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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承擔責任范文1
我于2014年8月15日與一家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簽定了一份勞動合同,同月20日被該公司派遣至一家倉儲公司擔任保安工作。倉儲公司未對我進行任何保安工作方面的培訓,第二天就直接讓我上崗操作,直到2015年3月18日,我在該公司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導致自己左小腿粉碎性骨折。2015年7月10日,經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5年9月25日,經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至事故發生時,我才得知勞務派遣服務公司與倉儲公司均未為我繳納社會保險金,導致我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有治療等費用均需自費,這對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負擔,請問律師,我該如何維權?
讀者:蔡先生
蔡先生,你好!
根據你的介紹,首先,該勞務派遣公司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后,該公司有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但該公司實際并未繳納,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承擔你本次事故所有的醫療費用及工傷保險待遇;其次,作為實際用工單位的倉儲公司未對你進行入崗前的培訓,亦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故該倉儲公司應當對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該責任系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建議你依法與二家公司進行交涉,若協商不成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不服裁決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何謂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勞動派遣等,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實際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二、勞務派遣的員工發生工傷后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一)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零售業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所以勞動派遣單位實際是作為勞動合同主體之一的,對于勞動者的權益負有保障義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的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的,以派遣單位為被告;所以勞務派遣單位應積極為員工提供各項勞動保障,否則員工發生工傷或者與實際用人單位有糾紛的,則需要派遣單位首先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相對較為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也更為重視對勞務派遣員工的保護,因工傷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往往由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承擔。
本案中,蔡先生進入勞務派遣公司并經勞務派遣公司派往倉儲公司工作,其在工作中受傷。經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十級,故蔡先生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因勞務派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蔡先生繳納社保,故該項費用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而倉儲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對而未對蔡先生進行入崗前的培訓,對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關于用工單位的賠償責任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在勞務派遣中存在過錯,并且該過錯與勞動者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風險防范
1.要建立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相關制度,必簽訂固定期限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3.勞動派遣單位應與用工單位就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培訓以及勞動保障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從而在出現糾紛時,可以依據達成的協議處理。
三、總結
勇于承擔責任范文2
摘要 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的理論和實踐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實踐的關注點已經從原告資格問題轉移到了環境公共利益的救濟問題,多起生態修復案件的出現進一步推進了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探討。2014年12月,由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廣州市白云區魚塘污染公益訴訟案雖然是一件小案,但該案也集中了環境公益訴訟諸多核心問題。本文通過該案,分析了污染轉移過程中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承擔,污染事件中公共利益的認定,生態修復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文章認為,生態修復作為新興的、復雜的法律救濟手段,司法實踐在運用這一手段時面臨許多挑戰,有待進一步思考。
關鍵詞 生態修復法律責任:環境公益訴訟:環境公共利益:污染侵權責任:侵權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梳理
2014年12月廣州市白云區法院鐘落潭法庭審理了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本案看似普通,實則隱含了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諸多核心問題,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考量反映了司法界對環境利益及其法律保護認識的發展過程。
2011年,廣州市白云區鐘落潭鎮白土村村民方某將其向村委會承包的兩個魚塘轉租給太和鎮石湖村村民譚某。從當年9月1日起,譚某用車輛運送不明固體污泥約110車,并將污泥傾倒至魚塘,污泥散發出陣陣臭味,周邊村民紛紛投訴。經村委干涉,傾倒行為停止。
同年9月14日,廣州市白云區環境保護局在接到舉報后,到魚塘現場檢查取樣,委托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分別對污泥和底泥進行檢測分析。結果顯示,銅和鋅超過相應限值,達不到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已經對池塘造成污染。
隨后,白云區環境保護局委托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對該魚塘傾倒污泥的環境損害和治理成本等問題進行評估。2012年8月,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認為,本次事件中,污泥在魚塘內經陽光照射后散發出臭味,對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影響。池塘屬農用地,用于水產和禽類養殖,污泥排人池塘,影響其養殖功能的發揮。要恢復池塘養殖功能,必須清除傾倒的污泥,并將底泥挖起清運,同時對池塘內被污染的塘水進行處理,達到農用標準。該魚塘傾倒污泥環境污染損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監測分析費用4660元,污染物處理費用4092432元,共計4097092元。
根據群眾反映,白云區檢察機關啟動民事責任追究機制,并推動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公益訴訟。2014年12月,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對上述兩名被告提起訴訟。
被告方某的律師認為,被告方某在簽訂合同時不清楚被告譚某所傾倒的物質,在知道被告譚某向魚塘傾倒的是污泥后,已經進行了阻止,在阻止不了的情況下,還要求村委員會來制止傾倒。所以方某對于污染的發生沒有過錯,此外,他本人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也希望找到譚某來承擔清理污染的責任。魚塘在經過石灰處理后污染已降低,包括被告一家在內的人食用魚塘飼養的魚后未發現身體異常,被告方某不應該承擔污染環境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人譚某、方某的確對污泥傾倒入魚塘造成污染事件負有責任,判決他們6個月之內共同修復受污染的魚塘,使其恢復到受污染前的狀態、功能,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過期沒有修復,由環保部門指定一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兩名被告共同承擔,并負有連帶責任。
案例啟示
民事合同掩蓋下的排污行為的責任承擔
近幾年來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查處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顯示,一些工業企業為降低治污成本,將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化工廢液及固體廢物等通過不法中間商低價售給無處置資質的公司或個人,再進行非法傾倒、處置的事件越來越多。將廢棄物通過合同交給他人處理或者處置,使得與污染物相關的鏈條不斷在延長,于是產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
一是防治污染的法律責任是否可以通過民事合同而轉移,防治污染的法律責任是否可以隨著污染物的轉移而轉移的問題。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防治污染的責任屬于公法上的義務,所謂公法上的義務,是對公眾、社會及國家承擔的義務,一般不隨著民事合同關系轉移。但是隨著環境治理社會化和環保產業,的發展,排污企業將污染物交付給第三方處理越來越普遍,當污染物經合法的程序轉移給符合資質的企業處理時,污染物處理產生的法律后果已經轉移到污染物的實際處理企業身上。然而,這種責任的轉移是有條件的,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盡了法定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實踐中,一些排污企業沒有盡職盡責地審查受托方污染物處理資質和能力,有時甚至明知對方既無資質,又無處理能力,仍然將廢棄物交給對方處理,更有甚者與受托方簽訂虛假合同違法轉移廢棄物。這都會使得這些排污企業對污染物異地產生的污染具有過失,也有因果關系,不能免除法律責任。2014年社會廣泛關注的泰州1.6億元生態修復案就是屬于這種情況。本案中,造成污染的物質是由別處運至,其處置方式和場所都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物排放單位首先應該承擔環境治理修復的責任,由于本案將污染物運送到魚塘的第一被告譚耀洪失蹤,無法找到污染物來源,因此暫時無法追究污染物排放者的責任,由第二被告承擔責任是合法合理的。
二是物業產權人對于物業管理不當而產生的污染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問題。物業產權人既非污染物的產生者,也非污染物的處理者,原則上稱不上是污染者,但他們是污染實際發生場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對場所的安全負有管理義務和注意義務。如果他們疏于職守,未盡注意義務,就場地對他人產生的危害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本案的第二被告方某是受污染魚塘的承包人,將兩個魚塘轉租給第一被告譚某倒泥,他存在如下過錯。首先,方某將魚塘用于倒泥不符合魚塘的使用功能;其次,盡管方某可能一開始不了解第一被告所傾倒的物質,但是他在簽訂合同時并未進一步進行了解,即第二被告方某未盡到魚塘承包人的管理義務,對于污染的產生負有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主要針對直接排污者,而非排污者的其他人員承擔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仍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本案的重要啟示之一是,不僅排污者要承擔污染侵權責任,污染場地的產權人、管理人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承擔環境污染侵權連帶責任。在廣東以及東部沿海各省,很多當地居民以出租物業為生,他們很少能意識到承租方不法行為可能給他們帶來的不良后果。一旦有違法事件發生,承租方往往一走了之,但是出租方是本地人,逃不掉,責任很有可能最終落到出租方身上。所以,不能因小失大,為一時的利益而承擔沉重的法律后果。
污染事件中環境公共利益的認定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救濟環境公共利益。所謂公共利益是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往往從私人利益中抽象出來,能夠滿足共同體中全體或者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公共需要,經由公共程序確定并以公權力為主導所實現的公共價值,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等特征。環境提供給人們各種利益,總體上稱為生態服務價值或者功能。任何功能和價值的發揮都需要環境整體及其各要素的物理、化學、生物等特性維持在一定的標準以內,這些環境品質和條件是人類共同需要的,即環境公共利益。維護這些環境品質和條件就是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當環境污染和破壞發生,環境條件被改變后,會出現各種損害,包括自然資源、財產和人身的損害。哪些損害屬于公共利益損害,哪些損害屬于私人利益損害,對于不同損害又如何救濟,是司法實踐中必須厘清的關鍵問題,本案的爭議點之一是魚塘污染所損害的公共利益體現在哪里。
本案受污染的區域是魚塘,第二被告反復強調,作為魚塘的承包人,他自己才是直接受害者,他也想找第一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財產權的角度看,主要的受害者是財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但是魚塘作為環境的一個組成部分,與環境的其他要素有緊密的聯系,如魚塘的水和底泥會滲透到土壤和地下水中,捕魚干塘時,水會流進河流、湖泊,這些生態聯系使得魚塘的污染物影響周圍的環境。最主要的是受到污染的魚塘一直在養魚,受到污染的魚流人市場,每一個潛在的消費者都可能是受害者,這是對不特定公眾的損害。本案中,所救濟的環境公共利益包括魚塘污染對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以及受污染的魚對不特定公眾的不良影響。所以在受污染的魚塘存在以上不良影響的情況下,不能因為第二被告是魚塘的承包方,就可以由他自行決定如何處置魚塘,或是否需要修復魚塘環境。
事實上,幾乎每一個環境污染事件都存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損害,這是由環境本身的共享性、公共性、相互關聯性所決定的。如在水污染事件中,水體污染、水質下降導致生產、生活成本增加、農作物減產、養殖水產品損失、健康損害等屬于私人利益損害;水體生態系統受到破壞,處于循環狀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惡化,水污染對不特定公眾人身健康造成實際的或潛在的損害等屬于公共利益損害。土壤污染導致農作物減產,房屋價值下降,健康損害屬于私人利益損害;土壤污染造成土壤生態系統損害,地下水水量和水質改變,土壤污染給人身健康造成的實際的或潛在的傷害等屬于公共利益損害。兩類損害通常會同時存在,但是在救濟方式上,司法途徑不是唯一的方式,一些情況下,損害救濟是通過自力救濟和行政救濟的方式進行的,盡管如此,在更多情形下,公共利益損害救濟處于被遺忘的角落,出現救濟的空白,由此,再次突顯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意義。
環境公共利益損害責任與被告私人利益損益的關系
在確定被告承擔損害公共利益的法律責任時,對于是否要考慮案中被告人私人利益的損害情況及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的問題,應當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慮。
首先是被告獲益與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關系。本案第二被告轉租魚塘給第一被告,原為獲得3萬元的租金收入,實際上只獲得4000元的收入。魚塘受到污染后,根據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作出的《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次事件向魚塘傾倒不明固體污泥約110車,要恢復魚塘的養殖功能,必須清除所傾倒的污泥,將底泥挖起清運,同時對池塘內被污染的塘水進治理,達到農用標準。污染物處理費為4092432元。從法院判決的情況來看,并未因被告獲得的利益遠遠少于他應該承擔的責任,就可以免除他的部分生態修復責任。財產權和環境權是兩類不同性質的權利,一般不能相互抵免。生態修復方面責任的大小由生態修復的復雜程度及成本決定。由于我國的民事處罰是以補償為中心,在環境保護方面沒有確立懲罰性賠償,所以民事賠償額大小與違法行為的程度、違法行為獲得的利益沒有關系。
其次是被告私人利益受損與其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關系。本案中第二被告人自身也是受害者。其私人利益應受到保護,并可以依法向第一被告追償,但法律并不會因此而免除他對公眾承擔的責任?;谇懊嫣岬降睦碛?,第二被告人的私人利益因財產污染而受到損害,但這不能成為他免于承擔修復受污染財產責任的抗辯理由,因為他對于污染的發生也有過錯。
生態修復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
環境污染和破壞發生后,必然會不同程度地造成環境功能和價值的破壞,這也是環境損害,救濟環境損害的主要方式是進行生態修復。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經過多年的發展,關注重點已經從原告資格轉變為實體權利的救濟,訴訟主要圍繞著救濟環境損害進行,以修復生態(或者環境)為核心。然而,生態修復作為新興的、復雜的法律救濟手段,司法實踐在運用這一手段時面臨許多挑戰。
首先是法律依據問題。目前法院關于生態修復的判決基本上是以《民法通則》或《侵權責任法》有關“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的規定為依據。但是這些法律責任主要是救濟民事權益,是一種私權的救濟方式,而環境損害主要體現為公共利益的損害,生態修復主要為公法上的救濟。所以在追究恢復原狀這一責任時,必須考慮生態系統受到損害的程度,生態系統穩定和健康的基準,環境中公眾的利益訴求,也就是說需要一系列公法和技術規則的補充。本案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同時適用環境保護立法和侵權責任立法的規定,根據環境法的規定來確定法律責任是否成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來確定承擔責任形式。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法律適用的割裂,例如《侵權責任法》中無法找到救濟環境損害的依據,而《環境保護法》中找不到生態修復的內容,為了解決這一難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制定環境損害救濟特別法和相關技術規范等。
其次是生態修復責任的承擔方式的確定。法院判決承擔環境修復責任的方式包括行為責任和經濟責任。行為責任是指判決責任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完成生態恢復的任務。這種方式下,金錢責任和行為責任合而為一,行為人在專業機構或者政府部門的指導下有權決定具體的修復技術和措施。無錫中院的經驗認為在環境評估還不完善,經濟成本難以核算的情況下,判定責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擔修復責任可以避免許多難題。經濟責任是指判決責任人承擔生態修復的成本費用。當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沒有能力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能完成生態修復責任,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環境修復責任,但費用由責任人承擔。昆明、廣州等地法院的案例傾向于將修復責任核算為一定的費用,責令責任人支付費用。這些費用或者打入環境保護基金,或者上交國庫以待將來修復使用。
確定生態修復責任后,要求責任人承擔行為責任還是經濟責任的問題,表面上看似是技術和能力的問題,實質上與倫理和公平也有關系,兩種責任相互替代,看似平等,但是在本案中卻有極大的差別。本案的第二被告已經70多歲,經濟條件一般,身體狀況不好,中過風,行動不便、思維有一定的障礙,在法庭上多次失控大哭。400余萬元的生態修復款顯然超出其償付能力,若法院判決被告支付修復款,此案基本無法執行,達不到應有的社會效果。法庭宣判本案的第二被告承擔修復的行為責任,這雖然也會面臨行為人沒有專業技術能力等難題,但是他可以通過爭取他人的幫助,爭取社會的救援來解決這一問題,留給了被告更多的選擇,也留給社會各界幫助解決此事更多的空間。
再次是案件的執行問題。法院判決兩名被告在6個月之內共同修復受污染的魚塘,修復標準由環保部門審核。過期沒有修復,由環保部門指定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兩名被告共同承擔,并擔負連帶責任。由此可見,法院將監督判決執行的責任主要交給了當地環保部門,這也是不少法院的共同做法。生態修復的周期長、過程復雜、技術性強,法院跟蹤執行有諸多的難題,而環保部門是環境治理和修復的主管部門,發揮環保部門的作用既發揮了他們的特長,也是監督他們履行職責。當然,法院不能對判決的執行完全置之度外,否則會影響司法的威力和公信力。在案件執行的各個關鍵環節,法院都應該進行監督,發現執行偏離軌道,要加以糾正,對于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則需要采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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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奚曉明.試論環境資源案的特殊性及專業化審判的實現[N].珠江環境報,2014-11-22.
勇于承擔責任范文3
“用心去工作應該成為我們每一個人做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無論我們在從事多么枯燥、多么單調、多么細微的工作,都要竭盡全力,用心去做,以求得盡善盡美的結果。只有這樣,我們自己、我們所工作的單位、我們的社會才會取得進步。”……
我曾經無意中翻看了《用心去工作》這本書,當時就被前言里的這段話吸引住了,之后我迫不及待的閱讀了全文,隨后幾天我又多次翻閱了幾遍,每讀一回就有一種仿佛被注入了心靈雞湯,工作頗受啟發,人生頓有感悟,境界得以升華,從而深刻地領會到我局梯廊文化中那“和諧、創新、履責、感恩”主題的良苦用心和意義所在,對用心去工作、提升自我價值也有了更深層的認識。
用心去工作,做一個對社會勇于承擔責任的人。地稅干部代表的不僅是地稅形象,也代表政府形象,要通過我們公正的執法,嚴明的紀律,踏實的作風,服務于民,惠及于民,取信于民,在社會公眾中樹立良好形象。用心去工作,不僅僅體現在我們的本職工作中,還應該延伸滲透到社會當中。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如果能力允許,只要是能為人民服務的工作,都應該成為我們的工作,都值得我們用心去做。對有益于社會、有益于人民的事情我都樂意去做,樂意無私地幫助別人。我自覺主動倡導和踐行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志愿義務參加社會公共服務,在幫助別人、服務社會的同時,充實人生,收獲快樂,讓稅徽在社會中煥發光彩,在人民群眾中留下美好的形象。
用心去工作,做一個對家庭勇于承擔責任的人。如果說單位為我們提供了一片發揮才能、干好事業的沃土,那么家庭,則是我們每個人共享天倫之樂的港灣。對我們公務員而言,薪酬是維持家庭生活的根本保障。用心工作的人能干事,勇于承擔責任,才有機會得到單位的重視,得到領導的認可和重用,事業上才有機會取得成功,而單位也會因為用心工作的人多了變得更蒸蒸日上。用心工作的人能干成事,在工作上取得好的績效,也就更有可能得到更高的待遇,家庭生活條件也會因此而改善。用心工作的人更不容易出問題,因為他們往往勇于承擔責任。在本質上,他們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心、頭腦冷靜、上進心強、生活自律、低調平和、珍惜擁有、知道感恩,保持健康的人生態度,更能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線。用心工作的人,在單位,是挑大梁的中堅力量;在家庭,是負責任的一家之主。工作干好了,對家庭有好處;家庭和睦了,對事業有幫助。算算人生“七筆帳”,我得出一個結果:用心去工作,家和萬事興。
勇于承擔責任范文4
“你好!我找×××?!?/p>
“你找誰?×××?”
“你不是×××?!”
“不是?!?/p>
“不是×××,你為什么要接電話?!?/p>
我頓時無語,居然如此荒唐!
“不是×××,你為什么要接電話?!币粫r間我還真的想不出“對方”具備怎樣的“心理素質”才能說出這句話——居然能理直氣壯地把責任推得這么干凈,仿佛真的是我錯了,我不應該接手機。但是,正常人都知道一個陌生的電話號碼,不接通就無法知道對方是誰,更無法知道對方要找誰。所以,“對方”能夠這樣責問我真的是不簡單,想必平素也是個推脫責任的高手。
平心而論,若不是筆者的親身經歷,我還很難相信生活中會有這等荒唐的事情,或者說居然有人能如此“不負責任”!但是,當筆者把這件事同許多公司的管理狀況結合起來的時候,我又覺得出現這種事情也是可以理解的。
舉例來說,某公司“領導甲”吩咐“下屬乙”去特快專遞一份重要資料給客戶。于是,“下屬乙”同領導確認了客戶地址和姓名后,就立刻辦了。沒料到兩天后,客戶打電話給“領導甲”說沒收到任何資料?!邦I導甲”隨即找來“下屬乙”詢問緣由,“下屬乙”再次說明資料已經按照“領導甲”確定的地址寄出,并拿出回執單證明。“領導甲”對照了回執單和自己給出的地址之后,馬上意識到是自己把地址搞錯了。但是“領導甲”卻說:“小×,你這人做事這么馬虎,地址錯了怎么不打電話問我?!薄跋聦僖摇辈恢氲幕卮鸬溃骸班]寄之前我跟您確認過地址,當時您說肯定是正確的。” “推卸責任,狡辯!小×,你這樣做是不行的!”“領導甲”馬上批評道。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沖突,此時“下屬乙”只好忍著滿肚子的委屈說:“×經理,我知道‘錯’了,今后一定改正?!?“這就對了,小×。做事就應該這樣,要勇于承擔責任?!?/p>
這是一個朋友告訴我的,也是一個真實的案例。結合本文開篇時提到的“荒唐電話”,我產生了這樣一個猜測:“荒唐電話”中的“對方”如果換成“領導甲”,“領導甲”也一定會反問我類似的問題。甚至會更加無理取鬧的責問:“不是×××,就別接電話浪費我的時間?!?/p>
彼得德魯克在《管理:任務、責任、實踐》一書索引中有多達36處談到“責任”,足見管理大師對責任的重視。但是,從上述的案例中,我們卻只能看見“領導甲”對責任的推脫技巧,絲毫不見其有什么責任感。更荒唐的是“領導甲”還會訓斥并教導自己的下屬要“勇于承擔責任”。可以說,“領導甲”類的人不僅擁有一種嫻熟的技巧來推卸責任,而且其推卸責任的意識已經滲透到自己思考問題的模式之中,因此,“領導甲”式的人才會大言不慚地批評下屬,并在下屬面前高唱“勇于承擔責任”的論調??梢哉f,這樣的領導是極其不負責任的,也是不具備領導資格的。但是如今許多企業中都存有大量的“領導甲”式的人物,這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因為,從長期來看,一個不敢承擔責任的領導必然帶動下屬拒絕承擔責任,并直接促使企業形成一種“不負責任”的企業文化,致使企業“不負責任”。眾所周知,“不負責任”的企業不可能真正為顧客著想,因而也就不可能生產出顧客真正需要的產品,進而會逐漸被顧客拋棄,最終被市場拋棄。
勇于承擔責任范文5
一個人做任何工作,只有勇于承擔責任,才能做好工作。我從事財務工作,不管我自己的能力如何,工作環境如何,關鍵不能忘了自己的責任,要勇于承擔責任。承擔責任,最基本的要求是熟悉自己的工作崗位責任,明白自己的工作范圍。對自己工作責任內的任何事情,都要主動地去做,千萬不要等領導來安排。同時崗位責任心體現在技能精、作風硬、講誠信、勤于鉆研,團結合作,敢打硬仗,不計得失。只要人在崗位,事情就要做足到最后一分鐘。我一個財務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理念,講求誠信,珍惜崗位,嚴守崗位紀律,能夠立足本職,以遠大的職業理想認真對待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在工作實踐中,敢于承擔工作風險和工作壓力,具有長遠眼光和吃苦耐勞精神。
我有我自己的崗位責任,我的基本責任就是實現崗位責任的目標,這既是對我責任的衡量和考核,也是我在這個崗位上必須具有的“職業責任精神”和強烈的“責任角色意識”。只有這樣,我才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心盡職,努力做好自己的財務工作。
要承擔責任必須抓好自身建設。會計是個重要的崗位,責任重大,我一定要按照政治強、業務精、善管理的復合型高素質的要求對待自己,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率先垂范,嚴以律己,以提高自身素質來做好財務工作。承擔責任就是做好服務工作,我要把自己的全部精力與時間都毫無保留地投入到做好服務工作上,要開動腦筋,想方設法,搞好服務,獲得大家的滿意,把財務工作搞得有聲有色,全面提升財務工作質量,為企業發展當好參謀,做好內當家。
世界上最美的詞是“奉獻”,白云奉獻給藍天,才會那樣地飄逸;江河奉獻給大地,才會那樣地激蕩;青春奉獻給事業,才會那樣的美麗。作為我一名財務人員,最美麗,最光彩的是奉獻自己的人生,把自己的一切奉獻給財務事業,奉獻給企業壯麗的發展歷程。
奉獻人生的基本體現是愛崗敬業,是通過愛崗敬業達到奉獻人生的目的。愛崗敬業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愛崗敬業是我們每個員工最基本的職業道德規范,是對我們工作態度的一種普遍要求。我們愛崗就是要熱愛自己的工作崗位,熱愛自己的本職工作,我們敬業就是要用恭敬嚴肅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工作,就是要認認真真、一絲不茍地把工作做好。
我們要把愛崗敬業當成自己生命的最重要部分。愛崗敬業是衡量我們員工的首要標準,因為他關系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關系到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我們應該抱著“感恩”的態度去工作,既然企業給了我們工作的機會,給了我們發展空間,企業就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每個員工都有責任、有義務去做好每一項工作,每個員工都應該為企業盡一份心、出一份力,時刻牢記:愛崗敬業不僅是一種美德,更是自己尊敬自己的一種表現。
我們要把愛崗敬業視為成功的階梯。世界上只有平凡的人,沒有平凡的工作。做任何一項工作,重要的不在于干什么,而在于怎么干。企業沒有一大批愛崗敬業的員工,就無法開展生產,就難以支持經濟發展,就不可能提高經營效益。愛崗敬業是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是我們個人成功的階梯。
勇于承擔責任范文6
如何做到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呢?
1、嚴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認識上、工作中以及生活中嚴格要求自己注意行為規范。不要對自己放松要求,不要今天的事情留在明天處理,只有時時刻刻嚴格要求自己,才能夠不忘初心。
2、加強理論知識學習。學習是接受新事物的必要途徑,靜心學習理論知識,學透、弄懂其中的含義。
3、堅定信念,提高修養。在生活中工作中堅定自己的理想信念,注重加強黨性修養,錘煉良好的工作作風,提升自身的能力素質,不斷增強自己的政治定力。
4、時時刻刻警醒著自己,當初的誓言是什么,當初的決心是什么,當初的想法什么。人在誘惑里很容易迷失自己的本性,所以說,一定要時刻提醒自己遠離誘惑,才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5、腳踏實地的工作。不管從事什么工作都要堅持腳踏實地的完成,對自己做的工作都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