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組管理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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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管理方法范文1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區住房保障體系,根據國家、省有關要求,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87號)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政辦〔〕13號)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規劃、建設、分配、使用、管理及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供應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組負責本區公租房的指導、監督、審批和備案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租房的申請受理、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準入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五條申請公租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每個家庭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六條申請人應具有本區戶籍且年滿18周歲,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申請公租房的收入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200元;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120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和在本區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按屬地申請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八條大、中專畢業生在我區連續穩定工作達兩年的,且收入符合上款規定標準,可以聯合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未實行實物配租的可申請公租房。

第十條申請租賃公租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4.住房情況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公租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領取申請區公租房分配相關表格,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及時提交資料;在我區工作符合申報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也可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申請及提交相關資料。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社區(居委會、村)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二)社區(居委會、村)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合格后,受理社區(居委會、村)應及時簽署初審意見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低保、收入、住房情況和提交材料的完整度進行審核并在社區(居委會、村)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簽署審核意見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公示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四)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區民政局、公安分局、財政局(民生辦)、監察局以及相關部門和鄉鎮街共同調查核實、會審,提出復審意見并報送區住房保障領導組進行審批。

(五)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村)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申請人為我區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的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公示。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區住房保障辦公室自接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后報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并在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出《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六)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對取得《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申請人通過抽簽確定順序號,再根據順序號抽取承租的公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低層房屋。

(七)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在30個工作日內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并憑《入住通知單》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本次配租作廢,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八)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在三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二條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委托公租房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擔已配租公租房的物業服務、租金收取、房屋騰退等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租房房租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公租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即按市、區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納入區財政非稅收入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專用票據由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統一領取,公租房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向區住保辦申請領取專用票據,負責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并及時繳入專用賬戶。區住房保障領導組根據區政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返撥鄉鎮街,專項用于公租房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公租房配租面積應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申請人應據實申報合理選擇。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租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

第十五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優先輪候配租。

第十六條《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最長期限為5年。

第十七條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權利。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能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設備、設施和使用性質,只能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退回公租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并恢復原樣。

第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政府規定的公租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四章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公租房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擇優錄用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也可全區統一選聘物業企業,協助物業服務企業與公租房承租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合同》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規約》,并督促實施。

第二十條屬獨立小區的,組建有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公租房承租人代表參加的公租房小區管理委員會。小區管理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正當的管理活動,聽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見,維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協調承租人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不屬于獨立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的物業管理,承租人應服從物業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所在鄉鎮街應做好監督與協調工作。

第二十一條建立健全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養護制度,日常維修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大型維修和專項維修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做出預算報區住房保障領導組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公租房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處理公租房承租人的物業服務投訴及其他問題。

第二十三條公租房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市、區物價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租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申請公租房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六條公租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五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

1.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轉租、出借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3.改變公租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6.在公租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7.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終止租賃合同時應當退出公租房。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必要時區住房保障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出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滿足政策允許的租賃時間,且符合購買條件后,可選擇申請購買居住的公租房。

第二十九條公租房出售價格以綜合造價為基準,具體價格由區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財政等部門研究確定,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購買公租房,可選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付款面積按照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一條購買人與產權人或受托人簽訂書面銷售合同,明確付款價格、付款方式、修繕責任,以及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權屬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十二條購買的公租房在規定期限內不得進行出租、轉讓、贈予等市場交易,可以繼承、抵押。

第三十三條購買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購買公租房所在地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以及抵押處置時,由政府回購,回購價格為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建立公租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配售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或購買公租房人員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區住房保障機構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應持工作證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房檢查使用情況;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騙取公租房和查實社會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外,有關部門對直接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為公租房接受委托轉讓、出租或者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中介機構依法處理。

班組管理方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鎮規劃區內城鎮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應當交納的住房租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廉租住房租金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地方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

維修費是指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等費用。

管理費是指實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員、辦公等正常開支費用。

第七條廉租住房的計租單位應當與當地公有住房租金計租單位一致。

第八條制定和調整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聽取社會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或調整,應當在媒體上公布,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條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而繼續租住的,應當按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租金差額。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租金的監督檢查。廉租住房管理單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班組管理方法范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銀部隊、外地駐銀機構及公民個人之間所發生的房屋租賃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活動是指擁有房屋產權或享有房屋經營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將房屋出租或以其它形式提供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經產權人同意再次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五條  銀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銀川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所(以下簡稱:租賃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工作。

第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價款、養護修繕、違約責任和當事人就其他權利義務約定的條款。

第八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承租原房屋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3個月前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國家建設拆遷等原因致使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

因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者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以與他人合作、合伙、合資、聯營或者承包給他人經營,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賃進行登記管理。

變更、解除或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行為確定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一)房屋租賃登記申請書;

(二)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使用權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三)房屋租賃合同;

(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五)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它證件。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及有關材料、證件之日起10日內,對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備案,并發給《房屋租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出租人在申請登記時,應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轉租的,由轉租人在申請登記時向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房屋租賃管理費的收取項目和標準由物價財政等部門核定。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六條  凡出租單位自有房屋或個人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公安機關核發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未取得《房屋租賃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出租人對租賃房屋未取得合法的產權證書或經營管理權證書;

(二)房屋產權有爭議,尚未最終確權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抵押期間未取得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房屋或違章建筑;

(六)已公告為拆遷對象的房屋;

(七)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八)按有關規定禁止租賃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條  出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可以預收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不得超過月租金的3倍。

第十九條  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按約定期限不能足額交納或逾期未交者,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未約定的,應收取所欠租金3%的違約補償金。

第二十條  出租的私有住房的租金標準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也可參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執行。非住宅用房的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一條  凡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出租,出租人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二十二條  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影響承租人使用安全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出租人限期進行維修,并達到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確保房屋完好,及時維修養護。因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維修養護房屋,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應當負責恢復房屋原狀或支付由此發生的費用;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并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一)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房屋結構或用途的;

(三)擅自轉租、轉讓或調換承租房屋的;

(四)連續拖欠房屋租金超過6個月以上的;

(五)其它按照合同約定或依法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無必要繼續租用房屋的;

(二)經鑒定,承租房系危險房的;

(三)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進行維修的;

(四)其它按照合同約定或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七條  房屋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轉租房屋的租賃期不得超過原訂出租合同的租賃期。

轉租期間,如原訂租賃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的,轉租合同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接受租賃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得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一、二款規定的,除按規定追繳外,并加收所欠管理費總額3%的滯納金;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除責令補辦手續外,并按已收租金的1至2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已收租金的1至2倍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由責任人依法進行賠償外,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法律、法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的租賃關系,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確認登記,逾期按無證出租處理。

班組管理方法范文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補貼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以下簡稱配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的具體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工作的領導,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中長期供應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省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財政、民政、計劃、價格、勞動保障、稅務、土地、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廉租住房供應計劃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增值資金;

    (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凈歸集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納入政府住房基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發放住房租金補貼或者興建、購置配租住房。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和管理的監督。

    第六條 配租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出資興建或者購置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二)認定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興建或者購置配租住房,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規劃、計劃、稅費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過所在市、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擁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積不超過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農業常住戶口;

    (四)家庭成員為2人(含2人)以上,并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八條 申請家庭應當向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三)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

    (四)現居住地的住房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家庭并說明理由;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20日。公告期內,有異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無異議的,應當準予登記。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根據申請家庭的實際情況,安排配租住房或者發放租金補貼。

    每一戶申請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配租住房。承租配租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人均居住面積超出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照標準租金計租。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承租配租住房的,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配租住房協議,辦理租賃手續。原承租公有住房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權,繼續用于廉租住房的配租。

    配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領取租金補貼的,應當與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租金補貼協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月發放租金補貼,專項用于補貼申請家庭的住房租金。

    租金補貼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提供情況,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配租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補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配租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補貼。

    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第十四條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因成員增加而需要增加配租住房面積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登記后輪候配租。

    第十五條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保證配租住房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配租住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者空置,不得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配租住房建筑結構、設施、設備,不得改變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于每年年底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申報并核實情況后,發現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連續2年超過所在市、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租住條件的,應當停發住房租金補貼或者通知承租家庭在3個月內退還配租住房。承租家庭騰退配租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標準租金續租,具體期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配租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金補貼后30日內,將配租住房人住戶的家庭基本情況、住房面積、住房位置以及享受住房租金補貼的家庭基本情況、租金補貼數額等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班組管理方法范文5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業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  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負責具體管理;城建、房管、勞動、計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管理。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治保會、暫住人口管理點、申報點、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安全防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和違章建筑的房屋不準出租。

    第五條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的有效證明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出租房所有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公有房屋出租的出租單位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出租房所在地公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單位或個人向公安派出所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六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機構簽訂治安保證責任書。

    第七條  租賃房屋、出租人需填報《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登記表》。承租人是本市常住戶口的,向派出所進行登記,承租人是暫住人口的,按照《西寧市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申報暫住登記,領取暫住證。

    第八條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督促暫住人口遵守法律、法規和治安管理規章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承擔人;非夫妻關系的成年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住。

    (三)要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得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房屋,保證承租人的暫住房安全;

    (四)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帶其到管轄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辦理暫住證。

    (五)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在停租后7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沒有直接管理出租房屋,委托人管理的,必須辦理書面手續,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八)發現承租人有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公安機關處理;

    (九)主動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房屋治安情況,保護發行在出租房內的案件現場,協肋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九條  房屋承擔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檢查、指導,不得利用租屋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二)承租房屋必須理由正當,常住人口租房須持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租房理由證明和戶口薄或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合法身份證件;

    (三)安全使用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告知出租方排除;

    (四)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當受到不法侵害時,及時向出租方和公安派出所求助,出租方和公安派出所應及時保護;

    (五)按核準的人數居住,不得超員或留宿其他人員;

    (六)在承租房屋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七)集體承擔租房屋的,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對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社會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依法履行治安責任;

    (二)負責對出租房屋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核發《出租房屋治安許可證》,指導監督治安責任人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

    (三)及時做好對暫住人口和留宿人員的查核、登記和核發暫住證工作;

    (四)及時查處刑事、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五)公安人員到出租房屋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行公務證件,嚴格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應在出租房屋內明顯位置懸掛,以備公安機關查驗。公安機關對領取《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出租房屋,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二條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和抵押,如有遺失或殘缺不能辯認時,應及時申報補發。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由市公安局統一印刷。

    第十三條  房屋出租人申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應交納證件工本費、管理費及年審費。

    收費標準由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對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搞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作出的處罰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在執行本辦法時,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公安機關應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主動改正。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復議或訴訟其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班組管理方法范文6

[本刊訊]5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了《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運營監管、退出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審核、輪候與配租、使用與退出、法律責任、附則6章共39條,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申請人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的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就申請條件進行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為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同時為引導和規范房地產租賃市場,《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并定期調整。為穩定租賃關系、保護承租人利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當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約定每套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數額。當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制訂的標準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在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方面,《辦法》明確了三種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擅自裝修且拒不恢復原狀,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將給予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二是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租金、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要求其騰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續租條件、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和承租或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應當在給予的搬遷期內騰退。搬遷期滿不騰退,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繼續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要求承租人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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