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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資產范文1
關鍵詞:所得稅費用 利潤表 資產負債表 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我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準則中規定了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所得稅由當期所得稅組成容易理解,但為什么還要考慮遞延所得稅呢?引入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概念的原由是什么?這是個非常難于理解的問題。本文將從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及它們與所得稅費用的關系中,找到這兩概念的根源,理順思路,闡明原由。
一、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兩表的關系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梢苑从称髽I一定會計期間的收入實現、費用耗費、凈利潤的實現情況,據以判斷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提供某一日期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總額及結構,表明企業未來需要用多少資產或勞務清償債務以及所有者所擁有權益的大小情況。 利潤表中各項損益科目數值的大小來源于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價值,資產、負債價值大小的變動直接影響到各項損益的變動。兩表關系如表1所示。
二、稅法與會計準則在所得稅計算上差異比較
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差異導致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變化從而引起利潤表損益的變化。具體變化如表2所示。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形成
從表2可以看出,兩種標準產生明顯差異,這種差異在會計上總要反映出來,那將如何體現呢?企業原來的資產、負債已在資產負債表中得到確認了,以上兩者差異不能再計入原資產和負債項目中,否則會違背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原則。我們發現這兩種差異,其實也同樣符合會計準則資產、負債的定義。會計準則中資產定義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負債定義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以上兩者差異也是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由企業擁有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未來少交稅)、導致經濟利潤流出(未來多交稅)。既然它們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但又不能再計入原來的資產負債項目,所以兩個新資產、負債的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就應運而生了。它們分別記錄這兩種未來會導致少交稅的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未來會多交稅的經濟利益流出的負債,并把它們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而且當期遞延所稅負債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
四、當期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所得稅與遞延所得稅的關系
當期延所得稅的產生導致了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的結果。當期所得稅是企業按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當期應納稅額。由于稅法和會計處理不同,要將利潤總額按照適用稅法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后再乘以相應的稅率。調整項目有:按會計準則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等。
利潤表中的所有科目都會受到資產負債表科目的影響,以上利潤總額被調整是受到資產負債中原資產、負債的影響而導致的,那么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新的資產負債科目會對利潤表的什么科目造成影響呢?結果是:它們共同改變了所得稅費用中的遞延所得稅。最終所得稅費用是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者共同作用的結果,資產負債表中原來資產、負債項目改變了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則改變了遞延所得稅,也即: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體現在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科目中,可以使各年實現的凈利潤保持平穩,避免因稅收與會計標準不同而對各年凈利潤水平產生“不合理”影響。而且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使得企業資產、負債結構得到更準確完整的反映。
五、結束語
1.通過以上對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內在聯系及其與所得稅費用關系的探究,可以非常透徹理解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必要性以及兩者與所得稅費用的關系,化解了理解和應用的難點。
2.表2中稅法和會計標準計算結果的差異,只是暫時性的,這種差異會隨時間逐步減少,最終為0。例如:固定資產折舊計算,稅法和會計計量標準不同,各期折舊都不同,但是這項資產在最終報廢時,在會計和稅法上計算折舊之和應該相等,所以說最終差異是0。在會計上,也只會對這種影響損益的暫時性差異,才會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如果交易額發生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不能計入所得稅費用。不可確認情形有:內部研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初始計量、承租人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還應當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在計量時還要考慮預期該差異轉回時適用稅率或稅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
遞延所得稅資產范文2
關鍵詞:計稅基礎 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會計準則
新財務準則下企業所得稅會計是以企業經營所得為中心,以企業財務會計為工具,以稅法與企業會計原則為理論和方法體系,將企業應納稅所得和會計所得通過賬簿加以科學核算和協調的會計程序和方法。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的差異,通稱為暫時性差異。之所以稱其為暫時性差異,是指因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期間與按稅法規定申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不論這種差異是哪種類型,都可以在以后年度內抵扣或轉回,具體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于本文闡述的著重點是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與計量問題,所以對有關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與之相關的暫時性差異內容則不做過多論述。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基礎
(一)計稅基礎
計稅基礎是2006年的《企業新會計準則》中提出的概念。它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兩方面內容。計稅基礎的含義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資產或負債在計算以后期間應納稅所得額時,根據稅法規定還可以再抵扣或應繳納所得稅的剩余金額。
(二)資產的確認基礎
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所謂“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通俗的講,就是現在多交了稅,將來可以少交稅。
【例】某企業一臺機器設備原價為18元,假設其凈殘值為0,假定會計上是按照3年的使用期限來計提折舊,而按照稅法規定是按照4年使用期限作為計提折舊的年限,假定計提折舊的方法均為直線法。
這樣,在該項機器設備使用的第一個會計年度末,該項設備的賬面價值應為120(180-180/3)萬元,而按照稅法規定的使用年限計算的計稅基礎則是135(180-180/4)萬元,則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120萬元就小于其計稅基礎135萬元,產生了15萬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假定該企業當年度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為2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33%,企業從會計所得的角度應確認其所得稅費用應為200萬元Х33%=66萬元;而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當年度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應為(200+15)萬元Х33%=70.95萬元。二者之間的差額4.95萬元就可以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來處理。會計分錄為:借:所得稅費用 660000,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9500;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709500 。
二、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般原則
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當以企業在未來會計期間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度。
【例】假定宏志公司2008年發生虧損1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用企業以后5個年度的稅前會計利潤彌補虧損,假定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若該公司有足夠的的證據可以證明本公司在未來5年期間的盈利最多只有80萬元,即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公司在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只有80萬元,那么宏志公司在2008年發生虧損時就不能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25萬元(100×25%),而只能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80×25%)。
稅法規定企業本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加以彌補,如果在以后連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尚不足以彌補該項虧損,超過五年尚未彌補的虧損則應由稅后利潤加以彌補。該項金額的確定必須要等到企業在未來會計期間內,本企業是否能夠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這個可以抵扣的款項,不足以抵扣的金額則不應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本年度發生虧損,可以在未來的5個會計年度內用其實現的稅前會計利潤來彌補。從這點來看由于發生了這部分虧損,可以使企業在未來會計期間的應稅所得額減少,從另外一個角度看相當于企業得到了一部分所得稅的收益。在會計處理上,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
【例】假定某企業當年發生虧損1 000萬元,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并且可以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假設該企業適用所得稅的稅率為33%,則發生虧損時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330萬元,應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300000
貸:所得稅費用33500000
如果不考慮其他因素,在當期利潤表上,“所得稅費用”項目應填列的金額為-330萬元, “凈利潤”項目應填列的金額為-670萬元[-1 000-(-330)]。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當年實際上取得了330萬元的所得稅收益。
在企業重組合并過程中,根據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因此相應地調整在合并過程中應當予以確認的商譽等等。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商譽
或:
借:商譽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企業除了因為重組或合并以外所發生交易,如果該交易某項的發生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那么在此項交易中所產生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上一般不會將其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比如承租方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方法是:根據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比較租賃開始日租賃某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以及相關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租入該項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應當以租賃協議或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等的金額計價,兩種不同的計價方法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果企業將這一差異額確認為是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樣便會違背“歷史成本”的計量原則。
例如,某企業以融資租入方式租入設備一臺,企業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為100萬元,但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確認其計稅基礎應為120萬元,這樣就會產生20(100-120)萬元的差異,也就是說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20萬元,如果將這20萬元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就會使該像融資租入設備的入賬價值減少20萬元,而這20萬元既不是該設備的公允價值,也不是其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樣的處理方式不符合會計準則中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標準,因為它改變了該設備的初始計量,也違背了歷史成本的計量原則。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可結轉以后年度的虧損,如果其數額較大,并且又沒有足夠證據表明該企業在未來會計期間將會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供其遞減時,同樣地也不能將其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發生的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的虧損,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稅前利潤來彌補,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期限最長為至次年起連續5年,這樣,就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企業只有在未來會計期間的稅前會計利潤抵銷了以前年度的虧損以后,未來期間企業應當繳納的所得稅費用才會減少,也只有這樣企業才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而這恰恰是會計上對資產的定義,即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適用稅率的確定
企業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估計相關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轉回時間,并且要依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轉回差異額。如按稅法規定,從2012年1月1日起,某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由原來的25%改為20%。企業在計算2011年的應交所得稅時采用的是25%的稅率,但2011年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則應采用20%的稅率。這是因為2011年底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只能在2012年及以后會計期間加以轉回。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價值的確定
企業在會計報表日期間,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確認。比如企業在2008年確認了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33萬元(100×33%,假定所得稅稅率為33%),到2009年底發現在該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內,企業最多只能取得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這種情況表明,企業在2008年多確認了6.6萬元[(100-80)×33%]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此時就應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66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66000
(三)一般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應相應減少所得稅費用
例如,宏志公司2011年末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150萬元, 已提壞賬準備20萬元。假設宏志公司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宏志公司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均無期初余額。經分析,2011年年末宏志公司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而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壞賬準備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計稅基礎仍然為其發生時的金額150萬元,這樣就形成樂20萬元(150-130)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由此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0×33%=6.6(萬元)。
宏志公司的賬務處理結果如下所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66000
貸:所得稅費用 66000
綜上所述,由于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可以選用不同的會計核算方法,這將導致某些會計信息數據的差異性,直接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正確性,由于某些成本費用在計算口徑上與稅法規定有明顯的不同,因而導致企業應交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不一致。企業發生的某些暫時性差異可在未來期間轉回,如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計算等等;而對于永久性差異則是不可以未來轉回的,如罰款支出就不可以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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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曉萍.淺談新準則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相關策略[J].現代商業,2010年23期
遞延所得稅資產范文3
關鍵詞: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 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凈)資產
一、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的含義與研究必要性
遞延所得稅是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是根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及適用稅率計算、影響(減少)未來期間應交所得稅的金額。
許多文獻在討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都驗證了遞延所得稅項目與企業價值之間的相關性。Ayers(1998)指出,在SFAS No.109(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09號《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實施條件下,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與企業價值相關,并且在新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報表中列示的遞延稅項金額比先前方法(SFAS NO.106 APB NO.11遞延法)更有價值。
我國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以下簡稱CAS 18)時間并不是很長,李世新、秦長順(2011)以價格模型與收益模型,對凈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與在CAS 18實施前后企業價值的相關性進行了實證分析,驗證了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被作為企業一項真實的資產與負債對投資者判斷企業價值有影響。根據2007-2009年分行業Pearson相關系數及回歸分析顯示:制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信息技術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業、綜合類的遞延所得稅凈資產與股票價格存在相關關系,回歸系數為正,且通過顯著性檢驗。
對日本的研究給我們從實際情況理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經濟影響提供了更為真實的視角。Douglas J.Skinnier(2008)的研究提供了日本銀行在金融危機中,在1998年起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情況下,遞延所得稅資產所扮演的角色的證據。日本于1998年開始采用資產負債法核算所得稅費用項目,先是公司法允許遞延所得稅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出來,而后在很快的推行過程中,日本MOF(日本財務?。┪瘑T會允許將遞延所得稅(凈)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包括在它們的監管資本(regulatory capital)中,這一規定與其他各國家不同。20世紀90年代早期,隨著日本股票和地產泡沫破滅以及經濟問題造成日本銀行實力的持續下降,銀行勉強能夠維持監管資本的必要水平。1998年引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計入監管資本時,銀行其他的監管資本已經耗盡。1998年,主要日本銀行確認遞延所得稅(凈)資產6.6萬億日元,大約占權益的29%;1998年之后,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繼續成為日本銀行監管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日本主要銀行的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總額達到7.5萬億日元,占權益的60%。Douglas J.Skinnier(2008)指出,沒有這些遞延所得稅(凈)資產,銀行將會破產。而2003年Resona銀行的破產,正是由于審計人員拒絕在它的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的確認上簽字而引發。
以上研究結果得出普遍結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運用,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更與企業價值具有相關性。在研究中,實際上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對企業價值的影響是基于它們的確是被作為資產、負債項目來考慮研究得出它們與企業價值相關,從而對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產生影響。
現行會計準則更加強調資產負債觀念,淡化利潤觀念,強調企業真實資產、負債條件下凈資產的增加。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采用也是從這一角度考慮會計與稅法差異產生的影響。資產負債觀下,收益概念是企業期末凈資產比期初凈資產的凈增長額。不論收益是否實現,只要是凈資產額有所增加,就當作收益確認。資產負債觀下,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以公允價值為標準,收益的確認不需要考慮實現問題,收益包含了未確認損益。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凸顯了資產負債表的核心地位,要求企業提升資產負債信息質量,及時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如實反映資產未來經濟利益,不高估資產價值;要求企業合理確認預計負債,全面反映現時義務,不低估負債和損失,遞延資產列示在資產負債表中,構成企業資產的一部分。每一項資產的真實程度、資產狀況是判斷企業未來收益,經濟及利益流入企業的重要參數。從這個意義上理解,資產計量中考慮的因素,如折現,是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后資產的真實價值考量;資產減值準備是資產在經濟環境不斷變化的情形下,對資產有效優化程度的保證,更接近真實價值的調整。只有在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增加的情況下,才表明企業價值增加了,股東財富增長了,突破了傳統的單純的利潤考核概念,從而促使企業著眼于長期戰略,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資產和資本結構,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決策水平。
根據圖1可知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從2007-2011年是逐年增加的,反映我國上市公司根據CAS 18的規定,確認了更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根據圖2可知隨著資產負債表的使用,上市公司確認的凈遞延所得稅資產是隨著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在增加,2009年期間的凈遞延所得稅資產沒有明顯增加,是因為2008年的金融危機導致企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幅度降低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幅度增高??傮w上來看,凈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方向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方向是相同的。
與我國分項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相同,SFAS No.109也要求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asset-liability method),以目前稅率分項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FASB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可計提減值準備,我國CAS 18允許計提減值準備。因此,二者在相同名稱下,內涵上還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別。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
盡管遞延所得稅資產被認為是資產,但是這項資產的特殊性仍舊要求我們對它的性質、范圍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探討。
資產的確定一般是指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經濟資源觀)。經濟資源觀較之成本未消失觀([美]佩頓和利特爾頓)和借方余額觀(美國會計師協會,1953)是更為會計界所接受的一種觀點。經濟資源觀是關于資產定義的頗具影響的一種觀點。1957年,美國會計學會發表的《公司財務報表所依恃的會計和報表準則》中明確指出:“資產是一個特定會計主體從事經營所需的經濟資源,是可以用于或有益于未來經營的服務潛能總量”。對資產的這一認識,第一次明確地將資產與經濟資源相聯系。這就提出一個問題: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否完全符合以上資產的含義?
筆者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可以被認為是:以稅法為標準,基于企業持續發展,用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損失或收益創造出來的未來資產和負債。遞延意味著在后期消耗或支付,但是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實際并不需要消耗或支付,它只是因為會計法與稅法不一致考慮到稅法因素產生的結果。如果從資產帶來經濟利益流入、負債導致企業資源流出的角度考慮,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可以被認為是一種機會成本,他們自始至終反映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差額形成的遞延所得稅(凈)資產會增加所有者權益。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是過去交易事項的未來稅收結果(Petress Thomas R.,Gregory J.,Randall J.,1995)。遞延所得稅資產是稅收屬性的確認,是由于經營或資本損失和稅收抵免結轉所實現的稅收收益,它依賴于充足的、合適期間、合適類型的所得稅收入。遞延項目的確認是權責發生制下的結果。
SFAS No.109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范圍較之美國先前的SFAS 96(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96號《所得稅的會計處理》,1987)是一種較為寬松的確認政策,要求對所有的暫時性差異都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EatonTim V.,William S.,Jan B.,1998)。但是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受到未來應稅所得的限制,因此對所得稅收入有范圍限制,包含:(1)前期轉入的稅后收入;(2)合適期間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轉回;(3)除轉回外期望未來應納稅收入;(4)稅收籌劃。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后,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通過估值準備(valuation allowance)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數量。SFAS No.109規定,先確認DTA,然后再判斷其可實現性,如果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的可能性小于50%(more likely than not)則計提估值準備,按凈值反映可實現的遞延所得稅金額。
CAS 18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產生主要指當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負債項目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差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與稅率相乘后,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的結果。根據CAS 18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形主要有:(1)一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2)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企業合并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4)在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條件下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綜合這幾項內容,可以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主要源自資產計提減值準備(也可以稱為估值準備)和企業稅前損失。范圍比FASB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所要求的應納稅所得額范圍要小。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采用的是IAS(國際會計準則)謹慎確認的政策,企業實際執行過程中也采用較為謹慎的處理方式。主要體現在對可以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1)應納稅所得額范圍的規定上;(2)公允價值的適用范圍和程度上;(3)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會計政策上。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針對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稅前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與美國SFAS No.109第三條類似,考慮是未來收入,未來應納稅所得額;可抵扣虧損要考慮稅法允許的時間因素限制,要在虧損彌補前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類似于SFAS No.109第三條,以前期間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將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在確認應納稅所得額范圍上,我國CAS 18規定的范圍要小,因此可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凈)資產也要少。
2.我國會計準則在采用公允價值問題上,范圍控制在一部分準則上。企業在實際運用公允價值準則時,也并非所有允許使用公允價值的準則在企業中都實際得到運用。我國會計準則強調適度、謹慎地引入公允價值,主要是考慮我國作為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許多資產還沒有形成活躍市場,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固然重要,但應當以可靠性為前提,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價值,就有可能會出現人為操縱利潤的現象。因此,我國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準則規定,只有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夠獲得并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才能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3.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之處,還體現在計提減值導致的差異。IAS對企業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流動資產減值準備允許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而我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價值較大的非流動資產發生減值,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計提減值損失后,價值恢復的可能性極小或不存在,發生的資產減值應當視為永久性減值,而且在這一問題上往往被少數企業作為調節利潤的手段,所以,我國資產減值準則規定,此類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而計提減值除了存貨、應收賬款、貸款、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轉回外,其他資產計提減值均不能轉回。在這一前提下,除在轉換銜接年份由于累計的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有較大差異外,在以后各年,企業資產持續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會維持在一個相對緩和的狀況,除非行業或經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一般遞延所得稅(凈)資產數額變化不大。
4.從我國上市公司在實際中的計量披露情況來看,在報表附注中除分別披露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形成的項目,也同時反映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般包括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及可抵扣虧損,特別是可抵扣虧損相比較減值或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它在將來抵減應納稅所得額有時間上的限制,因此企業可抵扣虧損有一部分不能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除此之外,可結轉以后年度納稅虧損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的難度更高也是披露的一個重要原因。Amir和Sougiannis(1999)研究發現未來可抵扣虧損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信息運用到盈余預測和股價估值時,分析師認為有可能結轉以后年度納稅虧損的公司的盈余持續性更弱,這可能是因為以后年度可抵扣虧損的存在預示公司未來損失的可能性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謹慎確認可抵扣虧損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是有一定道理的。
總之,在企業有明確證據證明其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以很可能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然后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最終依賴于在轉回或提前確認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的特點
(一)遞延性。資產負債觀下,在具體會計處理中的一個顯著差異就是對未實現損益的會計處理,企業的收益是當期凈資產的凈增長額(不包括業主投資或派給業主款造成的凈資產變動),收益的確定不需要考慮實現問題。SFAS No.109中指出,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目標在于:(1)確認當年的應付所得稅或應退所得稅金額,(2)為在企業財務報表中已確認事項的未來納稅影響確認遞延負債或資產。IAS指出:所得稅會計的基本問題是如何核算某些事項的當期和未來納稅后果。可以說,遞延所得稅(凈)資產是權責發生制下對未實現收益與損失反映的所得稅影響數額。對應的是未實現收益與損失,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相應具有遞延性。盡管所得稅費用包含遞延項目,但是“應付稅費――應付所得稅”只有當期實際應付所得稅款,未來的應付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以遞延形式出現,與當期應交所得稅暫無直接關系。遞延項目代表了稅收支付的遞延(El.Amir,Michael Kirschen heiter,2001)。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金額不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
1.遞延所得稅(凈)資產金額受市場因素及自身經營狀況影響。根據CAS 18與IAS 12規定基本相同,對因商譽、負商譽和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不同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資產不得確認;對子公司、分支機構及聯營企業的投資和合營企業中權益的相應確認有限制性條件。排除上述事項,遞延所得稅(凈)資產主要來源于資產計提減值,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及可結轉以后虧損等產生的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而產生的資產公允價值、資產減值變動實際是未實現的收益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轉化或置換、兼并或重組、可結轉以后年度虧損所得稅收影響之所以在資產負債表下被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前提是今后有足夠的應納所得稅額。
2.確認金額每期有一定變動,帶來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1)遞延所得稅(凈)資產是多個資產、負債項目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的稅收影響金額的合計,在確定每一項入賬金額時,特別是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要根據企業未來盈利能力判斷應納稅所得額然后確定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這是在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要做的判斷。(2)從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這組公式表明一般資產/負債由于受到市場影響,其價值在一段時間內發生變化,相伴隨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也每期發生變動。它與一般資產的一次性確定不同,金額具有不確定性。(3)一個國家稅率變動后,因適用稅收法規的變化,導致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按照新的稅率進行重新計量,反映稅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特殊性。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性在于無特定時間支付,無特定債權人,實際支付金額也未完全確定。
遞延所得稅(凈)資產計算公式=(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這組對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確定的公式也說明了反映遞延稅項的結果。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的特點,對企業凈資產的影響金額上具有不確定性。根據遞延所得稅(凈)資產的特點,對它的金額的確定有必要考慮減值情況,使遞延所得稅(凈)資產對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金額進行調整,反映稅率變化帶來的影響。
四、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問題
由于SFAS No.109采用的是寬松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政策,因此通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價值不斷進行調整。
盡管CAS 18規定企業可以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但我國上市公司均未對遞延所得稅計提減值,而在報表披露附注中列示十四項資產減值準備。原因一是企業默認對十四項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是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的,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不是強制要求的;二是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本身確認計量過程的復雜與金額不確定性;三是我國企業本身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時采用的是謹慎態度。
以日本在金融系統不加辨析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導致的監管資本虛增為鑒,企業有動機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來操縱利潤,這是因為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要考慮未來期間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性。CAS 18要求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這一規定為企業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提供了量化依據。局限性在于只考慮未來,沒有考慮過去的影響。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會計準則已經規定了企業可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在考慮這一問題時,我們補充企業經營歷史因素。
作為一個可以作為研究對象的企業來說,它的研究意義取決于它是在持續經營的假設大環境中存在的,同樣的,本文研究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準備的前提是保證企業是可持續經營的。并且還要考慮企業是連續虧損、扭虧為盈還是持續盈利,才能確定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否計提減值。會計及審計人員需要結合企業持續經營、歷史盈利狀況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進一步明確。
首先我們要考慮企業歷史盈虧情況,可以將企業分為兩種,即具有盈利歷史的企業和不具有盈利歷史的企業。具有盈利歷史也就意味著,在過去,企業總是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而可能不需要詳細地計算所評估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更不用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對于沒有盈利歷史的企業,它有兩種可能性的未來,即持續虧損或扭虧為盈。在沒有盈利的過去,他們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是必須的。然而這些減值是需要計算的。我們分三種情況進行分析:
1.首先,看存在于以后年份的應納稅所得額。在了解到企業具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結轉后,企業的那些不利證據(企業不會盈利的相關證據)是必須被估計的,如果在必要情況下,這些應納稅所得應該是未來應納稅所得而不是以前期間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結轉。當然,一個具有虧損歷史的企業也不能排除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一個具有這樣經歷的企業可能會抵消了企業能夠盈利的正面證據,比如一個消除不盈利經營的決定或一個增加存貨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是企業持續虧損,也即企業沒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
2.根據對現存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轉回,來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即要明白在哪個轉回年份將會發生這種情況是很重要的。如果未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轉回到某一個時點與應納稅所得抵扣完,剩余的可抵扣所得稅就需要計提減值準備。
3.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來抵扣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此時就沒有遞延所得稅資產了,也就沒有計提減值準備之說。
通過確定企業歷史盈虧情況,若出現虧損現狀,則考慮企業以后盈虧情況,然后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考慮本期應稅收入是否可抵扣完,如果可以抵扣完就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若沒有抵扣完就要考慮持續經營情況下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可以抵扣完剩余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若可以抵扣完就不需要計提減值了,但是如果扣不完就要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具體如圖3所示,其中:①是指在企業歷史虧損情況下才考慮下一步,②是指預期企業會盈利的情況下考慮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CAS 18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取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效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后期間根據新的環境和情況判斷能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相應恢復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以展現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有可能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來操縱利潤,這是因為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要考慮未來期間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性。同時,在其計量上,還要考慮預期該差異轉回時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是重要依據。而這個主觀判斷直接影響到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從而影響到稅后凈利潤。
五、結論
根據上述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凈資產的信息解讀,本文從其含義出發,總結以往學者的研究,提出從四個方面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確認,可以比較籠統地了解和學習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然后提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遞延性和金額不確定性的特點,以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性,這些信息可以為以后的研究學者進行實證研究提供理論依據,也為投資者在做出謹慎投資時提供準確的信息。最后,討論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問題,提出計提減值準備的順序和前提條件,為上市公司在考慮是否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時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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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資產范文4
一、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賬務處理
所得稅新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了變革,使用了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并引進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這種方法側重于資產負債表,以“資產/負債”觀為收益確定理論,即基于資產和負債的變動來計量收益,當資產的價值增加或負債的價值減少時會產生收益。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成四個步驟:首先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其次確認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再次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最后根據應納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倒擠當期所得稅費用。
(一)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是從會計法規的角度來確定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各項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資產的賬面凈值是資產原值扣除累計折舊后的余額。負債的賬面價值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金額。
計稅基礎是從稅法的角度來確定的,是稅法認可的資產、負債的價值。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利潤時能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按稅法規定在未來使用或處置資產時作為成本費用可予稅前列支的金額。例如,一項存貨原值為100 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是4 000元,則存貨的賬面價值為96 000元。稅法上卻并不確認計提的減值準備,認為存貨在將來使用過程中價值減少,計入成本費用,該存貨計稅基礎是100 000元。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各項負債賬面價值減去其在未來期間計算應稅利潤時可予抵扣的金額。例如本期賬面金額為6 000元的應付職工薪酬,在發生時已計入成本費用,未來支付時不能再計入成本費用造成重復抵減收入,所以在未來期間稅前可抵扣金額為0,計稅基礎為6 000元。此時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一致。又如,企業計提產品保修費發生了金額為50萬元的預計負債,而按稅法規定該項負債需要在未來實際發生時進行稅前扣除,即在未來期間稅前可抵扣金額為50萬元。則該負債賬面價值為50萬元,減去在未來期間稅前可抵扣金額50萬元,計稅基礎為0萬元。
(二)明確暫時性差異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相符,其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根據該差額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資產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負債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說明計入會計成本費用的金額小于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所得稅費用大于應交所得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資產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負債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說明計入會計成本費用的金額大于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會計利潤小于應稅所得,所得稅費用小于應交所得稅,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三)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
企業應以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余額為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除明確規定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其余額為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四)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
根據當期應納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倒擠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明確規定,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重新進行計量,除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將所得稅稅率變動的影響數計入稅率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下面我們結合案例說明所得稅新準則下的賬務處理。
例1,n企業于2000年12月購入一套生產設備,當月安裝完畢,投入使用,原始價值為800萬元。該企業采用平均年限法分二年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率為0,而按現行稅法的規定,該套設備的平均折舊年限應為四年。假設n企業從2001—2004年每年實現的會計利潤都是1 000萬元,現行所得稅率為33%.又假如從2003年年初開始企業所得稅稅率調整為30%,所得稅于年末一次交納,則企業每年如何進行所得稅賬務處理?
2001年,會計上計提折舊為:800÷2=400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為:800÷4=200萬元;該設備賬面價值為:800-400=400萬元,計稅基礎為:800-200=600萬元。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600-400=200萬元,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00×33%=66萬元,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0萬元,則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為66萬元,2001年應交所得稅:(1000+400-200)×33%=396萬元。
2001年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330萬,遞延所得稅資產66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96萬
2002年,會計上計提折舊為:800÷2=400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為:800÷4=200萬元;該設備賬面價值為:400-400=0萬元,計稅基礎為:600-200=400萬元。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400-0=400萬元,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400×33%=132萬元,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66萬元,則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為66萬元,2002年應交所得稅:(1000+400-200)×33%=396萬元。
2002年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330萬,遞延所得稅資產66萬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96萬
2003年,會計上800元折舊已計提完,當期折舊為0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為:800÷4=200萬元;該設備賬面價值為0萬元,計稅基礎為:400-200=200萬元。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200-0=200萬元,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本年所得稅稅率變為30%,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00×30%=60萬元,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132萬元,則本期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72萬元,2003年應交所得稅:(1000-200)×30%=240萬元。
2003年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312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72萬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40萬
2004年,會計上800元折舊已計提完,當期折舊為0萬元,稅法上計提折舊為:800÷4=200萬元;該設備賬面價值為0萬元,計稅基礎為:200-200=0萬元。設備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為0萬元,年末應保留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0萬元,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為60萬元,則本期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60萬元,2004年應交所得稅:(1000-200)×30%=240萬元。
2004年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300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60萬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40萬
二、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賬務處理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一項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以后轉回時是通過抵減應交所得稅的金額來實現的,從而能夠減少以后時期應納稅金額。但以后轉回時需要具備會計利潤大于應稅所得的前提條件,即若預計未來會計利潤將不再大于應納稅所得額,那么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就是虛增資產,少計了費用。因此,《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明確規定,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若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所以,若有證據表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部分或全部有多半可能不能實現時,企業應在每個年度末對其部分或全部計提減值準備,并進行相應賬戶調整以反映當前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實現情況。
例2,2004年12月31日,k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0萬元,經復核,企業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只有18萬元,企業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12萬元。
2004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12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12萬
2005年12月31日,經復核,企業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有40萬元。企業應在原減值的范圍內轉回其減值。
2005年12月31日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準備12萬
貸:資產減值損失12萬
三、確認可抵扣虧損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因此,企業應當對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能否在五年經營期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全部轉回作出判斷。若不能,則不應確認為企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3,m公司在2006年虧損200萬元,預計2007年至2011年每年的應稅收益都為3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無其他暫時性差異。
2006年,企業虧損200萬元,但預計未來五年中只有150萬元應稅收益可用來彌補虧損,不用納所得稅,則2006年只能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50×33%=49.5萬元。
2006年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9.5萬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49.5萬
2007年產生應稅收益30萬元可用來彌補2006年虧損。
2007年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9.9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9.9萬
2008年至2011年每年產生應稅收益30萬元時,會計分錄同2007年會計分錄。
若2011年實際產生應稅收益50萬元,除了用于彌補2006年未彌補虧損30萬元,剩余的20萬元應交納企業所得稅6.6萬元(20×33%),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9.9萬元(30×33%)。
2011年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9.9萬,當期所得稅費用6.6萬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9.9萬
遞延所得稅資產范文5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方法
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時,對資產負債表項目直接確認,對利潤表項目則間接確認。企業的收益應根據“資產負債觀”定義,因而所得稅費用的計算也應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出發倒擠推算,具體核算程序如下:
第一,確定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指企業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金額,而非原賬面價值。
第二,確定每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第三,確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對于存在差異的,區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資產負債表日所得稅稅率計算該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小于資產負債表日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額,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應進一步確認為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果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余額大于資產負債表日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額,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應予以轉銷。
第四,計算應交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企業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適用稅率。
第五,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根據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當期進一步確認或轉銷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交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應交所得稅稅額+期初遞延所得稅凈資產-期末遞延所得稅凈資產。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具體運用
由于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復雜多樣,會計人員在實務操作中應認真把握,區別情況,正確進行會計核算。現以天河公司為例,說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運用。
[例1]天河公司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采用新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企業對相關的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進行了調整,主要存在以下事項:(1)2007年1月1日起計提折舊的大型設備一套,原值560萬元,預計凈殘值10萬元,企業按照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稅法要求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都為10年;(2)企業一批存貨,原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估計其可變現凈值為600萬元,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400萬元。企業原所得稅核算采用應付稅款法,所得稅稅率為25%。
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在首次執行日,企業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調整后如果形成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本例中,企業按照年數總和法在2007年計提的折舊為100萬元[(560-10)×10/55],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為460萬元,稅法允許計提的折舊額為55萬元[(560-10)÷10],其計稅基礎為505萬元(560-55),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45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企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00萬元后,存貨的賬面凈值為900萬元,而其計稅基礎仍為1000萬元,存貨的賬面凈值小于其計稅基礎100萬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上述兩項差額應計算確認首次新會計準則執行日的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相應調整企業的盈余公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36.25萬元[(45+100)×25%)],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62500
貸:盈余公積 362500
[例2]承例1,天河公司2009年度利潤表中利潤總額為1200萬元,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2009年發生的有關交易和事項中,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存在的差異有:(1)2009年3月2日對一項固定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20萬元,其他固定資產無異動事項;(2)向四川災區企業直接捐贈現金100萬元;(3)當年發生技術開發支出500萬元,已形成一項無形資產,500萬元支出中有400萬元屬于資本性支出,已計入無形資產的價值中,該項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為10年;(4)違反稅法規定罰款100萬元;(5)2008年計提了存貸跌價準備400萬元的存貨尚未銷售,2009年2月該存貨價格有所回升,轉回了存貸跌價準備200萬元;(6)企業年末一項應收賬款2000萬元,企業計提了壞賬準備40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只能按照1%的比例計提壞賬準備。
2009年企業應交所得稅=[1200+20+100-(500×50%+400)+100-200+(400-2000×1%)]×25%=950×25%=237.5(萬元)
天河公司2009年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金額及其計稅基礎如表1所示: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400×25%=100(萬元)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680×25%=170(萬元)
由于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有余額387500元,所以本期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的金額為
1700000-362500=1337500(元),確認為本期的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1000000-1337500=-337500(元)
所得稅費用=2375000-337500=2037500(元)
借:所得稅費用 20375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337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375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0000
[例3]承例2,存貨的賬面價值為600萬元,計稅基礎為720萬元,應收賬款期末余額為3000萬元,補提了壞賬準備200萬元,其他項目不存在會計和稅收的差異。
天河公司2010年資產負債表相關項目金額及其計稅基礎如表2所示:
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360×25%=90(萬元)
由于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有余額100萬元,所以本期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的金額為10萬元(100-90),對于減少的金額本期應予以轉銷。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8150000×25%=2037500(元)
由于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有余額1700000元,所以本期遞延所得稅增加的金額為337500元(2037500-1700000),確認為本期的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100000-337500=-437500(元)
所得稅費用=4200000-437500=-3762500(元)
借:所得稅費用 37625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3375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范文6
[摘要]在所得稅會計中,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時,存在企業管理層進行利潤操縱的可能性。筆者認為,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對此加強管理和控制。
[關鍵詞]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利潤操縱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這就是所得稅會計中的債務法。
在債務法中,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要考慮未來期間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性。同時,在其計量上,還要考慮預期該差異轉回時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是重要依據。而這個主觀判斷直接影響到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從而影響到稅后凈利潤。在這個會計處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業管理層的利潤操縱行為以及如何控制這種行為,是所得稅會計的重要課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進行了研究。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計量中利潤操縱的理論空間
眾所周知,在所得稅會計里,存在遞延法和債務法兩個主要方法。分析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計量中的利潤操縱問題時,還得從兩法的理論比較開始。
關于遞延法,美國會計原則理事會(AccountingPrinciplesBoard:APB)早在1967年就過第11號意見書(Opinion)《所得稅會計》(APBO11)。在該意見書中,APB強調了配比原則。依據其觀點,如果強調配比原則,那么就有必要在確認計算稅前利潤的收入和費用時,確認該項收入和費用對本期所得稅產生的影響并將其計入所得稅費用,將所有所得稅費用與本期稅前利潤進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時間性差異就是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利潤之間由于期間確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同時,由于要依據配比原則計算差異發生年度的損益。因此所得稅費用要依據差異發生年度的實際稅率來計算。當稅率或稅法發生變更時,不必依據變化了的稅率或稅法規定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進行調整。
在遞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計算差異發生年度與稅前利潤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稅費用,所以與稅前利潤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稅費用就可以作為遞延稅款計入資產負債表中遞延到其他會計期間里。因此,遞延稅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就不重要了。這是遞延法的主要問題。
因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在的第6號概念公告(Stat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Con-cepts:SFAC)《財務報表的構成要素》(SFAC6)中,對遞延法是持批評態度的。例如,在遞延法中,貸方遞延稅款是所得稅的支付遞延到未來年度時產生的,如果貸方遞延稅款余額符合SFAC6的負債定義,那么其金額就可理解為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出;如果稅率或者稅法發生變更,影響到未來所得稅的支付,在計算遞延稅款時就有必要反映這種變化,即要依據未來可預期的所得稅率來計算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法采用的卻是過去的稅率,這就產生了矛盾。
關于債務法的理論依據,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號財務會計準則(Stare-mentOf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SFAS)《所得稅會計》(SFAS109)申并未強調配比原則,而是轉而強調通過有組織且較合理的分配手續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資產或負債性質了。
FASB在SFAC6中將資產定義為:“特定實體獲得或控制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將負債定義為:“特定實體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需要在將來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給其他實體的現實義務所造成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的犧牲”。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性質,FASB在SFAS109中指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SFAC6中所定義的資產或負債的所有特征。
因為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在財務報表中的報告金額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通過企業資產或負債已確認和報告金額的收回或償付。會增加或沖減未來年度的應稅收益和應付稅款,從而對未來支付所得稅產生影響。如果這些稅務影響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那么,有必要在產生暫時性差異的資產或負債被確認的報告期里同時確認其差異帶來的所有稅務影響??梢钥闯觯瑫簳r性差異不僅包含了時間性差異,而且還包含了時間性差異以外的差異(比如按公允價值計價后產生的差異)。由于要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稅收益的影響,所以要按預期收回該資產或償付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來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也就是說,由于要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并且要按暫時性差異未來轉回期間的適用稅率或按稅法規定來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給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來操縱利潤提供了理論空間。
二、所得稅會計與企業管理層進行利潤操縱的關聯關系
在所得稅會計里,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實現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而要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時,主要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未來有可能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預測、現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未來轉回預測以及納稅籌劃策略等因素進行判斷。在這里,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這個判斷標準,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證據表明,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可能性比較高時,則通過設立“估價備抵”來抵減遞延所得稅資產。在這里,“估價備抵”的設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種蓄水池的作用,給企業管理層提供了利潤操縱的空間。
另外,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當以預期收回該資產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而“預期的適用稅率”的判斷也是一個難點。從理論上講,即便稅法或稅率的變更尚未公布,只要其公布的可能性比較高時,就有必要在資產負債表日考慮其給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帶來的稅務影響。在這里,稅法或稅率的變更以公布
日為標準還是以可能性為標準。在會計準則中沒有作出咀確規定時,同樣依賴于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
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管理層往往為了達到某些目的而蓄意粉飾會計報表,通過各種辦法進行利潤操縱。這些辦法大致可分為如下三類:一是在會計準則允許的可選會計方法中選擇某個有利的方法。二是在估計到資產的購入或處置會帶來較大的利得或損失的時候,改變購入或處置時間。三是對需要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才能取得的某些會計指標進行蓄意更改。本文所涉及的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的判斷就屬于第三類。這些行為,從理論上說很難判斷其是否違背了會計準則的規定。
三、相關實證研究與主要事例
關于所得稅會計與企業管理層進行利潤操縱的關聯關系,國外有一些學者進行了相關實證研究,本文只提及其中兩個相關研究結果。Visvanathan(1998)對估價備抵的變動與本期凈利潤的變動的相互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結果指出,企業通過調整估價備抵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比較高。大沼(2004)選取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部分金融機構為樣本,分析相關數據,發現在可結轉以后年度未彌補虧損和稅款抵減、有價證券的評估損益、折舊、租賃、壞賬核銷等項目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受到了估價備抵變動的強烈影響,從而指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與企業管理層的利潤操縱有相關關系。
關于具體事例,可以ST吉化為例加以說明。吉化2000-2002年連續3年出現巨額虧損,2003年扭虧,2004年繼續盈利。在虧損的3個年度和2004年第三季報之前,吉化均未確認稅務虧損引起的遞廷所得稅資產,直到2004年第三季報,才以“按照目前公司產品的價格水平,管理層預計上述虧損可在未來5年內彌補”為由確認稅務虧損引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由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延遲確認。貸記所得稅費用約為5.33億元。因為有約1.67億元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轉回,導致吉化2004年度第三季報賬面上凈貸記所得稅費用約為3.66億元,這項收入是巨大的。其中是否存在利潤操縱,只有企業管理層知道了。
2008年1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從2008年起,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從33%降為25%。如果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前預計到稅率有可能變更,相關企業就要重新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了。對于那些遞延所得稅資產在數十億元以上的企業。大家不妨從以下幾個方面留意一下這些企業在2007-2008年度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1已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2未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3何時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從中可以猜想一下這些企業是否存在利潤操縱的可能性。
四、他國的主要對策與措施參考
為了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加強管理,日本注冊會計師協會審計委員會于1999年11月公布了第66號文件《關于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可能性的審計辦法》。在該辦法中強調注冊會計師應特別注意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可能性的危險性。同時,在判斷未來期間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性時,將企業分成以下五個類別,并對每個類別分別指出了具體的審計措施:一是每個會計期末均能實現足夠超過現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二是業績比較穩定,但會計期末不能實現足夠超過現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三是業績不穩定,且會計期末不能實現足夠超過現有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四是存在重大的稅務虧損的企業。五是過去曾在幾個會計期里連續出現重大稅務虧損的企業。由于這個審計辦法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的管理產生了積極效果,日本注冊會計師協會于2001年1月公布《關于所得稅會計實用指南的更改通知》,將第66號文件升格為會計準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另外,如前所述,由于適用稅率的判斷上也存在混亂情況,日本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制度委員會所公布的第10號報告《所得稅會計實用指南》和第6號報告《合并報表中所得稅會計實用指南》中,規定對稅法或稅率的變更以公布日為標準,并指出:如果稅率或稅法變更的可能性比較高,且其變更對以后年度的經營狀況和業績產生重要影響時,可在會計報表的注釋里注明稅率或稅法的變更情況及其影響額。在這里可以看出,適用稅率判斷標準的統一,不僅可以減少在稅率或稅法每次變更時,企業是否將該變化反映到會計報表上的混亂判斷,而且還因此可提高企業之間會計報表數據的可比性,更重要的是,壓縮了企業管理層進行利潤操縱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