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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規范文1
關鍵詞:違法所得;環境;執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17-0155-01
輻射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中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條、第57條,《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27條、第30條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52條等都均設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形式,但上述法律法規均未對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給出解釋或是明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是許多現行法律中的罰種,《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也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但什么是違法所得?如何界定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是否需要聽證?
1 違法所得的概念
在《行政處罰法釋義》中對“沒收違法所得”有個解釋,指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管理法規,將行為人的違法所獲得的財物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一項行政處罰措施。只有對那些為謀取非法收入而違反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及組織才可以實行這種處罰。
2 對違法所得的認定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目前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各個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的把握尺度。目前對“沒收違法所得”大致有以下幾種認定:違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違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產加工成本;違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潤;違法所得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違法所得是實施違法行為中收取的費用;違法所得是售出價格和購買價格的差價;違法所得是指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實際收入。
個人認為環境執法中,首先考慮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且對國家、社會和消費者或是環境造成危害,如果是則以其全部違法收入作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是指從事違法行為的全部實際收入,因此,我們在具體執法過程中,應重點考慮行政處罰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最終以是否“違法”為原則,來確定“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
3 “沒收違法所得”是否需要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盡管聽證是行政處罰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但聽證并不是所有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它只適用于法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案件。對“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有要求必須適用聽證程序。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以及江蘇省政府的《江蘇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均沒有要求“沒收違法所得”適用聽證程序。
4 “沒收違法所得”與登記保存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環保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先行登記保存適用問題的復函》(環函[2002]334號)也規定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的規定,對涉案的財物作為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因此,就可以采用登記保存有效地遏制當事人可能轉移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或銷毀、滅失證據的行為。
5 存在問題和建議
5.1 缺乏可操作性,取證難度大
例如有某企業未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非法使用放射源用于生產并有違法所得,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3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取證中如何核定該企業是否存在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是否超過十萬元,不能僅以詢問筆錄作為依據,應當全面收集與違法所得相關的一切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測記錄和現場記錄都必須經過查證核實。如查詢該單位的財務記錄和其他有關證明來認定違法所得,但該取證方法缺乏可操作性。企業往往不配合且不提供有關證明,并且存在進一步采取轉移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和銷毀證據等手段,這給執法部門增加了取證難度。
5.2 建議
從立法角度明確違法所得的概念、分類、適用范圍、包含或扣除事項、計算標準、處罰程序等事項。環保部門應針對違法所得的界定,調查取證、查處方式等提出操作性強且有法有據的指導意見,指導和規范環保執法工作。
參考文獻
[1]《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第18號局令[S].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S].
安全法規范文2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
成立學習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 XXX XX
成 員:XXX XXX XXX
由于處于疫情時期,學校利用網絡進行了法律法規學習通知宣傳作為啟動儀式,對學習計劃、學習的主要內容、學習方式、學習要求及學習的重要意義進行了講解,把法律知識的學習列入教師學法用法培訓內容,全面提高了廣大教師對法律法規學習的認識。
二、明確任務,強化監督
本次活動主要采用分散自學的形式,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組織教師自己擬定學習計劃,自主學習相關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規,學校復學后對全校教師的學法筆記進行檢查。
三、注重反思,鞏固提升
學校決定法律法規學習筆記集中檢查之后,將利用開會時間引導全體教師對本次學習活動進行反思,以提高活動的實效性。
只有知法,才能懂法,才能做守法的教育工作者。法律法規的學習,作為教師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已經深深地印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心底,必將在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安全法規范文3
【關鍵詞】食品安全;問題;建議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頒布的關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多達幾百部,最主要有《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等等。其中,《農產品質量法》僅僅對例舉的100多種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量的限額作出規定,但國際食品法典涉及到的農產品有300多種,超出了我國立法范圍之外很多很多,而《農產品質量法》并未對超出的200多種農產品作出相關規定,可以說是無據可查,這就為食品安全監管留下了縫隙。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數量龐大,可這些法律法規是采用分段立法,立法時又缺少溝通和協調,所以調整范圍非常的較窄。
2、檢測體系相對落后
我國食品檢測儀器精密程度較低,檢測水平有限。在我國己經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2319項中,只有少部分農藥配有相關的檢測方法,而且這些檢測方法操作步驟費時費力,對劣質的食品辨別能力也比較弱。檢測設備老化,技術落后,專業人才缺失等問題,導致很難檢測出食品中農藥、食品添加劑、鉛、汞、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而大部分的食品工業企業自檢能力不足,檢測設備價格又很昂貴,企業為節約成本也不愿意購買檢測設備進行自檢。很多地方甚至連檢測設備也不具備,大量的食品未經檢測就流入了市場,食品的安全根本無法保障。
3、監管體制不健全
方舟子認為,“食品安全領域的問題不在于是否有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甚至根本就無意執法?!倍O管方面存在制約因素,監管部門分工不明確,法律法規不配套,亦是食品安全執法的重要障礙。例如:其一,我國對食品的監管有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等部門一起運作,各個部門執法標準不相同,部門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多個監管部門重復管理一個企業,增加了企業負擔的同時,對于群眾所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很多部門又會相互推諉。其二,一些地方對旅游景點區域等出臺的“保護”政策,限制了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其三,監管沒有從食品源頭展開,對食品的生產過程及生產方法重視不夠,很多食品在這個環節已經被污染。這些都是執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
4、懲罰力度較輕
一些發達國家,法律對危機食品安全的生產經營者處罰力度非常嚴厲,罰款和量刑方面都很重,這就使得生產經營者不敢輕易以身試法。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對于違法者的處罰力度相比之下要輕很多,規定受害人數,并主要以罰款為主,這樣法律責任不大,制裁措施不重,違法成本也不高,生產經營者往往覺得違法后果也不嚴重,因為法律缺乏威懾力,很多生產經營者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以身試法。這就難以打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
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立法方面種類繁多,以部門法為主,法律法規缺乏溝通與協調,為執法工作造成了極大的困擾。產生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在于沒有一部能貫徹所有有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體系,其實,主要發達國家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法規。所以,在向這方面努力的同時,通過制定多部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的不同環節進行管理,也要根據實際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不斷補充,并及時修訂,對一些落后的、不合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廢止或者整合,盡可能地形成一套整體的統一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律,內容要貫穿到整個食品安全過程之中。
2、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
一方面,要統一食品標準體系,對現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整合,解決現行標準間交叉、重復、矛盾等問題,對于不利于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的標準必須全面清理,不與國際接軌的標準進行借鑒修改,同時還要擴大食品標準的覆蓋面,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另一方面,檢測工作也需要緊隨標準的修訂不斷完善,檢測技術也要不斷跟進與提高。這就需要加快檢測技術研究的投入,更新設備,提高技術,培養更多的專業人才。
3、健全監管體制
我國在法律制度上已經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制度,但從我國食品監管現狀看,僅有制度還不夠,對具體如何實施沒有細化,這就使得制度實施的效果不夠明顯,若要真正實現有效的食品監督管理,還需要完善執法程序體制。對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合理分工,細化各監管機關的職責,明確監管手段,使其有責有權。還要建立企業與消費者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因為食品是如何生產出來的,消費者并不知道,所以,建立企業與消費者和政府間相互溝通的機制勢在必行。
4、加大法律責任制度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中的違法責任主要以多少倍的賠償為主,這并不能有效的阻止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發達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例如美國,最高罰款金額可高達500美元和5年以上的監禁。所以,我國應該借鑒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對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進一步增加食品安全法律責任的處罰力度,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者的罰款數額,允許消費者提起食品安全事故損害的精神賠償請求。還要對違法企業進行曝光和監管,增加抽查的次數。在刑事責任方面,應該增加刑法中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責任的修訂。
三、結束語
食品安全作為一個國際性的問題,關系到廣大群眾切身利益,應當引起我們的足夠關注和反思。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的當務之急。因此,我們要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進程,與國際接軌,提高相配套的技術及標準,對食品的源料、加工、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擴大責任追究范圍,增加罰責力度,確保整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能夠有序運轉,來保證我國的食品都能讓群眾放心安心。
【參考文獻】
[1]朱堅.食品安全與控制導論[M].化學工業出版社,2009.
[2]郭學道.《食品安全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1(5).
[3]楊華.論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完善[J].邢臺學院學報,2011(3).
[4]王艷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消費者保護[J].東方法學,2009(2).
[5]徐楠軒.歐美食品安全監管模式的現狀及借鑒[J].法制與社會,2007(5).
[6]張成程.食品安全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對策分析[D].東北師范大學,2010.
安全法規范文4
1.1相關的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
我國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還很不完善。立法機關的立法相對于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滯后性,這樣就導致了有些事故發生了沒有法律法規來約束;其次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很不理想,一些執法機關的執法力度不夠,甚至有的執法機關與執法對象之間存在腐敗現象,這也導致了安全法律制度的落實不到位。
1.2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沒有落實
在建設過程中相關的主體主要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相關主體和建筑業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實際生產過程中一些主體和人員忽視法律的存在,違法違紀的情況大有發生。
1.2.1建設單位
一些建設單位沒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鄰近區域內的相關圖紙,尤其是一些管線的資料,這樣就導致施工時常常出現挖斷管線的事故發生;建設單位不按規定推行實施強制性標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隨意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隨意克扣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1.2施工單位
一些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不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尤其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進行劃分;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的技術人員沒有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出詳盡說明;施工單位沒有在施工現場相關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施工單位沒有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鄰近區域管線等采取專項保護措施;施工單位消防意識缺乏,不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不符合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沒有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1.2.3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偽造勘察相關文件資料;勘察單位沒有嚴格遵守執行相關操作規程導致勘察數據資料不準確;設計單位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未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未作說明。
1.2.4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沒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也沒有報告給建設單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監理費用日益低下的前提下,監理單位難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對一些隱蔽工程進行檢查等因素都會導致工程出現安全事故。
1.2.5政府監管不到位
我國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宏觀管理是指政府通過建立和健全建設法律法規體系,同時加強經濟手段,文化宣傳,技術支持,科技手段等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促進作用,達到整體上加強建設工程安全水平的目的。政府對建設工程安全的微觀管理,是指政府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通過對建筑企業的安全行為和建設項目實體的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控制,督促和引導施工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證建設工程安全宏觀政策的落實,保障建設工程的社會利益、公眾利益和安全狀況。
2采取的對策
安全法規范文5
(一)網絡行為的概述
網絡行為是指在電子網絡空間里發生的人的各種各樣的行為活動,這類行為活動雖然所依托的“場域”和“平臺”不同,但是正好與人們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活動對應起來。又稱為電子行為、虛擬行為、上網行為。
大學生網絡行為主要有:其一,利用網絡交流溝通的社交行為,主要表現在用QQ、微信、陌陌等聊天、微博、人人、facebook等主頁、貼吧等論壇。其二,信息查找行為,主頁表現在:網絡搜索查找與閱讀瀏覽自己有興趣的資料,獲取消息和知識。其三,休閑娛樂行為,主要表現利用網絡相關軟件娛樂如聽音樂、看電影、玩網絡游戲。其四,學習行為,憑借網絡平臺海量信息知識學習,主要表現在網絡課堂、網上圖書館、網絡學習軟件等,其五,消費行為,利用網絡平臺購買物品如網絡購物、競拍等。其六,網絡行為失范行為,主要表現為網絡詐騙、黑客入侵、病毒傳播、侵犯人格權、肆意踐踏知識產權等行為。
(二)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的概述
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指網絡失范行為的對象是大學生,大學生自身在網絡應用的過程中為達到某種目的或者謀求自身利益侵犯他人,表現出來的所有違背道德和違法犯罪的法律行為,從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上從網絡違背道德到網絡違法直至到網絡犯罪行為。
大學生網絡失范行為是利用電腦病毒入侵、破壞網絡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制作傳播網絡信息垃圾;惡意誹謗,傳播謠言,不健康言論;借助網絡平臺進行詐騙;侵犯他人網絡隱私;瀏覽、下載、肆意傳播不良信息,竊取他人商業秘密、人肉搜索,沉迷網絡游戲或公開兜售文章、侵犯知識產權等。目前階段這些行為在大學生網民中不算少數。
二、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
(一)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學習網絡法律知識問題
法文化和“法秩序” 在網絡環境下還沒有培養起來,網絡違法犯罪懲罰力度不大,還沒有建立起來信譽體系和追責體系,法律懲懾和預防效果甚微;有些大學生總以為網絡是虛擬空間,所以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地發帖、轉帖,為了博點擊率,罔顧公序良俗,目前不少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法律意識還比較淡漠,對其個人網絡行為法律性質認識比較模糊,個別大學生存在道德約束自控能力不足,違規的行為相對多,“任何形式的法律活動都是以一定的法律意識為引導的自覺活動,人們法律意識的性質、程度、內容在某種程度上是衡量社會文明的標志”。[1]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是高校學生內在認同網絡法律規范的價值基礎之上,能夠理性地行使權利,積極主動地服從規則。“法制”意識現今并沒滲透到每個人的意識行為中,作為虛擬性、隱蔽性并存的網絡,脫離了現實社會的約束,網絡活動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約束力更弱,一些大學生往往難以自我遵從法律。在大學生內部甚至存在著對網絡法律規范普遍性漠視,出現的是“學但不用”、“知卻不信”、“明知故犯”的不接納、不認同態度,造成了網絡法律規范作用效果甚微。
網絡法律知識是指人們對網絡法律的性質、目的和作用的認識和了解,對網絡法律內容的把握以及對網絡法律的良好運用”。[2]而“在不了解規范要求的前提下,網絡行為主體遵從規范的可能性就必定要大打折扣了”。[3]
以下兩個方面體現了大學生網絡法律知識的匱乏:其一,主觀方面,大學生根據實用主義,對網絡法律法規知識學習缺乏主動性,他們傾向于學習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實用性較強的法律知識,喜歡聽案例分析和怎樣打官司的知識,對網絡法律法規缺少關注度;其二, 客觀方面,由于網絡的特殊性,加之我國網絡立法的時間還不太長,不少大學生對網絡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不十分了解。目前,在高校的專業設置中,很少能找到調整網絡安全行為方面專業領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目前高校大學生教學所通用的《法律基礎》教材中關于網絡法律法規的內容很少,直接導致了大學生網絡法律安全基礎知識的缺失,使得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意識淡薄。結果現今大學生雖熱衷于上網,但對于網絡法律法規卻知之甚少,對網絡行為的善惡還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斷,好多人并不清楚哪些網絡行為違法,哪些網絡行為構成犯罪,極易做出錯誤的法律判斷意識,客觀形成淡薄的法制觀念。
(二)大學生網絡法律規范適用、網絡違法違規問題
法律規范引導、保障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合法性、合規性。而大學生網絡行為活動的依法展開,對網絡社會具有指引和保障作用。大學生對網絡法律規范的適用主要由網絡法律實踐活動來體現,即大學生按照網絡法律法規規范進行網絡行為,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網絡權利,積極使用網絡法律法規來解決出現在網絡世界中的各類麻煩、糾紛。在網絡活動中大學生不會主動依法約束自己違法失范的行為,在遇到糾紛時不借助法律反而消極應對,這是致使高等院校網絡法制教育困難重重,收效不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一是與網絡的特殊性相關,因網絡具有虛擬性、隱蔽性、快速性等特性,造成了司法實踐中“偵破案件難、訴訟審判困難、影響消除艱難”等復雜困境,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學生適用網絡法律的信心。其二是由于我國現階段網絡法律法規建設不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性不健全,個別處存在不一致;高位階法律側重比例??;低位階規范側重太多,對不良信息行為的執法解釋不明確,公眾理解不一,導致部分網絡行為無法可依。部分高校大學生在傳統性網絡活動中的守法、用法及承擔責任等方面都表現得比較規范,但還有一些大學生的網絡行為隨意性太強,缺失規范性,出現網絡行為問題時候,傾向于自認倒霉等非法律手段解決。
三、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關系
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聯系密切。一方面,加強和改進安全教育,說到底就是要讓大學生及安全教育工作者適應時展、變化后的育人環境。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大環境下,網絡作為安全教育的新環境,已給安全教育活動帶來了新問題、新情況、新挑戰。我們必須要借助網絡長處,降低、消滅網絡違法失范行為,塑造大學生健康人格,保證大學生健康成長。另一方面,網絡平臺教育將會成為安全教育的新手段和新途徑。新型的網絡平臺教育方式與傳統安全教育大不相同,對網絡行為進行法律安全教育是傳統安全教育在工作領域、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上的拓展和延伸,單向灌輸為主的傳統安全教育變得雙向互動,借助網絡平臺使教師和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互動,從而做到了安全教育內容的內化成為現實。最后,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和安全教育對策研究中運用了大量法學教育的理論與方法,而網絡行為安全教育的目標也是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教育的目標。所以,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研究本身就具有安全教育的功能。將大學生網絡行為法律規范問題與安全教育結合是時展的必然要求和安全教育創新的重要契機。
四、大學生網絡行為安全教育對策
(一)確立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目標,優化安全教育師資隊伍
現在的大學生幾乎人人玩轉網絡,雖然他們的網絡使用能力很強,但對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卻很少涉獵,網絡安全防范意識比較淡漠?,F今,高校校園網絡受外來非法侵入現象加重,要想大學生正確利用網絡,合理規劃大學生涯,必須從學生內因上進行思想突破,讓大學生自覺樹立主人翁意識,確定網絡安全教育目標。
目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基本是由大學生指導教師承擔。但由于指導教師除了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外,還需要處理瑣碎日常管理事務性工作,導致安全教育工作出現不少漏洞。因此,高校要加強安全教育教師的建設,每所高校的安全教育教師不僅要熟悉高校安全教育規律和掌握大學生身心成長規律,同時需要具備比較系統的法律學科知識和較高的法律素養。高校應結合本校特點,立足實際,有專職、兼職、外聘多樣化的方式,組建具有全面系統安全教育背景的專職教師為主力,外聘常年從事心理健康、司法或法學教育工作的兼職安全教師為輔助力量,構筑起一個高質、高效、全面的的安全教育師資力量。
(二)優化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內容
要做好大學生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就一定要在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講授內容進行科學布置,不能簡單地停留在按圖索驥的階段,要“守法”意識深入人心。把當代大學生學習和生活息息相關的網絡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討論,如:班會、研討會、專題講座等方式,并在每一次探討中總結、歸納。激發起高校大學生們對學習網絡法律知識的興趣,這樣就能更好增強他們網絡行為法律意識和培養起法律觀念。把網絡安全法律教育引入到課堂教學,開設網絡安全法規選修課。選修課可以系統地介紹計算機網絡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通過教學灌輸網絡安全意識,讓每一個走出校園的大學生都具備掌握網絡安全知識,了解國家的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從根源上有效防范或控制網絡安全風險,促使大學生形成自律的規范。完善相關的網絡安全法律教育的考核評價,促使安全教育不流于形式,不走過場,并將這種評價納入學生年度考核中,提高安全教育的成效。
安全法規范文6
(一)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
近期我區發生一起嚴重幼兒園集體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40余名兒童高燒不退,伴有腹痛、腹瀉、嘔吐等癥狀,甚至昏迷。最終查明是幼兒園晚餐中的炒飯感染沙門氏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家長強烈要求嚴懲事故責任人。但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此類罪。我區幼兒園食物中毒事件雖然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但是因為刑法中沒有規定過失行為可以構成犯罪,故無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2013年最高法院指定遼寧省高法提起再審的“海城豆奶中毒”案,就已經反映出食品安全犯罪中過失犯罪缺失這一問題導致的司法實踐窘境。2003年3月發生在遼寧海城的“毒豆奶中毒”時間曾轟動一時,最后查明事件的起因是豆奶生產者疏忽大意未將活性豆奶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營養因子徹底滅活,起因看似簡單,但這一事故造成一百多名師生中毒的嚴重后果。當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行為人郝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10年間,當事人不斷提出申訴,堅稱自己“無罪”。犯罪行為人最終被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進行定罪處罰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根據當時《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可是郝國棟的行為是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以故意犯罪認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則的。該案因立法不完善給司法實踐帶來的障礙值得我們深刻反思,出現上述司法認定偏差,是我國刑法規定不完善造成的,對于因過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嚴重的,司法實踐中不認定為犯罪受害者不滿意,可是要定罪又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在各種壓力下就可能會出現司法認定偏差的問題。
(二)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
《刑法修正案(八)》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力度,實務中更加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更有效地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囿于現行刑法的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仍然只能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此類罪。對于過失造成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刑法中沒有相應罪名規制。隨著人們對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食品安全的檢測標準也更加注重安全,這就要求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妒称钒踩ā返?5條到第39條分別規定了安全使用制度、食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農業投入品食品添加劑許可登記制度、食品出處檢驗記錄制度、合格產品出廠、上市制度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相關方面的記錄、登記、檢驗、查驗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對于那些因過失違反義務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沒有刑法條文規制,只能追究《食品安全法》上的責任,這是不合理的。
二、危害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刑法規制的可行性
(一)國內發展狀況
我國首次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出規定的是1993年通過《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其中第3條第1、第2款分別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當時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產經營活動的犯罪分子主要是被巨額經濟利潤驅使,犯罪的主觀目的都是謀取暴利,故意為之。到了1997年《刑法》直接把兩罪納入到刑法典中,因此延續了主觀上故意的形態。但是隨著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各種查驗、注意義務增多,相應的安全標準也不斷提高,應當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擴大到過失,把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造成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納入到刑法體系中來。現行刑法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安全事故類的過失犯罪,而食品生產者、經營者負有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并不低于上述安全事故類犯罪要求的注意義務和管理責任,因過失導致發生嚴重食品安全事故對公眾生命健康的危害也絕不亞于上述安全事故類犯罪的危害程度。
(二)其他國家法律規定
世界各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形態規定存在不同,但很多國家和地區都將過失包括在內。意大利、挪威、德國等,在刑法典或單行法中都有關于過失犯罪的規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452條第2款規定:“如果因過失而實施第440條、441條、442條、443條、444條、445條規定的某一行為,分別適用有關條框規定的刑罰,并且在三分之一至六分之一的幅度內減輕?!睂^失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給予相應的懲罰;美國的規定更加嚴苛,只要客觀行為具有危害性,都可以定罪處罰。這種方式可以最大限度的要求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確保食品的安全。
三、危害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刑法規制之完善
綜合考慮我國發展現狀和世界各國的規定,我國應該考慮將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罪過由故意形態拓展至包括過失形態在內,在刑法分則中增設食品安全事故罪。食品行業與自然科學密切相關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并不是行為人故意為之,不能一味地只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故意犯罪,還應該增加過失犯罪。對于行為人因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犯罪,刑法分則應該作出明確規定,將過失納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觀形態,筆者建議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增設食品安全事故罪。
(一)食品安全事故罪增設建議
食品安全事故罪,是指食品的生產者、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的行為。本罪的行為主體是食品生產者與經營者,單位也可以構成此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與一般的過失犯罪相同,本罪也以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為處罰原則,而且法定刑的設置也相較于故意犯罪更為輕緩。建議本罪的刑罰處罰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視情節適用資格刑。
(二)資格刑的增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