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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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范文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四條(8)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結合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稱《條例》),我們發現,近兩年,患者醫療機構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據《若干規定》第四條(8)之規定,醫患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作為被告,絕大多數醫療機構都要向合議庭提出申請,要求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于是醫患糾紛案件中的一個重要程序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便啟動了。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鑒定材料的來源與收集便是一個很重要又很敏感的問題。筆者經常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發現醫學會在收集鑒定材料時雜亂無章:有的讓雙方當事人直接提供至醫學會,有的讓辦案單位提供,在鑒定之前又要讓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所依據的材料進行質證,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認可時便不再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睋丝梢钥闯觯t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所依據的鑒定材料是由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而訴訟中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材料是否亦應當由當事人提供呢?筆者認為,涉訴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材料應當經庭審質證認定后由法院向醫學會提供,而且經庭審認定后的鑒定材料具有強制性,即使醫學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核實鑒定材料,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鑒定材料提出異議,醫學會亦應當以鑒定材料已經法院庭審認定為由依據材料進行鑒定,不再顧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辫b定結論作為證據之一,其所依據的鑒定材料當然屬于法庭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由合議庭認定后,交由鑒定部門鑒定。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取得鑒定材料的途徑和方式均是非法的,依據此而出具的鑒定結論當然不具備法定效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一項行政法規,旨在通過行政手段處理訴前的醫患糾紛,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反行政處理、監督醫療機構依法行醫的重要依據。其效力低于法律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使用法律。醫學會受理衛生行政部門移交的鑒定及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時,依據該《條例》的有關規定收集鑒定材料進行鑒定,無可厚非;但醫學會在受理法院委托的訴訟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應遵循《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有效的規定,即依據法院提交的經過庭審認定的鑒定材料進行鑒定,而不能自行收集由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未經庭審認定的鑒定材料。

醫療事故鑒定范文2

醫療事故因果鑒定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來源:文章屋網 )

醫療事故鑒定范文3

[案例1]不該切除的闌尾

案情:某女,21歲。因“停經38周”,下腹墜脹4小時余”入住某衛生院。因胎位異常為臀位,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宮產術,術中加行闌尾切除術。術后第2日起,病人持續發熱,術后第11天,病情無好轉,轉某市級醫院,確診為結腸子宮陰道瘺。術后14天在全麻下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腸切除術、子宮瘺修補術。術后18天好轉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時”入住某市級醫院,診斷為粘連性腸梗阻。

最終鑒定:醫方在剖宮產手術過程中同時行闌尾切除術,未得到家屬同意簽字,違反了醫療常規;且手術粗糙,闌尾殘端未能處理好,術后造成盆腔感染、腸粘連、結腸子宮陰道瘺而導致須二次行闌尾殘端修補術、腸粘連松解術、部分回腸切除術及子宮瘺修補術,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醫方的醫療操作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全部責任。

點評:醫生治療病人,首先該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沒有病,去給病人施行手術,切除了某一個好像沒用的器官,簡直是不可思議的事情,這種事情居然就發生了。詳細閱讀整份病歷,均沒有記載病人曾有過急性闌尾炎的表現及診斷,這個手術做得一點理由也沒有。手術審批單形同虛設,就是家屬要求切除闌尾,根據病人臨床表現,醫方也不應該同意,而且手術是由具有助產士資格的人員作為術者,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方存在著明顯的過失行為。術后出現下腹感染,逐漸形成腹腔膿腫、結腸子宮瘺、腸粘連,是醫方施行闌尾切除術時操作不當造成的術后并發癥,不僅給病人帶來痛苦,還造成結腸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無道理的手術,帶來的沉痛教訓,值得深思。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醫方責任

案情:某男,56歲。因“雙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穩2月余”住入某醫院神經外科。診斷:頸椎??;頸2-3、4-5、5-6椎間盤突出;胸12-腰1椎間盤突出;腰1-2椎間盤突出。在全麻下行頸前路切開、減壓、植骨+鎖定鋼板內固定術。病理診斷:(頸3-4椎體)髓核組織變性。術后兩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訴病情未見緩解,且癥狀加重,先后到多家醫院就診。行高壓氧等治療,癥狀稍有改善但不明顯。

最終鑒定:醫方診斷正確,有手術指征,手術方法正確,術后處理符合醫療原則?;颊咝g后癥狀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礙系原發疾病脊髓變性所致。與醫方手術無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點評:分析本案,應該說醫方的檢查是比較全面的,診斷是準確的,由于手術指征明確,醫方所選擇的頸前路減壓、植骨及內固定的手術方案是符合常規規范要求的,這一手術方案是國內外目前治療頸椎病最常用的方法,手術過程無違規及失誤,并未對頸髓造成直接損傷。因此,認為醫方的診療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分析該病人手術后效果不滿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頸髓長期遭受突出的頸椎間盤的壓迫,已發生不可逆性損傷,這種損傷一旦進入快速發展期,短短數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現癱瘓,對于這種損傷,手術治療的目的是希望對頸髓解除壓迫后,病人的癥狀和體征能夠得到改善,病情的發展能夠得到延緩或停止。由于受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的限制,術前還不能準確判斷脊髓受損的程度,因此手術效果如何在術前也是無法準確判斷的,所以就出現有的病人術后效果很滿意,而有的病人術后不僅沒有效果,反而會比術前更差。

本案中醫患雙方術前交流不夠,特別是醫方對病人術前的疾病狀況及手術目的、術后可能出現的問題向病人解釋不夠,致使病人對手術效果期望值過高,而對手術風險的心理準備不足。

[案例3]沒有金剛鉆 別攬瓷器活

案情:某男,40歲,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鄉鎮醫院。診斷:腰椎間盤突出癥。入院后次日在持續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兩周后出院。兩個月后因“腰椎間盤突出髓核摘除術后,右側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級醫院。予脫水及神經營養治療。三個月后行MRI檢查報告示:腰椎骨質輕度增生,腰4-5、腰5-骶1椎間盤信號減低,腰5-骶1椎間盤術后,右側椎板部分缺如,其間盤右后緣可見局限影,對硬膜囊有壓迫,脊髓及椎管內未見異常信號影。四個月后住入某市中心醫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椎管探查術,術后予抗炎治療。

最終鑒定:1、醫方在診治過程中,診斷正確,有手術適應癥,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確,但同時行腰4-5椎間盤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嚴。2、醫方屬一級醫療機構,行腰椎間盤突出癥手術,屬超范圍行醫。3、醫方對患者手術中取出的標本未作病理檢查。4、目前患者右足功能障礙與醫方醫療行為有一定因果關系。定為三級戊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點評:在本案例中,醫方診斷是明確的,腰5-骶1椎間盤突出明顯,有手術指征,術中行腰5-骶1椎間盤髓核摘除無可非議,但腰4-5椎間盤僅為輕度膨隆,無手術必要,醫方亦行髓核摘除屬指征掌握不嚴。醫方為鄉鎮醫院,屬一級醫療機構,根據《江蘇省醫院手術分級管理規定(暫行)》規定,一級醫院是不應該開展腰椎間盤突出癥的手術治療的,該院的行為屬超范圍行醫,存在違規行為。腰椎間盤髓核摘除術是在脊髓和神經根周圍開展手術,具有一定的難度和需要一定的手術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雖然目前能夠開展此類手術的醫院已相當普及,但作為鄉鎮一級醫院,其技術水平及設備條件尚不具備開展此類手術的能力。由于目前醫療體制方面的原因,鄉鎮醫院生存困難是個不爭的事實,但不能為此而忽視病人的醫療安全,盲目冒險的做法是絕對不可取的。目前鄉鎮醫院因超范圍行醫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應引起鄉鎮醫院領導及醫務人員必要的重視。

[案例4]患者不滿意≠醫療事故

案情:某女,因“左腕部絞傷后疼痛,流血,活動受限2小時余”住入某市級醫院。初步診斷:1、左腕、左手嚴重碾挫傷;2、左腕大部分離斷傷;3、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舟狀骨骨折;4、左正中神經、尺神經、尺動脈斷裂;5、左手中、環、小指屈肌腱斷裂,小指伸肌腱斷裂。入院后急診手術“清創、探查、修復+內固定術”。術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支持治療。術后病程錄多次記載左手中、環、小指血運差,有可能壞死,向家屬交待病情。術后8天查體發現:左手中、環、小指及尺側半掌已呈干性壞死。經科室內術前討論,認為已無保留價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叢麻醉下行“左手尺側半掌及中、環、小指切除術”,術后行抗感染治療,術后第4天患者家屬要求出院?!∽罱K鑒定:本病例左腕部碾挫傷(左腕大部分離斷,僅有1/4范圍軟組織相連),診斷明確。醫院先后二次手術,采用清創、固定、縫合等手術方法正確。術后采用抗感染、抗凝、解痙等治療,符合醫療常規。目前病人左手殘疾和功能障礙,與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

點評:診療過程符合常規規范要求,雖經醫方努力,病人術后仍然出現左手掌尺側半和中、環、小指干性壞疽。病人不能接受此現實,認為此傷完全可以治愈,而且有成功的病例,造成左手部分壞死的主要原因是醫方診療不當,屬于醫療事故。本案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有些病人常常因為對治療結果不滿意而認為或懷疑醫方存在醫療事故,而當鑒定結論不利于自己時,常常又認為或懷疑鑒定專家有意袒護醫院。其實治療結果是否滿意并不是衡量醫療事故的主要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中對什么情況下屬于醫療事故有明確的界定。醫療事故鑒定時,專家通過調閱原始病歷資料和醫患雙方的申訴材料、現場醫學調查,進行綜合分析后重點看兩個方面:一是看醫方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有無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看有沒有因為違法違規行為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并據此作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醫患之間盡量能夠互相理解,共同構建和諧的醫療環境,這樣不僅有利于廣大患者,同時也有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5]輸錯血 制度停在紙上

案情:某女,56歲。因“頭痛半年,視物不清三個月”入住某市醫院神經外科。診斷:右蝶骨嵴內側腦膜瘤。因“護理失誤”,病人被誤輸入B型血20~30ml(病人血型為O型),被家屬發現后立即停止,即行對癥治療,急請血液科等相關科室搶救治療。病人全身出現皮疹,10天后病人“神志轉清”,主訴“雙目失明,全身皮膚瘙癢”,多次請院內有關科室會診,3個月后出院。

最終鑒定:醫方對病人患有“右蝶骨嵴內側腦膜瘤”診斷明確,有手術適應癥,手術方法正確,符合診療常規。但在術后的治療過程中,醫方輸入錯誤血型的血液,引起病人溶血反應,屬過失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應負完全責任。本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完全責任。

點評:輸血過程中進行嚴格的血型檢查是防止發生事故的一項最重要及最基本的制度。護士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進行“三查七對”,以保證病人的安全。而更為嚴重的是,輸錯血型的血液是由家屬首先發現,再與醫方交涉,才停止繼續輸血,反映了該院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亂。衛生部規定的醫院核心制度中,對輸血的查對作了極其嚴格的規定,其中需要醫護人員核查輸血單與血袋標簽上的供血者姓名、血型、血袋號及血量是否相符;嚴格核查病人床號、姓名、住院號、血型,輸血前須經二人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輸血過程中如發生過敏,應立即停止輸血。所幸的是,該病人僅輸入異型血20~30ml,并被家屬發現后立即叫停,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案例6]讓產婦爬樓梯 醫方負主責

案情:某女,37歲,因“停經39+2周,下腹疼痛伴陰道流水5小時”,于午夜2時40分入院。入院診斷:G5P2孕39+2周,臨產,LOA;胎盤早剝。入院后,于3時10分因電梯停運,步行上下樓做B超檢查。3時40分胎心80~90次/分,考慮為臍帶脫垂,行臍帶還納術。4時50分在局麻下行剖宮產術,5時娩出一女嬰,1分鐘Apgar評分為1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醫療事故鑒定范文4

    一、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非訴訟案件鑒定的受托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務范圍或者執業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醫療事故鑒定范文5

某男性患者的包皮過長,為婚后的幸福著想,結婚前到某醫院泌尿科割除過長的包皮。醫生采用了“套環結扎”法,這能夠使過長的包皮壞死而并不出血。但當他走出手術室時,感到下部劇痛,為此他要求醫生重新查看一下結扎的部位,但醫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颊呷掏窗镜搅瞬鹁€的時候,經檢查發現切口部位已經水腫潰爛。

該事件經過醫療事故鑒定組織的鑒定,得出的結論是:從包皮、系帶恢復情況推斷,不至于影響生理功能?;颊哂值蕉嗉裔t院,請專家會診,專家的意見是:病人套環結扎手術后,瘢痕明顯、系帶左根部缺損、系帶過短、左側內板較短、受限。

為此,患者忍痛與未婚妻分手了。隨后,他向人民法院提訟,為自己討還公道。訴訟過程中,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約請著名法醫和醫療專家組成司法鑒定組,對患者進行鑒定。結論是:包皮環套術后系帶左側延伸部分缺損,屬醫療缺陷,不能排除此醫療缺陷對其有一定影響。律師解答:

本案中,患者認為醫院為他實施的包皮環套術造成了他的損害,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已有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情況下,又進行了司法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p>

患者在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以申請進行鑒定,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進行鑒定,此時的鑒定是訴訟中的鑒定,即司法鑒定。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規定的醫學會來負責組織。

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醫療事故鑒定范文6

作用。醫療事故鑒定是涉及醫學的法律問題,現行醫療事故爭議完全由醫學專家鑒定具有不公平性和合理性.應當由醫

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共同鑒定。

【關鍵詞】 醫療事故鑒定;醫學專家;法學專家

【中圖分類號】d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9297(20__)0l一0011-04

on the n~essity of law experts in mes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d1ng chao-gang,l1u qin.,.department of medical

law of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550009;2.hospital afiliated to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550009

【abstract】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dealing with civil refunds in cases associated

with medical tangle,administrative solutions and crimes in medicine,pharmacy and public health.it concerns medical law.

judged only by medical experts,the current 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 is unfair and unreasonable.it should be judged

together by both medical experts and law experts.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medical experts;law experts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衛

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

和醫務人員做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

解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為配合《條例》的實施下發

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

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

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

會組織鑒定”;我國《刑法》涉及醫藥衛生方面的一些

犯罪.特別是“醫療事故罪”也可能涉及醫療事故的鑒

定。因此,醫療事故爭議鑒定在處理涉及醫藥衛生的

刑事犯罪、醫療糾紛的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理中具有重

要地位和作用。鑒定形式和過程的合理、公平,有利于

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和準確,對于處理醫療爭議問題

就顯得十分關鍵和重要。筆者就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的

組成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醫療事故鑒定是涉及醫學的法律問題

(一)鑒定涉及法律技術問題

鑒定時由于醫療活動已經成為過去,因此。只能

f作者簡介】丁朝剛(1964一),法學學士,貴陽醫學院醫事法學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兼職律師,曾多次參加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

tel 1 39851 1 3996 +86—851—6909361 e—mail: dcg31 8@sohu corn

f基金項目】 本課題屬貴州省教育廳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編號f20__—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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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證據來還原當時的情形。也就是說醫療事故爭議鑒

定的基礎只能是由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損害后果也

是如此.有一些損害后果.鑒定的時候已經恢復,無法

通過醫學專家當場的檢查或鑒定時儀器的檢查來確

定.也需要通過證據來還原當時的情形。醫療活動中

的有關事實和損害后果認定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

鑒定結論是否正確。對鑒定材料的審查,包括形式的

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科學性兩個方面,前者主要

是法律問題.后者主要是醫學問題。因此,對醫療活動

有關事實和損害后果的認定.既有法律的技術問題,

又涉及醫學問題。

醫學專家一般都不是法學專家.甚至絕大多數的

醫學專家沒有法律的基本知識,不知道如何來審查證

據.也沒有這種意識。因此.在鑒定中不注意對證據形

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只要是送來的材料都看.當事

人陳述的意見都聽.最后根據所看的材料和所聽的當

事人陳述,結合自己的經驗.最終認定當時的醫療活

動和損害后果.并在此基礎上作出鑒定結論。這種缺

少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的審查得出的“事

實”很難反映客觀事實.當然也不是法學理論中認可

的“法律事實”.只能是專家的“感覺事實”或 者說是

“經驗事實”。雖然法律事實不等于是客觀事實,但“感

覺事實”(或者說“經驗事實”)則可能偏離客觀事實,

并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在“感覺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

鑒定結論很難保證其正確性.也難以服人。筆者

了一起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患方為證明被醫方

手術切除,委托他人向“知情人”作了幾份調查筆錄,

第一次鑒定的時候,專家就以這幾份調查筆錄認定了

切除事實的存在.而不采信醫患雙方簽字認可的病歷

所記載的沒有切除的事實。第二次鑒定的時候,筆者

提供了患方提供的調查筆錄不能采信的法律依據.并

且分析其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在這樣的情況下.

第二次鑒定的專家才放棄了采信調查筆錄。其原因就

是醫學專家不知道一般的公民不具有調查取證權,所

作的調查筆錄不具有合法性;患者自愿在病歷上簽字

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病歷上記錄的事實應

當被采信。某市醫學會關于一起隆胸術的鑒定書出現

這樣的表述:“無違法、違規事實,但醫療機構存在術

前未向患者詳細介紹該手術的常見并發癥,工作欠缺

及無手術記錄。”并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很顯然,該

例鑒定的醫學專家不知道侵犯患者的知情權就是嚴

重違反了《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條

例》的有關規定。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聘請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參加鑒定是醫患雙方

的權利,但每一次鑒定不一定雙方都有律師或其他法

律工作者參加,即使雙方都委托律師或其他法律t作

者參加,但由于采信證據的決定權在專家組,也就是

說.決定權在醫學專家.因此,僅依靠醫患雙方及其代

理人來保證鑒定的合法性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靠的。

(二)醫療事故的認定本質是一個法律上的定性

這是醫療事故爭議鑒定與其他司法鑒定的不同

之處。《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

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薄夺t療事故處理

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

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

致功能障礙的。”什么是“醫療事故”?過去的《辦法》和

現在的《條例》對此作了不同規定,同樣的情形可能按

《辦法》規定不是“醫療事故”,而按《條例》的規定就可

能是“醫療事故”。由此可見,某種情形是不是“醫療事

故”要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來確定,而

不是按醫學科學技術標準來確定,只是在認定中與醫

學科學有密切的聯系。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或

違反醫學科學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直接

的因果關系.有什么樣的因果關系的判斷,是醫學科

學問題,只能由醫學專家來判定。對于醫方行醫(包括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是否合法.醫療行為是否違反

國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判斷,則完全是醫事法

律問題。 ‘

二、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共同參與鑒定。是由醫

療事故爭議鑒定的客觀規律所決定的

《條例》規定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同時具備3個條

件:第一.發生在合法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醫

過程中;第二,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第三,違反法

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行為或違反醫學科學的行為與

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并且損害后果達到

一定的嚴重程度?,F行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可分為4

步:首先是根據我國有關醫事法律的規定判斷提供鑒

定的醫療行為是合法行醫還是非法行醫,只有認定是

合法行醫才能進行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其次是通過

醫療活動和損害后果的事實認定.從而判定醫療活動

中是否有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違反診

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是否有損害后果的發生;再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次是對醫療活動中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

及違反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進行兇

果關系的分析;最后是根據《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

標準》的有關規定作出鑒定結論,包括事故的等級和

責任分配。從以上的鑒定過程可看出.對醫療活動和

損害后果法律事實的認定,是進行因果關系分析的前

提和基礎,直接關系到鑒定的結論正確與否。對醫療

活動和損害后果事實的認定應當建立在證據的基礎

上,而對證據的審查屬于法律技術問題.醫學專家很

難獨立地完成。另外.在因果關系分析的基礎上根據

《條例》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確定是否屬于

醫療事故,是什么等級的醫療事故,雖然涉及醫學.但

本質上是法律問題,因為確定所依據的《條例》是我國

的行政法規,《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是我國的部門規

章。對于鑒定中如此多的法律問題.醫學專家沒有法

學專家的幫助是不能正確解決的。顯然全由醫學專家

進行鑒定,由于鑒定過程難以保證其合法性.從而難

以保證鑒定結果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因此,鑒定人員

全部由醫學專家組成不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應當是

由法學專家和醫學專家共同鑒定。

三、國外處理醫療糾紛把法律放在首位

國外對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3種形式

(一)直接通過法院認定

這主要是指通過法院來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

或者說判定醫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是醫療

糾紛定性的惟一機構,沒有專門的組織或機構來認定

醫患之間發生的糾紛是否是醫療事故,也沒有對什么

是“醫療事故”進行明確的規定。如美國、英國、澳大利

亞等。美國是醫療糾紛賠償最高的國家.對醫療糾紛

的處理.沒有專門的鑒定組織或其他組織來進行有法

律效力的認定,只能由法院通過審理來認定。法院可

以根據案情的需要聽取醫學專家的意見.一般把承擔

賠償責任的醫療糾紛都稱為醫療事故。美國政府也支

持 “庭外和解”,由既具備醫學知識,又具備醫事法

學知識的人員組成的專業組織來主持。澳大利亞政府

在法院設有由具備醫學知識的律師擔任的衛生顧問.

由擔任衛生顧問的律師對醫療糾紛進行認定。

(二)司法機關組織專家認定或法院認定

這種認定是司法機關選擇醫學專家認定.醫學專

家的認定是司法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也是處理

醫療糾紛的一種方法.醫學專家處理不了的提交法院

認定。這種方式表明.處理醫療糾紛法律是第一位的.

· 13 ·

醫學專家的意見是進行法律認定的基礎。如在丹麥設

有由司法機關選擇的醫學專家組成的醫學法律委員

會,專門處理疑難醫療糾紛。醫學法律委員會不能解

決的復雜的醫療糾紛,才提交法院判決。我國現行的

法律也規定,在醫療糾紛案件的法院審理中.當事人

可以申 請醫學專家出庭對專門的問題進行說明 也就

是說,在訴訟程序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人民法院

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出庭.聽取醫學

專家意見做出判決。①

(三)由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共同鑒定.但最終的

認定還是在法院

如日本由醫學專家和律師組成醫師會.屬于社會

團體,醫師會下設調查委員會和鑒定委員會.通過調

查、鑒定認定醫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然后由醫師會

協同地方醫師會與患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起

訴到法院解決

以上方式的共同之處是.醫療糾紛的認定不能沒

有法律人士參加,法院的判決是最終的處理程序。這

些事實說明,無論是司法認定、行政認定還是社會團

體的認定,都應當由醫學專家和法學擘家共同參與完

成,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本質上是法律問題。

四、醫療事故鑒定有法學專家參加才能實現兩個

確保

(一)確保鑒定過程的公平、合理、合法,鑒定結論

的公正、正確.使醫患雙方信服

法學專家的參與是以合法證據為基礎進行鑒定

的保證。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在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

件中是一種證據.在衛生行政機關主持調解醫療糾紛

中是調解的依據,在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

處理中是處理的依據。作為證據或依據,都應當具有

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它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通

過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鑒定采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

性、關聯性,以及法律依據的正確性來保證的。保證鑒

定程序的合法和鑒定采信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

性、關聯性,以及法律依據的正確性,鑒定人員必須具

備有關的法律知識,掌握有關法律技術。因此,只有法

學專家參與鑒定.才能使鑒定的合法性得以保證.從

而保證鑒定結論的公正和正確。鑒定中,法學專家對

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和評判.并在此基礎上明確醫

療行為是否違法:醫學專家采信合法的證據來認定醫

療活動和損害后果的事實,用醫學科學分析其因果關

系,然后,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共同根據《條例》和《醫

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1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

問題進行說明。

· 14 -

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做出鑒定結論,并在鑒定報

告中進行詳細敘述。通過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各自的

知識結構在鑒定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鑒定結論的

公正性和正確性就能得到保證,這樣的鑒定報告才能

以理、以據服人。讓醫患雙方以及公眾信服。

(二)確保對鑒定有正常的社會評價

醫療事故的鑒定只有法學專家參與才能克服同

行的相互保護和同情,才能真正增加鑒定的透明度.

才能使患方因 “老子給兒子鑒定”或“叔叔給侄兒鑒

定”而產生的鑒定不公的心理定勢消除。從而接受鑒

定結論。由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強,疾病的醫治具有

其復雜性,長期以來對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都是醫學

專家進行鑒定,加之過去《辦法》規定的不明確、不具

體、不合理,鑒定基本上是暗箱操作。還要受到衛生行

政機關的干預.因此。鑒定結論大多不利于患方。這種

長期不公正的鑒定以及鑒定過程的透明度差.在人們

心中產生了不相信醫學專家鑒定的心理定勢?!稐l例》

規定在一些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中吸收法醫參加鑒

定,原因之一就是認為法醫參與會增加鑒定的公正

性。如果在鑒定中吸收法學專家參與,將會取得更好

· 醫事法律·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的社會心理效果.使鑒定結論有正常的社會評價.并

且在客觀上也能夠克服同行鑒定存在行業保護。

總之,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應當遵循其自身的規

律。應當充分地認識到它不僅是一個醫學問題。而且

更是一個法律問題。從國外對醫療糾紛的認定和我國

處理醫療糾紛的歷史來看,完全由醫學專家或法學專

家來認定都是不可取的。而現行的鑒定方式.雖然比

過去有所進步。但無論在保證鑒定合法性、公正性、公

平性,還是解決鑒定的社會心理方面都存在嚴重的問

題。因此,只有吸收法學專家,特別是醫事法學專家參

與鑒定,才能真正地實現鑒定的合法、公正、公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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