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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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

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1

關鍵詞: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法律保護

1 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機制現狀分析

(一)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框架

海島生態保護是海島生態系統保護的簡稱,系海島開發中的首要問題和海島保護的重點。我國海島生態保護基本形成了由單行法、與海島生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組成的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的海島保護專門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它是一部以保護海島生態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專門法之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法》等單行法也適用于海島生態環境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文件,以舟山群島為例,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就頒布的《關于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的范圍包括推動海島開發、促進濱海旅游業發展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臺了《舟山生態市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功能區劃》、《舟山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島生態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立法體系雖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備。建國以來,我國出臺了三十余部與海島生態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數量上雖然龐大,但多停留在規章層面。分散的規章制度之間又缺乏統一協調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

第二,海島管理體制明確性有待加強。海島資源的多方位性決定了海島生態保護必然涉及眾多的部門。以舟山群島為例,從橫向看,舟山群島的海島保護問題涉及漁業資源保護的漁業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的環保部門,資源開發方面保護的國土資源部門等。而從縱向看,有舟山地區性部門、浙江省級和國家部門保護的要求。眾多橫向縱向的管理部門權責交叉,導致缺乏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三,海島經濟發展的差異影響生態保護。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將長期存在,對于“靠海吃?!钡漠數鼐用駚碚f海島自然資源是致富原料。我們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才能落實海島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的實施。因此,一味懲治禁止而不疏導的執法模式只是治標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考慮經濟對海島生態保護的雙刃劍效應,是當前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律機制的構想

(一)健全海島立法體系的若干建議

我國海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構建是我國保護海島生態環境和科學發展海島經濟的法律基礎。健全舟山海島生態立法體系需要我們在慣徹《憲法》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海島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法》等多個部門法,做好各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工作,對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彌補,對各部法律間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若干建議

要保護海島生態環境,首先要從環境影響評價制工作出發。建立并完善環評制度與公眾參與制度,使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普通公民都能夠參與到海島開發的環評活動中,拓展參與對象、推動信息公開、健全反饋機制尤為重要。

(三)完善海島開發許可制度的若干建議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批管理中設立了分級審批的制度,但這也為地方政府化整為零,始終將審批權限制在自己管轄范圍內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島開發許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從以下三點考慮:第一,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島開發許可權力的法律淵源;第二,許可作為一項行政授權,我國的《行政許可法》為海島開發許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據;第三,上文中的環評制度為海島開發許可法律制度解決了技術層面的問題。國內許多海島都曾經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對海島產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應嚴格規定開發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和設置上訴機構,明晰海島物權和管理權限,理順各方責、權、利關系,嚴格限制破壞污染海島環境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就應該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責必究。

(四)設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若干建議

在脆弱的海島上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生態惡化并有效可持續開發海島自然資源的有效舉措??v觀國際經驗,在海島自然保護區立法上采取開發模式的不在少數,采取保護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數。為更好地對海島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在兼顧的基礎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島生設立自然保護區工作的方面以保護為主。

首先,可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與《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在舟山群島,尤其是無人區島嶼上設立自然保護區。在保護海島生態的同時發展生態旅游,建立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的共生發展模式,實現生態與經濟的和諧發展。

其次,在制定海島自然保護區制度的時候,舟山應當著眼于長遠利益,將生態旅游、循環經濟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層面,認識到海島自然保護區有別于經濟價值的生態價值,當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相沖突時偏重于生態保護。

最后,加強自然保護區價值的教育宣傳也是落實設立海島生態自然保護區規章制度的重要內容。

(五)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確立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如發現海島開發中出現對海島生態的嚴重破壞因素,則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關于提前收回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關規定,但對于怎樣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還未予明確。因此,舟山群島在任命“島主”的同時,從保護海島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當完善海島使用押金制度,規范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的生態補償規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臺《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同年,浙江省檢察院和環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明確指出各地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與當地人民法院協調先行試點。因此,舟山作為浙江省特殊的一個以海島組成的市,有條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請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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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環境義務;憲法化;模式選擇;路徑設計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應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學界的詬??;環境基本權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理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關于環境權的概念、主體、內容等基礎性的問題尚未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成為了環境權憲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之下,采用“環境基本義務”的模式,也許是當前憲法回應生態危機、維護環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這也與我國環境立法的傳統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而言,無論是為了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公約,還是為了履行對人類的環境職責或對國際條約的義務而建立的國內立法,都是通過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的。我們認為這種“義務本位”的傾向并沒有錯,而我們需要改進的是:怎樣彌補應當設置而沒有設置的義務空白;怎樣把義務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樣確保法定環境義務能實際履行。總之,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惟一出路,而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把環境義務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來。具體到憲法層面上,就是通過憲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

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薄皣医M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該條款可以被理解為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義務。二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國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義務。四是國家有采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主體上主要局限于“國家”,強調國家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上所述,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而這里的“所有主體”一般而言,包括國家、自然人和各種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等。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做法,將這些組織統稱為“單位”,也就是說環境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即國家、自然人和單位。所以說,現行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明顯忽視了“自然人”和“單位”這兩個重要的環境義務的主體。從更為有效地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在以后的修憲中憲法應該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確認所有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二、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比較

世界環境義務立法基于各國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傳統,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設計方式。綜觀各國憲法中環境義務的條款,大致可以歸為如下幾種設計方式:

一是義務型。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在規定環境義務的時候,采取了單一義務型的設計模式,即僅僅是規定了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政府保護環境的義務。如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愛護自然財富的義務?!弊鞒鲱愃埔幎ǖ倪€有塞爾維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這些國家的憲法大多是新近頒布的,代表了世界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

二是權義結合型。不少國家在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時采取了這種方式,就是在憲法中既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環境權,同時也規定他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如格魯吉亞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有權利用自然和文化環境。每個人都應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弊鞒鲱愃埔幎ǖ倪€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亞、葡萄牙等。

三是義責結合型。以這種方式確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時,同時也強調了國家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如立陶宛憲法規定:“國家和每個人都必須保護生態環境免遭有害的影響”。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巴拿馬、古巴、敘利亞、越南等。

四是權義責結合型。這種模式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適宜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國家有維護生態安全的責任。如韓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國家和國民應努力保護環境。”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土耳其、秘魯、克羅地亞、馬其頓、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種模式是世界各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入憲條款的具體設計類型??紤]到環境權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論上的非議和實踐中的爭議,筆者認為將其憲法化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在環境義務的入憲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現環境權的組合類型,也就是說,“權義結合型”與“權義責結合型”并不是環境義務入憲在選擇上的理想模型。比較“義務型”和“義責結合型”兩種模式可以看出,“義責結合型”的模式在義務主體的規范上更具體也更全面。事實上如果不考慮主體的因素,“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的差異并不大,它只是“義務型”的一種特殊的模式。“義責結合型”中的“責”指的是“國家的環境職責”,狹義一點的理解是“政府的環境職責”,而政府的環境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的義務,也稱政府第一性環境義務。所以說,“義責結合型”其本質仍是“義務型”,這也與本文的主題“環境義務”的憲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將“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作為兩種類型分別介紹,主要是與“環境義務”入憲的立法建議有關。根據筆者的統計,世界各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義務條款的規定,從憲法文本的結構上看,主要規定在“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兩大部分。當然,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憲法文本的結構布局的不同以及立憲者的措詞愛好的差異,在稱呼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有的國家憲法在大標題上用“根本經濟基礎”,如阿富汗;有的國家用“經濟和財務”,如伊朗伊斯蘭憲法;有的國家用“國民經濟和勞動”,如立陶宛等。而同樣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的國家用“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格魯吉亞等;有的國家憲法在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薩克斯坦;有的國家用“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如俄羅斯。當然,更多的國家是將“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分章或分節規定,從而將保護環境的義務規定在“基本義務”的項下,如泰國、烏茲別克斯坦、印度等。這里,為了表述上的習慣和方便,采用我國憲法的章節名稱將世界各國憲法中不同章節名稱里的有關“環境保護義務”內容的規定主要歸結到“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稱呼項下。

根據筆者的統計和比較,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基本上都出現在章節名稱為“經濟制度”的內容中。如越南憲法在第二章“經濟制度”中規定了“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一切個人”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立陶宛憲法在第三章“國民經濟與勞動”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此外,敘利亞、巴拿馬、古巴、危地馬拉等國也都將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在與“經濟制度”有關的章節中;而“義務型”模式中關于“義務條款”的規定都出現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如吉爾吉斯坦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了“愛護周圍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的神圣義務?!睘跗潉e克斯坦憲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義務”里規定了“公民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的義務。此外,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印度、愛沙尼亞等國都在類似的章節對公民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我國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條款在各國憲法中的分布規律的歸納與比較,筆者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類似于“經濟制度”這樣的章節之下,是因為它們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而當憲法規定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時,將這樣的條款規定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項下顯然是不適宜的。結合上文對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筆者認為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主要是明確了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而該條規定在第一章“總綱”之中。我國憲法第一章是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規定,由于各制度沒有獨立成節,所以,從宏觀上看,與大多數國家將類似條文規定在“經濟制度”的項下并不矛盾。這樣,粗略看來,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似乎與“義責結合型”的入憲模式一致,其實不然。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的規定明顯遺漏了“國家”以外的其他義務主體。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既不屬于“義責結合型”,也不屬于“義務型”,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屬于已經被我們排除了的“權義結合型”和“權義責結合型”。

在這種情況下,完善我國憲法的環境義務條款就面臨著兩種模式的選擇即“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因為是“環境義務”入憲,所以一般的觀點可能會認為采用“義務型”的模式,將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放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更為適宜。但考慮到我國憲法文本的實際,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義務型”模式的國家憲法中對環境權主體的表述一般采用“每個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個公民”的字樣。如塔吉克斯坦憲法規定:“保護自然環境、歷史與文化遺產是每個人的義務?!泵佤攽椃ㄒ幎ǎ骸八腥硕加斜Wo環境的義務?!必悓帒椃ㄒ幎ā叭魏稳硕加辛x務維護環境”。這也與它們的章節名稱有關,一般是規定在“人和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基本義務”、“人民的義務”、“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項下,而我國憲法中關于這一主體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個人”、“所有人”、“任何人”這樣的字樣,顯然與章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不相稱。

其次,即使不考慮章名的問題,在第二章最后一條后面增加一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睆拇朕o上看也不一致。因為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到五十六條雖然分別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但是每個條文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啟文,陡然增加這么一條以“每個人”開頭的法條,從法條的整體結構上看,顯得不和諧。

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4

【關鍵詞】生態旅游 旅游規劃 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0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國家大力提倡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以及環保觀念不斷普及,人們漸漸開始關注生態旅游,國內很多地區都開辟了一些生態旅游的相關項目。生態旅游在發展地區旅游業和地方經濟的同時也減少了旅游開發對于環境的破壞,體現了人和自然的和諧相處,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備受推崇。

然而,我們必須看到,我國在發展生態旅游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定的問題。首先,一些地區對于生態旅游概念還不是很清楚,盲目進行發展旅游業,在進行項目規劃的時候,缺少創新意識,形式雷同,盲目地抄襲國內外的典范,并未針對該地區特定的自然和人文環境來進行有針對性的開發。其次,一些地區在進行生態旅游開發的時候主要針對經濟發展進行,比較輕視環境保護問題,使得所謂的生態旅游規劃名存實亡。最后,還有的地區雖然制定了完善的規劃,但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并沒有嚴格按照規劃的內容來進行,管理并不規范,依然采用粗放型開發方式,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

上述種種現象都表明我國生態旅游事業雖然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是依然存在一定問題,必須要強化生態旅游的相關概念,找到規劃過程中必須注意的重點,使得規劃更具有可操作性。要更好地發展我國的生態旅游事業,就必須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對生態旅游項目進行更好地規劃,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找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這三者之間的平衡點,讓生態旅游能夠穩步發展。

生態旅游與可持續發展之聯系

生態旅游的概念原本來源于西方國家,美國生態旅游協會曾經對其有過專門的定義,在我國早在20世紀80年代的時候就已經有人提出過生態旅游這個概念。①一般來說人們認為生態旅游并非簡單的旅游產品,它也不是簡單的旅游方式,生態旅游要強調的是人和自然之間的和諧相處,要尋求的是和生態保護的共同促進。生態旅游不應該破壞環境,而應該起到保護自然資源的作用,要保持各種資源能夠被可持續利用,同時也要幫助當地的經濟以及環境等方面能夠更好地維持可持續的發展。

生態旅游具有和一般旅游不同的特征。它必須保持自然性,是一種原始的旅游方式,在遠離城市的自然風光中,人類能夠更好地領略大自然原本的風貌,探索大自然的秘密。生態旅游還必須具有保護性,不應以破壞自然環境為代價,在開發旅游資源的時候要注意重復利用原則,尋求經濟和環境保護之間的協調性,要通過合理的謀劃來保持長久的經濟利益。生態旅游還必須具備科學技術性,對于生態旅游的規劃和開發必須建立在對自然環境進行全面調查,對環境容量進行檢測,對旅游產品進行科學研發的基礎上,開發者要能夠充分體現環保意識。

由于生態旅游具有和一般旅游不同的獨特特性,這也使得它具有了一般旅游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要更好地規劃生態旅游,就必須對它的功能有所了解。②生態旅游具有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功能,由于生態旅游全面協調自然、經濟、科學技術之間的關系,所以能夠可持續地為某地區提供經濟收入,并給當地人提供充足的就業機會。

我國對于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探索

生態旅游在我國的研究。在我國,20世紀70年代初的時候就有旅游界的人士開始關注并引進了生態旅游這個概念,但是它真正以文件的形式得到確認則要晚得多。1993年,我國在北京召開了“第一屆東亞地區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會議”,文件《東亞保護區行動計劃概要》,正式確認了“生態旅游”這個概念。

自此,國內學者便開始關注生態旅游這個概念。首先,有學者對生態旅游在中國的實踐和規劃進行了研究與分析,例如,張秋菊、海鷹撰寫的“我國生態旅游研究進展綜述”一文,就依據近年來國內生態旅游的研究情況,指出了未來發展的方向。其次,也有學者通過設立專項項目,進行了生態旅游方面的研究,例如,趙磊發表的“中國濕地生態旅游研究進展”一文,就以濕地作為研究重點,論述了濕地生態旅游方面的進展。最后,還有學者從科學技術的角度出發,對生態旅游的環境承載力等課題進行研究,例如,王會娟的論文“關于國內生態旅游環境承載力的研究進展”就研究了環境承載力和旅游之間的關系。

隨著大量的學術研究和論文資料的收集,國內對于生態旅游概念的界定也越來越清晰了,2006年,國家旅游局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生態旅游進行討論,會議對生態旅游的重要性進行了肯定,達成了進一步共識:生態旅游不光是旅游產品和旅游方式,更是強調和諧的旅游業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式。

生態旅游在我國的實踐。我國不僅對生態旅游的課題進行了學術方面的研究,更致力于具體實踐。早在1982年我國便建立了第一個國家森林公園―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嘗試將旅游和環境保護結合在一起,同步開發。此后我國的生態旅游便如火如荼地展開了,截至到2005年底,全國各種級別的自然保護區有2349處之多,已經形成了頗具規模的網絡覆蓋式結構,證明了我國生態旅游事業正在不斷向前發展。

我國嘗試在不同地區開發生態旅游,有以華山等為代表的山岳生態景區,也有以天池等為代表的湖泊型生態景區,此外以神農架為代表的森林生態景區和以內蒙古為代表的草原生態景區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另外還不乏以冰雪、海洋等為代表的生態景區。③在開發旅游產品方面,我國也進行了各種不同的嘗試,除了一般的野外觀光旅游以外,還有一些比較有特色的旅游項目,如開發了以鄱陽湖為代表的觀鳥生態景區,以香格里拉為代表的探秘旅游等。

影響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因素

環境保護同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影響。一方面,生態旅游對環境的積極作用。發展生態旅游對于環境保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通過生態旅游可以切實對當地環境進行保護,旅游所創造的經濟收益可以用來持續地維護當地的自然環境,為當地瀕危動物的保護、水體污染的治理等提供必要的資金,而且通過生態旅游的方式還可以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促進人們自覺保護環境,具有一定的教育功能。這些都是發展生態旅游對環境保護的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當前生態旅游對環境保護的局限性。生態旅游對環境保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受到公民素質與現有科技的局限性,當前生態旅游對于環境保護也存在一定的消極作用。因為在不斷發展旅游業的同時,依然會將一些廢棄物排放在大自然,破壞了野生動植物的生長環境,同時噪音問題等也都會對環境產生影響。

一些游客出于好奇采集植物,由于不謹慎而導致火災,隨意丟棄垃圾等行為,都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而為了興建旅館、停車場等公園設施也會對當地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為了搭建基礎設施類建筑物而隨意打入地基等也會破壞當地的地質地貌。一味追求經濟效益,大肆捕殺海鮮野味,兜售蝴蝶、貝殼等標本,這些都對野生動物的生存造成了一定的破壞。另外,由于大量游客的涌入,勢必會增加大氣中廢氣的排放量,對當地大氣環境也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一些汽車或游艇所泄露的油污還會污染當地的土壤或水源。

由此可見,如果不能很好地對生態旅游進行規劃,加大對于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投入,其對環境所造成的負面作用將使得生態旅游“不可持續”。④

科技發展對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影響。一方面,科技發展對生態旅游的積極作用。在生態旅游中,科學技術是不可缺少的,因為生態旅游本身就是科學技術含量很高的新型產業。⑤科學技術和生態旅游活動的發展也存在著辯證統一的關系,科技發展對于生態旅游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利用科學技術可以更好地檢測生態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并通過一定的科技手段來減少生態旅游對環境的破壞,通過分析環境的承載量、環境退化的速度、自然資源的消耗量等,能夠幫助當地更好地進行生態旅游的規劃,保持可持續發展。

另一方面,科技發展對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消極作用。由于科學技術發展迅速,很多企業都利用科學技術來追求經濟利益,不可避免會排放大量廢棄物,因而造成水資源污染、溫室效應等大量的環境問題,對環境造成破壞,而這正是影響生態旅游發展的最重要問題。對于我國來說,雖然科學技術已經得到了很快的發展,但是總體水平依然不高,而生態旅游中所占有的科技含量同樣也不高,利用科學技術來改良環境方面的能力和投入遠遠不如環境破壞的速度。

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實現路徑

調整好生態旅游和生態保護的關系。首先要加強對于生態旅游的規劃,而且這種規劃還必須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要利用生態學方面的理論,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制定并執行規劃的時候將游客的行為活動和當地環境的特殊性質有機地結合起來,考慮好當地自然環境對于旅游活動的容納能力,并盡量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好基礎設施的數量,避免因為人數過多或盲目建設大規?;A設施而對當地環境造成破壞。

為了更好地對生態旅游進行規劃,把握好生態旅游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政府還必須從法律方面入手,制定并完善一整套能夠體現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法律法規。既要鼓勵各地發展生態旅游,又要監督好環境保護問題,通過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法》、《森林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經營者的行為,并對出現違法違規現象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要梳理清楚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健全相關的配套法規制度,對于自然資源和旅游資源可以建立有償使用制度等,這些也都是必須考慮的問題。

要協調生態旅游和生態保護的辯證關系,不僅要靠政府和社會的努力,其實每一個游客、旅游從業人員也必須要有所注意,文明旅游,提高自己的素質。當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每一個游客、旅游從業人員進行生態環境方面的科普教育,要讓每一個人明白環境保護要靠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夠收到更好地效果,加強全體公民的生態道德,促進每一個人自覺自愿地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綠化,主動承擔起環境保護的責任。在各地制定生態旅游規劃的時候,可以相應地添加一些與科普或環保有關的項目,例如在植樹節的活動中展開義務植樹活動,組織環保小隊去自然保護區撿垃圾等,只有讓生態環境方面的道德深入人心,才能夠更好地協調好生態旅游和保護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

調整好科技發展和生態旅游的關系。要制定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旅游規劃,還必須協調好科技發展和生態旅游之間的關系。首先各級政府和相關人員在制定生態旅游規劃的時候必須要真正認識到科學技術對生態旅游的重要性,要對其投以高度的重視。從整體上來說,我國的生態旅游雖然發展得如火如荼,但是還是以粗放型為主,質量比較低,科技含量并不是很高,要提高我國旅游業的競爭力,就必須在生態旅游中投入大量的高新技術,以促進生態旅游更好地發展。⑥不僅各地有關部門在制定生態旅游規劃的時候要融入科技含量,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的時候也不能偷工減料,要切實地按照規劃中的內容來進行,在開發生態旅游項目之前要依托科學技術做好環境容量的檢測和調控,在設計旅游產品的時候要將環保考慮進去,在進行旅游管理的時候要做好監控,建筑基礎設施時不能破壞當地的植被和地質,在開發的同時要考慮到環境治理的問題,采取一定措施對當地廢水、廢氣等的排放進行專項治理。

引導生態旅游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型、制度型創新。除了在制定生態旅游規劃的時候要重視科學技術以外,還應該在更宏觀的角度加強科技在旅游業中的重要性,提出并實施“科技興旅”的戰略任務,讓生態旅游真正成為一種融入了科學技術的旅游產品和旅游方式。為了更好地實施“科技興旅”的戰略任務,各地政府要對此表示合作,不能夠只想到發展旅游業來增加經濟收入,而應該投入大量的資金,加強在旅游業中的科技投入,并切實地研究各種環保項目和環保技術。對于生態旅游方面的科技研究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可以直接用于環境污染的專項治理,如用高科技的手段來檢測生態旅游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通過遙感技術檢測并收集相關數據,在發現污染的時候及時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治理等。也有些科學技術的研究是通過側面來對生態旅游提供幫助的,例如可以加強互聯網方面的建設,建立相關網站,旅游信息,進行生態旅游知識方面的普及,接受游客包括環保問題在內的各種網上投訴等,這些也都能夠從側面讓生態旅游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

結語

現階段,我國在生態旅游規劃中保持可持續發展的模式還處于不斷探索的階段,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形形的問題,但是只要堅持可持續發展,把握好生態旅游、環境保護和科學技術之間的關系,堅持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發展生態旅游業,堅持在生態旅游規劃的過程中巧妙地使用高科技技術,必然會使我國生態旅游業得到更好的發展。

(作者單位:漢口學院)

【注釋】

①牛亞菲:“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指標體系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02年第12期,第42~45頁。

②萬友清:“旅游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思維與創新思考”,《特區經濟》,2006年第5期。

③潘賢君,劉旺:“旅游持續發展探討”,《地理學與國土研究》,1998年第14期。

④韓鋒:“生態管理是我國風景游憩地的生態可持續發展之路”,《中國園林》,1999年第6期。

⑤黃震方:“關于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學思考”,《旅游學刊》,2001年第2期。

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5

低碳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協同發展研究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在發展中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著。隨著經濟步伐的加快,自然災害的產生越發的頻繁,對我國經濟損失也造成了不可估計的程度。然而自然災害的產生與國際貿易脫不了關系。當今時代,實現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協同發展,是整個社會乃至全國人們都十分重視的問題。

一、我國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協同發展的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近幾年來,由于我國自然災害頻繁發生,主要原因是我國自然環境遭到破壞,和地球受污染嚴重造成的,所以我們要重視環境保護工作。低碳環保、節能減排就是一個很好的實施方法。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環境保護主要包括自然環境保護和防止環境污染兩大方面。我們要用促進祖國未來發展的長遠眼光看問題,環境保護是一項長久且有意義的工作。我國環保工作主要表現在幾個階段?,F階段,與我國環境的比重相比較,我國大部分地區的污染排放量程度是非常大的。85%以上的村鎮河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污染,74%以上的湖泊也出現了污染問題,大部分的生態功能也逐漸退化了??梢娢覈沫h境遭受了非常嚴重的破壞。如今,在我國經濟逐漸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體現的十分明顯。所以必須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只有做好了基礎工作,我國的科學發展觀才能進一步落得到落實,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同合作才能發展的更好。

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保障,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可以為我們子孫后代留下自由的發展空間,所以要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二)國際貿易的重要性

國際貿易可以促進我國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促進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率,還可以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應需求,所以國際貿易在國際市場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當今世界社會中,社會生產力是分布不均衡的,有的國家土地資源豐富,有的國家發展落后,如果沒有國際貿易,這些國家在生產力發展方面將會受到限制,得不到充分發揮。由于世界各國的生產力水平高低不同,科學技術水平分布也不平均,所以生產力和市場供應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通過國際貿易不僅可以解決這類差異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還緩解了這類矛盾,在市場中調節了供求關系。

二、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矛盾,二者是對立關系。一方面,環境保護想要控制國際貿易,另一方面國際貿易阻礙了環境保護的發展。

當今社會,貿易自由化已經成功世界各國努力追求的目標,為減少貿易自由的阻礙,人類根據可持續發展最大限度的利用世界資源。世界經濟的發展,需要貿易自由化來促進,來清掃貿易障礙。但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會使貿易自由化放任自流,生態環境逐漸的遭到破壞。

現階段,很多發達國家根據自己的優勢,做出很多不國際經濟秩序的事情,以環境優勢取勝,然而正處于發展中的國家,現階段都以初級產品的出口為主要貿易交往。也是建立高強競爭優勢的基礎性工作。這也正是當今社會中,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發達國家,一直是以低污染、低浪費的形式來做貿易市場上的初級產品的買賣。

現階段,環境安全的事情即將產生,近期,很多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危害較為嚴重的工業組織即將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來,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關于設備產品和其他有害環境健康的工業也在陸續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破壞發展中國家的生態平衡。在國際貿易組織日益自由化、經濟日益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也越來越受到威脅。

三、低碳背景下實現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同發展的措施

首先,我認為我國應該積極的與環保工作較好的國家合作,來不斷的學習他國的優勢,使我國環境也達到發達國家水平。從中也不斷尋找發展中國家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以改進環境和貿易平衡發展的辦法,來提升我國的環境和貿易可協調發展的形式。同時也應該采取和制定相應的政策,來抵制外來國家的產業環境污染,和其他不合規貿易產品對我國的環境侵略。

其次,我國還應該加強對貿易環境污染的宣傳教育,來提高我國整體環境,提升我國人們的環境保護認識。有很多人認為環境污染不是我們關心的事情,是國家各個機關部門所需要掌控和管制的條線,特別是對國外環境侵略更是覺得事不關己,與尋常百姓無關,對國家的低碳環境保護也毫不關心,這更加放縱了很多違法環境的事情時常發生,使得我國低碳環境受到了影響。

關于環境保護的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中國對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可以說剛剛起步,需要更加科學合理的保護理念和手段。本文通過介紹什么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意義、現狀和面臨的問題,以及保護的基本原則和一些可以借鑒的方法,希望能提供一些關于保護方面的思路,并引起人們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關注。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眾多承載著中華數千年文化、傳統、歷史的古城鎮,如同一顆顆璀璨的明珠,散落在華夏大地。近年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國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們對精神生活、文化體驗的追求日趨流行,“歷史文化城鎮”開始為人們所熟悉。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含義

所謂歷史文化城鎮,就是許許多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筑群體構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鎮街道景觀。例如,帶門樓的宅第,樹木繁茂的廟宇,高聳的城郭、寶塔,以及文明開化以后所產生的西洋建筑、橋梁、濠河……等的姿態。[1]每個建筑物和構筑物,都有其深遠的由來和歷史,如果能夠為來訪者提供詳細了解的資料,則必然會給人們很大教育;如果能將它們組成一定形體,創造出我們四周的“環境景觀”,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異地的人,擴大生活范圍,彌補生活體驗的不足。我們親生感受到,在我們生活的國土上,可以創造出多么豐富多彩的生活空間來。

但是文化城鎮并不只是給外來者賞心悅目。文化城鎮猶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這里反映著人們的實際體驗,這是無法代替和置換的,他們將視它為自己的故土故鄉。

所以,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就是在保存歷史文化城鎮物質遺產的同時,如民居、街道、橋梁,保護城鎮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蘊,歷史性環境。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意義

早在1972年,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第17次全會制定的“文化遺產及自然遺產保護的國際建議”的前言中說:“在生活條件迅速變化的社會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輩留下來的歷史遺跡密切接觸,才是適合于人類生活的環境,對這種環境的保護,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個地區的社會中,充分發揮文化及自然遺產的積極作用,同時把具有歷史價值和自然景觀的現代東西都包括在統一的綜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適的?!?/p>

科教文組織的第19次全會,提出了“歷史性地區的保全及其在現代的作用”的國際建議,其中有:“所謂歷史性地區,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歷史的客觀存在。為適應多樣性的社會生活必須有相應的多樣性生活背景,據此,提高歷史性地區的價值,將對人們的新生活產生重要意義”。[2]

可見,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對我們了解歷史,傳承傳統文化,豐富現代生活,促進社會多樣性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歷史文化城鎮是人類生活均衡發展的一種需要,更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現狀

目前,我國對古城鎮的保護處于一個越來越重視的階段?!吨腥A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就有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規定,歷史文化城鎮自然也在保護之列。而在2007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該條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過單獨制定法規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進行規范,國家的重視程度可見一斑。各級地方政府也有相應歷史文化城鎮保護法規的出臺。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閬中古城保護條例》、2006年開始施行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中國社會正將更多關注的目光投放到這個我們過去不曾注意的焦點上。

但是,我國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現狀令人堪憂。最主要是對歷史文化城鎮開發與保護的關系沒有處理好,對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礙。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面臨的問題

當前,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追逐經濟利益與保護當地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隨著物質生活的逐漸豐富,現代人對傳統生活環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來越多的地方認識到歷史文化城鎮鎮潛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資源,發展旅游業,推動地方經濟、提高當地人民的生活質量。這本無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不斷商業化。許多地方只是關注眼前的經濟利益,忽視了古城鎮本身深厚的文化、藝術底蘊,更忽略了對歷史文化城鎮的持久保護。歷史文化城鎮保護與旅游開發的矛盾已經日趨嚴重,并直接影響著古城鎮的“生存”。因為,于歷史文化城鎮而言,其巨大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城鎮建筑,布局結構的合理和藝術,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歷史,文化氛圍,民族風俗習慣,。商業化的開發使得歷史文化城鎮離它的價值越來越遠。

以云南麗江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麗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與雅典、羅馬、威尼斯等偉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責過度商業化、原住民流失,聯合國派出檢查組,麗江面臨亮“黃牌”之憂。十年僅是歷史的一瞬,然而這十年麗江的變化幾乎超過了過去800年的總和。如今,涌入麗江的不是蒙古戰車和鐵騎,而是源源不斷的游客和老板,他們帶來麗江的不是馬刀與盔甲,而是快速增長的旅游收入和巨額資本。

雕梁畫棟、小橋流水的古城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搖搖欲墜,詩人、專家、學者們感嘆:在酒吧街的燈紅酒綠中,在小販的叫賣聲中,古樸一點點褪去,麗江古城正變成一具沒有內容的空殼。

07年6月,在新西蘭舉行的第31屆世界遺產大會上,麗江古城、故宮、長城、圓明園、布達拉宮和云南三江并流6項中國世界遺產被要求在大會上就管理上出現的問題作解釋。

麗江古城能申遺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頭巷尾間的納西市井生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濃郁的地方民族特色與自然美妙結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區域都商鋪客棧林立,原住民紛紛將房院騰出給外來商人獲取一年十幾萬的租金,并用這筆錢在新城購置洋房,他們搬走家當的同時還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擔憂的是,有些官員認為古城本就是為商業而建,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甚至有人認為即使聯合國真亮“黃牌”也無妨,因為麗江已經具備了足夠的知名度。這樣出自官方的想法給古鎮的保護,尤其是非物質文化的保護造成了很大阻礙和不利影響。[3]

當地居民是保護事業的動力

由麗江古鎮一例,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我國歷史文化城鎮的物質遺產,基本得到了較好的保護。但是,非物質性的歷史性環境,仍在遭受著肆意破壞??梢哉f,這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核心問題和難點。一旦人們意識到歷史性環境保護的重要,并著手進行保護,實際上也就解決了古城鎮物質遺產保護的問題。因為歷史性環境保護較之物質遺產保護,程度更深,也是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本質。

日本作為我們的鄰國,地理位置和文化傳統都與我們相似。早在上世紀60、70年代,日本就開始致力于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尤其是歷史性環境的保護,并且獲得了較好的成效,對我們極具借鑒價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經驗,我認為激發當地居民保護的意識和積極性,才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

在日本,歷史環境的保護也如同公害處理,自然環境保護一樣,首先是由當地居民中產生。各地方政府著手采取相應對策,公布具體條例,等到這種條例在全國許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國家才作為最高行政管理,著手進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鎮文物保護法的修訂也經過了這樣一個順序而進行。以“日本全國歷史文化風土保護聯盟”為中心,由各地居民發動的保護運動,其偉大功績就在于促進各自治體頒布有關條例,并將其吸收到文物保護法內作為修訂的內容之一。

可見,民眾的支持和擁護是歷史環境保護的基礎和動力。而日本民眾對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的關注,歸根結底源于他們“環境觀”的變化。日本曾經爆發過嚴重的公害問題,世無旁例的水俁病和四日市氣喘病,使得公害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們敏銳地感到了生活環境中的種種問題,發現了自然環境破壞劇烈。要求保護自然的群眾運動在全國各地興起,群眾環境觀不斷發展擴大。

最終,人們把歷史環境的破壞看作為現代環境問題的主要課題。認識到歷史環境是當地居民精神團結的象征,其消滅將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嚴重的后果。換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為,而歷史環境的破壞,恰是對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戰。一旦失去歷史環境給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對于曾經以此為自豪的當地人來說,簡直不可容忍。這樣一來,人們在重視環境的物質方面的因素之外,也開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價值。[4]

日本的這種“居民——地方政府——國家”的保護模式被事實證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調動我們國人的保護意識,樹立“環境觀”,這是緊接著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參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聞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報上,動員了該社所有通訊員,以“必須保存,復原的歷史性文化城鎮”為題,列舉了全日本169處城鎮加以介紹。接著又以“充滿歷史氣息的文化城鎮”為題,公布了全日本200多處城鎮的所在地圖及概況一覽表。而財團法人環境研究所在它編輯的雜志中,出版了“環境文化”特輯,將與歷史文化城鎮的有關資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兩次的朝日新聞報載為基礎,加上和全國各地方政府討論的結果,收錄和確認了400余處歷史文化城鎮。這些城鎮都是當地居民認為應該保護,由他們進行申報,并最終由國家登記注冊的。

日本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始于上世紀60、70年代,主要的宣傳工具就是報刊雜志。在大眾傳媒如此發達的今天,網絡、書籍、電視等各種媒介都可以成為我們宣傳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的手段。并且我們可以把主動權交給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發現、確定、保護歷史文化城鎮。這樣更能調動居民的保護意識和積極性、主動性。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與居住環境的改善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固然非常重要,但決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發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環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鎮的保護,猛一看起來似乎是矛盾的,其實并非如此。新的東西,是真正新的東西,而不是為新而新、虛有其表的拙劣設計的冒牌貨,就真正意義上的創新而言,它必然是和舊有的優秀傳統相調和的。文化城鎮的保護,必須與熱愛保護地區文物的人們生活和環境的改善、提高結合在一起,這是文化城鎮保護的基本理論。

在西歐社會中,保存、創造“理所當然的東西,存在于理所當然的場所中”的思想,使得歷史文化城鎮保存的相當完美,當地居民以此為豪的現象,隨處可見。這正是以居住環境的適宜性思想為指導,由當地人用雙手親自創造出來的。[5]

在我國,也有比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鎮紹興,在舊城改造中將改建和保護相結合,讓居民繼續居住在歷史建筑中,作為延伸歷史文脈的手段,這就是紹興保護古城的高明之處。

老城區以保護、旅游、居住為主,陸續遷出工廠、企業,保證原始街區的完整性;對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變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許他們改造內部結構,以更適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裝飾,與城市風貌相協調;新建居民樓多用灰墻黑瓦,體現江南民居風格。對這些歷史街區,紹興的做法是除了外觀的修繕,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電網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氣入戶等。修繕后的街區,既讓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歷史文化城鎮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遠,房內的設施老舊,與現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鎮的居民生活條件差。居民為了改善條件,移居城市的情況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麗江,沒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鎮,不過是喪失了靈魂的空殼城鎮。所以,只有切實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歷史文化城鎮保護。“紹興模式”[6]確實值得其他地區借鑒。

保護事業費用的負擔和經費的籌措

歷史文化城鎮的保護事業的特色在于其多樣性。從地區的歷史、現在的功能、經濟的基礎等不同角度來看,有各種各樣的保護形態,在同一個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中,各種事業的保護也是不一樣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護、自然景觀的保護、公共事業便民設施的整頓等。這種事業的多樣性就決定了不應該采取統一的經費負擔。經費負擔、籌措的方式,應該根據各地區不同保護事業的實際情況,決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護與修繕,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費用,那么國家財政的負擔就可能過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擔自家的保護、修繕費用,地方政府給予一定的補助金。但在一些極度貧困的古城鎮,就可以由國家承擔民居保護的全部費用。

對于公共設施的保護,則可以政府出資為主,鼓勵民間組織、企業、個人出資為輔。而地方博物館、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頓費用,可以通過征收入場費的方式負擔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補足。

關于經費的籌措,在日本,歷史文化城鎮保護事業的經費來源,是以補助費、貸款和公共事業為中心的。公共事業不是直接的財源,但是在編制預算措施時,從補充完善保護事業的觀點加以考慮是有益的。貸款是有償的資金,但在資金數量和使用對象上可有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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