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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許可證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設置標準: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并符合以下設置規定: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農村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企業營業時間,以上人員應當在崗。
(三)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情形的;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并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備有的國家基本藥物品種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組織制定,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國家特殊藥品管理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
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5.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四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六條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十九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四)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三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現場檢查標準,由發證機關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標準及其現場檢查項目制定,并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按《藥品管理法》第79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F場檢查的結果,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發證機關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
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經營許可證范文2
第二條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
(二)事業單位;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辦法所稱廣告經營單位,為依照本辦法申請從事廣告業務、并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第二條所列明的各類單位。
第四條《廣告經營許可證》是廣告經營單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廣告經營許可證》載明證號、廣告經營單位(機構)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廣告經營范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項目。
第五條在《廣告經營許可證》中,廣告經營范圍按下列用語核定:
(一)廣播電臺:設計、制作廣播廣告,利用自有廣播電臺國內外廣告。
(二)電視臺:設計、制作電視廣告,利用自有電視臺國內外廣告。
(三)報社:設計、制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報》國內外廣告。
(四)期刊雜志社:設計和制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雜志廣告。
(五)兼營廣告經營的其他單位:利用自有媒介(場地)××廣告,設計、制作××廣告。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分級負責所轄區域內《廣告經營許可證》發證、變更、注銷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直接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第八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申請者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呈報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批準的,頒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文件。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第十條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的廣告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申請變更并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廣告經營范圍。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廣告經營單位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原《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廣告經營范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事項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頒發新的《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廣告經營單位由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停止從事廣告經營的,應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廣告經營單位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注銷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廣告經營單位在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后,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又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撤回《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廣告經營單位違反《廣告法》規定,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停止廣告業務的,由發證機關繳銷《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發生損毀、丟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九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并定期對轄區內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進行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具體時間和內容,由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確定。
廣告經營單位應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廣告經營情況進行的日常監督,并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按照如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本項規定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三)《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廣告經營單位未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報送廣告經營資格檢查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或者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廣告經營注銷登記申請表》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第五條規定核定的申請者廣告經營范圍、廣告經營項目或業務類別,應與其具備的條件相適應。
經營許可證范文3
1、需要辦的,在經營范圍內有消毒產品就可以了。
2、辦理要點:要向廠家索取他的生產資質(衛生許可證),產品資質(衛生許可批件),如果是抗抑菌產品和其他不需要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產品,需要索取該產品的衛生安全評價報告。以備衛生監督所和醫院客戶檢查索取,證件要加蓋生產企業公章。
(來源:文章屋網 )
經營許可證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轄區內申請、審核、審批和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審核、審批機關應當對辦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農林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五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由直接組織種子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
委托農民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請;委托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請。
第六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生產常規種子(含原種)和雜交親本種子的,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生產雜交種子的,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種子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種子烘干設備;
(三)有必要的倉儲設施;
(四)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2名以上,專業種子生產技術人員3名以上。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需要保密的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注明;
(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和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
(四)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清單、照片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曬場情況介紹或種子烘干設備照片及產權證明;
(六)種子倉儲設施照片及產權證明;
(七)種子生產地點的檢疫證明和情況介紹;
(八)品種審定證書,品種為授權品種的,還應提供品種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或品種轉讓合同;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還應當提供農業轉移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九)種子生產質量保證制度。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晾曬烘干設施、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設備進行實地考察。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九條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生產者名稱、生產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生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品種是指批準生產的所有作物種類和品種;地點可以明確到區縣及鄉(鎮);有效期限為3年;生產種子是轉基因品種的,應當注明。
第十條在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生產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制度。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予和常規優質油菜商品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市農林局核發。市、區轄(指徐匯、長寧、普陀、楊浦、閘北等區)種子經營單位和個人,由**市農林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區、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由**市農林局審核,農業部核發;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種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可以向**市農林局申請審核,報農業部核發。
第十二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檢測儀器配備應達到一般腫又柿考煅榛溝謀曜?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2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四)有成套的種子加工設備和1名以上種子加工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以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能夠滿足檢驗需要的檢驗室,面積不少于15平方米;應配備開展種子發芽試驗、水分測定、凈度分析等檢驗項目的必要儀器,計量儀器必須通過計量部門檢測合格;
(三)有1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五條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公司,應當具備《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如下要求:
(一)申請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
(二)有育種機構及相應的育種條件;
(三)自有品種的種子銷售量占總經營量的50%以上;
(四)有穩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設備;
(六)檢驗儀器設備符合部級種子檢驗機構的標準,有5名以上經**市農林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七)有相對穩定的銷售網絡。
第十六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三)種子檢驗人員、貯藏保管人員、加工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四)種子檢驗儀器、加工設備、倉儲設備清單、照片、計量合格證書及產權證明;
(五)種子經營場所照片;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向農業部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還應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種機構、銷售網絡、繁育基地照片或說明;
(二)自有品種的證明;
(三)育種條件、檢驗室條件、生產經營情況的說明。
第十七條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程序:
(一)申請者首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登記,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具的“名稱核準通知書”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重點核查申請者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對經營場所、加工倉儲設施、檢驗設施和儀器進行實地考知。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審批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三)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審核機關并說明原因。審核機關應當將不予批準的原因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四)申請者持審批通過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的第3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再憑《營業執照》向審批機關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以及種子經營者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其他經營者代銷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委托,并到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由**市農林局制作的《代銷種子委托書》,按《代銷種子委托書》的格式如實填寫;
(三)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辦理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種子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經營者名稱、經營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請注冊資本、有效期限、有效區域、發證機關、發證時間,種子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X)農種經許字(XXXX)第X號”,第一個括號內為發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年號,號碼為順序號;經營范圍按作物種類和雜交種或原種或常規種子填寫,經營范圍涵蓋所有主要農作物或非主要農作物或農作物的,可以按主要農作物種子、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農作物種子填寫;經營方式按批發、零售、進出口填寫;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區域按行政區域填寫,最小至縣級,最大不超過審批機關管轄范圍,由審批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種子經營許可證期滿后需申領新證的,種子經營者應在期滿前3個月,持原證重新申請。重新申請的程序和原申請的程序相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對審核、審批機關的決定不服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得到答復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經營許可證范文5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文化經營行政許可的,應當向文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文化經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文化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所申請事項的申請書;
三、經營場地情況材料;
四、消防意見書;網吧、娛樂業
五、環保評估意見書;娛樂業。
經營許可證范文6
考察設立登記這項行為的性質,主要從下面幾點入手,對于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需要在申請人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之后才產生后續的是否予以登記的程序,而對于是否準予登記的標準則決定著這是一項以一般禁止為前提的行政許可行為還是以一般允許為前提的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許可行為之所以以一般禁止為前提,在得到許可之后才能解除對某項權利的禁止,其目的就是對此項權利進行嚴格管控,行政主體的管控力度應該是最嚴的,申請者應當符合的條件也是最苛刻的。而以一般允許的行政確認的目的可以是為了對某種不明確的事實或狀態加以明確、預防和解決糾紛,方便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的行政管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節省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明顯區別于行政許可行為這種基于嚴格管控的目的。很明顯,自然人組建公司進行經營活動在現代社會不應當理解為只有在經過登記機關經過允許之后才有此項權利,而應當視為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加以確認和公示更為妥當,也更符合現代經濟發展的需要。最后,行政許可具有廣泛的裁量性,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許可條件和程序的申請,行政機關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等政策性考慮,依自由裁量權予以許可或不許可。而行政確認有嚴格的羈束性,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確認條件和程序的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予以確認。因此,公司的設立登記更應當視為一項行政確認行為而不是行政許可行為。
國務院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就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痹?00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則刪去了前述的第三條規定。在許多涉及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中也放寬了對設立登記的核準范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4年6月頒布的《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的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本褪且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登記機關核準審核職責的例證。”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完全的登記主義原則已經確立,如在《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就已經明確規定:“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痹?003年通過的《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關于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中,很明確地載明了“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公司作為企業的一種,自然也屬于可以設立行政許可的范圍,而《行政許可法》也沒有明確哪些類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是不必設立行政許可的,因此,給了有權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行政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對于設立行政許可的范圍不能單從《行政許可法》確定,因此行政機關需要不斷頒布新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不同的企業和其他組織的設立進行規范。而這也與現代大多數國家采取的除法律禁止從事需要獲得許可之外的公司設立登記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均應依法進行登記的做法不太一樣。因此我國的公司設立登記還不是一個單純的行政確認行為。
前面已經提到,公司登記是為了獲得企業法人資格。我國1994年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就明確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逼髽I法人資格的獲得有一個重要的環節,那就是獲得營業執照。所謂營業執照,是由公司登記機關頒發的記載有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的表明公司經營權的憑證。登記機關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辦理某類營業執照的各項材料進行確認,頒發有效的公示憑證,應該是對公司經營權限的行政確認行為。但是,實質上,營業執照的頒布與否,最重要的要件就是對“經營范圍”的確定。公司登記機關對經營范圍的確定要除了根據申請者自身的意向之外還需要審核其取得的相應的資質——經營許可證,公司的經營許可是指公司欲從事特殊經營項目,需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許可方能經營的事項所作出的一種批準,政府部門對申請的許可事項加以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從事的決定,無疑能產生法律效果,因此毫無疑問,經營許可也是一項行政行為,更進一步地說,公司在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之前是不能從事此項有關活動的,只有在獲得許可之后才能依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以,經營許可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在涉及到經營許可證的問題就不得不涉及到另外一個行政主體——依職權審批和頒發經營許可證的國民經濟主管部門。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僅僅需要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行業項目就多達95種從如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到航空運輸等等——被稱之為營業執照的前置項目,而相關的規定都分布在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之中,涉及的面非常之廣??梢姡诤艽笠徊糠智闆r下,公司設立登記的實質成立條件已經變成了獲得經營許可這一行政許可行為。比如說,如果公司登記的申請人想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需要先去音像制品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而主管部門擁有廣泛的裁量權,就算申請人符合相關規定的條件,但是管理部門認定其不符合某項政策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其申請是不能被批準的,無法獲得經營許可證也就無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是不能獲得企業法人資格的,自然也就無法擁有獨立法人資格帶來的各種特點——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履行獨立的民事義務,承擔獨立的民事的責任。而公司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的必不可少的作用也正是基于這些與生俱來的特點,對于公司設立的過多限制,包括設立程序的繁瑣和營業權限的過分限制,不利于公司在市場經濟中發揮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