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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范文1
1.1買賣雙方擁有的運輸實力是選擇貿易術語的先決條件對于買方來說,若在賣方國家設有辦事處,辦事處可以妥善處理運輸事宜,并可以找到價格合理、有信譽、有保障的運輸公司負責運輸,則可以選擇EXW術語進行物資采購;反之,則不要選擇EXW方式采購物資;對于賣方來說,若對于買方國家運輸條件、運輸渠道比較熟悉和了解,或在買方國家設有辦事處,可以選用DDP方式交貨,并且這種交貨方式對于買方更具吸引力和投標競爭力,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運輸實力,選擇其他運輸方式,如FOB、CIF、CIP等貿易術語。在實際操作中,FOB和CIF是對買賣雙方都比較適合經濟、可操作的術語,運用也最多。
1.2貨物需求時間是選擇貿易術語的又一決定因素貨物的需求時間即交貨時間是物資價格構成的主要因素之一,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應全面考慮。貨物的需求時間緊急,則運輸價格變動風險較小,選擇貿易術語時,根據買方具備的其他條件,進行選擇;貨物的需求時間較長,運輸價格變動風險較大,當處于運輸價格上漲時,可以選擇由對方承擔運輸費用的貿易術語成交。如采用CIF、CIP等C組貿易術語采購進口物資;采用FOB等F組貿易術語采購出口物資。若采用買方負責運輸的貿易術語采購某種物資時,則一定要將運輸費用及運費可能上漲的因素考慮到物資成交價格中去。
1.3有利于規避風險是選擇貿易術語的根本原則除了考慮成本因素外,還需考慮風險。如果承擔海運,出現風險之后雖然有保險賠付,但對貿易雙方都會產生影響。這樣的損失雖然會有保險補償,但采購方因為不能按時收到貨物受到的影響可能會比得到的保險補償還大,所以在選擇貿易術語時注意規避風險顯得格外重要。在國際貿易中,供方交貨一般都要經過長途運輸,而且運輸方式復雜,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也較大,特別是出口國遇到戰爭或人為障礙或破壞的地區,則運輸途中風險更大。因此買賣雙方在選擇交易術語時,必須根據不用時期、地區及運輸線路和方式所能預測的風險情況,對貿易術語進行合理選擇。
1.4實現采購目標,是選擇貿易術語的最終原則在不違背招投標有關法律和規章的前提下,節約采購資金,采購性價比最優的產品,并保質、保量、及時供貨,是采購人的采購目標,也是物資采購部門永恒的話題。在實際業務中,選用貿易術語時對各因素的選擇應遵從如下準則:第一,在保障貨物、貨款安全的前提下選擇貿易術語;第二,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政策,以及最大限度實現采購目標的前提下選擇貿易術語;第三,采購人不能只看眼前,還要把眼光放開,注重長遠發展和社會效益,如力求在本國辦理運輸、保險業務,以促進本國的運輸業、保險業的發展;第四,以動態的、發展的眼光看待現實,并對現實狀況作出分析、預測,科學合理地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途徑。
2貿易術語選擇的案例分析
某出口公司,向美國紐約州布法羅某進口商出口600噸山核桃仁,合同規定采購價格為5000美元/噸,為CIF紐約州布法羅,貨物裝船時間不得晚于當年的10月15日,貨物不得分批和轉運,需一次性直達到貨,并規定貨物應于11月30日前到達目的地,否則進口商有權拒收。出口商于10月7日裝船完畢,但船到美國紐約州西部伊利湖口岸時已是11月26日,此時港口已開始結冰。承運人擔心船舶駛往伊利湖東岸后出不來,便指示船長將貨物全部卸在西海岸港口,然后從該港改裝火車運往紐約州布法羅。待這批核桃仁運到布法羅時已是12月2日。于是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絕提貨,提出除非降價15%以彌補其損失。幾經交涉,最終以出口方降價10%結案,該公司共損失30萬美元。
2.1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合同簽訂的是CIF合同,但合同條款卻不是CIF條款,如規定賣方須承擔貨物不能按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CIF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只負責按合同規定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舶,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風險、責任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本案在合同中規定了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時限條款,改變了合同的性質,使裝運合同變成了到達合同,即由簽訂的“CIF”——C組貿易術語變成了D組貿易術語。
2.2教訓及借鑒(1)進口方和出口方對于貿易術語沒有進行合理的選擇,雙方對于貿易術語的選擇也沒有真正達成一致和共識。(2)我國出口商對貿易術語CIF合同的相關規定還不了解,否則,就不會在合同中添加到貨期等限制性條款改變合同性質,以至于白白地將貨物送達目的地,還承受被對方降價10%的損失。(3)像核桃仁等季節性很強的商品,進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貨時間,賣方應采取措施減少風險,并將各種風險因素考慮到訂貨價格中去。(4)對有些運輸情況和細節(如貨輪在途時間等)估算不足,對當地的自然氣候(如冰凍期等)信息掌握不夠。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國際貿易的物資采購,對于貿易術語的熟練掌握和合理選擇相當重要,它關系到物資采購效益和采購結果的成敗。
3結語
國際貿易術語范文2
(INCOTERMS)是國際商會(ICC)創立的對各種貿易術語解釋的正式規則。本文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產生的背景入手,闡述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效力,最后著重分析了《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區別。
【關鍵詞】 國際貿易術語 解釋 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是為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簡化交易手續,縮短交易過程,節省磋商的時間和費用,便于達成交易,買賣雙方便采用國際貿易術語來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它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每個國際貿易術語以三個英文字母組合來表示。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選用國際貿易術語,可以明確界定當事雙方的各自義務,引導企業外貿業務活動的正常履行,合理規避潛在的風險。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產生背景
為統一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國際商會首次于1936年制定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隨后,為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進行過多次修訂和補充。為使貿易術語更進一步適應世界上無關稅區的發展、交易中使用電子訊息的增多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于1999年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 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通則》(簡稱《INCOTERMS 2000》或《2000年通則》),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0年,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國際商會于2010年對《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修訂,2010年9月27日公布?!?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2.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效力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縮寫INCOTERMS)是國際商會(ICC)創立的對各種貿易術語解釋的正式規則。目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有兩個版本,即《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但是它們是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律,對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的法律約束力?!秶H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使用的時間效力上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的說法。《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并非《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就自動廢止。國際貿易買賣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仍然可以選擇適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或《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3.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區別
3.1將13個貿易術語減少為11個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共有13個貿易術語:EXW;FCA、 FAS、FOB;CPT、CIP、CFR、CIF;DAT、DAP、DDP。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要11個貿易術語?!?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用兩個新術語:DAP(目的地交貨)和DAT(運輸終端交貨)代替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DAF、DES、DEQ和DDU術語,即D組只剩三個術語:DAP、DAT和DDP。
兩個新術語DAP和DAT都規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在DAP術語下賣方只需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即可,無須承擔將貨物從交通工具上卸下的義務;而在DAT術語下,賣方須承擔將貨物運到目的地并從運輸工具上卸下后交由買方處置的義務。
3.2根據使用的運輸方式將11個貿易術語進行分類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按組別分類的方式把國際貿易術語分成四組:E組、F組、C組、D組。而《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按照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將11個貿易術語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適用于海上和內陸水上運輸的術語,有4個: FAS(船邊交貨)、FOB(船上交貨)、CFR(成本加運費)和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第二類是適用于任何單一或多種運輸方式的術語,有七個: 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CPT(運費付至)、CIP(運費及保險費付至)、DAT(運輸終端交貨)、DAP(目的地交貨)和DDP(完稅后交貨)。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雖然改變了《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貿易術語的分類方式,但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E、F、C、D四組術語下賣方義務從小到大的規律并無變化,在進出口手續辦理方面的規定也完全相同。
3.3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
FOB、CIF和CFR三個術語風險轉移的規定發生了變化:將貨物裝運上船后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才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CIF和CFR三個術語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是貨物越過船舷為準。
3.4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
定貿易術語也適用于國內貿易
傳統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只在國際銷售合同中運用,此種交易的貨物運輸都需跨越國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區的大型貿易集團,像東盟和歐洲單一市場的存在,使得原本實際存在的邊界通關手續變得不再那么有意義。而且,事實上很多貿易交易者普遍將通則運用于純粹的國內貿易合同,如,在美國,貿易當事人更愿意選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而不是《統一商法典》的裝運和交貨條款運用于國內貿易。以上兩方面的發展使國際商會確信在這個方向上作一個改動是適時的。因此,《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正式認可所有的貿易術語既可以適用于國際貿易也可以適用于國內交易。
參考文獻:
[1]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范文3
關鍵詞: 《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辭書功能 術語辭典 英文辭書學
貿易術語是什么?要了解掌握術語的用法,相關人員必然要接觸一本國際商會權威出版物:《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英文名為INCOTERMS)。這本典籍的確可以使人明白貿易術語的內涵、作用、效力等,卻缺乏明確的釋義語句。本文借語言學辭書學理論充分挖掘該典籍的辭學工具書用途,使其更能從語言上讓讀者明白貿易術語的具體定義。
一、《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簡史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最大的區別在于貿易手續更加繁瑣。為了順利完成交易,出口商與進口商雙方必須經過多輪磋商;在每一輪磋商與每一次交易過程中,使用貿易術語可以大大簡化進出口商雙方的溝通程序。每一個貿易術語,都是對一筆交易中多個貿易條件的概括,如FOB,即概括了一筆交易中的國際遠洋運費,保險費由進口商負責,而內陸轉運費,單據制作等責任由出口商負責等多個貿易條件的職責劃分及費用和風險的劃分。
“貿易術語是國際貿易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黎孝先,1994),鑒于此,國際商會(簡稱ICC)于1936年出版第一版的《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用以規范每一個貿易術語的具體涵義。這一版INCOTERMS僅收錄了九個術語。之后,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交通方式的日新月異,INCOTERMS幾經改版,目前的最新版本是INCOTERMS2010,共收錄11個貿易術語。
對貿易術語的解釋,世界上至少存在三套不同的釋義通則,INCOTERMS是其中之一,另外兩部釋義通則分別為美國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和國際法協會的《華沙—牛津規則》。也就是說,針對不同國家的貿易對象,到底適用哪一套術語釋義通則,還要看具體每個進出口商的所屬地區的習慣做法,我國一般推薦選用ICC INCOTERMS。
既然ICC的INCOTERMS并不是具備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力的律法典籍,只是一本釋義通則,那么,其外貿術語工具書的職能就非常明顯,因此,將此書的職能向“術語詞典”延伸,有何不可?
二、從辭書學角度分析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
1.收錄詞條及釋義
INCOTERMS 2010共收錄11個貿易術語,之前的版本收錄了13個貿易術語,2010版刪除4個貿易術語(DAF、DES、DEQ、DDU),又新增了2個術語,DAP和DEQ。也就是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用DAT取代了DEQ。
為了解釋每個貿易術語,國際商會對每個術語進行A和B各10項釋義。如果借用英語辭書分析中大詞條和小詞條的計算方法,那么,INCOTERMS 2010共有大詞條11個,小詞條220個。
2.英語釋義細析
為了解釋每個貿易術語,國際商會在2010版里沿用了為每個術語進行A和B各10項釋義的方法。每個術語項下都分成了A和B兩大系列釋義。A指的是賣方義務(THE SELLER’ OBLIGATIONS),B指的是買方義務(THE BUYER’OBLIGATIONS)。每個系列項下各細分為10個小點(A1-A10,B1-B10)。這些釋義以國際貿易程序步驟的順序排列,方便業務員查閱和操作;每一項釋義語言風格簡潔,易懂,非常具體,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例如EXW術語項下A1的釋義是:The seller must provide the goods and the commercial invoi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any other evidence of conformity that may be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Any document referred to in A1-A10 may be an equivalent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if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or customary.意思是:賣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所有在A1-A10條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經當事人協定或約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記錄或者手續。
這個釋義字字珠璣,釋義清晰,既竭力解釋了術語的涵義,又規范了術語使用。該項狹義上指向貿易雙方簽訂合同和執行合同這一貿易行為。作為雙方開展貿易的第一步,只要貿易中買家賣家經談判確定了適用的貿易術語為EXW,并在合同里注明“雙方貿易所用貿易術語遵循ICC INCOTERMS 2010”,那么,雙方就會受到這一釋義的約束。
貿易術語的使用被稱作“國際慣例”,并不是律法,但是,一旦被寫進貿易合同,依照各國的相關合同法規,便會對合同各方起到約束作用。但是,正如我在前言里提到的,INCOTERMS 2010具有很明顯的辭書功能,因為整本《通則》詳細解釋了每一個貿易術語,還有圖解版說明這些貿易術語的具體使用方法,具備了辭書的“定義”、“描述”和“規范語言使用”三大職能。
2010版在釋義上還增加了GUIDE NOTE,即對每個術語的解釋增加了一項“使用說明”,使得每一個術語都有一個明確的總結性說明,能夠讓讀者一目了然地知曉“什么是貿易術語”。如CIF的使用說明:This rule is to be used only for sea or 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CIF 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The risk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passes when the goods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The seller must contract for and pay the costs and freight necessary to bring the goods to the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這段英語原文的意思是:CIF術語適用于以國際遠洋運輸或國內內河運輸為貨物運輸方式的貿易。CIF的意思是賣方船上交貨,貨物的運輸風險于貨物裝運上貨船甲板后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必須負責簽訂裝船合同并支付運費……
這段使用說明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說,讀者能夠很清楚地了解到具體的操作要求。但是,這段話如果作為CIF的定義,則略顯不足。我自己剛入行時,自覺迷茫,雖說很清楚具體的操作要求,可是不明白CIF到底是什么。如果,在這段說明前,再添加一個名詞定義會更好:“CIF,即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這一術語既是對貨物總金額組成的描述,又是對買賣雙方在運輸和風險責任的劃分。貨物的總金額包括了成本,保險費和國際遠洋運費的總額,貨物的運輸風險于貨物裝運上貨船甲板后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睂嶋H上,所謂的貿易術語,國際慣例,每一個術語都具備這兩層含義,一是指明價格成分,二是明確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貨物國際運輸段的費用和風險。
作為初學者和外貿業務員必備典籍之一,INCOTERMS不僅有其約束行為的職能,而且具備明顯的術語釋義和使用指南的功能,也就是辭書功能。像詞典一樣,INCOTERMS可以供讀者查閱每一個術語的意思和使用方法。那么,在每一個術語的釋義上,再適當添加一個必要的定義(definition)勢在必行。
3.辭書功能評析
“宗旨是否明確,收詞是否全面,立目是否合理,義項是否分明,釋義是否精確,注釋是否完備,術語是否標準,參見是否嚴密,例證是否典型,檢索是否便捷”,根據陳楚祥的“詞典評價標準十題”(陳楚祥,2001)評價INCOTERMS(2010),這確實是一本很實用也具有很好的規范作用的術語詞典。
第一,宗旨明確。該書標題確定了辭書功能:ICC OFFICIAL RUL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中文譯名為《貿易術語解釋通則》。“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意為“貿易術語釋義”或“對貿易術語的理解”,換言之,就是像詞典一樣,對貿易術語進行釋義。因此,我認為,該典籍宗旨明確,具備辭書功能。“通則”二字則體現出該國際商會對該書所收錄術語的解釋具有權威性、唯一性和規范性。
第二,收詞全面。在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貿易慣例中,《通則》是包括內容最多、適用范圍最廣和影響最大的一種。從1936年第一版收錄了9個術語,到1995年修訂版的13個,又到2010年版的11個,《通則》所收錄的術語和所做的必要的增減都具有深遠的意義。既收錄了國際貿易市場里所用的術語,又進行了必要的衡量取舍,把容易引發糾紛和誤解的術語剔除,對術語的使用起到了推進和醇化作用。
至于其立目的合理性、義項的分明度、術語的標準化、釋義的精確度和注釋的完備性是毋庸置疑的,而且作為一部供世界各國立法和執法機構參照的典籍,它還具備非常嚴密的邏輯特征。但是,《通則》頁數不多,英文原版統共只有128頁,內容里并沒有參見,也無應用例證,目錄很簡單,檢索并不便捷。
三、與普通英語辭書的比較
我試圖論證《通則》的辭書功能,那么,將之與其他英語辭書比較,《通則》的辭書功能顯而易見,而且其術語的定義與規范功能非常強大。但是,作為辭書,相比之下,它的參見、例證和檢索功能是不足的。我寧肯相信,這是一個疏忽。
就參見、例證和檢索功能三方面來說,相比國際商會的另一套出版物UCP600,《通則》明顯不足。同為國際商會出版物,UCP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配有一整套的案例和實務指南,有足夠的參見,例證。檢索功能非常強大,一般都有兩個目錄,一個是綱要目錄,一個是細則目錄,檢索非常方便。《通則》卻沒有這些。
綜上所述,ICC INCOTERMS既是通則,又是術語釋義,與各國合同法規互補,是入行新手的行話辭典,其辭書功能顯而易見,作為術語解釋通則,我覺得,其辭書功能遠遠大過于其行為規范功能。但是,就現有版本來看,該出版物從設計到排版,更多地強調其作為通則的功能,而作為辭書,作為術語辭典,尚存有較多可以改進的地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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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晶瑩.《2000年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釋解與應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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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建華.雙語詞典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1.
[5]李蔭華.英語詞典初探.商務印書館,1985.
國際貿易術語范文4
一、《2010年通則》的實質性的主要修改
《2010年通則》在以下兩大方面進行了六個方面實質性的修改:
1. 貿易術語結構上的變化。貿易術語由13種減少為11種,貿易術語根據運輸方式分為2組?!?010年通則》刪掉了4個D組術語:DAF、DES、DEQ和DDU,新增2個D組術語:DAT(Delivered At Terminal,終端交貨)和DAP(Delivered At Place,指定地點交貨)。
2. 術語義務項目上的變化?!?010年通則》中每種術語項下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具體義務不再“對應”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義務,而是改為分別描述,并且各項目內容也有所調整。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改動較大,尤其是第十項要求賣方和買方分別要幫助對方提供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和單據,并因此而向受助方索償因此而發生的費用。
3. 新增DAT和DAP兩個術語?!?010年通則》增加了DAT和DAP兩個全新的術語,DAT下賣方需要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港)運輸工具上卸下的費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須承擔卸貨費。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貨物買賣雙方支付各種收費時的角色,弄清碼頭處理費的責任方,有助避免現時經常出現的碼頭處理費(THC)糾紛。
4. “船舷”的變化。《2010年通則》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設定“船舷”的界限,只強調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開始起的一切風險。此次修訂最終刪除了“船舷”的規定,強調在FOB,CFR和CIF下買賣雙方的風險以貨物在裝運港口被裝上船時為界,而不再規定一個明確的風險臨界點。
5. 關于連環貿易的補充。大宗貨物買賣中,貨物常在一筆連環貿易下的運輸期間被多次買賣,即“String Sales”(連環貿易)。著眼于貿易術語在這種貿易中的應用,《2010年通則》對此連環貿易模式下賣方的交付義務做了細分,在相關術語中同時規定了“設法獲取已裝船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義務,彌補了以前版本中在此問題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6. 術語的內外貿適用的兼容性??紤]到對于一些大的區域貿易集團,如歐洲單一市場而言,國與國之間的邊界手續已不那么重要了,《2010年通則》首次正式明確這些術語不僅適用于國際銷售合同,也適用于國內銷售合同。具體到具體義務時《2010年通則》在幾處明確進出口商僅在需要時才辦理出口/進口報關手續和支付相應費用,如A2/B2,A6/B6處。
除了以上幾點重要變化之外,同時也增加了“Guidance Note”(指導性說明),賦予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慣例;充分考慮了保險同款的變動,在各種術語條款內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幫助取得安全核準的義務;對碼頭裝卸費費用的分配做出了詳細規定。此外,國際商會此次還將Incoterms注冊成商標,并提出了使用該商標的要求。
二、如何選擇合適的貿易術語
針對兩大類共11種不同貿易術語,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貿易術語是進出口商需要研究和學習的內容。雖然《2010年通則》對商業界來說不是一次根本性變革,但它的實施可以讓貿易雙方更好地適應國際貿易實踐領域的新變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換代。當然,提單、貨物保單及其他各種文件可以繼續參考使用舊版的通則,也可以繼續采用即將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術語,但是建議企業對新通則采取積極的態度,利用好用電子通訊改善現狀的機會。貿易術語的選擇需從以下思路考慮選擇:
(一)多式聯運帶來的變化
由于集裝箱在國際物流中越發充當主流角色,很多貨物即便使用海洋運輸方式也往往在集裝箱堆場進行交接,甚至進行“門到門”的交接。因此,《2010年通則》刪除DEQ,DES,而增加了DAT和DAP。對于進出口商來說,尤其是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貨物貿易,可多采用D組的術語以便更加明晰風險和費用,畢竟在C組的術語中始終存在兩個臨界點,即風險和費用的臨界點分別在裝運地和目的地。國際商會也多次強調FOB、CFR和CIF術語越發不如FCA、CPT和CIP等術語更加實用,尤其是在集裝箱帶來的多式聯運條件下,后三種術語更加方便當事人對貨物的交接。我國很多進出口企業,無論是沿海地區,還是內陸地區,長期固有的習慣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而對FCA、CPT、CIP等屬于不習慣采用,隨著運輸業技術的不斷革新,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迅速發展,傳統貿易術語FOB、CFR和CIF的弊端顯現,特別是我國一些內地省份外貿也非常發達,如采用FOB、CFR、CIF等,直接導致賣方的交貨的風險擴大,費用負擔增加,影響收匯時間,增大了收匯風險。
例如:我國新疆烏魯木齊某出口公司于2010年9月向日本出口30噸紅花,每噸50箱,共1500箱,每噸售價為20,000美元。FOB新港,共600,000美元,即其信用證,裝運期為9月28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9月上旬便將貨物運至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著火,搶救不及,1500箱全部燒毀。辦事處立即通知公司總部并要求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公司因貨源不足,只好要求日商將信用證有效期和裝運期延長。
由以上案例我們知道,如果本案當初采用FCA Urumqi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地將1500箱貨物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重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憑當地承運人(亦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遺憾的是,該公司死抱著過去習慣的術語不放,反而舍近求遠,自擔風險將貨運運到天津,再裝集裝箱出口,這不僅加大了自身的風險,而且推遲了結匯,教訓深刻。隨著國內外集裝箱運輸越來越發達、貨運量越大,內地省市的出口單位應盡量和設在當地的一些集裝箱網點提供的貨運服務,改變過去傳統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設辦事處,然后再通過辦事處辦理貨物出口。這種做法不僅增加自身風險,而且費用較大,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減少公司的效益。
(二)D組術語帶來的風險
從《2010年通則》的描述中不難發現,新增DAT和DAP的差異并不明顯,即:如賣方欲在目的地指定地點交貨,且愿意承擔貨物運送到該地點的費用(卸貨費除外)和風險時,可考慮選擇DAP。如賣方除承擔DAP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外,還愿意承擔貨物運送到該地點從運輸工具上卸貨產生的費用時,可考慮選擇DAT。除了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費用的分擔不同外。因此,不禁要質疑,有必要添加DAT嗎?從我國的外貿實踐看,D組術語的條件實際業務中很少使用,而DAT中也明確表示“Terminal”可以是任何一個地方,也就是說,與DAP中在指定地點交貨實在沒有太多差異。如果僅因為卸貨費的負擔不同而設置DAT,筆者認為大可不必。當事人完全可以將有關裝卸貨費的分攤問題以更具體的形式寫進合同條款。
例如:我國A公司出口一批貨物,DAP術語成交,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2月20日交貨。1月下旬,A公司的貨物裝船駛向目的港。此時買方要求貨裝船后賣方將全套提單空郵賣方,以便買方及時憑以辦理進口通關手續,我方即以照辦。由于海上風浪過大,船舶遲到幾天才到達目的港,遭到買方降價要挾,經過爭取對方才未予以追究。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對卸貨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雙方發生了爭議。最后,由我方負擔卸貨費用,但我方卻蒙上了不小的損失。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對于出口方來說, D組術語存在許多可預測的以及不可預測的因素,D組術語的費用、風險、責任最大,業務環節最多,貿易情況最為復雜,交貨時間難以掌控;進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貨物控制的可能,可能出現進口方的信譽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強,承運人的信譽不佳;不同的國際貿易慣例和貿易做法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可能出現個別商人濫用國際貿易慣例,合同或信用證存在軟條款。因此,如果要選用D組術語,就必須充分了解這組術語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將風險降低到最低的限度。
此案中,盡管采用了DAP,賣方不用承擔卸貨費用,但合同中最好明確規定卸貨費用由誰承擔。雖然按照按《2010年通則》的規定,應該由買方承擔卸貨費用,但最終卻由我方承擔。主要是該進口國的習慣做法是由出口方承擔卸貨費用,這與《2010年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太一致。所以,買賣雙方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最好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貨物到達目的地或目的港后的卸貨費用由誰承擔,這樣會避免買賣雙方產生爭議和糾紛。
三、使用《2010年通則》的注意事項
盡管IncotermsRrules2010在多個方面有了明顯改進,其具體效果現在難以判斷,這些在實踐中難以避免的會存在一些具體問題,目前,還很難一一做出預見。盡管修訂組成員力求使《2010年通則》更加完善和具有實際指導性,其中的部分問題仍值得商榷,其最終效果也有待在今后實施過程中檢驗。筆者認為在使用新版本后,以下幾個方面值得關注:
第一,不存在新版本替代舊版本。ICC的Incoterms屬于國際慣例,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舊法”,對當事人不產生必然的強制性約束力,在新舊版本交替之際,交易雙方應就所使用的Incoterms版本在合同或信用證中給予明確,以免責任不清,產生糾紛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時由于業務員不必擔憂,因為熟悉和掌握《2010年通則》需要時間,未來的兩三年《2000年通則》仍然會是貿易合同的主角,特別是新術語從陌生到熟悉需要一定的時間;法律界的法官、律師們更無須擔憂,《2010年通則》糾紛兩三年之后才會大量出現。
第二,風險臨界點仍需確定。此次修訂刪除了FOB,CFR和CIF項下的船舷界限,但在裝運港作業時的意外風險仍可能存在,那么風險如何劃分的所謂臨界點的問題仍不可避免。盡管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但在裝運港作業時的意外風險仍可能存在,那么風險如何劃分的所謂臨界點的問題仍不可避免,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新版本意圖將具體問題留待當事人自行解決,這就需要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要考慮到該問題,必要時可在商定的基礎上另行規定雙方認可的風險臨界點。
第三,電子文件取代紙文件。通則的早期版本對所需單據進行了規定,這些單據可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應國際貿易市場的電子貨運趨勢,在《2010通則》賦予了電子通訊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當事人達成一致,電子文件可取代紙張文件。在《2010通則》的生命期里,這一規定有利于新的電子單證的演變發展。
第四,重視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的使用。隨著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發展變化, 即集裝箱、多式聯運和滾裝船運輸的廣泛發展,以及很多處于內陸的國家或者地區、省份對外貿易的增多,常用貿易術語FCA、CPT、CIP將有取代FOB、CFR、CIF,成為一種的趨勢。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因有意識地去使用FCA、CPT、CIP,而不是在應該用FCA、CPT、CIP時, 仍不恰當的使用FOB、CFR、CIF,使買賣雙方的責任無法真正明確下來,特別是增大了賣方的責任、風險、費用,為日后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
雖然Incoterms 2010 對商業界來并非一次根本性變革,但它的實施可以讓貿易雙方更好地適應國際貿易實踐領域的新變化,保持交易文件更新換代。當然,提單、貨物保單及其他各種文件可以繼續參考使用舊版的通則,也可以繼續采用即將淘汰的DAF、DES、DEQ 和DDU術語,但是建議我國企業對新通則采取積極的態度,利用好用電子通訊改善現狀的機會。
參考文獻:
[1]王迎春,李雁玲,Incoterms2000取代Incoterms1990[J],對外經貿實務,2000(1);
國際貿易術語范文5
關鍵詞:國際貿易;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公約;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逐漸接軌“, 國際貿易慣例”一詞的使用頻率日漸增多。但是,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在國際貿易慣例的涵義、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屬性等問題上認識都較模糊,分歧頗大。由于國際貿易慣例對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科和現代化經濟建設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對這一問題做了探討。
一、國際貿易慣例要義闡釋。
《辭?!贰皩ν赓Q易”一詞是這樣定義的:“一國或一個地區與他國或另一地區之間的商品買賣活動,即國際間的商品交換。對外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亦稱進出口貿易”,而國際貿易則是“各國對外貿易的總和”。[1 ] (P411) 如果認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則這一定義并無不妥。但在國際貿易學界,占主流意見的觀點是,商品專指有形的物質產品,無形的產品即是服務。因此,國際貿易的對象不僅包括有形的物質產品,還包括無形的服務。長期以來,商品買賣一直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內容,而所謂國際貿易慣例大多指有關商品買賣或與商品買賣有關的各類服務的慣例,這也是本文的討論對象。具體而言,本文研究的是從買賣雙方貿易洽商到最終履約(或未能履約) 整個過程的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由于在這一過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務、交通運輸等所謂服務貿易范疇,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國交換,并為賣方交付商品和買方支付貨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關服務也屬本文的研究范圍。慣例是一個經常使用卻又語義含糊的詞,也是一個在我國學術界備受爭議的用語(國外也有類似爭議) 。學術界對慣例應用的普遍性和實踐性有著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慣例的本質問題方面,則歧見頗大。
(一) 慣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學者認為,慣例需經過民間國際組織或貿易協會的編纂后才會有明確的內容,才能稱之為慣例。而大多數學者則認為,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固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并廣泛采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也是國際貿易的慣例。[2 ] (P13) 筆者贊同后一種看法。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慣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貿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實際做法。由于這些公司具有廣泛影響力,以及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減少貿易障礙等方面的作用,這些做法逐漸成為某一行業或某一地區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業、不同地區對同一問題的處理手法或對同一術語的解釋不盡相同,這就難免造成地區間或行業間的貿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一些組織擔當了統一解釋和編纂工作,這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國際商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發展過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廣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沒有載入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如紡織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開即不能退貨的慣例。
甚至還有一些做法曾經被寫入一些組織編寫的國際貿易慣例,后因歧見消失、做法統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慣例。比如,國際商會在1980 年出版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CIF 術語賣方責任的表述中認為,賣方應提交清潔提單,但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內容、重量、尺碼、品質等無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該提單是不清潔提單。但在1990 年實行的新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里則沒有這句話,這并不表明國際商會改變了看法,相反它正是顯示了貿易界及相關各界已認同了這一點,從而無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說,這并沒有改變上述規定仍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事實。[ 3 ] (P527 - 528)(二)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
慣例的法律約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沒有表示是否接受有關國際慣例的約束,慣例自動約束有關當事人,即慣例具有強制約束性?!斗▽W辭典》持的是這一觀點。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國際貿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不是國家意志的結果, 因而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法, 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約束。[4 ] (P7 - 8) 第三種觀點認為,慣例分兩類:一類是不需要當事人選擇都必須遵守的強制性規范,一類是經過當事人選擇才對其有約束力的任意性規范。[5 ] (P27 - 28) 其實,國際貿易慣例不是某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國家間的國際公約,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慣例的廣泛適用性和長期實踐性,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國際貿易合約當事人對自身及他人遵守慣例的心理期望,慣例對當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約束力。
這種約束力一般是在當事人明示接受慣例的情況下產生的,國際商會出版的《國際貿易條件解釋通則》(1990)在導言部分表達了這一觀點《,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第1 條也闡述了這個意思,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在一項國際貿易的契約中,不可能窮盡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因此就產生了所謂的“默示”做法?!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9 條第2 款規定:“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認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經常遵守。”簽定該公約的國家同意,何為慣例由法庭來決定。該款規定反映了國際貿易慣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強制約束性(自動生效) 的一面,但是這也沒有改變慣例作為任意規范的特點,當事人可以通過明示的方法排除對某一慣例或某一慣例部分條款的適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現是學者們對一些英文單詞的解釋不同,特別是對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異。有人認為custom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而usuage 則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也有人認為custom 沒有約束力,應譯為習慣,usuage 有約束力,應譯為慣例。還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實,翻查一下國際商會的出版文件我們會發現,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詞,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語。比如,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統一規則》使用的則是rule 一詞。可見,國際商會對慣例的用詞并不看重,他們重視的是某一術語或某一做法在商業實踐中的狀況,只要這種術語或這種做法廣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業者經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們即是慣例,而不管在國際商會或其它組織的出版物中用何詞來描述它們,或有沒有見諸文字。至于慣例對當事人有無約束力,則要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將國際貿易慣例定義為:在國際商品貿易和與國際商品貿易有關的服務實踐中形成的,某一地區或某一行業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遵守的任意性行為規范。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如上所述,國際貿易慣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說,國際貿易慣例有兩個淵源: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與不成文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指的是經過某一組織編撰和公示的規范化文件。編撰國際貿易慣例的主體可以是一些有影響的基于國家的國際組織,如國際商會;也可以是民間的國際組織,如波羅的海黑海航運公會;還可以是能對市場起到主導作用的商事組織,如通用汽車公司,它們的產出物因而也相應地表現為具有一定法規性質的文件。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依據過去已有而且現在仍然流行的商業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為特征是必須有一個宣示的過程,因為比制訂規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們必須廣為人知。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之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數國際貿易慣例從本質上講就是國際商業習慣做法的一個演進形式,而且是一個永不停止的過程。過去活躍在跨國或者說超國家或地區利益之上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通過編撰和公示之后變成了國際貿易慣例。今天的習慣性的商業做法還在重復著這樣一個過程。如果我們不這樣理解慣例的淵源,那么我們很可能會步入認識的誤區,或者認為慣例僅表現為成文化的規范,或者認為只能從過去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中尋找慣例。這兩種僵化的認識不能反映現實,因而也不能指導發展中的國際貿易活動。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國之內或地方性的商業習慣做法也有可能演變成國際貿易慣例,這主要取決于該習慣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國際貿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國西海岸港口的碼頭工會為保護自身利益向集裝箱貨主收取近乎落地費性質的雜費,這種雜費被各國班輪公會列入班輪運價或班輪條款,因而這種做法就成了有關業者之間的國際貿易慣例。承認慣例的習慣做法淵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國際貿易慣例的性質,因為從國際貿易慣例中體現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大都可以從習慣做法當中找到源頭。從商業道德的視角看,所有國際貿易慣例都來自于千百年來一直在支撐著川流不息的國際貿易活動的一套倫理體系,借助它可以形成關于對對方行為的預期;通過它的應用———即對己對人的約束,各方在此體系下的權利和義務得以區分、履行和保障。這套倫理體系的強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而未成文的慣例則歸于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一類。
國際貿易慣例和國際商業習慣做法雖同為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以對現有的國際貿易慣例的貢獻而論,由習慣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占有絕對的優勢;但后者在當今技術創新的條件下開始顯露出重要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與其它法律規范的區別。
(一)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際貿易公約。
由兩國政府或多國政府簽定的有關國際貿易關系的規范稱為國際貿易公約。從公約法律約束力的角度,可以將國際貿易公約分為兩類:一類是有強制約束力的公約;一類是任意性的公約。前者包括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的一般性公約及約束某一具體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公約,如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海上運輸合同的《漢堡規則》。強制性的公約要求締約方或接受公約的國家在本國的法律與公約沖突時,修改本國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約的規定;而且在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以國際公約為準據法。既然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法律約束力大于國內法的效力,強制性國際貿易公約的效力當然優于沒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國際貿易慣例。但是,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的關系則不同。
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主要指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幾個公約,即1964 年的兩個海牙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這些公約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則,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這些公約的規定,即可減損公約條款的效力。在同為任意性規范的層面上,國際貿易慣例與任意性的國際貿易公約十分類似,但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對此《,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均有明確的規定?!堵摵蠂鴩H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雖未在這方面作具體規定,但它是由前兩個公約發展而來的,據此也可認為該公約持同樣的觀點。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慣例與上述3 項公約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優先考慮采用慣例的規定。
(二) 國際貿易慣例與國內法。
一般而言,國際貿易慣例是在與本國利益無沖突的領域發展起來的,其所規范的領域大多與本國法律的適用范圍沒有重疊。從這個角度上講,國際貿易慣例可以對國內法的不足起到補充的作用。但是,各國對國際貿易慣例拾遺補缺作用的態度是不同的。有些國家干脆把國際貿易慣例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使之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解釋通則》引入國內法。采取這種作法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一般按照直接適用或間接適用的途徑運用國際貿易慣例。直接適用指的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國際慣例的約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據當事人選擇的國際慣例進行裁決。法國、丹麥等國家采取這種方法。這些國家一般承認國際貿易慣例獨立于國內法律體系之外,國際貿易慣例可直接應用于國際經貿往來,無需國內法的指引。與采用直接適用的國家相比,采用間接適用的國家更多,我國也是采用間接適用的途徑。間接適用指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不能脫離國內法而獨立運用,必須經過國內法的指引,而且國際貿易慣例的應用有賴于國內法對國際貿易慣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國內法中明文規定,對特定的民事關系可采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默示接受則是指在某國的國際貿易活動和法律實踐中普遍采用國際貿易慣例,從而可以推斷該國認可國際貿易慣例的。
我國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則》、《涉外經濟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確指出,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有人據此認為,我國法律的效力高于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其實,這種認識是不全面的。國內法關于國際貿易的規定可分為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國際貿易慣例不可違反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但可與任意性的規范不一致。因為國際貿易慣例廣為人知并被經常采用,只要當事人未明示拒絕慣例的適用性,國際貿易慣例就自動成為合同的一部分,盡管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則沒有自動成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見,國際貿易慣例雖然是國內法的補充,但其效力仍優于國內法中的任意性規范。四、國際貿易慣例對合同當事人的約束力這里所講的合同,指書面達成的合同。對于口頭達成的國際貿易合同,我國不予承認。對此,我國在1986 年核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時已表明了這一點。
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國際慣例的方法有3 種:其一,引用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或其它民間組織的條款或術語,如買賣雙方以CIF 價成交。普遍認為,采用了某一成文慣例的條款或術語,對該條款或術語的解釋應以該慣例為準。多數情形下,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但也存在對某一條款或術語的解釋不只有一個國際貿易慣例的情況,并且各慣例的解釋不一致。如沒有對具體采用哪一慣例作出規定,這時候的解決方法一般是以與合同最有密切關系的國家所采用的國際慣例作為依據,而判斷這一點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對貿易術語FOB 的解釋就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和美國進出口商會等機構制定的《1941 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兩個慣例,這兩個慣例對賣方交貨地點等方面的解釋差異很大。為防止事后買賣雙方當事人就采用哪一慣例產生爭議,合同當事人最好在采用條款或術語的同時明確規定采用哪個國際慣例。其二,采用國際組織或行業協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如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關于成套設備和機器的出口合同、倫敦谷物交易協會制定的關于谷物買賣的合同。標準合同對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條款都作了規定,一般只留出當事人名稱、貨價等項目供當事人填寫,當事人可通過協商對印定的條款作出修改或補充。這類合同試圖囊括有關合同關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包括從合同的簽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違反合同的救濟的整個過程。由于在大宗貨物的買賣中廣泛采用標準合同,標準合同事實上已成為當事人普遍遵守的權威文件,是國際貿易慣例的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確表示接受某一慣例的約束,這種情況包括以下幾種類別: (1) 合同中采用了慣例規定的條款或術語,并且合同對這些條款或術語的解釋與慣例的規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慣例條款或術語并未另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慣例與合同的規定并無二致。(2) 合同中某些條款與慣例的規定不一樣,此時應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以合同的規定為準。(3) 合同中對某事項未作規定,但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會遇到這些問題。此時,當事人應按照慣例的規定履行合同或對合同救濟。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國際貿易慣例約束的情況下,則采用下列兩個標準:表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主觀標準;以國際慣例為標志的客觀標準。主觀標準似乎體現了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則,但如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們的意愿,以后在當事人發生爭議時,其真實意思在很多情況下是難以舉證或判斷的。可以想見,在實踐中應用主觀標準進行操作的難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往往采用所謂的客觀標準,客觀標準即是國際貿易慣例。采用國際貿易慣例這一客觀標準甚至也不以合同當事人知曉為條件。這就是說,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表示接受慣例的約束,同時也未明示拒絕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亦可自動地解釋和補充合同并對合同當事人構成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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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術語范文6
關鍵詞: 現代教育技術 國際貿易教學 有效運用
科技的不斷發展為信息產品的更新提供了技術支持,現代教育技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現代教育技術主要包括:多媒體技術、仿真技術、網絡技術和虛擬現實技術等。在高職國際貿易教學中應用現代教育技術,可以使教學資源更加豐富,教學內容和教學方式多樣化,以個性化的教學模式提高教學效率。如何將現代教育技術和國際貿易課程有機結合,發揮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是高職院校要考慮的首要問題。
一、現代教育技術在高職國際貿易教學中的應用優勢
(一)有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提高。
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可以使學生更充分地利用教學資源,提高實際動手能力。國際貿易專業教學中,教師可以利用現代教育技術,改變傳統貿易術語講解方法,通過圖片和動畫等方式進行教學,體現責任、風險和費用間的相互關系,使學生掌握不同貿易術語的使用分界點。單純的教師講解學生很難理解國際貿易相關知識,現代教育技術可以加深學生對專業知識的理解,使教學更形象化?,F代教育技術可以讓國際貿易的交易環節直觀展現,使教學內容更加豐富,有助于課堂教學效率提高。國際貿易實訓平臺的應用可以明顯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切身體會到貿易的各個步驟和操作,學生更愿意參與課堂教學,通過實際操作,學生的實踐能力得到提高。
(二)有助于教育資源的共享。
高職院校在國際貿易教學中,學生很難有實際的工作體會,學生在工作后需要長期適應才能勝任工作?,F代教育技術的應用可以為學生提供虛擬的工作環境,使學生親身體會國際貿易工作流程和內容,更全面地掌握知識?,F代教育技術可以將分散的教學資源整合到一起,實現教學資源的共享,優化國際貿易教學資源。國際貿易專業要求學生能夠獲取國內外最新的貿易信息,簡單的教材內容無法滿足學生的需求。教學資源的豐富是國際貿易教學質量提高的重要內容,其可以提高學生利用資源和挖掘資源的能力。中國商務部、中國海關、中國外匯網等網站的利用都可以快速提高學生適應工作的能力。
(三)有助于綜合型人才的培養。
網絡化時代要求學生不僅有豐厚的理論知識基礎,還具備應用高新技術的能力。高職院校還要注重學生創新精神的培養,使學生成為全面的綜合型人才。高職院校想要應用工學結合模式,就要不斷提高學生的綜合技能,以滿足企業對人才不斷變化的需求模式,使學生勝任企業的工作。學生職業能力的提高需要高職院校在教學過程中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進行職業能力培訓,通過教學和動手的雙向培養,實現學生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同步提高。國際貿易工作需要學生擁有高超的實踐能力,掌握國際貿易工作中的相關技能,學生才能將工作各個環節有機銜接,優質地完成貿易工作?,F代教育技術可以將貿易的各個環節通過圖片和視頻直觀展現,學生可以清晰地了解工作相關流程和注意事項,全面提高國際貿易相關工作能力。
二、現在教育技術在高職國際貿易教學中應用存在的問題
(一)成本投入較高,教師水平較低。
現代教育技術在投入使用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作為保證。高職院校需要配備多媒體教室、虛擬實訓室、開設網絡教學網站等,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資金。一些高職院校在資金方面明顯不足,嚴重阻礙現代教育技術的使用范圍。一些學校雖然建立了多媒體教室等現代教育設備,但是教學效果不佳,無法真正體現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F代教育技術的應用要求教師具有運用現代技術的能力,現階段多數高職教師在新技術應用上能力欠佳,無法正確使用現代化的教學設備,無法利用現代教育技術提高國際貿易教學質量。教師在網絡課程制作過程中,花費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教師在課程資料上傳和更新、教學疑難解答等方面的能力還有待提高。
(二)教師過于依賴現代教育技術。
傳統教學方式需要教師在課堂上進行教學,拉近師生之間的距離。課堂教學可以為學生提供國際貿易相關知識的獲取渠道,師生之間的情感交流更加廣泛。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不是簡單地讓新技術完全取代傳統教學方式,而是將現代教育技術與傳統教學方式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單純依靠現代教育技術進行教學,教師在課程準備時往往會產生惰性,教師過于依賴現代教學技術,而忽視自身能力提高。一些高職教師在課堂上只是進行PPT演示,學生容易誤解教學目的,認為只要復制教師的課件就可以自主完成學習內容,忽視教師的指導作用。
(三)現代教育資源的安全無法保證。
現代教育技術大多依靠網絡進行教學,其網絡課程、網上疑難解答和教學網站的建設可以增加師生之間的互動,實現交互性教學。但是網絡教學容易受到病毒和黑客等潛在威脅,其安全性很難保證。近些年,各種惡意軟件、病毒和盜版等問題嚴重阻礙現代教育技術的發展。豐富的網絡資源為學生學習國際貿易專業知識提供了廣闊的平臺,網絡課程知識版權的保護是現代教育技術廣泛應用的關鍵。一些教師不愿意將自己的精品課程上傳到網絡,阻礙網絡教學資源的共享。
三、現代教育技術在高職國際貿易教學中有效運用的途徑
(一)整體把握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
高職院校想要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進行國際貿易教學,就要整體把握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在增加現代教育設備的同時,還要對現有教材和教學方法進行適當改革。國際貿易是一門需要理論與實踐緊密聯系和結合的學科,國際貿易教學需要遵從貿易工作的流程,設計符合企業需要的教學課程。教師可以在實訓課程中滲透理論知識,學生在動手過程中對專業知識的理解更加深刻。教師可以利用現代教育技術進行工作仿真練習,在實際操作中考核學生的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掌握程度。現代教育技術可以實現教學方法的多樣性,教師要以工作為導向,提高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學生自主探索,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教師可以設置國際貿易工作中的主要崗位,讓學生體會國際貿易的具體工作,培養學生的合作精神?,F代教育技術的應用需要高職院校具有豐富的教學資源和完善的考核體系,避免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流于形式,無法發揮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
(二)提高教師對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能力。
現代教育技術想要得到廣泛的應用,教師對其的應用能力是關鍵。國際貿易專業教師要對各種硬件和軟件有充分的了解,熟悉國際貿易相應技術軟件的應用。教師要熟練掌握教學設備的日常維護內容,積極配合維修人員進行教學設備維護,同時減少錯誤操作。高職院校要定期對教師進行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培訓,使教師可以熟練制作教學課件,以多種教學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際貿易教學?,F代技術的應用還需要教師開發全新的教學方法,以適應現代教育技術的需求。國際貿易專業教學過程中,教師需要邊實踐邊研究,為全新教學方式提出提供理論和實踐支持,強化國際貿易教學效果。
(三)充分利用現代教學設備和資源。
現代教育技術的應用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國際貿易專業教師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一些高職院校在重金投入下采購的先進教育資源很難得到有效利用,多數淪為擺設,無法體現先進資源的優勢。教師精品課程建設仍存在利用率極低的現象,學生無法正確利用網絡課程進行自我學習。網絡精品課程上傳之后缺乏及時更新和維護,學生往往無法進行鏈接,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國際貿易專業教師要定期對網絡課程進行更新和維護,使網絡課程可以更好地為學生服務。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學科網站,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在網站上進行作業布置和提交及問題討論等,使現代教育技術得到更充分地利用。
(四)提高現代教育技術的安全性。
教師對上傳的網絡課程可以設定訪問權限,通過防火墻和殺毒軟件等資源對網絡課程和網站進行保護,定期對網絡進行漏洞掃描,更新補丁程度和殺毒軟件庫,保證網絡環境不受外界攻擊。學校還要建立完善的教育資源共享機制,調動教師共享資源的積極性,實現教育資源共享的可持續發展。
四、結語
現代教育技術的廣泛應用,可以提高高職國際貿易專業的教學質量,加強師生之間的互動和交流。高職院校要充分發揮現代教育技術的優勢,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以滿足社會對應用型人才的需要,為社會培養出更多全面的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1]程煒杰.現代教育技術在高職國際貿易專業教學中的效用分析[J].廣州職業教育論壇,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