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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財產罪范文1
關鍵詞:犯罪對象;犯罪客體;財產
侵犯財產罪是所有犯罪中最為常見多發且危害極其嚴重的一類犯罪,歷來為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所重視并予以懲罰防范。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對各種侵犯公私財產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但是基于財產犯罪的多變性和復雜性,在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當中,關于各種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論。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公私財物是侵犯財產罪的對象。然而再深入一步,對于什么樣的公私財物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歷來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在實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國的今天,深入地探討和研究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的范圍,對于刑事司法實踐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以及保護合法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的范圍界定地過寬或過窄,都會不符合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都會使立法與司法實踐的需要嚴重脫節,從而不能有效地發揮刑法的應有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作用。筆者不揣冒昧,在借鑒中外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作進一步的探討,以期對刑事司法實踐有所裨益。
一、侵犯財產罪犯罪對象的歷史性和具體性
侵犯財產罪范文2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的法益
《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增設在侵犯財產罪一章中,毫無疑問,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侵犯的法益可以從其隸屬的類罪――侵犯財產罪的法益內容得出提示性的答案。侵犯財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公私財物,或者挪用單位財物,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對侵犯財產罪法益的正確理解,將直接影響違法犯罪行為的定性。在我國刑法理論界,財產犯的法益是財產的所有權,沒有任何爭議,即財產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公私財產所有權,是對所有權整體全能的侵犯,這是絕大部分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屬性。所以,作為侵犯財產罪之一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他所保護的法益亦為勞動者的財產所有權。
有觀點認為財產犯所侵犯的法益首先應該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本權,這里所提及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根據民法來加以確定,即財產所有權包括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氨緳唷卑ê戏ㄕ加胸斘锏臋嗬蛡鶛?,在合法占有財產的情況下,占有者雖然享有占有的權利,卻沒有其他權利尤其沒有處分權。有觀點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的法益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而非所謂的財產所有權,此觀點的依據是,盡管我國《憲法》對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權利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在《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奔热粍趧诱攉@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已經被規定在勞動法中,那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侵犯的法益即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筆者認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認定為民法上的債權,即上文中提到的本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是侵犯財產權的行為,但是其侵害的法益應該是債權。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財產所有權和債權之間有著明確的界限:第一、權利主體有所不同。財產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不特定,然而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勞動者與特定的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務關系,權利義務均特定。第二、內容有所不同。債權的內容是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和債務人應承擔的義務,債權表現為一種請求權,其實現需要借助債務人的作為行為,而財產所有權表現為支配權,其權利的實現需要他人的不作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表現為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拖欠自己的勞動報酬的一種請求權,因此應界定為債權。第三、權利的產生途徑不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主要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而債權的取得主要有合同之債和法定之債,本罪恰恰是由合同而引起的合同之債,因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侵犯的法益為債權。
雖然侵犯財產罪這一類罪所侵犯的法益為財產所有權,但是二者并不矛盾,因為債權也是一種財產權,只不過在具體罪名下,將法益表述為債權更加形象更加貼切更加具體。本罪從法律關系上來講,行為人拒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之行為,是侵權和違約二者之間的競合,其本質為債權債務的糾紛,是侵犯財產的行為。本文之所以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中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權利屬于債權,除了以上提到的兩點區別以外,還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據 2013 年 1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刑法所保護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而勞動合同則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有力憑證,也是權利受侵害時獲取公力救濟的最好保障。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勞務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此時,如果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務關系,其勞動報酬仍然能夠獲得刑法上的保護;第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或者口頭協議以后,通常情況下都是勞動者先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勞動之后,用人單位才針對勞動情況或者根據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對價,即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但是當勞動者通過自己辛苦的勞動提供勞務之后,其用人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使得勞動者不能獲取相應對價,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此時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是用人單位將自己的一部分金錢義務性的轉移給勞動者,即民法上的交付所有權轉移。所以,本罪所侵犯的法益為勞動者的債權。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
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要件為為一般主體,即企業和自然人。
2.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侵犯財產罪范文3
關鍵詞:財產犯罪;保護法益;所有權;占有
中圖分類號:DF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330(2012)02-0038-06
引 言
偷回自己被交警部門暫扣車輛的行為能否構成盜竊罪,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近年發生在河南和四川的兩起案件再次引起法學界和社會民眾的熱議。
案件1:2010年5月,河南姑娘張某與其男友李某騎自己的摩托車出行,因證件不全被交警扣車并開具罰單,在李某去交罰款時,張某回家拿來備用鑰匙趁交警不注意將摩托車騎走,后打電話告訴李某:“我已經將交警隊暫扣的那輛車偷走了,你不用再去交罰款了?!苯拥诫娫捄?,李某告訴張某:“我就在派出所內,你馬上把摩托車送回去?!睆埬持缓脤⒛ν熊囉烛T回了警亭處。經鑒定,該摩托車價值2450元。檢察機關對張某以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①
案件2:2010年7月,四川男子潘某用自家的小轎車非法載客營運,從樂山開往峨眉途中被運管部門查獲并當場將車扣押在車管所。潘某害怕罰金過高,與他人合謀將車偷回。案發后,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批準逮捕。②
對上述兩起案件的處理,當事人及許多民眾表示不能理解,怎么偷自己的東西也算盜竊。司法機關的解釋是:即使是自己的財物,在依法被扣押時,該財物已由扣押機關合法占有,根據《刑法》第91條第二款的規定,此時該財物屬于“公共財產”,如果秘密取回也構成盜竊罪,因為扣押機關對財物的占有本身也受刑法保護。但也有一些法學界人士對這種解釋表示質疑:財產罪的本質是要給他人的財產造成實際損失,如果只是單純取回自己被扣車輛,沒有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的,扣押機關就沒有財物損失,雖然取回手段違法但不可能構成財產犯罪。
上述爭議涉及的理論課題是: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的案情并不復雜,但背后涉及到的刑法理論問題卻不簡單。研究此類個案的意義已超出個案本身,其價值有兩點:一是從觀念上講,法律人按照刑法理論得出的結論無論多么符合邏輯,如果與社會一般人的正義觀念不相符合,就不能以法律人的解釋為標準處理案件,而應以社會一般人的正義觀念為標準重新解釋和適用法律。二是從認定上講,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能想當然地下結論,要對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作規范的刑法評價,唯此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關于對本課題的刑法評價,關涉三個理論問題:即財產罪保護的法益是什么、盜竊罪故意與非法占有目的內容是什么以及如何對《刑法》第91條第二款進行理解等,下面進行深入探討。
一、財產罪保護法益的再思考
(一)三種理論學說之梳理
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追問刑法設立財產罪保護什么法益,是解讀財產罪的根本與關鍵。因為只有行為侵犯財產罪法益時,才能構成財產犯罪,如果沒有侵犯,是不能認定財產犯罪的。關于財產罪保護法益,③刑法并沒有直接規定,需要根據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解釋。在我國,關于財產罪保護法益的理論主要存在所有權說、占有說及中間說三種。不同學說將直接影響到對財產罪的處罰范圍,也直接導致筆者所討論的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行為能否成立盜竊罪的問題。
1.所有權說。所有權說是我國刑法理論的傳統學說,該說認為,“財產罪的本質是侵犯財產所有權,刑法規定處罰財產罪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財產所有權”。④“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最核心的是處分權,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自由處置的權利。一般而言,對任何一種權能的侵犯,都是對所有權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對處分權的侵犯,則是對所有權整體的最嚴重的侵犯,也是絕大部分侵犯財產罪的最本質的特征”。⑤ 根據所有權說,所有權是財產罪的保護法益,只有當行為侵犯了財產所有權時才構成財產罪,如果某一行為在本質上沒有侵犯所有權就不能構成財產罪。針對筆者所討論的對于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沒有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由于沒有侵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因而不能構成盜竊罪;反之,如果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則成立盜竊罪。
2.占有說。占有說主要是來自日本的刑法理論,該說認為,財產罪的法益是他人對財物事實上的占有。為保護財產所有權,首先必須保護對財產的占有本身?!皬木S護財產秩序,提高財產保護的效率,以適應財產高速流轉的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的要求,還是以保護財產的占有本身為宜”。⑥占有說是以占有制度作為財產罪的保護法益,認為對財物占有本身就值得刑法保護。根據占有說,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時,由于侵犯了占有人對財物的占有,因而構成盜竊罪。
3.中間說。中間說是在對所有權說的擴張和對占有說的限縮的基礎上產生的,是目前在我國非常有影響力的學說。中間說認為,“財產犯的法益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本權,其次是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況下,相對于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而言,該占有不是財產犯的法益。這里的‘財產所有權’可以根據民法確定,即包括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本權’包括合法占有財物的權利(他物權)以及債權;在合法占有財產的情況下,占有者雖然享有占有的權利,卻沒有其他權利尤其沒有處分權?!枰ㄟ^法定程序改變現狀(恢復應有狀態)的占有’的意思是,如果要違背占有人的意志改變其占有現狀(如沒收、追繳,將財物轉移給他人占有),就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對財物的占有,還包括對財產性利益的占有)”。⑦中間說是以財產的所有權及本權作為主要法益,非法占有也可以是財產罪保護法益,但相對本權者恢復權利的行為除外。根據中間說,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時,由于侵犯了本權(合法占有權)也要成立盜竊罪。
(二)我國財產罪保護法益之范圍
上述三種學說爭議的焦點實際上是財產罪保護法益范圍的大小問題,具體講是關于所有權、合法占有權以及非法占有三者哪些納入財產罪的保護范圍問題。首先,占有說的保護范圍過于寬泛。通常情況下,保護占有也確實保護了所有權和本權。但占有又分為合法占有與非法占有,如果財物的被害人從盜竊犯處取回被盜財物,按照占有說由于侵犯了占有也成立盜竊罪,這與一般人的法感情相沖突,也與刑法保護法益以維護所有權秩序的目的不相符。其次,中間說修正了占有說,對非法占有的保護進行了限定,具有合理性。但對本權(合法占有權)是否要進行絕對的保護,需要加以分析。如果是對財產沒有任何權利的第三人非法取得本權人占有的財物,表面上看是對本權的侵犯,在法律上需要給予保護,但實際上是對所有權的侵犯。因為本權人會因為財物的喪失而負有賠償義務,即使所有人免除本權人的賠償義務,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仍然受到了侵犯。但具體到本文所討論的情況就有所不同,如果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沒有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的,對合法占有人而言沒有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怎么會構成盜竊罪呢。因此,中間說也有擴大處罰范圍之嫌。再次,所有權說具有合理性,但對第三人盜竊、搶劫等違禁品或贓物的行為,所有權說也認為構成盜竊或搶劫罪,但未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其認為“盜竊的行為侵犯的不是持有人的所有權,而是侵犯了國家對的所有權”。⑧在國家沒有沒收之前,國家實際上也沒有所有權,故被中間說所質疑。盡管所有權說在解釋時存在瑕疵,但這并不影響其結論的合理性。
現代社會的財產制度是在所有權絕對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雖然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經濟效益,對所有權絕對原則進行了某種限制,越來越多的他物權被法律創制出來,但任何權利的核心都是所有權,因此,財產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所有權關系。刑法作為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必須承擔起保護財產權利的任務。但同時也要注意,雖然刑法與民法都對財產權利進行保護,但兩者的保護機制是不同的。民法保護關注的是具體權利的實現,而刑法保護的是整個所有權制度的實現。因此,筆者認為,財產罪保護法益是以維護社會所有權制度穩定為目的的,以保護所有權為原則,以保護非法占有為例外。
維護社會所有權制度的穩定是刑法保護財產法益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刑法通過保護所有權制度的穩定,而間接地保護了各項民事權利和民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從這個角度講,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本質上是社會所有權制度本身。因此,無論討論哪種情形,都不能與維護社會所有權制度的穩定相沖突,財產罪法益是以維護社會所有權制度的穩定為前提的。
以保護所有權為原則,是指任何人如果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就成立財產罪,這可分解為三種情況:(1)如果是所有權或占有權以外的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財物,由于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權,構成財產罪當無疑問;(2)如果是合法占有人非法侵吞所有人財物,由于侵犯了所有人的所有權,也構成財產罪,但由于事先已合法占有財物,只能構成侵占類犯罪;(3)在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的情況下,如果又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的,會造成合法占有人的財產損失,侵犯了占有人的所有權,因而構成盜竊罪。但如果沒有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此時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因沒有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就不能構成盜竊罪。
以保護非法占有為例外,是指為了防止黑吃黑,維護社會所有權整體秩序的穩定,對于所有權或本權以外的第三人非法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時,也認為構成財產罪。這不是對非法占有本身的刑法保護,而是出于保護所有權制度穩定的需要,正是在這一點上,反映出刑法對財產利益的保護不同于民法保護的特質。但如果是所有人采用非法手段恢復權利的行為,由于符合人們的法感情,通常不認為構成財產罪。但非法手段造成其他后果的,如在非法奪取財物時造成傷亡后果的,可定傷害或殺人等相關犯罪。
《日本刑法》第242條規定:“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占有或者基于公務機關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時,就本章犯罪(盜竊罪和強盜罪)而言,視為他人財物”。由此可見,《日本刑法》規定了對合法占有的保護,即使是所有權人,對他人合法占有下的本人財物也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取回,否則可能構成財產罪。有學者借鑒了日本刑法理論,認為本權也是我國財產罪的法益。“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⑨正是出于這樣的解釋,才得出本文開頭所提及的兩起案件構成盜竊罪的結論。筆者認為,財產罪保護法益的范圍,是在考慮具體民事權利與社會財產秩序,所有權人、占有權人與第三人行為主體,針對所有權、占有權與非法占有的全方位背景下確定的。但無論怎樣論證,財產罪之所以成立,都要以給他人財產造成實際損失或有造成財產損失的現實緊迫可能性為根本,這是所有權制度的核心內容。具體到本文所提的兩起案件,根本不會對扣押機關的財產造成任何損失,怎么會構成盜竊罪呢。從這個意義上講,合法占有權不能對抗所有權,此時其并非是財產罪的法益。
其實,我國司法判例也支持這一主張,在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編輯的《刑事審判參考》相關案件的裁判理由中明確指出:“本人所有的財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間,能夠成為自己盜竊的對象,并不意味著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財物的行為都構成盜竊罪。是否構成盜竊罪,還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定。如果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是為了借此向他人索取賠償,這實際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以盜竊罪論處。相反,如果行為人秘密竊取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只是為了與他人開個玩笑或逃避處罰,或者不愿將自己的財物繼續置于他人占有、控制之下,并無借此索賠之意的,因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以盜竊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處理?!雹馄胀癖姷囊蓡栆舱f明了這一點。盜竊是偷別人的東西,自己的東西不存在偷的問題。交警把車扣了,但所有權并未從此發生改變。因此,從財產罪保護法益角度看,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沒有進行索賠或接受賠償的,不能構成盜竊罪。
二、盜竊罪的故意與非法占有目的內容再論證
在上述兩起案件中,司法機關均認為張某和潘某的行為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成立盜竊罪。筆者認為,司法機關沒有經過規范的論證過程,其結論占不住腳。成立盜竊罪不僅要求客觀上具有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而且主觀上也要有盜竊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盜竊罪的客觀行為是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具體包含三項內容:一是行為人破壞了被盜財物的占有關系;二是形成了新的財物占有關系;三是財物的轉移占有過程對于財物的原占有人來說是未被知曉的。B11根據刑法理論,盜竊罪的故意內容是針對其客觀要件而言的,具體來說,盜竊罪的故意也要具有三項內容:一是行為人要認識到所盜財物正在被他人占有;二是行為人也要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能夠破壞原財物占有關系;三是行為人要認識到破壞原財物占有關系建立新的占有關系的過程未被財物占有人知曉,同時還希望或放任占有轉移結果的發生。上述張某與潘某取回自己被扣車輛的行為,在客觀上破壞了扣押機關對財物的占有關系,并對車輛形成了支配關系,并且這一過程相對于扣押機關來講是未被知曉的。同時,行為人在主觀上也認識到自己的車輛正在被他人合法占有,其竊取行為會破壞這種占有關系,行為人希望通過這種行為重新建立對車輛的控制與支配。因此,其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是相符合的,已具有盜竊罪的故意。有論者認為“當事人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機關扣押的財物時的心理與盜竊罪所要求的故意不一致”B12的觀點是不正確的。
筆者認為,上述兩起案件之所以不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并不是沒有盜竊罪的故意,而是缺少非法占有目的這一主觀要素。所謂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B13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排除和利用意思是在沒有正當理由或根據的前提下講的。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財物并非是非法時,由于缺乏非法性認識,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張某與潘某取回被扣車輛,由于認為是取回自己所有的財物,缺乏對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性的認識,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其行為不成立盜竊罪。
三、對《刑法》第91條第二款的再解讀
認為盜竊在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財物行為構成盜竊罪的又一個重要理由是《刑法》第91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條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庇袑W者認為,“從第二款的規定可知,在國家機關等單位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被刑法擬制為公共財產”,并進一步指出,即使是私人財產,如果在國家機關的管理過程中,已屬于公共財產,所有權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回的,就是對國有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應構成財產罪。B14
筆者認為,這種理解值得商榷。盡管刑法規定私人財產在被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人民團體管理、運輸、使用時以公共財產對待,但需注意的是,這一規定是針對所有權人以外的人而言的,不包括所有權人。因為此時所有權的權屬并沒有改變,財產所有權仍屬于原所有權人。根據民法一物一權原理,國家只是享有占有權?!啊缎谭ā返?1條第二款之所以如此規定,正是考慮到如果這類財物被盜或者滅失,國家或集體負有賠償的責任,最終財產受損失的仍是國家或集體”。B15從這一規定并不能直接得出所有權人私自取回在國有單位管理的本人財物一定會構成侵犯財產罪的結論。因為所有權人取回自己的財產,如果沒有借此索賠的,國有單位并不涉及賠償的問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刑法》第91條第二款的真實含義是對公私財產之間臨時性性質轉換的立法宣示。如果沒有這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這部分財產,由于是私人財產,認定貪污罪存在障礙。正是由于本條款的規定,才使國家工作人員的侵吞行為成立貪污罪。B16因此,根據《刑法》第91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所有權人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被扣車輛的行為是對國有財產所有權的侵犯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
可能有學者會追問,為什么第三人侵犯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人財產,構成財產罪,并不要求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索賠為前提,而對財產所有人而言,卻必須要求有索賠行為,才能構成財產罪?其實,這是根據人們生活經驗和常識推知的。因為通常情況下,第三人非法取得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的私人財產,原財產所有人要求管理單位賠償并造成管理單位財產損失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是財產所有人取回的,又要求管理單位賠償并造成管理單位財產損失的可能性就小得多。財產罪的本質是要給他人的財物造成損失或者有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所有權人取回財產,并非一定會給占有人的財產造成損失,所以需要附加是否進行索賠的條件。
可能有學者會反駁,如果第三人將被扣車輛偷走,倘若罰款數額高于車輛價值時,所有權人或占有權人會放棄向管理單位索賠,此時并沒有造成管理單位的財產損失,為什么仍然要構成財產罪?筆者認為,雖然沒有造成管理單位的財產損失,但仍然侵犯了原所有人的財產所有權。
綜上所述,刑法設立財產罪的根本目的是要保護社會的所有權秩序,無論探討所有權、合法占有權、非法占有狀態哪種情形需要刑法保護,都不能與這一目的相沖突。成立財產罪的本質是要給他人的財產造成實際損失或有造成損失的緊迫可能性,否則不能認定財產罪。法律人按照刑法理論和刑法規范得出的結論無論多么符合邏輯,但如果與社會一般人的正義觀念不相符,需要修正的不是老百姓的觀念,而應是刑法理論本身,否則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將會失去社會基礎。
Evaluations by Criminal Law on Stealing One’s Own Property in the Custody of Others
SHEN Zhi-min
Abstract:How to define stealth of one’s own property in the custody of others arouse several theoretical issues of criminal law, such as the scope of interests protected in property crimes, the intention in the crime of stealth; the content of possession with illegal purpose;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in Article 91 of the Criminal Law. Since not all legal possession can be defensive against ownership, stealth of one’s own property in the custody of others will not constitute crime of theft without claims for damages or acceptance of damages. Conversely, the crime of theft will be satisfied upon claims for damages or having accepted damages.
Key words:crimes of property; interests protected by law; ownership; possession
注
① 邱延波:《女子開走自己被扣摩托 被判盜竊罰3000引爭議》,載《東方今報》2010年8月10日。
② 張運驕:《偷偷取回被扣押出租車 男子涉盜竊罪被批捕》,載《華西都市報》2010年9月15日。
③ 本文所述財產罪,一般是指取得型侵財犯罪,為論述方便全文仍然使用“財產罪”一詞。
④ 劉明祥:《財產罪比較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頁。
⑤ 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56頁。
⑥ 陳洪兵:《財產罪法益上的所有權說批判》,載《金陵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
⑦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2頁。
⑧ 陳興良:《盜竊罪研究》,載《刑事法判解》,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⑨ 前引⑦。
⑩ 參見《葉文言、葉文語等盜竊案》,載《中國刑事審判指導案件(1)》,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6頁。
B11 董玉庭:《盜竊與搶奪的新界分說質疑》,載《人民檢察》2010年第15期。
B12 李緯華、向敦來:《秘密取回自己被行政機關所扣押的財物之行為性質研究》,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8期。
B13 前引⑦。B14 張明楷:《騙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構成詐騙罪——對〈偽造公章取走暫扣車輛是否構成詐騙罪〉一文結論的肯定》,載《人民檢察》2004年第10期。
侵犯財產罪范文4
論文關鍵詞 網絡游戲 虛擬財產 物權說 盜竊罪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之界定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含義
虛擬財產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概念側重對“虛擬”的理解,認為數字化的、非物化的財產形式都可納人虛擬財產的范疇。 狹義概念認為,只有在網絡游戲中,能被玩家控制并存儲于服務器中的數據資料才是虛擬財產,例如網絡游戲賬號,武器等。本文所討論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即狹義的虛擬財產。
傳統民法認為,要成為民法體系中的財產,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分別是客觀性、價值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筆者認為虛擬財產符合民法體系中的財產構成要件。首先,虛擬財產的“虛擬”二字并非指虛擬財產客觀上不存在,而是強調虛擬財產對網絡空間的依賴性。虛擬財產的客觀性表現為數據代碼和動態圖像,人們通過虛擬物品知覺到虛擬財產的存在??梢姡颂幍奶摂M實際上是真實的客觀存在,具備實際存在形式和功能,能為人們所感知。計算機通過數據代碼和顯示技術的組合,可以唯妙唯翹地展現在玩家面前。 其次,虛擬財產的本質是由編程人員編寫創作的數據代碼,凝結著編程人員的勞動,故具有價值。玩家在游戲中主要是通過個人勞動并伴隨財產投入而獲得虛擬財產,畢竟在游戲過程還需要投入大量的金錢,例如上網的費用,直接購買虛擬財產的費用等。此外,現實中存在著虛擬財產的交易行為且不乏金額巨大者,可見,當今時代的社會交易中,虛擬財產亦具備交換價值。再次,運營商需對網絡游戲的運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維持運營并盈利的手段就是控制某些虛擬物品在游戲中的存有量以刺激玩家進行消費,同時網游公司為了維持游戲的長久生命力,也會對游戲中的各種道具出現的概率進行控制,以防止道具的泛濫而危及游戲的運營。對于玩家來說,網絡虛擬財產的稀缺性則體現為在網游公司的控制下,高等級裝備出現的概率極低,而且在特定條件下該裝備還可能消失。由此可見,虛擬財產也兼具稀缺性。最后,虛擬財產本質上為數據,存儲在游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中,但玩家對其游戲賬號內的角色,物品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利,玩家進入游戲后即可對角色和道具進行使用、刪除等處分。這與傳統財產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
(二) 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
在明確虛擬財產為應受法律保護的公民財產后,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將決定刑法中定罪量刑之適用。理論上,對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分別為物權說、債權說和知識產權說。
筆者認為,債權說忽略了虛擬財產的獨立性。在玩家正式進入游戲之后,遵循游戲規則而取得虛擬財產之時,運營商與各玩家之間的交付行為的確體現的是一種債權關系。但虛擬財產交付后玩家即享有完全的處分權,虛擬財產具有了獨立性,其轉讓、拋棄等行為不再受制于服務合同。可見,虛擬財產并不屬于債權。知識產權說混淆了這兩者——網絡游戲與虛擬財產,網絡游戲由供應商創作完成,供應商當然享有著作權。但是玩家在游戲中僅僅遵循供應商在游戲中設計好的情節和規則進行游戲并使用虛擬財產,期間的行為均為重復性的簡單勞動,并不包含創造性,因此,虛擬財產并不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物權說主張,一個客體只要能被排他性的控制并具有獨立的經濟性,就可以被認定為民法上的物。而運營商通過編程構建網絡游戲世界和道具,在運營商與玩家達成服務合同之前,虛擬財產掌握在運營商的手中,運營商對其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權,而在運營商與玩家訂立服務合同之后,虛擬財產也隨即轉移到玩家的游戲賬號中,玩家此時即可通過對游戲賬號的排他性控制來實現對虛擬財產的排他性控制。另外,結合上文對虛擬財產之價值屬性的分析,可知,虛擬財產具備獨立的經濟價值。“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支配或者管理的可能性及獨立的經濟性,就可被認定為法律上的物?!贝送猓W絡虛擬財產具有民法上的財產之基本屬性。因此,“理論上應當把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物,適用現行法律對物權的有關規定?!?而筆者亦贊同此觀點。
二、 侵犯網絡游戲虛擬財產行為之定罪分析
(一)運營商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侵犯
運營商主要是通過惡意修改或刪除游戲數據等以實現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侵犯。根據上文的分析,在玩家與運營商達成服務合同,進入游戲并按照游戲規則進行活動和使用虛擬財產后,玩家則享有對虛擬財產的排他性控制權,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即由玩家享有,運營商僅為玩家提供了存放數據的場所和供玩家使用虛擬財產的平臺,運營商不能惡意修改或刪除游戲數據,否則可能構成犯罪。
修改或刪除游戲數據看似僅僅發生在網絡空間,但由于虛擬財產所具有的財產屬性,該行為已經侵犯了玩家的對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有些游戲的頂級賬號花費了玩家大量的心血和金錢,如果運營商惡意修改或刪除游戲數據則會導致玩家的前期付出化為烏有。網絡游戲運營網絡運營商惡意修改或刪除游戲數據的行為與傳統的毀壞財物犯罪只是形式上的區別,可為傳統罪名所涵蓋。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惡意修改或刪除游戲數據的行為,可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若運營商在發行游戲之初就抱有利用網絡游戲吸引玩家,而后刪除數據關閉游戲的,則可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運營商以外的人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侵犯
1.“搶劫”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皬埬场痹凇皞髌媸澜纭钡木W絡游戲中發現李某的游戲角色竟持有每個游戲中僅有的且市值為 1 萬元的“屠龍刀”,便向李某發出一條帶有盜號病毒的網址,待李某的電腦中毒后,記錄下李某的游戲賬號和密碼,立即登陸并將李某強行彈下線,張某就可將李某的“屠龍刀”轉移到自身的賬號中。 本案中,行為人“張某”與被害人“李某”沒有發生身體接觸,而是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強行轉移了“李某”的虛擬財產。根據我國《刑法》第 263 條的規定以及刑法學界的通說,傳統的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當場強行獲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具有雙重性,一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另一則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在該犯罪的構成要件中,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遭到侵犯是搶劫罪模型的必要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張某”只是憑借自己的計算機技術使“李某”不能登錄自己的賬號,并沒有對“李某”構成人身的強制,其行為僅僅侵犯了“李某”的財產權利。此外,搶劫罪還要求財產的的取得與暴力行為要具有當場性,“張某”與“李某”并沒有接觸,當然不具備搶劫罪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當場性。故利用計算機技術強行使轉移他人虛擬財產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對該“搶劫”虛擬財產的行為,實際上并不構成搶劫罪,理應成立盜竊罪。“搶劫”虛擬財產的目的有兩種,一是自用,一是轉賣,無論虛擬財產最終流向何人,行為都有破壞他人對虛擬財產的占有,建立自己的占有的意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搶劫”虛擬財產的行為往往通過種植木馬或偽裝病毒郵件的方式盜去被害人的賬號密碼,其手段具有非法性。因此“搶劫虛擬財產”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盜竊罪所要保護的恰恰是公民的公私財產權,通過上文的分析,虛擬財產是民法上的財產,屬于公私財物的范圍,玩家享有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故“搶劫”虛擬財產的行為的指向對象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客體。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認為,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入戶盜竊或者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其中的秘密指的是行為人自認為其行為是秘密的?!皳尳佟碧摂M財產的行為雖然在被害人眼前進行,但是行為人往往自以為其“搶劫”行為神不知鬼不覺,盜竊罪的秘密性只要求實施盜竊行為的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被財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察覺的隱蔽方法將財物盜走即可,故“搶劫”虛擬財產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客觀方面。
綜上,筆者認為,利用計算機技術獲取他人游戲賬號密碼,伺機登陸他人賬號強行轉移虛擬財產的行為,只要數額達到定罪標準,則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 盜竊虛擬財產。轉移虛擬財產的行為也不罕見,如臺灣刑事警察局就曾查獲一起侵入網吧計算機而取得他人賬號、密碼,進而盜賣網絡游戲中的裝備與天幣、游戲點數的案件。 作案方法同樣是利用木馬病毒獲取他人賬號密碼,而后伺機轉移虛擬財產。而在臺灣,此行為被定性為盜竊。
侵犯財產罪范文5
案情:
張某在村頭開一小店,其多次從個體批發戶王某處進日常用品,共欠王某貨款3萬余元。王某多次向張某索要貨款,張某均以小店經濟困難為由拒不給付。2002年5月12日,王某到張某所開的小店向張某索要貨款,張某仍然推諉。王某便趁張某賣貨之機,將張某剛從銀行取出的放在柜臺里的2萬余元現金竊走。王某回家后打電話告訴張某自己的竊取行為。張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王某對自己的行為也供認不諱,但稱自己拿走錢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王某這種為實現自己的債權從債務人張某處竊取兩萬元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首先,王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了秘密竊取的方法竊取他人財物,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至于王某竊取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債權,這只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其次,在張某拒不履行付款義務的情況下,王某完全可以依法向張某主張債權,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以這種非法手段來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能因為目的是實現債權就免除其非法行為的可罰性。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因為王某從張某處竊取財物,其主觀目的是實現自己的債權,收回自己應得到的財產,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存在給債務人造成財產損害,侵犯其財產權的問題,只是其手段是非法的,應予以批評教育。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首先,盜竊罪作為一種財產罪是一種侵犯所有權的犯罪,其最基本的表現是給權利人帶來財產上的損害,不可能造成實質上的財產損害行為,就不具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在本案中,債權人王某有從債務人張某那里取得財產的權利,反過來債務人張某又有向債權人王某交付財產的義務,債權人王某在債權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采用非法竊取的手段實現了自己的部分債權,這不能說是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財產,從某種意義上講,債務人張某只是履行了他本來應履行的給付債務的義務。在這里,對張某而言,不能談有財產上的損害,不存在侵犯其所有權的問題。債權人王某主觀上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債權,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惡意。這點可以從王某在竊取財物后主動打電話告訴張某這一行為得到印證。其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不是按搶劫或綁架勒索的規定來處罰,可見立法者認為這種索取債務的行為不侵犯財產所有權,只是其采用的非法手段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因而只處罰其手段行為,而不處罰其取得財物之目的行為。這一規定表明,行使財產權利的行為不構成財產罪,只是在其所用非法手段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時,才可能構成其他方面的犯罪。本案中王某并沒有侵犯張某以及其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故不可能構成其它罪。但需說明的是,債權人為實現債權,以非法手段從債務人處取得的財物應在其主張財產權利范圍之內為條件,如果超出了其權利范圍,超出部分則構成犯罪,并且這種實現債權的行為只能是針對相對義務人實施,如果針對第三者實施則構成犯罪。
侵犯財產罪范文6
論文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
挪用公款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挪用公款罪作為貪污賄賂罪的一種,必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的一面,因而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體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實現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指改變公款用途,侵犯的并非所有權的全部權能,而是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在內的所有權部分權能。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即公共財產中呈貨幣或者有價證券形態的那部分。根據《刑法》第384條第2款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依此規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并不限于公款,還包括特定物。但除上述特定物外的一般物,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主管、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既包括行為人直接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也包括行為人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是本罪的基本特征。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公款歸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對于行為人以個人名義為私利將挪用公款歸私有企業、公司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存在爭議。如果挪用公款扣將挪用的公款給私有企業、公司以外的單位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司法解釋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對挪用公款罪的構成應嚴格把握。必須同時具備為私利和以個人名義兩個條件,否則不構成挪用公款罪。至于行為人違反財經管理制度,未經審批手續,將公款擅自劃撥、挪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雖然違反財經紀律,但畢竟屬于公款公用,可以給予相應的政紀、黨紀處分,而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從中獲得財物,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自應以受賄罪論處。
3、挪用公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其一,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非法活動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包括犯罪活動和一般違法活動。例如,挪用公款走私、販毒、騙匯、賭博等。這種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既不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需要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打家截道 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盡管這種情形下未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但不可認為沒有數額的限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做出過司法解釋,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萬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其二,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較大。營利活動是指國家法律所允許的牟利活動,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等。這種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要求挪用數額較大,但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的,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營利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分布的《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了一個較具彈性的起刑點,即挪用公款1萬元至3萬元。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這一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其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這種挪用公款行為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事情,挪用公款如還債、購置家具、修建私人住宅等。“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予歸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3個月未還”的,起刑點為1萬元至3萬元。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此幅度內自行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至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可否構成本罪主體,理論上存在爭議。我們認為,這類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以承包、租賃等方式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同。刑事立法上未明確規定這類人員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即表明本罪主體排除非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理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的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的,可以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不構成本罪。根據前述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違反有關規定而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一)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挪用公款罪與合法借貸行為、一般挪用公款行為難以區分。關于挪用公款罪與合法借貸行為的界限問題,理論界一直存在紛爭。我們認為,必須根據挪用公款罪的三種類型即非法活動型、營利活動型、超期未還型個體分析,區別對待。在非法活動型、營利活動型中,不存在與合法借貸行為的明確界限。即使行為人辦理了借貸審批手續,實質上也并非合法借貸。在超期未還型中,由于行為人挪用公款是正當需要,只要經過了單位領導審批,且辦理了借貸手續,便不宜按挪用公款罪處理。對挪用公款罪與一般挪用公款行為的界限,應當從挪用數額、挪用用途、挪用時間、挪用對象、使用主體、主觀因素等多方面進行分析,予以綜合認定。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客體現都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陀^方面的要件都包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內容。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都是直接故意。二者的區別在于:其一,次要客體存在一定區別。本罪的次要客體限于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貪污罪次要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其二,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不同。本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貪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實施本罪的行為人不存在做假帳、虛報帳目等行為,而實施貪污罪的行為人往往有做假帳、虛報帳目等行為。其三,主體范圍不同。本罪的主體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其四,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以使用公款為目的;而貪污罪則以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為目的。
(三)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本罪與挪用資金罪在主客觀方面都有相同之處。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都是故意,并且都以使用單位資金為目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行為的表現形式也是一樣的。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其一,犯罪客體與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犯罪對象是公款;而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只侵犯單位資金的所有權,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的資金。其二,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則是非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