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嬰保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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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保健

母嬰保健范文1

    第一條  為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母嬰保健工作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逐步增加對母嬰保健事業的投入,保障母嬰保健工作的順利開展。

    政府扶持貧困、邊遠、民族地區的母嬰保健工作,對貧困人群依法實行費用減免。

    各地應當逐步推行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計劃生育、教育、公安、民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在婚前保健服務中,應當開展婚前衛生指導、衛生咨詢服務和婚前醫學檢查。

    第七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應當到當地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或者經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鄉(鎮)醫療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第八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嚴重遺傳性疾病診斷技術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婚前醫學檢查時,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查項目。

    第十條  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在邊遠山區、民族地區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指導、幫助經批準的鄉(鎮)醫療機構做好婚前保健工作。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和村公所(辦事處)衛生所(室)必須按照職責,負責對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孕婦應當接受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產前檢查服務,并有權了解保健內容和檢查結果。

    第十三條  經產前診斷或遺傳病診斷發現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嚴重缺陷的,孕婦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第十四條  嚴禁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醫療保健機構認為醫學上確有需要的,必須報經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鑒定。

    第十五條  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辭退處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特殊保護。

    第十七條  孕產婦應當在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邊遠山區因條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對途中生產的,由產婦戶籍所在地或新生兒出生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核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  嬰幼兒保健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宣傳母乳喂養及科學育兒知識,為嬰幼兒生長發育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  新生兒出生后40日內,其撫養人應當到新生兒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登記,由醫療保健機構按規定建立兒童保健手冊。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村公所(辦事處)衛生所(室)應當為嬰幼兒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并逐步開展嬰幼兒疾病篩查,對常見病進行防治和分類指導。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

    醫療保健機構對轄區內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招收兒童入園入托時,應當查驗其《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符合規定方可招收。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后方可從業。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工作規劃;

    (三)培訓、考核技術服務人員;

    (四)審批技術服務執業資格;

    (五)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適宜技術;

    (六)依法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單位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個人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方可執業。審批發證權限如下:

    (一)從事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家庭接生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并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保健監督員制度。

    母嬰保健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證,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婦幼保健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基本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開展母嬰保健實行有償服務,所取得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用于發展母嬰保健事業,不得挪作他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費用的項目和具體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下列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經費予以解決:

    (一)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中,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實行費用減免的部份。

    (二)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  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的編制數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標準,并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母嬰保健人員的培訓,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醫療保健設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的具體辦法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對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遺傳病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疾病或不能確定的疑難問題,實行逐級轉診制度。

    第三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并進行備案。

    公安機關在辦理出生嬰兒戶口登記時,應當查驗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保健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或《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擅自開展母嬰保健業務或從事盈利性家庭接生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母嬰保健和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和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所出具的醫學證明無效,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托幼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衛生保健制度的;

    (二)招收兒童入園入托,未按規定查驗其《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的;

    (三)托幼機構工作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的。

    第三十五條  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母嬰保健范文2

為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規范化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依據《母嬰保健法》、《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省助產技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開展創建“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活動,采取有力措施加強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內涵建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全面提升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水平與能力,更好地滿足群眾的需求,穩定和降低孕產婦、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提高我區出生人口素質,為母親安全和兒童優先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目標任務

一是重點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為切實加強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質量管理,規范專項技術服務行為,建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質量管理辦公室(設在區婦幼保健所),主要負責聘請本市產科和相關學科的專家以及有關臨床質控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做好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督導檢查、業務指導及技術培訓工作。

二是著力抓好標準化建設。要進一步改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條件,提升服務質量,按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基本標準》、《省助產技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全區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特別是新申請機構的建設,從房屋、設備、科室、人員、服務職能等方面達到相關要求。

三、加強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將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數量、服務范圍、有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持證人員上崗、培訓等情況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落實準入制度,對不具備準入條件和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嚴肅查處。

三、活動范圍及評選對象

在我區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均要參加創建活動。

三、創建活動內容

參見《區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評審標準》,星級母嬰保健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創建活動內容包括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能力建設項目、服務項目等二大類內容,具體分:機構資質、人員標準、科室設置、房屋標準、設備及藥品標準、管理規范要求等10方面的內容。評定標準為:機構總分達1000分,各子項目的單項得分不低于該項指標分值的85%。將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分為三星至五星級三個級別,其中分值低于700分的將不予評分;得分700-800分的,為三星級;得分在800-900分的,為四星級;得分900-1000分的,為五星級。

四、評審程序及方法

(一)準備階段(年2月)

制定并印發《區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創建活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區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評審標準》(以下簡稱評審標準)。

(二)實施階段(年3月-11月)

各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依照《實施方案》和《評審標準》,在明確創建工作目標任務的基礎上,制定本機構創建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開展自查自評工作,確定自評結果,并將工作方案、自查報告和創建申請表于年8月8日前報區婦幼保健所辦公室。

2、考核督導

區衛生局組織醫政科、區婦幼保健所、區衛生監督所專家組,每年對照《審評標準》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考核評定1次。

3、情況通報

區衛生局根據督導情況,及時通報考核結果及整改意見。

(三)總結表彰(年12月)

區衛生局對星級評定工作進行總結,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表彰通報。

五、有關要求

創建“星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活動是我區完善提高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相關單位要加強領導,根據工作重點和要求,努力加強內涵建設,提升服務品質,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母嬰保健范文3

【關鍵詞】 孕期保健;母嬰健康;產婦

DOI:10.14163/ki.11-5547/r.2016.04.212

婦女在孕期會出現各種妊娠反應, 需要針對不同癥狀采用及時有效的孕期保健措施以保證孕期安全。本院采用隨機抽樣法選擇2014年4~10月來本院分娩的164例產婦作為研究對象, 調查其孕期保健現狀, 并分析其對母嬰健康的影響?,F將研究結果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 1 一般資料 選擇2014年4~10月來本院分娩的164例產婦作為研究對象, 年齡21~40歲, 平均年齡(28.6±4.3)歲;初產婦101例, 經產婦63例;初中及以下28例, 高中和大專96例, 本科及以上40例。所有調查對象均了解研究項目內容且自愿參加。

1. 2 方法 研究以問卷調查的形式開展, 問卷內容主要包括產前檢查行為和態度、孕期生活方式及飲食搭配、孕期性健康狀況、對孕婦學校的態度和行為及孕期用藥狀況。問卷共25題, 總分100分。總分≥80分者為孕期保健狀況優良, 總分

1. 3 觀察指標 ①觀察產婦孕期保健狀況和產婦保健狀況對母嬰健康的影響結果。②分析產婦孕期保健狀況與其影響因素的相關性。

1. 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9.0統計學軟件對研究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 x-±s)表示, 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 1 產婦孕期保健狀況 孕期保健狀況優良產婦89例(54.27%), 孕期保健狀況較差產婦75例(45.73%)。認為應從懷孕3個月起定期進行產檢的產婦有84例, 占51.22%, 孕期內保持良好生活飲食習慣產婦98例, 占59.76%, 孕期無性生活產婦96例, 占58.54%, 孕期內到孕婦學?;蜥t院接受過教育的產婦64例, 占39.02%, 孕期內在醫師指導下使用保健藥品的產婦86例, 占52.44%。

2. 2 產婦保健狀況對母嬰健康的影響結果比較 孕期保健優良組新生兒并發癥、低體重患兒及產婦妊娠并發癥發生率均顯著低于孕期保健較差組, 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2. 3 產婦孕期保健狀況與影響因素相關性分析 產婦的孕期保健優良率普遍偏低, 文化水平和生育情況是影響產婦孕期護理保健的重要因素。而年齡對產婦孕期護理保健狀況影響不大。見表2。

3 討論

專業化的產婦孕期保健有利于調整孕婦身體心理狀態, 積極預防和治療孕期不良反應[1], 因而產婦孕期保健是降低妊娠并發癥等受孕風險、提高婦女生育質量的重要途徑。

良好的孕期保健可顯著降低產婦的妊娠并發癥和新生兒并發癥發生率, 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加強產前檢查、孕期知識教育、生活干預方式及慎重用藥為主要內容的孕期保健教育[2, 3]。對孕期內出現的各種不良反應, 應及時查明原因, 辨明是正常生理反應還是病理狀態并在醫師指導下治療, 切不可聽信他人或廣告而盲目用藥, 產前定期檢查可及時了解孕婦不適癥和胎兒發育情況, 提前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 降低受孕風險和嚴重殘疾兒的出生率。通過專業學?;蜥t院加強孕期保健知識教育, 告誡孕婦應合理膳食, 戒除煙酒、不規律作息等不良生活方式, 保持健康性生活, 對預防妊娠并發癥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孕婦應當保持開心愉悅的心情, 適當活動, 同時保證充足的休息時間和睡眠質量。此外, 指導患者做好皮膚等保健工作, 及時清洗增加韌性, 預防產后肉頭破裂等并發癥[4]。研究顯示, 文化程度與產婦孕期保健狀況呈正相關關系[5], 這可能與文化水平高的產婦知識結構完整和自我保健意識強烈有關, 經產婦孕期護理保健狀況顯著優于初產婦, 這可能因經產婦在孕育過程中積累相關經驗有關, 與本研究結果一致。這也提示應當針對文化程度較低和初產婦重點開展孕期保健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 良好的孕期保健狀況可顯著降低產婦妊娠并發癥的發生率, 提高婦女生育質量, 保證母嬰健康。但目前產婦孕期保健狀況不甚樂觀, 尤其以文化程度較低和初產婦為甚, 故應當針對此類患者重點開展孕期保健的宣傳教育工作。

參考文獻

[1] 邢俊香.孕產婦院前健康教育對母嬰健康的影響.齊魯護理雜志, 2011, 17(8):120-121.

[2] 陳興風.孕產期飲食指導和營養管理對母嬰健康的影響.齊魯護理雜志, 2012, 18(21):68-69.

[3] 鄒芳亮, 張軍, 歐有良, 等. 223例初產婦對孕期性生活的認知與健康教育需求調查.護理研究, 2015, 6(8):942-944.

[4] 孫聰穎, 余向紅, 陳淑群, 等.孕期健康教育對產褥期健康的效果評價.浙江預防醫學, 2015, 2(1):96-97.

母嬰保健范文4

資料與方法

2006年10月~2007年3月,在我院產科分娩的產婦隨機抽取200例,其中剖宮產63例(3例為雙胎妊娠),順產137例,新生兒203例接受產后母嬰保健延伸服務,為實驗組;隨機抽取同期產婦200例,其中剖宮產70例(1例為雙胎妊娠),順產130例,新生兒101例為對照組,出院前同樣接受病區責任護士有關母嬰保健知識的常規教育;對實驗組產婦在出院前講解延伸服務的形式和內容,以及怎樣根據自己的意愿獲得母嬰保健方面的支持和幫助,并做好詳細的登記以便聯系。

方法:①設立產后“親情服務”中心小組 :在產科門診及病房的護理隊伍中選出資歷較深、臨床經驗豐富、語言溝通能力較強、富有愛心、有人文關懷理念的護理人員6人,組成產后“親情服務”中心小組,其中由產房的護士長為組長,“親情服務”中心根據產婦的需求,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母嬰保健延伸服務,在產褥期為母嬰提供充滿“人情味”的多樣化的保健服務及連續性的、專業性的幫助和支持。②親情服務“中心小組上門服務:

產婦出院后,遇到一些難以解決的保健問題,如母乳喂養困難、新生兒皮膚及臍部感染、新生兒護理問題、產婦心理適應問題等,需要護理人員指導及幫助解決時。由產婦提出或產婦家屬提出建議,有親情服務”中心的人員進行有償的家庭訪視服務,上門服務前電話聯系,了解情況及需求,上門時必須穿上醫院專門為“親情服務”配置的粉紅溫馨色調的服裝,同時佩戴胸卡,服務后征求產婦及家屬意見,并跟蹤服務。 ③電話咨詢:在產科設“親情服務”咨詢電話,通過咨詢電話,指導新媽媽解決在產后母嬰自我照護中的常見的問題,產婦在家遇到困難時可隨時電話咨詢,護理人員會給予咨詢者滿意的指導。 ④組織互動式的教學活動:

在產科門診設“新媽媽”課堂,產婦滿月后,新爸爸媽媽們自愿參加,進行互動式的小教學班,每次15~20人,課程的內容主要有:寶寶養育及自我康復經歷相互交流,育兒技能比賽、產后疑難問題咨詢,育兒專家授課或解答疑問,技能示范;寓教于樂,以人性化服務,鞏固產婦及丈夫為人父母的技能,增添信心,使產褥期成為幸??鞓返倪^程。

評估: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兩組產婦均在產后42天回院復查時,進行問卷調查。問卷參照文獻自行設計[1],結合互動活動中產婦經常提出的問題,設立問卷的項目。問卷項目的內容包括:①孕婦的基本情況、分娩及喂養方式等;②接受醫院延伸服務情況以及產婦對母嬰保健知識的需求;③產后母嬰健康狀況、產婦角色適應及心理狀況、母乳喂養及新生兒護理技巧的掌握等。由產婦自愿填寫調查表,根據自己的感受或問題產生的程度不同,按5分制評分,對服務效果進行評價。

數據處理:采用t檢驗和卡方檢驗行統計學處理。

結果

兩組產婦的一般情況、文化程度、營養狀況、產前及產后的教育方面相似;年齡在22~36歲,基本情況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而在母嬰健康評價及保健知識需求的項目都有較高的反映,差異也無統計學意義(P>0.05)。

新生兒腹瀉、臍部及皮膚感染發生率對照組均高于實驗組;兩組的差異顯著(P<0.05)。在母乳喂養成功率實驗組為91%,對照組為63%(P<0.01)。在產褥期皸裂、乳汁分泌不足、乳汁淤積等方面優于對照組,兩組差異有顯著的意義(P<0.05)。

討論

醫院的延伸服務可以采用多種形式和方法,我院開展延伸服務的形式特點是:產婦根據需要選擇服務形式,產婦的家屬可以參與有關的活動,在家遇到問題時,可以隨時通過電話得到保健人員的幫助,或根據自己的需要請服務中心的人員上門服務;產后“親情服務”中心人員處處為產婦著想,耐心熱情的服務,不僅為產褥期的母嬰提供了連續性的幫助支持,以及充滿“人情味”的關愛,還能與產婦成為好朋友,成為產婦的精神支柱;提高產婦的自信心,受到良好的社會效益。

同時,有經驗豐富的臨床護理人員走向家庭,提供優質的母嬰保健服務,擴大了服務領域,是臨床整體護理的延伸[2],通過延伸服務,能及時得到醫療質量的信息反饋,促進臨床護理質量的提高。也從不同的角度補充了社區的服務力量,解決了產婦出院支持不足的問題,拓展了醫院的服務領域,促進了醫院自身的發展,符合建設資源節約型的社會需求是現代醫院的發展方向。

母嬰的健康關系到人類繁延和民族的生存、發展。產褥期婦女和新生兒及早期嬰兒屬社會的高危人群,此期,母嬰在生理、心理和社會適應方面均處于不穩定時期,而且持續的時間較長,必然存在著諸多健康的問題。需要給母嬰提供有效的、連續的母嬰保健支持[3]。

社區母嬰保健服務由于其職責、作用權限,存在局限性,難以滿足家庭對母嬰的全方位、多層次的要求;醫院是高水平醫療資源集中的地方,其功能與職責及服務理念應不斷適應社會的發展,因此,開展產褥期母嬰保健延伸服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它將架起從醫院到家庭的橋梁,避免從醫院過渡到家庭出現的脫節,解決產婦出院后母嬰保健服務、護理、支持不足的問題。更好地滿足產褥期母嬰健康的需求,促進母嬰健康。

參考文獻

1李增慶,圍產期心理量表的信度、效度評定及圍產期心理行為特征的研究. 同濟醫科大學學報,1999,28(6):528~529

母嬰保健范文5

產褥期指從胎盤娩出至產婦全身各器官除乳腺外恢復或接近正常未孕狀態所需的一段時間,一般規定為六周[1]。產褥期婦女和新生兒屬高危人群,此期母嬰在生理、心理、社會適應方面均處于不穩定時期[2],是產婦身體健康和新生兒健康成長的關鍵時期。母親的心理狀態、對產褥期知識的掌握和了解程度等直接影響母嬰健康。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優生優育知識的大力宣傳及產婦文化水平的提高,產婦對孕產期的保健知識也略知一些,很多陳舊的思想觀念及陋習有所改善,但是在產婦出院后的母嬰保健延伸服務中仍發現許多認識及行為上的誤區,下面就本人在產褥期母嬰保健延伸服務中發現的問題及對策介紹如下。

1 存在的問題

1.1 坐月子 產褥期行為的一些觀點主要來自長輩,傳統上把產后1個月稱為月子,產后的婦女應坐月子,即在這1個月里除哺乳孩子外不做任何事情,有的人甚至大小便都在臥室內,運動量極少,導致子宮恢復不良、便秘等,影響產后恢復及身體健康。

1.2 飲食營養失衡 月子里,部分產婦從產后第1 d開始就進食大量高蛋白食物,如雞蛋等,以紅糖水代替白開水,不進食或很少進食生、冷蔬菜、水果等,造成營養失衡、貧血等疾病。也有部分產婦擔心肥胖,進食蔬菜、水果多,主食吃得很少,導致體內營養物質缺乏,影響乳汁分泌。

1.3 衛生行為 月子里不洗澡、不洗頭、不洗外陰、不刷牙,更有甚者連手、臉和腳都很少洗。臥室內不開門、開窗通風換氣。避光,室內空氣不流通,夏季不用空調或風扇,產婦及新生兒痱子長滿身。室內采光不足,光線昏暗,導致新生兒黃疸消退遲滯。

1.4 衣著 產婦即使在室內也捂蓋嚴實,戴帽子、穿厚衣服,夏季也不暴露皮膚,防止傷風。

1.5 傳統哺乳習慣 孩子出生3 d內喂白糖水、白水或奶粉,有的甚至使用奶瓶和橡膠奶嘴,孩子長時間睡眠時,不喚醒孩子哺乳。新生兒喂養不當,時常有低血糖現象發生,甚至危及生命。部分產婦由于哺乳姿勢不正確或者扁平等原因,不能成功進行母乳喂養,導致乳汁分泌減少,新生兒脫水、哭鬧,皸裂等。

1.6 傳統的護理新生兒習慣 過度保暖、保持平臥"睡平頭",用乳汁擦拭新生兒面部、眼睛等,長期包扎新生兒臍部,不給新生兒洗澡。

1.7 產后性保健知識缺乏 產后訪視中發現很多女性在分娩后不足6周就已恢復性生活,而科學表明,子宮內膜的創面要在產后6~8周才能完全愈合恢復正常,而剖宮產的傷口要70 d才能愈合。

1.8 產婦情緒異常 部分產婦出現憂郁情緒或者抑郁癥,產后憂郁表現為哭泣、憂愁、不安、焦慮、失眠、易激惹等抑郁情緒,多見于產后2~7 d,癥狀較輕。產后抑郁癥則癥狀較重,多在產后2周出現,表現為易激惹、 恐怖、 沮喪 、焦慮及對孩子和自己的健康狀況過分擔憂、 產生自殺的想法等。

2 對策

2.1 心理護理 對產婦進行耐心細致的心理護理,使她們正確面對懷孕、分娩給他們帶來的變化,避免產褥期憂郁情緒或抑郁癥的發生。有研究認為婦女分娩方式、對分娩疼痛感到恐懼、產時有并發癥是產褥期抑郁癥發病的主要危險因素[3]。所以,產婦住院期間一定要做好適時、適當的心理及身體護理,使她們安心、放心, 對產科工作者產生信賴感,消除恐懼不安心理,和醫護人員配合好,順利分娩,保持心情愉快防止抑郁癥的發生。產褥期延伸服務時要耐心細致地講解產褥期母嬰的生理特點及注意事項,指導并幫助成功母乳喂養,教會護理嬰兒的一般知識及技能,幫助她們適應母親角色,指導家屬為產婦營造舒適、安靜的環境,夫妻及家人之間和睦相處,使產婦在生活、心理、情感等方面都得到良好的支持,走出壓抑、焦慮的思想狀態。

2.2 日常活動 產婦分娩后很疲憊,所以產后24 h內應臥床休息,24 h以后就可適當下床活動,早期可少量活動,循序漸進,逐漸增加活動量,可配合產褥期保健操,促進惡露排出,有利于子宮復原,促進胃腸蠕動,增進食欲,防止便秘及盆腔、下肢靜脈血栓的形成,使身體盡快康復。

2.3 平衡膳食 產后第1天,因分娩時的疲勞,消化功能降低,應吃清淡、易消化的食物,以后應以富有營養保證足夠熱量為原則,不應偏食[4],多吃營養豐富、易于消化的半流質食物,每天可增加1~2餐,要吃蛋白質、礦物質、維生素豐富的食物,亦應保證蔬菜和水果的足量攝入,以防便秘,禁食刺激性太強的食物,如濃茶、咖啡、辣椒等。

2.4 保持良好衛生習慣 產褥期婦女新陳代謝有所改變,皮膚汗腺分泌旺盛,以出汗的方式把組織間儲留的水份大量排出,因此出汗較多,所以保持個人衛生尤其重要,應勤換內衣及床單,可以溫水擦浴或淋浴,注意不受涼即可,保持外陰清潔,經常更換衛生護墊,每天用溫開水清洗外陰,保持外陰干燥,有剖宮產刀口者,洗澡時不要把腹部刀口敷料弄濕。應保持良好的刷牙、漱口習慣,保持口腔衛生,防止牙齦紅腫、出血及牙齒松動。飯前、便后及哺乳前要洗手,哺乳前用溫濕毛巾擦試。要定時開窗、開門通風換氣,但室內要避免對流風,以防產婦及新生兒受涼,夏季不要穿著太多,要及時采取納涼措施,空調、風扇不要對著產婦及新生兒吹,夏季尤其應該多洗澡,防止中暑或長痱子。

2.5 寬松、舒適著裝 不要過分保暖,應穿著比較寬松、舒適的純棉內衣,被子應隨季節變化而增減,不要過分捂蓋,以防止出汗過多而虛脫或生痱子。

2.6 倡導、指導母乳喂養 向產婦及家人宣傳母乳喂養的好處,取得家人的支持和幫助,增強產婦對母乳喂養成功的自信心,使產婦保持精神愉快,心情舒暢,許多產婦在泌乳時會出現情緒低落,要對產婦進行開導,了解他們的心理活動,有針對性的指導正確的哺乳姿勢,幫助哺乳困難者成功哺乳,指導按需哺乳,新生兒睡眠超過3 h者,尤其在夜間,一定要催醒哺乳。不要用奶瓶給新生兒喂食,防止新生兒產生錯覺,拒食母乳。

2.7 指導科學護理新生兒 母嬰同室病房要保持空氣清新流通,每天通風1~2次,每次30 min以上,室溫宜保持22℃~24℃,濕度以55%~66%為宜,新生兒不要過分捂蓋,以四肢溫和為度,體溫保持在36℃~37℃,新生兒哺乳后應以頭高腳低位抱入懷中,輕拍其后背,使胃內多余的氣體排出,防止溢奶,哺乳后30 min內宜側臥位,頭偏向右側,防止溢奶嗆入氣管。隨著新生兒日齡的增加,四肢漸漸伸展開,應及時取消包被,穿上柔軟寬松的衣褲,增加新生兒活動量。新生兒的臍部在產后第3天沐浴后就可不再包扎,只需經常用碘伏和95%的乙醇棉簽擦拭臍輪及臍帶殘端,保持干燥、清潔至脫落。不可用母乳擦拭新生兒眼睛,防止感染,如果有炎性分泌物,可用氯霉素滴眼液滴眼,3次/d,如果臀紅或潰爛,可用燈炮烘烤,注意不要燙傷。

2.8 開展健康教育,提高群體保健能力 促進和提高母嬰的健康水平,除了醫務人員的努力外,關鍵在于提高我們的服務對象的自我保健能力[4],而且付之實施,做到符合科學的知情、理解,如我們設立的孕婦學校,吸納丈夫、長輩參加。產褥期母嬰保健延伸服務、宣傳欄、宣傳手冊、電話咨詢服務等,使婦女在產褥期得到多渠道的幫助和支持,提高孕婦及家人的自我保健意識、普及保健知識,更好地做好產褥期保健,促進母嬰健康。

參考文獻

1 樂杰. 婦產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1996:101.

2 張纓 .醫院開展產褥期母嬰保健延伸服務的研究.中華護理雜志,2006,41(6):498-501.

3 何萍.產褥期抑郁癥的發生率及產科影響因素分析.中國婦幼保健,2006,21(16):2203.

母嬰保健范文6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

(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

(六)新生兒疾病篩查;

(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四條 公民享有母嬰保健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母嬰保健服務的權利。

第五條 母嬰保健工作以保健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為目的,實行保健和臨床相結合,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和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并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殊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母嬰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配套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按照分級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全國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實施步驟;

(三)組織推廣母嬰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適宜技術;

(四)對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公安、民政、教育、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條 母嬰保健法第七條所稱婚前衛生指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性衛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識及計劃生育指導;

(三)受孕前的準備、環境和疾病對后代影響等孕前保健知識;

(四)遺傳病的基本知識;

(五)影響婚育的有關疾病的基本知識;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識。

醫師進行婚前衛生咨詢時,應當為服務對象提供科學的信息,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指導,并提出適當的建議。

第十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一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由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分別設置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茩z查設備;

(二)設置婚前生殖健康宣傳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條件的進行男、女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醫師。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詢問病史、體格及相關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應當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并按照婚前醫學檢查項目進行。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和婚前醫學檢查項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p>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第十五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能確診的,應當轉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

第十六條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醫學鑒定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提供有關避孕、節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詢和醫療保健服務。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下列醫療保健服務:

(一)為孕產婦建立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二)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醫學指導與咨詢;

(三)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

(四)為孕產婦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五)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喂養嬰兒;

(六)提供避孕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七)對產婦及其家屬進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

(八)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發現孕婦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物理、化學、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應當對孕婦進行醫學指導和下列必要的醫學檢查:

(一)嚴重的妊娠合并癥或者并發癥;

(二)嚴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對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的;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嬰兒的;

(五)初產婦年齡超過35周歲的。

第二十一條 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胎兒的嚴重遺傳性疾病、胎兒的嚴重缺陷、孕婦患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嚴重疾病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當事人介紹有關遺傳性疾病的知識,給予咨詢、指導。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提出醫學意見。

第二十三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住院分娩。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操作規范,實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兒復蘇,預防產傷及產后出血等產科并發癥,降低孕產婦及圍產兒發病率、死亡率。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經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員技術證書的人員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新生兒先天性、遺傳性代謝病篩查、診斷、治療和監測。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新生兒訪視,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卡),定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提供有關預防疾病、合理膳食、促進智力發育等科學知識,做好嬰兒多發病、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項目對嬰兒進行預防接種。

嬰兒的監護人應當保證嬰兒及時接受預防接種。

第二十八條 國家推行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實施母乳喂養提供技術指導,為住院分娩的產婦提供必要的母乳喂養條件。

醫療、保健機構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條 母乳代用品產品包裝標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母乳喂養的優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產者、銷售者不得向醫療、保健機構贈送產品樣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第三十條 婦女享有國家規定的產假。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時間。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三十一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分為省、市、縣三級。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任職條件:

(一)縣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二)設區的市級和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需要進一步確診的,可以自接到檢查或者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鑒定申請。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意見,并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鑒定意見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再鑒定。

第三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鑒定時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成員參加。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當在鑒定結論上署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錄。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結論向當事人出具鑒定意見書。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許可,并核發相應的許可證書;

(二)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負責母嬰保健工作監督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須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衛生監督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衛生監督人員可以向醫療、保健機構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母嬰保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拒絕和隱瞞。

衛生監督人員對醫療、保健機構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其從事的業務,配備相應的人員和醫療設備,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加強崗位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并定期對其進行檢查、考核。

醫師和助產人員(包括家庭接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技術操作規范,認真填寫各項記錄,提高助產技術和服務質量。

助產人員的管理,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執業醫師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國家建立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和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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