。SeeUNCTAD,Investor-StateDisputesArisingfromInvestmentTreaties:AReview,NewYorkandGeneva,2005,paras.6-7.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5

一、美國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美國會計準則規定公司在進行證券投資時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決策,以確定投資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購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購入乙公司證券是否為了對其實施重大影響?如果是,則采用權益法核算;如果否,則考慮此證券是否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嗎?第二,如果沒有確定的公允價值,則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確定的公允價值,則考慮購入的證券是否可以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和交易性證券?第三,如果能夠劃分,則采用公允價值法;如果不能劃分,則需要對證券重新分類后采用公允價值核算。以舉例的形式闡述上述投資決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現金50萬元購入乙公司10萬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總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凈資產200萬元,乙公司2002年凈收益40萬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現金股利60萬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計凈收益150萬元。

1、公允價值法

(1)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交易性證券,則使用公允價值法。一般說來,證券劃分為交易性證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確定的公允價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價分別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證券,收到現金60萬元。則賬務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5)=300000元。賬務處理為: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公允價值的變化額為100000×(8-6)=200000元。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賬戶是虛賬戶,其余額反映在損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將購入乙公司股票劃分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甲公司使用公允價值法

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會計分錄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300000,貸記: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的累計其他綜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證券時,借記:現金600000,借記: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1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證券銷售已實現利得200000.

(3)若美國公司購買證券后未進行分類,SFASNO.115規定每期末需對投資證券重新分類。若交易行證券轉為可供銷售的證券,則損益表中已確認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不再調整,只是變更年度證券的公允價值變化時變換賬戶名稱。

⑨記錄變更當年公允價值變化時,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20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銷售證券劃為交易性證券,則在變更年度應將已記錄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未實現持有利得/損失通過下列分錄轉記到損益表中,并記錄公允價值變化。借記:未實現的持有損失/損失300000,貸記:重新劃分權益性證券已實現利得300000.

2、若美國公司運用成本法,則對投資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因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股利收入為400000×20%=80000元,借記:現金120000,貸記:股利收入8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帳務處理。

3、若美國公司選用權益法,則進行如下的投資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會計分錄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實現投資收益,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時,借記:現金20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資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凈資產中所占份額,應將此差額(50萬-200萬×20%=10萬)分配給資產及商譽。假定8萬分配給未記錄商譽,攤銷期限20年;2萬元分配給低估的固定資產,攤銷期限5年,會計分錄為:借記:投資收益8000,貸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

借記:普通股票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二、中國上市公司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會計處理

我國上市公司對購入的權益性證券,按照下列投資決策選擇投資核算方法:第一,投資權益性證券是否作為剩余資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資單位為目的?如果是,則按短期投資核算,取得時按成本計價,期末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如果否,則考慮投資是否是為了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第二,如果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權益法;如果不是為了實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1、購入的證券作為短期投資時,初始價值按成本計價,每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短期投資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時,借記:現金120000,貸記:短期投資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8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價(每股6元),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③2004年處置此投資時借記:現金600000,貸記:短期投資38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2、若選用成本法,則進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凈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應確認的投資收益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確認的投資收益的差額(120000-80000=40000)沖減甲公司的初始投資成本。賬務處理為:借記:現金12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40000.

3、若選用權益法,則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資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500000,貸記:現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記錄股權投資差額時,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投資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確認實現的投資收益,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損益調整)80000貸記:投資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每年攤銷100000/10=10000元,借記: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10000,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股權投資差額)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應確認投資收益為(1500000-400000)×20%=220000,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220000,貸記:投資收益220000.

三、中美對權益性證券會計處理的異同

從以上實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賬戶名稱不同外,美國和中國運用成本法和權益法對于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的會計處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權益法之間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也相同。下面比較兩國對權益性證券投資的差異:

1、美國和中國對權益性投資的分類不同。我國將普通股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取得時按成本計價,期末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若對被投資單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國未進行長短期投資分類,而將權益證券分為交易性證券和可供銷售的證券。若對被投資單位存在重大影響,采用權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響且購入證券的公允價值很難確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容易確定,采用公允價值法。

2、權益性投資在會計報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國將短期投資列示于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中,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列入利潤表中;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投資中列示。美國將交易性證券列入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資產,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或損失在損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銷售的證券期望在一年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期內變現,則將其列入流動資產,否則列入非流動資產,可供銷售證券未實現的持有利得/損失在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中列示。

3、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之間相互轉換的會計處理不同。對長期股權投資變更為短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變更為長期股權投資,我國會計制度沒有規定。而美國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對投資進行重新分類,可供銷售的證券可變更為交易性證券或相反,并規定了相應會計處理。

4、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不同。在使用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我國對低估被投資單位資產或未計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資單位資產所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采用統一的攤銷期限攤銷于每期的投資收益賬戶。而美國將股權投資差額分配于資產和商譽或都分配商譽中。

5、非現金方式取得權益性投資,其初始成本確定不同。我國對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以應收賬款換入長期股權投資以及以非貨幣易換入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成本是以賬面價值作為計價基礎。而美國對非現金補償方式取得投資,投資成本的計量基礎是公允價值。

四、結論

國際投資論文范文6

(一)英國監管模式分析。英國是現資基金的發源地,英國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業自律為中心的基金管理體制。英國模式以基金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為主要特征,強調建立和完善帶有自律性的民間管理協會,并由協會制定出相應的規劃進行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適當的宏觀調控外,并不具體干預基金業務。這種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資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不易出現大起大落的波動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積極作用。但該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導致行業協會的壟斷,致使基金的開放程度降低,這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矛盾,同時,也不利于一國投資基金的國際化發展和外資的引入。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叭灰惑w”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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