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消費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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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

卷煙消費稅范文1

要根據我國近年來卷煙消費稅政策的調整情況及產生的影響分析,提出應改變卷煙消費稅采用批發環節來征收,以調整稅收分配、計征方法,按卷煙的不同類別執行有差別的從量定額、提高稅率等改革建議。

「關 鍵 詞卷煙;消費稅;煙草行業

一、卷煙消費稅政策的變化

我國卷煙消費稅經歷了三次大調整:(1)1994年以前,煙草業與其他行業一樣統一征收60%的產品稅。1994年實行“分稅制”后將產品稅改征增值稅,并新增了消費稅種,煙草制品成為消費稅的主要稅目。1994年各類卷煙按出廠價統一計征40%的消費稅;(2)1998年7月1日,為促使卷煙產品結構合理化,對卷煙消費稅稅制再次進行改革,調整了卷煙消費稅的稅率結構。將消費稅稅率調整為三檔;一類煙50%,二、三類煙40%,四、五類煙25%;(3)2001年6月1日起,對卷煙消費稅的計稅方法和稅率進行了調整。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即按量每5萬支卷煙計征150元的定額稅;從價計征從過去的三檔調整為二檔,即每條調撥價為50元以上的稅率為45%,50元以下的稅率為30%.

二、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對煙草行業產生的影響

卷煙消費稅政策的每一次調整都對煙草行業產生重大影響。由于1994年確定的卷煙消費稅政策中對不同檔次的卷煙都按照統一的稅率40%征收,使得煙草生產企業更傾向多生產利潤較高的高檔卷煙,企業的產品結構由低檔向高檔轉移,市場廣闊的低檔卷煙出現了供不應求現象。這一稅收政策也使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中小煙廠出現嚴重虧損。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家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卷煙消費稅由單一稅率改為差別稅率,一類卷煙的稅率提高了10%,四、五類卷煙稅率降低了15%.這一政策實施后,低檔卷煙產銷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煙廠的生產由于減稅而復蘇,高檔卷煙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煙廠由于稅負的增加利潤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業原有的優勢地位,使得小煙廠的關停并轉變得更困難,給行業的組織結構調整帶來了不利影響。此外,這一時期,卷煙消費稅一直按照出廠價從價計征,并且只在生產環節征收,導致很多煙廠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規避納稅。2001年,為了促進煙草行業“扶優關小”的內部結構調整,政府又對卷煙消費稅進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稅改后,全國煙草行業消費稅總體稅負由原來的40 .5%上升到47. 3%,提高了6 .8個百分點。新稅制將高檔卷煙稅率由50%降為45%,低檔卷煙的稅率由25%提高到30%,并對每箱加征150元的從量稅,大幅度提高了低檔卷煙的稅賦。這次調整對以生產中高檔卷煙為主的名牌大企業影響不大,總體稅負基本穩定。以生產低檔卷煙為主的年產10萬箱以下的中小企業出現嚴重虧損,這些企業紛紛關閉并退出了市場。2001年的稅改除了稅率的調整之外,計稅辦法從原來的從價計稅改為從價和從量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計稅價格由出廠價改為調撥價或核定價,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企業利用轉移定價方式避稅的空間。這次稅率的調整,再次使企業的產品結構上調,造成了高檔煙市場過剩,競爭更加激烈,而低檔煙市場緊缺問題。低檔卷煙市場的巨大空缺也為非法卷煙、假冒卷煙提供了生存環境,對煙草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卷煙消費稅政策改革建議

1、稅收分配和征收環節。卷煙消費稅的稅收分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類是作為中央稅種全部納入中央財政;另一類是作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享。稅收分配方法的選擇主要受國家財政體制、稅收體系、中央與地方事權財權的劃分等因素影響。因為1994年分稅制改革時,為保證地方既得財力,政府采取了一種“基數固定,增長分成”的方法來確定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額。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作為對地方稅收返還的固定基數,1994年后稅收返還額以此基數按本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兩稅增長率的1∶1. 03系數逐年遞增,達不到此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額。由于煙草業是高稅行業,煙草稅收在固定基數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還額與兩稅增長情況掛鉤,這使得卷煙消費稅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確切地說是與產煙地區的財政收入密切相關[1].因為卷煙消費稅完全在生產環節交納,各地卷煙生產量成了決定地方可支配財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趨動,地方政府加大對本地區煙草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實行地方封鎖,發展地方品牌,為外地卷煙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障礙或嚴加封鎖,嚴重影響了全國統一規范、開放有序的煙草大市場的形成。加之卷煙生產量一直受到嚴格的國家計劃管理,卷煙生產指標與地方既得財政利益的緊密關聯,也使國家對各地卷煙生產指標的調整變得極其困難,一些優勢卷煙企業和名優卷煙品牌受生產指標的限制無法繼續擴張。因此,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現行卷煙消費稅稅制設計及與之相關的財政分配方式,已對我國煙草行業的整體發展造成極為嚴重的制約和影響。筆者認為通過改變卷煙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來調整稅收分配是較為可行的辦法。卷煙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主要包括生產、批發、零售環節。一國選擇在哪個環節來征收主要受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企業和居民的納稅意識以及該國財稅體制結構等因素的綜合影響。目前,大多數國家是在生產、零售這兩個環節征收,也有少數國家在一個或三個環節征收。我國可將現行的由生產環節征收改為在生產及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并將卷煙消費稅改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在生產環節征收的卷煙消費稅歸中央財政,在批發環節征收卷煙消費稅劃歸地方財政。這里考慮到征收成本和偷漏稅問題,所以選在卷煙批發環節納稅,今后可逐步按國際慣例實現在卷煙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2、計征方法。消費稅的計稅方法主要有三種類型: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從量與從價混合計征。其中每一種又可分為無差別稅率和有差別稅率。我國現在實行的是無差別的從量計征和有差別的從價計征復合征收辦法。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征管簡便,適應于卷煙價格差距和變化都不大的較為成熟的市場,不足是與物價沒有直接掛鉤,不能保證政府煙稅收入的穩定增長。實行從價計征,比較適應于卷煙價格差距和變化都比較大的市場,煙稅收入隨著卷煙價格的上升而穩定增加,但征管難度和成本較大。國際上在卷煙消費稅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從價和從量結合的復合計稅方法或者是全部采用從量定額征收方法,而較少采用從價計征的方法。2001年卷煙消費稅調整折中采用了復合計稅辦法,并以卷煙調撥價格或核定價作為計稅價格。調撥價格是卷煙生產企業通過卷煙交易市場與購貨方簽訂的卷煙交易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上年度各牌號、規格卷煙的調撥價格確定。不進入中國煙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煙草交易(定貨)會的卷煙,由稅務機關按其市場零售價格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由于我國卷煙生產企業數量眾多,而且每家企業又生產多種規格和牌號的卷煙。在這種情況下,完全由稅務機關來核定每一家企業的每一種品牌的每一種規格的計稅價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計稅價格的確定不可能很準確,加之某一規格的卷煙計稅價格一旦確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時間內不再變動,所以核定結果的調整常常嚴重滯后于市場情況的變化,造成各卷煙品牌間的稅負不公和競爭扭曲。對煙草企業而言,消費稅計稅價格直接限制了企業卷煙產品價格的調整空間。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在一個年度內,只有同時具備了單一牌號卷煙產地零售價格下降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和產地零售價格下降20%以上兩個條件,才能對計稅價格進行調整。同時規定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卷煙價格隨市場變化而波動,一年時間內的市場變化情況根本無法預測。建議我國將計價方法由復合計稅改為完全按從量計征法。從量計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計稅價格變動對企業的不利影響。由于我國煙草產品的級別多、差價大,采用無差別的從量定額征收辦法不利于公平稅負,因此應按卷煙的不同類別執行有差別的從量定額,差別稅額的制定應考慮不同檔次卷煙的合理的利潤空間,減少因稅率的影響造成卷煙產品結構的不合理。卷煙定額稅率應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掛鉤,實行指數化處理,每年按法定程序與方法進行調整,以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

3、稅率。對于提高卷煙消費稅稅率,很多政府官員及業內專家都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稅率提高后會導致香煙走私的大量增加,對卷煙課以重稅加大了生產企業的成本,降低了企業用于減少卷煙中有害物質或研究開發低危害產品的投入能力,并會嚴重影響作為我國第一大財源的煙草行業的發展,直接損害國家經濟利益。我不贊同這種看法。首先有研究表明,煙草產品提價10%,預計可使香煙需求量在高收入國家減少約4%,而在中低收人國家減少約8%.而且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增加煙草稅收來提高煙草價格,將會在使消費量下降的同時,政府收入也會隨更高的課稅而增加,至少是不會減少;其次,我們應該看到煙草行業在為國家創造巨額稅收收入的同時,由于煙草消費而產生的一系列醫療成本、生命損失、生產力損失等社會成本更是無法估量也是煙稅收入難以彌補的;再次,政府應通過更加嚴厲的執法手段來打擊香煙走私,而不是降低稅率;最后,對降低卷煙危害性研究的投入是企業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的自身需要不應受稅率提高的影響。高額的消費稅并不是由企業來承擔的,企業會將提高的稅額直接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提高的煙價會讓不少理性的消費者最終選擇減少或放棄香煙,所以如何與國外煙草巨頭爭奪有限的市場份額應是煙草行業更加關注和擔憂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進一步提高稅率以減少煙草消費是我們作為世界最大煙草生產和消費國政府明智和負責任的政策選擇。

卷煙消費稅范文2

關鍵詞:消費稅從量稅從價稅

一、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

根據200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煙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別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卷煙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根據200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將三個通知簡稱為“煙酒通知”)規定,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稅率統一為20%。卷煙的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下的卷煙比例稅率為30%;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45%。

按照這一規定,在有銷售額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但是,在自產自用且無同類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納稅額確定中,由于沒有應納稅銷售額,只能利用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按照2005年CPA《稅法》教材(以下簡稱“教材”)第102頁的規定,由于從量計征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價格高低沒有關系,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即,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產企業將自產糧食白酒1000斤用于職工福利,其成本為10000元,該糧食白酒無同類市場價格,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糧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潤率為10%,消費稅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由于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只能通過組成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要考慮從量稅稅額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國進出口貿易金額和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為了有效處理進口卷煙的稅收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進口通知”,見“教材”第106頁),“進口通知”規定,從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0.6元;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3、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4、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也就是說,進口卷煙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的稅收金額。如果某外貿公司從國外進口100標準箱卷煙,每標準箱250條即50000支,關稅完稅價格為100元/條,關稅稅率為25%。按照“進口通知”規定,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為

確定消費稅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應納消費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異分析與筆者觀點

通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金額,而進口卷煙的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金額。比較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的差異可知,考慮從量稅金額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不考慮從量稅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這就出現二者的差異,對于這種差異,筆者有三點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頁這樣說道,由于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與價格無關,因此,組成計稅價格暫不考慮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筆者對此有不同意見,雖然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價格無關,但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的計算結果卻是消費稅的組成部分,而消費稅又是價內稅(即是價格的組成部分),那么,我們還能說組成計稅價格與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無關嗎?鑒于此,筆者認為,既然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不論從價計征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均屬于消費稅的范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內,而且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價格中,也就是說,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從價計征消費稅稅額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成本利潤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煙酒通知”和“進口通知”規定,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考慮從量稅稅額,國內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不考慮從量稅稅額,這就出現同等條件下的進口消費稅稅額高于國內環節消費稅稅額,這有悖于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進行協調。

再次,從“教材”第102頁的“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一句可以體會到——只是暫時不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是什么原因造成應該考慮而暫時沒有考慮呢?是征管問題嗎?筆者認為不是,從量稅的征管本來就比較簡便,將確定的從量稅稅額考慮到組成計稅中又有什么難以操作的呢?

通過仔細分析,筆者認為,消費稅復合計稅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該考慮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也就是說,進口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不變,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價格公式變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通過這樣的改變至少能夠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增加稅收收入。由于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大于不考慮從量稅的組成計稅價格,這就使得從價計征的消費稅應納稅額較改變前有所增加,國家在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也增加了相關行業的負擔,對該行業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這與消費稅目的中的產業政策是相協調的;第

二、符合數學邏輯。從量計征的消費稅是消費稅的一部分,消費稅又是價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觀地講,從量計征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括在組成計稅價格之中;第三,實現內外統一。WTO原則要求我們對外實行國民待遇,改變后的組成計稅價格均將從量稅納入組成計稅價格中,真正做到稅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在制度層面上還是操作層面上,都應該將從量計征消費稅稅額納入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之中,這樣才符合稅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和數學推理的邏輯要求。

參考文獻:

卷煙消費稅范文3

消費稅法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消費稅稅目煙的敘述,不正確的是(?。?。

A、屬于消費稅稅目煙的征收范圍的包括卷煙(不含手工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B、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復合消費稅,稅率11%加0.005元/支

C、批發企業之間銷售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D、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2、企業生產銷售的下列產品中,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的是(?。?。

A、鉛蓄電池

B、電動汽車

C、體育用鞭炮藥引線

D、銷售價格為9000元的手表

3、根據消費稅的有關規定,下列納稅人自產應稅消費品不繳納消費稅的是(?。?/p>

A、汽車廠生產的小汽車用于業務招待

B、將自產的高檔化妝品用于廣告樣品

C、卷煙廠用于生產卷煙的自制煙絲

D、汽車生產廠家將生產出來的小汽車配給部門領導使用

4、下列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于移送使用時既要繳納增值稅又要繳納消費稅的是(?。?。

A、納稅人將香水用于連續高檔護膚品

B、納稅人將自產煙絲用于連續生產卷煙

C、納稅人將自產摩托車(氣缸容量250ml)贈送給摩托車拉力賽賽手

D、納稅人外購輪胎用于連續生產小汽車

5、某酒廠2016年10月生產白酒100噸全部用于銷售,當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80萬元,同時收取品牌使用費20萬元;當期月初庫存外購糧食酒精余額90萬元,當月購進糧食酒精110萬元,月末庫存外購糧食酒精20萬元。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f元。

A、55.42

B、96.00

C、99.42

D、109.42

6、某市一娛樂公司7月份舉辦啤酒屋,銷售利用啤酒設備自制的啤酒80噸,取得不含稅收入160000元。該公司當月應納消費稅(?。┰?。(250元/噸)

A、17600

B、18800

C、20000

D、27200

7、下列關于包裝物押金的相關表述錯誤的是(?。?/p>

A、白酒的包裝物押金收取時需要繳納消費稅

B、啤酒的包裝物押金逾期時需要繳納消費稅

C、一般消費品的包裝物押金收取時不繳納消費稅

D、白酒的包裝物押金逾期時不征收消費稅

8、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營葡萄酒生產銷售,當期銷售葡萄酒200噸,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00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10萬元,沒收包裝物押金20萬元,甲企業當期應繳納消費稅( )萬元。

A、32.56

B、31.71

C、30

D、30.85

9、2016年1月國內某手表生產企業進口手表機芯6000只,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為0.5萬元/只,關稅稅率為30%,完稅后海關放行;當月生產領用進口手表機芯生產手表共6000只,當月銷售手表3500只,不含稅單價為1.25萬元。2016年1月該手表廠國內銷售環節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共計(?。┤f元。(高檔手表消費稅稅率為20%)

A、1232

B、975.75

C、500.75

D、955.75

10、某企業委托酒廠加工藥酒10箱,該藥酒無同類產品銷售價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1.8萬元,受托方墊付輔料成本0.15萬元,另收取的不含增值稅加工費0.5萬元,則該酒廠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消費稅稅率為10%)為(?。┰?。

A、2550

B、2722.22

C、3833.33

D、2388.88

11、2016年11月1日,某市化妝品生產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高檔化妝品一批,價稅合計為230萬元。合同約定11月25日、12月25日各支付50%的價款。但由于對方資金緊張,11月25日只收到30%的貨款,剩余款項在12月25日全部支付,已知高檔化妝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5%,該企業11月就此業務應繳納的消費稅為(?。┤f元。

A、17.69

B、58.97

C、14.73

D、0

二、多項選擇題

1、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非個人)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委托方補繳稅款

B、受托方補繳稅款

C、對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D、委托方一律按組成計稅價格補繳稅款

2、下面各項中,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項目的有(?。?/p>

A、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費用

B、受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C、受托方代墊輔助材料的價格

D、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金

3、關于計征消費稅的納稅環節描述正確的有(?。?。

A、鉆石及鉆石飾品是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B、卷煙在生產環節是按照復合計征消費稅

C、生產環節的鍍金首飾應按照5%計征消費稅

D、涂料應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4、企業生產銷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項中,應并入銷售額計征消費稅的有(?。?/p>

A、優質費

B、包裝物租金

C、品牌使用費

D、包裝物押金

5、下列消費品中,不屬于消費稅中小汽車稅目征稅范圍的有( )。

A、運輸貨車

B、小汽車

C、電動汽車

D、中輕型商務用車

6、某企業以自產的8噸糧食白酒用于抵償債務。已知同期白酒的最高售價是每噸5萬元,平均售價是每噸3.8萬元,(以上售價均為不含稅價,白酒適用比例稅率20%,定額稅率每斤0.5元),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該企業應繳納消費稅

B、不需要繳納消費稅

C、該企業應繳納消費稅80000元

D、該企業應繳納消費稅88000元

7、企業出口的下列應稅消費品中,屬于消費稅出口免稅并退稅的有(?。?/p>

A、商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應稅消費品

B、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后直接用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

C、外貿企業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出口應納稅消費品

D、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的應稅消費品

8、以下內容符合消費稅納稅地點規定的有(?。?。

A、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由進口人或其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B、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的不同縣,分支機構在銷售地申報納稅

C、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D、納稅人到外縣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9、根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有(?。?。

A、受托方負責采購委托方所需原材料的

B、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全部輔助材料的

C、受托方代墊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輔助材料的

D、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墊部分輔助材料的

10、下列各項不需交納消費稅的有( )。

A、以啤酒和飲料為原料生產的果啤

B、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

C、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口的

D、飲食業銷售的外購啤酒

三、計算回答題

1、某白酒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9月發生如下業務:

(1)從農戶收購糧食100噸,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注明的買價合計為30萬元,發生不含稅運費支出3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裝卸費支出1萬元并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2)當月因保管不善,購進的糧食霉爛變質了10噸。

(3)購買水電等發生支出5萬元,但尚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4)提供20萬元的原材料委托另一企業加工藥酒2噸,收回時支付輔料費5萬元、加工費2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增值稅額0.85萬元,受托加工企業無同類售價并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5)將委托加工收回藥酒的20%對外銷售,售價為100元/500克(不含增值稅)。

(6)向某煙酒專賣店銷售糧食白酒20噸,開具普通發票,取得價款187.2萬元(含增值稅),另收取包裝物押金8萬元。

(其他相關資料:白酒的消費稅稅率為20%加0.5元/500克;藥酒的消費稅稅率為10%;該白酒生產企業期初無增值稅留抵稅額;所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憑證均在當月進行認證并通過。)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出合計數。

?、計算該白酒生產企業9月增值稅銷項稅額。

?、計算該白酒生產企業9月應繳納的增值稅。

?、計算受托加工藥酒企業9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計算該白酒生產企業9月應繳納的消費稅。

答案部分

一、單項選擇題

1、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屬于煙稅目的征收范圍的包括卷煙(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和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及個人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該題針對“消費稅稅目:煙、酒,消費稅稅目”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133,點擊提問】

2、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電動汽車、體育用鞭炮藥引線和價格低于10000元的手表不屬于消費稅征稅范圍。

【該題針對“消費稅稅目:高檔化妝品及其他,消費稅稅目”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92109,點擊提問】

3、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選項A、B、D,均是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繳納消費稅;選項C,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繳納消費稅。

【該題針對“用于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190,點擊提問】

4、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選項A,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不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選項B,將自產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消費稅應稅消費品,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消費稅。選項D,輪胎不繳納消費稅,所以用輪胎連續生產小汽車移送使用時不繳納消費稅。

【該題針對“自產用于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179,點擊提問】

5、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480+20÷1.17)×20%+100×2000×0.5÷10000=109.42(萬元)

【該題針對“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385,點擊提問】

6、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啤酒從量征收消費稅。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80×250=20000(元)

【該題針對“從量定額計算,生產環節的消費稅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308,點擊提問】

7、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啤酒是從量計征消費稅的,其包裝物押金不繳納消費稅。

【該題針對“包裝物的稅務處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2125465,點擊提問】

8、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酒類包裝物押金(啤酒、黃酒除外),在收取時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300+10÷(1+17%)]×10%=30.85(萬元)

【該題針對“從價定率計算,生產環節的消費稅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374,點擊提問】

9、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應納增值稅=3500×1.25×17%-6000×0.5×(1+30%)×17%=80.75(萬元)

手表機芯不繳納消費稅,應納消費稅=3500×1.25×20%=875(萬元)

應納增值稅與消費稅合計=80.75+875=955.75(萬元)

【該題針對“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5721,點擊提問】

10、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酒廠代收代繳消費稅=(1.8+0.15+0.5)÷(1-10%)×10%×10000=2722.22(元)

【該題針對“委托加工組成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521,點擊提問】

11、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合同約定11月5日收取50%價款,應納稅額=230/(1+17%)×50%×15%=14.73(萬元)。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2125333,點擊提問】

二、多項選擇題

1、

【正確答案】

BD

【答案解析】

受托方沒有按規定代收代繳稅款的,應由委托方補稅,對受托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銷售的按不含稅銷售額補稅,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補稅。

【該題針對“委托加工環節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520,點擊提問】

2、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征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選項B,應該是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該題針對“委托加工組成計稅價格及稅額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528,點擊提問】

3、

【正確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選項C生產環節的鍍金首飾應按照10%計征消費稅;選項ABD屬于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征稅環節”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5660,點擊提問】

4、

【正確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上述費用均屬于價外費用,要并入銷售額中征收消費稅。

【該題針對“消費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338,點擊提問】

5、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消費稅中小汽車稅目征稅范圍包括符合規定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務用車,不包含運輸貨車和電動汽車。

【該題針對“消費稅稅目:高檔化妝品及其他,消費稅稅目”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156,點擊提問】

6、

【正確答案】

AD

【答案解析】

納稅人用于抵償債務,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應交消費稅=5×10000×8×20%+8×2000×0.5=88000(元)。

【該題針對“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192,點擊提問】

7、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選項A,商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不予免稅也不予退稅;選項D,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自產的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不予辦理退還消費稅。

【該題針對“消費稅出口退稅的計算”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543,點擊提問】

8、

【正確答案】

AD

【答案解析】

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的不同縣,經批準可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體經營者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征收管理”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606,點擊提問】

9、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因此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視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該題針對“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6529,點擊提問】

10、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選項A,果啤屬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該題針對“生產環節征稅范圍”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5623,點擊提問】

三、計算回答題

【正確答案】

銷售藥酒銷項稅額=2×2000×20%×100×17%÷10000=1.36(萬元)

銷售白酒的銷項稅額=(187.2+8)÷1.17×17%≈28.36(萬元)

合計銷項稅額=1.36+28.36=29.72(萬元)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計算(綜合)”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5937,點擊提問】

【正確答案】

進項稅額=(30×13%+3×11%)×(100-10)÷100+0.85=4.66(萬元)

應納增值稅=29.72-4.66=25.06(萬元)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計算(綜合)”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5938,點擊提問】

【正確答案】

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0+5+2)÷(1-10%)×10%=3(萬元)

【該題針對“消費稅的計算(綜合)”知識點進行考核】

【答疑編號11965939,點擊提問】

【正確答案】

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的,委托方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不屬于直接出售,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業務(5),收回后對外銷售,售價高于代收代繳的組價,應繳納消費稅=(2×2000×20%×100×10%)÷10000-3×20%=0.2(萬元)。

應繳納的消費稅=(187.2+8)÷1.17×20%+20×2000×0.5÷10000+0.2=35.57(萬元)

卷煙消費稅范文4

(一)納稅人銷售的卷煙因放開銷售價格而經常發生價格上下浮動的,應以該牌號規格卷煙銷售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但銷售的卷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

在實際執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離銷售當月最近月份的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預繳稅款,月份終了再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并結算應納稅款。

(二)卷煙由于接裝過濾嘴、改變包裝或其他原因提高銷售價格后,應按照新的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的卷煙應當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牌號規格的卷煙銷售價格確定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稅率征稅。

(四)委托加工的卷煙按照受托方同牌號規格卷煙的征稅類別和適用稅率征稅。沒有同牌號規格卷煙的,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的稅率征稅。

(五)殘次品卷煙應當按照同牌號規格正品卷煙的征稅類別確定適用稅率。

(六)下列卷煙不分征稅類別一律按照甲類卷煙稅率征稅:

1.進口卷煙;

2.白包卷煙;

3.手工卷煙;

4.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和個人生產的卷煙。國家計劃內卷煙生產企業名單附后。

(七)卷煙分類計稅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關于酒的征收范圍問題

(一)外購酒精生產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二)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的白酒,一律從高確定稅率征稅。

(三)以外購白酒加漿降度,或外購散酒裝瓶出售,以及外購白酒以曲香、香精進行調香、調味生產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四)以外購的不同品種白酒勾兌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五)對用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六)對用薯類和糧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一律按照薯類白酒的稅率征稅。

三、關于計稅依據問題

(一)納稅人銷售的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其計稅價格顯著低于產地市場零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甲類卷煙和糧食白酒計稅價格的核定辦法另行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規定如下:

1.甲類卷煙10%;

2.乙類卷煙5%;

3.雪茄煙5%;

4.煙絲5%;

5.糧食白酒10%;

6.薯類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妝品5%;

10.護膚護發品5%;

11.鞭炮、焰火5%;

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

13.汽車輪胎5%;

14.摩托車6%;

15.小轎車8%;

16.越野車6%;

17.小客車5%。

(三)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等);

3.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4.外購已稅護膚護發品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5.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外購已稅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護膚護發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發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已納消費稅稅款是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五)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六)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四、關于納稅地點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匯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準。

五、關于報繳稅款問題

納稅人報繳稅款的辦法,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視不同情況,于下列辦法中核定一種:

(一)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納稅申報表,并填開納稅繳款書,向所在地金庫的銀行繳納稅款。

卷煙消費稅范文5

關鍵詞:應稅消費品 稅款抵扣 會計與稅務處理

消費稅是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為了避免重復征稅,現行消費稅法規定,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扣除當期生產領用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

一、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范圍

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稅時準予抵扣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的項目有: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2.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3.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4.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5.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車輪胎(內胎和外胎)生產的汽車輪胎;6.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7.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8.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油為原料生產的油;9.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10.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及酒精,在計稅時不得扣除外購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納稅款;納稅人用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二、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用外購應稅消費品繼續加工其他應稅消費品,在稅法規定允許抵扣的范圍內,可以抵扣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因而,在購入應稅消費品時,不應將全部買價作為外購材料的成本,而是將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單獨反映,購貨價款扣除允許抵扣的消費稅后的余額計入采購成本。由于稅法規定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應當按領用扣稅法計算,為了清晰地反映消費稅抵扣過程,對于準予抵扣的消費稅先在“待抵扣消費稅”科目中核算。其借方登記企業當期購入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貸方登記企業領用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期末借方余額表示期末庫存的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外購應稅消費品若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銷售,購入時支付的消費稅應直接計入采購成本。

例1:淮海卷煙廠期初無庫存煙絲,當期從紅星煙絲廠購進已稅煙絲20噸,每噸不含稅單價2萬元,取得煙絲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貨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煙絲已驗收入庫,款項未支付;本月生產領用外購已稅煙絲15噸生產乙種卷煙,共生產2 000標準箱,銷售給卷煙專賣商18箱,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6萬元,煙絲的消費稅稅率30%。

(1)購入煙絲時:

借:原材料 2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 000

待抵扣消費稅 120 000

貸:應付賬款 468 000

(2)生產領用煙絲時:

可抵扣的消費稅=(400 000×30%×15)/20=90 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90 000

貸:待抵扣消費稅 90 000

借:生產成本 210 000

貸:原材料 210 000

(3)銷售卷煙時:

單價=360 000/(18×250)=80(元),卷煙每標準箱250條,每標準條價格在70元以上的卷煙比例稅率為56%,每標準箱卷煙的定額稅率為150元。

消費稅=360 000×56%+18×150=204 3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4 3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04 300

(4)下月初繳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14 300

貸:銀行存款 114 300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抵扣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其消費稅稅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可以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1.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在允許抵扣的范圍內,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否則不予抵扣。

例2:大眾汽車公司委托濱湖橡膠廠加工A汽車輪胎一批,大眾汽車公司提供主要材料,發出材料成本62 450元,支付加工費20 000元。該批A汽車輪胎收回后將全部用于連續生產B汽車輪胎,并實現對外銷售,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20 000元,汽車輪胎消費稅稅率為3%。

組成計稅價格(計稅價格)=(62 450+20 000)/(1-3%)=85 000(元)

代收代繳的消費稅=85 000×3%=2 550(元)

(1)大眾汽車公司支付加工費、消費稅和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應交消費稅 2 550

貸:銀行存款 25 950

(2)對外銷售時:

應納消費稅=120 000×3%=3 6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 6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 600

稅法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應當按領用扣稅法計算,即:當期準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額=期初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收回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期末庫存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

假設期初庫存委托加工應稅A汽車輪胎已納消費稅1 500元,期末庫存委托加工應稅A汽車輪胎已納消費稅2 380元。大眾汽車公司當月準予抵扣的消費稅稅額=1 500+2 550-2 380=1 670(元),下月初實際上繳的消費稅稅額為3 600-1 670=1 930(元)。

下月初繳納消費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 930

貸:銀行存款 1 930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會計與稅務處理?!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財法[2012]8號)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因而,委托方收回后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在進行會計處理時,如果不屬于“直接銷售”,就存在已納消費稅稅款抵扣的情況。

例3:(接例2)大眾汽車公司委托濱湖橡膠廠加工的A汽車輪胎,收回后直接以90 000元(不含稅)的價格出售給甲公司。由于出售價格90 000元(不含稅)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85 000元,不屬于“直接出售”,按稅法規定,需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2 550元(85 000×3%),因而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應單獨反映,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賬戶的借方。

(1)大眾汽車公司支付加工費、消費稅和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應交消費稅 2 550

貸:銀行存款 25 950

(2)對外銷售時:

應納消費稅=90 000×3%=2 7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 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2 700

(3)繳納當期消費稅時:

當期應納消費稅=2 700-2 550=15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50

貸:銀行存款 150

若大眾汽車公司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85 000元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由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不予抵扣,直接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該公司支付加工費、消費稅和增值稅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2 5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400

貸:銀行存款 25 950

參考文獻:

卷煙消費稅范文6

包裝物是指為了包裝本企業商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如桶、箱、瓶、壇、袋等。包括:生產過程中用于包裝產品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包裝物;隨同商品出售而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隨同商品出售而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和出租或出借給購買單位使用的包裝物。

各種包裝材料,如紙、繩、鐵絲、鐵皮等,應在“原材料”科目內核算;用于儲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對外出售的包裝物,應按價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長短,分別在“固定資產”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包裝物數量不大的企業,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將包裝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內核算。單獨列作企業商品產品的自制包裝物,應作為庫存商品處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1)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包裝物。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包裝物。非貨幣易取得的包裝物等,以及對包裝物的清查盤點,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生產領用包裝物,借記“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隨同商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隨同商品出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3)出租、出借包裝物,在第一次領用新包裝物時,應結轉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出租包裝物),借記“營業費用”科目(出借包裝物),貸記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裝物金額較大的可通過“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分次攤銷。以后收回已使用過的出租、出借包裝物,應加強實物管理,并在備查簿上進行登記。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收到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押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會計分錄。對于逾期未退包裝物,按沒收的押金,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這部分沒收的押金收入應交的消費稅等稅費,計人其他業務支出,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等科目;對于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加收的押金,應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企業應按加收的押金,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逾期包裝物押金沒收收入”科目。出租、出借的包裝物,不能使用而報廢時,按其殘料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支出”(出租包裝物)、“營業費用”(出借包裝物)等科目。

(4)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月度終了,結轉生產領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領用新包裝物應分攤的成本差異,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待攤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5)出租、出借包裝物頻繁、數量多、金額大的企業,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攤銷法、凈值攤銷法等方法計算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攤銷價值,在這種情況下,本科目應設置“庫存未用包裝物”、“庫存已用包裝物”、“出租包裝物”、“出借包裝物”、“包裝物攤銷”五個明細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額,為期末庫存未用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庫存已用包裝物的攤余價值。

二、包裝物消費稅的處理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裝物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沒收的部分,也應并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人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根據以上規定,現行會計制度對包裝物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作了如下規定:

(1)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人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因包裝物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同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賬戶或其他有關稅金賬戶。

(2)隨同產品梢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記入“其他業務收入”賬戶。因此,應繳納的消費稅應記入“其他業務支出”賬戶。

(3)出租、出借的包裝物。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待包裝物按期返還而退回包裝物押金時,作相反的會計處理;包裝物逾期收不回來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這部分押金收入應繳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記入“其他業務支出”賬戶。

[例1]某卷煙廠2008年6月銷售甲類卷煙一批,取得銷售收入600000元(不含稅),另收取包裝物押金85500元,包裝物的回收期限為1個月;同時銷售乙類卷煙一批,取得收入500000元(不含稅),其中包括隨同卷煙銷售的包裝物的價值50000元,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訖。假定該煙廠對卷煙和包裝物分別核算,且銷售甲類卷煙的包裝物逾期未收回。則該煙廠會計處理如下:

銷售甲類卷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00×17%=102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600000×50%=300000(元)

銷售甲類卷煙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征稅。

借:銀行存款 787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0

其他應付款 85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0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3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00000

銷售乙類卷煙應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00×17%=85000(元)

應納消費稅額=500000×40%=200000(元)

其中包裝物應納的消費稅傾=50000×40%=20000(元)

借:銀行存款 63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180000

其他業務支出 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00000

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押金時:

增值稅銷項稅額=85500÷(1+17%)×17%=12423(元)

應納消費稅額=85500÷(1+17%)×50%=36538(元)

借:其他應付款 85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7307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423

借:其他業務支出 36538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36538

(4)隨同產品銷售但又另收取鉀金的包裝物。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其他應付款”賬戶;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繳納的消費稅,首先自“其他應付款”賬戶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賬戶,貸記“應交稅費――直交消費稅”賬戶;沖抵后“其他應付款”賬戶的余額轉人“營業外收入”賬戶。

[例2]某公司2008年5月銷售應稅消費品500噸,每噸不含稅銷售價格為2000元,隨同產品銷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300個,不含稅單價200元/個,為促使包裝物能夠收回,另外每個包裝物收取押金25元,上述款項均以銀行存款收訖。會計處理如下:

銷售應稅消費品及包裝物,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237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其他應付款 7500

計算該消費品應納的消費稅(假定該產品適用的消費稅稅率為20%)時:

應納消費稅額=(1000000+60000)×20%=2120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200000

其他業務支出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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