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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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規定

工作時間規定范文1

    標準工時制是指工作日不超過8小時,工作周不超過40小時。它是一般職工在正常情況下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適用的條件為一般工種或工作崗位,常規情況下普遍適用的工時制度。適用的條件為一般工種或工作崗位,常規工作環境。實行計件工作的,應按標準工作日(周)的工時長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縮短工時制是指少于標準工作日長度(七小時、六小時或五小時等)的一種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工作日的起點、終點及連續性不作固定的工時制度。具體的適用范圍包括:無法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的人員;工作性質特殊,機動作業的人員;其他不適合定時工作的人員。

    綜合計算工時制是一種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用以周、月、季或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其適用范圍包括:需連續作業的工作;受自然條件或季節限制的工作;其他適合綜合計算工時的工作。

工作時間規定范文2

一、嚴格執行招投標管理辦法

鐵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必須嚴格執行《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鐵建〔1996〕81號)和《關于切實做好鐵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號)。

二、建立健全招投標管理機構

有建設項目的部屬單位必須成立招標領導小組和設立招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領導小組組長由第一管理者擔任,常務副組長由主管建設工作的領導擔任,組員由建設、計劃、財務、監察等業務部門組成,招標辦設在建設主管部門。

各招標辦要建立評標專家庫(力爭1999年6月底前建成)并報部備案,專家庫的人數應超過評委組成人數的4~5倍。開標后要及時成立評標委員會,評委中的專家委員人數不應少于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委員應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開標、評標、定標過程中,應邀請項目主管單位的監察人員進行監督。

三、分層運作,各負其責

鐵道部建設管理司歸口管理鐵路行業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并負責部管建設項目招標計劃的審查、報批及評標方案、招標結果的審查、核準;部授權各部屬單位的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按各自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建設項目招標計劃的審批及評標方案、招標結果的審核。遇有重大問題,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應及時報告招標領導小組研究解決。

四、嚴格資格預審制度各招標單位在出售標書前必須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只有通過資格預審的施工企業才可購買標書。投標及參與聯合投標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與施工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和業績,具備足夠的技術管理能力和裝備水平,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攬工程;嚴禁鐵路運營管理單位參與鐵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災、搶險工程除外)。對聯合投標的企業,資格預審時,按資質和業績低的一方進行考核。對存在多級法人的施工企業,標書中必須明確中標后企業對下屬單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務劃分及其相應單位的資質等級、建設業績、項目經理資質等證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項目投標單位僅限于具備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鐵路綜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級、鐵路局(集團公司)工程處(總公司)具備鐵路綜合工程施工一級資質的單位;其他建設項目的投標單位,可按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范圍進行資格預審和招標。投標單位所提供的資格預審文件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建設業績、施工能力、年度經濟狀況和安全生產情況,在建項目的總任務量和當年任務量及分布情況。投標企業在建設管理單位管區內發生三級(含)以上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線施工造成鐵路行車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內取消該企業參加本建設管理單位管轄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投標資格。

五、合理確定標段、標底、報價范圍和評分標準

(一)標段劃分

為便于管理,減少開支,標段宜大不宜小。標段劃分應按照鐵建〔1996〕81號文件第九條“標段劃分的一般原則”,并考慮標段的投資、重點工程分布及合理的施組安排等,基本滿足以下要求:

1.新建鐵路工程。投資80億元以上的項目平均每個標段的投資不少于8億元;50~80億元的不少于6億元;20~50億元的不少于4億元;20億元以下的不少于2億元;投資少于2億元的項目按獨立標段處理。每個標段應包括站前和站后房建、信號等工程(特大橋、長大隧道等獨立標段及鋪架、電氣化、大型站房、通信、電力、大型給排水等工程除外)。

2.復線及既有線改造工程。平均每個標段不少于5個區間;通信、電力工程平均每個標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項目不再劃分標段,按獨立標段處理。

3.電氣化工程。平均每個標段不少于100公里;少于100公里的項目按獨立標段處理。

4.樞紐工程。全面考慮概算分劈、施工組織設計、分步建成開通的原則來劃分標段。

土建工程利用外資的項目,標段劃分另行規定。

(二)標底確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標底應在合理范圍內確定。根據鐵路工程點多、線長、面廣的特點,標底一般可考慮在批準概算或修正總概算基礎上降低4~6%的幅度內。標底的編制原則遵循鐵建〔1996〕81號文件第四章第十八條的規定。

(三)報價范圍

按《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概算編制辦法》(鐵建管〔1998〕115號)編制概算的項目,有效報價范圍一般應控制在標底的+3~-6%之間,此范圍之外的報價可視為無效報價,標書按廢標處理。利用外資的項目,招標時也應制定合理的最低報價。

(四)評分標準

在評標辦法中,投標報價的評分比例不宜超過總分的40%。同時在標底0~-3%范圍之外的有效報價按百分點確定比例進行扣分。投標企業的“信譽”分,不宜超過總分的5%。

六、嚴格招標計劃、評標方案、招標結果上報制度

建設管理單位必須按照《鐵路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鐵建〔1996〕81號)和《關于切實做好鐵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通知》(建工〔1998〕45號)規定,向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上報招標計劃、評標方案、招標結果。招標、評標、定標等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招標計劃和評標方案進行。

(一)招標計劃

各招標單位在報送招標計劃時,必須同時報送資格預審情況和資格預審通過的單位名單。招標計劃中除規定的內容外,還必須明確標段的劃分及劃分依據,擬采取的招標方式,招標各階段的時間安排,建設項目概況等資料。招標計劃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評標方案

招標單位應根據降造、工期、質量、工程特點、施工組織、工程分包、企業信譽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評標方案。評標方案一經制定,必須嚴格保密,并按管理權限及時派專人送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審核。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應在投標截止日至開標前審核評標方案并通知招標單位,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招標辦)可派人在開標時當眾宣讀評標方案并監督評標和定標工作。招標單位應在投標截止后,根據評標方案制定具體的評分標準及標底,提交評委會通過。

(三)評標結果

招標單位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一周,將評標結果報送到項目主管單位的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核備。評標結果中應包括中標單位、中標價格、評分情況及降造幅度等。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書及評標過程的所有資料封存備查。

七、規范建設管理單位行為

招標工作開始前,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鐵路建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鐵建〔1998〕43號)對建設管理單位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嚴禁無證或越級承擔鐵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建設管理單位要對投資、工程質量、安全及工期負總責。建設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具備必要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相應項目管理的實際經驗。建設管理單位的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必須滿足建設項目管理和技術上的要求。建設管理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不準以分包的名義對已中標的工程進行任務切割。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此進行監督檢查。

八、嚴格工程監理及監理招投標制度

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實行工程監理及監理招投標制。建設管理單位要加強對監理招投標工作的管理,要對監理單位的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對監理人員未能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監理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或法律責任,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監理單位,將按照《鐵路工程建設監理暫行規定》(鐵建〔1994〕151號)有關條款嚴肅處理。監理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并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把質量控制放在首位;要按合同要求配備足夠、合格的監理人員;按作業程序和要求即時到位;要對施工單位的質量、安全保證措施和落實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九、嚴禁轉包和非法分包

在投標項目中需分包的工程應在標書中明確并寫入承包合同,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后,嚴禁轉包和非法分包。對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分包的工程,必須選擇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等級的企業來承擔,分包工程必須通過建設管理單位的審核同意,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工程進行再分包。主體結構工程必須由中標企業自行完成,鐵路工程的特大、大中橋、隧道及“四電”工程嚴禁在標書約定范圍之外分包。中標企業對所承包的工程無論是否存在分包均對工程質量負全責。

十、強化合同管理

建設管理單位與中標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時簽訂工程承發包合同。投標企業應在標書中提供項目經理的資質證書、管理工程實績等相關資料及主要工程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職稱等內容的匯總表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中標企業必須按投標書及合同中所承諾的項目經理、主要工程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主要施工設備來組織實施,建設管理單位對此要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履行合同規定。施工企業更換項目經理和主要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必須報建設管理單位同意,堅決杜絕高資質管理人員中標,低素質人員管理工程施工的現象。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鐵路及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和專用線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規定范文3

一、修改《暫行規定》的標題

首先,《暫行規定》標題概念不明確。其標題由于出現了“檔案執法”、“檔案執法監督”等相對獨立和常用的概念,似乎看不清楚是對“檔案執法” 還是對“檔案執法監督”做出的規定。檔案執法即檔案行政執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是兩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工作,也是各類行政執法工作中常用的規范用語?!皺n案執法監督檢查” 如果指的是對檔案執法的監督檢查,那么《暫行規定》的題目則表述不準確,應該修改為《檔案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如果指的是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兩項內容,其題目的表述則不規范,因為無論從行政執法理論還是從法制工作實踐角度看,“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都不是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兩個概念的合稱或簡稱。由此可見,《暫行規定》的題目本身就存在著概念不清和不規范的問題。

其次,《暫行規定》對“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的解釋沒有依據?!稌盒幸幎ā返诙l:“本規定所稱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貫徹實施檔案法規的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查處?!睆倪@一解釋來看,“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既包括“監督檢查”,也包括“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查處”。而實際上,“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只能是“對貫徹實施檔案法規的監督檢查”,而不可以包括“對違反檔案法規行為的查處”?!稒n案法實施辦法》第七條關于國家檔案局的第三項職責是這樣規定的:“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睋丝梢哉J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和“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是同一項職責中兩個有著緊密聯系和明顯區別的工作方面,它們是不能互相取代、互相包含的。所以說,《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解釋是沒有依據的,也是不準確的。

最后,《暫行規定》的題目已經“名不符實”。在《暫行規定》的全部條款中,不僅有檔案行政執法檢查、對輕微違法行為處理、對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還有行政執法監督、查處案件的程序、管轄以及機構設置、表揚獎勵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幾乎涉及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各個方面。這種情況表明,即便是《暫行規定》的題目沒有概念不清等問題,也存在著“名不符實”或文不切題的情況。

綜上所述,《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規定》應修改為《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暫行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對《暫行規定》的全篇內容做相應調整和修正。

二、修改關于制定《暫行規定》目的的表述

“為實施檔案法規,加強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監督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边@是《暫行規定》第一條關于制定《暫行規定》目的的表述。由于這一表述使用了“行政監督”,從而使其目的與全篇內容產生了矛盾。因為在《暫行規定》的全部內容中,屬于“行政監督”范圍的只有少數條款。

“行政監督是指在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專職行政監督機關對有權管轄的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監督”(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知識》第143頁)。應該說“行政監督”職能的主要特點是在行政機關內部實施的監督。可是,《暫行規定》中大部分條款的內容都是對外部的,即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檔案工作實施的所謂“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的規定。這就造成了《暫行規定》的內容與制定《暫行規定》的目的大相徑庭。

筆者認為,制定《暫行規定》目的應修改為:為實施檔案法規,加強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職能,規范檔案行政執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三、修改關于制發《執法監督檢查證》的規定

多年來,各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執法部門一樣,領取和使用的都是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或《行政執法監督證》。法制工作實踐已經說明,《暫行規定》第七條中關于“專職或兼職檔案執法監督檢查員均發給《執法監督檢查證》”和“地方監督檢查員證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局及計劃單列市檔案局負責制作并填發”的規定已經沒有必要,且《執法監督檢查證》的證件名稱也不合規范。

筆者認為,應將《暫行規定》第七條修改為: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申領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行使監督檢查權的人員應按規定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四、修改關于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性質的表述

《暫行規定》第三條中關于“國家檔案局和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貫徹并監督執行檔案法規的機關”的表述不嚴謹,易產生歧義。

根據《憲法》、《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各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是貫徹和執行檔案法規的行政機關,是檔案行政執法的主體,其關鍵詞是“執行”,而不應是“監督”。用“監督”與“貫徹” 并列表述是不嚴謹和不規范的。筆者認為,應將《暫行規定》第三條修改為:國家檔案局和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貫徹和執行檔案法規的機關,依法行使檔案行政執法權。

五、修改關于檔案法制工作機構職責的內容

《暫行規定》第五條,把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內容幾乎全部納入“檔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應改稱法制工作機構)職責范圍的規定,是不規范的。

1999年6月,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在學習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規范執法,加強對各類檔案行政執法的檢查與監督,充分重視對各類檔案行政處罰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庇纱宋覀冎辽倏芍獌牲c:其一,對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檢查與監督,是法制工作機構的一項主要職責;其二,做好檔案行政執法工作,不是也不應該是個別工作機構去完成的,而是由法制工作機構和其他相關工作機構共同去完成的。一般情況下,前者的工作側重點是對各類檔案行政執法的檢查與監督;后者的工作側重點是開展相關的檔案行政執法工作??梢?,《暫行規定》把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幾乎全部納入法制工作機構職責范圍的規定是不正確的,客觀上還會誤導人們的思想和工作。

長期以來,部分同志存在“檔案執法工作是法制機構的事情,設立法制工作機構就是專門執法”的思想。所以,一些地方的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往往是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內部的一個法制工作機構在運作,“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實行分離,不同程度影響了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其主要原因,就是受到《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誤導。筆者認為,修改《暫行規定》第五條,規范法制工作機構的職責,有利于正確引導和統一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思想;有利于理順守法、執法和執法監督三者之間的關系;有利于促進檔案行政執法工作健康地向前發展。

六、修改與《檔案法》不相一致的條款

《暫行規定》第十條將10種行為一律視為輕微違法行為,僅將其列入可以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范圍的表述,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的,應該予以修正。

如:對于“拒不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應立卷歸檔的文件材料的”和 “在保管或利用中涂改、撕毀、丟失檔案”的行為,根據《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墒?,《暫行規定》第十條不論情節輕重,將上述行為僅列入“可以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范圍,這是不符合《檔案法》規定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三項中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或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

七、修改與《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不相一致的內容

工作時間規定范文4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修訂建議

為了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財政部于1996年6月17日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該規范一直使用至今,它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等問題作出了全面規定。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新型經濟組織的出現、網絡技術的應用、企業社會責任的拓展與延伸等,使得企業的會計工作環境復雜多變。因此從目前的要求來看,現行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企業經營發展的需要,在企業的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著如何與內部控制協調一致的問題(唐洋等,2012)。從社會責任的角度來看,企業如何在會計基礎工作中嵌入社會責任的內容,從而進一步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已成為會計管理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

一、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2002年,我國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問題,指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續發展、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關注所在社區的福利、環境保護等,重視公司的社會責任。2006年9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指引》,要求公司應按照指引要求,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定期評估自身的履行情況,自愿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2008年5月,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旨在引導各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重視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利益。2010年4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承擔的對社會、對員工和環境的責任,具體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同時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同時不能忘記履行社會責任(肖榮,2011)。上述的規章制度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和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作了相應的規范和要求,并倡導上市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鼓勵上市公司對社會責任信息進行自覺披露。

二、我國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及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分析

隨著政府部門對社會責任問題的日益關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已成為學者關注的熱點,他們從不同層面致力于該問題的研究,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中國社科院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課題組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報告(2011)》。他們的研究結果顯示,2011年中國100強企業的社會責任具有以下幾個重要的階段性特征:(1)從整體來看,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整體水平低下,平均僅19.7分,26家企業得分為0或者負分,還有68.3%的企業仍在觀望;(2)從企業性質來看,國有的企業社會責任指數領先于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從行業性質來看,交通運輸服務業處于卓越階段,電力供應業處于領先階段,電力生產業、銀行業、保險業處于追趕階段,還有11個行業處于起步階段,但大多數行業處于旁觀階段。并且根據潤靈環球責任評級的統計結果顯示,2011年滬深兩市2 2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只有516家披露了社會責任報告,比2010年多了45家。

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主要是有關企業在職工保護、環境保護、商品質量、慈善捐助、社區關系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制度的建設和履行情況。而存在的問題是在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企業中,除去強制披露的上市公司外,我國自愿披露的企業很少。同時,由于缺乏統一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格式,導致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受到質疑,并且大多數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披露形式單一,內容不夠充分,以定性信息為主,定量信息不足。這與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對企業年報的要求依然局限在公司治理和財務信息方面,沒有體現其他利益相關者對社會責任信息的要求有關。

三、社會責任視角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若干修訂建議

目前我國政府部門是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定的主導力量,因此我們認為,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修訂中完全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將社會責任的相關內容融入到會計基礎工作中:

1.在會計人員職業道德中明確規定會計人員要有社會責任感。會計人員在各單位會計信息造假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這一現象,其根本原因就是會計人員社會責任感的缺失,而會計人員社會責任感的缺失并非是先天性的,是受到多方面因素共同影響的結果。會計人員的社會責任感主要體現為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另外還要讓他們意識到履行社會責任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和使命。因此很有必要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的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部分明確規定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除了遵守職業道德外,還要有社會責任感。

2.在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中新增與社會責任相關的內容。要求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與社會責任相關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資源節約、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等。企業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必須對社會的和諧發展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同時扮演好“經濟人”和“社會人”的角色,切實做到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自身發展與社會發展相互協調,實現企業與員工、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環境的健康和諧發展。履行社會責任,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企業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提高經營成本,但從長遠意義上說,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和經濟效益的增加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

3.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新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比例偏低,披露的質量不高,并且現行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內容隨意,缺乏強制性的審計,因而可信度偏低。企業有效地承擔和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是成為一個一流的國際企業不可忽視的競爭力之一。因此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應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業應根據相關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規章制度,披露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信息,等到時機成熟后還可以對它們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審計,主要審查企業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以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內容的可信度。

(作者唐洋為南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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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文婕.論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影響因素[J].湖南:財經理論與實踐,2010(4):96-100.

[4] 許家林,劉海英.我國央企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研究[J].武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0(6):77-84.

[5] 肖榮.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文獻綜述[J].北京:中國證券期貨,2011(2):140.

[6] 肖雯.淺談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的必要性[J].太原:會計之友,2011(2):125-126.

工作時間規定范文5

一、交叉檢查內容

㈠各學校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開展情況(即要有:工作方案、成立“回頭看”工作機構、動員部署會議通知和會議記錄、工作小結等);

㈡各學校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即要有: 2013年以來學校班子研究此工作會議記錄、召開教職工會議記錄);

㈢各學校和黨員干部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各項制度規定情況(即要有:學校根據上級的規定和制度所制定相關的規定的和制度,以及制度執行情況等);

㈣各學校對中央巡視組、自治區黨委巡視組巡視反饋意見整改情況(即提供整改材料);

㈤各學校貫徹執行《問責條例》《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情況(即要有:組織學習記錄和會議材料);

㈥《全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方案》和《xx縣教育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方案》中“五查五看”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㈦各學校的辦公用房、維修改造、內部食堂裝修及接待清單、“三公”經費等。有無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車公養、私設“小金庫”、濫發津補貼或福利、隱秘場所聚會、違規購買紀念品和土特產、發放購物卡、大操大辦婚喪喜慶等問題。對學校食堂(含營養餐計劃)、小賣部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對學校教師違規要求學生購買教輔資料,教師有償補課行為進行檢查。

二、檢查方式

㈠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聽取各學校圍繞交叉檢查內容簡要匯報工作情況。

㈡個別訪談。參加人員范圍:被檢查學校校長、支部書記、辦公室主任、財務人員、教師代表等。

㈢查閱資料。重點查閱學校研究部署工作會議記錄或紀要、配套制度規定和相關痕跡資料(圖片或影像)等。

㈣查看賬目。查看被檢查學校2013年以來“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相關財務賬目。

㈤現場核查。核查領導干部辦公用房、內部食堂裝修及接待清單等。

三、被檢查學校迎檢報送材料

㈠被檢查學校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開展推進情況;“回頭看”自查自糾工作報告(含自查自糾問題清單)。

㈡被檢查學校黨的十以來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

㈢被檢查學校梳理總結的黨的十以來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工作亮點、主要成效(以清單方式單列)。

㈣檢查組針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復印的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含電子文檔,除復印件外)一式兩份,由被檢查學校報送各檢查組。

四、迎檢訪談提綱

㈠訪談對象:領導班子成員

1.請談談本單位是如何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

2.請談談本單位是如何貫徹落實自治區開展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的?

3.請談談本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干部作風的轉變,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㈡訪談對象:辦公室主任

1.本單位有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發生?

2.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感受最明顯的變化是什么?

3.本單位平均一年的公務接待費用是多少?是逐年遞增還是逐年遞減?是否制定出臺了規范公務接待的規章制度?公務接待手續是否完備?

4.平時公務接待的主要對象主要有哪些?在公務接待中是否存在贈送土特產、超標準接待等情況?

㈢訪談對象:財務人員

1.近年來財務部門是否牽頭組織開展私設“小金庫”等涉及八項規定精神開支的檢查?檢查中是否發現問題?

2.“三公”經費是逐年遞增還是遞減,如何嚴控“三公”經費開支?

3.財務部門是否出臺涉及財經紀律方面的制度規定,具體出臺了哪些?

㈣訪談對象:教研組長或教師代表

1.你認為本單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如何?

2.本單位有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發生?

3.你是否知道自治區開展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如知道,是通過什么渠道知道的?(會議傳達、文件傳閱還是其他渠道?)

五、工作要求

㈠高度重視。各學校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強化責任擔當,充分認識開展“回頭看”工作的重要意義,扛抓牢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扎實開展并做好“回頭看”交叉檢查迎檢工作。

工作時間規定范文6

    近期,有部分讀者來信詢問,如果實行了彈性工作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否還要與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相吻合;企業如果任意要求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怎么辦,企業是否應為此支付一些報酬。在這里,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并不是對勞動者所完成勞動的惟一衡量標準,我們不妨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我們特地編寫了下面這篇小文,希望為讀者區別出二者的不同。

    彈性工作制亦稱為靈活上下班制,是一種有限度的、由職工靈活選定上下班時間的工作形式,即把每天的工作時間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核心工作時間”或稱作為是“考勤時間”;另一部分是“彈性工作時間”。前者指所有勞動者必須到企業上班的時間,而且必須在這一時間內完成規定的工作量,后者是節約歸己的時間或自行確定上下班時間。目前我國有些類型的企業中的部分崗位實行了這種工時制度,只有那些操作獨立性較強,不需要連續地由多人同時操作完成的工作和勞動的工種才可以實行這種制度。實行這種制度的勞動者可根據工期要求自行安排工作時間,企業往往根據勞動者完成的工作量來支付報酬。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時數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度而進行勞動的時間。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我國《勞動法》第42條也規定,在下列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發生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企業應當安排勞動者進行輪休、調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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