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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樣的產品可以稱得上是生態紡織品呢?Oeko-Tex國際環保紡織協會對紡織生態學的界定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紡織品的生產過程對環境不造成有害的影響,且符合不污染空氣、不污染水資源等條件;二是服裝和紡織品中對人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有害物質的含量應控制在最低;三是在洗滌和保養衣物的過程中對穿著者和周圍環境不會產生影響;四是紡織品在廢棄處理時不釋放有害物質,焚化銷毀時不污染空氣。
針對以上因素,發達國家陸續了一些針對紡織品的生態環保要求技術法規或標準;為適應新的貿易環境變化與貿易技術壁壘,國內也了相關標準積極應對。
通過以上對比發現,雖然了相關技術標準來積極應對新的貿易環境變化與貿易技術壁壘,但技術條款相比于國外技術標準要寬松得多,強制標準GB 18401有害物質限量類別數量比國外技術法規要求要少得多。
2012年最新公布的紡織品環保技術法規信息實施如下:
2012年3月30日,日本經濟產業省宣布實施紡織品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行業自律標準,并于4月1日由日本厚生勞動省啟動立法程序,要求所有進入日本的紡織品需要提供不含禁用偶氮染料檢測報告、染色工廠資料和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承諾書。
2012年6月15日,埃及新的紡織品和服裝測試檢驗程序法令生效,新法令禁止埃及進口含有害致癌染料、有害染料、阻燃劑和鎘的服裝。
2012年6月,沙特政府計劃對進口的紡織品及服裝進行強制檢查,以確定進入沙特市場的紡織品及服裝均不含致癌物質、放射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的有害物。
2012年8月1日,中國GB 18401—2010標準生效。
2012年8月前,瑞典化學品管理局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禁止含NPE紡織品進口歐盟”的文件,此舉最終導致歐盟全面禁止市場上出售含有NPE的紡織品。
2012年10月印尼新版嬰兒及兒童服裝新法令生效,要求嬰幼兒服裝紡織面料不含偶氮染料和甲醛水平符合標準要求。
2012年美國AAFA第十版全球受限物質清單以及歐盟擬對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進行限制。
從國內外的生態環保技術標準法則條款要求并根據REACH法則的SVHC物質特點分析,筆者對原液著色滌綸生產企業應對上述技術標準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1.對原液著色使用的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應商進行嚴格的供應商評價,充分說明并溝通傳達上述標準的技術要求,要求其供應的產品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特別是重金屬與致癌、致敏染料。
2.由于技術標準中對重金屬銻提出了限量要求,而目前聚酯生產企業絕大部分都使用銻系催化劑,產品中銻含量在150ppm~250ppm之間,而目前檢測方法中溶解法比萃取法檢測出的銻含量更高,所以重金屬銻是一個極易導致貿易質量技術糾紛的重金屬。建議聚酯生產企業開展技術攻關或產學研工作,研究使用鈦系催化劑[2]。
3.國外對APEO(烷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和OPEO)提出限量要求,而目前國內絕大部分企業使用的滌綸紡絲油劑中均含有NPEO,經檢測最終產品上NPEO的含量為100ppm~250ppm。實際上APEO限用由來已久,早在20世紀80年代,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OSPAR公約)就提出優先控制15類化學物質中的第12類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關化學物。當時對于爭議頗多的OPEO,雖然沒有法規,但已有非正式的協議對APEO的生產和使用加以限制。
例如 :(1)澳大利亞出臺的從1987年開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協議。(2)比利時的大多數公司已在消費品中停止使用NPEO。(3)丹麥于1988年2月規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于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4)法國于1987年12月24日出臺非正式協議,規定使用生態降解率高于90%的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取代NPEO。(5)德國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洗滌劑工業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完成。(6)挪威規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7)荷蘭、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國都對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協議。(8)瑞士從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
以上這些國家有關的非正式協議均集中在APEO主要應用的洗滌劑領域。2002年5月15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制定共同體紡織產品生態標簽規范并修訂1999/178/EC的決議”;同時頒布了Eco—Label的紡織品規范,即202~71/EC法規,自2002年6月1日生效。 2003年6月18日,歐盟頒布203/53/EC指令,規定從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況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劑等除外,對APEO的使用、流通和排放作了相應的限制。限定若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00 mg/kg,重量百分率),則該化學品及其制備物不能用于紡織品和皮革加工、紙漿生產和造紙生產、化妝品、殺蟲劑和生物殺滅劑的配方。實際上歐洲許多企業標準對APEO限量控制更嚴,有的要求10 mg/kg。NPEO和OPEO占APEO總量的95%以上,NP和OP分別為它們的主組分,檢測結果必須是4個化合物的總量及其中任何一個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產品。世界著名檢測公司如天祥、申美、SGS等均限定低于10mg/kg。
大量技術標準或限制措施不斷出臺,不但大幅增加了企業的出口成本,也影響了我國紡織品出口企業和生產企業的信心。目前,國內沒有任何法規限制殘留有NPEO的產品的銷售,由于國外限制法則較多,紡織企業在與外商特別是歐盟進口商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有環保條款,以避免化學品殘留引發經濟糾紛。另一方面,原液著色滌綸技術雖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但生產企業應及時跟蹤并積極研究國內外相關技術標準,從而采取有效措施,達到從容應對環保標準法規要求。
結論
1.原液著色滌綸纖維生產企業,對著色原料(色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應商應進行嚴格的評價并要求其供應的著色產品達到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2.原液著色滌綸纖維應重點關注鈦系催化劑在聚酯行業的應有進展,積極開發應用環保催化劑,從而避免現用銻系催化劑帶來的環保問題。
3.原液著色滌綸纖維應對紡絲油劑供應商進行嚴格的評價并優選供應商,要求其油劑中使用的乳化表面活性劑不能含有APEO成分。
4.原液著色滌綸技術雖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方向,但生產企業應及時跟蹤并積極研究國內外相關技術標準,特別在與歐盟進口商簽訂銷售合同時應有環保條款,以避免化學品殘留引發經濟糾紛。
參考文獻:
[1] 《紡織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第四部分、重點領域(一)發展新型紡織纖維材料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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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憲法行為經濟法行為行政行為民事行為
目前學者對土地征收的性質存在爭議,大多數學者認為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①,另有少數學者認為土地征收是一種民事行為②。本文認為,土地征收是一種綜合性的行為,除了包括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之外,還包括憲法行為和經濟法行為。
一、法律體系視野下的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
不管是認為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以下簡稱行政行為說),還是認為土地征收是一種民事行為(以下簡稱民事行為說),都存在著以下兩個方面的缺陷:首先,在方法論上采用得都是單一部門法思維方式,而不是法律體系思維方式。行政行為說是只從行政法的視角來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質,按照該說,好像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的法律規范都屬于行政法,其他法律部門都不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同樣,民事行為說是只從民法的視角來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質,按照該說,好像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的法律規范都屬于民法,其他法律部門都不規范土地征收行為。事實并非如此。從法律體系的角度來看,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的法律部門除了包括行政法和民法之外,還包括憲法和經濟法。其次,在內容上都沒有揭示出國家、申請人和審批機關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質。對于土地征收的主體是誰,學者之間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國家③,有的學者認為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審批機關④,有的學者認為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國家和申請人⑤,有的學者認為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國家和政府機關⑥。雖然學者在表述中使用的術語不同,但根據學者的表述,我們可以得知,對于土地征收的主體,學者提到了國家、申請人和審批機關。行政行為說和民事行為說不可能分析清楚國家、申請人和審批機關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質。原因在于,如果從行政法的角度看,看到的是申請人和審批機關,正確地看到了審批機關的行政主體性質,但只看到了申請人的行政主體性質,而忽視了申請人的民事主體性質,具有片面性;如果從民法的角度看,只看到了申請人的民事主體性質,而忽視了申請人的行政主體性質,同樣具有片面性。另外,從這兩個法律部門的角度看時,國家是隱形的,無法得知國家的性質是什么。
因此,為了清晰地分析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我們需要從法律體系的視角來考察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
(一)憲法上的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
憲法是調整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關系的基本法。憲法的這個地位決定了憲法不可能具體地規定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而只能抽象地規定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
各國成文憲法都對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財產征收關系內容進行了抽象地規定。有些國家的憲法明確地規定國家有權征收財產。例如,意大利憲法第42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并給予適當的補償時,國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私有財產予以征收?!绷硗庥行﹪业膽椃m然沒有明確地規定財產征收的主體是國家,但我們可以從憲法的地位推導出,這些國家憲法上的財產征收主體是國家。例如,德國基本法第14條規定:“財產之征收,必須為公共福利始得為之。其執行,必須根據法律始得為之,此項法律應規定賠償之性質與范圍?!泵绹鴳椃ㄐ拚傅?條規定:“非有正當補償,不得將私有財產充作公用?!?/p>
土地是屬于被征收人所擁有的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國家。在憲法上,國家與被征收人之間形成的土地征收關系屬于憲法關系⑦,國家屬于憲法關系的主體一方。
(二)經濟法上的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
根據上述,在西方國家的憲法中,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土地征收關系的內容,也就是國家征收土地的條件,有三點:第一,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須給予公正補償;第三,必須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這三個條件在土地征收實踐中的地位并不相同?!氨仨氁罁傻囊幎ㄟM行”是一個形式條件,“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必須給予公正補償”是兩個內容條件,形式條件一旦被滿足,兩個內容條件也會同時被滿足。原因在于,如果國家遵守憲法規定的條件征收土地,就必須首先制定土地征收法,該法就需要具體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進行公正補償的辦法。
根據法理,當規范調整的是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關系時,該規范屬于經濟法范疇⑧。根據該法理進行分析,本文認為“關于公共利益范圍規定的規范”和“關于公正補償辦法的規范”屬于經濟法范疇,原因在于,“關于公共利益范圍規定的規范”是憲法中“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條件的具體化,“關于公正補償辦法的規范”是憲法中“必須給予公正補償”條件的具體化,調整的是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在土地征收中的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從經濟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體是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
(三)行政法上的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
雖然土地征收法中的“關于公共利益范圍規定的規范”具體地規定了屬于公共利益范圍的事項,從而劃定了國家可以強制性地獲得被征收人土地的范圍,但是,由于國家是一個沒有行為能力的法人,它不能親自實施土地征收行為,為了實現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法必須授權具體的主體代表國家來實施土地征收行為。正因為如此,土地征收法除了要規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進行公正補償的辦法”這兩個內容之外,還要規定誰有權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和誰有權審批土地征收申請。在西方國家中,土地征收法將土地征收權分成了土地征收申請權和土地征收審批權,代表國家實現公共利益的事業承辦者被授予了土地征收申請權⑨,代表國家審查申請人所從事的事業是否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機關被授予了土地征收審批權⑩。在中國,土地征收法沒有明確地規定擁有土地征收申請權的申請人范圍,只是明確地規定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是擁有土地征收審批權的審批機關。當申請人提出征收申請,啟動土地征收程序,審批機關依法審查申請時,運用的是行政權,申請人和審批機關與被征收人之間形成的關系是行政關系,申請人和審批機關是行政主體。所以,從行政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申請人和審批機關。
(四)民法上的土地征收主體的性質
同樣,雖然土地征收法中的“關于公正補償辦法的規范”具體地規定了國家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補償數額的標準,從而明確了國家在強制性地獲得被征收人土地時應當承擔的義務,但是,由于國家并不需要親自履行補償義務,而是由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的申請人來履行補償義務,國家和被征收人之間的補償關系就由申請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的補償關系來落實。申請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的補償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首先,申請人自己不能單獨地確定補償數額
,從而單方面地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被征收人,雙方地位平等。在英國、加拿大和法國,補償數額由申請人和被征收人之間協商確定11,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即使在美國的一些州、日本和德國,當補償數額由審批機關確定12,而不是由申請人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時,也不能得出申請人與被征收人之間地位不平等的結論。原因在于,申請人同樣不能在補償數額的確定問題上凌駕于被征收人之上。其次,申請人必須按照土地的市場價值給予公正補償,這是民事關系的等價交換原則的體現。在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不管補償數額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還是由審批機關決定,申請人都必須按照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屬權利的市場價值給予公正補償。13最后,當申請人與被征收人之間就補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當申請人與被征收人對審批機關的補償數額決定不服,提訟時,各國法律都規定由主管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進行管轄,這是民事爭議解決原則的體現。所以,從民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體是作為民事主體的申請人。
二、不同性質的主體實施的行為的性質不同
“所謂法律行為,就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彼恰案鞣刹块T中的行為現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門法律行為(憲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行政法律行為、訴訟法律行為等)”的最上位法學概念。14據此,我們可以得知,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受不同的法律部門規范。例如,當一個成年公民參加選舉時,他與國家之間形成憲法關系,其實施的行為是憲法行為,受憲法規范;當他到商場購物時,他與商場之間形成民事關系,其實施的行為是民事行為,受民法規范。又如,當國家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行政關系時,其實施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受行政法規范;當國家行政機關以普通的法人單位身份與商場簽訂購貨合同形成民事關系時,其實施的行為是民事行為,受民法規范。也就是說,同樣一個行為主體,其所實施的行為的性質取決于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主體所實施的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該原理,我們可以得知:
(1)作為憲法關系主體的國家所實施的行為是憲法行為。憲法行為是國家針對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作出的內容抽象的行為,該行為是通過制憲機關和修憲機關一次性完成的,表現形式是憲法中的財產征收規范,該行為一經完成,對國家、國家的代表(包括立法機關、申請人、審批機關和司法機關)和被征收人都具有約束力。
(2)作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國家所實施的行為是經濟法行為。經濟法行為是國家針對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作出的內容具體的行為,該行為是通過立法機關和修法機關一次性完成的,表現形式是土地征收法中的“關于公共利益范圍規定的規范”和“關于公正補償辦法的規范”,該行為一經完成,對國家、國家的代表(包括申請人、審批機關和司法機關)和被征收人具有約束力。
(3)作為行政主體的申請人和審批機關所實施的行為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申請人針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提出征收申請,由審批機關作出決定的行為,該行為可以由眾多的申請人和審批機關反復實施,表現形式是申請人的申請書和審批機關的決定,該行為一經完成,對申請人、審批機關和被征收人具有約束力。
(4)作為民事主體的申請人所實施的行為是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申請人與特定的被征收人確定需要支付的補償數額,并由申請人向特定的被征收人支付補償款的行為,該行為可以由眾多的申請人反復實施,表現形式是申請人與特定的被征收人之間達成的補償協議、審批機關作出的裁決和特定的被征收人收到補償款后簽署的書面文件,該行為一經完成,對申請人和被征收人具有約束力。
三、土地征收中不同性質行為的顯現度不同的原因
既然土地征收是憲法行為、經濟法行為、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的綜合,為什么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土地征收只是一種行政行為,另有少數學者認為土地征收只是一種民事行為,而沒有學者主張土地征收還涉及到憲法行為和經濟法行為呢?本文認為,原因在于這四種行為的顯現度不同,行政行為最高,民事行為次之,憲法行為又次之,經濟法行為最低。
(一)行政主體在土地征收活動中居于主導地位
雖然從憲法和經濟法的角度看,土地征收的主體只能是國家,但由于國家本身不能親自實施行為,所以,在實際的土地征收過程中,必須由其它組織和個人代表國家來提出和審批土地征收申請,根據各國法律規定,在大多數情形下,代表國家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的申請人,和代表國家審批土地征收申請的審批機關只能是行政機關,與被征收人直接發生關系的是擁有征收權的申請人和審批機關,從而導致土地征收的行政行為性質體現得最明顯。
(二)土地征收補償的市場化
在正常的情況下,土地作為一種基本的生產資料,其配置可以通過市場交易方式來完成,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市場交易不能保證土地的配置符合社會公共利益。這里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土地的所有者拒絕交易;第二,土地的所有者漫天要價;第三,涉及到眾多的土地所有者,通過協商方式進行交易時需要支付非常高的交易成本。由于土地具有位置固定性和稀缺性的特點,當國家為了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須獲得特定地點的部分土地時,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拒絕交易,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就無法獲得滿足;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漫天要價或者交易成本過高,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雖然能夠獲得滿足,但經濟效益不高,就可能阻礙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法就授權申請人代表國家提出征收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就可以強制性得獲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了。不過,不管補償數額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還是由審批機關決定,都是以承認被征收人的財產權為邏輯前提,必須按照被征收的土地及其附屬權利的市場價值給予公正補償,從這一點來看,和一般市場交易的結果相同。正因為如此,英國土地征收法稱土地征收為強制購買。土地征收與一般市場交易的結果相同體現了土地征收的民事行為性質,這一點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體現得也比較明顯。
(三)憲法訴訟案件的發生率不高
雖然各國憲法都明確規定了財產征收規范,用來規范國家征收包括土地在內的財產的憲法行為,但國家征收土地的憲法行為本身無法征收到土地,必須先將國家征收土地的憲法行為具體化為國家征收土地的經濟法行為,然后再由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來落實,即通過申請人和審批機關的行政行為才能征收到土地。當被征收人認為國家征收土地的經濟法行為違反了憲法,提起憲法訴訟,要求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國家征收土地的經濟法行為進行違憲審查,而不是對申請人和審批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時,土地征收的憲法行為性質就會凸顯出來。但是,在實踐中,這樣的案例不會經常發生,所以,土地征收的憲法行為的顯現度還沒有民事行為的顯現度高。
(四)經濟法行為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容易被忽視
本來在土地征收的實施過程中,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應當只是經濟法行為的落實,當被征收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偏離了經濟法行為所設定的軌道,提出行政訴訟時,應當會凸顯出經濟法行為。但是,在實際的訴訟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是將矛頭對準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和審批機關的審批行為,凸顯出來的是行政行為,而容易忽視作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經濟法行為本身。例如,我國目前不允許為了修建高爾夫球場而征地,這是一個經濟法行為。當有申請人為了修建高爾夫球場而提出征收申請并被審批機關批準時,被征收人關注的重點是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而不是經濟法行為是否存在的問題,將經濟法行為的存在看作一個不需要考慮的問題了。
同樣,本來在土地征收的實施過程中,補償數額的確定及補償款的支付行為應當只是經濟法行為的落實,當雙方當事人對補償數額的確定及補償款的支付發生爭議,提出民事訴訟時,應當會凸顯出經濟法行為。但是,在實際的訴訟中,由于雙方當事人將注意力集中在補償數額應當是多少的事實問題及補償款應當如何支付的問題上,凸顯出來的是民事行為,而容易忽視作為判斷民事行為是否合法的經濟法行為的存在。
綜上,土地征收是綜合性的行為。認清土地征收的該性質,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理論上,既可以化解行政行為說和民事行為說之間的爭議,也可以為經濟法的存在提供理論上的支持。在實踐上,可以使人們認識到保護被征收人的權利不僅僅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任務,還是憲法和經濟法的任務,而且與行政法和民法相比較,憲法和經濟法更重要,憲法是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的源泉,經濟法是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的核心,從而推動土地征收法的完善,有利于保護被征收人的權利。
注釋:
①[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404—405頁;[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下冊),龔覓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887頁;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頁。
②龍翼飛,楊一介:《土地征收初論》,載《法學家》2000年第6期;梁慧星:《談憲法修正案對征收和征用的規定》,載《浙江學刊》2004年第4期。
③王家福主編:《經濟法律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頁。
④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頁。
⑤陳泉生:《我國土地征用芻議》,《中國房地產》1994年第8期。
⑥梁慧星:《談憲法修正案對征收和征用的規定》,載《浙江學刊》2004年第4期。
⑦關于憲法關系的論述,可以參見以下著述:章劍生:《論憲法法律關系》,載《社會科學戰線》1992年第2期;梁忠前:《論憲法關系》,載《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李步云:《憲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頁;徐秀義、韓大元:《現代憲法學基本原理》,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楊海坤:《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學研究現狀與評價》(上),中國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頁;劉作翔、馬嶺:《憲法關系與憲法性法律關系》,載《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李龍:《憲法基礎理論》,載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頁。
⑧徐杰:《論經濟法的立法宗旨》,載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楊紫烜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頁。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頁。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7頁。
⑨例如,英國土地征收法規定,申請人包括主管大臣、地方機關和法律授權的可以征收土地的其它人。參見AcquisitionofLandAct1981ofEngland(modifiedin2006),S.7(1)(a).
⑩例如,英國土地征收法規定,在征收一般土地時,審批機關是主管大臣;在征收特殊土地時,審批機關是議會。參見AcquisitionofLandAct1981ofEngland(modifiedin2006),S.7(1)(c);S.21.
11,LandCompensationAct1961ofEngland(modifiedin2006),S.4(3);ExpropriationActofCanada,S.30(1);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390頁。
12,EminentDomainActofTexasofU.S.A(modifiedin2003),Sec.21.048;EminentDomainActofIllinoisofU.S.A(modifiedin2006),Sec.10-5-40;《日本土地征收征用法》(2006年修訂)第48條;[德]鮑爾、施蒂爾納:《德國物權法》,張雙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80-5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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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現場監理主要是在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及滿足進度要求的前提下,實現低成本、高質量的工程。要使工程監理在控制工程造價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就必須在工程的各環節加強現場監理工作,并堅持全面嚴格地進行有效的監理工作。
1、現場監理在工程造價工作中的主要內容
1.1工程師的計量工作主要是依靠現場監理提供真實、可靠的工程完工情況數據來進行的。因此要充分發揮現場監理的作用,在控制施工過程質量達到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同時,采集與費用監理有關的數據。
1.2要加強自身的業務學習,拓展知識面和視野。積極開展工程造價理論與實踐的宣傳和培訓,進而不斷的豐富自己的知識,對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及時的改正。
1.3對工地現場及施工技術要詳細的了解,并且預先對設計不明確、地質資料不齊全的地方做一個基本調查。同時,對變更而改變的工序及內容進行分析,嚴格審查變更數量,確保工程造價的控制。
1.4堅持到工地現場核對變更工程施工前后的情況,作好原始記錄,以審查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為監理部計量專業工程師準確計量、支付提供可靠依據。
2、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造價控制中的作用
2.1利于選擇優質施工單位
監理工作對造價控制的協調與配合,是以合同的相應約束規范去確保工程進度款能夠盡快支付的?,F場監理能夠很好地協調于業主合理地擬定招標文件,進而選擇優秀的施工隊伍,使工程的進度及質量得到保障。
2.2保證簽證過程可靠
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及地質條件的變化,導致實際與設計的情況不符,進而需要現場簽證程序。現場監理就可運用其豐富的經驗來應對那些投機取巧的行為,從而進行正確的現場簽證,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
2.3隨著建設規模的擴大,且大量新工藝技術的應用,許多材料及設備都無價可依,而現場監理就可對這一現象起到監督的作用,最后對其進行合理的定價。
3、現場監理在工程造價控制中地位的重要性
3.1現場監理在決策階段的投資控制
(1)現場監理在工程項目投資估算工作開始之前,對現行的投資構成內容要全面了解和分析,結合國家、行業和地區對項目投資構成的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各項費用內容。
(2)現場監理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合理控制項目投資。其中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控制實質是合理完成投資估算。在組織方面,設定專職人員負責項目投資控制,并確保分工明確。在經濟方面,采取節約投資的獎勵措施,并樣審核各項費用單。在技術方面,要采取先進的技術,并逐漸的探索及必選,進而提高節約投資的可能性。
3.2在設計階段現場監理的投資控制
要有效的加強設計階段的現場監理工作,進而來實現各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目標。同時現場監理要既有工作經驗,又要懂經濟技術的綜合型人才。
(1)推行工程設計招投標制
目前工程設計單位還存在很多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管理體制。因此采用設計招投標體制或設計方案競賽的方式確定設計方案,不僅可以改革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舊體制,而且促使設計單位選擇合理的設計方案,確保投資效益的提高。在此階段工程現場監理起到有效控制工程投資的作用,進而使投資效益達到預期的效果。
(2)確定投資目標
由于影響工程項目的因素比較多,其建設的周期也比較長,而且建設者對工程項目的認識過程也逐步深化的過程,因此,投資控制的目標是隨設計的不同階段而逐步深入,使控制的目標更加清晰準確。
(3)設計方案的比選
設計產品的好壞對工程投資的影響很大。工程監理通過對工程設計方案技術的優劣,投資估算的經濟性與合理性等方面來進行綜合評價。并通過技術經濟分析,以最少的投入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
3.3工程監理在施工階段的投資控制
(1)堅持招投標確定合理的合同價款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各種管理體制也隨之發生變化,同時也由計劃供應變為市場采購。確定合理的合同價款,對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和結算工作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在監理過程中,不可忽視這方面的內容,要開展設備、材料的招(投)標工作,保證產品的質量,降低工程造價。
(2)施工階段工程進度款的控制
對于一些子項很多的工程,監理人員不適宜按月完成實物量套定額取費計算,而較適合按階段目標控制法。而不局限于每月末結算一次,達到目標就可結算。
(3)索賠管理
現場監理要將預料到可能發生影響工程施工的情況通報給承包商,以及對工程及時檢查和進行隱蔽工程驗收,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索賠事件的發生。并對可能引起的索賠進行預測,以便采取防范措施,也可避免索賠發生。
(4)做好工程竣工結算階段投資的事后控制
現場監理在工程竣工結算階段的投資事后控制中,應對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結算書進行審核,制工程審價報告,進行財務審計。同時,還要逐項審核,查看當時的監理日記,并進行現場校核。
4、結語
總之,現場工程監理工作對工程造價控制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對現場監理人員要求要具有控制投資、施工過程造價管理及調解經濟糾紛的能力,并且還要注意自身素質的提高,以及法制觀念和管理意識的加強?,F場監理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監理,熱情服務,才能有效地在施工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認真把關,真正有效的實現降低工程造價。
參考文獻:
[1]張磊.工程監理對工程造價控制的影響[J].河南科技.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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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縣級政府;職能定位;政企分開
作者簡介 賀慶(1985-),男,華東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羅珍(1985-),女,華東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在讀碩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識。然而,現有的政府主導型發展模式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進程,尤其表現在縣級政府的職能錯位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擺脫原有體制對政府職能的不良影響,重新定位縣級政府職能,如何發揮縣級政府服務三農的作用已經成為我國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所要回答的首要問題。
一、縣級政府職能特征及其定位
所謂政府職能,是指與國家的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相對應的職能,即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能。政府職能是行政機關在管理活動中的基本職責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政府管什么、怎么管、發揮什么作用的問題。我國的政府職能體系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基本職能,即政治職能、經濟職能、文化職能、社會服務職能;另一方面是行政管理的運行職能,即決策職能、組織職能、協調職能、控制職能。
我國縣級政府的職能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實踐性??h級政府是直接面向農村和基層的政權組織,國家的方針、政策在縣級政府這個層級上進入實踐階段,開始直接的社會行動,履行其管理職能。
第二,普遍性??h域經濟是由縣屬工商業、集體所有制的農業和鄉鎮企業以及一定數量的個體私營經濟組成的,生產社會化程度不平衡。因此,要促進縣域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不能單純依靠行政命令,必須發揮縣級政府的服務職能。
第三,綜合性??h級行政管理融各個專業管理為一體,管理的事務多樣、復雜,在實踐中不可避免遇到多重矛盾,這要求縣級政府必須從多方面運用其協調職能。
第四,靈活性。2000多個縣域自然狀況和發展水平不同,縣(市)政府的功能強弱和水平發揮不同,決定了縣級政府行使其職能的重點、廣度和深度上有很大的差異,其工作必然具有較強的靈活性。
縣級政府的以上特征決定了其在經濟轉型時期所要承擔的一些特殊職能:(1)執行上級政府決定??h級政府必須確保上級政策在本區域內得到貫徹執行,承擔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2)推動政府自身轉型。轉變政府執政觀念、執政方式,提高執政能力,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社會中介的關系。(3)促進縣域共同富裕。政府工作要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資源相對貧乏、農村人口較多、生產力水平較為落后的基礎上,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共同富裕。
一般而言,政治職能的弱化、經濟社會職能的加強是現代政府職能演變的規律。馬克思指出,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經濟社會職能為基礎的,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執行了它的經濟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要進一步提高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加快服務型政府的建設進程,合理地運用和加強政府經濟職能顯得尤為重要。而縣級政府作為貼近基層的政府機關,直接面對廣大農民群眾,開展具體的管理與服務工作,其職能的轉變和合理定位成為了建設服務型政府,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重心所在。
二、欠發達地區縣級政府職能履行現狀分析
首先,縣級政府目標定位失偏,未能真正實現政企分開。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點和內在規律之一,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價值規律調節社會主義生產和流通。然而,就目前來看,欠發達地區縣級政府的實際目標定位不利于市場調節作用的發揮。縣級政府多數是把推動經濟建設,發展生產力作為最根本最直接的目標要求,并將這種目標要求分解落實到所屬的具體職能部門??h級政府利用原有的體制優勢,在籌集生產資金、開發產品項目、組織要素資源、開拓銷售市場、企業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等方面直接行使了行政推動作用。這種行政推動具有“無所不包,利益驅動”的特點,這種無所不包的行政職能中政府更多的是從事了經濟管理職能,在一定意義上縣級政府已成為競爭性實體和經營型組織,表現為政府經濟人,產生了與民爭利的特點和與民爭權的行為,于是阻滯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出現了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審批過多,用計劃經濟辦法配置資源,因而帶來浪費和損失等不良現象,有時還因政府對市場進行壟斷和封鎖而影響公平競爭的開展,造成市場信號失真。
其次,縣級政府職能缺位嚴重,“三農”服務不到位。
其一,農村公共衛生服務水平較低。農村公共衛生設施嚴重不足,技術水平不高,醫療衛生人員數量少且素質不高。農村醫療衛生投入嚴重不足,醫療機構的運行機制主要靠向群眾收就診收費維持。
其二,農村教育服務水平滯后。隨著農村義務教育政策的貫徹實施,農村教育服務有所發展,農民的素質有所提高,但總體水平仍然較低,且遠遠落后于城市,教育滯后成為制約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瓶頸。就目前農村教育現狀而言,教育滯后不僅緣于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資金投入不足,沒有真正盡到“義務”,更緣于對農村的教育體制改革不到位以及對農民教育投資引導的不力。
其三,鄉村文化服務提供不足。由于政府對農村文化建設投入嚴重不足,農村基本上沒有文化室、圖書室、電影院等能豐富農民業余文化生活的設施,農閑時農民無事可做,賭博活動十分猖獗。
其四,農村就業服務體系薄弱。農村勞動力知識水平較低,難以適應本地現代農業發展的技能需要和外出勞務日益提高的知識需求,而目前針對農村勞動力的培訓服務水平很低,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職業培訓體系在農村基礎薄弱。
最后,縣級政府盲目招商引資,未能因地制宜制定發展策略。
目前我國欠發達地區縣級政府的經濟服務職能多數是以招商引資為重點思路的。招商引資是政府利用行政行為,強行推動經濟發展的一個策略,引入外來力量給本地經濟注入新鮮血液的確解決了不少縣級基層經濟發展的資金不足問題,帶活了當地經濟的發展;但是,招商引資不是靈丹妙藥,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條件和環境相匹配才有效,而很多縣級政府卻急于解決資金問題,忽略了招商引資的因地制宜,有的
甚至搞一刀切、下硬性指標。比如,有的地方是生態旅游區,不能搞工業,卻在引人外資重點發展工業;有的地方對招商引資工作的評估,只是簡單地以引資額度為唯一標準,而沒有考慮綜合效益,只要經濟效益,漠視社會效益;另外,很多縣級政府在招商引資時忽略了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忽略了優質環境的營造,不利于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同時,由于現行體制使得經濟發展與地方政府利益存在直接關系,縣級政府特別強調本地的經濟發展,盡可能利用本地各種經濟社會資源進行區域之間的競爭。為了招商引資和擴大收入,有時縣級政府之間不惜犧牲應有的財政收入、地方既得利益和社會資源環境,制定一些地方性政策、規定,實行過度競爭,區域內部被劃分成了若干個有形無形,相對封閉的土圍子。因此,在市場經濟競爭的同時,也造成了競爭性的政府機制。
三、欠發達地區縣級政府職能轉變的思路與對策
1 政府職能的定位原則
――市場性原則??h級政府要通過市場化改革,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從直接參與生產經營中擺脫出來,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揮職能作用。
――效率性原則。發展縣域經濟的根本任務是發展生產力,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要??h級政府的決策和行為應當十分注重效率,以促進財政、居民、農民增收為目標,同時要解決弱勢群體的困難,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服務性原則。政府不能把公眾當作統治和管理的對象,而應當作服務的對象,政府的任務就向公眾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服務。
2 政府職能的實現途徑
一方面,要真正落實政企分開,改變縣級政府經濟職能中“無所不包”的特點。
計劃經濟時代,在企業的發展上,我們的政府承擔的是“家長”的職能,從企業的油鹽醬醋、針頭線腦,到職工的生老病死、住房醫療、入學就業,可謂從搖籃到墳墓全在政府的管理范圍內?,F在不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必須丁是丁,卯是卯,分開算賬,分清職能。政府的主要職能是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政府對經濟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主要應當限定在公共服務的范圍內,不能“無所不包”;而且,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不再充當資源配置的主角、左右市場的主角,不去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當尊重價值規律的作用,發揮市場機制調節資源配置的積極作用,讓企業根據市場信號自主地做出生產經營決策;要盡快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手續,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從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另一方面,要改變盲目招商引資的現狀,更好地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
縣級政府直接面對廣大農民群眾,在縣域,無論人口、空間、幅員,農業、農村和農民都是主體,縣域是城市與農村、工業與農業的結合部。因此,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始終是縣級政府的首要責任??h級政府的職能定位應當注重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而不是盲目地招商引資,大搞工業建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縣級政府要轉變職能方向,應當做到改善縣域經濟的發展環境,因地制宜地探求本地經濟發展模式。為此縣級政府主要應做到以下幾點:
其一,推進農業科技進步,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的實際要求,加大農業優良品種推廣和農業技術普及,向廣大農民提供在生產中需要的信息、技術、資金和土地調整等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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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健康保障體系,商業健康保險,主體地位,對策
一、現階段我國健康保障體系基本現狀及其國際比較
表1與圖1直觀地展示出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醫療衛生總支出的變動情況,從中可以看到,衛生總費用一直保持著較快的增長速度,在1990—2005年十五年間,基本上每五年衛生總費用就要翻一番左右,尤其在1990—1995年五年中,衛生總費用增長了近兩倍。
這里特別要關注的,是衛生總費用的結構變化。從表1、圖1與圖2中我們看到的一個顯著事實是:曾經占據衛生總費用絕大部分比例的政府預算衛生支出和社會衛生支出兩項占比明顯下降,而居民個人現金衛生支出的占比則顯著上升。
這樣的健康保障體系結構顯然是不合理的,由此會引致一系列經濟與社會問題。由于健康醫療支出具有很大的不可預知性,當個人在健康保障方面需要承受很重的經濟負擔時,不可避免地會加重心理壓力而致使不敢或慎于消費,這種行為一旦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其結果便是社會總需求不足,并由此對經濟增長形成抑制影響。另一方面,當一筆大額健康醫療支出成為當事者無法回避的現實時,其結果很可能導致當事人因病致貧或因病返貧,這對社會穩定及和諧社會構建無疑會形成負面影響。
改革和完善健康保障體系是世界各國都面對過的重大課題,為此也進行過多方面探索,一個共同經驗是,很多國家通過發展商業健康保險,使商業健康保險成為該國健康保障體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從表2我們看到,一些發達國家如瑞士、法國和荷蘭等,商業健康保險的普及率已達到覆蓋全部人口的高水平,美國也達到80%的高普及率;這些國家商業醫療保險占醫療衛生總支出的比重多數都在10%以上(瑞士和澳大利亞略低,但也在5%以上),美國和烏拉圭更是超過35%。與此形成對照的是,盡管自本世紀來,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有了較快增長,但始終沒有超過4%的水平,最近幾年一直在3%左右的水平徘徊。與國外相比,我國商業健康保險顯然還存在著很大發展空間。
完善我國健康保障體系可以借鑒國外經驗,以發展商業健康保險來減輕居民個人健康費用負擔。但是,目前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還很不充分,商業健康保險占衛生總費用的比例還很低,商業健康保險的發展潛力巨大。據麥肯錫咨詢公司研究預測,至2008年,我國健康保險市場有1500億~3000億元的規模。而事實上,我國至2007年健康保險費收入僅為384.17億元。一方面是巨大的商業健康保險潛在需求,另一方面是相對滯緩的商業健康保險供給。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源,就在于商業健康保險在健康保障體系中缺乏主體地位并由此導致發展不足,由此也阻礙了商業健康險在國家健康保障體系中作用的發揮。
二、商業健康保險在健康保障體系中主體地位的缺失及其后果
我國的商業健康保險至今還游離在健康保障體系之外,由此也導致很多不良后果。
1、主體地位欠缺使商業健康保險無法有效控制醫療成本,導致產品開發受限。
醫療服務是一個壟斷性很強的行業。首先是技術型壁壘,從事醫療服務工作的人員,第一步需要接受規定的教育、培訓和實習,真正從業后,還需要考取職業資格證書,所以一般人無法輕易進入到醫療服務行業。由于高度的技術壟斷性,人們無法確知醫療服務者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恰當,是否存在過度醫療。除技術壟斷外,我國醫療行業還存在人為的壟斷風險。這導致醫療費用一直居高不下,而壟斷利益則不斷膨脹。于是,一方面,健康保險的賠付率節節上升;另一方面,商業健康保險人對開發其他老百姓有需求的健康產品反而望而卻步,大大影響了商業健康保險作用的發揮。
2、主體地位欠缺使商業健康保險無法有效調控醫療資源。
我國一方面存在醫療機構規模上的壟斷,目前絕大多數醫院為全民或集體所有,私營、中外合資等形式的醫療機構所占無幾。另一方面還存在政策壟斷,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受理單位一般局限于全民或集體所有醫療機構,所以這些醫療機構具有政策法令上的天然優勢。同時,目前我國對某些行業進入醫療行業仍然有限制,比如現有法律就不允許商業保險人投資醫院。在種種限制下,商業健康保險人無法有效調控醫療資源,無法與醫療機構結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無法在事先、事中和事后對醫療服務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審核和檢查,保險人因此也無法有效控制風險,這些因素都導致保險人運營商業健康保險的不確定性和成本大大提高。主體地位的欠缺使保險人很難突破現有醫療體系來有效規避原有的醫療風險、重新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名正言順地為老百姓安排健康保障,這給商業保險發揮健康保障作用帶來了阻礙。
3、主體地位的欠缺使商業健康保險無法獲得政策法令鼓勵和支持。
雖然老百姓對商業健康保險有一定需求,但潛在需求要轉變為現實購買力,還必須有可支配收入的支持。另一方面,保險產品畢竟屬于非渴求商品,很多人不會自行主動購買,有時需要外界因素的激勵或強制。很多國家,如美國、瑞士、澳大利亞等,都通過制定法律,要求符合規定的國民必須購買相應的商業健康保險。為此,很多國家出臺了各種鼓勵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優惠措施,如美國對雇主為雇員、個人或自由職業者等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制定了各自的稅收減免優惠措施,并以強制性法令的形式推動商業健康保險開展業務。政府優惠政策的推出,一方面增加了購買商業保險的吸引力,同時也提高了民眾的購買能力,能有效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的推廣。我國當前的狀況是,國家只對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作出了相應規定,除此之外,再無其他對于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的健康保險的政策規定。而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也并非強制性要求,且很多補充醫療計劃是由社保機構來承辦,無助于健康保險發揮有效作用。
4、法律法令的空白增加了商業健康保險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難度。
信息不對稱是保險業永遠的難題,特別對健康保險來說,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帶來的困擾尤其大??偟膩砜?,保險人往往處于不利地位,一方面,由于主體地位缺乏使保險人對相關醫療服務開展全面調查和審核非常困難,另一方面,在利用保險合同保護自己利益時,也因為保險法對健康保險相關規定的空缺而使保險人利益受到損害。我國的《保險法》對健康保險投保人未盡告知義務的處理并沒有明文條款。盡管判例法系國家通過保險判例規定投保人負有健康狀況告知的義務,但我國是成文法系國家,保險人引鑒國外判例未必能為法庭所接受,法庭最后可能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判決,保險人以法律手段化解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意圖也因此可能受挫。
三、建立商業健康保險主體地位的對策建議
1、國家通盤考慮健康保障需求,以立法形式推動商業保險進入健康保障體系。
從國際經驗看,很多國家往往通過立法形式并采取具體措施來借助商業健康保險力量建設國家健康保障體系。第一種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民必須購買相應的健康保險。如美國的《健康維持組織法》(The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Actof1973)要求確保雇員有可自行選擇參加健康維持組織的權利;德國規定所有公民都必須參加健康保險,其中約有20%的高收入或自雇家庭選擇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險;1996年瑞士實施強制性健康保險,并要求保險公司一旦承保要保證續保,商業保險人同時為高收入者提供補充健康保險。第二種實現方式是,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鼓勵民眾購買健康保險。如美國對雇主為雇員購買團體健康保險、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個人為自身購買健康保險都予以稅收減免,對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采用較低的營業稅稅率,對健康險本身給予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澳大利亞政府對民眾的私人健康保險費給予折扣優惠,而對沒有購買私人健康保險的高收入者則實施加征1%醫療保健稅的懲罰措施;瑞士的健康保險費用可享受稅務減免,同時,地方政府通過提供收入補貼來幫助低收入者購買強制健康保險。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商業健康保險進入國家健康保障體系,也需要由政府力量來推動。一方面,政府應采取立法措施來確立商業保險人在國家健康保障體系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需制定切實的稅收優惠政策來推動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2、國家適當開放醫療資源,鼓勵商業保險人合理調配醫療資源。
健康保險如果不與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關聯起來并對其形成一定制約,很難將醫療費用增長控制在合理范圍之內。為此,很多美國商業健康保險人發起并逐步建立起以控制醫療服務提供者行為和實施預付款制度為主要內容的健康維持組織(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實踐下來取得了較好成效。HMO的成功經驗概括起來,主要有兩點。其一是政府的大力支持。1971年,美國政府宣布將建立健康維持組織作為“國家衛生事業的戰略方針”來推動;1973年,尼克松總統簽署的《健康維持組織法》規定在經濟上支持健康維持組織的發展。其二是HMO具有調控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其行為的能力。HMO擁有自己的醫生、診所或醫院,HMO的醫生主要是初級保健醫生,HMO可對其醫生雇員進行合理合法的監督管理;HMO還與醫師團體或獨立開業醫師或獨立開業協會簽訂協議,無論采取哪種形式的醫療服務,HMO都有明確的就診制度,嚴格控制投保人的就醫行為和醫師的治療行為,比如投保戶只能去HMO指定的醫院或醫生處看病,如要選擇醫生,需要承擔較高的自負額,所有的醫療需求必須先咨詢初級保健醫生,如果初級保健醫生認為有必要才轉給??漆t生,而??漆t生的很多醫療方案還需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我國商業健康保險要獲得良性發展,控制醫療成本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而要解決這個難題,可以借鑒HMO的做法,允許保險人合法利用醫療資源。為此,建議政府部門出臺相應政策,鼓勵醫療機構與健康保險人開展合作,并通過適當方式將目前相對分散、力量單薄的健康保險人聯合起來,以增強健康保險人同醫療機構展開磋商的能力。同時,為真正實現商業健康保險人對醫療服務的監督和管理,還需解決保險機構投資醫療行業的法律障礙。
3、商業健康保險人提高風險控制技術,創造自身的主體地位。
健康保障體系要順利和持續運行,有賴于成熟的醫療風險控制技術。目前,世界各國較多采用的醫療風險控制技術是相關診斷人群收費標準(DiagnosticRelatedGroup,DRG),即根據年齡、性別和治療費用等因素劃分每一相關診斷群,將每一相關診斷群的病情分級確定其平均醫療成本,制定相應的付費標準。另有一種費用控制方法是資源基礎性相對價值計量法RBRVS(Resource-BasedRelativeValueScale),它是根據醫療行為使用的資源成本來確認每個醫生或醫療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相對價值。掛號費、診療費和醫師職業責任保險費構成資源基礎性因素,這些因素被轉化成相對價值單位后再乘上每年更新的轉換系數就成為應該向醫療服務提供者支付的金額,這個金額還根據不同地區進行調整。美國醫療照顧制度(Medicare)和幾乎所有的健康維護組織(HMOs)都采用了這種方法。我國目前面臨著嚴峻的醫療費用控制問題,尤其需要提升這方面的技術。商業健康保險應積極配合、支持風險控制和激勵機制方面的研究,從整合醫療信息開始,深入研究相關控制醫療和就醫行為的技術,改變醫療機構在定價上的壟斷權,并建立有效的就醫行為監督機制,提高整個健康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藉此,商業健康保險將逐步創立和體現其在國家健康保障體系中的主體地位,不斷促進自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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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園林工程;微地形;處理措施
園林地形指一定范圍內承載樹木、花草、水體和園林建筑等物體的地面?!皥@林微地形”是專指一定園林綠地范圍內植物種植地的起伏狀況。在造園工程中,適宜的微地形處理有利于豐富造園要素、形成景觀層次、達到加強園林藝術性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微地形處理是園林景觀塑造手法中的一種,在當前景觀設計中運用越來越廣泛。通過適宜的微地形處理,結合植物配置,可以豐富造園要素,創造出多樣的景觀層次和空間形態,并且有利于加強景觀設計的藝術性和改善生態環境。
一、微地形在園林景觀中的功能
1.造景功能。微地形可以成功地塑造各種空間類型,如開放空間、半開敞窄間、垂直空間、私密空間等。同時微地形與園路鋪裝結合,輔之合理的植物配置,可以起到引導游覽人視線和控制游覽速度的作用。微地形與植物配置結合,可以提高植物的種植高度,也提高觀賞者的觀賞視點,豐富了景觀要素,增強了園林綠地的藝術性表現力。
2.生態功能。園林微地形的塑造能夠提供干、濕、水中或陰、陽、緩陡坡等多樣的環境,對改善小環境景觀具有重要的作用。微地形通過高低變化來改善園林綠地各個區域的光照條件,由于地形的改變,形成了相對的陽坡和陰坡,滿足了多種植物在不同光照條件下生長,為植物造景物種多樣性提供了必要條件。
3.美學功能。微地形在景觀設計中可以被當作布局和視覺要素來使用。通過微地形處理所形成的緩坡陡坡輪廓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光影變化等,都從不同角度塑造出多彩豐富的視覺變化,產生獨特的景觀效果。
4.工程與輔助工程功能。微地形的采用有利于景區內的排水,防治地面積澇,在與水量比較充沛的地區,微地形的起伏有助于雨水的排放,同時微地形的利用還可以增加城市綠地量。
二、微地形處理原則
1.結合自然地形、充分體現自然風貌。自然是最好的景觀,結合景點的自然地形、地勢地貌,體現鄉土風貌和地表特征,做到就地取材、就地取景。
2.以小見大、適當造景。地形的高低、大小、比例、尺度、外觀形態等方面的變化創造出豐富的地表特征,為景觀變化提供了依托的基質。在較大的場景中需要寬闊平坦的綠地、大型草坪或疏林草地,來展現宏偉壯觀的場景;但在較小范圍,可從水平和垂直兩維空間打破整齊劃一的感覺。通過適當的微地形處理,創造更多的層次和空間。
3.地形與建筑和諧統一。地形處理必須與景園建筑景觀相協調,以淡化人工建筑與環境的界限,使建筑、地形與綠化景觀融為一體。
三、各種園林微地形的具體處理方法
1.公共綠地
1.1路堤。路堤是現代城市中濱水綠地景觀的常見園林地形要素,它是聯系水與綠地的媒介,把路堤處理成微傾斜狀、采用沙灘或草地模式使路堤緩緩延伸到水面,或把路堤做成臺階式,并把臺階直接延伸到水中,讓人可以親近水體,感受水的快樂。
1.2人工水系。園林綠地的人工水系一般分為規則式、自然式、混合式。規則式水體如噴泉等,其輪廓可處理成幾何式,水岸整齊;駁岸常采用條石或瓷磚砌成規則式,垂直于池底,此形式多見于噴泉水景中。自然式水體需要設計者對天然水體觀察提煉,以人工水面創造出近似于自然水系的效果。為避免水出無源,通常將水的輪廓處理成自然曲折、時隱時露、水岸為自然曲折的傾斜坡地?;旌鲜剿档奶幚硪虻刂埔嘶蚋鶕炀靶枰?,如在建筑附近,可用條石砌成直線或折線駁岸,而稍偏遠的地方可處理成自然式以增加野趣,提高水體的欣賞性和藝術性。
2.廣場綠地
在廣場綠地設計中,往往對地形進行抬升和下降處理,以體現或表現不同景觀。對紀念性園林,如紀念碑、雕塑或主題標志性建筑的地形常作抬升處理,營造出崇高的肅穆感。水景可高可低,噴泉池宜高或平,旱地噴泉則宜下沉,以仰視體現高大和壯觀,以平視體現其平和而親近,以俯視體現其生動活潑。對無主景的公共休閑廣場常做成下降地形,如建造下沉式廣場以交匯視線景觀來營造群眾文化表演和休閑乘坐的景點設施。
3.街道綠地
街道綠化是街道景觀的要素,要使相對狹長、單調、封閉的道路上具有上乘的景觀效果,立面空間至關重要。除了植物的高矮搭配,適當的地形處理也非常重要。整地時把地表做成楔狀,不僅可以增強道路的連續性、方向性,滿足排水、地下管線、管溝的布置需要,豐富立面上的景觀層次;又有利于阻止尾氣、粉塵、噪音等污染物的擴散。
4.居住區綠化
微地形處理由于居住區地域有限,且各種暴露的地面建筑設施較多,常使綠地顯得小而零碎。居住區環境的微地形處理是挖潛力,找綠源的一項有效措施,對居住區的環境治理也極有意義。
4.1園路.園路的微地形處理上,可造成適當的地形起伏,或形成步道臺階以緩沖平坦路面,調節游人的步伐、緩解疲勞。園路兩側的地勢呈起伏狀,既滿足了排水,又使道路具有流動性和方向性。采用不同材料點化路面,如用卵石或用卵石拼成不同圖案鋪地,可從色彩、造型上豐富園林景觀,且有利于健身;如用碎瓷磚鋪地,既可充分利用材料又可增加園林景觀色彩。
4.2中庭、天井中庭、天井一般是視線比較集中的地方??梢越Y合建筑戶型,在中庭、天井開挖規則式或自然式水池,營建噴泉、水石等水體景觀。
4.4綠地邊沿一般做法是使綠地邊沿形成緩坡逐漸延伸至路面,不僅利于排水,而且在道路與綠地之間形成一個緩沖區。也可隨意以自然石嵌邊或采用短木埋樁,不僅能形成野趣景觀而使整塊綠地清新而不落俗套,使道路與綠地融為一體,使軟質景觀與硬質景觀相得益障。
四、結語
微地形處理對于增強綠化景觀的立體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把園林微地形的多樣化處理和綠化設計、施工融會貫通,建設出秀美宜人的園林景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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