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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與不見范文1
春暖花開
想你淺淺的回眸
袂舞纖纖
邂逅,青石巷
江南的溫婉( 散文網: )
是你的身影
桃紅李白
風扯起了柳袢
感一載流年
//
三月的柔情
一脈溫暖
季節的渡口
瞭望你的相約
花蕊里綻開的思念
用目光鋪落
在來的路上
不管時光如何變遷
看水湄蒹葭
在詩經里吟哦
下一個千年
//
輕輕地,我告訴你
五百年前
遺失的那粒種子
已經發芽
翠綠在
心的彼岸
我用音樂來澆灌
用文字來相牽
//
江南煙雨
如詩畫卷
黃鸝鳴起了翠柳
音樂哺就的新芽
妙曼在窗前
這一季的春風
這一季的漁歌晚唱
心情,思念
依舊
亙古不變
//
凝眸,矝持
這一窗的身影
你已經悄悄回來
輕盈的身姿
舞兩袖春天
溫暖了涼的巢穴
盡情的翩躚吧
別委屈了
見與不見范文2
若是白素貞沒有遇見許仙
那么結局是不是不會那么凄涼
白娘子就不會心死如灰,永鎮雷峰塔
我在想
若是祝英臺沒有遇見梁山伯
那么結局是不是不會那么凄涼
梁山伯就不會嘔血而死,最后的結局也只是化為彩蝶一雙
我在想
若是婕舒沒有遇見劉驁
那么結局是不是不會那么凄涼
婕舒就不會有在長信宮銀牙咬碎,淚水滴破臉頰的凄慘命運
我在想
若是玉環沒有遇見唐玄宗
那么結局是不是不會那么凄涼
也就不會有馬嵬坡上的背叛,生死決別
我在想
若是黛玉沒有遇見寶玉
那么結局是不是不會那么凄涼
也就不會有黛玉死而寶玉入空門
若是沒有這些遇見
那么這一切會不會是另一個世界?
相見便相戀,相戀便相知
但曾相見便相知
相見何如不見時
安得與君相決絕
見與不見范文3
湖北省婦幼保健院生殖中心鄭潔副主任醫師介紹,一般認為,凡婚后夫婦同居大于1年未避孕而不懷孕者稱為不孕癥。如果有導致不孕的疾病,如子宮內膜異位癥、多囊卵巢綜合癥、男性因素不育如少弱精和無癥等、月經周期不規律如無排卵或排卵稀少等,不需要上述時間限制,應直接接受不孕治療。
有10%~1 5%的生育年齡夫婦有不孕問題,女方因素占30%~40%,男方因素占30%~40%,男女雙方因素占20%~30%,所以男女雙方共同檢查是非常必要的。
在女性不孕因素中,最常見的原因為輸卵管堵塞和排卵障礙。輸卵管阻塞或輸卵管通而不暢占女性不孕因素的1/3.成為女性不孕的最主要原因:另外,慢性輸卵管炎、輸卵管發育不全等也可導致不孕。困排卵障礙導致不孕的女性也可達25%,主要為下丘腦一垂體一卵巢軸功能紊亂,卵巢發生病變,以及腎上腺、甲狀腺功能異常。
男性不育因素中,最主要的原因為異常,如:少精、弱精、無精,畸精率高或不液化、液化不全。另外,免疫因素不可忽視,主要是在男性生殖道免疫屏障被破壞的情況下,、精漿在體內產生對抗自身的抗體,即抗抗體使射出的產生自身凝集而不能穿過宮頸黏液。
如果育齡夫妻已經打算懷孕1年以上仍沒有結果,就應該去做不孕檢查或咨詢。但如果男方有明確或可疑的少精癥,或是女方超過30歲,有過盆腔炎、痛經,重復性流產,月經不規律病史,應盡快治療。除了門診進行的觸診(男性)與內診(女性)外,不孕不育的檢查應該由男士先做。這是因為男性檢查較簡單,只需檢查便可。先檢查男士,可避免女士做不必要的檢查。女性檢查較麻煩,從最基本的量基礎體溫、抽血,一路到侵入性高的輸卵管造影、腹腔鏡檢查等等,不僅項目繁多,而且受月經周期的限制無法做到隨到隨檢。
高齡――_不孕不育的隱患
“育齡夫婦不孕現象日益增多,這與部分女性年齡太大不無關系”。同濟醫院生殖中心主任朱桂金教授介紹,有1 5%~20%不明原因的不孕癥,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與年齡相關。在生育大事上,女性不應錯過最佳生育年齡。人類生育隨著年齡增長而下降,不孕和流產隨著年齡增長而上升?,F代女性推遲生育,造成與年齡相關的不孕和流產率增加。
朱教授列舉數據說,25歲女性的臨床妊娠流產率是10%,40歲是50%:無活產的危險25~29歲的婦女只有9 3%,30~34歲是15.5%,35~39歲是2.6%,40~44歲是63.5%。她分析說,生育過程主要由女性完成,到青春期時,女性卵子數目平均為40萬個,以后逐月遞減直至絕經期完全消失。在每月遞減的lOOO個左右的卵子中,只有一個成熟,提供受孕機會,而隨之卵子數目將逐漸減少。但是現代人生育觀念已經發生變化,女性需要承受的工作壓力絲毫不亞于男性,越來越多的女性將做媽媽的日程一推再推。而現在的年輕人喜歡多點時間享受獨立自主的生活,較少考慮個人問題,因此晚婚進而造成晚育。還有些文化程度高的女性,以學習和事業為重,即便結婚仍不放棄繼續深造,致使生育年齡偏晚。還有一部分因經濟條件不允許,只能等條件具備了才敢生育。再有就是原來決意不生孩子的“丁克一族”的“反悔”,也導致了高齡產婦的增加。另外,離婚率、再婚率升高,一些中年“半路”夫妻也有生育意愿,但是年齡往往讓他們面臨生育難題。
朱教授指出,現代女性推遲生育主要存在著4個認識誤區
一是生育力到絕經時才終止,其實生育力下降在絕經前的10~15年就開始了。
二是有排卵就有生育,其實是可能排出的卵因數量不足,質量差而無法生育。
三是只要年輕就可以等待,實際情況是每位女性的生育力存在極大的個體差異,一部分人即使年輕也不能等。
四是有的人對現代輔助生殖技術期望過高,試管嬰兒技術目前成功率也只有40%~50%,但對很多大齡女性來說,卻可能是永遠也不會成功懷孕。她提醒女性在為前途奔忙的同時,還須為后代著想,生育年齡不應晚于30歲。
流產:不孕不育的“幫兇”
女性不孕癥發病率正逐漸增高,對此,鄭潔主任指出,目前女性不孕人群增多,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非意愿妊娠發生率高、流產率尤其是未婚女性一次流產和多次流產率增高。很多年輕女性將人流看得太輕松,一旦不慎懷孕,就到醫院流產,甚至將人流當成了避孕的手段。
現代人對性的觀念更為開放?;榍霸絹碓狡毡?,可許多女孩子卻沒有相應的自我保護意識,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懷孕后,只知道藥物流產的便捷,卻不知道藥物流產的危害。于是,由于流產而導致的輸卵管堵塞等繼發性不孕不育人群越來越多。
新婚夫婦如果不是堅定的“丁克”擁護者,意外懷孕后,不要冒失地“打掉”突然到來的孩子。資料顯示,女性在多次人流后,繼發性不孕的發生率明顯增多,其中輸卵管不孕的發生率高達61.60%。反復的流產刮宮不僅可能導致子宮壁過薄,還可能導致習慣性流產,這都是不孕不育增長的因素。
鄭主任介紹,從醫學上分析,人流后極易引起生殖道感染,輸卵管不通,同時人流后損傷子宮和腎氣,引起內分泌失調,導致不能自然受孕。很多人流手術患者,對廣告中宣稱的超導可視無痛人流、微管人流等的安全系數過于迷信,不注意術后保養,這些都是以后不孕的隱患?;颊咭欢ㄒx擇正規醫院,特別要注意術后保養。當然,最好的辦法是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盡可能避免意外的發生。
選擇合適的避孕方法
婚后性生活正常,不避孕的夫婦,約60%在婚后6個月內懷孕,80%在9個月內“有喜”,85%~90%在一年內妊娠。暫不生育的夫婦應當避孕??晒┻x擇的避孕方法很多。
對于尚未生育的夫婦來說,從效果與安全性考慮,最適宜的避孕方法首推男用。如果能佐以避孕藥膏,避孕效果便絕對可靠。其次為口服短效避孕藥,凡身體健康的女性均可服用。
倘若女性決定生育,應在停藥3個月后再考慮計劃受孕,以免影響胎兒發育。無論是男用還是女服避孕藥,均需“遵紀守法”,否則很有可能導致避孕失敗。一旦避孕失敗,又不想生育,唯一的補求措施是人工流產,但是人工流產絕非小事一樁。
不孕癥治療需有耐心
鄭主任介紹,通過門診患者調查得知,絕大多數患者去過非正規醫院求治,許多患者聽信并服用過偏方,盲目就醫,是許多不孕不育癥患者的常見問題。其實,不孕癥的治療要有足夠的耐心,例如刺激卵巢排卵,可能經歷復雜的程序,排卵藥的應用因人而異,要找到適合自己的促排卵方法,必須到醫院就診,在醫生監測下判斷適合精卵相遇的日子。
一些女性沒有耐心,這里治治,那里看看,隨便使用偏方秘方。結果錢花了,身體差了,還是懷不上孩子。不孕的女性要放下包袱,選擇正規的醫院、經驗豐富的醫生,樂觀地配合治療。
高齡初產平添風險
雖然人們通常以35歲作為“青年”的高限,但是從醫學角度來說,年滿35歲第一次分娩已經屬于高齡初產婦范疇。隨著年齡的增長。妊娠與分娩的危險系數升高。
首先是妊娠成功率下降,易于流產,與20~29歲的年輕孕婦相比,自然流產率增加了3倍。
第二、年齡超過35歲的孕婦,妊娠后期易并發妊娠高血壓綜合癥,致使胎兒官內生長發育遲緩,死胎、死產的發生率及圍產兒死亡率也隨之升高。據統計,高齡初產婦的妊娠高血壓綜合癥發病率約為年輕初產婦的5倍。
第三、孕婦年齡接近40歲甚至40歲以上時,胎兒畸形率較高。
見與不見范文4
那年,諾十三歲,她與同齡人一樣,貪玩、輕狂、不太喜歡讀書。父母對她抱有很大的希望,想讓她努力讀書,上大學。所以,他們花了很多錢讓諾去補課,年少的諾拗不過他們,只得去。于是,她在補課房遇見了望。望也在補課,他很聰明,體育很好。但就是不喜歡讀書。偶爾會同他一起回家。他們一起。
漸漸的,諾的好朋友戀和望走的很近,一打聽,才知道戀和望是小學同學,關系很好,而諾每天同他們一起回家只覺得自己像個跟屁蟲似的跟在他們身邊。
他們一起走在僻靜的小路上,戀很喜歡那條路,總是飄著落葉。那種美。望總是陪著戀走,諾也是。諾和戀一路上都在打鬧。而望總是在旁邊靜靜地走著。有時,戀會去陪望,他們總是有聊不完的話題。望總是會看著戀,而諾一直在看著望,那輪廓,那落葉是那么的唯美。想著,是什么讓這張充滿純真的臉上寫滿的悲傷?可是,當望看著戀時,為什么悲傷會消失不見呢?
日子,一天一天重復的過去了,一切還是原來的樣子,戀和望依舊有聊不完的話題,諾依舊站在旁邊,像從未存在過,每次她想加入他們時,卻又停住了那一“腳步”。她害怕、害怕被望討厭。望說過不喜歡別人打斷他和別人的談話。諾很清晰的記得望說過。她只有默默的走著,想著,低著頭。盡管這樣,諾還是被望討厭了。因為諾脾氣不好,經常對戀發火,還經常做一些幼稚的傻事。望一定不喜歡這樣,所以每次諾發火時望的眼神里充滿了鄙夷,諾感覺到了從未有過的痛,在那一刻,痛、告訴了諾,那就是愛。明白了一切的諾更加喜歡偷偷的看望,看他那張寫滿悲傷的臉,有時,諾發現望居然也朝她看,諾知道望朝這邊看的原因,因為戀就坐在諾身旁。
戀,是個很好的女孩,很溫柔,更活潑,成績又好,很多人都喜歡和她做朋友。她對諾是無話不說。甚至連她曾經也喜歡過望這件事。這樣一個好女孩,諾希望她能夠幸福。而戀也希望諾幸福。戀對諾說她知道諾喜歡望,戀覺得諾很好,望會喜歡諾的。諾知道那是不可能的,但諾希望可以默默的喜歡望,看著望。這樣對諾來說,也是一種幸福。
有一次偶然的情況下,諾和戀被換坐到了望的后面,戀依舊和望有很多的話題。諾只能在旁邊默默的聽著,有時候望也會和諾說話,可每次都是那種齷齪的事,其實他不只跟諾說,他和很多人都會說,大家都不喜歡他。但是,諾卻不惱他,任憑他,有時甚至會傻笑,好像自己沒有了自尊。在一旁的戀有時會為諾打抱不平,可是他們每次為諾爭吵時,說的話都是那么的絕情,只有那時,諾能夠感受到了的諷刺,是無法比擬的。
有一天,朋友把諾叫出教室,諾不知道發生了什么事,大家都樂呵呵的,朋友指責了諾,罵諾是傻瓜。因為望的女友。望的女友上次來找望。朋友都知道諾的事,其中有一個人說望的女友不好,什么之類的話,還一個勁的罵她。而諾當時開玩笑的說:“我都沒在意,你那么在意干嘛?”其實,說這句話之時,諾的心是那么的痛,為了不讓大家擔心,她的心是那么多的創口。沒想到朋友以為諾在說她多管閑事。諾感到委屈,很委屈。諾哭了、歇斯底里。諾從來不知道大家那么的討厭自己。諾也不知道她會被朋友指責,諾可能會忘記他們說的話,但忘不了那種利劍似的眼神,毫不留情的刺穿諾的心。諾受不了那些而沖出去了,她看見了望,看見了望凝重的表情。望,你也知道這件事么?諾也會讓你有表情么?諾多么希望那是真的,但諾知道望永遠不會想諾,永遠不會。諾只能這樣默默的想著,哭著,沒有一個人知道。在那一刻,諾終于明白,她要放手了,她要成長了,諾不會像以前那樣了。諾變了,大家都這么說。諾自己也覺得,她不再偷偷的去看望了,但她還是喜歡望的。十五歲的諾上了高一,戀去了異地求學,而望留在了這。就在諾的隔壁班。諾經常過去看望,但他們什么話也沒說,就像從未認識一樣。而諾那句一直沒有說出的話在那年也說出來了。諾大聲的對望說:“我喜歡你。”望沒有回應頭也不回的走了,而諾卻笑了。她不想要什么答案,早在那年望看著戀時諾就已經知道了一切,只是她不想心里留有遺憾。所以諾說出了嗎四個字,用最直接的方式。
可是,諾還是不能完全放下望,尤其是后來分文理科他們分到了一個班,但是諾仍傻傻的相信那是緣份。她以為改變后的她會讓望改變都她的看法,但是,諾錯了,錯的無可救藥,因為她在一次無意中看到了望在QQ上對戀發的告白信息。雖然早就知道了這一切,到親眼看到時,那種疼痛更為劇烈。感覺心已痛到麻木了。
不知過了多久,諾依舊對這件事很傷心,她經常獨自去操場,一圈一圈的靜靜的走著,想著,讓眼淚放縱的順著臉頰流下。
知道那天,那是諾十六歲的生日,諾請了很多朋友,定了個蛋糕。后來諾突然發現沒有打火機點蠟燭,那要怎樣點蠟燭呢?朋友幫諾去向望借。望經常抽煙的應該有打火機的。諾清晰的聽到望回應朋友回去幫忙借,還希望他們玩得開心。雖然,望沒有當著諾的面說什么,而諾欣慰的笑了,因為諾沒有看錯,望不是大家眼中輕狂的不良少年,而是內心充滿傷,怕被傷害而故作強勢的孩子。在那一刻,諾放下了,就因為望淺淺的一句話。諾知道,望沒有真正討厭過諾。而且,他以后會過得很好、很幸福。諾真的很高興。因為她看到望在成長,諾也在。望會幸福,所以她放手。
見與不見范文5
[關鍵詞]逮捕要件;資格要件;能力要件;兩步式批捕
[中圖分類號]D924.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187—(2013)03—0111—07
一、問題的提出
根據我國96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學理上認為我國的逮捕要件由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三個方面構成。對于逮捕三要件的理解與把握,主要見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逮捕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以下簡稱“逮捕質量標準”)。
證據要件是96刑訴法60條“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規定的內容,“逮捕規定”第二條第(一)項具體解釋了“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當同時具備三種情形,即(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的。“逮捕質量標準”第2條肯定了“逮捕規定”有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這三個條件情形,對第一種條件情形規定的“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中的“犯罪事實”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認為“該犯罪事實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第3條從十個方面規定了什么樣的情形不屬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第4條規定了如果存在證據欠缺如何理解與把握“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要件以及應當經過的審查程序,有學者稱這一條為“附條件不逮捕”。
刑罰要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的內容,“逮捕質量標準”第5條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作了細化,指出它的意思是“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必要性要件是“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規定的內容,“逮捕規定”第1條第(二)項從6個方面進行了細化,“逮捕質量標準”第6條第(一)(二)(三)(四)(五)(七)確認了前述6個方面的規定,第(六)款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異地作案,不具備取保侯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也屬于具備逮捕必要性的情形,第7條規定了不具備逮捕必要性的9個方面。
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肯定了96刑訴法有關逮捕三要件說的相關規定,在法律的層面明確了“逮捕規定”第1條第(二)項和“逮捕質量標準”第6條規定的必要性要件,對“逮捕規定”和“逮捕質量標準”相關“逮捕必要性”的規定內容的法律效力進行了提升。第二款直接規定在(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身份不明的這三種情況下,應當予以逮捕。換言之,這三種情況均符合逮捕三要件,辦案人員在這三種情況下應當作出批捕的決定,沒有自由裁量權。第三款區分出“違反義務”逮捕的情況,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據這款規定,辦案人員對“違反義務”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具有自由裁量權。
仔細分析上述有關逮捕三要件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發現,現在所有關于逮捕三要件的法律規定都注重對三要件本身的含義進行細化,指出認定三要件需要什么樣的條件和情形。這其中,規定最為具體的是“逮捕質量標準”,它詳細地解釋了什么情況下屬于“有證據證明”,什么情況下不屬于“有證據證明”,什么情況下屬于“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什么情況下屬于“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很顯然,這些規定的立法意圖是通過細化、明確三要件的具體含義來保證逮捕質量,盡量減少錯捕和濫捕,減少司法恣意性。
可以理解這種立法上的良苦用心。但是,筆者認為,如果立法僅注重規定逮捕三要件的具體含義,而沒有對這些要件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的說明,是無法有效減少錯捕或者濫捕現象的。按照96刑訴法第60條、新刑訴法第79條、“逮捕質量標準”第1條的相關規定,目前在立法上逮捕三要件之間似乎是一種“平面”結構,一種平行的關系,相互之間不存在一個層次優位問題。這就意味著,立法者沒有注意到逮捕三要件之間的層次關系問題,可能會對逮捕質量產生重大影響。本文對此問題略陳管見,以期服務于司法實踐。
二、審查逮捕的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
筆者認為,審查逮捕的要件應當分成兩個基本層次,即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
所謂資格要件,是指偵查機關移送案件的報捕條件。如果具有報捕條件,偵查機關應當提請檢察機關逮捕。如果案件沒有報捕條件,它的當然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偵查機關不應當將這些案件材料移送檢察機關;二是檢察機關接到沒有報捕條件的案件,應當退回偵查機關補查,如果一定要檢察院作出法律回應,那么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資格要件包括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證據要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規定的內容,刑罰要件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的內容。
檢察機關對于逮捕資格要件的審查,有三個特點:首先,逮捕資格要件審查是“準入型”的審查。人民檢察院對逮捕資格要件的審查目的,在于確定案件本身是否符合報捕條件,對于不同時具備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以案件沒有審查批捕資格為由,退查或者不捕。其次,逮捕資格要件審查是“實體型”的審查。人民檢察院確定偵查機關移送案件是否具有報捕條件,審查的對象是案件的實體法事實,即現有證據是否支持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犯罪事實發生。第三、逮捕資格要件審查是“應當型”的審查。對于沒有報捕條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退查或者不捕決定的作出,是“應當”而不是“可以”。這一點對可能判處徒刑以下或者緩刑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刑事案件具有特別的法律意義。
所謂能力要件,是指偵查機關移送案件的批捕條件。檢察機關對移送案件的批捕條件進行審查,其前提是移送案件必須首先符合報捕條件。沒有報捕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就沒有進行批捕條件審查的必要性。批捕條件即逮捕“必要性”要件。
檢察機關對逮捕能力要件的審查,也具有三個特點:首先,逮捕能力要件審查是“必要性”的審查。符合“必要性”,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不符合“必要性”,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其次,逮捕能力要件審查是“程序型”的審查。人民檢察院確定符合報捕條件的案件是否具有批捕條件,審查對象是案件的程序法事實,即現有證據是否支持犯罪嫌疑人具有持續的社會危險性,是否具有妨礙案件偵查的現實可能性。很顯然,這與報捕條件中的審查對象——實體法事實是不一樣的。再次,逮捕能力要件審查是“可以型”的審查。對于符合“必要性”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批捕的決定。但是對“符合”還是“不符合”必要性要件的問題,辦案人員具有自由裁量權。
從上述逮捕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界定與特點來看,逮捕資格要件與逮捕能力要件是完全不同的。從逮捕必要性的角度來講,審查資格要件的核心問題是提請逮捕的必要性,它關注的審查對象是“事”,即是否存在犯罪案件,這個犯罪案件是否能夠判處實刑,而審查資格要件的核心問題是逮捕的必要性,它關注的審查對象是“人”,即可能判處實刑的那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妨礙偵查的現實可能性。提請逮捕的必要性與逮捕的必要性,顯然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前者關系到(批捕)案件是否成立,后者關系到成立以后(批捕)案件是否有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具有三點重要的意義。
首先是邏輯意義,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在逮捕要件體系中的邏輯地位不相同。在邏輯上資格要件是批準逮捕的必要條件,而能力要件是批準逮捕的充要條件。這就意味著,不符合資格要件的刑事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但是符合資格要件卻不一定導致批準逮捕的結果,因為案件除了資格要件審查以外,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能力要件審查。另一方面,對于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不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在邏輯上應當是一種一一對應關系。鑒于目前我國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對不符合資格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退查”,因而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的原因除了能力要件不符合以外,也可能是案件不符合資格要件,這就意味著,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在實務中實際不是一一對應關系。但是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在實務中實際不是一一對應關系,并不能否定能力要件與批準逮捕之間邏輯上的一一對應關系。
其次是法律意義,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意味著批捕權限具有不同的法律層級,能夠自由裁量的范圍具有限制。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批捕的案件,資格審意味著是否需要考慮批捕的問題,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檢察院對移送批捕的案件一定要即時作出法律回應,要么批準逮捕要么不批準逮捕,不支持檢察機關在資格要件不充分的情況下退查的作法,因而檢察機關對于不符合資格要件的案件,只能選擇不批捕,不能選擇退查或者補查。因此在資格要件審查問題上,檢察機關對不符合資格要件不批捕的問題,無任何自由裁量權,他“應當”作出不批捕而不是“可以”作出不批捕。而能力審意味著檢察機關在法律對逮捕必要性作出剛性規定的其他情況下,都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剛性規定指新刑訴法第79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況,法律預設了在這三種情況下,均滿足逮捕能力要件,因而檢察機關應當作出批捕的決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檢察機關對逮捕必要性可以根據案件的證據情況進行判斷,確定是否需要批捕。此外,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還意味著“法律責任”承擔主體與承擔后果的不一致。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劃分,讓我們很容易辯明資格要件通不過的“法律責任”在偵查機關,如果人民檢察院對沒有通過資格要件審查的案件作出批捕決定,有可能構成錯案,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通過資格要件審查后移送批捕案件,“法律責任”就與偵查機關沒有關系了,檢察機關需要對批捕或者不批捕的決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次是操作意義,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意味著案件批準逮捕工作應當是檢警兩家共同完成的工作,逮捕質量的高低不僅僅取決于檢察機關審查案件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業務水平,而且還取決于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案件的證據質量與取證水平。在我國檢警職能具有明確分工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沒有相應的權限和技術力量來完成批捕案件的偵查與證據補查工作,因而在批捕程序當中檢察機關主要職能是司法審查,而偵查機關主要角色是證據調查。嚴格地講,案件是否符合資格要件,是否具有提請逮捕的條件,首先需要偵查機關自行判斷,偵查機關將沒有報捕條件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批捕,這是偵查機關的失職而非檢察機關的問題。
三、我國現行批捕方式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批捕方式,從法律規定來看,并不區分逮捕的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逮捕三要件之間沒有一個層次優位關系。按照實務當中的做法,只要不符合逮捕三要件之一,人民檢察院要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符合逮捕三要件的,人民檢察院要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這種理解與法律規定,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但仔細分析起來具有明顯的缺陷。
首先導致觀念上的混亂。邏輯上講,批準逮捕意味著逮捕措施有必要實施,不批準逮捕意味著逮捕措施沒有必要實施。因而逮捕有無必要應當是判斷是否批準逮捕的唯一標準,這與提起公訴有無必要、搜查有無必要、開庭審判有無必要的道理一樣,在一種刑事訴訟措施實施以前,都需要審查實施這種刑事訴訟措施的必要性問題。盡管我們可以給各類必要性問題設置不同的內容,但審查與實施標準總是以“必要性”來命名,總是指審查與實施這類措施的必要性要件。批準逮捕的條件應當而且只能是必要性要件。將96刑事訴訟法第60條前半段規定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謂證據要件與刑罰要件,理解為審查逮捕的前提,似乎更為合理一些,注意這條本身就說明了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這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將審查逮捕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具備的犯罪事實前提條件,與審查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并列起來,認為審查逮捕應當具備證據要件、刑罰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從96刑事訴訟法條文來看,存在斷章取義之嫌,在邏輯上是混亂的。我們甚至可以說,96刑訴法規定的逮捕條件不明確甚至沒有規定,而新刑訴法是將沒有明確或者沒有規定的逮捕條件明確化。嚴格地講,所謂的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只是審查批捕程序當中應當考慮的內容與前提因素,不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的判斷標準。因而司法實務中“構罪即捕”的做法是錯誤的,這種做法沒有考慮逮捕的必要性條件,而是把審查逮捕考慮的前提內容當作逮捕必要性條件。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怎么設置審查逮捕程序,例如新刑訴法對96刑訴法所作的“司法化”、“訴訟化”的修正,要求進行證據調查和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都無法阻止實務中“構罪即捕”的做法。司法化的逮捕審查程序,只能明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能夠判處實刑,但是它無法明確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問題和刑罰問題在審查逮捕中有什么作用與功能。
此外,在不具備實刑處罰前提的看似明顯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中,在審查是否需要逮捕的問題更容易引起混淆,例如醉駕中的肇事司機有逃跑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在逃跑或者毀滅證據行為本身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否需要逮捕肇事司機呢?在沒有明顯區分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即用平面結構的三要件來審查這個案例,不少辦案人員會認為肇事司機的刑罰要件沒有具備,只是逮捕要件上的瑕疵,屬于可捕可不捕的問題。如果明確區分審查逮捕的前提條件與必要性要件,我們知道,這種情況不應當批準逮捕,在我國現行法律之下應當批準不逮捕。我們在無罪或者輕罪案件中為什么還存在較高的逮捕率,存在濫捕甚至錯捕的現象,原因恐怕也是將審查逮捕的前提當作審查逮捕的條件。
其次帶來法理上的疑難。對具有犯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什么需要逮捕,這涉及到逮捕功能的定位問題。實務中,逮捕作為最為嚴厲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實際上預支了一部分的刑罰功能,因而我國刑法47條才有“先行羈押期折抵刑期”的相關規定。但是刑法第47條的規定,只是說明了逮捕這種“先行羈押”措施的嚴厲性質,說明它的嚴厲性質等同于實刑,并沒有對逮捕的功能進行明確的法律定位。在刑罰論上,逮捕或者不逮捕犯罪嫌疑人,與懲罰或者不懲罰犯罪嫌疑人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換言之,在法理上,刑事逮捕盡管嚴厲性質與實刑一樣,但是逮捕不應當具有刑事懲罰功能。如果認定逮捕具有刑事懲罰功能,認為逮捕就是處罰打擊犯罪的有效措施,那么對于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很容易出現“逮捕綁架”甚至“逮捕綁架審判”的現象,即將不應判實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判處實刑,以此確認逮捕這種先行羈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確性。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與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是否需要進行刑事處罰的問題,是可以分開的。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決定程序中,并沒有明確的區分出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與進行刑事處罰、刑事追訴的必要性這兩類性質不同的問題,經常將這兩類問題混同起來,其必然結果就是不區分證據要件、刑罰要件與必要性要件的優位順序,認為逮捕的必要性就是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筆者認為,逮捕正確的功能定位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礙刑事追訴的現實可能,采取取保候審等刑事強制措施不足以防止而不得已為之的與刑事處罰嚴厲性質類似的先行羈押手段。因此審查是否需要逮捕的唯一條件是“難于防控的妨礙追訴可能性”。這有兩層意思:(1)這里的“妨礙追訴可能”不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我們知道,任何犯罪,無論輕罪或者重罪,都具有社會危險性,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妨礙刑事追訴現實可能性。(2)犯罪嫌疑人妨礙追訴可能性是“難于防控”的。新刑訴法明顯提升了監視居住的嚴厲性質和可操作性,因而“難于防控”僅指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控“妨礙追訴可能”。
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逮捕必要性條件、第二款規定的應當逮捕的三種情形以及第三款規定的“違反義務”可以逮捕的問題。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項“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都是指“妨礙追訴可能性”,關鍵是第(一)項“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和第(二)項“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現實危險的”的理解,筆者認為,這兩項仍然要從“妨礙追訴可能性”層面來理解,第一項明顯不是指報捕罪名的社會危險性那種“即時的危險”,而是指如果不捕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這種“持續的危險”,因此需要通過逮捕防止新的犯罪對現行犯罪追訴的干擾。第(二)項中的“現實危險”指涉不太明確,究竟指報捕的同種罪名還是指報捕罪名以外的其他“新的犯罪”,需要作出解釋。如果指前者,這項規定中的“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似乎沒有大的問題,但是“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范圍太寬,它幾乎可以包含所有的罪名,使得審查逮捕必須審查必要性的立法努力毀于一旦。如果指后者,怎樣理解與第一項規定的“新的犯罪”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通過司法解釋來明確。此外,第79條第二款所說的三種情況,筆者認為是一種法律擬制,即在滿足資格要件的前提之下,直接可以從量刑證據“10年以上有期”、情況證據“曾經故意犯罪”和“不講真實姓名”確定報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礙追訴可能性”,在這三種情況下,不再需要按照第79條第一款規定的五種情況來審查逮捕必要性問題。至于第三款規定的“違反義務”可以逮捕,仍然需要從“難于防控的妨礙追訴可能”層面來理解,“違反義務”有或者沒有可能屬于“難于防控”,需要辦案人員根據“違反義務”的嚴重程度來具體判斷,因而在是否批準逮捕措施的問題上,辦案人員具有自由裁量權,這在法理上講得通。綜上,在法理上逮捕的非刑罰功能定位,要求明確區分逮捕的必要性和定罪處罰的必要性兩類不同性質的問題,這只能通過區分逮捕的資格要件和能力要件才能夠辦到。平面結構的三要件說,只可能“異化”逮捕功能,這是造成錯捕或者濫捕在法理層面的原因。
第三是造成操作中的偏差。在實務中,由于逮捕必要性的證據規格和標準等問題難于把握,“很少有偵查機關在提請逮捕時會專門就逮捕的必要性進行專門的論證,而檢察機關很少在審查批捕時會要求偵查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在大量的提請批準逮捕意見書中所看到,絕大多數都只是衡量追訴的事實可能性條件,而對訴訟保障性條件(必要性要件)幾乎沒有認真對待,這是一種“主次顛倒”的做法,把審查逮捕中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必要性”問題放在可有可無的地位,所犯罪事實證據與刑罰條件等前提條件卻作為認定需要逮捕的主要標準來進行把握,按照本文的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的區分邏輯,實務中的做法是把資格要件看作是能力要件,或者是用資格要件替換了能力要件,這是造成“逮捕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有些實務部門的檢察研究人員按照《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對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某省檢察院逮捕質量標準進行了全面分析,發現三年間捕后撤案、不訴和宣判無罪的案件占逮捕總案件數的1.66%,捕后判處拘役的比例為9.14%,判處緩刑的比例為10.64%,如果拋開一些學者主張的捕后判緩刑不屬于質量缺陷,有逮捕質量缺陷的案件仍然達到10%左右。
基于捕后撤案、不或者宣判無罪需要國家賠償的現實考慮,在批捕實務中嚴格把握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甚至用或者審判的證明標準來要求批捕證明標準的做法,可以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這種做法客觀上能夠抵消實務當中不考慮或者甚少考慮“逮捕必要性要件”所帶來的逮捕質量缺陷問題,但是在沒有區分資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利用逮捕三要件的“平面結構”來確定是否具有逮捕條件時,一個不容否認的現象大量存在,即辦案人員在明顯缺乏刑罰要件的情況下,仍然不愿意或者不敢于作出不批捕的決定。不愿意的原因在于辦案人員與偵查人員之間只講配合、不講制約,批捕是偵查保障手段的觀念大有市場,同時在基層檢察院中提請批捕的案件中,無業人員占有很大的比例,辦案人員難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監管條件,因而判斷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難度較大;不敢于的原因在于辦案人員如果不批捕害怕承擔辦案不公正、甚至違法貪賄的指責,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寧可“錯捕”不可“錯不捕”的辦案心理仍然具有支配地位,前者只是業務水平問題,而后者則有可能影響個人聲譽和職業生涯。
四、“兩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構
基于現行批捕方式對逮捕必要性要件具有不同程度忽視、用證據要件刑罰要件替代必要性要件的問題,筆者嘗試性地提出“兩步式”的批捕方法,以期根本改變實務中“構罪即捕”、“以捕代偵”、“以捕代刑”的不當做法。
“兩步式”批捕方法包含四個方面:(1)“邏輯觀念的兩步”,即將逮捕要件分為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資格要件只是報捕條件,是審查逮捕的前提,而能力要件是批捕條件,是審查逮捕的認定標準,這一點前文已述;(2)“審查機構的兩步”,即將現在偵查監督部門的所有辦案人員分為“案件受理”和“案件審批”兩個大類,“案件受理”只負責資格要件的審查,
“案件審批”只負責能力要件的審查,這就相當于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庭”和“業務庭”的劃分,前者專司案件是否能夠達到立案條件,后者則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和決定。這種審查機構的“兩步式”在偵監部門可以靈活處理,例如將同一部門的偵監人員分為兩個小組,進行批捕要件審查的試點,這在省級檢察院系統、市級檢察院系統甚至一個基層檢察院的偵監部門,都可以嘗試,而且不違反現有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3)“審查程序的兩步”,即分別逮捕資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建立不同的審查程序,筆者認為資格要件的審查,可以是“行政程序式”,需要偵檢部門的配合,這是因為資格要件所要求的“實體”問題——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的審查,主要證據材料都是偵查機關在捕前收集而來的,是否達到資格要件主要看偵查機關捕前收集證據的質量與數量,而能力要件的審查,應當是“司法程序式”,需要偵、辯、檢三方的協同,這是因為能力要件所要求的“程序”問題——逮捕必要性的審查,需要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調查相關證據、綜合聽取偵查機關、辯護律師的意見之后,才能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4)“批捕錯誤責任確定的兩步”,在資格要件與能力要件兩分的情況下,根據“逮捕質量規定”,很容易辯明資格要件的審查機構和能力要件的審查機構可能承擔的錯誤責任,資格要件審查機構僅就資格要件的審查問題承擔可能的“錯捕”“錯不捕”的相關責任,而能力要件的審查機構僅就能力要件的審查問題承擔可能的“錯捕”或者“錯不捕”的相關責任。
“兩步式”批捕方法對于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第79條有關逮捕要件的立法規定和精神,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凸顯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審查逮捕中的實質地位和核心地位。如果說“逮捕質量規定”只是約束檢察機關系統偵監部門而偵查機關可以不遵照執行的話,那么新刑訴法第79條第一款則是第一次在法律層面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逮捕案件的證據質量提出了除案件實體問題以外的程序問題要求,即偵查機關報捕的案件需要滿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足以防止法律規定的五種社會危險性”,其實質就是“逮捕必要性”要件的法律確認,偵查機關在報捕時必須按照79條規定送交兩類性質不同的證據材料,既要確保逮捕資格要件的成立,又要確保逮捕能力要件的成立??梢韵胍姡窈箨P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細則中,一定會有警檢兩家就批捕材料證據規格與標準的協商與基本原則的確定,只有檢警兩家緊密協作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刑訴法第79條規定的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審查任務。倡導“兩步式”批捕方法的實質,在當前的刑事訴訟法律環境中,就是要保證第79條規定的逮捕必要性審查不能像過去一樣徒有其表,而是一定要通過可操作性的程序與措施落到實處。與其說“兩步式”批捕方法表明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審查逮捕中的實質地位和核心地位,還不如說它表明了逮捕必要性問題是審查逮捕的一個獨立要素。立法規定的東西在執法過程中總會有些折扣。盡管如此,“兩步式”批捕雖然不能省略證據要件和刑罰要件這一問題,但是它至少表明逮捕必要性審查與案件實體問題審查是同樣重要的,不能夠僅看到案件事實的實體問題,“構罪即捕”,而不顧及逮捕必要性問題的審查。
“兩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構意義,還可以從新刑訴法第93條的新增規定來說明。新刑訴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盡管這里需要解釋“羈押必要性”與第79中規定的“逮捕必要性”是否具有相同的內涵,但是大多數學者都認同逮捕措施是一種持續性羈押措施的觀點,它表明逮捕措施與羈押措施在必要性問題具有共同的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共同的審查內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也許還具有共同的判斷標準——是否具有逮捕或者羈押的必要。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由偵監部門一家來實施,還是由偵監、監所和公訴幾家聯合來完成,暫且放置一邊,但是它表明羈押必要性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概念,隨著案件法律規定、證據和事實情況的變化,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會發生波動,因而需要專門的機構和程序來完成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筆者認為,“兩步式”批捕方法所確立的能力要件審查機構,有責任或者義務來協助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完成,最低限度它應當向負責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機構說明當初認定逮捕必要性的詳細情況,以便羈押必要性審查機構確定原初情況,發現變動情況。而這些工作的完成和可操作,都需要一個前提,即資格要件審查與能力要件審查機構的進一步細分。
五、結語
逮捕三要件的理解與把握,是刑事逮捕理論與法律程序設計中最為基礎的問題。從知識論的角度,逮捕三要件的理解把握有兩個基本的面向:一是語義的面向,通過闡釋三要件的具體含義或者說通過分析三要件的語義,來確定三要件的法律操作意義;二是語用的面向,通過闡釋三要件的相互關系或者說通過分析三要件的語用,來確定三要件在法律操作中的不同功能與定位。目前有關逮捕三要件的研究,語義方面的分析比較多,語用方面的分析比較少,這會對逮捕三要件的理解與把握帶來實質的影響。
見與不見范文6
漢語是我們的母語,語文教學是必不可少的。作為一名語文教師,我在教學過程中深刻地感受到: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工程,我們教育工作者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在教學上我們一定要做好知識引領人這個角色,培養學生養成自覺學習的習慣,形成自主、合作、探究的學習方式。語文是所有學科的基礎,語文教師的責任是重大而艱巨的。如何上好語文課,是所有語文教師的共同課題。在此,我就語文教學提出自己的看法,與廣大的語文教師共同探討。
一、在進行教學之前,我們應讓學生明白自己的學習目標,這樣就能明確地培養學生建立學習計劃
學生在老師的幫助下規劃好學習藍圖,就奠定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也做好了從各個方面承受學習壓力的準備,并能很容易地把壓力轉化成動力,贏得了學習的主動權,學習起來自然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注重課前學生的自主預習和教師的引導預習
文字學科的最終目的在于學生的理解和運用,所以,在進行語文教學之前,我們要讓學生對學習內容進行自主預習。有的老師認為,預習就是讓學生自己看書,做到熟悉課文,解決生字問題就可以了。這樣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我們要讓學生自己去看書,然后了解學生從這篇課文中得到了什么,也許每個學生的理解都會有所不同,這個時候教師的引導預習就顯得尤為重要。只要學生的觀點是積極健康的,我們就沒有必要一定要求學生的觀點和教學大綱上的一樣,反之,則要很好地引導學生得出正確的結論?!坝幸磺€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我們教師引導學生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發展就是做到了一個好老師的要求。
三、課堂教學是語文教學中最重要的一環
課堂教學要始終圍繞學生展開,教師的定位一定要準——充分發揮“引導”的作用。引導學生發掘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同時還要注意讓學生發掘文章內涵,說出作者的意圖和自己的見解,所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讓學生提升自己的認知水平和空間。教師應在教學中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比如人教版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語文七年級下冊第十課,在按照大綱要求進行組織教學后,我讓學生繼續就課文內容發掘問題,結果學生認識問題的深度讓我始料未及:有的學生認為戰爭是人類一手導演的悲劇,花木蘭所參加的戰爭究竟是正義的還是非正義的?有個學生提出我們現在宣揚的是和平,這篇課文從一定程度上宣揚的卻是戰爭,花木蘭這個英雄形象究竟有幾分可取之處?可以說學生提出的問題有的有失偏頗,但也充分反映了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這時候教師就應該注意掌握學生的心理,引導他們從健康、積極的角度去認識問題,在組織討論的時候,切記不可對學生的見解妄下評論,應引導學生在辨析中尋找正確的答案。
四、課后的溫習更是不容忽視
子曰:溫故而知新,可以為師也。這也說明了溫習的重要性。根據生物學上提出的遺忘定律,有效地組織學生的溫習對于鞏固已有的學習成果和獲得新知識有很大的作用。在對課本知識進行溫習的同時,還可以讓學生通過課外的資料來補充課堂知識,這樣做有利于學生舉一反三,得到更多的知識儲能。
五、生活中處處有語文,要讓學生在生活中發現語文,領悟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