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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票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出口賣方信貸項下票據質押貸款業務,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控制貸款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票據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請出口賣方信貸時,以其收到的有效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銀行保函等票據正本作為出質的權利憑證所取得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出口賣方信貸人民幣和外匯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借款人除應具備《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與我行保持有良好的借貸關系,資信好,經濟實力強;
(二)對外履約信譽良好,制單質量高,能按合同規定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出口任務;
(三)同意在我行指定的行開立共管賬戶或托管賬戶,并辦理出口項目項下的結算業務。
第五條 據以申請貸款的票據:(一)必須是經我行認可的資信良好的境外銀行開立或經境內銀行轉開的票據;(二)或是經保險部門承保的、可作為對外債權憑證的票據。
第六條 在貸款金額和期限超過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的前提下,我行不接受分批開立的信用證作權利憑證。
第三章 貸款用途、期限和金額
第七條 通過票據質押所取得的貸款只能用于出口項目項下的資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貸款期限計算從第一筆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票據項下款項收妥之日止,最長不得超過票據有效期屆滿后的30天。
第九條 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出口成本總額減去定金和企業自籌資金之和。人民幣貸款最高不得超過票據金額等值人民幣的85%,外匯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進口用匯總額。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貸款申請。
申請人除提交申請出口賣方信貸必備的材料外,還應另行提交:
(一)境外銀行開立的不可撤消的有效信用證正本;
(二)或銀行保函;
(三)或交單后申請人收到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
第十一條 貸款調查。
(一)信貸部門按照《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貸款申請進行調查;
(二)與行國際貿易結算部門一起對票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和條款的可操作性進行嚴格審查;
(三)對遠期票據質押貸款,凡國別風險大、銀行實力弱的,應要求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保險權益轉讓我行。
第十二條 貸款審批和發放。
票據質押貸款的審批和發放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試行辦法》和《中國進出口銀行項目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在與我行簽訂質押協議后方能簽訂借款合同。
第五章 貸款管理
第十四條 票據質押貸款的管理按《中國進出口銀行賣方信貸貸后管理試行辦法》及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借款人應在我行指定的行開立托管賬戶或共管賬戶,票據質押貸款項下的人民幣和外匯結算業務,均應在上述賬戶中辦理。
第十六條 作為權利憑證的信用證正本,交行保管;銀行保函、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交我行保管。
第十七條 在收匯后,可不受貸款本金是否到期的限制,行應配合我行主動從結匯的金額中扣收或結入借款人在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共管賬戶內任何資金的使用都須經我行的批準。
第十八條 票據質押貸款的展期、逾期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出口賣方信貸貸款展期和貸款逾期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借款人挪用票據質押貸款的,按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新發票管理辦法范文2
發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范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第九條 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 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一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統一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 印制發票的企業必須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 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加印當地一種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實際需要的,也可以同時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印制。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發票。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第十七條 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臨時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內跨市、縣從事經營活動領購發票的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規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
(三)拆本使用發票;
(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五)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發票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除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二)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像和復制。
第三十一條 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诹隆×P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四)拆本使用發票的;
(五)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六)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七)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行業特殊的經營方式和業務需求,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該行業的發票管理辦法。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財政部1986年的《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和原國家稅務局1991年的《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票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發票管理辦法范文3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8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國稅系統的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清形勢任務,形成思想共識。
近年來,我省國稅系統在推進納稅評估,加強稅源監控的過程中,一方面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另一方面切實落實增值稅專用發票(含一機多票)的管理制度,同時采取積極謹慎的態度,科學合理地簡并、規范通用發票(普通發票)票種,實施集中統一印制,逐步加強了對普通發票的管理,促進了征管基礎工作,取得明顯的效果。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普通發票的管理工作離形勢任務提出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區域發展差異的問題。在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要結合實際工作,認真領會稅務總局的《通知》精神,警惕思想誤區,克服“兩重兩輕”(重視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輕視普通發票管理;重視查處結果,輕視管理過程)的片面和糊涂認識,確立“發票管理無小事”的理念,增強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繼續解放思想,求真務實,爭取在2010年前實現“機具開票,逐筆開具;有獎發票,鼓勵索票;查詢辯偽,防堵假票;票表比對,以票控稅”的管理新模式,建立發票管理的長效機制,推進發票管理工作健康發展。
二、鞏固集中印制成果,提高防偽科技水平。
(一)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的通知》(國稅函〔*〕1057號)和省局《關于印發<*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15號)精神,繼續把管理的重點放在發票定點印刷企業。一方面,通過召開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現場會,提升發票定點印刷企業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各市局票證管理部門要在年底以前對發票定點印刷企業組織一次全面清查,對沒有達到普通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要求的企業,堅決取消其發票印制資格,同時將檢查結果報省局(征管處)。省局將根據各地的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并將情況通報各地。
(二)努力提高普通發票印刷的防偽科技水平。除鞏固和完善我省集中印制的普通發票防偽措施之外,對各地發票定點印刷企業,要在全國統一防偽措施基礎上,推薦使用茂名市國稅局的地區性公眾防偽措施(無色光變隱形防偽技術標識),從而方便社會公眾對各地冠名發票的查詢辨偽,提高稅務部門發票鑒定效率和減輕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的壓力。
(三)加強對冠名發票印制的行政審批。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普通發票行政審批要求,結合省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普通發票行政審批取消和調整后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4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143號)、《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涉及簡并納稅人涉稅資料業務操作處理辦法的補充通知》(粵國稅發〔*〕169號)精神,做好冠名發票的印制工作,并要積極宣傳、引導納稅人使用機具(即計算機開票軟件,下同)開具冠名發票,以配合國稅部門落實發票管理新模式。
三、積極穩妥地推廣稅控機具開票。
(一)省局決定從*年11月1日起除報刊雜志訂購業務等特殊行業外,一律停止受理納稅人有關申請印制手工版冠名發票的行政審批。申請印制冠名發票的企業(除報刊雜志等特殊行業外)在使用機具開票的前提下,其印制數量可控制在1年的使用期限內。納稅人原已申請印制的手工版冠名發票可以繼續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
(二)繼續做好有關普通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工作。為落實《關于<*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的通知》(粵國稅發〔*〕193號)第一條關于“取消《*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裁剪式)的千元版、萬元版兩種版面的發票”的規定,具體明確從即日起停印萬元版版面發票,千元版版面發票將延長到2009年6月份之后停印。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宣傳工作和印制計劃。
(三)從2009年1月1日起將全面啟用電腦版《*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千元限額版、萬元限額版,十萬元限額版等三種版式),同時,為降低印刷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省局決定取消上述三種版式原有的的第四聯發票(自定用途聯),保持原有的三聯發票(第一聯存根聯、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收款方記帳聯)。具體票樣見《關于*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票種簡并和換版的通知》(粵國稅發〔*〕193號)的附件發票票樣。
(四)積極、穩妥開展稅控器具的推廣應用工作。以中石化*分公司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單聯發票為契機,在中山市國稅局率先啟動稅控收款機后臺管理系統之后,省局將盡快完善我省推廣稅控收款機工作的實施方案,分期、分批、分行業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各地征管部門要會同信息、票證管理等部門認真負責組織好試點推廣工作。
(五)在停止受理納稅人有關申請印制手工版冠名發票的行政審批后,針對一些納稅人使用不符合省局規定的計算機開票軟件,又不能自行開發相關軟件的問題,各地應向納稅人推薦使用(稅眼)防偽發票打印及驗證系統(簡稱“稅眼”系統)。
(六)各地要按照規定在發票驗舊核銷環節對納稅人使用機具開票的電子數據進行采集,為逐步實現對納稅人開票數據的票表比對、以票控稅奠定基礎。
四、積極創新發票管理機制,完善普通發票管理各項制度。
(一)為確保普通發票各環節管理措施規范化、制度化,省局將制定《*省國稅系統普通發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主要是針對票種核定、發票核銷、發票發售等重點環節進行規范管理,實施“對使用機具開票且守法經營的納稅人放寬發票使用量的限制,對手工版發票、免稅或可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從嚴管理”的要求。
(二)完善《*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簡化代開發票的工作流程,進一步明確代開普通發票的范圍,加大對代開發票金額較大、開票次數較多的納稅人的監管力度。
(三)修訂完善《*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鑒定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發票鑒定工作質量。
五、完善我省普通發票辨偽查詢系統。
省局將進一步完善國稅網站發票管理系統的“發票查驗”功能,為納稅人和消費者提供辨別真偽發票的信息服務平臺。在大量采集開票數據信息的基礎上,結合在CTAIS2.0收集的普通發票丟失、被盜、作廢、非正常戶流失的發票以及發票的銷售日期、驗舊日期等信息,使查詢系統滿足社會公眾辯偽查詢有關“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名稱”、“開票金額”、“開票日期”等內容的要求。各地要認真做好“機具開票”企業的數據采集工作,積極推廣應用普通發票稽核管理系統。
六、抓好機構設置,充分發揮票證中心的職能作用。
各地要按照省局《關于重新明確票證中心工作職責的通知》(粵國稅發〔*〕46號)精神,抓好票證中心的機構設置,加強領導,進一步理順票證中心與征管、稽查等有關部門的工作協調與溝通,把熟悉發票業務、工作責任心強的領導和骨干充實到票證管理部門,得以充分發揮票證中心的職能的作用。
七、打防結合,鞏固發票專項整治的成果。
新發票管理辦法范文4
一、2009年1至6月協查系統的運行情況
(一)委托協查情況。
2009年上半年,全市無委托協查發起情況。
(二)受托協查情況。
1至6月,全市3.1版協查系統共接收受托協查1戶次,涉及發票1份,金額4914.53元,稅額835.47元,屬內部生成有疑問的受托協查,累計回復發票1份,在回復發票中,結果認定為“正?!钡?份。累計回復率和累計按期回復率均為100%。
二、協查情況分析
(一)對委托協查的情況分析。
2009年上半年,我市無委托協查發出。
(二)對受托協查的情況分析。
1至6月,全市3.1版協查系統共接收受托協查1戶次,其具體情況是:
2009年1月14日,市局3.1版協查系統收到昆明市官渡區國稅局稽查局發來的協查一起,涉及發票一份,金額4914.53元,稅額835.47元,同時要求核實銷方開具的其他00146086、00146087、00146102三份發票業務的真實性,購方是否收到貨物,受托方企業涉及我市的“云南省瀾滄江啤酒(集團)××有限公司”,檢查人員及時按要求進行了協查,根據檢查人員提交的協查情況和結果,我局于2009年2月4日進行了回復,四級協查結果分別為“企業正?!?、“有該發票”、“已申報抵扣”、“正常”,貨物運輸情況為:“貨到購方且起運地為銷方所在地”,貨款結算情況為“現金付款”,并及時向委托方稅務機關郵寄了相關紙制材料。
三、對協查數據和結果進行分析,發現案源線索,及時總結發現發票違法犯罪新動向。
2009年上半年,通過對全市協查系統的協查數據和結果進行分析,未發現案源線索,故無此項情況分析。在受托的紙質協查中,通過核查,發現部分納稅人存在大頭小尾開具普通發票進行偷稅、抽芯倒賣空白發票聯的違法行為。尤其今年上半年在公安、國稅部門4月30日組織的打擊販賣發票的專項行動中,成功搗毀了一起特大販賣發票的團伙,目前已抓獲騙購、倒賣發票的犯罪嫌疑人13人,累計查獲萬元版《云南省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存根聯22475份,尚未販賣的抽芯空白發票聯7659份,(含其他地州市發票存根聯550份,抽心空白發票聯300份),并查獲《云南省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假發票21份是。其違法手段主要是利用假身份證、借用他人身份證等資料在稅務機關登記注冊,套購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后將未填開的空白發票聯單獨撕下到外地倒賣,目前已收到被犯罪嫌疑人倒賣到文山、昭通等地州發來的6份發票的協查函,通過核查,都是單聯填開,且發票聯與存根聯金額相差巨大,后續還會有更多流失、倒賣出去發票的協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斷續堅持“受托協查地也是案發地”的工作思路,認真做好受托協查取證工作,拓展案源,加大打擊力度,不斷提高協查工作質量。同時通過此案的查處,我們要求各單位要及時總結發票違法犯罪新動向,結合綜合征管軟件及監控分析系統進行風險評估及分析納稅人異常情況,總結經驗,完善日常發票管理機制和征管措施,堵塞稅收漏洞,充分發揮好稽查以查促管作用。
四、對監控數據中發現的異常信息進行跟蹤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上半年我局通過對協查數據的日常監控,未發現異常信息。
五、對協查發現線索轉入稽查程序查處的稽查案件情況。
2009年上半年我市有1件紙質協查轉入稽查程序查處的稽查案件。2009年2月23日,我局收到云南省鎮沅縣局發來的紙質協查,要求協查我市隆陽區所轄納稅人云南馨德咖啡公司與鎮沅縣咖啡公司開具《云南省農產品銷售發票》業務的真實性,通過我局檢查人員協查取證,結合對該納稅人經營情況、稅負等原因分析,轉入稽查程序進行專案稽查,目前正在稽查實施中。
六、第三類案件情況。
2009年一至六月,全市無接收和查處第三類的案件。在今后工作中,我市將按規定要求認真地做好此類案件的接收、登記和查處工作,并及時按月填報第三類案件查處情況統計表。
七、案件紙質協查情況。
2009年1—6月份,全市發出紙質委托協查2起,涉及××普通發票3份,通過對方稅務機關取證,回復結果為兩份發票聯與存根聯、記帳聯金額填寫不一致,一份發票聯金額為600.00元(存根聯為200.00),另一份發票金額聯為400.00元(存根聯為200.00元),第三份發票回復為客戶單位無此筆業務,即無法找到購貨單位,證實了企業員工開具抽芯發票的行為,兩份發票企業在帳上已反映銷售額為400.00元(含稅),隱匿銷售收入1000.00元(含稅),補稅145.30元。對其普通發票上、下聯金額、客戶名稱等內容沒有一次填寫,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處罰款金額1000元。
1—6月份共收到紙質協查函件8件,8件均為委托方要求提供紙質證據材料,收到協查后,我局及時安排人員進行核查,幫助委托方取證相關業務往來資料,并及時給予了回復。
八、對協查系統稅務處理結果中查補稅款的情況分析。
2009年上半年,全市3.1版協查系統錄入無查補稅款,原因是2009年1月14日所收到昆明市官渡區國稅局稽查局發來的協查一起,涉及發票一份,金額4914.53元,稅額835.47元,通過檢查人員核查,四級協查結果分別為“企業正?!?、“有該發票”、“已申報抵扣”、“正?!?。通過紙質協查取證后查補稅款145.30元,罰款1000元。
九、對協查系統軟件功能、業務需求、節點變更、網絡及設備運行等情況的監控分析及意見和建議。
(一)協查系統軟件和網絡運行等方面的情況分析。
2009年上半年我市協查系統無節點增減和變更情況,各節點運行正常,數據傳輸正常。
(二)協查工作中的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
1、協查工作質量不高,協查崗位的操作人員發生變動,對新的操作業務不十分熟悉,加之各級對協查工作要求提的過高、過嚴,使協查人員敬而遠之,生怕出差錯,這在一定程度上束縛協查工作的開展。建議對于協查崗位人員調崗的,新上崗人員必須接受崗前培訓,并由原協查人員帶到熟悉業務為至。
2、當前協查系統使用率低,從我市各縣區上半年可以看出,全市僅有一起受托協查,沒有發出一起委托協查,而紙質協查相對較多,原因一是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模式采用閉環式管理,有效堵住了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國家稅款的違法行為,另一個原因是協查系統考核點多,要求嚴,出現問題就要全省通報,層層進行責任追究,從而導致有的單位不敢輕易發起協查工作。
3、建議省局加強對各單位業務指導,舉辦協查業務培訓,定期召開全省各地協查經驗交流會,有條件時組織各地協查人員到協查工作做的比較好的單位學習考察,借鑒別人的好經驗、好做法。
4、建議省局繼續將總局協查通報中協查工作突出省市撰寫的協查分析報告下發,以學習和借鑒他們的先進做法和經驗,提高協查工作水平。
5、建立協查網絡、實行信息共享。協查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要建立健全協查網絡,在日常協查中加強與地稅、公安經偵、檢察院等部門的聯系溝通,與他們密切協作,通報案情,實行信息共享,不定期召開各類聯席會議,研究協查方法和對策,探索稅務協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不斷提高協查質量。
新發票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集約化車輛 運營管理 成本費用財務管控 創新管理模式
自營車輛在我國的車輛運輸和客運業務中占據了極其重要的發展地位,而集約化的車輛運營管理是車輛運營發展的新模式。對運營車輛根據運營方式、車輛類型以及運營線路等進行統一的集約化管理,可以大幅度的增強車輛運營管理的效果,提高車輛的運營效益,防治運營亂象的發生。從車輛購置和車輛運營登記開始入手,對運營車輛進行統一申請、登記,經過集約運營管理部門的專業審核,給運營車輛進行建檔和運營安排;在日常的車輛運營活動中,對運營業務范圍和運營線路進行統一安排,制定相應的車輛運營管理和車輛維護機制,對于運營業務收入和車輛日常消耗保養出臺相應的管理措施,是保障集約化車輛運營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在集約化的車輛運營管理中,車輛的運營成本費用是運營開銷中的主要開支,而在目前的集約化運營管理中,傳統的財務管理手段主要是采用發票式的管理模式,對于車輛運營的成本支出進行一對一的發票收錄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運營成本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也給集約化的運營財務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難度,發票來源不一、發票開具不規范以及發票業務指向不明確等等問題都開始突顯,因此,亟需要在集約化的運營管理中引入財務管控的管理手段,利用信息化的財務管理模式,實現運營成本費用支出的有效財務管理,提高集約化運營管理的財務管理的整體能力。
一、集約化車輛運營的成本費用的主要內容
針對車輛運營活動中的成本費用管理,我國的交通部門頒布實施了《汽車運輸企業成本管理辦法》、《運輸企業財務制度》和《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辦法和制定的出臺,基本上明確了在車輛運營活動的主要成本類型以及各項成本費用的具體數額計算方法。成本從本質上來說是指為了實現一定目的而做出的用貨幣測定的價值犧牲,交通運輸企業主要從事的是運輸、貨物裝卸以及客運服務,這其中的運營生產費用,構成了車輛運營的成本,具體來說可以包含以下幾種:1、汽車運輸成本、汽車裝卸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等;2、汽車運輸的道路建設成本支出和其他業務成本;3、汽車運輸的貨物存放成本;4、汽車運輸的車輛維護成本、人員開銷成本以及車輛營運的基礎設施建設成本支出等??梢钥吹杰囕v營運活動中的成本費用支出門類眾多,而且涉及到的車輛營運的流程也是十分的復雜,因此,在實際的車輛營運成本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中,往往將成本劃分為兩大類:即營運成本和期間成本。運輸、裝卸、堆存等等主營業務的成本按營運成本計算,期間成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集約化車輛運營的成本財務管理現狀
當前的集約化車輛營運成本財務管理中,主要使用的是營運成本管理來替代原有的完全成本管理,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主要內容:1、車輛營運企業為組織營運生產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不再分配計入有關業務成本,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2、新設立了財務費用,核算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由于車輛營運企業沒有產品形成,因此,在實際的財務管理中是沒有銷售成本支出的。在實際的營運財務管理中,營運管理人員的勞動保險支出、醫療保險支出,營運人員的工資支出和獎金發放,季節性的營運維修,營運差旅費,職工福利發放,營運事故賠償,營運場地租賃支出,構成了車輛營運企業的其他費用支出??梢郧逦目吹皆诩s化車輛營運的財務管理中,尚缺乏專業的財務管控管理,對于營運企業的現金流和財務信息缺乏核心控制;在實際的營運管理中沒有進行營運運算分析和營運風險評估;財務管理工作也欠缺專業的監督和審計環節,因此,在集約化的車輛營運管理中,嘗試加入財務管控的財務管理手段,將為車輛集約化營運成本的財務控制提供新的思路和管理策略。
三、集約化車輛營運成本費用財務管控的創新策略
財務管控就是要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一系列流程中的財務信息進行相應的財務管理和財務控制,使得企業經營達到價值和利益的最大化。對集約化的車輛營運成本費用的財務管控創新發展主要集中在兩部分進行:即財務管理創新和管理理念創新,基于集約化的車輛運營的主要特點,有針對性的在營運企業內部建立財務管理信息化系統、財務報表管理系統和自動辦公系統三個財務管控部分,這三個管理系統涵蓋了車輛營運財務管理中的各個方面,能夠比較直觀的反映出車輛營運企業的財務管控的創新發展成果。
(一)構建統一的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
在傳統的會計信息系統應用模式下,車輛營運企業的各個部門之間的會計核算政策往往難以統一,基礎數據也是不怎么規范,車輛營運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往往難以得到真實有效的財務信息,因此,也就無法直觀的對車輛營運中的成本費用進行有效的財務管理工作。所以,在車輛營運企業內部,構建統一的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是財務管控的基本要求。重點來說有以下幾個工作內容:1、建立統一的財務核算會計平臺,在車輛營運財務管理中,車輛采購費用、車輛維護保養費用、運輸管理費用、貨物裝卸堆存費用、車輛保險費用、燃油費用等等構成了車輛營運費用的主要部分,應該針對這些費用種類,從費用許用金額、到費用報銷流程,從資金立項到會計入賬總賬,在會計核算平臺上進行集中核算處理,對每一個業務模塊的費用支出進行階段性匯總。2、規范核算的基礎信息,當前的車輛營運企業的財務會計入賬主要是基于營運費用支出時所開具的發票進行會計入賬,而所開具的發票從種類到數額、再到有效時期都參差不齊,無差別的進行會計入賬,將會給后續的會計核算增加巨大的工作量,因此,應該根據成本支出、運輸支出、維護保養指出、薪資報酬支出等等業務類型,建立相應的財務報賬流程,規范報賬的金額以及有效時間,保證會計核算的高效性和可回溯性。3、貫徹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針對集約化車輛營運的業務特點,出臺相應的內部財務會計管理條例,明確財務管理的規范流程,提高車輛營運的整體經濟效益,對營運工作人員提出自我調節、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的管理策略,貫徹和執行營運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構建統一的資金管理平臺
1、通過優化車輛營運企業的資金配置, 對于營運業務中的優勢項目和潛力項目,要進行重點的資金扶持。優先給這類業務項目提供新型車型、優先進行燃油配給,根據具體的營運線路,配備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從備用車輛和備用燃料的儲備規模到備用管理資金的規模上給與支持。依托于營運企業的發展規劃,構建以重點項目為主導的發展主線。
2、明確車輛營運活動中的盈虧現狀, 對于盈利部門,要鼓勵盈利部門進行經驗總結,匯總管理條例,打造營運管理的特色品牌。對于虧損部門,要求找出原因所在,在當前的許多營運企業中,存在著營運車輛老化失修、營運線路車輛配置數量不合理、燃油配給缺乏規劃、營運沒有嚴格按照時間安排執行、財務管理混亂、保險上保續保不明確以及偷工減料的現象等,針對具體虧損原因,要求部門本身出具詳細的虧損說明,企業管理層通過討論,給與處罰和扶持措施。
(三)構建統一的財務預算管理體系和財務報表體系
集約化的車輛營運管理是一項長期的、階段性的發展規劃,需要企業進行全面的財務調研活動,進而制定出財務預算管理方案,預算方案涉及營運業務的全部流程,預算指標的制定自上而下逐級下達,指標編制自下而上逐級匯總。營運預算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是營運車輛的新購和報銷安排,根據上年度的營運業績情況,明確各線路、各具體業務的車輛配置是否需要增減,再擬定具體的采購和報銷方案;燃油配送情況,綜合考慮燃油價格波動情況以及各個業務路線的營運峰谷時間分布情況,建立多個燃油配送站,分部門進行燃油定額配送;對財務預算上,應該判斷下年度的營運行情走向,適時建立財務準備金儲備,以便于應對突況。營運財務報表應該體現出階段性的營運管理現狀,建立財務報表的日報、周報、月報、季報以及年終總報表制度,報表中要突出業務增長和虧損現狀,為后續管理提供實時參考數據。
四、總結
本文著重分析在集約化的車輛營運管理中的成本費用的主要內容,概述了當前集約化的車輛營運管理中的財務管理發展現狀,創造性的提出在集約化的車輛營運財務管理中引入財務管控的發展模式,簡述了財務管控的主要內容,探索了在集約化的車輛營運中開展財務管控的創新管理模式,為進一步完善集約化的車輛營運財務管理效率提出了新的建設思路。
參考文獻:
[1]陳寧白.交通運輸企業的成本與費用[J].講座.2013(2)
新發票管理辦法范文6
各縣(市、區)農信聯社及所屬信用社年月日至年月日各項業務狀況。
二、檢查內容
通過對年度農村信用社經營成果真實性的全面檢查,對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信貸資產的風險程度及經營效益進行評價。
(一)存款業務檢查檢查是否有高息吸收存款情況。重點核對支付存款利息所執行利率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利息支出或手續費支出中支付高息的問題;是否存在用虛假貸款支付高息的問題;是否存在用其它會計科目新增掛賬支付高息。通過檢查其存款結構和付息率,參照手續費支出科目和過渡性科目資金變化情況,檢查是否異常,分析是否存在高息吸收存款現象。
是否存在通過人為調整報表、調整科目、假冒貸款和變動現金庫存等違規行為虛增虛減存款的問題。重點核對年月和年元月初各存款科目和現金庫存的變化情況。年末會計報表各科目與總賬是否相符,各科目分戶賬與總賬是否相符,同業往來、社內往來科目內外賬是否相符;核對年月下旬存貸款科目總賬、科目日結單、會計憑證是否一致,有無將假冒貸款轉增存款現象,有無未及時入賬的會計憑證,年末庫存現金額度是否正常,大額現金有無異常變動。
是否存在在存款科目核算其他項目資金等問題。重點查看各存款科目分戶賬和會計憑證,是否存在不應在存款科目核算的資金問題。
(二)信貸業務檢查貸款業務反映是否真實
(1)檢查是否存在利用其他科目發放貸款的問題。通過對會計報表、總賬有關資金變化情況分析,查閱有關會計科目和憑證,重點檢查調(拆)出資金、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檢查是否存在利用其他科目發放貸款和賬外發放貸款問題。
(2)是否存在為完成存款任務發放假冒貸款或通過貸款科目虛增、虛減存款而調整貸款問題。
(3)是否存在為降低存貸款比或年末為壓縮貸款規模人為調整貸款余額或虛假收貸問題。重點檢查月末收貸比較集中和額度較大貸款,查清還款資金來源是否正常,庫存現金有無異常。
貸款發放的合規性
通過對新發放貸款資料、會計憑證和資金去向檢查,重點審查年新發放貸款是否合規、手續是否完善,是否按照《省農村信用社信貸管理基本制度》規定辦理貸款業務,貸款審查、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確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貸收息或發放假冒貸款用于收息、支付存款高息和盤活資金等;是否存在超權限發放大額貸款(重點是超聯社權限發放貸款,要分清是新發放貸款還是借新還舊貸款)、自批自貸、跨縣(市、區)發放貸款、貸款主體(或擔保主體)不合格、向關系人發放違規貸款、發放虛假擔保(抵質押)貸款等問題;尤其是對新發放大額貸款的風險狀況要認真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預警。違規貸款檢查以年末貸款余額為主。在貸款檢查中一筆貸款可能有幾種違規事實,但在違規貸款統計時,只能按一筆、性質較嚴重統計,避免重復統計,造成數據的不真實。
年度到期貸款收回情況檢查
到期貸款收回是本次檢查的重點,重點核實年以來新發放貸款到期是否按時收回,有無形成不良,不良率是否超過省聯社控制比率。對當年展期貸款要進行嚴格審查,審核貸款展期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為逃避不良貸款考核和監督違規辦理展期問題。
檢查組進駐現場后,首先要對信用社信貸管理系統、貸款臺賬數據與會計報表,貸款總分、借據核對;無誤后,查閱有關資料,統計相關數據。統計數據要與信用社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核對,信用社要簽字蓋章確認統計數據。
(1)年度到期貸款現金收回,指年度現金收回當年到期所有貸款,包括按期收回、提前收回、逾期后收回及到期辦理借新還舊手續后現金收回部分。到期貸款現金收回統計中,對年以前發放貸款的原始發放時間僅需推到年借新還舊時間即可,不需向前追溯。
(2)年度到期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指所有年度到期,重新辦理借新還舊手續后未能歸還的貸款。借新還舊后現金收回貸款按現金收回統計,不再作為借新還舊貸款統計。對年到期多次辦理借新還舊的貸款只按最后次時間統計;對年到期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后形成不良的作為不良貸款統計。
對年以前發放在年度到期后辦理的借新還舊貸款,貸款統計時原始發放時間僅需推到年辦理借新還舊時的時間即可,不需向前追溯。對年、年和年新發放到期不能歸還辦理借新還舊的貸款,要逐筆進行清查。主要檢查貸款是否符合借新還舊條件,有無以貸收息,是否多次辦理借新還舊手續后貸款收息狀況等;對截至年末欠息個月以上的貸款要計算欠息金額。
(3)年度新增不良貸款,指截至年月日所有年度當年新形成的不良貸款,包括當年到期貸款辦理借新還舊手續后形成的不良貸款。對新增不良貸款要分析形成原因,檢查是否落實信貸責任追究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
對年以前發放貸款形成不良的,統計時原始發放時間僅需推到年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時的時間即可,不需向前追溯。對年、年和年度新發放貸款形成不良的,要逐筆落實情況,查明形成不良貸款的真實原因,準確界定責任,責任人按原始發放貸款的經辦責任人、審批責任人認定。對年末新增不良貸款截至檢查日已收回貸款筆數、金額,在稽核事實確認書和稽核報告中要分時段予以說明。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業務辦理是否符合《省農村信用社銀行承兌匯票管理指引》(農信貸〔〕號)要求,是否存在簽發無真實商品交易的銀行承兌匯票;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是否按規定比例交足承兌保證金,敞口部分是否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足值的抵(質)押或連帶責任保證;是否有承兌墊款發生,對墊款超過10天以上的出票人,是否存在一年內為其辦理承兌業務問題;是否存在發放貸款作為保證金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問題等。
票據貼現業務
重點檢查申請貼現人是否在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與出票人、前手之間是否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送單據附件,是否按規定對票據真實性進行審查和查詢;是否存在用貼現資金轉作承兌保證金或彌補承兌敞口問題;會計核算是否正確,是否在賬外核算票據貼現業務及收入等問題。
盤活資金真實性(按貸款五級分類認定)
檢查盤活資金是否真實,有無弄虛作假問題。重點檢查賬面不良貸款下降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弄虛作假收回正常貸款計入不良貸款問題,是否存在硬性調整賬務虛假盤活不良貸款問題;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接收抵債資產盤活資金和不符合條件辦理借新還舊等問題。
(三)各項收支的檢查
檢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重點檢查應收、應付款項、應解匯款、待處理財產損溢、社內往來等過渡性科目反映是否真實,查明賬面余額形成原因,是否存在新增費用掛賬等問題。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利息收入
(1)各項利息收入是否及時計收入賬。是否存在以貸收息等虛增利息收入問題;是否存在利息收入未計入當期損益的問題。重點核查庫存現金,有無借款人付息憑證抵庫問題;檢查2008年元月份利息收入,是否將上年利息收入計入次年。
(2)有無虛收和跨年度預收利息問題。重點查看利息收入憑證,并進行核對。
(3)應收利息的提取是否正確。重點檢查是否正確執行利率政策,按規定期限和利率核算利息,核實是否按規定提取應收利息(對貸款應收利息的檢查僅限于不符合規定多計提部分),有無人為多計或少提應收利息而影響利潤真實的情況。
(4)應收利息核算期限是否準確。是否存在應計入表外的利息收入計入表內的問題。對新發生的貸款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是否沖減了應收利息收入,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損益。
利息支出
(1)是否存在虛列利息支出,在利息支出中列支非利息支出項目等問題。
(2)是否存在支付存款高息的問題;是否存在用往來利息支出或在其他支出中列支高息或費用的問題。
(3)應付利息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存在多提或少提的問題。按照年終會計決算規定,對未達規定比例或提高撥備水平增提的應付利息,屬于專項提取。
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支
(1)是否存在為完成利潤指標,虛增虛減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支的問題。重點檢查以下內容:一是核對會計憑證,核查利息收支是否及時足額計入當期損益;二是核對金融機構往來內外賬務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將已發生的支出違規計入“存放系統內款項”、“其它應收款”、“社內往來”等科目掛賬的問題。
(3)是否存在隱瞞、截留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虛列金融機構往來支出轉移資金的問題。
(4)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中是否存在列支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業務管理費等其他支出項目的問題。
(5)轄內聯行往來利息收入及支出、存放系統內款項利息收入與系統內存放款項利息支出是否平衡。
營業費用
(1)已列支的營業費用是否真實合規,當年營業費用與上年營業費用增減情況和本年收入增長比例是否一致,費用率是否呈下降趨勢;是否存在其他科目列支營業費用的問題。
(2)有無虛列費用等問題,遞延資產、無形資產是否按規定足額攤銷。
(3)工資賬戶的開支范圍是否合理,是否超過省聯社核定的工資計劃,是否存在在其他科目賬戶列支工資(包括各種獎金、津貼)的問題,有無私招亂雇臨時工而增大成本費用的問題。
(4)工資性提取是否正確,列支是否超比例,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勞動保險費、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項目。職工福利費按不超過工資總額的據實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按工資總額的計提;工會經費按工資總額的計提;勞動保險費中養老保險金按工資總額的計提;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計提;住房公積金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及核定的繳費基數計提。
(5)是否存在以固定資產修理費的名義搞以修代建問題,大宗修理費列支是否符合省聯社下發的財務管理辦法。
(6)租賃費列支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以租代購問題。
(7)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是否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并據實列支;是否存在虛列、超支、預提及列支其他支出或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問題。
(8)專項獎金列支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違規列支問題。
(9)代辦手續費列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代辦手續費大幅度增減的原因,是否存在超支或挪用代辦費給職工辦福利、移作招待費、支付存款高息和費用等問題。
其他營業收支
(1)各種業務及銀行承兌匯票等表外業務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含國債手續費),是否全部納入損益,是否存在截留收入挪作他用或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2)固定資產折舊是否按規定足額提取。
(3)呆賬準備金計提是否按照省聯社決算文件規定執行。
營業外收支
營業外收入是否全部納入賬內核算;營業外支出的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投資收益
購買的各種長期有價證券(含國債)是否按季計算應收利息并計入損益。
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計算是否準確,是否存在多計或少計等問題;是否按規定提取國家優惠政策減免稅金及附加部指引》(農信貸〔〕號);
4.《省農村信用社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管理指引》(農信貸〔〕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農村信用合作社會計基本制度〉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出納制度〉的通知》(銀發〔1998〕524號);
6.《省農村信用社財務管理辦法》(農信財〔〕號);
《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關于印發年度經營目標考評辦法的通知》(農信文〔〕號);
8.《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關于印發年度縣級聯社工資總額核定辦法的通知》(農信財〔〕號);
《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關于下達縣級聯社撥備計提計劃的通知》(農信財〔〕號);
《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關于印發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的通知》(農信財〔〕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貸款通則》
六、檢查要求
(一)各縣級聯社要高度重視,認真負責,根據轄內農村信用社機構情況、業務發展情況和稽核人員的實際狀況,組織好現場檢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
(二)參與檢查的稽核人員在檢查中要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填寫工作底稿和有關記錄,實事求是地落實和反映有關問題,稽核檢查中形成的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簽字,對檢查結果負責,尤其是對往來賬戶的發生額、余額進行細致的核對,并有賬戶管理人和檢查人簽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