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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1
第十一條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2
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 認定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一)基本概念。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指軟件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軟件作品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屬于民事權利,具備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范圍。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軟件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著作權法所稱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指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1.計算機程序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標程序文本視為同一作品。這就是說:
(1)計算機程序可以在計算機等裝置內執行;
(2)指令是構成程序的最小單位,程序由一系列指令組合,而指令指計算機完成一個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兩種表達方式。第一種是目標程序,由計算機能接受的代碼編寫的二進制指令方式;第二種是源程序,用某種符號或語句編寫的代碼方式。
2.計算機軟件的文檔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計算機程序的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文檔一般表現為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二、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
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的認定,實際指對發生爭議的某一計算機程序與比照物的對比和鑒別。軟件作品區別于一般文字或美術等作品,實踐中常常表現為計算機程序的不唯一性。即兩個運行結果酷似的計算機程序,或者兩個計算機軟件的源代碼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構成軟件侵權,而后者不一定不構成侵權。常見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罪的認定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軟件的界面問題。
界面的認定是對使用過程中的屏幕顯示、功能、功能鍵、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進行對比,仔細對其普通文顯和下拉、彈出菜單的方位、內容、選擇項等進行對比。
(二)源代碼。
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若兩套軟件的源代碼都是基于同一種高級語言而編寫的,認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大增。常見鑒別內容包括:
1.數據結構
數據結構是計算機存儲、組織數據的方式。通常情況下,精心選擇的數據結構可以帶來更高的運行或者存儲效率。數據結構往往同高效的檢索算法和索引技術有關。數據結構中的元素數量、元素間的相互關系、邏輯結構等若相似或相同,那么其侵權的可能性就大增。
2.算法
算法是一系列解決問題的清晰指令,算法代表著用系統的方法描述解決問題的策略機制。對于同一個問題,不同程序會有不同的算法處理。對于是否采用相同的算法解決問題,成為判斷是否侵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3.用戶接口
用戶接口是系統和用戶之間進行交互和信息交換的媒介,實現信息內部形式與人類可以接受形式之間的轉換。軟件接口一般有命令接口、程序接口、圖形接口三種。若接口中變量的命名、數量、變量類型都相同的話,極有可能存在侵權的行為。
4.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
SSO法則是認定軟件侵權的重要方法之一。所謂SSO,即計算機軟件的結構、順序和組織。其中,結構就是程序的各個組成部分的構造及數據結構;順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執行過程中的先后順序;組織則是程序中各結構及順序之間的宏觀安排。SSO法則認為,雖然被告的程序與原告的程序代碼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結構、順序和組織相同或相近似,仍構成侵權。
(三)保護軟件本身,但不保護其思想。
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思想、表達二分”是著作權法的基本準則,同樣適用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蓖ㄟ^思想、表達的劃分,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是認定侵權行為的主要階段[1]。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計算機軟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實用工具”二重屬性,確定“思想、表達二分”的具體法律標準一直是個倍受爭議的問題。各種形式的計算機程序的編碼即文字性成分都是思想的表達,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程序的功能目標,通常認為屬于思想領域,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這兩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隨后難點在于編碼和功能目標之間存在著一個寬泛的模糊區域,是僅通過編碼與功能目標的劃分難以規制的[2]。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現狀
我國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立法工作起步較晚,立法經驗少,給立法工作帶來不少的困難。但是,正因為我們起步晚,其他國家在計算機軟件立法中的成功經驗,可供我們在制定我國軟件保護法時予以借鑒,使得我們不走彎路或者少走彎路。1991年6月我國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做了全面、系統且操作性強的規定,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走向完備化。
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等權利。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或者轉讓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任何人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的情況下行使以上權利,將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參考文獻:
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3
關鍵詞 法律保護 計算機
中圖分類號:F224-39 文獻標識碼:A
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技術可以說是人類最重要的技術成果之一,它被廣泛應用于人們的日常生活以及工農業生產中,計算機成為人們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要付出大量的資金和創造性勞動,所以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非常重要。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逐漸開始嘗試用著作權法來保護計算機軟件。最先將這一想法付諸實踐的是美國,在美國的推動下世界各國普遍將計算機軟件列入著作權法保護之中。
從20世紀60年代起,計算機軟件產業形成并逐漸發展壯大,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少不了計算機軟件的參與,使得計算機軟件具有巨大的社會價值。同時計算機軟件的生產過程本身也凝聚著人類勞動、物力、財力、時間的投入,其生產成本不可小覷。然而,計算機軟件與其他知識產品一樣極易被幾乎可以不記成本的復制、模仿,并且這種復制模仿可以給行為人帶來巨額暴利,令其不勞而有巨獲。對于這種新的知識產品如果不加以適當保護,無疑會打擊軟件開發者的創造積極性,降低產出,影響整個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減緩人類社會的發展的步伐。
之所以目前大多數國家對計算機軟件加以版權法保護,其原因在于:一是計算機軟件具有創造性和可橢菩蘊卣鰨與版權法的保護個體具有相似之處。而且,對計算機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復制、編譯以及對非法復制品的銷售(傳播)行為,這些行為也正是為大多數國家版權法所禁止,是版權法實行自動保護原則。計算機軟件一旦開發完成,相關權利人即可享有版權保護,便于軟件權利人版權的取得與維護,手續簡便,費用低廉,有利于先進技術的推廣。三是版權僅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便于其他軟件開發者利用、借鑒已獲版權保護的軟件作品去開發、創作新的軟件,以推動技術的不斷進步。四是從國際保護來看,由于美國的推動,世界上已有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均把計算機程序納入了版權法的保護體系,逐漸形成了以版權法為軟件保護模式的潮流。我國目前也把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法保護體系。
有關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制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的第8條對計算機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進行了規定,具體有:
1發表權
著作權人可以做出軟件是否公開給大眾的決定權。
2開發者的身份權
決定是否向公眾說明開發者的身份和在軟件上標出姓名的權利。軟件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公眾說明軟件開發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說明他的身份;可以在其軟件上進行署名,也可以不標出它的姓名。
3使用權
軟件的著作權人可以對軟件進行復制,展出,發行,修改,翻譯或者注解等其他形式的使用。但是對軟件的使用不能損害到社會大眾的利益。
4許可權以及獲得報酬權
軟件的著作權人可以依法許可他人對該軟件進行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使用并且基于這個許可依法獲得相應酬勞的權利。
5轉讓權
軟件的開發者可以依法對軟件的使用權以及使用許可權進行轉讓的權利。
該保護條例在1991年5月24日的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上通過,為了適應我國加入WTO之需要,2001年12月20日對該條例做了修改?,F行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賦予計算機軟件權利人的權利在原有的發表權、身份權、使用權、許可權、獲得報酬權以及轉讓權等權利的基礎之上新增添了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翻譯權,符合了TRIPS協議的規定,也基本上滿足了我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需求。
但是,目前將計算機軟件單純的用著作權來保護這點慢慢的顯現除了弊端,因此許多的學者開始考慮用專利權來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首先,計算機軟件授予專利保護順應了國際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趨勢,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專利法保護創造性的方法,甚至說是一個創意、一個思想本身以及計算機軟件所特有的源代碼。其次,計算機軟件授予專利保護可以促進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目前計算機軟件的早就走出了簡單運算的初級階段,其技術含量越來越高,這就需要專利法對其提供吏高層次的保護,以防止其他軟件開發者以較小的對價獲得軟件的核心技術,這時專利保護調節的就是計算機軟件開發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另外對計算機軟件給予專利保護,才能最大限度的刺激高水平的軟件開發,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
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與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密不可分,在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才能長足健康的發展軟件產業。在計算機軟件產業保護方面,中國與世界的差距還很大,保護計算機軟件產業發展面對的更多是國際的競爭。綜上所述,對于我國的計算機法律保護制度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國家適時順應世界潮流,不斷完善對于軟件保護的立法。第二,效仿美國,通過司法手段來彌補立法當中的不足。第三,可以適當考慮對于計算機軟件專利性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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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4
1、計算機病毒主要造成程序和數據的破壞。
2、計算機病毒(Computer Virus)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被明確定義,病毒指“編制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破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且能夠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來源:文章屋網 )
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5
(一)著作權法保護模式。著作權法保護,是現階段軟件保護的基本方式。因此,著作權保護軟件勢必會有其自身的某些缺陷,歸結如下:第一,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僅僅為形式,而并不涉及思想內容?!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中明確表示: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應拓展到軟件的開發設計理念、開發方式及處理過程等方面。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在思想與內容等方面相互混淆,容易引發侵權責任問題;第二,版權保護的期限相對較長。軟件壽命通常為3-4年,科技越進步,其壽命就越容易縮短。文章筆者認為,計算機軟件所設置的保護期限不恰當,應按照計算機軟件的發展速度來調整其保護期限;第三,計算機軟件屬于獨特的軟件作品,其價值在于實施。私人間的復制和共享勢必會減少軟件的市場份額,損害軟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專利權法保護模式?,F實中,我們很難去證明軟件是否具有新穎性。大部分軟件的創造性、新穎性不夠明顯,因而普通的軟件也無法獲得相應的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形式相對較為抽象、特別,審查其三性,操作起來難度較大。文章認為,專利審查門檻相對較高,能通過傳統專利三性審查數的計算機軟件很少。專利審查的周期遠比軟件的生命周期更常。很多學者為此認為,在被授予專利前,通常需經歷3年左右的審查期限,這就激化了專利授權與計算機軟件高淘汰率之間的矛盾。文章認為,專利審查周期太長,無法順應計算機軟件的更新速度。根據專利法規定,在受理專利申請之后,應將其文件(軟件思想及表現方式等)公開于公眾,而這卻是很多軟件開發者不希望看到的結果。上述缺陷,某種層面上可能阻礙軟件開發者的技術創新。
(三)其他法律保護模式。除版權法、專利法保護模式外,世界各國還采用了商業秘密法、合同法及商標法等保護措施。例如,在商業秘密法中允許反向工程。有學者認為,這種規定只對簽約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并無法阻止第三人去開發,反向工程能創造出功能、使用價值相同的軟件,但權利人無法擁有專有權。有些學者也表示,該種保護形式的缺陷在于脆弱性,只要某些技術信息被披露出去后,軟件也就失去了其受保護的可能。此外,將軟件當作商業秘密來予以保護,為避免泄密,權利人就應采取相應的措施,或同知情者、使用者等簽署簽協議,這就會使權利人的成本增加。在計算機軟件行政法這,并未設定應對侵權人進行行政拘留或其他處罰措施,這正是行政保護法的不足之處。
二、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的有效途徑
(一)一般途徑。(1)應嚴格軟件登記,提高識別正版軟件的能力。軟件可通過自行研發或是購買后進行使用,前者通常是企業采用,社會大眾則往往會選擇后面一種。針對企業而言,我們必須嚴格登記其開發的軟件產品,盡可能規避侵權風險;而通過購買方式的使用軟件,則應嚴格防止盜版,維護軟件的專利權;(2)對軟件進行加密處理,維護自我權益。針對一家企業,應對其核心的軟件產品進行加密處理,避免泄露。企業還應對重點保護軟件開發技術人員,避免技術人才泄露核心技術。與此同時,應對軟件自身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使軟件代碼更為復雜。針對那些能夠和硬件相結合的軟件,應及時申請專利并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3)運用法律維權,強化侵權舉證。企業在管理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某些軟件法律糾紛,在該類糾紛面前,應提供足夠的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應提供該軟件所有人的材料證明,如果軟件還未進行登記,可通過軟件源程序來予以證明。此外,還應對侵權行為進行舉證。
(二)法律途徑。(1)樹立保護軟件的理念。有學者表示,因著作權法對其保護范圍做出了限定,因而其保護對象的獨創性就得不到發揮。拓寬著作權的保護范圍,讓大部分軟件都能接受法律的保護,不能只從保護形式上下功夫,還必須維護大部分軟件產權人的合法權利;(2)降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限。計算機軟件的更新速度遠快于其保護期限,這就會導致社會成本和收益之間嚴重不平衡。Amazno公司的CEO eJffBeozs就曾表示,美國專利局應將軟件專利的期限定為3-5年,而不能是17年。尤其是在網絡時代,3-5年間,軟件很可能會發生很大變化。有些學者表示,多算保護期限,能夠推動我國計算機軟件業的和諧發展,避免壟斷現象發生,我們可將軟件的保護期限設定為5-10年;(3)重新界定計算機軟件的新穎性。針對軟件的新穎性,應根據出版物信息等標準予以重新審定,而不能以現有技術為準則。這是因為軟件技術通常很難掌握現有的某些技術。想要在短時間內運用現有技術,各個國家就必須聯合起來,構建相應的軟件查詢系統,確保該檢索系統能準確、完整;(4)最終用戶責任問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軟件復制品的持有者不清楚該軟件屬于侵權復制品,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秩序立即停用或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即可。如給復制品使用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復制品使用人還可支付給軟件著作權人一定費用,便于其繼續使用。另外,電腦屏幕屬于用戶的私有財產,微軟無權通過侵權手段來維護其合法權利。我國居民受其自身的收入限制,高昂價格的基本軟件通常無法進入大部分家庭。筆者為此建議,應適當調整司法解析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的相關要求,確保法律能更好滴適應社會發展需求。
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6
訴訟是一項具有較高復雜性和風險性的法律工程,如果不事先做好必要的準備和評估工作而貿然啟動訴訟程序,就容易在訴訟過程中陷入被動,甚至面臨敗訴風險。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訴訟風險,準確地預測訴訟的可能結果,軟件權利人應當在前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并根據獲取的證據做好訴前侵權的分析工作。
在軟件侵權訴訟中,軟件權利人首先需要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就是證明其享有軟件著作權的權屬證據。與專利侵權案件不同,軟件權屬的確定是一個爭議極大的問題。然而軟件權屬的確定是解決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的前提,事關訴訟的全局。計算機軟件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其中,計算機程序一般由代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言序列構成,表現為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源程序是使用計算機程序設計語言構成的語言序列和指令序列的集合,具有主動控制計算機系統運行、實現某一過程、獲得某種結果的功能。目標程序是源程序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按照特定規則編排出的由“0”和“1”二進制數字構成的數碼序列,用于驅動計算機工作。 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都是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歸屬采取了“創作主義”原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基本上遵循這一原則,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
計算機軟件的開發一般包括制定開發計劃、設計功能性能規格、確定算法模型、撰寫設計說明、繪制流程圖、編制源程序、測試性能和功能、上機調試、修改更新等過程,相當繁雜。由此,認定軟件開發者的難度可想而知。因為我們國家已經規定了軟件登記制度,因此,權利人主張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已經登記的,應提交登記管理部門頒發的軟件登記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雖然不是其著作權產生的必備條件,卻起著初步證明的作用。但是,如果未登記,權利主張人則應提交該軟件的源程序、文檔以及其它能證明其享有著作權的證據,并且一個不容忽視的證據是,還需要證明其完成的源程序、文檔等在被控侵權的軟件程序創作之前。當然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因此,實踐中,能夠證明自己是軟件開發者的幾個途徑包括:1、提供軟件的源程序;2、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3、在軟件產品上署名。
在軟件權利主張人履行完上述舉證責任后,被控侵權人如對權利主體提出異議的,應舉出相應的反駁證據。在筆者的一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中,權利人事先并未就其開發的軟件向軟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但筆者通過向法庭提供該軟件的源程序,和該源程序的發表在某網頁上的證據,盡管被告對該軟件權屬提出異議,但因為沒有提出相反證據否定我的委托人的權屬地位,因此,法院最終判定我的委托人為軟件的著作權人。
事實上,大部分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中,當事人對軟件權屬問題并無實質性爭議,處理起來相對比較順利。但在涉及到職務軟件認定等問題且軟件本身又較為復雜時,軟件權屬問題就顯得比較棘手。在筆者的另外一起職務軟件的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焦點之一即為案涉軟件成果系被告獨立開發作品,還是屬于被告在原告單位任職期間的職務作品。面臨這類問題時,應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1)開發的軟件是否執行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的結果;(2)開發的軟件是否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開發的軟件是否主要使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由單位承擔責任。如果上述回答均是肯定的,則該軟件就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應當屬于單位。因此,作為單位就應當舉證能夠證明這些事實的證據。
另外一個極其重要的事實證據是,被控侵權軟件。這一項證據主要用來與涉案軟件進行侵權對比分析,并證明被告存在軟件侵權行為。在需要準備的證據中,權屬證據基本上屬于軟件權利人手中的現成材料,所以真正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主要是被控侵權軟件這一項證據。如果侵權人已經將被控侵權軟件產品在市場上公開銷售,則獲取被控侵權軟件亦非難事,關鍵是要向正規的銷售單位購買并對購買過程和購買的軟件產品進行公證,以防止被控侵權人在法庭上否認軟件權利人所舉證的被控侵權軟件系其所生產或銷售。當然,在選擇購買地點的時候,還應當結合將來的訴訟管轄(即選擇向哪一個人民法院)問題一并考慮。
需要注意的是,計算機軟件證據具有特殊性。一則,表現形式多樣性,如有關軟件完整性的證據、軟件可靠性的證據、軟件載入計算機的證據、軟件運行安全性的證據等;二則,不能使用傳統的筆跡鑒別方法或常規技術鑒別;三則,常處于不穩定狀態,具有無形性,加之,軟件著作權侵權通常在較為隱蔽的環境下進行,訴訟中極易被替換、改動、銷毀。因此,權利人僅憑借自己的力量掌握侵權動態并取得侵權證據十分困難。即使取得相關證據,下一步訴訟中能否轉化為有利證據亦未可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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