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年限證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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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證明

工作年限證明范文1

工作年限證明 茲證明 事 工作 同志在我單位(及其他單位)從 年,二建考試工作年限證明。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1- 工作證明 茲有我單位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工作, 工作年限為______年,現申請參加____________ 特此證明,工作年限證明《二建考試工作年限證明》。 _ _____職業資格考試, 備注:此證明僅作報考職業資格證書憑據,不作其他用途。本單位對此證明真實 性負責。

武漢***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工作年限證明

我單位 同志,一直在我單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累計工作年限為 年。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該同志遵紀守法,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特此證明!

工作年限證明范文2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經辦人(簽名):

工作年限證明范文3

被證明人姓名

注冊單位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從事工程造價工作年限證明

該同志從事工程造價工作 年,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全稱(蓋公章)

年 月 日

1

成 果 名 稱

該業績確系被證明人完成,特此證明。

所在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成 果 類 型

本人完成部分

完 成 年 月

刊載期刊及期號

所 在 單 位

證 明 人

證明人電話

2

成 果 名 稱

該業績確系被證明人完成,特此證明。

所在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成 果 類 型

本人完成部分

完 成 年 月

刊載期刊及期號

所 在 單 位

工作年限證明范文4

我被少隊部選上當監督崗了,我高興極了!我穿著藍色的校服,佩戴著紅領巾,身上斜挎著紅色的監督崗標志帶,可神氣了!但是我也感覺到一種責任。

早上,校門口的車和人都很擁擠,這是我們監督崗發揮作用的時候。我們一邊向來上班的老師問好,一邊維持入校學生秩序;等到學生和家長都走了,校門外已是一片狼藉,我們還得清掃垃圾。你知道這是為什么嗎?看!那位阿姨隨手將孩子吃完早點的塑料袋扔在了地上,我急忙跑過去,先對那位阿姨敬了一個少先隊禮,然后說:“阿姨!請不要隨地扔垃圾!”說完,我彎腰把垃圾撿起來,那位阿姨很不好意思,臉紅了……這時,我又看見一位叔叔將煙頭扔在地上,我趕忙跑過去,說:“叔叔!請不要隨便扔煙頭!”那位叔叔趕緊把煙頭撿起來,我看著他丟到了垃圾桶。“老爺爺!請不要隨地吐痰!”又有一位老爺爺隨地吐痰了,他先是一驚,抬頭仔細看了我一眼說:“下次,爺爺再也不會了!”并摸了摸我的頭,語重心長地說:“真是好孩子!”……

現在,我們安康正在搞創建文明和衛生城市的“雙創”工作,“雙創”的春風吹遍大地,街道干凈了,車輛擺放整齊了,學校門口的小攤販不見了,早點攤兒進屋了,消毒柜也擺上了,我們可以吃上放心的早點了……

作為一名少先隊員,我應該為“雙創”做什么呢?我想,我不僅要當好監督崗,還要從我做起,帶動他人,爭做文明小少年!

工作年限證明范文5

企業2004年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退休前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退休工資的計算標準

一、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鎮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上述兩項合計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不足65元的,補足到65元。

補充養老金”,下同)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下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1元;

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2元;

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二、養老金如何算呢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工資指數)〕÷2×本人全部繳費年限(工齡)×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例:50歲195個月、60歲139個月)

(3)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全部平均工資指數×本人97年以前繳費年限(工齡)×1%

上述人員增加后的月基本養老金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養老保險待遇計算公式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退休的年齡依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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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證明范文6

關鍵詞: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

一、問題的提出

P市某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將原有企業改制為職工持股的股份制企業。對原有勞動關系的處理采取以下方法:對在原企業(改制前企業)工作年限已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維持原來的勞動關系不變,直至其退休。除此之外的其他原企業職工,他們在原企業的每一年工齡對應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以每位勞動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標準,一年工齡對應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可以在以下三種方案中選擇其一來處理自己的勞動關系:1.用工齡折算的經濟補償金直接入股,每年分取紅利;2.用工齡折算的經濟補償金向公司購買公司債,公司分5年向勞動者還本付息;無論選擇第1或第2種方案,新公司成立后,勞動者與新公司簽訂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原有勞動合同作廢。3.勞動者拿走經濟補償金,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也不再受改制后新公司聘用。

在上述案例中,容易引發爭議的是用入股或購買公司債的方式保留住原有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的連續工齡如何計算。他們之前已在原企業工作了一定年限,甚至改制之前已經是與原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改制,雖然崗位未變,工作內容未變,工作仍舊每日正常開展,也未因改制而中斷或停止過,但是,其之前的工齡似乎一筆勾銷,與改制后公司的工齡要從頭算起。這些做法是否合理?在改制后的企業中,他們的法定醫療期、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又該如何確定呢?這些問題都涉及到對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相關法律規定的正確理解和運用。

二、勞動關系中幾種工作年限的區別

在勞動法律法規中,涉及到的工作年限有以下幾種: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又被稱為本單位工作年限,指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不間斷的工作時間。它主要適用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見《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見《勞動合同法》第47條)以及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法定醫療期的計算(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等場合;二是實際工作年限或累計工作年限,指勞動者從事工作以來的工作年限,是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間斷或連續工作年限的總和。它主要適用于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公負傷法定醫療期的計算(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和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的計算(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等場合;三是連續工作年限,指不間斷工作年限,通常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但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單位,包括可能換了幾個單位,連續工作年限。這種工作年限主要涉及判斷勞動者有否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對這一條的理解,實務中有爭議,有人認為應理解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方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但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對此專門作了解答,明確此條中連續工作年限不限定在同一用人單位。①)。

為了更好的區別各種工作年限及其在不同場合的正確適用,可以試舉一例加以說明:小李于2005年7月1日與A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屬于初次就業),至2006年1月31日離職,經多方應聘,又于2006年3月1日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同年12月31日,小李辭職,并于次年1月1日與C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工作至今(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小李在A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是7個月,在B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是10個月,至今在C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是3年;他的實際工作年限是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在C公司的工作年限=4年零5個月;自小李于2005年7月1日初次就業至2006年3月1日與B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由于之間工作年限有間斷(其間2月未工作),則小李在B公司時,由于連續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在B公司工作期間不享有帶薪年休假資格;小李自B公司離職后到C公司工作,其間工作時間無間斷(2006年12月31日于B公司離職,2007年1月1日于C公司任職),因此,小李在C公司自2007年3月1日(即將小李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在內,連續工作年限滿一年的時間)起享有帶薪年休假資格。

三、對“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的理解及其對用人單位的啟示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如何計算,關鍵是要把握好何謂“同一用人單位”,何謂“連續”。對這兩個概念的涵義不能過分囿于字面作機械理解,事實上,法律都是在字面意義上加以擴大界定和適用的。

從字面意義上看,同一用人單位,即是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沒有改變。但實際上,在用人單位發生變化時,有些情形下,法律仍認定為是同一用人單位:一是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有兩種,一是新設合并,二是吸收合并。所謂新設合并是指兩個公司合并后成立新公司,原有公司注銷;所謂吸收合并是指一公司并入另一公司,被并公司注銷,只保留兼并的公司。公司分立也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一個公司分立為兩個新公司,原有公司注銷;另一種是從一個公司中分出一個新公司。實際上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公司分立,都涉及到用人單位的變化,勞動合同必須改簽――在公司合并的場合,新設合并的,原有勞動合同都要變更用人單位;吸收合并的,被吸收公司的勞動者要變更用人單位;在公司分立的場合,分離為兩個新公司的,原有勞動合同都須改簽,分離出一個新公司的,在新公司工作的勞動者勞動合同須改簽。但根據法律的規定,此種情形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這個時候實際上認定新公司與原公司仍屬于同一用人單位。這種情形還可以擴大適用于用人單位在名稱變更、經營模式的改變、投資人發生變化等,都認定為是同一用人單位而將前后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國有企業改制的場合,改制前企業和改制后企業屬不屬于“同一用人單位”?

何謂國有企業改制,至今沒有嚴格的法律界定。就實踐來看,主要指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有時也包括企業經營方式(如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的改革。其具體形式有:1.股份合作制改造――指企業將全部資產進行評估后折合成若干股份,然后將全部或部分股份出售給職工,由職工全部擁有或部分擁有該企業股權。2.企業的整體出售――指企業將全部資產進行評估后,以協議或競拍等方式整體出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取得企業的全部股權。3.企業與境內、外資本的合資――指企業將全部資產進行評估后折合成若干股份,然后將其中的一部分股份出售給境內、外的買受人,從而改造為合資企業。4.國有壟斷企業的拆分以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的主輔分離。

從上述例舉的國有企業改制的具體形式來看,國有企業改制不外乎公司合并或分立、投資人變更或經營模式變化,嚴格來講,企業改制前后應該認定為同一用人單位。但《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二款明確把國有企業改制單列出來,與其他企業區別對待,因此,涉及到國有企業改制時的公司合并、分立、投資人變化等,改制前改制后的企業,不能認定為同一用人單位,工作年限不作連續計算。在本文開始時的案例即屬于這種情形,也即在國有企業改制場合,所謂買斷工齡或工齡清零的做法是合法的。

二是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勞動者被從原用人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要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這實際上也是將兩個用人單位視為同一用人單位。

“連續”通常理解為不間斷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暫時的離崗,并不導致連續工作年限的中斷,甚至離崗期間也要計算入連續工作年限:其一是過去某些國有企業里實行停薪留職,根據有關規定,在停薪留職期間,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其二是享受法定醫療期的,法定醫療期間應計入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上海市松江區法院于2009年審理的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否定了醫療期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譚先生于1998年2月進入被告公司工作,后因為罹患癌癥,于2006年2月開始病休直至2008年12月31日。譚先生認為,加上以前的工齡,自己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欲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遭公司拒絕,為此,他將“東家”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譚先生在2006年2月開始病休后,和公司雖然于2007年1月2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但該勞動合同簽訂前原告已被確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勞動合同簽訂后譚先生也沒有履行過勞動義務,該份勞動合同僅作為雙方對醫療期延長的約定,而不能作為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勞動合同確認。法院認定譚先生在被告公司工作尚未滿十年,而合同期限因醫療期而順延系為照顧勞動者的特殊情況,譚先生將醫療期一并計算在工作年限中缺乏法律依據。譚先生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目前仍在治療,其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已不具備客觀條件。②本人認為這一判決是值得商榷的。勞動部辦公廳《對的復函》規定,“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時間。勞動者在法定醫療期內,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保持,因此在計算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時,不應扣除勞動者此前的醫療期時間。因醫療期發生的合同法定順延情形,順延期間應計算為工作時間。據此,本人認為譚先生在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已滿十年,被告應當與譚先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證明譚先生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告可解除與譚先生的勞動合同,而不是通過將法定醫療期排除在工作年限之外來達到解除勞動關系的目的。其三是企業因經濟性裁員,解除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六個月內又重新聘用被裁減勞動者的,之前的工作年限與之后的工作年限要連續計算③(離職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在厘清“同一用人單位”、“連續”的法律界定的基礎上,用人單位可以一定限度的對本單位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實施控制,以保證本單位的用工效率和用工主動權。

第一,可以通過改變用人單位的方式,打破連續工齡的計算。實踐中,在一些具有母子公司關系的企業間,員工自愿申請從母公司調入子公司或從子公司調入子公司,企業往往簡化離職和入職手續:沒有辭職申請,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員工的前后工作年限也合并連續計算。實際上這種情形完全可以被企業加以利用,以打破“同一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者向調出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調入公司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合同的程序辦理。由于是勞動者主動申請的,而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各自獨立存在,當然不能要求按照同一用人單位計算連續工齡。在具有分總公司關系的企業之間員工主動要求調進調出的,實際上也可以作類似操作: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的勞動者通常是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候,勞動者在分公司之間或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調動,只能視為工作崗位的變動,不影響連續工作年限計算;但根據法律規定,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當勞動者是與某一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后主動要求調到總公司或另一分公司,本人認為也可以通過提交辭職申請――與調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與調入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來打斷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

第二,可以通過中斷的方式打斷“連續”工齡的計算。2007年10月,深圳華為爆出了員工集體主動離職,華為按員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給予高額經濟補償金,離職員工休息一段時間后再競聘上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工齡歸零的事件。由于該事件發生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夕,被普遍認為是華為為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以保證企業用工靈活性的一項舉措。事件發生后,受到了來自官方和民間的普遍關注。全國總工會有官員稱這是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是違法的。規避法律的行為通常指形式合法,目的非法的行為。從這個意義看,華為對“連續”的理解恰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拋開其規避法律的非法目的不談,華為的舉措說明,如果員工從一個用人單位離職,辦理了正式的離職手續,中斷了工作,哪怕這種中斷只是非常短暫的,然后又回到原用人單位上班,也會導致工作年限的中斷,從而引發工作年限的重新計算。企業在實務中可以對此加以利用,以控制連續工作年限的計算。

注釋:①法制辦解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央視國際http://.cn.

②解放網.新聞晚報.200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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