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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范文1
公告送達 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
一、公告送達現狀、問題筆者在法院民事審判庭擔任書記員工作,在實務中會遇到一些法律難題,因為對法律有深切的熱愛,所以會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分析。我覺得訴訟文書的公告送達問題有非常大的探討空間,拿出來與大家分享一下。訴訟文書送達對于當事人權利的維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能讓當事人知悉其權利義務,及時參與到訴訟中來,更好地運用法律工具,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文書送達也進行了詳盡的規定,尤其是對公告送達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公告送達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也就是說在窮盡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電子媒介送達、轉交送達等其他送達手段都送達不到的情況下才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在實務中所出現的問題是最多的。例舉兩個案例:一個案子是法院因聯系不上被上訴人陳某,依據上訴狀中所載明的地址郵寄送達訴訟文書。由于陳某已外出且無親人,郵件無人簽收,所以郵件被退回,法院決定公告。由于公告只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或法院報刊登,所以陳某無法知曉案件已經上訴,自己成為被上訴人,更何談維護自身權益。結果原審本來有利地陳某的一審判決被改判,陳某成為承擔主要義務的一方。為此陳某不斷進行申訴、上訪,成為社會不穩定的一份子。從這個極端個案中我們看到了公告送達的不合理部分。另一個極端案子是李某想離婚,趁其妻子外出打工2年后,向法院惡意提出訴訟,并稱其妻子下落不明,法院通過直接送達也送達不到,通過多方途徑也聯系不到其妻子,所以進行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后來法院判決離婚。1年之后,李某妻子知道這一情況,非常氣憤與無奈,因為判決離婚不能申訴。對于這些情況已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關注與重視,必須對公告送達進行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二、公告送達沒有達到效果的深層原因深入分析公告送達出現諸如此類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基層法院在聯系不上當事人,所登記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找不到人,當其親屬朋友也不提供聯系方式及地址時,法院就采用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二是有的上級法院,因為下級法院的材料沒有提供新的當事人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或者下級法院曾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通達郵寄送達的方式寄出訴訟材料,郵寄件被退回,就徑直采用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三是一部分當事人為了拖延訴訟,故意逃避法律制裁,與法院躲貓貓,窮盡其他所有送達方式也聯系不到當事人,也只好采用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三、公告送達取到最佳送達效果的有效途徑公告送達的初衷是通過間接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使當事人知道其訴訟權利??墒窃趯嵺`中,真正通過公告參與到訴訟中來的非常少,所以公告送達往往流于形式。現在公告送達的弊端已十分明顯,需緊跟社會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變革。一是、完善公告送達的方式,不要輕易采用公告送達,并且擴大公告范圍。公告送達必須在窮盡其他所有送方式也無法送達到當事人的情況下采用,法院不能為了貪圖方便隨意采用,這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告的行文應該具體指明當事人的具體信息,具體的訴訟權利,時間的起止點等信息。因為當事人有重名的情況,指明具體信息能夠將當事人加以區分。還有時間起止點也應該重視,比如公告中寫明在公告期滿之日起第三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在某法庭開庭。這個開庭時間法官與律師的理解可能不一樣,所以要明確載明是哪一天。公告刊登的載體可以更加豐富,除了法院公告欄上、法院報上、以及法院官網上,可以增加在當地電視媒體的投放,這樣更能使當事人知曉,或通過別人告知到當事人,讓其能及時參加到訴訟中來。二是完善其他送達方式,做好基礎工作。完善其他送達方式是減少公告送達使用頻率的有效途徑。當事人向法院提訟,需要向法院提交訴訟的相關材料,第一步就是將這些材料交給立案庭。這就需要立案庭審查好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中有關當事人信息的完整性、以及正確性,訴訟中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電話聯系方式,以及通訊地址必須是可用、有效的,而不能不經審查,讓原告隨意寫上對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以及聯系地址,如果不是正確的、有效的,應該告知其補上,不補齊將不予立案。在審理階段,這些信息有變更也要及時告知法院。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現今社會通信設備很發達,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利用網絡或手機,所以加強與工商局、公安局、電信部門的信息化聯網,有當事人涉案,法院可以向工商局與公安局以及相關部門申請查詢當事人郵箱地址及手機號碼,向當事人直接短信等方式告知,這就更有利案件訴訟進展情況的告知,這將會是有效的探索?!糑G0*1〗四是對于公告送達的時間可以進行相應的縮短。法律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這個六十日時間太長,因為公告一般刊登在報紙上,或張貼在法院公告欄,或被公告的當事人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刊登在報紙上一般的人只會看近期的報紙,而且法院報的專業性太強,一般都不會去看;張貼在法院公告欄里也是看的人不多,而且容易被破壞;張貼在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也會因為風吹雨淋,張貼的公告可能一個星期就沒有了。反過來,如果真有心想看公告內容會及時看到。另外,之前筆者所提出的通過電視媒體、廣播、發短信等方式其實更能達到文書送達的效果,所以可以縮短公告期。筆者認為二十天更為合適,因為一個是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另一個是也能保證最大程序地讓當事人知曉訴訟權利。
公告送達范文2
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后,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范文3
民事訴訟中的所謂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給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加人的行為。沒有經過合法有效的送達,法院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不能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審理,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等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送達是民事訴訟順利進行不可或缺的環節,是實現程序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院裁決獲得合法性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送達工作雖然至關重要,但是送達制度的建設卻一直未能得到足夠的重視,導致送達難問題長期存在,難以根除。這在過去還不是一個突出問題,在改革開放后期,農民進城務工已成常態,人口流動頻繁、居住地不穩定、城鎮化進程導致拆遷工作與戶籍更新不同步等等。送達難在民事案件中顯得尤為突出,已經成為民事訴訟的一個瓶頸。
目前關于送達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__、12、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20__、1、1、施行)等。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共九條(不包括涉外民事訴訟),比老民訴法增加了一條半。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七種送達方式,七種送達方式在實務操作中都會遇到一些難題。
(一)直接送達(民訴法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
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如果受送達人在收到法院電話后能自行到法院來簽收訴訟文書,則直接送達也是效率最高、最經濟的送達方式。但在實踐中,直接送達也會遇到一些難題。首先,如果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聯系方式,法院通過電話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領取訴訟文書,受送達人也進行了承諾時,法院一般不宜再上門送達,這樣做其實也是為了避免受送達人對警車上門的抵觸情緒。但是如果受送達人借故一再拖延,遲遲不前往法院接受送達,則容易造成整個案件審理工作的遲延。所以對這種情況應合理把握一個度,向當事人釋明到位,對于故意拖延的,應及時上門送達;其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效地址上門直接送達時,如果該地址是住宅地址,則法院在上班時間前往送達往往找不到當事人,法院不得不在早上上班前或晚上下班后送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錯時送達。這無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且在休息時間送達,也容易引起受送達人的反感。這就要求送達人員要有過硬的溝通能力,能夠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否則往往事倍功半;第三,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地址和聯系方式時,則直接送達就更加困難。由于現階段人口流動性高,作為自然人的當事人,其實際住址經常會發生變動,而戶籍地址又不能及時的進行更新;作為企業的當事人,也可能在變更辦公地址時沒有及時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甚至有些企業系臨時租賃的經營場所。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法院往往需要就多個可能地址進行多次送達才能成功,至于根本無法直接送達的情況也有可能出現。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中規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為由裁定駁回原告”,這本是強化原告協助送達義務的好事,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__年12月2日的一個批復對此作出了修正,即:“人民法院依據原告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或者裁定終結訴訟”。從這個批復看,原告基本上就沒有協助送達的義務,導致我們無法理直氣壯地要求原告協助送達。法院的送達義務與原告的協助送達義務如何平衡?
直接送達包括送給受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現在許多農民外出務工,小孩交給老人在家帶,那么老人能不能算同住成年家屬?傾向于認定,但要有扎實的調查材料。一般來說,小孩交給老人撫養,雙方是不可能不經常聯系的,但是,送達開庭傳票時還要盡量多給一些時間,畢竟要照顧農民工的路途遙遠及請假不易等實際問題。
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送達,其具體送達對象,民訴法規定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是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民訴法解釋進行了細化,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放寬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我們實踐中可以按最方便的來,但對于企業來說,最好還是送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為現在許多企業的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都是臨時聘用的,不穩定。但有一點是明確的,訴訟文書是不能送給單位的其他職工的,于法無據。
(二)留置送達(第八十六條)
較之老民訴法,新民訴法對留置送達的方式作了適當放寬,即不一定要邀請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這是對留置送達方式的大大松綁。但在送達場所上,仍要求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簡易程序司法解釋擴大到自然人的從業場所),我們在實踐中能否突破這個規定?比如田間地頭、其他場所?審判實踐中有不少已經這樣做了。筆者理解,應該把留置送達的場所擴大至只要看見或者說遇見被送達人的場所就可以進行送達,這在德國民法上稱做“相會送達”。
(三)電子送達(第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這是司法解釋對電子送達規定的雛形,但其并未規定法律后果,且聯系第七條(到庭簽名)看,上述方式只是送達的一個過程,而非結果。新民訴法在第八十七條中規定了
電子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但在適用條件(經受送達人同意)、適用范圍(判決、裁定、調解書除外)上作了嚴格的限制,尤其關于“確認其收悉”的規定,還需要網絡運營商等相關技術支持。這方面還需要作一些技術上的探索。
(四)委托送達(第八十八條)
委托送達實際上只是變更了擔負送達任務的法院而已,其在送達過程中能夠采用的,仍然是除委托送達外的其他六種送達方式。故其他送達方式中會出現的難題,在委托送達中同樣會出現。當然,委托送達還可能會遇到一些它獨有的難題,比如受委托法院因為地方保護主義而故意拖延送達,或者因不負責任而拖延送達等。
(五)郵寄送達(第八十八條)
早期的郵寄送達一般采用掛號信的形式,而現階段,法院多采用“法院專遞”來郵寄送達訴訟文書。20__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對人民法院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方式進行了具體的細化?!胺ㄔ簩_f”依托國家郵政機構特快專遞網絡進行文書的送達,減輕了法院工作負擔,有效提高了送達效率。但實踐中也出現一些問題,需引起我們注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文書應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或其成年家屬,但是郵政人員能否嚴格按法律規定的送達程序進行,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核實,確保文書送給真正的受送達人,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實踐中,相信我們都碰到過相應的問題,所以,法院應在收到回執后根據情況靈活多樣地進行核實,切忌盲目開庭或結案。
(六)轉交送達(第八十九條、九十條、九十一條)
這一塊沒有什么需要闡述的,但要注意,送達日期仍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準,而不是相關單位簽收日期。
(七)公告送達(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適用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在窮盡所有其他送達手段后所采取的最后一種送達方式。對于何為“下落不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十六條規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由于沒有時間等量化規定,使法院在適用時可以有很大的隨意性?,F階段,農民進城務工,只是無具體住址,并非真的沒有音訊,有的電話都能打通。這種情況下公告合法嗎?實踐中,多數還是進行了公告送達,畢竟案件的審理程序必須進行下去。這也是對當事雙方訴訟權利的平衡。公告送達是一種典型的推定送達,受送達人往往并不知道被訴的事實,所以公告送達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被公告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如果在沒有窮盡其他送達手段前,為圖省事而隨意適用公告送達,則接下來的整個訴訟程序就會存在非常大的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一些惡意逃避送達、阻礙訴訟的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后突然出現,并主張自己并未下落不明,使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同時,公告送達也極易為一些惡意的原告當事人所利用,通過向法院故意隱瞞受送達人實際送達地址的方法,使受送達人喪失答辯權利,謀求不當利益。所以,公告送達需慎之又慎,除村(居)委會證明外,對當事人近親屬的調查不可或缺,尤其離婚案件對女方的公告(主要指廣大農村)。
公告送達范文4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間的規定
在實踐中往往存在認為下落不明應滿兩年的誤區,《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但這僅是規定了宣告失蹤的條件,并沒有規定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訴訟離婚的條件。對此法律并沒有對下落不明時間的長短做出明確規定,根據最高法的批復可以有效解決這個問題。[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未滿兩年的離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達問題的批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遼法〔88〕民請字第1號《關于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起訴和公告送達運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法律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間的限制。
二、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實
為保障被起訴方的訴訟權利,原告應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證明材料,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對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多種多樣: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組證明,有的提供鄉(鎮)政府證明,有的提供當地派出所證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審查關”。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員會和被告家屬進行調查核實,向轄區村委會說明出具證明材料的利害關系。被告確屬去向不明、無法聯系的,對其家屬進行法律釋明,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財產保管人參與訴訟。這樣,從源頭上堵住出現虛假證明材料,把住指導關”,防止擾亂審判人員的視線。在案件缺席審理過程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慎重的審查判斷,在有疑問的情況下,法官依職權調查取證,綜合判斷證據效力。承辦法官除應審核原告提供的關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根據離婚案件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對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層組織了解情況,并同當事人的近親屬見面,要說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審理的法律后果,從而引起被告近親屬對該離婚案件的重視,爭取該近親屬通知被告到庭。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戶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機關(派出所)管理,當事人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應由公安機關(派出所)出具更具權威性和規范性。
三、公告送達的方式。
公告是指國家機關、組織、社會團體等針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發出書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對象相關事實、權利、義務以及主張某一權利或實施某一行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種告知方式。離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種公告,對每一個公告離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兩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當事人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應正確使用公告送達方式,公告離婚判決書的送達方式既要規范又要適用。
公告送達范文5
一、法院常見送達方式及缺點
1、郵寄送達。通過郵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達環節,可以在回執上注明送達材料的名稱,而且由郵政部門送達,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送達成功率較高。目前大多數法院送達時都首先采取此種送達方式,此種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對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要求較高,二是郵寄費用較高,在判決書中判決由敗訴方支付又沒有法律依據。
2、直接送達。在郵寄送達送達不到的情況下,法院往往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由法警或者審判員自己去送達。但是由于很多當事人故意逃避送達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確的送達地址或者住址已經遷移,審判員往往送達幾次都送達不到。而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情緒激烈,不承認自己是送達人,甚至有些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以為法院送的東西都是對自己不利的,當場和法官對峙,撕毀文書。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達,司法成本相對較高。
3、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進行留置送達,此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進行見證,此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困難。有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來,來了也不愿意見證,送達人往往要多次來回奔波。
4、公告送達。對采用以上兩種方法都不能送達的當事人,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方式。公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張貼公告,一種是報紙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決程序合法問題,真正能夠為當事人知曉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維護當事人權利。而且公告時間要經過60天,拖的時間較長,既影響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當事人權利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維護。
5、委托送達。對在外地的法律文書,有些法院會委托兄弟法院代為送達,代為送達除有以上三種送達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護等原因對外地委托送達的積極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達。
二、造成法院送到難的原因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達地址”弊端重重。因職業變化、拆遷、搬遷等導致的地址更迭現象頻發,致使時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戶籍證明或工商登記證明上所載的地址有時與被告實際居住或經營地不一致。
2、法院送達缺乏人員與財力保障。由于法律規定送達權歸法院獨攬,造成在個案中法院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但仍然出現送達阻力過大效率低下的狀況,而各級法院的人員、車輛等硬件配置狀況和案件激增的現實也不允許法院如此搞送達工作。
3、被送達人惡意規避訴訟。部分受送達人拒不簽收法律文書,故意拖延訴訟進程,企圖以此來逃避法律責任。有的單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達時以各種理由搪塞,拒絕露面。個別當事人單位不配合法院送達工作,不愿提供當事人有效的地址、電話。有的當事人沒有法律意識,認為簽收法律文書就代表承認判決對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達機制支撐送達工作。沒有專門化、職業化的送達隊伍;郵寄送達過程中,大部分郵遞員缺乏法院送達工作的專業技能和責任心,無法合理地判斷當事人“拒收”和“無人簽收”的區別。
5、法律對留置送達在實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時宜,如“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到場、說明情況”,既費事,也難以找到情愿協助的組織和單位;而且留置地點僅限于住所,制約了實施機會,對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單位但能偶遇的受送達人喪失了送達機會。
6、委托送達、公告送達存在機制缺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委托送達的期限和法律責任,出現被委托法院長期不送達拖累委托法院訴訟的情形;公告送達不僅價錢昂貴,而且形式單一,且指定刊發公告的報刊有時會因版面所限等問題拖延公告登報時間。
三、解決送達難的對策
1、完善立法,拓展送達渠道。在送達方式、送達場所、義務簽收人、轉交送達等方面進行適當擴大,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制度上適度突破或細化。例如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將法律文書郵寄給其成年家屬,讓其代為送達。將手機短信、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列為送達方式,并明確郵寄送達可與直接送達同等優先采用。送達場所從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達地址擴展到受送達人的居所(如暫住地)、從業場所以及法人的營業場所、辦公場所、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在送達過程中會晤受送達人的其他場所。轉交送達的范圍拓展至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組織等基層單位,以及與受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人。留置送達中只要送達人員在兩人以上,不必要邀請見證人到場,送達人員在送達證上載明送達情況即可。
2、在現有制度范圍內法院應做到:
一是嚴格規范立案登記。要求立案人員認真審核訴訟當事人的住所地址、聯系電話和從業地點等詳細信息,在立案時規定原告提供雙方當事人詳細準確的聯系方式和地址,簽署地址確認書,明確原告義務。
二是要加強與基層單位和組織的溝通聯系,編制送達網絡,使其對法院的送達工作給予有效的支持配合,各基層單位和組織是法院工作的無形觸角,對幫助聯絡和留置送達見證都起到非常很重要的作用。
三是完善限時送達機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各種訴訟文書制作后,要限時送達給各方當事人,避免久拖不決,久裁不送,使得當事人中途變更地址后失去聯絡,或部分當事人預知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躲避送達。
公告送達范文6
法律咨詢:老家的妻子離家出走已經三年了,出去找了很多次都沒有找到?,F在她下落不明,我想和她離婚,可她人又不能出庭,請問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會依法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 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