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格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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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格式

欠條格式范文1

借條

為購買房屋,現收到張三(身份證號:……………)以現金出借的¥5000.00元(人民幣伍仟元整),借款期陸個月,月利率1%(百分之一),貳零壹陸年陸月壹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請。如到期未還清,原按月利率2%(百分之二)記付預期利息。

立此為據。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

  貳零壹陸年壹月壹日

           

 

    

 

   欠條

張三于   年  月  日向李四(身份證號:…………)借款人民幣   元(大寫      ),今欠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定于    年  月  日償還。如果超出還款期限未還,違約金為每日按欠款總額的X%    (百分之   )加收。

立此為據

                                     欠款人:張三

      (身份證號:…………)

   地址:

欠條格式范文2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存貸款利率;改革進程;影響與挑戰

一、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

在利率市場化改革前,我國的利率市場存在嚴重的行政管制,市場利率更多的是由政策主導,且國家規定商業銀行的存貸款利率上下限,從而限制了商業銀行利率制定的自主性。然而,長期的利率管制具有眾多弊端,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了諸多問題,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改革也迫在眉睫。正是在此背景下,我國于1996年正式開啟了利率市場化進程。利率市場化具有諸多優勢,尤其是在目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利率改革將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完善大有助益。具體而言,本文認為,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有利于平衡各金融市場間收益

理論研究和各國實踐經驗均表明,實行利率管制的國家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現象,導致其利率水平往往低于均衡利率水平,因此,大部分國家利率市場化開放后,其存貸利率都會出現一定水平的上升。而在我國目前的整體金融環境下,銀行存款利率較其他金融市場,如債券市場利率明顯偏低,因此導致我國居民儲蓄積極性下降,資金更多的涌入債券、股票等資本市場進行投資,這樣的市場間差異,一方面容易造成資本市場流動性過剩,助長資本市場泡沫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抑制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而銀行作為我國主要的實體經濟融資渠道,其流動性的匱乏,必然會導致企業貸款規??s緊,從而降低了整個社會融資能力。

(二)有利于提高社會資金利用率

利率市場化后無論存款利率還是貸款利率都較可能出現一定幅度的上升,而貸款利率的上升將有助于提高資金的利用率。因為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受制于政策上限,其實際貸款利率普遍偏低,這盡管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從而推動了企業投資,但是,卻也導致了企業的盲目投資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投資效率。尤其是在目前,我國的商業銀行貸款大部分額度都分配給了國有企業,這些國有企業大都資金充裕且成本較低,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層便傾向于盲目擴大投資以提升自身業績,而忽視了投資效率。利率市場化后,貸款利率的提升將有效改善此類問題,從而提升我國的整體資金利用率,保證資金更多的投放在有潛力的項目上。

(三)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自主制定利率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匹配

在利率管制放開之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由于存在利率上限,因此對不同企業的貸款利率差額有限,而這樣的規定顯然違反了高風險高收益的市場原則,使商業銀行的高風險貸款難以得到相應的風險報酬,導致了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更傾向于向大型國有企業貸款的現狀,并致使銀行不得不通過非法手段躲避監管抬高利率。而利率市場化改革將有效改善目前商業銀行面臨的此種困境,通過加大銀行對存貸款利率的自主制定權,從而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匹配,而這也將有效引導商業銀行將其資金更多的投放到中小企業上,從而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

(四)有利于降低民間利率水平

目前,我國的民間利率水平顯著高于銀行間貸款利率水平,而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狀況,正是因為正規金融系統對大型國有企業存在嚴重政策偏向,且其利率和資金流向收到限制,而民間資金總量又十分有限,在強大資金需求的推動下,導致民間利率被抬高。而利率市場化后,基于上文所述原因,一方面,商業銀行將更多的將資金投放向高收益的中小企業,另一方面,市場化體制將有助于實現不同市場間利率更好的傳遞,從而降低我國的民間利率水平。

(五)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市場創新

利率市場化后,監管的放開意味著企業面臨著更大的市場波動風險,而這樣的市場環境無疑將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系統的創新發展,銀行等眾多金融機構會有更大的動力投入到創新性的產品研發中。眾多金融創新產品的涌現將極大的豐富投資者的投資選擇,也將有效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多樣化發展。

二、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梳理

回顧我國的利率市場化進程,不難發現,我國的利率市場化經過了一個漫長的逐步推進過程。

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建議提出是在1993年,然而,直到1996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利率才正式放開,由拆借雙方自主定價,此舉標志著我國的利率市場化正式起航。

在隨后的多年中,我國的利率市場化緩慢推進著,直到2012年,我國在貸款利率上才先后兩次調整利率浮動區間,并規定銀行在基準利率以下具有30%的自主定價空間,實際執行利率根據其財務成本、風險狀況及盈利目標等與客戶議價決定。然而,實際情況是,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改變后,銀行并沒有完全跟進,直到2013年7月20日,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才全面放開,我國的貸款利率市場化初步完成。

而相較之下,存款利率的放開進程則更為緩慢。2012年6月8日我國將存款利率浮動區間上限調整為基準利率的1.1倍;之后的2014年11月22日將上限調整為基準的1.2倍,2015年又先后兩次調整為基準的1.3、1.5倍,直到10月,存款利率上限完全放開,我國的存貸款利率改革基本完成。

三、利率市場化對各方的影響

(一)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影響

1、銀行利息業務收入可能降低

根據國際上各國利率市場化的經驗來看,利率改革后,銀行的存貸利差很可能將會縮窄,從而對銀行的利息收入造成一定的影響。尤其是目前我國銀行高度依賴利息業務收入,而其中間業務、表外業務并不發達,在此情況下,利率市場化必將對我國的商業銀行帶來一定的沖擊,但也會有力推動我國銀行業的業務結構向更為合理的方向轉型。

2、金融系統將面臨更大的利率波動風險

利率管制放開之前,我國的利率市場由于受制于行政監管,其波動幅度較小,因此,銀行等金融機構面臨的利率風險也較為有限,這導致我國金融機構對利率風險普遍重視不夠。而利率市場化后,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將完全由市場供求決定,供求雙方的變化都會導致利率的波動,從而加大了整個金融系統的利率風險。

(二)對企業的影響

前文己述及,利率管制下,銀行迫于貸款利率上限的要求,而更傾向于將資金借給大型國有企業,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國目前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局面。而利率市場化后,由于銀行存貸利差縮窄,為增加利息業務收入,銀行將更有動力將貸款投向高風險、高收益的中小企業,因此,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對監管機構的影響

除了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等微觀經濟主體造成影響外,利率市場化也將對我國宏觀經濟監管帶來很大的挑戰。一方面,監管機構需要更加嚴格的防范整個金融系統的利率風險,另一方面,央行對利率管制的放開意味著以往我國以貨幣供應量為主的數量型宏觀經濟調控思路需要做出相應改變,政策機構需要更多的依靠對利率這一資金市場價格指標的控制以實現其監管目標。

四、市場各方的應對措施

前文已述及,利率市場化改革會對整個市場帶來巨大的影響,因此,面對改革帶來的沖擊,各方主體需要作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以實現改革期的平穩過渡。

(一)商業銀行的應對措施

1、對于利率、匯率風險進行更為謹慎的管理

利率市場化后,利率波動將更為頻繁,且波動幅度也可能加大,而我國銀行等金融機構由于長期處于較穩定的利率市場環境中,其風險管理意識并不強,因此,我國商業銀行需要及時樹立風險意識,對利率風險進行更為謹慎的管理。在此方面,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商業銀行的經驗,西方商業銀行普遍設立有專門的組織一一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以管理其利率風險。并且,由于利率變動是宏觀貨幣市場供求所形成的,因此其預測難度較微觀市場變化而言會更大,所以,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加大研究方面的支出,以更好的預測利率市場走向,控制其利率風險。并且,由于國內利率市場與一國貨幣的匯率走勢也存在一定聯系,因此,銀行等金融機構也需要對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匯率風險更加關注。

2、商業銀行需要積極推進業務結構轉型

利率市場化改革后,由于存貸利差收緊,商業銀行的利息業務收入很可能會大幅度降低,這對于較為依賴利息收入的我國商業銀行而言無疑是不利的。因此,為適應市場變化,我國商業銀行就需要積極推進業務結構轉型,大力發展理財、擔保和衍生產品等中間業務及表外業務,推動我國銀行從單一的存貸款服務向一站式全方位金融服務轉變,通過提升服務水平,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同時,對于傳統的信貸業務,商業銀行也需要適時轉變思路,更多的將資金投放到高收益的中小企業上去,并且將其放貸審核重點轉移到對企業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的考察上來,從而更加合理的開展其貸款業務。

(二)監管機構的應對措施

利率市場化并不意味著監管機構放棄了對利率的管控,只是利率調控會更加倚重市場化的貨幣政策工具和傳導機制,并且這種監管會更加注重市場效率。因此,利率市場化后,我國監管機構需要改變監管思路,尋求更加全面、高效的市場管理。具體而言,本文認為監管機構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建立價格型市場調控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貨幣政策都以數量型調控政策為主,央行通過對貨幣供應量的控制完成其貨幣政策目標。而利率市場化后,監管機構需要更多的將調控重心轉移到利率這一資金市場價格指標上來,通過再貼現率等有效的政策工具,力求建立起以央行利率為導向的市場利率引導機制,從而保證監管當局對我國金融市場利率的整體性把握。

2、完善不同市場間的利率傳導機制

前文已述及,目前我國存在著不同金融市場上的利率水平差異,而想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資本市場,這種市場間的利差需要被及時消除。因此,監管機構除需要關注我國整體利率水平外,也需要引導建立我國不同金融市場間的利率傳導機制,提高從央行利率到各金融市場基準利率的傳導效率,從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整體市場化利率的建立。

3、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利率市場化改革后,由于利率波動浮動加大及存貸利差的收緊,銀行等金融機構將面臨更大的利率風險和經營壓力,一部分風險管理不善和業務結構不合理的機構很可能將被市場淘汰。在這樣的背景下,就需要監管機構及時構建存款保險機制,保證投資者的存款安全,防止因中小規模銀行破產倒閉而給投資者帶來牽連損失。

4、關注利率與匯率關系

由于一國的國內利率高低將直接影響國際資本流向,故將對國際匯率市場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為防范利率市場化后由于利率波動幅度加大而導致的匯率波動,監管機構需要更加注意人民幣匯率變化情況,防止出現匯率的大幅度波動,尤其是在人民幣剛剛加入SDR后,監管機構需要通過有效措施適當維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以樹立人民幣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地位。

五、結語

欠條格式范文3

那么如何才能將新的改革精神落到實處呢?

一、 轉變教師角色

印度哲學家奧修有一句名言:“當鞋合腳時,腳就被忘記了?!蔽覀兪欠窨梢赃@樣理解:如同給腳提供合適的鞋,我們必須給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腳之所以能忘記,恰恰說明鞋之合腳;如果鞋不合腳,腳就會被時時記起。同樣,當學生在一種適合自己的教育環境中生長時,我們就會欣喜地發現他們似乎忘記了自己在學習,忘記了自己在課堂上。這時,學生的學習熱情和效率就會意想不到地被激活。這樣的情形在我們的實際教育教學中并不鮮見。我們教師就要充當提供適合學生教育環境的角色。因此,我們必須用心記住:我們要創造的是適合學生的教育,而不是要選擇適合教育的學生。我們要轉變角色,走進新角色。

1.變傳統的“教書匠”為促進者

新課程要求教師的角色不再是單純的信息傳遞者、講授者,現代教師應該是終身學習的楷模,學習技巧的傳授者,挖掘資源的向導,尋求真知的組織者,獨立學習、獨立研究的指導者、促進者,客觀公正的評價者,熱心的社會工作者,課程設計的專家,令人信服的心理醫生。新課程提倡,讓學生自主觀察、實驗或討論時,教師應積極地看、積極地聽,設身處地感受學生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想,隨時掌握課堂中的各種情況并采用各種適當的方式,給學生以心理上的安全和精神上的鼓舞,使學生的思維更加活躍、探索熱情更加高漲。

2.變傳統的“管理者”為引導者

新課程的教學過程不是學生被動地接受教師制定的“格式化”的知識,也不是忠實地一成不變地照本宣科,而是師生共同開發課程、豐富知識的過程。教師要放下架子,蹲下身子,帶領學生走進知識,引導學生進發智慧火花,閃出創新,閃出個性。

3.變傳統的“灌輸”知識為“平等中的首席”

我們知道,作為知識傳授者的角色是不能被淘汰的,但與以前不同的是,它不再是教師唯一的角色,師生互動產生的新知識的比重將大大增加。教師要從知識的權威到平等參與學生的研究,成為學生中的“首席執行官”。

若教師角色沒有發生這種轉變,仍舊會“穿新鞋走老路”。只有角色轉變了,才能擺脫舊的束縛,走出創新教育的路子,邁出成功的第一步。

二、改變教學策略,建立新的教學方式

課程改革綱要中提出:“教師應與學生積極互動、共同發展,要處理好傳授知識與培養能力的關系,注重培養學生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讓學生質疑、調查、探究,在實踐中學習,促進學生在教師指導下主動地、富有個性地學習?!闭n程改革的核心任務就是改革原有單一、被動的學習方式,建立多樣化學習方式,促進學生在教師指導下主動地富有個性地學習。為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改變教學策略,建立新的教學方法。

1.由重“教”向重“學”轉變

傳統教學中以教定學,讓學生配合和適應教師的教,長此以往,學生習慣于被動學習,學習的主動性漸漸喪失。新課程倡導教師在教學中應重視學生的主體地位,充分發揮學生的能動作用,強調學法與教法在教學過程中的最佳結合。它要求教師從學情出發,設計課堂教學方法,從而保證教法與學法的改革同步進行。

2.由重“結果”向重“過程”轉變

所謂重過程就是教師在教學中把教學的重點放在過程上,放在揭示知識形成的規律上,讓學生通過“感知——概括——應用”的思維過程去發現真理、掌握規律。新課程倡導,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注意揭示知識的發生過程和思考過程,從而使學生在教學過程中思維得到訓練、能力得到發展。

3.由重“模式化”向重“個性化”轉變

常常會有這么一種現象,有的教師教了幾十年書,上過幾千節課,似乎覺得自己形成了定型化的教學模式,但要問他的教學特色有哪些,又很難說清。這是相當一部分教師的現狀。新課程要求教師樹立創新意識、形成教學個性。這里的創新主要指:一是教材要“活化”,教師要深加工,形成新思想;二是教法要“優化”,尋找最優化、最能培養能力的教學方法;三是個性要“異化”,遵循教學規律,進行創新和突破,力求變異。

4.指導學生開展探究性學習

課程改革所倡導的新觀念,深刻地影響、引導著教學實踐的改變,教師將隨著學生學習方式的改變而重新建立自己的教學方式。在學習中,教師應當引導學生不斷地發現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使學習過程變成學生不斷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探索過程;并培養學生利用圖書、網絡等途徑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能力。

5.注重學生的親身體驗

新課程標準提出了體驗性目標,強調“活動”、“操作”、“實踐”、“考察”、“調查”等活動。因此在教學過程中,要重視學生的直接經驗,鼓勵學生對教科書的自我解讀、自我理解,尊重學生的個人感受和獨特見解,鼓勵學生運用所學到的知識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而且,每門學科都設計了綜合實踐活動,使學生運用課堂所學的知識,向課外拓展與延伸,實現由知識向能力的轉化。

三、 提高教師素質,及時“充電”

新的課程標準對培養學生各方面的能力提出了許多具體的要求,這些要求提出的同時也對教師的素質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新課程強調學生的主體地位,但也不容忽視教師的主導作用。俄國教育家車爾尼雪夫斯基說:“教師要把學生造就成一種什么人,自己就應當是這種人。”因此,實施新課程改革,要求教師必須提高自身素質。

欠條格式范文4

1、緣分是本書,翻的不經意會錯過,讀的太認真會流淚。

2、寧愿跑起來被羈絆無數次,也不愿規規矩矩走一輩子…

3、回憶雖美、帶給我們的卻是傷痕累累。

4、我只是想要簡簡單單的生活平平靜靜的,為什么連這樣的期望也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讓我失落。

5、青春期躁動的荷爾蒙總是可以制造出很多極端的情緒。

6、花開花落又是一季、可散去的的誰還能記得。

7、執著著不該執著的執著,習慣著不曾習慣的習慣。

8、當記憶旳線纏繞過往支離破碎,慌亂占據了心扉

9、終于明白你、變成回憶。沒有言語能夠說明、當別人問起…

10、浮沉的人生于世事滄桑的變幻中渺若微塵,悲歡又如何,不過是蹉跎。

11、發著呆想著過去笑著笑著,我哭了。

12、一個人呆在角落里,整理彼此僅存的回憶。

13、沒有主格調的傷、泛著落葉的黃、落幕了彼此的流年。

14、某些人或許會忘記,但有種感覺~,一輩子也忘不了。

15、我不是高傲,也不是胡鬧,是厭倦了所有的依靠。

16、終于明白,有些距離永遠無法逾越。

17、思念一個人的滋味,就……

18、我們都是戲子,在別人的故事里,流著自己的眼淚。

19、那悲傷留在心里,不論怎樣填補,都會留下痛的痕跡。

20、什么時候雨水把眼淚悄悄覆蓋,回憶開始在心里糾結……

21、我在戲里,你在戲外。無論怎樣,我們都入不了戲,所以,你厭倦了。

22、象是喝了一杯冰冷的水,然后一滴一滴凝成熱淚。

23、緊抱一個醉生夢死的念頭、游不出回憶卻放不開手。

24、命運很貪玩、整天拿著畫筆東奔西跑、在生命的大街小巷肆意涂鴉。

25、事已至此、物是人非多么凄涼的字眼。

26、那些口口聲聲說要忘記的、還都刻骨銘心。

27、時間,無聲無息地流逝著,在不經意間記憶一件又一件繁華與平淡的往事。

28、我會堅強,如果不會,那么逞強也好。

29、如果有一天我的個性簽名,不再更換的那么頻繁,那證明,我很幸福。

30、封閉自己的內心,變得堅強。(傷感日志 )堅強的讓你們心寒。

31、世界上總是有那么幾個傻瓜,一直在等那些沒有結局的結局。

32、一個人的世界,很安靜,安靜的可以聽到自己的呼吸聲和心跳聲。

33、看著天空,不是在尋找什么,只是太過于寂寞。

34、我懷念的曾經我想念的曾經。都已是回不去的曾經。

35、時間會淡化一個人的記憶,卻永遠沒有辦法消磨一個人的悲痛。

36、有些話,適合爛在心里,有些痛苦,適合無聲無息的忘記。

37、我以為…我以為…原來什么都是我以為。

38、傷口就像我一樣,是個倔強的孩子,不肯愈合,因為內心是溫暖潮濕的地方,適合任何東西生長。

39、昨天明天都抵不過一個現在,我們都該學著對自己坦白。

40、活著,記錄一種狀態,一種只有死亡可以結束的狀態。

41、旁人能看見你的疤,卻始終感受不到你的痛。

42、現實那么殘酷,殘酷得有點讓人悲傷。感覺那么清晰,清晰得讓人有點虛偽。

43、離開就不要安慰,每一次縫補都是一種穿越身體的痛。

44、青春就像浦公英看似自由卻身不由已。

45、笑的太久,連哭都失去了勇氣。

46、回憶不僅是美好的,也摻雜的對現如今自己的一種折磨與牽絆。

47、誰扶之我面、慰我半世哀傷…

48、我該用什么樣的姿態,來面對你如此華麗的傷害。

49、愛到最后終于受了傷,愛于被愛都已不成以往。

欠條格式范文5

1.撥禾輪的調整 當作物處于直立狀態時,撥禾輪的探齒應垂直,撥禾輪前后位置應調到距護刃器梁垂直線250~300毫米處,高低位置一般以彈齒軸撥在作物2/3高度為宜;當作物倒伏時,應適當降低機組的前進速度;撥禾輪應放置至最低,彈齒傾角應向后偏轉,正確選擇機組的收割方向,機組前進方向應與作物倒伏方向相反,稱為逆割,或與倒伏作物成45°左右的夾角,稱為側割;如果順倒伏方向收割撥禾輪應盡可能靠前,逆倒伏方向收割則應靠近護刃器,適當將撥禾輪向前、向下調整,以保證順利撥禾,正常切割;如果遇到高稈大密度作物,撥禾輪的彈齒應略向前偏轉,位置應向前調整,高低位置一般以彈齒軸撥在作物2/3高度為宜;當作物稀疏時,低矮作物的操作對割臺和撥禾輪進行適當調整和改裝,割臺高度調整應保持割茬不高于15厘米而割刀又不吃土,如果割茬過低、割刀吃土會加速割刀磨損、崩齒和損壞,將撥禾輪向下、向后進行適當調整,以便正常收割;增加機組前進速度,保證正常的脫粒喂入量;順播種行方向進行收獲作業,可以減少因前進速度增加引起的機組強烈振動,同時也可減少收割損失。彈齒傾角應向后偏轉,同時撥禾輪盡可能后移接近喂入攪龍,并調低高度盡可能靠近護刃器。

2.割刀重合度調整 當動刀片處于兩端極限位置時,刀片中心線應與護刃器中心線重合,其偏差不大于5毫米,其調整方法是將擺環箱的擺臂處于相應的極限位置,通過調整刀頭和彈片之間的位置來保證重合度。

3.喂入攪龍的有關調整 喂入攪龍葉片與割臺底板之間的間隙一般為15~20毫米,伸縮齒與割臺底板的間隙一般為10~15毫米。

4.傾斜輸送器鏈耙張緊度調整 鏈耙耙齒與過橋底板之間的間隙為10毫米,通過松緊調節螺栓上的螺母來調節鏈耙的張緊度。衡量鏈耙張緊度可以用手將鏈耙中部上提,其提起高度為20~35毫米為宜,調整好的鏈耙必須保證左右高低一致,兩根鏈條張緊度一致,同時要檢查被動軸是否浮動自如。

5.軸流滾筒柵格凹板出口間隙的調整 軸流滾筒柵格凹板出口間隙可調整為5、10、15、20毫米四檔。調節時松開調節手柄固定螺栓,然后將手柄長孔對準所需間隙對應螺孔,并用螺栓緊固。向前轉間隙調小,向后轉間隙調大。調整完后軸流滾筒應轉動自如,凹板左右間隙應保持一致,其偏差不能大于1.5毫米。

6.主離合皮帶張緊度調整 當主離合器結合時,張緊輪對三聯帶的垂直壓力約為5.8千克,此時調整彈簧壓縮后的長度為37毫米,并且托圈應與聯組帶間有7~10毫米徑向間隙,托板與聯組帶間有10~15毫米間隙。

7.上下篩的調整原則 上篩,分前段篩和后段篩,前篩開度應略小于后篩,如果上篩前段開度過大,會明顯增加糧箱子粒含雜率,在糧箱子粒含雜率不高于2%的前提下,開度應盡量調大,可控制在1/3~2/3開度之間;下篩,同樣也分前段和尾篩,下篩前段開度應較上篩后段而小些而尾篩則應盡可能的開大。但如果雜草太多,則應適當將尾篩開度關小,以免堵塞復脫器。

8.風扇的調整 可以通過調節調風板以改變進氣口開度,調節進氣風量。也可以在動輪與定輪之間增加和減少墊片來改變風扇轉速,已達到調節風量的目的。

欠條格式范文6

關鍵詞 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 締約

作者簡介:曾娜,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它關乎我們的生養死葬,衣食住行醫,布滿于所有經濟領域,特別是生活消費領域,如水電氣供應、車船飛機運輸、郵政電信服務等,我們無時無刻不在與格式合同打交道。然而,格式條款是一枚硬幣。它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時帶來了不公平,損害相對人利益的現象愈演愈烈,我國《合同法》及司法解釋對格式合同做出了必要的規制,然仍存在諸多不足和矛盾之處,不利于司法實務的操作,不足以應對我國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種種不公平現象,宜盡快完善,對不公平予以矯正和救濟,切實維護合同正義。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與基本特征

綜觀國內外立法規定,大致將格式合同定義為合同條款由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由不特定的相對人對該合同概括地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不接受,而不能進行協商、談判對其內容做出絲毫變更的合同類型。從各國立法例來看,可以簡單概括格式合同具有內容上的定型化及完整性、交易主體經濟地位上的不平等性、要約方特定而承諾方廣泛不特定、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和交易主體之間不能協商或協商不能的基本特征。然而,我國相關立法又是對格式合同或條款作出怎樣規定的呢?筆者將著重予以分析。

二、我國《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

格式條款是一把“雙刃劍”,為充分發揮其效率價值,抑制其消極影響,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分別對格式條款制定方的義務、格式條款無效的類型和對格式條款表達內容的理解引發爭議時的解釋規則做出了規定。

(一)對格式條款制定方義務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①對“格式條款制定方義務”的規定,體現出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從此款內容看出,格式條款制定方有以下三種義務:

第一,公平確定合同交易方權利和義務的義務。這是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沒有只享受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反之,亦然。在實際交易情況下,格式條款制定方總是憑借自己在信息、經濟、管理等優勢上的“經濟人”地位,為追逐我方最大利益而提前制定顯失公平的格式條款,加重我方的權利,弱化我方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削減交易對方的應有權益,加重對方責任與義務,造成權利和義務上的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原則,此時,若達到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受害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該條款或合同。

第二,引起交易相對人注意的義務。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些許格式條款的制定者,為謀取自身利益,降低自己責任,特意不提示相對人注意免責條款,同時條款內容又較多、較復雜,相對人往往沒有注意到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給自己設定的免責條款,只注意到了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和承擔哪些義務。因此,《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制定方在簽訂契約時,務必以明顯警示合理的方法引起相對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情形。若制定格式條款方不盡或不完全盡到應有的提示,讓交易對方沒有注意到此條文的內容,相當于它從來沒有訂立在合同之中,該條款不成立。

第三,應相對人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的義務。格式條款往往牽涉一些高技術性、高專業性的內容,相對人缺少專業知識和經驗而不能理解該條款具體含義,因而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予以說明使得相對方理解該條款含義,否則,該條款不成立,對當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也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二)對格式條款內容無效類型的規定

格式條款的無效,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條款存在違反效力性法律規定的內容,或者格式條款制定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盡到法律要求的義務而引發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40條②從合法性原則和公平原則出發來規制格式條款。從該條文表示的內容可以總結出格式條款無效的三種類型,如下:

第一,格式條款內容中存在《合同法》第52條③規定類型之一的無效。如格式條款制定方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等非法手段與交易對方簽訂合同,危害社會、國家利益的類型。

第二,格式條款內容中符合《合同法》第53條④規定類型之一的無效。如造成對方重大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的免責情形。

第三,格式條款制定的內容有“限制或禁止對方主張其主要權利、增加交易相對人義務或責任、降低或免除其自身責任的”,絕對無效。

(三)對格式條款表達內容的理解引發爭議時之解釋規則的規定

由于當事人的知識、經驗、能力、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必然會導致各自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的不同,必然會引發爭議,因此,法律必須對格式條款表達內容的理解引發爭議的解釋規則作出規定,《合同法》第41條⑤的內容對此規定體現了保護弱勢一方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內容表述進行解釋時必須遵守以下三個層次原則: 第一,按照一個普通正常人邏輯思維的通常理解來做解釋。就是指對格式條款內容的解釋根據普通大眾的公平的合理的通常的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做到為常人所能接受的意思去解釋,有助于公平,便于接受。

第二,按照有利于格式條款非制定方來做解釋。就是指合同交易當事人對格式條款內容表達的含義理解存在分歧時,有幾種不同解釋時,應當做出不利于格式條款制定方的理解。體現了我國保護合同相對弱勢方合法利益原則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第三,格式條款的內容含義與非格式條款的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時,應采用非格式條款。當格式條款不足以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愿時,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協商、切磋,另外制定契約內容,又或者在雙方達成一致前提下在原來的合同里對原格式條款的內容表達進行修、補、廢,我們把這些經過交易雙方談判、磋商后制定的條款約定稱作“非格式條款”。它們能最大程度表達出交易相對方的真實內心意愿,體現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文的內容真意發生沖突分歧時,理應尊重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優先接受非格式條款內容的約束。

三、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格式條款的規定

四、《合同法》及司法解釋2對格式條款內容規定的不足

(一)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內容規定之不足

從《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中可以發現,《合同法》第40條有規定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但是第39條并沒有明確規定格式條款制定方沒有公平確立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采取應有的明顯的合理的方法引起交易相對人注意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沒有應相對人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的內容及時說明的法律后果以及此時該格式條款的效力如何(可撤銷、可變更或無效)的問題,不利于防止格式條款造成的不公平現象,使得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害弱勢相對方的權益而沒有法律處罰依據,不利于交易的進行,也不利于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二)司法解釋2第9、10條內容規定之不足

第一,如前述司法解釋2第9條可以看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導致非提供格式條款方沒有注意到限制、甚至免除其責任的條款,非格式方有權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將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格式條款看做可撤銷的條款,然而承認條款的可撤銷的前提是格式條款已經生效,這就造成最高人民法院與立法機關的認識相矛盾,立法機關認為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那么該條款相當于不存在,格式條款不成立,而不存在是否生效的問題,因此造成兩機關在認識上的偏差,同時,《合同法》屬于法律,而司法解釋處于低位階,當二者存在抵觸時,應優先適用《合同法》之規定,那么就會造成實務中操作紊亂,不利于我國法治的發展。

第三,司法解釋2第9條還存在表述上的小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意識到“注意”與“理解”的意思區別,筆者認為,應該這樣理解,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盡“提示”義務時而使對方當事人沒有“注意”,而未盡“說明”義務時而使對方當事人沒有“理解”,應該一一對應才是,不然可能會出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對方當事人注意到了,但是沒有理解該格式條款的意思,因為格式條款的內容可能是高專業性、高技術性,就算對方當事人注意到了該格式條款也未必理解了其含義,因此,應加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說明義務應達到能夠使對方當事人真正理解格式條款的內涵的程度是合情合理的,這也對減少糾紛,促進交易有很大的積極作用。所以,筆者建議司法解釋2第9條中的“注意”表述為“理解”更為妥當。

(三)《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內容規定之不足 從上文可知,《合同法》第39條第2款條文的規定是對格式條款作出定義,從該款可以看出,在我國構成格式條款的要件有如下三點:第一,格式條款制定的目的是為以后重復使用的;第二,格式條款是提供方提前制定的;第三,格式條款是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與交易相對方磋商的條款。根據我國立法機關對界定格式條款的三個要件,筆者認為存在不足,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筆者不贊同格式條款是為了以后能重復使用而制定,在現今就存在交易主體為實現交易目的特別制定一次性條款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格式條款也不是提供方預先擬定的,可能他都沒有預料到自己會進行此項交易,而是臨時擬定的。

其次,筆者認為,格式條款并不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沒有進行談判、磋商的條款,反而總是交易雙方對此條款進行了商議與談判,但是格式條款制定方往往處于經濟上的優勢地位,是壟斷性的經濟性組織,使雙方地位處于不對等,而不能協商,相對方出于生活必需而只能無奈的接受沒有反抗的余地。

所以,筆者認為,格式條款并不想當然、必然的是制定方為日后反復不斷使用而提前準備、制定的,并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沒有同交易相對方交談、磋商的條款,而現實中的確存在很多為一次交易而當場臨時制定的格式條款,同時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存在充分協商而由于經濟地位上的嚴重失衡導致弱勢方提出的要求無法得到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認可和退讓,甚至根本不能提出任何要求與提供方協商,弱勢方只能迫于無奈的接受的情況。

以上三個要件都不嚴謹,只能在通常的情況下適用,然而,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展,市場交易主體的意思自治意識越發強烈,現今出現交易主體不為以后重復使用而當場臨時制定的格式合同愈發增多,此時,我國法律應該如何來認定該條款的性質,如何來預防此間出現的不公平現象因此,我國立法或司法解釋應盡快完善對格式條款或格式合同的界定,避免廣大壟斷性強勢主體利用法律的漏洞為自身牟取暴利而對合同相對方提供格式條款,侵害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筆者特別建議將第三個要件“格式條款是在簽訂合同時沒有與交易相對方磋商的條款”改為“格式條款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相對人協商不能或不能協商的條款”,其理由有以下幾點:

第一,交易雙方在信息、技術、經濟等方面的不平等,使得格式條款非提供方不能完全真實地表達出自己內心的意愿。雖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經濟上地位嚴重失衡,使得相對方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沒有表達自己真實意愿的基礎。

第二,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用事業被企業所壟斷,使相對方沒有了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和自由,更加沒有商量和討價還價的縫隙空間。由于水、電、氣、暖、交通、通信等公用事業的壟斷,導致消費者出于生存的需要,在只有電力局一家提供電力服務時,在只有鐵路局一家提供運輸服務時,我們沒有選擇的可能,更不可能討價還價,要么走,要么接受。

第三,俗話說,存在即合理?,F代社會人們對交易公平和辦事效率等價值的熱烈追求,讓格式條款內容存在“不能協商”的相對合理性。正因為格式合同有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價值,人們才會對其忍氣吞聲接受它,同時,格式條款對任何不特定相對方一視同仁,適用同一標準,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價值,因此,消費者對這種“不能協商”表示接受。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將《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為“格式條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相對方不能與之協商或協商不能的條款”。

(四)《合同法》第41條內容規定之不足

如前述《合同法》第41條規定,筆者認為,此條存在立法技術的瑕疵,應將“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置于該條之初,這樣更能體現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理由如下:

第一,非格式條款是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訂立的,在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前提下訂立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從非格式條款的約定,秉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善意地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所以,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同時存在于交易合同中且兩者的內容含義存在分歧的情形時,應當優先接受非格式條款的約束,采用非格式條款的內容。

第二,當合同中不存在非格式條款僅有提供方的格式條款時,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廣大普通大眾以正常的公平的合理的一般的意思予以解釋。

第三,若雙方當事人對格式條款無法按照通常理解作出解釋的并且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格式條款非制定方的解釋。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保護弱勢相對方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

簡而言之,格式條款或合同有著其正面的價值,也有其負面影響,因此,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必須對其作出完善的規制,以應對格式條款所帶來的種種不公平結果,因為,法律是法治的基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制,司法就無法運行,弱勢相對方的權益就無法保障,同時,應對廣大民眾普及格式合同的知識和法律觀念,提高大家的維權意識,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爭斗。

注釋:

①《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②《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53條情況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③《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p>

④《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p>

⑤《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p>

⑥《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6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39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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