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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統計工作計劃范文1
“一行三會”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已定,如何實現國際標準框架下金融通用信息共享,是目前比較現實的問題。本文擬從中國金融體系與IMF金融部門分類比較著手,分析中國金融統計與GDDS間的差異,對今后中國金融統計發展方向作一試探性思考。
一、中國金融統計與國際統計標準的比較
2002年4月中國加入IMF(國際貨幣基金組織).GDDS,從金融體系設置看,中國與肌1F金融機構分布基本一致:但從金融統計看,中國與國際公認的統計標準仍然存在著不小差距。關于金融統計,且在F是這樣闡述的F金融統計是指涵蓋經濟生活中所有金融存量和流量數據。GDDS主要分四個部分:①統計數據的范圍、頻率和及時性;②公布數據的質量;③公布數據的完整性;④公眾的獲取。下面就中國金融統計與GDDS差異逐一比較分析。
1.中國目前金融統計范圍:①貨幣當局(中國人民銀行);②存款貨幣銀行;③特定存款機構等。具體講,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社)、政策性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郵政儲匯局等。IMF統計框架主要包括存款公司和金融公司兩大概覽。存款公司概覽是由中央銀行和其他存款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加總合并而成,是宏觀經濟研究分析的核心數據。金融公司概覽是在存款公司概覽基礎上再合并其他金融公司的數據,是分析經濟部門與非常住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擴展數據。中國目\前還沒有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方法編制出完整的金融概覽,公布的貨幣供應量,沒有涵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外資銀行在華的分支機構、居民的外匯交易活動等。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資金活動分別由證券監管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統計,這種資金跨市場運行與市場統計不適應,也與金融統計這一概念不相符。中國中央銀行金融統計反映的低是貨幣當局和存款貨幣銀行統計數據合并的銀行概覽,而不是金融概覽。在編制頻率和及時性方面,目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集編制銀行數據,頻率符合月度要求,及時性高于GbDS要求,約為月后20日內。
2.公布數據質量差異GODS從兩個方面來評估公布的統計數據質量:提供統計數據的文字說明和提供統計數據的交叉檢驗。GDDS選定兩條規則作為評估統計數據質量的標準:一是提供數據編制方法和依據資料來源;二是提供統計項目的構成要素及其相關的統計數據的核對方法,并提供構成要素與綜合統計框架的比較和核對方法。中國金融統計過多地注重微觀上具體操作細節,很少涉及金融統計規則、金融核算形式、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的應用等問題,統計方法具有明顯的拼盤式組合特點。統計組織架構設置不清晰,數出多門,難以統一?后續檢查考核薄弱;數據信息分散,難以有效集成,造成資源浪費或統計H盲區;會計科目和統計項目調整頻繁,數據核對難度大,可比性較差。盡管目前分析框架、概念、定義和分類是按IMP的《貨幣統計手冊》執行的,但在數據質量上還很難達到GDDS標準,也沒有對公眾公開。
3.公布數據的完整性為了監督統計數據的完整性,GDDS規定了四條檢查規則1一是必須公布編制統計數據的條件和有關規定:二是關于數據公布前政府從內部獲取數據的說明:三是政府部門在數據公布時的評述:四是必須提供數據修正方面的信息,并提前通知統計方法的重大修改。對這一標準,中國金融統計還存在很大差距,除第二條金融統計數據公布的同時,附有統計部門數據說明外,其他三條都沒有對外公布。盡管《統計法》對收集數據的法律權限、數據保密等有所規定,但對數據源的真實性、信息泄密法律追究等沒有明文規定,無法對公眾公布。關于數據公布前,可獲取數據的政府部門及人員有具體規定,但沒有對公眾公開說明。至于第四條,中國金融統計指標修訂較為頻繁,但公眾幾乎無從知曉。對于統計方法的重大修改,偶爾能在專業性刊物上見到一些概念性修訂說明,公布的深度和廣度遠沒有到位。
4.公眾的獲取對于這一點,GDDS提出的建議是:一是提前公布日程:二是向所有有關方同時發送?;蛟S是長期習慣性使然,中國的金融數據主要是銀行信貸收支系列,載體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季報》、《中國人民銀行年報》和血啞的《國際金融統計》,很難見諸于國內大型綜合性報刊。公眾獲取數據范圍、時間有限,至于提前公布數據日程,即使是金融系統內部媒體也難得一見。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在法律框架下,縮小與GDDS間的差距應是中國金融統計發展的方向。
二、中國金融統計發展方向的三點4思考
1.金融統計法制建設的完善。依法統計顯得日益重要,但中國統計法制建設明顯滯后?!吨腥A人民共和國繞計法》頒布實施已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于1987年2月實施,2000年最后一次修訂,這與中國2002年4月加入GDDS不相適應。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z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賦予了中央銀行負責金融統計職能?!吨腥A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這兩部法律對中央銀行及銀監會統計范圍進行了概念性界定。建議對統計對象、統計內容、統計方法及統計人員泄密及瀆職行為如何追究法律責任等進→步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