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價值的要求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民主價值的要求

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1

關鍵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內在統一關系 意義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

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首次以24個字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了全面闡述:“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分別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面提出了反映現階段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發展目標上的規定,是立足國家層面提出的要求?!案粡姟痹谏鐣髁x核心價值觀中的實質是改變我國貧窮落后的狀況,改善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條件,創造更高水平的物質文明。民主,在社會主義價值觀中的實質是要求我國創建造高度發達的政治條件,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和自由。文明,是人們在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條件下對精神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體現。和諧是對社會環境建設方面的要求,是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相處的理想狀態。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價值導向上的規定,是立足社會層面提出的要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 “自由”,是在全體人民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條件下,在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政治平等權利、首創精神的的基礎上,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外,讓最廣大的人民群眾享有最廣泛的自由權利。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平等”,是通過創建平等的社會機制和價值導向,既保障公民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也保障公民個人在基于社會貢獻的基礎上所要求得到的權利、利益和尊重。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公正”,是加快建立以權利公正、機會公正、規則公正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正義保障體系,努力營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從而在更加公平正義的基點上造福全體人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法治”,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通過國家建立健全社會法制,公民學習、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的制度,始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遵紀守法成為一種良好的社會風氣和自覺的行為習慣,讓人民群眾在法治社會中享受到自由、平等和公正?!?/p>

第三、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道德準則上的規定,這是立足公民個人層面提出的要求?!皭蹏笔枪竦牧x務和責任。表現為對祖國山河、歷史文化、共同理想等的熱愛之情,并能夠積極投身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去。敬業是對公民職業素質的要求,他不僅要求公民兢兢業業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也要求公民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過程中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誠信是為人之本、興國之基,表現為對公民個人、人與人之間、國家之間、社會之中的道德層面的規定。友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包含善待親友、他人、社會、自然,是形成良好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生態關系內在統一的價值基礎。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統一關系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并不是相互獨立的,他們不僅具有是統一的發展目標,而且具有內在的統一關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黨的十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目標而提出來的價值導向,首次用:“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24個字對國家、社會、個人發展目標做了的層層規劃,使他們相互聯系,共同作用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

第一、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對國家發展目標提出的要求。只有實現了國家富強,為人民的生活創造出更高水平物質生活條件,才能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才能為人民群眾進行民主、文明、和諧社會建設奠定堅實的物質基礎。民主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和自由,是富強、文明、和諧政治保證。文明是人們精神生活方面的向往和追求,是富強、民主、和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和諧能為富強、民主、文明提供良好的環境基礎。只有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才能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礎和環境保障;反過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又能夠促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和諧統一發展。

第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立足社會現實,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出的要求。自由是廣大人民群眾最基本的人權,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價值。平等是人與人權利對等的一種體現,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準則。公正體現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要求。法治是人民權利的重要保障,同時也是社會主義社會的重要保障。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本質所在,是實現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基礎,同時也是實現公民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重要保證。

第三,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立足于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層面上提出的要求。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貫穿了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的各個方面,是公民個人內在價值的追求。一個人只有具備最純潔、最神圣、最深厚愛國主義情感,才能對生活、對集體、對國家充滿愛并能將這種愛國主義情感轉化成自己工作的動力,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并在工作中、生活中誠懇待人,為社會營造出良好的友善的人際關系、社會關系、生態關系,才能夠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保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健康發展,不僅能夠為公民實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也是國家富強、民主、文明、和諧重要奠基石。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意義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以思想指導下的意識形態,既與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一脈相承,同時以正確的理想信念推動著社會主義事業的前進。是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既是一脈相承,又是和諧統一的,二者作為意識形態統一于社會主義價值層面建設上。首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發展。黨的十八報告立足于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面提出了反映現階段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在思想的指導下,以愛國主義情懷作為激勵、以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作為動力、以社會主義榮辱觀作為個人內在價值的塑造下提出來的,體現了對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一脈相承性。同時,通過個人內在價值的追求,推動社會良序運轉,進而實現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極大地推動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發展。其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完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著重從宏觀方面著手,如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國家建設的總目標等方面進行思想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方面的引導。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價值體系的核心部分,主要是從微觀方面進行價值引導,在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進行抽象概括的基礎上,同時也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高度完善。

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2

【摘要】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發展,正形成利益分化和價值多元的當代政治社會。多元利益和價值的政治維護和增益,必將形成多元政治沖突。作為一種具有獨特價值理念和政治功能的民主運作方式,協商合作為政治沖突的消融提供了多維有效的民主途徑和方法。在民主政治系統將沖突轉化為合作的過程中,協商合作民主功能的發揮,將推動積極健康、團結和諧的民主政治的建構。

【關鍵詞】多元社會 政治沖突 協商合作 沖突消融 和諧政治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民利的逐步落實,當今世界正日趨形成以多元利益、多元價值、多元階層和利益集團并存為特征的社會。多元社會內涵著多元沖突。當道德習俗難以調節和消弭這些沖突時,它就會演化為政治沖突,需要新的調節手段出現。政治,作為上層建筑,既是調節這些沖突最權威的手段,也是這些沖突獲得制度性消融的有效渠道。它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處理沖突的升級和消弭沖突。所以,有學者指出“應當承認,政治就是解決沖突這一見解在政治學中是根深蒂固的”[1]。而民主政治就是要通過多種民主手段以體制化和程序性的方法消融政治沖突。在當代社會,協商合作是一種重要的民主形式[2],必將在消融多元政治沖突的政治實踐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將以其特有的矛盾調節機理(如公平的正義原則、公共理性原則等)[3]和民主運作程序(如民意整合、提煉過渡、協商決策、漸進執行等)[4],形成一套獨特的政治沖突消融機制,推動著共識合作、團結和諧的民主政治生活的構建。

一、政治沖突的學理分析

(一)政治沖突的根源

政治沖突是當代多元政治社會固有的一種政治客觀存在。分析其根源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多元政治主體內涵的人性矛盾是形成政治沖突的深層次主體性根源。從人的本性上看,人既是個體動物又是社會動物,既要過社會生活又要拓展個體自由。其中,個體價值的追求與社會價值的維護和增益難免會出現矛盾。因為“人類是既具有合群性又具有沖突傾向的動物;從根本上來說,生活就是一場地位斗爭,在這場斗爭中沒有人會對他周圍那些人的權力默然處之,毫不關心?!盵5]不同政治主體在利益價值的引導下,一方面互相沖突,競取稀缺價值;另一方面也互相合作。沖突使具有相似性的利益價值追求不斷聚合,它“往往導致沖突群體間的結合”[6]。在此結合中也形成了群體的自我意識和理。所以,“只有存在沖突的地方才有行為意識和自我意識;只有在這樣的地方才有理的條件?!盵7]由此可見,政治沖突與合作都根源于政治主體內含的人性矛盾。

其二,利益匱乏和價值多元是政治沖突形成的深層次社會根源。就人的欲望和社會對其的滿足來看,社會性的利益或價值相對于個體無窮的欲望而言總是匱乏的。這就難免形成因利益和價值爭奪而形成復雜多樣的社會沖突,乃至政治沖突。這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只要在國家和社會中明確的物質需要——‘短缺的專制’——還統治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就像今天在大部分所謂的第三世界中那樣),社會生產的財富分配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沖突就占據著歷史的前臺。”[8]所以,對于政治沖突也應該從經濟關系中去探求根源和獲得解釋。在現實政治生活和歷史進程中,“不是國家制約和決定市民社會,而是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因而應該從經濟關系及其發展中來解釋政治及其歷史?!盵9]而至于人類的價值狀況,處于不同利益環節和生存環境的群體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價值,為了維護自我的價值存在,他們都爭相擴展自我文化價值的社會性存在。這其中就隱含著沖突和對抗的可能性。在價值多元論的倡導者看來,“基本的人類價值是不可還原地多元的和‘不可公度的’,它們會而且常常會彼此沖突,使我們面臨艱難的選擇?!盵10]

其三,現代社會復雜性的增強加劇了多元沖突的形成?,F代社會,分工細化的同時形成多元階層和利益集團;種族覺醒的同時形成多元的價值文化。民主政治的發展帶來社會頻繁的互動合作。每個具有特殊價值和利益的團體,都要求參與價值和利益的分配,地位身份獲得應有的社會尊重。正是因為如此,政治沖突的緣起不僅在于社會利益和價值的匱乏,而且也在于現代民主政治生活中互動合作機會的增加。有學者就認為在認知政治沖突時,“應當理解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沖突主要起源于那些在政治生活一旦井然有序時就多起來的合作機會。人們所以卷入沖突,主要是因為在復雜的合作過程中,他們已經取得或分配到專門的角色,而其他人則不得不扮演配角?!盵11]

其四,社會結構功能的失調是政治沖突形成的制度原因。通常而言,社會結構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以道德習俗規范有序地調節社會沖突,維持日常社會秩序。當多元社會中所隱含和爆發的沖突已經超過社會結構的調節能力,就可能因社會制度規范供給不足而導致社會沖突向政治沖突演變,需要公共權力機構介入調節,進而形成政治沖突。如此形成的政治沖突的實質就在于社會自組織系統因制度渠道的匱乏或道德習俗的失效而難以使社會中的沖突各方實現溝通。它是社會系統自我調節功能紊亂的突出表現,“是以‘對立各方之間的溝通中止’為特征的”,“斷絕溝通就是沖突的實質”。[12]

(二)政治沖突的界定

根據以上對政治沖突根源的分析,可以嘗試性地給民主政治共同體中的政治沖突做一界定。在民主國家中,政治沖突就是沖突各方基于根本的政治共識和政治信任,而將社會系統難以調節的利益、價值、地位爭端訴諸于政治系統而形成的對抗性政治行為。它具有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就前提來看,政治沖突各方對根本政治價值和秩序具有一致共識。雖然政治沖突各方在具有稀缺性或不可分割性的目標利益和價值方面,互相爭奪存在對抗。但是雙方都不謀求超越秩序而在政治體制外訴諸于暴力手段謀求獨占。相反,他們對于民主政治社會中的根本政治價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的正義、公共的合理性等——具有深層次的情感認同和根本性的理性共識,對于民主體制也具有高度的政治信任。正是基于這種深層認同和基本共識,他們愿意將社會道德習俗無法調節的對抗性沖突通過民主體制提供的制度化渠道,訴諸于公共權威,由其依據根本政治價值及其演化的規則進行仲裁和調整。

第二,就主體來看,政治沖突是具有集體性的政治對抗行為。因為,政治沖突的主體通常而言都具有群體性。沖突不僅使具有相似利益或價值的個體獲得組織化凝結,促使相關組織更加清晰準確地把握群體的核心利益和價值,以組織形式放大個體的力量;而且,群體性的公開對抗行為也使沖突具有公共性特征,通過對公共秩序的影響而具有政治性。此外,組織化的沖突主體都企圖借助公共權威(如公共權力、公共政策等)來維護、擴張自我利益和價值,即它們都圍繞著公共權威來展開沖突對抗行為。

第三,就目標來看,政治沖突各方訴求的目標具有特定性。這里的特定性一方面強調的是沖突訴求目標具有公共性。而正是這種公共性,導致沖突牽連多方,主體多元。多元主體對于公共目標的競取爭奪,已經以沖突事件的形式浮現在社會空間之中,引起多方政治關注。另一方面強調的是訴求目標在某種程度上是公共權力管轄的內容,即它們是政治利益、政治價值、政治權力。通常而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訴求目標本身就應該是公共權力不同程度介入調整的領域。而公共權力的介入調整使得這些沖突各方公開爭奪的東西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政治性。政治沖突進而成為對政治利益、政治價值和政治權力的對抗性競取行為。

第四,就調節力量來看,政治沖突需要公共政治權威的介入和調節。政治沖突是社會沖突的升級。社會沖突一般依靠社會道德、社會習慣、社會風俗、市場規則或沖突各方平等參與形成的社會契約等來加以規范和調整。當這些規范難以調整社會沖突時,它就演化為政治沖突。因為它需要更具權威性和強制性的調節力量(如公共權力)和調節規范(如公共政策)。這就客觀形成了公共權威對政治沖突調 節的介入。所以,王浦劬認為“政治沖突是與公共權威相關的社會沖突,它既包括圍繞政治權威展開的沖突,也包括需要以公共權威為手段加以實現或解決的沖突?!盵13]

(三)政治沖突的分類

如此界定的政治沖突,其分類也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其一就是按照表現形態劃分[14],政治沖突可分為政治權力沖突、政治管轄權沖突、政治參與沖突和政治發展沖突。其二就是按照沖突展開的程度,政治沖突又可分為協調型沖突、兼顧型沖突、排除型沖突和和解型沖突[15]。其三,按照沖突牽連的主體和范圍,政治沖突則又主要分為三種:即政治制度秩序內部的沖突、社會個體與國家之間的沖突和政治系統與經濟等其他系統之間的沖突[16]。

除了以上幾種劃分政治沖突的主要方法以外,我們認為還可以按照政治沖突的根源——即導致沖突的原因——來進行分類。以此為依據,政治沖突可以分為四類:第一是基于物質利益爭奪而產生的政治沖突,第二是基于文化價值擴展而引發的政治沖突,第三是基于理性認知差異而導致的政治沖突,第四是因身份差異而誘發的政治沖突。其中因身份差異而引發的政治沖突是前三種政治沖突的集中體現。這種種類劃分,有利于以協商合作為視角來審視政治沖突,探索沖突消融的多維方法。

二、政治沖突的多維協商合作調控

不同民主視角帶來不同的政治沖突消融方法。一個具有協商合作特質的政治體系會促進和推動各方進行政治對話,以加深理解和促進合作。政治對話“并不意味著人們將彼此同意,而是他們愿意以辯論而不是其他的方式解決沖突。”[17]這樣,協商合作——作為一種獨特的民主形式[18],就形成了兩類各具特色的政治沖突消融途徑。其一,以協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則或沖突調節機理消融政治沖突。在協商合作民主機制中,政治沖突各方不僅基于情感評價和理性分析而認同協商合作的精神原則,而且傾向于以此精神原則為指導產生支配他們自身行為的規范和規則。這些獲得內在認同的民主精神原則及其演化的沖突調節機理就將成為消融政治沖突的標準依據或手段途徑。其二,在協商合作過程性的展開中形成對政治沖突的程序性消融。這種程序性消融為政治沖突提供了正式或非正式的公共平臺,使政治沖突在不同的生長階段都能獲得相應的表達、調整。這樣“起初是敵意的互動常常導致后來友好的互動,沖突成為一種檢驗和了解陌生人的手段。”[19]

(一)在第一類政治沖突消融途徑中,協商合作特有的精神原則與上述第四種政治沖突分類法相結合,形成了三種具體的政治沖突消融方法。

首先,就是以公平的正義原則為依據消融因利益或價值爭奪而引發的政治沖突。現代社會,社會利益和價值紛繁復雜,多元競長。這難免誘發以此為社會根源的政治沖突的頻繁爆發和多樣存在。對于這類政治沖突的消融,必須在多元的利益和價值之間能夠找到一個為社會各方高度認同的調節原則。協商合作民主思想就提出了公平的正義原則,以此調節根源于利益和價值爭奪的政治對抗行為。因為公平的正義原則既保障了各種利益和價值的多元并存、自由發展權利,但又為其存在和發展設置了正義性的道德限制,即它們的存在和發展要有利于社會弱勢者的生存和發展,以社會弱勢者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的改善維持基本的社會正義,完善整個社會的發展環境。所以,公平的正義原則既以自由和寬容精神維護了各種社會利益和價值的競相生長,又以正義精神的滲透使各個社會利益和價值主體對自我進行正義性的自律,以調節它們之間的沖突對抗行為。它的貫徹將消除多元價值的“不可公度性”問題[20]。

其次,就是以公共理性原則為標準消融因認知差異而引發的政治沖突?,F實政治生活中,也存在因公共信息遮蔽導致政治主體認知上存在誤會或猜疑而引發的政治沖突和因缺乏理融各執一端而形成的政治沖突。對于這類政治沖突的消融,協商合作民主思想則為其設置了公共理性標準。公共理性標準(或公共的合理性標準)要求被公正的程序體制吸納進公共協商合作平臺的政治沖突各方,一方面要真實地陳述有關沖突目標的獨特情境化知識,以維護自我利益和價值、增強政治互信、構建有關沖突問題的全方位背景化知識圖景,最終消除因信息遮蔽誘發政治誤會或猜疑而生成的政治沖突;另一方面,政治沖突各方要在公共的協商合作平臺上為自我的意見訴求進行具有公共說服力的辯護。在此公共的理性辯護過程中,更有說服力的事實證據、邏輯推理將推動沖突各方認知偏好的轉移,形成內涵著科學真理性的理性共識。這將消除因偏見和固執而導致的政治沖突。所以,消除政治沖突也可以“通過協商、談判、說理等方法來消除雙方糾葛,明辨是非,排除障礙,達到和解,使各方都得以順利發展?!盵21]

最后,就是以社會性的尊重共存消融因身份差異引發的政治沖突。身份,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社會和政治系統對具有特定利益和文化價值的社會成員的地位——內涵著權利與義務的地位——的公開承認和尊重。追根溯源,物質利益、文化價值和認知差異引發的政治沖突的高度凝聚就是身份沖突。因為“沖突通過加強群體意識和分離感而在社會系統中的各群體間建立起邊界線,由此使系統內的群體身份得以確立?!盵22]協商合作民主思想對因身份差異而導致的政治沖突進行著兩個層面的調節:其一就是要求處于某一民主政治共同體的社會成員,不管其身份如何都要認同該民主政治共同體基本的政治價值理念和遵守其基本的秩序。其實這種要求,就是要以此形成各社會成員根本性的身份認同,即承認自己是該民主政治共同體的一個具有完整性的成員,充分享受權利,但也積極履行義務。其二,在此根本身份認同的基礎上,協商合作以其特有的理性回避和多元并存的方法給予不同社會身份的成員以社會性的尊重和政治性的保護,保障他們的并存共容、共生共長。這樣,根本的身份認同避免了政治沖突的激化,尊重共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因具體身份差異引發的政治對抗。

(二)協商合作中程序性的政治沖突消融途徑,則主要是以政治沖突演化發展為線索探尋政治沖突消融的具體方法。社會沖突演化為政治沖突的過程,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階段:即潛在的政治沖突、獲得提煉和初步整合的政治沖突、政治沖突的協商消融。在這三個階段中,協商合作民主程序都為它們建構了不同的溝通渠道。

首先,公共領域中非建制化協商合作[23]的展開消融了部分潛在的政治沖突。潛在的政治沖突,可以視為是競取目標具有公共性或政治性,如果在社會中無法加以消融必然滲透到政治領域的社會沖突。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體制,給予社會當中具有公共性的沖突問題以多維公開的協商交融平臺。而在這些公共協商平臺中,具有潛在政治性的社會沖突各方借助于內涵公平正義和公共合理性的公共道德、風俗習慣、共擬規則的引導,展開自由、平等的交流。這既可能消除誤會和猜疑,也可能在利益和價值的社會分配上達成共識。通常而言,多維多樣的非建制化協商合作,消融了大部分具有潛在政治性的社會沖突。換言之,在基層民主的社會自治過程中,公民或其群體借助于非建制化的協商合作民主方式,消融了大部分潛在的政治沖突。

其次,非建制化協商合作體制和建制化協商決策體制之間的耦合機制,使即將上升為政治沖突的社會沖突渠道化地訴諸于建制化協商決策機構。公共領域中借助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未能消融的少量具有政治性的社會沖突,也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了社會性的發現和初步整合,演化為政治沖突浮現在社會空間。聯結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和建制化協商決策機構的耦合機制,如公共權力機構邊緣地帶的各種正式的聽證會、咨議參謀機構和民意代表辦公室等,使初步整合并浮現在社會空間中的政治沖突獲得了正式的社會融渠道。在此交融渠道中,規范和理性的交流溝通,既將政治沖突控制在和平的話語沖突范圍內,又在協商合作式的話語沖突中使政治沖突的矛盾焦點、各方主張清晰化、準確化。清晰明了、準確精煉的政治沖突歸納,將為這些政治沖突進入“議會團體的公共領域”做好前期的準備。

最后,公共權力機構中的建制化公共協商決策給予政治沖突權威性的調節,規范各方的對抗行為。社會無法自我調整而訴求于公共權力調整的政治沖突,以建議案或提案等形式進入公共權力機構中的協商 決策領域。在此領域所展開的協商,為沖突各方提供了正式的意見溝通渠道;公正合理的交流使更具公共說服力的觀點獲得更大范圍的認同;偏好結構的自覺轉移使沖突的焦點在協商交流中緩慢有序地消失;理性共識的生成或協商之后的選舉票決,則使由此產生的公共政策以其內涵的科學真理性、公平正義性和程序合法性而獲得沖突各方的情感忠誠和理性認同,最終達到以協商合作、溝通互動消融政治沖突的目的。

協商合作民主程序所提供的多層次交融平臺和多元的溝通渠道,將在很大程度上達到溝通政治沖突各方,消融政治沖突的目的。協商合作所提供的非正式或正式的政治溝通,將具有防止和消除政治沖突的功用——即政治溝通可以發現政治沖突的緣由,可以消除政治共同體內的緊張和對峙,可以改變政治沖突的指向,可以以溫和的方式阻止政治沖突的發展或解決沖突。[24]因為協商合作將無序的政治沖突納入了各種層次和各種形式的程序化的理性博弈過程之中,將政治沖突有效地控制在和平、理性的政治話語沖突的范圍內。這既避免了政治話語沖突升級為政治行為沖突、非暴力政治沖突升級為暴力的武裝斗爭、協調型或和解型政治沖突演化為對抗型政治沖突,又使之在公共權威的引導下達成共識,獲得和解或政策性調整。

三、協商合作消融政治沖突的民主功能

協商合作對政治沖突的有效消融,一方面猶如為民主政治系統治病去癰。政治沖突,從其社會負作用來看,它影響了政治社會的團結、破壞了政治社會的秩序、提高了政治治理的成本。所以,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將之視為政治系統的癰瘤或病灶。協商合作對其有效消融,就維護了民主政治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它使分化的社會群體在更高的層面上獲得了有效的民主整合。在某種意義上而言,政治沖突是社會分化的結果,是社會復雜性增加后的社會產物。但是,協商合作在引導沖突主體消除個體原子化特征并進行組織化凝結的同時,也使分化后互相對抗的群體在政治社會中獲得了協調整合。所以,實施協商合作的民主政治社會,不僅不會因為政治沖突的迭起而陷入政治衰敗的境地,而且與之相反的是政治沖突的協商整合還將使民主政治的發展受益于社會復雜性的增長,推動民主政治朝著積極健康、團結和諧的方向發展。

(一)政治沖突消融過程中廣泛真實的協商參與,營造了積極的民主政治。

對于政治沖突的功用,協商合作在看到它的負面作用的同時更加給予其積極的評價。首先,政治沖突使公民的政治參與積極主動。政治沖突的標的往往與參與沖突的主體存在和發展緊密相關。而正是這種相關性驅使沖突主體通過多種渠道去表達、維護和爭取自我的利益、價值和地位。這就使得因政治沖突而激發的政治參與積極主動,是一種內涵著真實民主性的政治參與。因為這種政治參與是自覺自愿的,具有內在的政治動力。其次,政治沖突在喚醒公民自我意識的同時凝聚而成多個積極的政治團體。政治沖突,通常使爭端焦點更加清晰。參與各方在沖突中不僅進一步明確了自我的政治訴求,形成自我政治意識和政治行為,而且為了增強自我訴求的力量而進行組織化的凝結,形成多個以共同利益、價值或地位訴求為核心的政治團體。這種“聯盟和聯合使一個個人主義化的社會組織化,并阻止它由于分化而崩潰?!盵25]多元政治團體的形成,又反過來使政治沖突更加集中。在共同的價值共識和秩序的規范下,自我政治意識覺醒的政治團體參與的政治沖突,使得民主政治充滿生機和活力。從這個意義上,具有協商性的民主政治不畏懼政治沖突。因為它為政治沖突提供了獲得廣泛認同的基本價值共識和秩序規范。最后,政治沖突帶來政治互動,協商合作為其建立起多維的溝通渠道。政治沖突本身就是一種另樣的政治互動。這種政治互動在協商合作的引導下建立起了參與主體的多維溝通渠道,其中就包括建制化協商決策機構、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以及二者之間的耦合機制。它們為參與主體的協商互動提供了正式和非正式的溝通渠道或平臺。在此多維的公共溝通渠道或平臺上,政治沖突主體——以個體或群體的政治面貌出現——進行著廣泛多元、真實自愿的積極政治參與。這就賦予協商合作視野下的民主政治以巨大的內在動力。

(二)公開有序的政治沖突消融,培育了健康的民主政治。

協商合作并不諱言政治沖突的存在。相反,它認為政治社會本身是一個沖突與合作并存的社會。政治社會中,“人們越是深入探討、就會越清楚地看到沖突與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個過程的每個階段總是包含這兩方面的內容?!盵26]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協商合作不僅不回避政治沖突,反之將政治沖突的存在視為獲得健康——即具有穩定性和進取性的——民主政治的社會前提。其一,多元政治沖突的公開存在保護著政治社會,使之獲得一種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多元政治沖突的公開存在,一方面有效地避免了社會當中占據優勢地位的社會力量謀求對政治系統的掌控或操縱。如果這樣做,勢必導致政治沖突的加劇,或升級為武裝斗爭或導致政治共同體的分裂。另一方面,它使各方訴求都受到公共理性的審視,各方對抗的結果形成一種匿名性的政治均衡。各方力量不同程度地共同支配著公共權力系統。所以,在協作性社會中,“公開的對立保護著社會?!盵27]其二,政治沖突的公開協商消融,形成了政治“安全閥制度”[28]。協商合作民主體制下,政治沖突被納入公共的協商交流平臺。沖突各方將敵意以沖突性的政治話語加以釋放,在減輕沖突各方心理壓力的同時使其獲得一種心理上的滿足。與此同時,內涵公平正義的協商規則又有效地規范著這種話語表達的方式和過程,使其不至于升級為行為沖突。所以,公開有序的協商消融,既降低了政治沖突對于民主政治的破壞力,又有效地阻止了沖突的升級,維護了民主政治系統的穩定性。其三,政治沖突的協商消融,有效地克服了可能存在的沖突加劇和社會碎片化現象。政治沖突使社會成員在利益、價值和身份等方面的矛盾和差異得到了社會性的放大。如果不能有效調節,它將在導致政治社會沖突加劇的同時形成碎片化的政治特征。與選舉調節方式將團體差異視作固定不移的結構特征不同,協商合作將之視為溝通的起點,認為團體差異可以給相關沖突的協商討論提供多種視角,有利于形成對于沖突癥結的整體性認識,進而導向政治合作。差異是協商的前提。所以,政治沖突中隱含的團體差異應該被“看成是基于討論的政治的必然源泉,在這種政治中,參與者的目標是合作、相互理解和尋求正義”[29]。其四,政治沖突的協商消融所形成的政治共識,奠定了政治進步的階梯。在某種意義上而言,政治沖突為政治進步提供了突破口,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某些政治結構或政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通過協商合作方式對政治沖突進行消融而形成的政治結果,要么是產生新的公共政策,增強了公共機構的政策供給能力;要么是生成新的政治制度,以更具復雜性、自主性、適應性和內聚性的政治制度調節著人們的政治行為;要么是生成公共機構新的政治職能,增強公共機構調節政治生活的能力。所以,“在某種意義上,沖突是社會的生命之所在?!盵30]政治沖突在協商合作的消融過程中不僅形成政治進步的突破口,而且推動政治系統的改進。

(三)政治沖突協商消融過程中的多維合作,增強了民主政治內部的團結。

在協商合作視野下,政治沖突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沖突各方對于民主政治共同體根本的價值理念和秩序的認同。這就決定了政治沖突雖然具有政治對抗性,但是它們仍然謀求不超越現有的根本政治秩序。政治沖突的目的是在根本政治價值理念和民主秩序規導下尋求進一步的政治合作。這樣,在協商合作消融政治沖突的過程中,就形成了三個方面的政治合作:其一就是制度性合作。政治沖突各方基于對協商性民主制度的信任,愿意將爭端提交給依據相關協商民主制度所設置的協商機構。這將在推動制度性合作的同時,建構具有制度保障的政治團結。其二就是程序性或過程性合作。進入相關協商調節機構之后,政治沖突各方基于對內涵公平正義的協商程序的認同,而就沖突的協商消融展開程序性的合作交流。這將使政治團結本身也體現為一個程序化的生成過程。其三就是在協商制度中接受協商程序的規范而展開的理性合作。該理性合作要求沖突各方以公共合理性為標準對自我意見主張進行具有公共說服力的辯護。在更具公共說服力的事實證據、邏輯推理和道德力量面前,沖突各方或轉移偏好、或理融,形成理性共識,將政治團結建構在理性認同的基礎之上;或者沖突各方尊重并存,為了秩序的維護或更大的共同利益而暫時將可能危及秩序或較小的政治沖突隱沒下來,避免對政治 團結的破壞。

(四)政治沖突中多元利益和價值的協調,促進了民主政治內部的和諧。

協商合作以其特有的內部精神原則及其演化的協商規范,調節著政治沖突中多元主體對于同一利益或價值的追求。公平的正義原則一方面要求政治沖突中的多元主體都擁有平等的分享該利益或價值的機會,反對任何沖突方憑借自己的優勢地位對他者的排斥;另一方面它又要求在該利益或價值的最終政策性分割中要有利于處于弱勢社會地位的沖突方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的改善。而公共理性原則則要求沖突各方在協商平臺上為自我情境遭遇、意見主張做出具有公共說服力的論辯,以便使其遭遇的獨特性和真實性能夠為沖突各方所認可,其意見訴求能獲得更大程度的政策性體現和維護。協商合作這兩個指導原則及其演化的協商規范在沖突消融過程中作用的有效發揮,將實現沖突各方利益和價值追求的政策性平衡。這種平衡由于能夠經受住公平的正義原則和公共理性原則的公開拷問,將獲得沖突各方的情感忠誠和理性認同,進而促進民主政治內部的和諧。

結束語

當今世界,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使相關社會利益和階層都日趨分化。多元并存的社會力量都力圖通過政治途徑來維護和增益自我利益與價值。這就使政治沖突成為多元民主社會當中的一個必然現象。而協商合作在消融政治沖突過程中不同階段的滲透和運用,必將改善民主政治過程。它通過公共領域中的非建制化協商合作論壇促進了沖突各方意見的順暢表達和初步整合,形成了彌漫在社會空間中的社會民意;它通過聯結非建制化協商合作體制和建制化協商決策體制的耦合機制,對社會民意做了進一步的提煉,使沖突議題獲得了多維渠道以轉換為政治議題;建制化的公共協商決策領域一方面通過內部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開展聽證審查確認沖突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公開的協商討論做出內含著真、善、美的公共決策;獲得多維認同的公共政策在執行過程中以多維的協商互動形成合力,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公共政策的高效執行和修正調適。所以,以協商合作民主方式發現整合政治沖突問題、提煉上傳政治議案、確認決策起點、協商生成公共政策和執行公共政策,這整個過程也就是一個政治沖突的消融過程。也正是在此解決社會公共問題、消融政治沖突的過程中,協商合作推動了積極健康、團結和諧的民主政治的建構。

(作者:王洪樹,男,四川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政治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四川大學文新學院和四川省社科院聯合招收的博士后;張明,男,四川大學政治學院20__級研究生)

(責編:童麗婷)

注 釋:

[1][11][美]查爾斯·林德布洛姆:《決策過程》,上海譯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頁。

[2]虞崇勝、王洪樹:“協商合作:未來民主政治發展的主流方向”,《江漢論壇》20__年第10期。

[3]王洪樹:“協商合作民主形式研究——兼論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發展”,《中國政協·理論研究》20__年第3期。

[4]王洪樹:《協商合作視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193頁。

[5][美]柯林斯:“沖突理論的基礎”,《現代外國哲學社會科學文摘》,1984年第1期。

[6] Robert E. Park, “The Social Function of War”, American Journel of Sociology, XLVI(1941), p.551。

[7]Robert E. Park and Ernest W. Burges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ety (Chicago: Universit of Chicago Press, 1921), p.578。

[8][德]貝克:《風險社會》,譯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6頁。

[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6頁。

[10][20][英]克勞德:《自由主義與價值多元論》,江蘇人民出版社20__年版,第2,58頁。

[12][19][22][25][美]L.科賽:《社會沖突的功能》,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108,18,134頁。

[13][24]王浦劬:“西方當代政治沖突理論述評”,《學術界》1991年第6期。

[14]宋衍濤:論政治沖突的表現形態[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__年第5期。

[15]周偉忠:《沖突論》,學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19-22頁。

[16][加]米什拉:《資本主義社會的福利國家》,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14頁。

[17]M. Warren, “The self in discursive democracy”, in S. Warren (ed.), The Cambridge Campanion to Haberma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81。

[18]王洪樹、張玉芳:“協商合作:一種重要的民主政治運作形式”,《中國政協·理論研究》20__年第2期。

[21]周偉忠:《沖突論》,學林出版社20__年版,第22頁。

[23]它通常是指社會公共領域中的各類自發自組織性的公共協商討論,參見王洪樹:《協商合作視野下的民主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__年版,第95,257頁。

[24]王浦劬:“西方當代政治沖突理論述評”,《學術界》1991年第6期。

[26] Charles H.Cooley, Social Process (New York: Scribner’s Sons, 1918), p.39。

[27]Edward A. Ross,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 (New York: The Century Co., 1920), p.162。

[28]“安全閥制度”這個術語是用以表示將敵對感情引向替代對象的制度(或為這種轉移提供替代手段的制度),而不是指這種制度可以使沖突表現出來。參見[美]L.科賽:《社會沖突的功能》,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1頁。

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3

1980年,阿爾蒙德和維巴主編出版了《重訪公民文化》一書,阿爾蒙德對他的公民文化概念做出了進一步深入論證,維巴在該書中也為公民文化在實證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和對該領域研究的影響作了審慎的說明。這以后,拉塞爾•達爾頓等對工業民主國家經濟發展與民主基礎轉型關系的延續調查研究,以及羅伯特•帕特南《使民主運轉起來》對意大利不同地區文化與民主運行績效關系的長期跟蹤調查研究,都對公民文化概念的缺陷進行了修正和彌補。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目前政治學界對于公民文化的定義紛繁復雜,有從文化學角度下的定義,有從政治學角度下的定義,也有從社會學角度下的定義,因此,要想在研究公民文化的基礎上推動民主政治建設與發展,給公民文化下一個科學的定義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西方學者那里,公民文化是一種西方政治研究范式,是政治文化研究領域中公認的理論和研究方法。羅伯特•帕特南的“社會資本”理論突破民族國家的界限,將公民共同體抽象為自由平等而又積極的公共精神。哈貝馬斯致力于尋求公民和國家關系新的界定,認為公民通過公共領域參與國家、社會公共事務需要具有以批判精神、公共理性以及積極參與態度為內容的公民文化。而漢娜•阿倫特的公民文化觀則建立在“積極參與”這一公民共和主義傳統的基本價值之上,并以對抗極權全能政府的需要為出發點,是一種“理性———積極參與”模式的公民文化觀。政治文化研究領域的集大成者阿爾蒙德對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則是從研究調查西方五個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墨西哥)公民的政治態度出發,得出研究成果,并給公民文化下了定義,認為公民文化作為一種成熟的政治文化,在平衡公民與國家、責任與權力的關系上發揮著不可低估的作用,特別強調公民文化具有參與性,認為沒有參與就構不成公民文化;認為公民文化是一種忠誠的參與文化,參與對于民主政治、對于公民個人、對于政治體系來說都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其次,在我國學者的研究視域中,公民文化的定義也是多種多樣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政治學科的建設得以復興,許多學者開始把研究視角轉向了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研究也因此得到了重視,對于公民文化概念的界定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意見。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意見從政治文化的角度出發,認為公民文化是一種成熟的混合型政治文化,這種觀點主要繼承了阿爾蒙德關于公民文化的觀點。如,張華青、李衛華等基本上繼承了阿爾蒙德對于公民文化的定義,認為公民文化是一種忠誠的平衡的參與者文化,這種政治文化與政治結構相互協調。第二種意見從公民文化與民主政治之間的相互關系出發,認為公民文化是適應民主政治制度發展的一種成熟政治文化。例如曾慶亮就認為公民文化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內在標度,是一種為了穩定民主制度的心理分析理論。第三種意見從政治、經濟與文化的相互關系角度出發,從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來界定公民文化,認為公民文化的產生是特定經濟基礎的產物。黃湘蓮認為公民文化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與民主政治文化相聯系的一種文化形態,是人們權利義務關系中的民主自覺意識。還有學者從我國具體國情與政治實踐出發,對我國公民文化進行界定,認為中國公民文化是在充分結合中國國情,繼承我國優良的傳統文化,并在充分吸收與融合現代文化與西方文化中的優秀因子與特質的基礎上發育起來的一種和諧、中庸、具有較強溝通、協調與平衡機制的政治文化。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公民文化是一種能夠很好適應現代民主政治發展需要的參與型主導的混合多元政治文化,是一種自由自覺的主體文化,是一種動態開放的公共文化,是一種價值通約的多元文化。公民文化以獨立人格為根基,以平等、傳統、寬容和理性為基本交往模式,以權責關系為核心價值。在經濟上,以市場經濟為自身存在發展的土壤;在政治上,強調公民對于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參與以及對于民主自覺權力的積極行使;在文化上,強調高度的角色意識、社會責任感和公共意識,主張個人價值與國家、社會價值的統一,是個人自由主義與國家整體主義的高度統一。

公民文化與民主政治之間的關系

當代民主政治實踐對民主理論的認知主要來源于古希臘時期的城邦民主制、古羅馬時期的共和主義民主制以及資本主義民主制建立以來的精英主義、多元主義等多種民主理論的積累與探索,因此說,民主政治是一種政治文化的積淀。同時,公民文化的形成與發展并不是一個偶然的歷史現象,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受到一定政治制度制約并受特定文化模式影響而形成的一種政治文化。孕育著公民文化的土壤無疑是民主政治本身才有的獨特功能,作為上層建筑,公民文化與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意識形態和相應的政治制度,公民文化作為意識形態的范疇與隸屬于政治上層建筑范疇的民主政治之間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首先,政治上層建筑是在一定的意識形態指導下建立起來的,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次,政治上層建筑一旦形成,就成為一種現實的力量,影響并制約著人們的思想觀念。因此,公民文化與民主政治之間具有一種互動的辯證關系。民主政治的建設實質上需要公民文化的指導,而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成對于公民文化的發展與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一)民主政治是公民文化產生、發展的社會政治基礎公民文化的形成與發展離不開原有的文化根基,但是作為適應現代政治發展的新型現代政治文化,公民文化的一系列價值追求,如溫和的政治參與態度、穩定的政治認同、自發的政治責任感以及公民主體意識,離不開民主政治的支持與保障。世界上諸多的政治實踐告訴我們在沒有成熟的公民文化的條件下,民主政治制度可以建立起來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維持,但是如果沒有民主政治的基礎,成熟的公民文化是難以想象的。只有在民主政治的大環境中,公民才能夠樹立起一種民主人格、一種自治意識、一種權利認知以及政治參與的思維和習慣,從而公民文化才得以發展成熟。當代世界政治實踐過程中的民主政治制度有兩種產生方式,先發型民主與后發型民主。在前者的類型中諸如美國、英國以及一些北歐國家,民主制度與公民文化大體上是同步進行的,即一部分先進人士有了民主的意識并爭取到有限的民主,在有限民主制度下,公民文化逐漸發展成熟,從而進一步擴大了民主的范圍。而對于后發型的民主國家來說,由于嚴重缺乏民主文化的土壤,不可能有先發型民主國家得天獨厚的優勢,其民主制度的建立也往往不是自然的和自發的過程,后發型民主國家中公民文化是典型的建立于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一個社會從理性上接受民主并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但是如何把這種民主的意識內化于政治系統運作的每一個環節中去則是一個艱難而持久的歷程。在完善成熟的民主制度中,公民的政治思維、政治習慣以及政治心理都會深深體現出民主政治中崇尚法治、崇尚自由、崇尚民主的價值取向并形成一種權利政治觀。通過在成熟的民主政治系統中參與政治,養成一種成熟穩定的政治心理,公民文化才能夠得以真正建立起來。(二)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發展、完善的思想文化保障公民文化作為一種成熟的政治文化,能夠適應現代政治發展的需要,在維持政治穩定的前提下促進政治發展。從公民文化對政治實踐的作用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公民文化能夠促使人們形成現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公民文化的核心價值內化為一種合理有序的政治行為規范影響和支配著人們對于政治生活的認知、評價和取向,并指導著人們的政治行為。公民文化中人們所形成的現代政治人格和政治能力是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條件。第二,公民文化提高了公民政治參與的熱情。政治文化中包含著對政治前景的期望,公民文化中的政治態度與政治愿景符合政治發展規律,能夠激發人們努力通過政治實踐推動政治發展。同時,民主政治的基石,正是公民積極有效的政治參與,公民文化能夠提高公民政治參與的積極性。第三,公民文化能夠培養公民成熟的政治心理。作為一種以寬容、守法、理性為核心價值的多元政治文化,公民文化更側重于確立公民的主體意識,強化公民的政治參與意識,樹立公民的政治監督意識,催生公民的法治意識,營造公民的政治寬容意識。從而培養一種成熟的公民政治心理,這種政治心理更加有利于民主政治的發展與完善。第四,公民文化的培養能夠緩解社會轉型帶來的震蕩。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政治文化本身的建設也處于轉型之中。傳統政治文化的合法效力正在逐漸降低,而現代政治文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在這期間各種新思潮的出現加劇了對人們固有思維模式的沖擊,培養其成熟的公民文化有助于公民盡快認知自己的政治角色,有利于緩和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的沖突,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設在轉型過程中平穩地向前推進。因此,在傳統政治文化資源無法提供強大而有力的文化支持的前提下,以開放與包容的姿態培養出一種適合民主政治發展的公民文化,使之成為支持政治穩定發展、政治現代化、政治民主化的重要的非制度性力量,不僅對于民主政治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而且也有利于一個國家形成整體性合力,以適應世界政治經濟變化不斷帶來的新挑戰。

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4

 

法治思想源遠流長,在古希臘時期,先賢亞里士多德對法治作了深刻闡述:“法治應包括兩重含義: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地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這一論述實際揭示了法治的兩個構成要素——良法與守法。守法是指法律制定出來后,在實際施行的過程中,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模式,從紙面上的法轉變成現實的行為指導。守法它要求所有的社會成員把成文法作為最高的行為準則,依法而行,最終將自己的社會生活與法律融為一體,視法律為人類特有的生活方式。 注重守法是當代法治基本內涵的普遍要求,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時代要求。公民守法的前提是必須認識法律。將公民分為法律專業公民和非法律專業的普通公民,法律專業公民與普通公民對知悉法律的要求程度并不一樣,前者要求更高。法律專業公民應當掌握比較全面的法律知識,普通公民只需要具備法律常識。法律常識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法律相較于法律有什么特殊功能,法律常識的主要內容是什么,目前在學術界并沒有一個系統的闡述。

 

一、法律常識的基本特征

 

認識常識應先廓清“知識”的含義?!爸R”一詞在傳統上有三種含義上,第一種含義:是如何做或如何造某種東西的預先傾向、才干、能力、技藝等;第二種含義:是知識一般地等價于任何在認知上有意義的信息;第三種含義:作為特定的認知單元,知識被詮釋為日常知識或科學知識。 根據知識的三種含義,有學者將知識界定為:是人類在實踐中認識世界所得到的信息、技藝、訣竅、真理、原則等及其集合。

 

“常識”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一是普通的知識【elementary knowledge】二是一般的知識【common sense】。由此可知,常識屬于知識的一種。費耶阿本德說:“常識與我們不可分離,它是我們思想和行動的實踐基礎,我們的生活要依靠它” 。按鮑曼的說法,常識即“用來指導日常生活的知識,這些知識豐富而零散、沒有系統性、常常難以用言語表達。我們都在他人的陪伴下生活,與他人互相交錯并相互影響。我們每個人都不止一次經歷過與他人交流失敗的痛苦,為了在他人的陪伴下更通暢的生活,我們需要許多基本知識即常識” 。瓦托夫斯基揭示“常識是廣泛的,是長期的經驗產物。它可以說是社會進化而來的對人類環境的適應。它的適應性證明它有著很大的生存價值,而且從某種進化的觀點來看,它是人類生存的一種重要手段” 。

 

綜上所述,常識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一是廣泛性,常識廣泛存在于社會生活中所覆蓋的每一個領域,為正常的社會活動提供保障;二是基礎性,常識是基礎性或本源性的認識,是知識的基礎性內容;三是穩定性,常識是長期發生的眾多現象和過程的概括,是長期積累形成的極其穩定的共識;四是習慣性,常識一旦形成,就變成我們的習慣,會習慣的、無意識的指引著我們的行為。法律常識是法律的常識,常識具有的特征,法律常識當然也具體。法律常識相較于常識還具有區別特征,即法律性。綜上所述,法律常識主要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一是廣泛性;二是基礎性;三是穩定性;四是習慣性;五是法律性。

 

1.廣泛性。法律常識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指導性,它對很多領域的社會關系都能進行宏觀性指導。例如,“民主”作為一種法律常識,民主不僅在社會生活層面,而且在政治生活層面都作為一種基礎性調節的手段。民主在社會生活、政治生活中表現為:立法民主,行政民主,決策民主,治理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談判民主或民主政府,民主程序,民主生活等。

 

2.基礎性?;A在漢語詞典中被解釋為“事物發展的根本起點”或是“為事物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法律常識的基礎性是指法律常識在法律中處于基礎地位,亦是法律的基礎原理。例如,“民主”在法律制度中處于基礎地位,任何制度的構建都將以“民主”為起點,任何制度的完善又將會回到“民主”。簡而言之,法律常識是法律的起點,又是法律的終點。

 

3.穩定性。法律常識具有相對獨立性,其含義不會隨著一個具體條文的修改而發生改變,具有穩定性。王名揚教授提出:任何法律,其內部均是“同時存有一個可變的因素和一個穩定的因素。法律的穩定因素是法律的傳統,構成法律的固定的基礎” 。法律常識是構成法律的固定基礎的一部分,是社會重大價值的積淀,亦是法律內在的、本質的、抽象的東西,更是一以貫之的價值。

 

4.習慣性。法律常識是法律意識的最高階段,是一種無意識的習慣性的意識形態。法律常識堅定不移的、深信不疑的告訴公民如何行為,對公民的行為是一種不知不覺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指引。在法律常識的影響下,公民則會習慣性的按法律常識的指引為之,所以法律常識的習慣性對塑造公民的守法意識有重要的意義。

 

5.法律性。法律常識應當是具有規范性的內容,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人們行為與社會關系的行為指導。法律性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體現了法律權力(利)義務運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內涵;二是體現在其可以作為立法、執法和司法之依據;三是對公民的法律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意義、法律效果,如果不按法律常識為之,會導致一種否定的法律效果。

 

二、法律常識的特殊功能

 

法律常識除具有與法律相同的功能之外,還有特殊功能,具體而言,法律常識的特殊功能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一)守法底線功能

 

“底線”這個詞有其比較鮮明乃至強烈的色彩,表示一種“很基本的”或“很重要的”的含義。 守法底線有以下兩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種普遍主義的,第二,它是一種強調基本義務的。守法底線是指對守法主體是普遍的,是最基本的守法義務。法律常識是基礎性真理、原理,是公民應當遵守的最低要求。每一位公民都應當認識法律常識,進而被法律常識所同化,在其內心深處形成共識,形成守法意識。法律常識的守法底線功能對引導公民做一個守法公民,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概括指引功能

 

法律的指引功能,即法律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具體的調整。法律常識的概括指引,即法律常識對人們的行為是一種方向性的調整。法律常識含有一種允許、命令、禁止或調整人的行為與行動的概括性聲明或指令,它對人們的行為是一種方向性的、大概的指向。法律常識的習慣性會不知不覺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概括指引人們的行為。法律常識的概括指引功能對引導公民合法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價值評判功能

 

價值評判是以某一選定的標準進行衡量,是主體對某一特定客體有無價值、有什么價值、有多大價值的評價與判斷。主體進行正確的價值評判,需要有一個共識標準。法律常識作為一種基礎性的真理或原理,是社會重大價值的積淀,也是一種價值評判衡量的共識標準。法律常識作為一種有價值的共識,對公民的行為有一種價值層面的評判,直接影響著公民價值觀的形成。法律常識的價值評判功能對公民守法價值觀的塑造,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法律常識的主要內容

 

從法律常識的廣泛性、基礎性、穩定性基本特征分析法律常識的主要內容。首先,法律原則沒有具體的假定、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指導性。其次,《布萊克法律辭典》記述:“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或原理,為其他規則提供基礎性或本源的綜合性規則或原理,是法律行為、法律程序、法律決定的決定性規則” 。再者,法律原則是法律的穩定部分,其含義不會隨著法律規則的修改而改變。綜上所述,法律常識的主要內容是法律原則。另外,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可以分為公法與私法。調整國家權力的法為公法,調整私人權利之間的法為私法。按公法與私法的劃分,公法與私法又對立統一于根本法憲法,可以認為法律原則主要包括憲法原則、公法原則、私法原則。

 

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位于我國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法內容確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從整體上確定規范、限制和保障國家權力運行的規則,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在法治背景下,憲法是依法治國的根本。憲法原則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權利保障原則、法治原則等。公法是規定國家和個人之間權力和服從關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公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公法一般包括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公法原則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等。私法是規定個體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在法治背景下,私法是公民守法的重點。私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劃分為民法。私法原則是指民法原則,主要包括: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等。

 

四、法律常識的教育

 

通過對法律常識的基本特征、特殊功能、內容進行分析,不僅能夠使我們更好地理解法律常識,而且也為進一步探討法律常識教育的重要性作了充足的理論準備。從法律常識的基本特征角度,法律常識是普通公民應當具備的基礎知識。從法律常識的特殊功能角度,法律常識可以培養公民的守法意識,概括指導公民的行為,塑造公民的價值觀。法律常識有著如此重要的地位,那如何才能普及呢?答案是教育。沒有教育,就沒有公民的守法,就沒有法治的進步,教育是法治進步的主要載體。

 

法律常識教育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適時的、可行的。接受法律常識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積極接受法律常識教育。通過法律常識教育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法律認同感,保證公民正確行使權利與義務。在法治建設進程中,我們不僅應該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培育合格的法律專業執業者,更應該把目光聚焦于普通公民,通過法律常識教育,培育符合法治社會需求的普通公民,使普通公民知法、懂法、守法,以滿足法治建設的需求。

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5

[關鍵詞]正義 理性 惡法

一、正義內涵界說

正義是什么?何謂正義,何又謂不正義?這的確是個困惑的難題,卻又是哲學、政治學、法學等不容回避的問題。在此,本文僅對歷史上出現過的正義理論作一簡單的梳理,而不是要論證正義的具體標準是什么,正義包括了那些內容,什么樣是正義的,什么樣是不正義的。這本身就是個有爭議的話題,它不是我要論證的,我所關心的僅僅是:正義到底會以怎樣的樣式存在,而法該怎樣才能夠將正義予以表達。

為揭開正義的謎底,從古希臘早期的智者到現代的哲學、法學大師都為此做著不懈的努力。亞里士多德指出:政治學上的善就是正義,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博登海默指出:正義是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以呈現不同形態,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然而,對正義作了系統闡述的,則首推當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羅爾斯。其對正義原則的一般表述是:“所有的社會基本價值(或者說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自尊的基礎──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彼ㄟ^“原初狀態”、“無知之幕”的理論預設,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一是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的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二是差別原則和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別原則);(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边@一原則用以安排、調節經濟和社會的不平等。這就是著名的“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

而正義,卻還必須是具體的。恩格斯在批判蒲魯東抽象的“永恒公平”時,指出:“這個公平則始終只是現存經濟關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觀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現?!笔聦嵣希鐣顥l件的不同,理所當然便具有不同的正義價值觀。但是,正義作為一種價值觀,隸屬于觀念形態,其必須以物質規律為基礎。也正因為其以物質規律為基礎,所以正義中始終有一些因子是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因此,必須把人類生存所需要的社會生活條件與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加以提煉,確定一般的正義原則,結合以每個時代所處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基本要求,以及人們的思維方式及其喜好、習慣等,從而形成每個時代對正義的基本要求與正義的具體內容,以便為法內容的選擇確定行為模式與價值選擇和判斷。唯其如此,方能使法真正做到詮釋正義,表達正義,實現正義。

二、法詮釋正義的途徑

毫無疑問,法必須以正義為追求目標,將正義加注于法之中,以實現對正義最完美的詮釋。質言之,實現對正義最完美詮釋的,必須是法,舍此無它。唯有天然具備正義的法,才能有效地防范人類的惡性、非理的隨意性,從而使人類更好地合作。試想,如果法之中都充滿了惡性,缺乏正義,那么,法還能夠實現對人類不合作的規范嗎?與此同時,還在于我們毫不懷疑這樣一種理念:在我們的社會生活與制度安排中,舍棄了正義,也就舍棄了人類生存的價值;舍棄了正義,也就舍棄了社會生活與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與正當性。既然以法為載體的法治,代表了某種具有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顯然,這種社會生活方式就是以正義為最高價值的),那么,法就必須以正義為載體、以正義為靈魂、以正義為生存方式。

那么,法又如何去詮釋正義呢?它是怎樣實現對正義的詮釋呢?易言之,正義如何被加注于法之中?法不是天然生成的已如前述,它是由人去規范和表達的,人是“造法”的主體,因此,法內容所蘊涵的正義價值訴求,必須是由人去添加和生成的,盡管法包含著物質世界規律性的客觀內容,但卻內含著人對客觀世界規律性認識的主觀內容。正是在這個層面上,我們說,“造法”主體的正義價值觀必然會體現在法內容上面,也必須體現在法內容上面。這不僅是客觀規律的必然要求,還在于,法是人類社會生活與制度安排的一種實現方式,倘若法內容缺乏正義的價值訴求,將無法實現對人類社會生活與制度安排的合理化、良性化。因此,造法主體必須將正義加注于法之中,唯如此,方能實現法調控社會生活與實現制度安排的合理目的。

然而,現實的悖論卻又是:作為“造法”主體的人,在其本身具有天然的惡性與非理性的條件下,就一定會將正義這道理性的作料添加在法律的大餐中嗎?如果他們不添加呢?同樣道理,法律的實施者一旦惡性得以張揚,法內容所蘊涵的正義需求又如何能得到實現呢?簡而言之,我們應如何實現與確保法的正義?顯然,解決此問題的困境,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以責任約束法律制定者的行為,確保正義落實于法內容之中。何謂法律責任?這是個難以界說的概念,迄今為止,法學界尚沒有一個能被說有人接受并能使用于一切場合的法律責任的定義,但一般通說認為,“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在立法中,以法律責任來約束法律制定者的行為,是正義落實于法內容之中的重要途徑。法律的制定者本來是人民的代表,其所代表的,本應是人民的利益,然而,法律制定者亦有其自身的利益,為了防止其私欲的膨脹,以防其將自身的利益凌駕于人民的利益之上,也是“為了防止立法者的恣意、任性,在立法制度上設立責任裝置,更有利于使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盡可能合憲、接近公意,從而鞏固人民原則?!绷硪环矫?,在制度設計中,必須以規則的形式一定程度地“弱化”法律制定者的強勢地位。這是因為,在法生成的過程中,法律的制定者盡管是民眾的代表,但客觀地說,他們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擁有話語霸權的人,這不僅是法律所賦予的“特權”,也是事實上的一種優勢地位,此種優勢地位決不可濫用,因此,以“責任”對其加以約束毫無疑問是上佳的選擇。法律實踐中,納粹德國時期制定的13部反猶太法案,就是在種族主義的動機下制定的以達到消滅猶太人為目的的惡法,可稱之為惡法之典范。由是觀之,法律的制定者一旦背離民意,將正義拋棄,便違背了法的本意與初衷,法的內在悖論由是生成。

第二,完善民主決策機制。民眾是民主的踐行者,民主是民眾管理國家與社會公共事務、參與決策過程的一種有效的機制。然而民主本身也是存在困境的。這表現為:享有民主的主體,不僅僅是自然人個人,還有組織。這些主體均有其私利,一旦缺乏約束,他們容易假借民主,實現其私利。達爾在論及民主的困境時說到:“獨立的組織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在一個大規模的民主政體中是如此。每當民主過程在像民族國家那樣大規模的水平上運用時,自治的組織一定會產生。……然而,正如對于個人一樣,對于組織而言,獨立或自治也會有產生危害的機會。組織可能利用這種機會增加不公正或使之永久存在而不是使之減少,利用這種機會助長其成員的狹隘個人主義而不關心廣大公眾的利益,甚至削弱或毀壞民主本身。”法的生成過程,其實質是各種利益的博弈過程,一旦利益的博弈偏離一定的軌道,將不可避免使法悖論得以生成,因此,以一定的規則去約束民主主體參與民主過程便顯得尤為重要。達爾在該書中還指出,通過對政治資源的不平等、扭曲公民意識、公共議事日程的控制、最終控制的讓渡四個方面的約束與控制,來實現對組織的控制,以使民主得以有效實現。因此,在立法過程中,借鑒并采用法學家們所設計的這些民主措施從事立法活動,毫無疑問是有重要意義的:一方面,它可以使民主立法得以有效實現,使立法主體得到最大化的實現,各種組織與民眾個人均可以參與該決策的過程。另一方面,它還可以實現立法內容的人民性,使正義蘊涵在法內容之中。因為法是民眾自己制定的,故體現其自身需求的利益與愿景便可得當到最大化的實現,而民眾所追求與代表的公平正義價值觀自然便落實于法內容之中,使民主與正義的悖論(法生成的民主性悖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

與此同時,在民主立法實踐中,我們還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實踐經驗,考慮建立一種判斷正義與否的民主程序,比較典型的,就是全民公決這種民主參與體制。許多西方國家的憲法都有規定,在涉及國家重大事項的立法,要使其通過并生效,必須交由全體民眾進行表決,由人民最終決定。這種民主立法體例,在解決法生成的民主性悖論方面,無疑是有效的。因為,就理論層面而言,誠如科恩所指出的,民主的深度與廣度,是評判民主的指標。此其一,其二,正義是一種價值觀,盡管包含著客觀內容,但其形式卻是主觀的,而對是否正義進行評價與取舍的主體,恰恰卻是人民。由此,形成了如下邏輯性的統一,那就是:在立法上,民眾參與的深度與廣度,是評判是否民主的尺度,而在價值觀上,正義又是由民眾來代表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民眾(人民)實現了民主與正義的統一。

參考文獻:

[1]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 政治學[M].吳壽彭譯. 北京: 商務印書館. 1997

[2]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3] [美]羅爾斯. 正義論[M].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8.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M].

民主價值的要求范文6

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分為國家、公民、社會三個層面,國家層面內容是: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層面內容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公民層面內容是: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出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工作中也就成了教育教學工作者的重要任務,因此我們要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貫徹到教育教學當中,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促進教學中發揮巨大作用。筆者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教育教學融合的切入點可以從宏觀與微觀兩個角度來考慮:宏觀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層面要體現在教育教學中,就是要在教育教學中把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教育教學,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教育教學追求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使學校成為弘揚和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陣地;從微觀上來講,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教育教學緊密結合起來融入課堂當中,融入學生的腦海當中,使學生深刻地感受到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就是他們的價值奮斗目標和進行學習的有效推動力。

二、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加強學生的思想教育緊密結合起來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括國家、公民和社會三個層面,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要引領教育教流,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促進學校教學工作中發揮作用。要讓學生明白他們之所以能在教室里安靜地學習,源自于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與和諧,要讓學生徹底感受到國家為他們的學習創造了許多優越的條件,并使他們樹立起為國家做出貢獻的意識。因為一個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與和諧是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努力的結果,只有大家團結起來,每個人都為國家的進步與發展做出實實在在的貢獻,才能讓國家更加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所謂“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作為中華民族的一員,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這樣去做,而學生作為祖國的未來,更加有責任去主動承擔起這樣的責任,要樹立主人翁意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公民層面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看上去簡簡單單的八個大字卻凝練著極大的政治和思想智慧。國家是一個公民賴以生存的環境,如果沒有了國家的庇護,一個人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礎。正是因為如此,作為國家公民的一員,我們要熱愛自己的國家,并且為自己的國家做出貢獻。貢獻從哪里做起?當然就是敬業了,每個公民都有職業,在自己的職業崗位上做到敬業就是為國家做出了最大的貢獻,正所謂平凡崗位顯示不平凡成績。誠信是人的立身之本,友善是人與人相處之道。作為一個公民,除了要愛國、敬業外,還要講誠信,講友善,對家人、對朋友以及對身邊的每一個人友善,從而讓我們生存的這個社會充滿真情。這些都需要教師給學生講清楚,貫穿在學生的思想教育中。

三、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學的每一個環節當中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