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侵犯知識產權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侵犯知識產權范文1

【關鍵詞】知識產權 犯罪案例 法律體系

1前言

知識產權是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關鍵因素,在知識經濟時代扮起著不可替代作用。由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率在逐年上升,因此聯合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給予了高度重視,并將其列為十七類跨國犯罪主要犯罪活動。自從我國制定有關商標侵權處罰以來,為了降低犯罪率,對知識產權刑事立法在逐步完善,確立了相對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是由于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犯罪法規制定落后于西方發達國家,因此還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實際法律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因此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來改變現狀,減少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發生。

2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現狀分析

近些年來,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率在逐年上升,這是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要從客觀影響因素和主觀影響因素進行分析,不僅法律層面存在問題且在執行過程中也有不足,下面就對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現狀進行分析。

2.1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不健全

就目前全世界對知識產權重視的程度來觀察,資本主義國家為了牟取利益的最大化,對知識產權進行了強制性保護,社會主義國家為了推動民族產業的穩健發展,減少對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準確地說,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保護動力是利益的驅使,不惜采用用各種手段,尤其是在法律保護層面,主要是通過逐步改進法律來實現,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服務范圍已經滲入到不同領域,已經建立了比較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我國與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重點是依靠實行政策方面的法規來保護知識產權,所涉及到的法規多數是以如何獲取知識產權的方式以及遵照的環節進行規定,卻對怎樣處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做出清晰的規定,只是標注了犯罪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只停留在政治層面,在刑事層面還沒有建立完整體系。

2.2行政處罰執行力度不夠

受傳統觀念影響,執法人員在對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打擊中,會受人際關系的影響,直接導致執法力度不夠現象,對此類犯罪行為處理只是流傳于形式,把法律規定的刑事處罰轉化為行政處罰。通過對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案例分析發現,犯罪程度已經超出刑事追訴的標準,正確的做法是根據刑法要求對其懲罰,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只是對其進行簡單的行政懲罰,讓其繳納一些罰款了事,起不到實質性作用。假如對一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都加大執法力度,那么就能有效的降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率。

2.3知識產權侵犯手段多樣

通過對成功破獲的有關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分析發現,犯罪手段種類及其豐富,不再是傳統的犯罪手段,這就會增加此類案件偵破的難度。犯罪分子往往是有龐大的組織,犯罪目的性極強,成員內部分工明確,已經逐漸發展為產業化犯罪。

3預防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關措施

通過對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現狀分析,要有效降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就必須采取一系列相關措施,加大知識產權的刑法執行力度,協調好各方面工作順利開展。

3.1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

在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刑事法律法規前提下,要把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結合,形成一套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為了保證這套體系的完整性,必需要對刑法有關條文進行修改與完善,希望通過此項工作,使得重新構建的侵犯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服務范圍更廣。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行政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獲取程序內容上給予了足夠重視,而忽視了對侵犯知識產權活動執法力度,不能做到行政處罰和刑法威力共同使用。所以,可以采取較有效的措施來改進現有的知識產權行政法律體系,要將行政保護措對策與刑事保護對策看的同等重要,將二者聯合使用才能夠使得新建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更符合實際的需要。

3.2汲取國外先進經驗豐富我國立法模式

我國立法模式都是依照國內法律體制建立起來的,對犯罪的規定有局限性,普遍存在的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即便是起草法律預案內容時,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做了假設,然而事物時時刻刻都在變化,人們思維變化不可能趕得上新事物發展的步伐。所以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不足是必然,不能根據實際需要對現行刑法進行疏通,執行過程中過于死板,使各法律之間有脫節的弊端。因此常常是新法律剛剛出臺,就會有新的犯罪形式應運而生,這些人就是應用法律的空子來進行侵犯經濟產權犯罪活動,一定要制定更新的刑法來彌補不足,也就是說一切法律的頒布都滯后于犯罪活動的產生。通過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分析,我們不可能知道今后還會頒布哪些新的知識成果,也就不可能對哪些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制定出針對性較強的法律保護措施。為了減少類似發罪的發生,可以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并積極汲取發達國家的立法模式,在國內采用綜合型立法模式,也就是在各類法律中都對知識產權進行界定。這樣做既能給予侵犯知識產權活動沉重打擊,又能預防各類新問題滋生。

3.3執法力度要嚴格,充分發揮刑法職能

對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的懲罰主要是行政手段,嚴重缺乏刑事執法力度,與國外相比存在明顯的差距。第一,針對此類現象,一定要加大刑事執法力度,將行政手段與刑事執法聯合使用,形成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武器,有效減少知識產權犯罪率。第二,想要切實知識產權被害者行使其刑事訴訟權。按照我國最新的司法規定,其他類犯罪活動,都有被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訟的明確規定。然而在我國關于知識產權被害者卻沒有此項規定,即使是提起了訴訟也很少有成功的案例。就其根本原因是我國現有法律對訴訟標準門檻太高,程序過于復雜,很多知識產權受害者常常不能達到法院提出訴訟的基本要求。所以,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完善相關法律,力求程序簡單,嚴格執法,為知識產權受害者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可靠保障。

4結束語

總之,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會層出不窮,這必然會阻礙社會有序發展,因此我們要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現狀,加大知識產權管理的法律制度,力求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率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楊延超.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完善[J].法學論壇

侵犯知識產權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過錯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2-0250-01

0 前言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是指,擅自行使知識產權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或給權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問題。

1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1.1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概述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一般的侵權行為有著相同的法律性質及一定程度上相似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侵害對象的不同,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又有其獨有的特點。由于目前,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各個國家有著不同的標準。在一個國家被認定為是侵權的行為,在另外一個國家有可能是合法的行為。

在我國,大部分通說認為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是指,擅自行使知識產權人所享有的排他性權利,或給權利人的其他利益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

(1)侵害行為表現的特殊性。

侵害財產的行為,往往表現為對有形財產的占有、使用、妨礙或損害。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這就決定了對客體侵害行為的特殊性。它往往表現為剽竊、修改和假冒,其侵害的對象是作者、創作者或傳播者的思想內容或思想表現形式,與客體所依附的物化載體無關。

(2)侵害行為手段的技術性。

由于知識產品含有相當程度的技術含量,使侵害知識產權行為人必須憑借相應的技術手段才能實施侵權行為,因而較一般的財產侵權,更具有技術性和隱蔽性。

(3)侵害范圍的廣泛性。

普遍存在的侵害行為主要有兩個重要表現:一是個體侵權行為的普及化。二是高科技侵權行為國際化。

(4)侵權行為類型復雜化。

①按照侵權人的行為方式及其在侵權中的作用,可以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②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③根據侵權行為主體的數量進行劃分,可分為單方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1.2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包括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反不正當競爭權等智力成果權的侵害行為。知識產權法相對于民法來講,屬于特殊法。民法概括性的規定了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或條件,知識產權則更加具體規定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

2 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

侵權的歸責原則在侵權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認定侵權行為的基本原則,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的基本規則。歸責原則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責任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等,是在處理侵權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問題。關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責任的歸責問題,主要有三種學說:過錯責任說、無過錯說、混合說。理論中之所以出現如此懸殊的觀點的根本在于:立法中混淆了知識產權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的不同。

2.1 過錯責任說

過錯責任說是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使用的一種歸責方法。該說認為,知識產權侵權為一般侵權行為,在我國民事基本法及知識產權部門法沒有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應堅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就應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2.2 無過錯說

一般說來,在知識產權的侵權構成上,使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侵權人是否知道他人的權利,也無論侵權人是否知道他人的權利,也無論他在侵權是是否具有主觀的故意或過失,只要發生了侵權的事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

2.3 混合說

此說主張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直接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間接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此說的依據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確認是否構成知識產權侵權并要求侵權人停止有關侵權活動時,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確定是否賠償被侵權人或確定賠償額度時,適用過錯責任。

3 我國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

雖然我國知識產權學術界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存在很大的分歧,但是在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這方面的工作卻做得非常成功。在我國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這三個知識產權法,實際上采取的歸責原則,是在各自侵權行為的判斷上,采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在對侵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上,則采取的是過錯原則。

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我國民法據此確立了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侵權歸責任原則。同時,據第118條規定,確立了知識產權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地位。在我國,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普遍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二元歸責原則,在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補充適用其他歸責原則。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p>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TRIPS協議第45條規定:“涉及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及私法救濟諸多問題,對各締約方相關國內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盩RIPS協議第45條的標題是損害賠償,該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已知或有充分理由應知”,即主觀過錯,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侵權損害賠償以侵權人有過錯為歸責原則,這一條款肯定了過錯責任原則是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

參考文獻

[1]王建平主編.民法學(下)[M].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5.

[2]劉春田.知識產權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侵犯知識產權范文3

論文關鍵詞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數額認定 刑法

我國刑法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一共有八條,自213條開始至220條結束,基本涵蓋了非法生產、銷售、復制發行等涉及假冒注冊商標產品及其標識、假冒專利、侵犯著作權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的現有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形態,尚屬完備。而在這些犯罪規定中,情節和數額作為定罪起刑點,刑法并無確切規定,而是將此權力實際賦予了司法解釋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兩高)。根據現有兩高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三個司法解釋(法釋[2004]19號、法釋[2007]6號和法發[2011]3號),基本上將情節都以金錢數額代替,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其實已成為了數額犯。除了刑法條文規定的“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這兩種數額認定標準之外,上述司法解釋另規定了“非法經營數額”、“貨值金額”,以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造成損失數額”這四種數額認定標準。

這六種數額認定標準散布在七條(因為八條規定的最后一條為單位犯罪規定,數額認定標準與自然人犯罪相同)犯罪規定之中,難免在認定上有重疊甚至沖突之處。司法解釋機關也許在本意上是要盡可能對犯罪數額予以細化,以期構筑更嚴密的法網,但司法解釋卻并未將上述數額認定標準全部進行解釋,僅僅解釋了其中的兩種,即“銷售金額”和“非法經營數額”,更對二者與其他數額標準之間的關系只字未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對這些數額進行理解和計算認定就至關重要。

一、司法解釋中專門解釋的“銷售金額”和“非法經營數額”認定問題

1.“銷售金額”認定問題。根據法釋[2004]19號第9條之規定,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按照一般人理解,銷售后所得的違法收入其實就是銷售商品后所得的現金收入,有帳目、現金可查實或有人證可查實,不難確定;而應得的違法收入如何確定卻有很大的爭議,特別是針對明顯價格不一樣的未銷售侵權商品,是根據前面已銷售的價格進行計算,還是按照標價進行計算,亦或是按照商品制造成本進行計算?

實際辦案中,因上述“應得的違法收入”難以認定計算,面臨罪與非罪選擇時往往只能不予認定,給辦案實際造成了很大困難,也放縱了犯罪。2011年1月,針對這個問題,法發[2011]3號專門在第8條中規定了“貨值金額”,從而在事實上將“銷售金額”限定在已銷售的侵權商品價格計算中,而將未銷售的侵權商品以“貨值金額”進行計算,取代了“應得的違法收入”。但此司法解釋也并未對“貨值金額”進行了進一步解釋,而按照一般人理解,貨值金額就是貨物的市場價值,完全可以由物價部門進行價格鑒定后計算,這算是在偵查取證上推進了一步,但還是有一個問題尚待司法解釋機關予以明確,那就是物價部門鑒定時應參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價,還是侵權商品本身制造的成本價(再加上市場同類型商品的一般利潤)?這二者有時數額相差巨大,同樣是罪與非罪的艱難選擇,如不明確必然導致司法上的混亂繼續。

2.“非法經營數額”認定問題。根據法釋[2004]19號第12條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上述解釋不可謂不細,按理應該在司法實踐中很好操作,但實際仍然問題不斷。且不說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往往難以取證,無法計算,致該種計算方式形同虛設;就是對那些被起獲的未及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雖規定說如果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就要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在某種程度上有其操作的便利性,但有時確缺乏合理性,如面對越來越多的奢侈品侵權產品,一律按照奢侈品正品打價顯然有失公平,令上述按照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方式合法性存疑。

二、司法解釋中未專門解釋的“違法所得數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造成損失數額”認定問題(“貨值金額”問題在上文已經闡述)

1.“違法所得數額”認定問題。按照一般文義解釋,違法所得應指行為人在違法犯罪活動中所取得的一切直接財產性收益(應不包括孳息),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最明顯的違法所得就是行為人通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而得到的現金收益,一般就是通過侵權產品的交易而獲得。因此乍一看“違法所得數額”與“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并無區別,因為對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就是“非法經營數額”(自然這種計算方式也是“銷售金額”)。但因為實際司法解釋中對“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兩種認定計算方式采用并列式列舉方式,如對假冒注冊商標罪,就規定“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就屬于該罪的情節嚴重起刑點,因此很顯然,“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計算方式不能相同,否則這樣規定全無意義。結合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經營數額”可以采用計算“銷售金額”的方式進行認定,同時從定罪數額的大小上,應該不難得出結論,即在同一案件中,“違法所得數額”認定計算應小于“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但究竟該如何計算仍然是個問題。

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無奈之下,只能借鑒財會學中的“利潤”和“營業收入”概念,將“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與二者對應,在計算中將“非法經營數額”視為“營業收入”,“違法所得數額”視為“利潤”,這樣將“非法經營數額”扣除掉相應的成本,如原料成本、人力成本和房租水電等運營成本,最后得到的就是“違法所得數額”。上述借鑒顯然有其合理性,但司法辦案人員并非專業財會人員,況且對成本的偵查取證工作難度巨大,司法操作性實屬不強,也有對司法解釋的擴大解釋之嫌,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和“造成損失數額”認定問題。這兩個數額都出現在法釋【2004】19號文中,分屬不同的罪名,但顯然都與“損失”有關,而又在同一個司法解釋中出現,說明二者不能相同,否則也沒有理由分別表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出現在假冒專利罪中,行為人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景嚴重起刑點之一(其它表述為“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而“造成損失數額”出現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行為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即達刑法起刑點(沒有其他起刑點表述)。

二者在同一邢檔的起刑數額相同,都是50萬元,但比較二者文義,顯然前者比后者多出了四個字,即“直接經濟”,重點應在“直接”上面,因此,后者在認定計算上除了“直接”損失之外,還理應包含“間接”損失,方能顯示二者的區別。但司法解釋對進一步如何認定并計算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都沒有提及,或許這已經侵入了復雜的財會審計這一專業領域,司法解釋不可能也不必要詳盡闡述,但顯然對司法實踐而言,這又是一個難題。

三、一些特殊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數額認定問題

1.知假售假買假型侵權犯罪行為的數額認定問題?,F在司法實踐中常有這樣的案例:因一些奢侈品的正品(如鐘表、皮具、化妝品等)價格高昂,一般人根本消費不起,但社會上又有人羨慕這些奢侈品,明知消費不起正品,則寧愿消費假貨。于是有不法商家發現其中商機,制假售假,即明確告知消費者這是假貨,而不是以假充真,而消費者也知道這是假貨,雙方知假售假買假。商家的此行為顯然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但對涉案假貨的數額如何認定,卻是個大問題。因為涉案假貨的實際銷售價和(同類型)正品價格往往相差百倍甚至千倍,以不同的價格計算即涉及到罪與非罪的問題,且與以假充真的侵權行為相比,不同行為一樣處罰,容易造成刑罰失當的問題,顯失公平。

2.來料加工型侵權犯罪行為的數額認定問題。司法實踐中還有大量這樣的案例,因市場分工的細化,也有可能是違法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打擊,將制假工序分包出去,最后通過來料加工方式,委托一個生產商將假貨制造為成品;而有的生產商為了非法獲利,在明知委托人侵權的情況下仍接單生產,其行為明顯也屬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但對此來料加工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如何確定其數額,卻是個難題。司法實踐中將其所收取的微薄加工費視為銷售價格顯然不合適,但要將其行為視為侵犯知識產權共犯,又可能導致刑罰失當的問題,不予處理還可能放縱犯罪,實屬兩難。

侵犯知識產權范文4

傳統上,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無論是假冒、非法出售、擅自制造還是侵犯商業秘密,其犯罪行為的發生地和危害結果地總是相對明確的。簡言之,傳統類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總會與特定的物理空間發生直接、穩定的聯系,因此適宜適用犯罪地管轄原則。然而,將該原則用于云計算環境所發生的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卻會遭遇一定困難。

所謂云計算,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信息應用方式,是由用戶、分布式服務器和數據中心經由互聯網組成的系統。分布式服務器和數據中心由各種網絡服務商提供,被許可的用戶可以從世界任何地方經由互聯網訪問并運用儲存的信息。與傳統信息應用方式相比,云計算最大的特點在于信息的存儲與調用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云計算所依托的數據和信息不是基于個人電腦的存儲,而是由互聯網所連接的遠程數據庫。云計算系統根據用戶的指令按需調用信息資源,通過網絡將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硬件、軟件等資源集中起來組成虛擬主機供用戶使用。

但必須注意的是,云計算在帶來信息共享極大便捷的同時,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將被放大。同時,由于云計算的虛擬化與動態化特征,導致犯罪行為很難與某一特定的物理空間形成直接、必然的聯系,使得一旦發生嚴重侵權構成犯罪時,難以明確其犯罪地。

例如,用戶如需在線觀看電影,云計算系統根據用戶指令向若干分布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國家的網絡設備尋找該視頻作品,然后按照某種算法或網速快慢從這些網站上分別獲得該視頻某部分或片段,加以排序或重組,再傳遞到用戶設備中。此種情況下,用戶所在線觀看的視頻并非來源于某一個網站而是若干網站,其中既可能有來源合法的,也有侵權的,或者全部片段都涉嫌侵權但分布在不同網站上。雖然目前尚未出現此類型的嚴重犯罪,但隨著云計算的大規模廣泛應用,必須重視云計算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

云計算環境下信息的存儲與調用方式的變更雖然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地域管轄提出了新挑戰,但并不意味著云計算環境下犯罪行為完全無跡可尋。由于云計算系統中的活動依賴于多臺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而每一臺計算機都有唯一的網絡空間地址,即IP地址。由此可以通過確定犯罪者進入的IP地址,找到所在服務器的地理位置,從而為云計算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與現實物理空間建立對應的地域聯系,并由此確定其地域管轄。同時,盡管技術新穎,形式多樣,但本質上云計算服務提供者仍然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疇。按照其服務種類,云計算服務提供者可以劃分為提供基礎設施的服務者,提供平臺的服務者和提供軟件的服務者三種類型。

提供基礎設施和提供平臺類型的云計算服務提供者通常并不直接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而是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服務器、操作系統、搜索、鏈接、傳輸等中間服務,一般不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如果知道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其中,“知道”的主觀狀態包括“明知”和“應知”,即云計算服務提供者自行知道或經通知知道用戶利用其服務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事實。

此外,承擔責任的云計算服務提供者不僅因其主觀上對行為“知道”,在行為上則表現為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害行為而故意不作為,因為從技術上云計算服務提供者能夠有效監測和阻止用戶的不法行為,拒絕為涉嫌侵權或犯罪用戶提供訪問或其他服務。而提供軟件的云計算服務者為用戶在線提供計算機軟件,如果這些軟件沒有合法來源,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則可能構成犯罪。

侵犯知識產權范文5

關鍵詞:會展 知識產權 侵權 防范

各種各樣的展會,是國內外商家尋找展示企業產品、商業機會、洽談商務的平臺。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和世界聯系的日益緊密,越來越多的商家重視各種展會。在我國目前會展業急速發展的情況下,很多企業急于要數量產量和展位面積,要成交額,要規模,但是往往忽視了與己相關展會方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有的因不夠重視而被他人搶注,有的因疏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而損失嚴重。其實,這在很多時候,就是意識問題,從態度上就始終存有一種僥幸心理,打個法律球,或掩耳盜鈴式地抱著一種人家不管什么知識產權我也不管的態度,一旦發生糾紛,結果很糟糕,損失很慘重。那么,接下來就讓我們認識一下展會知識產權有哪些,又該如何保護呢?

一、展會知識產權的認識和依據

首先我們要知道展會的規格,如中國政府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各部委主辦或者國務院批準由其他機關或者地方政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承認的在外國舉辦的展覽會。所謂國際展覽會,即展出的展品除了舉辦國的產品以外,還應當有來自外國的展品。第一類就是商標權:展會上的參展商不當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自己的商標被他人不當使用,即涉嫌商標侵權。由于“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能夠獲得巨大利潤,所以,這類事件屢見不鮮,有些相關管理機構見怪不怪。第二是專利權:參展商參展的產品一般都包含國內領先技術成果(專利),如果該產品是仿制品或被他人仿制,即涉嫌專利侵權。由于外觀設計與一些實用新型專利憑借視覺觀察即能進行仿制,所以,展會上的專利侵權行為非常嚴重。第三是著作權: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很廣,包含有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這些作品的展會就會涉及著作權侵權。此外,展臺設計、宣傳資料、產品說明書等被仿制,即涉嫌侵犯著作權,還有現場演示用軟件及背景音樂,如果處理不當也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在一些會展新領域,也有這一方面的保護需求,由網絡知識產權受到侵犯而帶來的風險也時刻存在,這叫網絡侵權,指的是侵犯版權,但實際上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式還是多種多樣的。網絡營銷環境的形成起始于信息交流傳輸方式的改變,而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信息產權”,是一種對符合某些法定條件的“信息”的法律保護權。因此,網絡營銷環境對法律的挑戰,首先產生于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沖擊。網絡營銷服務對知識產權保護提出的新問題,主要體現在版權保護領域,而這一方面受到的侵犯也就形成了網絡營銷中人為風險的一大因素。

展會處理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有力武器,除了依據國家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外,作為展會的組織方其自身還應該制定《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 》、《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等規則作為此次展會管理者來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依據。以便更人性化地服務于展會。所有發生在展會現場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辦方負有直接和重要的責任。

二、參展前進行知識產權注冊保護

1、商標權:為防范參展商的商標被人使用或搶注,需要將該參展商在展會中使用的商標進行商標注冊,該程序大約需要2年到3年的時間。已經取得商標注冊的,若需要獲得知識產權強制程序的保護,還要取得商標注冊證明,該程序大約需要3個月。

2、專利權:為防范參展商的技術被他人使用或申請專利,需要將該參展商在展會中展示的技術申請專利。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授權大約需要1年,專利授權大約需要2年至3年。

3、著作權:中國的著作權不需登記,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受到保護,但是若想以展會上的著作權申請強制保護,則需進行著作權登記,該程序需要1個月的時間。

三、備齊參展文件材料

展會上如果遇到侵權問題,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展會時間通常比較短,如果文件材料有缺漏,很難當場補交。所以,參展商在參展時應帶齊以下資料:

1、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

·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

·涉及商標的,應交商標注冊證書,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

·涉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著作權權利證明、著作權人身份證明等。

2、委托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3、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利用展會的優惠政策來保護未注冊的知識產權

參展商有時在展會前并沒有充分的時間將自己的知識產權進行注冊,這時就要利用展會優惠政策來保護那些未來得及注冊的知識產權了。

1、商標優先權: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標,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使用該商標的參展商可以排除其他人的相同商標申請,獲得商標權,即享有商標優先權。

2、專利不喪失新穎性:在中國政府主辦或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發明創造,自該發明創造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的,不因為該發明創造的展出而喪失新穎性,可獲得專利權。很多展商不敢將自己為申請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拿到展會上展覽,因為他們害怕一旦展覽,該發明創造就會喪失新穎性而不能申請專利了,有了這一政策,參展商就可以在申請專利前展覽了。但是,展會只能使其不喪失新穎性,不能享有優先權限制抵觸申請,如果他人就該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您就不能再申請專利了。所以建議您展會后及時申請專利。

五、會展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多個會展新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非常緊迫,其重要性也不言而喻,比如軟件開發的基本工作和軟件的實現功能方面也存在此類相關問題。因為這些內容會涉及會展策劃、會展運營、會展營銷、展臺搭建四個教學軟件系統,主要通過會展決策分析軟件和會展產業數據庫支持系統組成,具體包括會展產業調研、城市會展業決策分析平臺、會展產業綜合數據庫、會展主題創意、項目主題選擇、會展中心選址、場館遴選、最優化時間安排、會展命題策劃、會展非命題策劃、會展項目成本預算、會展項目活動策劃、會展項目風險管理預案設計、會展客戶市場分析、展位定價、展位折扣、展位營銷、信息、展館交通圖設計、接待管理、展前審批備案、展臺布設、現場管理、輔助服務管理、展后評估、完稅、獎懲、展具分類、展具標準、展具認知、展位最優化設計、展臺設計、展館布局、展后展具拆卸與場館清理等93個子軟件項目(如包括輔助配套軟件可到170余個)的設計、開發與實操運作。這么龐大的系統,從外觀設計保護到實用性方面都要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先入保護。

會展實務操作系統課件也應該有自己的專有保護機制,目前我們沒有很有效的技術和法律保護措施。有的人利用開發課件者的系統課件,分門打包,把課程拆開,變成了多個小軟件,開發者變成了分拆者,分拆者成了受用者,這樣對原創極為不利,這是一種知識產權變相剽竊,這一點,我們目前的法律保護不利,存在空白。

會展界部分專家學者搭設的微信平臺,定期交流的會展學科探究內容和會展課上傳的課件,會展大課堂,會展微課堂,會展巡回講座還有會展微刊等上傳資料也經常被轉載、編輯,這很明顯是一種對作者作品的無視和侵害。另外商業展會特別要防止數據丟失,展會后如何分類跟進不同客戶,所得到的信息十分寶貴,一旦丟失,信息損失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就存在知識產權被冒用的風險。 參展商個人包裝不容忽視,有自己的logo和外觀設計,要注意參展前進行相關法律保護。

展會知識信息交流的組織者應該從嚴把關:作為負責任的展會知識交流組織者,從始至終都應正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因為展會知識產權侵權的調查、取證都比較復雜,耗費時間也比較長,而一個展會可能只有幾天,這就要求展會組織者要建立長期的專門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在展會結束后積極主動配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機關及當事人處理好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后續工作。

展會知識信息平臺,不論是民間的還是政府的,包括目前剛剛流行的展會信息平臺都應該成為展示我國各級政府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決心努力的窗口,展會知識信息平臺目前已經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的高發區,甚至國外一些企業把各種類型的展會作為收集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侵權證據的重要途徑。展會方組織交流,無論是信息還是貿易都應先重知識產權保護,才能重視創新:不管是參展商還是展會知識組織者,都必需有立異意識。立異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立異就會有展會知識領先于他人的成果,就會考慮把展會知識的競爭上風和成果保護起來,建立自己的展會知識產權戰略和策略也就有的放矢了,也能無憂地去謀求企業更高的發展了。

六、品牌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以廣交會為例)

品牌展會的核心競爭力就在展會具有其獨特性。企業可以模仿,但無特色、無見地的模仿只會步別人后塵。展會應該成為企業學習和交流的場所,而不應該成為抄襲他人成果的地方。比如我國最大的品牌展會廣交會,即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英文名為Canton fair。是中國目前歷史最長、層次最高、規模最大、商品種類最全、到會客商最多、成交效果最好的綜合性國際貿易盛會。2013年來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加強,廣交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也日趨完善。一方面一部分企業的知識產權被其他企業頻頻侵犯,利益受損;另一方面,很多企業也因為侵犯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而深受其苦。廣交會的知識產權投訴站共有四個,三個大館各有分布,但間隔距離較大,因為各個展館本身的面積就很大。就投訴來講其實并不復雜,可以是專利權人自己去投訴,也可以委托專業人士代為處理。委托他人需要有委托手續。該展會增設知識產權、貿易糾紛機構人員專用證件,也就是說律師等專業人士,在廣交會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將更加便捷和有效。

目前廣交會專利投訴顯現出一些特點來,比如:投訴量日漸增多。近年來,廣交會每屆的投訴數量都是不斷上升的。專利投訴以外觀設計為主。在廣交會處理專利投訴方面,絕大部分都是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投訴很少。投訴的雙方交鋒增加。前幾年,只要有投訴,被投訴人一般都會馬上就撤掉展品,而現在大多被投訴展商選擇抗訴,并且資料詳盡有備而來,這樣子雙方的交鋒難度變大了,對專利權人專利的“含金量”要求變大,不然投訴是沒有任何效果的。

廣交會專利侵權的新特點:侵權方式更加隱蔽。現在已經很少有企業把自己侵權的樣品直接擺在展臺上了,大多出現在了宣傳冊里,而宣傳冊他們也認準了只發外商,國內的一個也不給,這加大了取證的難度。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看來我們很多展會業內人士還是在琢磨著怎么得過且過,很難進行深謀遠慮的長遠發展,特別小我地自認為就是務實,那種只看眼前利益只重成本只想混過關的會展企業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務實,是做不好做不大會展的,恰恰是沒有遠謀必有近憂的,是算不得高規格、大氣、上檔次的所謂“高大上” 品牌展會的,也必將發展有限或者有限發展。

總之,有規格、有良好信譽、有謀略的會展企業必將首先渡過會展知識產權保護這道關。

侵犯知識產權范文6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